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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2-09 08:56:43点击:0次
许章润
一
此时此刻,“中国”究竟意味着什么?或者,“中国”应当是什么?一个简明的事实是,中国是一种政治时空,立基于文化共同体预设,恰为一种政治共同体与法律共同体。晚近以来,自西徂东,大凡形制已定、得为现代“国家”的nation,无一不是这种共同体。而就中国来看,这个nation不是别的,就是“中华民族”,由此形成“中国”这一state 和country。浩浩“中国”,为此nation、state 和country的三位一体。
此一中华民族,系由56个族群(ethnical group)所构成。传统所谓中华民族包括56个“民族”的说法,混淆了民族和族群的区别,无论是在历史发生论还是建构论意义上,均与晚近百多年中华民族的国家建构(state building)进程背道而驰。因此,相应的表述应当是“一个民族,56个族群”。一个民族即中华民族,56个族群各有归属,统属、共构了这一民族。就此而言,“中国”不是别的,就是由56族群所构成的中华民族的政治形式与法律形式。在此政治与法律屋顶之下,我是汉裔中国人或者汉族中国人,阁下可能是维裔(族)中国人、满裔(族)中国人或者哈尼裔(族)中国人,一如在“美利坚合众国”的屋顶下,奥巴马是非裔美国人(African American),克林顿是爱尔兰裔美国人(Irish American),朱棣文是华裔美国人(Chinese American),等等。早在1930年代,顾颉刚、傅斯年等前辈学者就曾撰文阐述“中华民族是一个”,其意在此,其义亦在此。[①]
在此意义上,各个族群自为一种文化单元,但却不再是一个政治单元。统一的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文化概念,或者一种主权概念,才是最终的政治边界和法律边界,同时并意味着容忍进行文化与政治再阐释的法权合法性。在此语境下,见仁见智,可谓顺理成章,也是事之常情。也就因此,什么“直接打击,间接斗争,文武并用,软硬兼施”,反映的是拙劣的马基雅维理主义与帝国政治的过时混合,超出了现代族群政治的常道,自非中华民族自求多福的当取之道。
但是,问题在于,一方面倡言统一的民族国家主权,尊重统一的民族国家主权是一切政治的前提,另一方面,56个族群各自享有并分享着自己的文化,其民族认同需求同样需予尊重,而统一的民族国家主权恰恰并不排除民族认同政治,相反,却是以民族认同政治为基础的。至少,民族认同政治构成了稳定的国家建构的重要支柱。那么,如何协调二者,使得它们互相尊重,在统一的民族国家的主权范围内并存共荣,以及,如果一旦出现冲突,如何进行调处?凡此种种,才是问题所在,也是此刻讨论的用意所在。其他的抒情与宣示,包括如何“打击”等等,窃以为可速胜于一时,根本而言,毕竟还是于事无补。
正是在此,且容在下直言,在一个像中国这样多族群的国家,存在族群冲突例属常态。恩爱夫妻尚且拌嘴,手足同胞不免动手,这么多族群同处一室,时刻面临着纷繁复杂的互动,发生点冲突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呢!铁板一块才真叫人害怕呢!事实上,秦汉以降,汉族文化渐次熟化,创造力日渐丧失或者弱化,若无其他族群的冲击和互动,特别是北方“少数民族”的冲击,汉族可能早已自生自灭了。这就正如清末以还欧西文明的冲击,反而激发了中国文明的求生意志和更新能力。另一方面,包括北方“少数民族”与汉族的互动,在赋予各自以生机的同时,也给它们带来了文化交融的机缘,而逐渐形成了今天我们所看到的“中华民族”。
因此,国家认同与统合并非意味着“铁板一块”,多族群的并存是中华民族的文化财富。现在的问题在于,也仅仅在于,既然利益博弈和文化竞争不可避免,那么,这个叫做“中国”的政治单位如何运用宪政安排来提供各个族群进行利益博弈与文化竞争的政治框架,一种伸缩自如的政治场域,而达到“斗而不破”的效果和境界,一种和平共处的竞争状态。在此,是否可以这样设想,通过政治正义,让所有公民屏蔽其族群身份,“用权利和义务作为资本”,来“参股”国家建构,特别是国家的政治建设,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换言之,以个体的政治单元身份和族群的文化单元身份,藉由真正的政治民主渠道“参政议政”,可能,是一条通达现代国家建构、调处族群关系的良性方案,也才是我们此刻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而不仅仅是“直接打击,间接斗争”。这么多年来的实践已经证明,走这条路,绷得太紧,成本太高。
