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涉黑犯罪嫌疑人龚钢模的辩护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宣判后,法律界特别是律师界对此反应强烈。有不少律师撰文表示,鉴于目前的司法现状不如人意,他们将退出刑事辩护领域。但是更多秉持理性思考的律师也开始行动,探讨刑辩律师在现有司法状况下如何有效防范执业风险。
1月13日下午,由首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刑事辩护的风险与防范”研讨会召开。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顾永忠教授、刘玫教授,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钱列阳律师、韩嘉毅律师、沈兴政律师等出席会议并就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和防范问题进行研讨。来自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和山西等地的刑辩律师,以及十数家媒体记者参加会议。
据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律师介绍,一个多月来,李庄案在律师界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使本来就不太景气的刑事辩护业务一下掉进了冰窖,由于这个案子报道上出现的问题,也使刑事辩护律师甚至整个律师界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影响。刑辩律师应该更加理性地分析问题,研究如何完善刑事法律制度的问题,比如刑法306条的认定问题,另外还要分析刑辩律师的执业风险的来源、成因以及如何防范问题。举办这个研讨会就是希望通过专家学者和律师的研讨给刑辩律师寻求一些改善辩护环境、提高辩护效果的建设性意见。
刑法306条的认定问题
对于律师们经常提到、“深恶痛绝”的刑法306条问题,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就这一条款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阮教授认为,刑法306条本身没有太大问题,只是规定的方式方法和背后潜藏的取向有问题,其内容本来已经包含在刑法307条中,没有必要单独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再规定一条。刑法中没有规定法官妨害作证,没有规定检察官妨害作证,没有规定公安人员妨害作证,单单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碍作证,其中潜藏着一个理念,就是专门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妨碍作证的问题专门做一个规定,起到强调、提示的作用;同时,也起到类型化、标签化的作用。
阮教授认为现实中刑法306条的理解和掌握也存在问题。刑法306条包含了三种行为类型:第一种行为是伪造毁灭证据,第二种行为是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第三个类型是引诱、威胁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词,或者做伪证,可以理解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词或者做伪证。而刑法307条把主体抛开,就包含两种行为,一个是帮助伪造毁灭证据;二是威胁或者引诱证人做伪证。
对于第一类行为,从客观行为来理解,伪造、毁灭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既然和伪造、毁灭这个动词相联系着,这个证据应该是有一定载体,如果毁灭了,就不能再现的资料,只有这样的东西才能成为伪造的对象或者毁灭的对象;从行为类型上讲,比如一个证据有载体,毁灭的时候不能再现了,灭失掉了,这是伪造、毁灭,应该这样理解“伪造”、“毁灭”证据。如果律师没有伪造或毁灭一个这样的载体,就不应认定为伪证罪。
对于第二类行为,从客观方面讲,威胁和引诱是并列的,意味着这种引诱绝不是诱导性的提问或者发问,而应该是和威胁相对应的,引诱应该是具有驱动他人做伪证驱动力的引诱。律师没有使用威胁或利诱的方式取证,就不存在妨害证人作证的问题。
刑事律师执业风险的来源及成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律师顾永忠认为刑辩律师的执业风险来自于至少以下六个方面。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和办事人员,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刑事被害人以及其家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社会公众。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刘文元律师认为,刑辩律师执业风险的根源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立法问题。比如刑法306条涉及对律师的职业歧视问题,刑辩律师的执业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其次是公检法的现实利益问题。比如律师的辩护工作与公安、检察人员的工作带有一定的对抗性,直接影响到公安和检察人员的立功嘉奖问题。再次是刑辩律师自身的问题。比如有些刑辩律师过分追求辩护效果,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如何防范刑辩律师的执业风险
顾永忠教授认为,刑辩律师要时刻保持风险意识;严格依法办案,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本身就是对律师的保护;正确处理与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辩护人不等同于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要与其保持适当距离,在依法办案方面不受其影响,同时在收费方面做到依法规范;正确处理与被害人的关系;提高刑辩技能和技巧。
著名刑辩律师钱列阳归纳出防范刑辩律师执业风险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三大纪律”包括辩护律师不能私下收费、不能承诺公关、不能承诺结果。“八项注意”包括注意规范收费;注意防范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可能影响证人;注意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注意与司法机关人员的交流方式;注意阅卷情况对家属的保密;注意与共犯的辩护律师的关系;注意与嫌疑人、被告人制定辩护策略时的沟通;注意和媒体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