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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光鼐、蒋兆勇:县级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矛盾对立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9-09-15 16:56:29点击:0


作者:单光鼐 来源:《领导者》杂志第29期

[内容提要]现在地方上出现的“乱子”就是地方的上层精英制造出来的当地政府与民众的冲突,而不是农民和国家的矛盾。从本质上来看,群体性事件最终还是归咎于利益的冲突上,县域环境冲突的性质表现为是官与民的利益之争,是老百姓与企业或地方权势阶层的利益纷争。从冲突的行动主体上看,大多是遭遇不公正待遇,或身陷困境而又无法自救的弱势群体,也就是自1990年代激进的非统筹变革后下岗、失业、失地的工农基本群众。从动员手段和方式上看,如今的县域环境依旧是个封闭的熟人社会,因此冲突中行动者的动员往往是依靠既有的人际关系网络。从化解冲突的手段上来看,大致说来,草根阶层经常依从三种“规矩”,一是国家规矩,这就是法律法规;二是乡土规矩,就是当地的规矩;三是草根规矩。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蒋:单老师,您好。中国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频发,你能不能先对群体性事件的特点进行一下概括。


  单:我们观察中国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发现它们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群众没有政治企图。群众并不是用体制外的行动方式去谋求体制内权力的重新分配,不是和执政党在较劲,也不是像一些国家的政治抗争一样,要求执政者下台,或者让出几个议席,或者多当几个部长什么的要求权力再分配。所以,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并不像一些官员所说的那样,群众是“别有用心”。所以,我们主张不要对群体性事件做过度的政治化解读。但是,也不要以为不是“政治行为”,就可以高枕无忧,就可以漠视民意。应该看到,群体性事件不闹则已,一旦闹起来它就有意识形态后果。归纳起来主要有这两点:其一是它能够把所有反对政府的人召集拢来。过去的政治风波是这样,现在的群体性事件也是这样。但凡社会抗争针对政府闹起来,就能把其他所有对政府有意见的人都招来。其中包括对政府有意见的人、不满的人、有怨恨的人、心怀仇视的人、图谋搞乱的人等,其中既有直接利益相关者,也有与事件中的利益无关者;既有向政府公开提出经济、民生利益诉求的,也有对政府怀有隐秘企图的;既有盲目跟从瞎起哄的人,也有唯恐天下不乱的好事者,或者趁火打劫者,等等。各种不同想法的人在闹哄哄的匿名或似匿名状态的情境下,在直接指向政府这个目标下聚集到一起,政府成为集体行动的目标对象,这种“直接指向”,在政府人士看来就是很可怕的,而在聚集的群众看来,或许就是“盛大的节日”。如此众多的人直接指向政府,并向既有秩序挑战,当地政府在其辖区内面临着大量的“不服从”。这意味着,当地执政者对“区域内大比例人群”早有触犯、得罪。过去隐忍的民怨突变为“天怒人怨”。汉源县2004年人口35.2万,水库淹没区涉及14个乡镇,移民10万余,几占全县人口三分之一,如此大比例人群要求增加补偿金竟被置之不理,原县委书记汤福锦还粗暴地威胁群众:“谁跟电站过不去,我就跟谁过不去。”情绪尖锐对立,民怨积累甚深,其后事情果然闹得很大。


  蒋:群体性事件还有一个影响就是会让群众感觉到政府的无能,影响政府的威信。


  单:是的!这算是其二。是群体性事件的另一个意识形态后果。事情闹得乱哄哄的,这会让群众感觉到政府的无能。是政府的管理有问题,出现了管治危机。倘若政府没能控制局面,出现了打砸抢烧局面,打得稀里哗啦的,群众更认为应由政府负责。倘若事态进一步持续下去,还会引起社会各界乃至上层精英的不满,政府也会很快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无论是严厉镇压,还是妥协退让,都会招致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据说孟连事件过去好多个月了,到现在还没有真正结束,局面在有的地方还没有得到完全的控制,下面仍是暗流涌动。工作组还进不了村,工作组进村都要听律师和村民代表的,没有律师和村民代表的允许,他们都无法进村开展工作。前不久还听说孟连的群众在市政府门口打出横幅:“党啊,亲爱的党,您在哪里?”白布黑字很煽情啊!反反复复地长此下去,无政府状态便在消耗和磨损着政府的权威性、合法性和公信力。公信力丧失,会造成当地政坛震荡,当地主要行政长官也会易人。陇南事发后,有群众直接向甘肃省领导面陈:“××不要再待在陇南了。再待下去,既没有干部基础,也没有群众基础。”所以我认为群体性事件的意识形态功效特别明显。