以此观之,当今中国实行的“板块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人为标定的特定空间归置“族性”,不免犯有工具理性的错误。不仅不划算,甚至带有族性歧视特征,亟需改正或者废止。比如,在此刻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虽以“维吾尔族”统谓,可实际上生活在这一方水土的族群众多,主要即有维、汉、蒙、回、哈萨克、塔吉克等多个族群,尤以维、汉人口最多。仅以“维吾尔”赋名赋义,等于屏蔽了其他族群的存在,似乎剥夺了其他族群的地理合法性,同时,使得禀获赋名的族群产生“我才是这里唯一的主人”的错觉和口实,其实不利于通常所说的“民族团结”和“民族和睦”。而之所以说它带有“族性歧视特征”,就在于此一板块式结构及其命名将其他共处于同一片蓝天下的族群屏蔽掉了,谈何地理分享和民族平等。比如,将近一半人口的汉族,在此似乎消隐不见了,也好像失去了“居住”的法权资格。其他少数族群的命运亦然。同理,其他省份的民族自治县、乡或者特定民族自治区内的特定民族自治县、乡的设置,其弊亦然,使得本来世代混居的族群格局,因为“命名”而有厚此薄彼的心理联想。实际上,在像广西、云南一代“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同乡或者同一个村落,甚至同一个家庭,族群混居,本为常态,如何能以一族为名,而“自治”呢?回首历史,如果说早期为了民族国家的建构,借鉴于苏俄的加盟共和国设置而来的这种民族区域自治体制多少有些功效的话,那么,今天这种板块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未免过时,不利于各个族群和平共处。也就因此,从助力族群和平共处以巩固国家建构体制而言,消除板块结构,倡言平等分享,恐为当务之急。
进而言之,即便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言,也有“实质自治”与“形式自治”的区别。如果仅仅是形式的,不仅达不到自治与统合的目的,反而可能造成反感,亦未可知。这便又映证了前文的看法,即某些事看上去属于族群冲突,其实是民权与民生的问题,甚至内涵着俗世政权与教权的冲突在内。仅就前者而言,事情很简单,倘若并无真实自治,仅仅弄几个少数族裔的同胞穿上“少数民族服装”,进领导班子,出席大会,登电视,早无“符号效应”了。毕竟,穿衣带帽,属于族性表达的选择这一公民私性生活范畴,人为设置,只能叫人反感,甚至适得其反。就后者来看,要求少年出家为僧的习俗与国家义务教育立法冲突,恐怕不能完全向习俗低头,而无视少年国民的教育成长问题。毕竟,时至今日,子女教育属于重中之重,虽偏远乡村而不免,有什么习俗足能主张自家的正当性呢!
二
由此,用公民政治来缓和、淡化与化解族群政治,将族群冲突转化为民主问题,使政治认同和国家认同转化为宪法认同,是落实上文所说的将族群利益之争与文化竞争通过宪政框架解决的具体思路。换言之,可能许多看上去像是族群政治的冲突,其实例属民权与民生的范畴。而我们今天恰恰有个误区,就是不能在此领域讲人权与发展的问题,可事实上,有些族群冲突属于“人权”的问题,乃至于只是“发展”的问题,千万不能简单地扭曲为族群政治。
可能有人会问,以宪法议程和政治正义来铺排族群政治,化解其间的紧张性,通常只有在国家建构早已完成,比较健全和发达的宪政体系下才有可能。中国的政治和法制现状决定了采行此种理路,恐怕概属“此路不通”。
事情果真如此吗?的确,将族群政治转化为公民政治,乃至于还原、推展为国内民主政治建设议程,需要制度条件,今天的中国恰恰缺乏相应的制度条件。新疆的维族同胞认为,前往麦加朝觐需要宗教和民政部门审批,系对维族的专门限制,殊不知,中国大陆境内的穆斯林前往麦加朝觐,均须获得审批,不分汉族还是维族,蒙族抑或回族。换言之,这是一个“体制问题”,而非“民族歧视”问题,更非针对特定民族的特殊举措。也就因此,为了解决可能基于“民族歧视”而衍生的族权政治问题,启动解决“体制问题”的进程,可谓及时因应之策。就中国的国家建构而言,晚近以来,族群政治曾经并且一直处于某种危机之中,时时拉响警报。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危机就是契机,恰予运用,便是制度创生的契机。恰切而有效的制度,甚至可能是“较好的”制度,总是在应对危机中应运而生的。因此,切实因应西北边陲危机,需要启动制度变革。其实,当今中国充盈制度创新的契机。比如,“台湾”作为中华文明时空的一种特定当下地域形式,其之为一种政治意象,今天其实扮演了一个最大反对党的角色,而以鲜明的样板效应,以每天活生生的真人秀方式,向13万万同胞演示着儒家文明如何在现代性的意义上搬演民主政治的当下历史,而经此互动,可能会触发中国式民主的机缘,撬动中国宪政正义建设的进程呢!因此,今日中国出现的族群冲突,确乎是国家建构的危机,何尝又不是制度变革的契机呢!
