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法”践踏“母法”诠释的
极权主义、GDP主义道德悖论
必定有一条通向天上宝座的秘密通道,有一条秘密的小道是所有哲学家们都知道的,有一扇门是对我们关闭的,但是当他们一连加以几下事先默契的轻敲,它就会向他们开放。 ——卡尔.倍克尔
母子血缘关系决定的财产、感情、伦理维系仍然是当代文明不可舍弃的自然遗产。法律体系是仿生的母系社会结构,母亲的意志是子女们不可僭越、可不违逆的绝对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统领法律群落的母亲,国家立法机构的普通专项立和下位政府的部门法规、行业管理规章是执行实现母辈意志的子女。上位法律的权威、效力大于下位,下位法律必须遵从、体现上位法律的意志。这是普世的法律体系构建原则。子法践踏母法是立法道德的乱伦。乱伦过后长时间的衍生暴力掠夺乱像,而没有对立法权力主体的立法问责,特色中国又一次刷新世界迪尼斯记录。习惯于为鲜血和生命的悲壮而躁动的国人,一次次树立默哀,却不能阻止悲剧的上演。追本溯源,在极权主义、GDP主义联袂主宰、支配社会政治资源、经济资源、自然资源、精神资源的语境下,立法道德的失范比社会道德的沦丧更令人恐怖。
在野蛮、暴力拆迁,权力抢掠土地、房屋、抢占公民生存空间、转移国民财富这场大规模社会集团犯罪的历史事件中,以唐福珍自焚为标志,社会视觉聚焦法律层面,2001年公布、实施的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相冲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视作万恶之源,遭到了社会的普遍唾骂。“修法改律”被社会良知作为制止社会罪恶唯一的可操作手段,12月7日北大五法学教授自发代表民意,“公车上书”最高权力当局,状告恶法犯上,其要点有三:(一)、违反母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的用益物权作了保护性规定;违反上位法律先补偿后征收、拆迁的法定程序。(二)、违反母法征收、补偿主体是国家行政行为的规定,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三)违反母法用司法渠道解决纠纷的法治统一精神,授予地方政府拆迁纠纷的裁决权和没有最终得到司法判定的强迁权。
从这些要点的表面上看,子法对母法并无大的不孝,只是程序错位,授权委托代理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只要做程序调整由地方政府代理国家先行完成补——征——迁,再以净地卖给征用者就可以捋顺母子冲突,这并没有涉及问题的实质,持续不断的暴力冲突发因绝非这样简单。暴力是利益冲突不可调和的产物,在地方政府、开发商、土地法定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博弈的公权力介入才是问题的实质。由于游戏规则本身就被制度界定了刀俎和鱼肉的血腥,铤而走险,践踏法律和道义就绝非偶然。
事实上,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历来都是由国家和政府所主导,其中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人格。他既是国家权力的受托人、立法者、监管者、裁判者,又是掌管国有土地经营权的CEO,一方面它要乔扮公正的裁判员面孔,一方面它要满对土地利益贪婪。老板+公权力 +市场=无风险法定赢家。
既然母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那好,《条例》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加以取代。“公共利益”被掉包成“城市规划”。变钱魔术的障眼法就从这里开始。“公共利益需的征地”应当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国防建设等建设用地,而不属于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开发等商业性用地都不在强制征用的法定范围,可通过市场的自觉、自愿的交换得以完成。但商业性房地产开发谁能说不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对强制征用拆迁的限定条件是“城市规划区内”,这样就把商业性用地囊括到了法定强制性征用的范畴。公共利益=城市规划=商业性用地,征你拆你还有商量吗?
越过了征收、拆迁的合法性门槛,魔术的精彩还在后面。怎样把你兜里的钱变到我的兜里,是这场魔术的设计者们高超艺术造诣的魅力所在。“产权置换、市场价补偿”公平、公正跃然纸上,而房和地的补偿定价却在悄然中拆分。地上附着物的产权 是公民自己的,而支撑附着物的土地是国家的 。拆房不是目的,卖地赢差才是根本。征收地价由地方政府来定,卖价由市场来定。《条例》把土地的征收的定价权给了利益主体地方政府,其通过低价征收,高价拍卖(以倍数计数),完成了这场天衣无缝的魔术。其中取得较大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者,《物权法》保护的用益物权的增值溢价收益就被地方政府依法抢走。由此不难看出,谁是补偿主体、拆迁主体、征、拆、补顺序那个在先并不问题的结症所在,结症是法定征收者和被正收者之间巨大的利益扭曲。政府不仅在市场行为中扮演了“经纪人”和“掮客”的角色,而且将本属于公权力的国家征收权倒卖给市场的实际征用人,其被授权为“拆迁人”,这实际上是将行政强迁的道德、法律、人身风险用授权委托方式转嫁给了开发商,公、检、法一起上还不够,还应运而生介于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拆迁公司”,多由社会打手组成,行政权力二次转手倒卖。