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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2-17 23:13:39点击:0次
全国律师协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并张学兵会长:
报道称:北京律师李庄在职业过程中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遭重庆警方逮捕。这是继今年五月北京律师张凯、李春富在执业过程中遭重庆警方任意羁押铐打后,又一起重大律师权益事件,我们深切关注。
我们认为,该案是一起从侵害律师执业权发展到直接侵害律师人身权,从而违法侵害和剥夺刑事案件被告人依法获得律师辩护权利的典型案件,与依法治国原则严重背道而驰。
一、侵害律师会见权。
据报道:李庄律师在龚刚模“涉黑”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多次向办案机关及相关部门提出会见被告人龚刚模的请求,均遭拒绝并因此多次争执。该行为直接侵害和剥夺了律师的会见权,违反律师法第33条、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李庄律师始获准会见被告人时,重庆警方甚至调用四名警察和摄象机对李庄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执业活动进行现场监控,严重违反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关于律师会见被告人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派员在场的强制性规定。
二、侵害律师阅卷权。
据报道:李庄律师查阅复印案件卷宗受到诸多限制和阻挠,仅获准查阅复印“主要证据”,并因此多次争吵。律师法34条明文规定辩护律师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办案机关阻挠律师阅卷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律师职业权及被告人辩护权。
三、案件事实不清。
警方指控:李庄律师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吊了八天八夜、打得大小便失禁”等谎言。
可是,究竟被告人龚刚模是完全没有受到刑讯逼供、还是刑讯逼供被吊的时间未达八天八夜,亦或是刑讯逼供行为并未导致大小便失禁的严重程度等情形,重庆警方对该等犯罪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清。
再则,刑讯逼供是职务犯罪行为,应由检察院进行反渎职调查。而且,重庆警方本身是刑讯逼供的涉案主体,应该回避而无权自行否定刑讯逼供并据以拘捕李庄律师。因刑讯逼供真假问题导致的李庄伪证案应由外省市侦查管辖。
辩护律师提出并帮助被告人申请身体伤情的司法鉴定以证实刑讯逼供事实的行为,是一项基本的律师职责。重庆警方甚至将此指控为李庄律师的犯罪行为,更是严反基本的法治原则。
四、错误适用法律。
刑法第306条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犯罪主体仅限于案件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第305条伪证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我们注意到,龚云飞等近二十名被告人龚刚模的亲友非上述主体。重庆警方将近二十名被告人亲友和其他案件知情人一同拘捕,适用法律错误。
五、基本程序违法。
报道披露,李庄律师12月12日晚即被重庆警方带离北京实施拘留,至12月14日其所在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尚未收到警方关于李庄律师被拘留的通知。
律师法第37条明确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所属的律师协会。重庆警方对李庄律师实施拘留逮捕的基本程序违法。
依法治国是国家的基本方略,维护律师权益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重庆“打黑”运动以来,匿名羁押、场外羁押、在押人非正常死亡、拒绝会见和阅卷、破坏侦检审平衡监督机制实行“公检法联合”办案等诸多违法问题已广受关注。重庆、北京等地多名律师因为“涉黑”案辩护而遭传唤、拘捕更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严重拷问。律师法46条以及律师协会章程均规定,维护法律的实施、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是律师协会的职责和义务。
鉴此,我们特向全国律协、北京律协以及会长本人紧急呼吁:请求积极履行律师协会的法定职责,紧急关注本案并采取切实行动维护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联署人:
黎雄兵律师 (北京) 张凯律师(北京) 李和平律师(北京)
宋福君律师(河北) 张黔律师(广东) 张海律师(山东)
邓华明律师(广东) 韩文龙律师(上海) 兰志学律师(北京)
糜育民律师(北京) 涂毕生律师(北京) 张立辉律师(北京)
吴江涛律师(北京) 程海律师(北京) 张赞宁律师(江苏)
马小鹏律师(四川) 唐吉田律师(北京) 李春富律师(北京)
王雅军律师(北京) 王军律师(北京)
……
200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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