另一方面,即便这种解决“体制问题”的进程一时间难以启动,那么,退而求其次,在公民言论自由的意义上,形成民族悲情的公开、合法、分享与和平的表达机制,不仅有利于经由口头宣泄以泯灭身体冲动,而且有助于建立促进公民政治沟通的情感基础,化解历史积怨,实在应当提上议事日程。提出来比不提要好,晚提不如早提,被动提不如主动提,早提早掌握主动权。还以晚近台岛民主政治登场后对于“2·28事件”的处理为例,其间拿捏得当,身段软,容忍倾诉,就收到了这一效果。加拿大的魁北克因应分裂危机和澳洲处理原住民地权诉讼(native title),为另一成功例证。换言之,所有的族群,应当在言论自由这样一个总体法律框架下,享有公开表达本族悲情的权利。通过公开表达本族悲情,明了各自的“不得已”,从而化解历史积怨,进而有可能建立起分享的政治公共空间。因为,分分合合,打打闹闹,所有的族群或者民族一定都有自己的满腹悲情,恨爱情仇本来就是世态人生。你不允许它公开、和平表达,它就会选择私性表达,而悲情与蛊惑齐至,倾诉与歪曲俱来,情激所至,势所必然,那时节,真的会有“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乘势起哄呢!要是连私性表达的空间也无,诉诸身体动作的冲动自然更会于积蓄中寻找爆发口。一朝爆发,势必汹涌,而且肯定难免嗜血性质。如此,还不如将它们一统于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政框架下,于法权安排的体制内,“发乎情,止乎礼”。
扩而言之,就当今中国的情形而言,以自由民族主义(liberal nationalism)为基础的古典共和主义法权体制来承载多族群的中华民族,效力于多族群的中国国家建构,可能是一个理想的选择。基此理路,下列两项,分属理念和体制,具体而微,亟应登场。一是宪法政治和宪政正义。其主要意旨在于使人民从族群身份转化为公民身份,以“公民自由”代替“解放的冲动”,在参与政治共同体的建设中,既争得自家的权利,不得逃避应付的政治和法律责任,又于合法和平等的权利博弈与文化竞争中,形成分享的文化-政治公共空间。这也就是政治正义,而为可欲的政治建设之基础。
二是尽速筹建宪法法院。族群政治关涉政治正义,最终还是要落地为宪法判断,才能具有可操作性。迫在眉睫的问题是,今天凭藉一种政治意志来裁定涉关族群政治的合法与非法,正义抑或非正义,可既然族群冲突在前,说明这个政治意志并不具有权威性,或者,并不具有有效性,因此,以此至少对于一方而言不具权威性的政治意志遽下裁断,自然难收心服口服之效。在此情形下,无论是从实质理性还是从程序理性来看,启动一个具有象征性的权威机构来调处族群冲突的是非,藉其做出正义与否的判断,庶几乎可以填补这一权威的阙如。具体而言,能够在此担当昭显正义重任的,唯中国“宪法法院”不可。道统羸弱、政统面对冲击之际,宪法法院独能应对族群政治的是非裁断,是包括美、英、澳等国在内的治理经验,既为一种善政,更是一种治理技艺。毕竟,值此“法治时代”,较诸道统已然脆弱的政治权力的裁断,其之判断更具可信性,其之裁断也更具正当性。
三
说到底,所谓“新疆问题”的本质,是一个歧异分殊的全体公民在政治上如何能够和平共处的问题,是一个作为统一的政治共同体的多族群的民族国家如何可能的问题。这才是族群政治的症结所在,也是当下中国的国家建构面临的重大考验。对此,联邦主义进路和共和主义进路均不失为一种选项。二者均有“族群政治”意识,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它们不乏相通、交集与呼应。但据在下体认,上述归诸宪政安排的总体框架,而以自由民族主义的共和主义为内核的进路,可能更具针对性。
迄而至今,归根结底,在一个多族群的国家处理族群关系,大致有两种模式。一为旧日的帝国模式,一为共和模式(联邦主义其实是共和主义的临床应用)。帝国模式以帝国的中央政府为核心,对所有的族群进行政治统治,武力是后盾,法律不过是武力的繁文缛节。在此格局下,没有真正的平等可言,可以有朝贡意义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但是谈不上联邦意义上的平等。帝国模式在相当长时期内是有效的,就中国的情形来看,即便时至20世纪初年以还的半个多世纪里,世界政治进入了所谓的民族自决时代,此种帝国模式似乎依然有效。