  蒋:最近几年,中国接连发生了不少群体性事件。那么根据您的观察,他们在地域分布上有没有一定的特点呢?


  单:中国发生的群体事件在地域分布上的确有一定的特点,就是平和、理性、非暴力的形式多发生在大城市,而暴力形式的事件多发生在中西部偏远的小县城,如汉源、大竹、瓮安等,或者小乡镇,像湖南永州的珠山镇,云南孟连的勐马镇。具有这样的区域分布态势,也就提醒我们应该从暴力事件发生的区域,以及暴力事件行动者的身份去寻找事件内在的逻辑关系及动员机制。2004年11月,汉源事件发生后,我从雅安出发,翻过二郎山,沿着大渡河边逶迤曲折的公路向汉源进发,沿途所见既有红军长征留下的遗迹,还有太平天国石达开残部留下的古迹,心生无限感慨:这里可是边陲化外之地!


  蒋:那您这里说的“边陲化外”具体含义是指什么呢?


  单:简单地说,就是远离中央政府正统体系管辖的地方,也就是政治上中央国家权力所不及或薄弱的地方。在汉源事件后的一系列事件,如东阳、广安、大竹、瓮安、孟连、陇南等地的状况,进一步充实和加强了我的这种思考,这些地方是否也应算作化外之地呢?这些地方我看都是“天高皇帝远”的地方。中国历史上数量众多的地方动乱和规模大小不一的农民起义,大多发生在中央权力向下辐射达不到的地方。这些远离国家权力中心的边远地区,游离于正统社会体系之外,往往在政治、经济、社会、思想诸多方面表现为:乱象丛生;另一套大行其道。也就是现如今有人讲的“底层沦陷”。如盗贼蜂起,走私贩私猖獗,吏治腐败,秘密会社兴盛,官府控制薄弱,市井异端邪说神力鬼怪盛行等。在朝廷势力强大的时候,这些群体现象还能够被抑制,但是当朝廷式微的时候,这种背景下就容易出现动乱。


  二元,还是三元?


  蒋:过去我们研究农村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有一种流行的观点,就是认为这是农民和政府之间出现的矛盾,是农民和政府的对立。您怎么评价这种分析?


  单:你刚才说的观点就是国内一些研究者的观点。他们往往将农民维权抗争简化为农民与政府的对立,这是简单的二元对立的分析方式。例如对1993年1月6日四川仁寿县谢安乡农民张德安率众抵制县修公路摊派过重负担事件的分析。考察过汉源事件后,我开始意识到问题并不如二元论者所说的这样简单。看着大渡河星罗棋布的小水电站、小冶炼厂、小加工厂,当地老乡不断有人告诉我们,这些厂、企业里都有县里大大小小的头头脑脑的股份。汉源事发后,又随之揭露出原县委书记汤福锦和商人彭氏兄弟为主体的官商利益集团,他们建立利益同盟,再以公权掠夺社会财富,进而以财谋官,维护不法利益。去年发生的孟连事件,也揭露出普洱市、孟连县的一些领导干部参股橡胶公司、分红和买卖、租赁胶林的事实。这些领导干部以自己掌握的权力与资本结合,公然站在私营企业主一边,对胶农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反而以所谓社会治安重点整治为借口,从周边几个县调集数百名警力抓捕所谓犯罪嫌疑人,以致引发警民对抗、冲突,导致流血事件。