这时的被征用者与实际征用者之间的议价契约民事法律关系变成了在暴力胁迫之下接受定价的行政强迁行为的相对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评定说:“这个《条例》几乎成了违法暴力拆迁的合法依据和保护伞。在多个带血的拆迁悲剧中,拆迁者都是以这个条例为依据,高高举起推土机铲,不可抯挡地横扫一切挡在政府和开发商面前的公民住宅。这个在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它所向披靡,征服了一切抵抗者。”而我要说:“在寡头高度垄断土地买卖市场的背景下,出于利益集团的主观故意,在《条例》合法外衣的掩护下,以非法占有房地产所有人的市场增值溢价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拆迁,将房地产所有人的市场增值溢价抢走的行为是持续性、集团化的抢劫犯罪。而这个《条例》是比暴力更为有效的作案工具。主犯是谁?不言而喻,地方政府的卖地收入和卖地税款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50——60%、房地产支付成本中政府税费占40——50% 的数据就是佐证。
土地革命离我们并不遥远,“普天之下,莫非皇土,率土之宾,莫非皇臣”,中国历史上用皇权兼并农民土地导致的民爆不胜枚举。土地不仅是社会财富、生产资料,而且是人的生存空间。土地作为自然资源本来属于每个生命,皇法可以确认土地作为社会属性转移的流向,却不可剥夺作为自然属性的人的生存空间。夺地的疯狂是兽性,保地的坚韧是天性,在这场战争中只有玉石俱焚,没有最后的赢家。当现代化进程给土地赋予新的市场价值意义的时候,公民土地权属的法律确认就成了避免暴力争夺的最廉价的手段和市场交换公平保障最根本的前提。后极权主义时代,土地作为“D土”,还可以保障借租者在贫穷中安然入土,因为那是还没有市场资本的贪婪觊觎。新极权主义时代,土地作为新财富已被国家寡头垄断集团变成了唐而皇之的“国土”,高价地租换来的市场自由流转,为资本大鳄的侵吞创造了机会。占中国人口85%的民众已不堪享用天价地王托起的50%空置的坟墓,埋骨桑梓的田园梦想早已在穷愁潦倒中破灭。这是一场亘古未息的战争,中华民族历尽了几千年血与火的煎熬,归还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成为结束这次战争使我们和平走向城市化最后的机会和唯一的法器。
综上所述,子法践踏母法并非是导致房地产拆迁暴力的终极因素,它只是助推暴力发生的引擎。极权主义的“事件替罪自保解决法则”也必然顺应社会的肤浅认知,归罪恶法而加以修订,已昭示自己知错必改的君子风范。那么请问?这样一部法律实施八年,不断引发拆迁暴力和社会骚乱,立法当局不懂《宪法》规定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中国文字吗?结论是否定的。因为在按新极权主义信念构筑的社会结构里,立法是其体制内部重要的权力组成部分。立法不能超越D的核心利益,当GDP主义财富增长价值观更能体现核心利益需求的时候,立法的社会利益平衡保证功能就会让位给财富诱惑的社会动员需要。因为,财富的追逐一旦变成社会的精神信仰,财富的旗子,就会比旧式革命拿着无产者的乞粮袋作为旗子挥舞更具社会号召力、更容易使自己取得存在合法性的社会认同。因此,子法对母法的恣意践踏、法律体系的上下矛盾、逻辑混乱,不仅是极权主义家族内部伦理秩序崩陷,更是极权主义政治社会治理内生的先天功能缺失。司法体系功能的越位、错位、缺位,引发的大规模的社会上访已经一览无遗的临床表现了这些病灶。你还相信《条例》的废止或修改能熄灭权力对土地熊熊燃烧的欲火和防止食欲角逐喷溅的丛林鲜血吗?
立法道德是政治道德的直接体现,只有民主立法才能真正反映全体人民意志、体现政治正义。立法权作为重要政治资源,一旦被极权主义掌控就会变为统治工具和谋财手段。在房地产拆迁暴力的背后有一支看不见的推手,它的社会控制的暴力崇拜理念必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转化成利益保护的最后力量。这种力量不仅保护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同时它要威慑任何来至民间的对政治统治的反抗。这样它要同时背负巨大的社会道义和道德风险,“代表论”、“和谐论”作为意识形态动员不足以化解这种风险,于是贴近人原始欲望的GDP主义就成为统治运作的法宝。在改革开放初期,在物资匮乏的背景下,它仅仅作为“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被企求在贫困中挣脱出来的社会所认同。一经奏效,它就成为一种极端国家主义的价值观,一种具有上帝色彩的社会价值引导,最终发展成为财富崇拜的信仰。这种信仰被极权主义赋予了“解救贫困,共同富裕,民族崛起”的道德灵光,被社会灵魂没有归宿的原子化个体普遍接受。这种信仰不仅摧毁了以往社会赖以维系的伦理道德基础,同时也形成了与“代表轮”、“和谐论”的道德伦理悖论,成为极权主义统治、极权主义社会号召的异己力量。这就是极权主义自己控制不了自己、自己解决不了自己、不断滋生腐败和社会暴力的社会意识形态根源。
由此我可以得出结论:极权主义与GDP主义联姻形成的病态政治、病态经济、病态社会,是人类社会历史走向文明的最后的垃圾,血泪的辉煌必然被血泪清洗。民主政治才是开启人类走进天堂之门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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