共和模式实为西方近代早期古典共和主义的当下应用,也可以说是一种新共和主义,旨在以宪政模式来取代帝国模式。其基本的问题意识是,在今天这个世界上,多种族群的混居所构成的统一民族国家,决定了在全体公民政治上和平共处的意义上,帝国模式早已行不通了。事实上,不管是“新疆问题”、“西藏问题”还是其他地区的统合危机,均已证明这种帝国模式走到了尽头。因此,与此相对,共和模式以宪法政治为基本政治边界和法律边界。在以宪法政治来取代意识形态政治的同时,以法律信仰代替文化忠诚,而以基于公民自由的宪法爱国主义来统合族群政治。如果说一统的帝国模式和极权的共产体制或者其他的寡头政治都是意识形态政治的话,那么,民主共和政体所要求和配套的必然是宪法政治。因此,以宪法政治基础上的共和模式来取代帝国模式,着力于各种族群的和平共处与平等竞争,实为大势所趋。
这并非是说要在政治上另起炉灶,这既不现实,更不可能。将解决族群政治危机的希望完全寄托于政体变革,不是天真,就是鸵鸟身姿。而一味因循,凡事“拖着”,拖一天算一天,期待不可见的未来发生奇迹,等于是在放任危机的继续恶化。实际上,中国文明深具处理族群关系的传统蕴藉,也具有一种类似于古典共和的传统。职是之故,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框架下,经由共和主义的阐释,使之成为宪法政治的承载体,进而提供多族群和平共处的政体与法权框架,不失为一种中道之策。
四
这里,笔者将简要叙说究竟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希望对于我们共同生活于其中的这一时空实体和文化政治实体,首先在学理上善予梳理,重予建构性阐释,进而据此引领其制度的自我完善,进而有望在将“应然”坐实为“实然”的实践中使得这一宪法政治承载体砥砺成型。
首先,“中华”一词至少意味着三层含义。第一层面,“中华”所缔造的是一个民族主义意象,以“中国”作为基本单位,而与其他国族形成并立对等之势,自成民族国家。自内而言,对此善加组织,而形成多种族群和平共处的景象,即为家国社稷。因此,它既是自生秩序,也是建构性的。就前者而言,多种族群共存共荣,是这方水土固有的传统,尤其是晚近三、四百年来,“五族共和”早成格局,其之相互融合,蔚为常态。倒是最近一百多年间,源自于西方语境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反而使得族群关系紧张,可谓“民族国家”带来的恶果之一。其之狭隘,在后述文化多元主义的冲击下,多少有所缓解。就后者来看,“中华民族是一个”,意味着如前所述,中华民族不等于铁板一块,各个族群均有自己的“大认同”与“亚身份”。“大认同”指向的是一个中国,一个由中华民族所承载的民族国家,这是一个事实,无法改变。“亚身份”以自己所属的具体族群为归依,其之文化特性无法抹杀,其之一定程度上的自治和文化竞争例属其合法性的必然延伸,同样不能否定。刻下的体制使得政治自治和文化竞争有意无意间承受了消隐和压抑的压力,恰恰是造成族群关系紧张的根源。
也就因此,中华民族之内的各个族群均为一种文化单元,而不再是政治单元,而共同以“中国”为自己的政治单元和法律边界。置此情形下,“民族自决”依然是基本的政治公理,但却属于公民的个体选择。换言之,在中华民族的框架内,以族群为单元进行的集体选择,势必造成对于族群之内异见的压抑和裹挟,恰恰从根本上违反了“自决权”,不仅易于形成多数人的暴政,而且,面对各族群混居的格局,它还侵犯了其他族群的选择权利。因此,任何自决都只是意味着公民个体的政治自主和文化选择,包括“用脚投票”的权利。与此同时,鉴于族群融合堪为这方水土上演的千年诗篇,一直不曾停息,因而,及时启动族群识别,不再予以一些早已不复存在的文化单元以独立族群的身份,也是顺理成章的。例如,历经三数百年的混融,满族已然混融于其他族群,其族性不复存在,早已成为中华民族的构成因素。也就是说,满族是一个历史概念,现实中早已不存在满族了,标定为满族的国民,更为准确的说法应当是“满裔中国人”。