  蒋:这样的话是不是意味着现在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已经不再是农民和国家的对立,而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单:在我看来,现在地方出现的“乱子”就是地方的上层精英制造出来的当地政府与民众的冲突,而不是农民和国家的矛盾。这点在孟连事件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中国的农民从来就搞不清楚什么是国家,过去他们认为中央政府是国家,县政府、乡政府也是国家。国家的概念对他们来讲从来就是混沌不清的。1990年代以后,在农村调查就可以发现情况在慢慢地有了变化,从越来越多的农民以及一般的基层干部口中听到了国家、省、市、县、乡的分别,当然他们不一定向你说得清国家是如何如何,但他们动不动就会以这样的方式谈起相互间的不同。如中央文件是如何说的,什么什么法几条几款是怎么规定的,省上某书记、某省长在什么会上又是怎么讲的,省上哪个文件是怎么说的,县上、镇上又是怎么搞的,农民们逐渐从中发现了差异,他们开始意识到,地方政府搞的、地方当官的说的和中央文件、中央领导人讲的不一样,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不是一回事。逐渐逐渐地、自然而然地就有了对国家、对地方的自己的认识和理解。应该说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对国家和当地政府有了不同的认识,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得比较清。喜欢拿地方基层干部和上面的干部做比较,对村、乡镇和县评价很低或较低,认为他们代表不了国家。老百姓所说的“上级比下级好,中央比地方好”的认识,也是这样比出来的。由于平时对基层干部缺乏信任,因而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事发地农民对基层干部的话就“不当回事”。


  蒋:这样看来,中国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矛盾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从简单的农民和政府的对立变成了地方的上层精英制造出来的当地政府与民众的冲突。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呢?中国产生如此多抗议的原因都有哪些呢?


  单:美国社会学家斯梅尔塞在1960年代初期提出了“加值理论”,它对我们解释如今中国社会抗议的形成及演变过程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斯梅尔塞认为,各种形式的社会抗议的形成取决于六种因素的影响,即:结构性诱因、结构性怨恨、推衍式信念、偶发事件、动员、社会控制力的下降。每个因素是后一个因素的先决条件,社会抗议是一个接一个因素的叠加影响逐步形成的。斯梅尔塞重视社会结构因素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分析近三十年中国社会诸多结构性因素的存在及其变迁。

 

    我把1980年代称之为“混沌时代”,那是个急速开放的时代,但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还比较模糊,当时实际上还没有一个很明确的体制目标,所以我称之为“混沌”,摸着石头过河就是对其最恰当的注解。在这种社会变迁的背景下,产生而存在的结构性诱因就是双重体制并存,即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并存。这个时代民众中普遍存在的不满和社会性抑郁,即社会性怨恨,就是民众抱怨双重体制并存背景下的秩序混乱。双重体制并存,体现在价格上就是双轨制,差价悬殊的多重价格为有权、有背景者“寻租”牟利提供了机会,当时倒卖批文、配额、计划指标等大行其道,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因此1980年代民众呼声最高的是反腐败、反官倒。

 

