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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时间:2009-12-05 09:04:42点击:0次
来源:新快报
撰文 石勇
日前,成都金华村所发生的恶性“拆迁”事件迅速冲击中国公共空间。面对城管“执法人员”对房屋的强拆,女主人唐福珍“自焚”以死相争,却未能阻止,自焚当天,房子即被拆除。
对事件过程,成都金牛区政府和唐福珍亲属各执一词。在巨大的舆论反响中,城管局局长被停职,但官方并未道歉,并将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而所谓的“善后事宜”,重要内容就是对唐福珍的亲属进行拘留。对此网上一片谴责。
网言
只城管局长辞职不够
网友“hexy4”:这种事情如果在发达国家,恐怕一干要员都要引咎辞职,在中国,只是一个“城管局长”,这就是差距!
“暴力执法”说很荒谬
网友“城管员”:即然城管是依法办事,而且屁民是暴力抗法,那城管局长应该没有罪,为什么又把我们头给停职了呢??我表示强烈的抗议!
分析
暴力拆迁有其发生逻辑
1.
“自焚”对于权力只是幼稚的童话
燃烧的唐福珍惨烈地使自己聚焦于中国的公共空间。
在中国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没有什么力量可以阻挡政府拆迁队和商业打手对传统建筑、私人住宅,以及居民的野蛮征伐。“公益”或其它名义背后充斥着权力和资本的声音。它们在利益诉求的歇斯底里中,力图消除任何一种“障碍”而将自己的逻辑扩张到极限。隐藏在“城市化”背后的“现代化”诉求无法为暴力拆迁负责。它的逻辑在碰到权利的逻辑时自然终止。然而,权力和资本的利益诉求对应的是一种欲望的暴政,它们只对“力”屈服,权利,以及人的生命,在它们面前都是一种幼稚的童话。
2.
“暴力抗法”对事实解释权的争夺
一种描述或对信息的编织可以构成一个“事实”。各种价值或性质的判断只有符合这一“事实”才能获得辩护。成都官方把唐福珍的自焚定性为“暴力抗法”,就必须取得对“事实”的解释权并使之言之成理。
因此,官方强调,他们并不是“拆迁”,而是“拆违”,即,在这种性质的判断中,预先的事实认定只能这样描述:那是违章建筑。然而,一栋房子存在十多年,只因某种规划需要才“违法”,这种“规划”宣判阻碍其施展宏图大业的建筑“违法”的权力是谁授予的?
并不需要把官方的不道歉解释为一个愚蠢的策略,它旨在论证暴力拆迁的合法性并推卸对唐福珍自焚后果的责任。把它解读为这是官方的真实想法,并且他们认为唐福珍的确是在“暴力抗拒”对“违法建筑”的拆除更为准确。这是被权力-利益所催眠的人常有的“自然反应”。
3.
迷彩服对暴力的隐喻和召唤
正如在其它地方所发生的由权力所发动或指挥的暴力行为一样,进行暴力拆迁,并逼使唐福珍“自焚”的也是一群“迷彩服”。
而资本或黑社会所发动或指挥的暴力,更可能是“黑西装”。这两类似乎专用于暴力行为的服装对不同的利益阶层及所倚仗的资源系统进行了显而易见的识别。
“迷彩服”不仅具军事化色彩,而且背后站着整个权力系统,它的出场构成了暴力力图使自身合法化的象征。所以,它可以在军事化-暴力化的意义上为任何一个“执法”群体分享。“联防队”、“计划生育工作队”、“治保队”等可以穿着迷彩服“执法”或“执行公务”,城管“执法人员”当然也可以。
在对个性和个人良知、责任的压抑、抹煞上,“迷彩服”早已越过制服的标准化障碍和设计时对肢体的束缚。它不仅可以让暴力在制度-权力层面得以合法化发泄,而且在对个体的消解中压抑了个人责任和良知,从而在个体的心理层面为暴力的发泄提供了巨大的空间。穿上“迷彩服”“执法”对个体的暴力构成了一种强烈的召唤。
结论
“自我劫持”作为“弱者的武器”仍无效
在同情心的丧失中人们或许可以把民工“跳桥秀”斥之为“劫持公共利益”,但是,几乎不会有人反对,“自焚”的唐福珍只是在劫持自身。
把自己当“人质”对暴力拆迁进行反抗的背后毫无疑问是无力,但它还不是最彻底的绝望,因为采取“自我劫持”的方式诉诸的远不只是对暴力拆迁者的心理震慑,它还诉诸他们的良知。
问题在于,这种姿态无论对于被权力的单向支配关系撩拨得亢奋的城管部门来说,还是对于可以合法地发泄他们的暴力的拆迁人员来说都没有情境上的意义。他们已经变成一部欲望机器或暴力工具。
“身体政治”只有在公民的权利可以得到保障的社会里才具有它的政治学含义,而在别的社会里它更多地被归属于政治-刑事的范畴。
唐福珍拿汽油往自己身上浇并在绝望中点火自焚的姿态假如没有引发官方关于“责任后果”的恐惧,完全构不成一种反抗的政治学象征,而是政治-刑事范畴十足的对抗。而正确、合法性这样的解释权,通过权力的一元独大一开始就掌握在官方手里。
(本文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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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焚”的唐福珍不一定是孙志刚,但是火炬/石勇,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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