第二层面叙说的是多元文化主义。晚近几十年来,美、澳、加等新大陆国家,以及英、法等传统上族群相对单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奉行这一文化政策,以因应多种族、多族群的错综格局。多元文化意味着政治时空内的多元文化平等及其竞争的合法性,以造成“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文化景观。中国其实奉行的也是多元文化主义,多元文化的共存和交融,是中国文明的特色所在,建议使之成为一条宪法原则,而不只是“少数民族政策”。
第三层面,中国此刻早已不是单纯的人种共同体,毋宁,是一种文明共同体。因此,大家不是在种族意义上讨论“民族关系”,而是在文明共同体意义上深思族群政治,而以共和作为立国基石,指向的是公民自由这一立国宗旨。大家知道,1911年的辛亥革命缔造了“第一共和”,1949年城头换帜后是“第二共和”,刻下针对族群政治与台港问题所逐渐摸索出来的形制,假以时日,可能意味着“第三共和”的诞生。此种“第三共和”,在某种意义上,是以对于“第二共和”的扬弃立身的,而表现出回归“第一共和”的趋向。进而言之,晚近三十年间所的所作所为,不论在文化意义上,还是在政治意义上,甚至于在法律操作上,是以“回到1911”为总体趋向的。经此长程接续努力,消除共和危机,达成一个多族群的政治共同体,既是中华民族百年奋斗的政治愿景,也是所有人安身立命的基本条件。
其次,“人民”一词在承载着民族主义政治寄寓的同时,进而主要讲述了人民主权这一主题,要求将此政治正义落实为宪政框架。在此总体格局下,“人民”这一概念经由一系列具体指代而有望坐实。换言之,凡此“中国”时空内的每个人,首先是中国的“国民”,同时为特定族群的“族民”,更是居家过日子、天天应付柴米油盐的“市民”,而他们都是“公民”,并表现为兑现公民身份的千千万万的“选民”。正是经此层层递进的不同身份的分别界定,实现了人民意涵及其丰富化。此时此刻,如果要问我是什么人,你无需说我是“人民的一份子”,可能,我也不乐意你以这种方式界定我。为什么?因为,比照上述更为具体而具有确定法权内涵的诸种概念,我知道空洞的“人民”毫无意义。相反,说我是市民,我知道自己的吃喝拉撒、生老病死就是天大的事,我的私生活领域风进雨进,就是国王不能进;说我是国民,我明白在下与此国度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兵缴税自是国民的应有之义,“用脚投票”亦且天经地义;说我是公民,我知道自己18岁以上,能够……;说我是族民,作为这一族群的一份子,就不吃猪肉,或者,经由自己选择,兼吃猪肉,你不能限制我,因为这是“我这位”族民的权利。而在凡此种种身份中,我们所具有的一个最为重要、共同分享的身份,不是别的,就是公民。它可能具体落实为选民,从而,我手上捏着选票,看你求我不求我。相反,假若我手上并无选票,那么,就意味着我无法进入政治议程,无法参与政治正义的设定进程,纵然有一纸法律规定的公民身份,还不是徒唤奈何。把话说绝了,无此选票,公民身份如同放屁。如果说共和国是一种道德理想和政治理想的话,那么,公民的尊严,使得公民们能够享有一种有尊严的生活,便是这理想中最为亮丽的部分,而恰恰是以秉获上述种种身份为基础的。
对于文明共同体的个人身份的上述界定,可能是撬动中国政治民主进程的理论杠杆。对于“人民”这一概念的学理梳理,只有在此意义上才能获得自己的价值。的确,倘若“人民”命意如此,自然导向民主政体,倾向于宪法政治。职是之故,置此情形之下,将全体人民转化、落实为具体选民的代议民主体制,坐实为人民主权意义上的政治正义的主体,实现人民的法权政治主体地位,虽不是当下即刻见效的解决之道,却应当是根本努力方向,当无疑义。当此人民参与热情高涨,而进入政治议程的渠道却极度阙如之际,意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与紧迫性,无法提出新型意识形态来应对和调理,却还在那里抱残守缺、念经赌咒,可谓危乎殆哉。——这帮知识分子再着急,管什么用?!
