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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坤:《隐藏的宪法》:林肯与美国民主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9-09-29 10:23:29点击:0

作者:王建坤
来源:南方网


  《隐藏的宪法:林肯如何重新铸定美国民主》,(美)乔治·P·弗莱切著,陈绪纲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版,30.00元。

  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只用了4543个词,200多年来很少变动,国会为了应对现实情况的变化只是附加了27条修正案。但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乔治·P·弗莱切教授认为,这并不能说明美国宪法就是稳定的。在2001年出版的《隐藏的宪法:林肯如何重新铸定美国民主》这本书里,弗莱切得出一个惊人结论:除了1787年《宪法》,美国在内战后就产生了另外一部新宪法,一部很难被人意识到的“隐藏的宪法”,即美国内战催生的宪政新秩序。这一新秩序是对旧秩序的救赎。

  1860年,美国因为奴隶制的争论陷入危机。1787年《宪法》虽然承诺自由,但只是少数人的专利,而占联邦人口近1/5的黑奴毫无自由可言,他们只是他人的财产所有物。第一部宪法并未使用“奴隶制”或者“奴隶”这样的词语,而是在涉及奴隶的地方用了“所有其他人口”、“服劳役的人”或者“目前在某些州内存在的类似的人口”等字眼。尽管包括麦迪逊在内的著名制宪领袖反对,这部宪法仍然允许南部继续从事奴隶贸易20年,使得南部各州有了足够的黑奴自身繁殖的人口基数,直到1807年美国才禁止国际奴隶贸易,但国内奴隶制的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因此,自由和奴隶制犹如天堂和地狱共存于宪法之中,这部容忍奴隶制的宪法不过是南方和北方之间的一笔妥协交易。

  亚伯拉罕·林肯试图改变这一荒唐的协议。1863年11月19日,林肯在葛底斯堡联邦军队阵亡将士公墓落成奠礼上发表了著名的演说。在这场只有两分钟的演说里,林肯需要去阐明战争的意义,他的目的不是要加剧战争,而是要超越战争。林肯表达了对美国成为一个民族国家的愿景,让它的人民“孕育于自由之中,奉行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在演说的最后两句,林肯宣告了新的使命:“我们要让这个国家,在上帝的福佑下,获得自由的新生。我们让要让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存。”这个民族国家既包括南方也包括北方,既包括白人也包括黑人。这一宣言让1787年《宪法》从容忍不平等的原罪中得到救赎,这个国家也因其新的使命而超越死亡———让所有的人获得自由。

  弗莱切认为,林肯所说的民族国家概念与美国建国之父们所提的“我们人民”是截然不同的。林肯针对的不是“我们人民”可以自由做出决定的权利,而是哪些人构成了一个民族国家的概念。在美国内战之前,美国只存在一个全国性政府,在一定区域内行使自治权,但还不具备基于历史、语言和文化上的集体认同感所形成的紧密联系,而后者是构成欧洲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的核心要素。林肯认为,民族国家并不能通过大众投票或者政府决策形成,而是通过历史性的搏斗从而锻造成一个紧密的联合体。林肯在努力促使“我们人民”逐渐扩展和延伸为一个受到历史约束的有机体。在这个意义上,弗莱切把葛底斯堡视为新宪法的序言。

  新宪法的正文就是,1865年到1870年间美国先后通过的第13、14和15条修正案。它们确立了新的法律原则,缔造了美利坚第二合众国:在美国不得存在奴隶制和强制性劳役;各州必须承认并促进辖区内的人民平等;各州不得依据种族、肤色和以前的奴役状况,剥夺公民的选举权。新宪法系统地修正了美国宪法的形象,扩大了选举权,加强了政府的权力,通过对平等的解释表达了对弱者的同情。

  新旧两部宪法有着不同的价值基础,它们在很多方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第一部宪法建立在自由选择、个人自由和共和主义基础之上,它强调的是一种世俗意愿的表达———人民自愿联合结成“一个更完善的联邦”,致力于实现免于政府干涉的自由(其自由甚至还包括白人自由掌握和控制其他人种的自由),认同少数白人有产男子的自治和统治形成的共和制;而第二部宪法建立在自我实现、众人平等和大众民主基础之上,强调的是一种历史责任或者使命———基于“友爱之纽带”(林肯在第一次就职演说中用语)作为单一的民族国家的联合,致力于推动政府保障所有人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认同循序渐进的普选权的最终实现而形成的大众民主制。这就是林肯描述的新宪法下的民主图景,它确定了美国未来政治的重大主题:民族国家、平等和民主。

  显然,林肯的理想对当时的美国人来说,过于激进。在林肯去世之后,这一新宪法遭遇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抵制。最高法院判定第一部旨在消除公共领域内种族歧视的民权法案违宪无效,大法官们限制宪法第14条修正案“平等保护”的适用范围,使其最多适用于各州支持的种族隔离法律,甚至官方的隔离最终也被批准。这一切暂时挫败了林肯的理想。

  在1872年,秉持异见的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哈伦指出,“我们的宪法患有色盲症”,最高法院背叛了美国内战后的宪政秩序。他是林肯创造的宪法的忠守者,在内战后所判决的所有重要案件中,他是唯一把美国作为单一民族国家政治体考虑的法官。在他的判决意见书中,我们经常看到从葛第斯堡演说中听到的“民族国家”,这个词在他的判决中出现了30次,而这样的术语在其他大法官的意见书中永远以形容词“national”出现。

  哈伦明确区分了联邦政府与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是让联邦政府的统治具有合法性的渊源。他在1883年发表的一段话,充分表达了当时处于异议当中的第二部宪法的精神:“在民权方面免于种族歧视,在一个共和制政府中,是公民权的根本所在,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它是一项崭新的权利,是由民族国家所创设的,通过对国会的明确授权,通过立法来执行源自民族国家的宪法规定。”

  令林肯的追随者意想不到的是,宪法第14条修正案,对获得解放的黑奴并没有提供什么实际帮助。相反,最高法院在1886年的圣克拉拉县诉南太平洋铁路公司案中,将这一修正案中平等保护的“人”这一范畴扩展至包括“公司”这类法人,这就使得当时正在壮大中的公司资本主义摆脱了政府的约束,在接下来的岁月里,公司资本主义逐步成为对平等和大众民主的最大威胁。这是19世纪美国法制史上最具讽刺意味的事情。

  尽管如此,弗莱切认为,第二部宪法并没有消失,正如我们在20世纪所看到的那样,它以一种隐蔽的方式不断地出现在宪法修正案、学术讨论、最高法院的判决和修辞当中,逐步在美国政治文化中扎根。它和第一部宪法之间的价值冲突和相互较量,以不同的方式在美国的政治生活中展现出来。正如作者最后所说的:“在两部宪法持续不断的张力中,我们把自己从那种自认为掌握绝对真理的人们所宣扬的教条主义中解脱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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