再次,“共和国”叙说的是一个共和主义图景,旨在形成全体人民和平共处的政治与法权体制。上文具体梳理了市民、族民、国民、公民和选民的人民内涵,表明就特定个体而言,身份分殊,而内在一统,作为政治共同体的一员,本身应当具有聚合性。但是,既有上述诸种分殊,则其间出现紧张或者离心倾向,亦所不免。比如,族民身份意味着各有“亚身份”界限及其认同,并由此连带出族性及其公共表达诸题。如何弥合,怎样共同生活于同一个政治空间,就需要将共和国当作共同的政治法律家园,于此时空各美其美。因此,共和国意味着“混融”和“聚合”,各种因素,举凡人民民主、市场经济、多元文化、政治德行、公民责任、社会公义,凝集一体,统合于政体安排。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别的,乃为一种公共政治事业;国家治理不是别的,恰是一种公共事务,应当诉诸于公共理性,托庇于公共空间。由此而造就的文化、政治时空,蔚为古典共和主义的现时代中国图景。因此,如果说共和国是一种道德理想和政治理想的话,那么,其为一种公共事业和分享着的公共空间,就是一种首先应予持守的理想,也是共和之为共和的禀性所在。
而说一千道一万,我之为族民,我之为市民,我之为国民,我之为公民,我之为选民,各种身份辐辏一身,最终是以我作为一名平等的、与他人分享政治空间的这一主体,进入政治议程而终结的。利益博弈和文化竞争,循沿政治议程,照章上演好了。如此这般,才有各美其美,这个国家才有稳定。假如此说能够成立,我们不妨想象一下,准允甚至欢迎“达赖们”回国,回国之后,允许他们依法循沿政治正义游戏规则活动,游行示威也好,集会抗议也罢,举凡宪政框架内的份内戏,尽管表演好了。如此一来,他们其实是自愿将自己纳入了既定政治议程,“分裂”问题遂转化为国内“民主政治”问题,政府或许有麻烦,但政权的“稳定”不见减少,反见增强呢!至于什么“大藏区”规划,因为无视宪政框架,无视国族政治现实,甚至连初级马基雅维理主义水准也无,反共和国的公共性,逆共和国的分享性,超出了政治正义游戏底线,毫无建设性可言。
因为,有一条底线在此。即族群政治以遵循宪政框架为前提,也以营建宪政框架为结果。突破包括国家建构在内的政治、历史进程而别求另一框架,意味着失去了和平共处的历史和政治前提,结果连“讨价还价”的资格也随之丧失。立宪共和主义族群政治进路绝不等于以损害共和为代价而偏容一族中心主义泛滥,而“大藏区”设想恰恰是一种我族独大的妄念,昧于文化多元的时势和多族共和的现实。而且,进而言之,就如新芬党(Sinn Fein)是合法的,红色旅(Brigade Rose)则是非法的,宣扬分裂理念不算犯罪,但用暴力手段从事分裂活动则为纯粹的刑事犯罪。前者属于政治判断,例属言论自由领域。后者则为法制范畴,绝对排除暴力手段。而从言论到行为的方式转变,意味着“性质变了”,政治判断自然为法律判断所取代。法律判断以宪法政治作为最高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多族群分享着的统一的政治法律家园,依法行事,危急之际实行“决断”,捍卫共和,天经地义。
2010年1月30日修订于清华无斋
[许章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治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①] 参详顾颉刚:“中华民族是一个”,载《益世报·边疆周刊》第9期,1939年2月13日。实际上,不少学者近年来亦多此议。如马戎教授就曾建议保留“中华民族”的提法,而将56个“民族”称为“族群”或者“少数族群”,具体称作某族(如“汉族”、“蒙古族”),而不是“某某民族”(如“汉民族”、“蒙古民族”)。参详氏著“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载见《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11期。
中评网 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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