    1990年代是中国经济急速转型的时期,我称为“扩张时期”,即市场经济模式急速扩张,和资本力量疯狂扩张。在城镇,为提高国有企业效益,减少亏损与补贴,大面积实施改制与重组,引发“私有化”,许多县政府采用“卖光”的办法将国有企业卖光,造成大面积的职工下岗或失业,最残酷的是“买断工龄”;在农村,税制改革后“财权上移,事权下移”,县乡两级政府出现普遍的财政危机,最终转化为各种税、费、摊派,由农民负担。因此,我把1990年代的结构性诱因称为“激进的非统筹变革”。城镇表现为对下岗失业职工救济不力,农村表现为对农民继续体制性剥夺,这一时期的结构性紧张或怨恨就是“成本与收益的非对称分担”,即改革的成本由工农基本群众承担,而改革的成果与工农无涉。这成为1990年代民众最大的抱怨。下岗、失业工人、征地、失地农民、居民成为这一时期群体事件的行动主体。新世纪后,我称为“建设时期”,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在提倡效率的同时,也提倡兼顾公平,对社会发展模式进行重大的战略性调整,随即又提出科学发展观。但是新世纪后,各地GDP大竞赛方兴未艾,权力与资本的结盟渐趋牢固化,权贵资本主义格局下的特殊利益集团开始出现,并成为重要的社会力量。这时的结构性诱因表现为“地方与中央的非一致性”,“部门与中央的非一致性”。民众结构性怨恨表现为弱势群体边缘化状态趋向于凝固。社会结构似已凝固;贫富差异似已凝固;社会流动似已凝固。县级冲突体现了地方和中央的非一致性,尤其是在中西部偏远的地方。在这种状态下,传统社会遗留的那些东西就更加明显了,它们不再简单是农民和政府的冲突,很大程度上是中央政府、地方权势阶层和农民的三元博弈。中央政府本能地固有全国、全局观念,凡事皆以国家、社稷利益计议,谋求长治久安,倡导“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但在单纯追求经济高速增长的氛围下,地方政府却置若罔闻,自有自己的行为逻辑:不管不顾追逐眼前利益、任内利益。一方面,牺牲生态环境,过度开采、使用当地资源;另一方面,牺牲民众福祉,借助权力与资本结合,与民争利,收益归于自己。一旦惹出“乱子”多由中央政府督导、上级地方政府主导来收拾“残局”,但政治代价却也由此转嫁给上级政府或中央政府,由此造成的政治认同危机也转由中央政府背负。考察县域环境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我们当然应该持三元分析视角。


  群体性事件中的官民矛盾


  蒋:你刚才讲的很有意思,但是我有个疑问。现在是一个以资本为纽带的利益集团在控制政府,在管理地方,但是为什么各种报道话语最终都是官民对立,给公众的感觉还是官民对立?


  单:看了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尤其是暴力性群体性事件后,我有一个明显的感觉,就是官民矛盾日益显化。群体性事件中,民众矛头所向始终针对的是当地政府及其部门。前几年发生的万州、汉源、黄石事件,以及去年发生的瓮安、陇南事件,都是针对当地政府及其机关,民众打砸烧的仅是政府机关,而对周边的商场、店铺秋毫未犯。由此可见官民对立情绪之严重。


  蒋:对,您上面也谈过,现在的矛盾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农民和国家的矛盾对立,但是在群体事件中表现最直接的还是这种严重的官民对立情绪。为什么会呈现这样的状况呢?


  单:我在考察中发现,社会矛盾是地方性的、分散的、多样性的,社会抗争也是地方性的,而不是全国的。进一步琢磨这些事发地的社会结构和国家权力就会发现,这些地方性的社会抗争具有相同的社会结构原因,那就是:其一,1990年代后,县乡政府与农民形成直接面对面的社会结构;其二,全面推行市场化体制改革后,县乡政府开始追逐自身利益。


  其一,就权力关系而言,县乡政府与农民形成直接面对面的结构连接。始于1990年代,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实行以来,财政分级包干,层级财政“分灶吃饭”格局形成,“财权层层上移,事权层层下移”,原来是中央控制社会的权力,逐渐向地方转移,国家权力虽然仍保有从中央、省、市、县、乡镇的连续性、统一性,但国家权力却因事权下移而在地方变得相对弱化,而县乡政府凭借掌握人口、土地、资源及完备的公共权力,凭借直接掌管地方具体的大小事务,县乡权力尤其是县级政府的权力逐渐凸显,中央权力渐渐变成抽象的、遥远的,正所谓“天高皇帝远”。县乡权力变成具体的、实实在在的,正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县乡政府直接掌管地方事务,权力分配、资源分配、福利分配、社会治安、公共服务、规则制定,无一不操控在县乡政府手中,农民倘有不满当然只会找县乡政府算账,社会抗议也就呈现为农民针对县乡政府的官民对立。


  其二,自1990年代起,原来代表国家权力的县乡政府开始追逐自身利益。过去,在计划经济时代,县乡政府隐身在国家权力之后,本身没有自己的利益。而在财政分级包干、“分灶吃饭”后,“中央财政喜气洋洋,省级财政勉勉强强,县级财政拆东墙补西墙,乡级财政愁眉苦脸”,县乡财政危机凸显,这就刺激县乡政府开始在自己所辖区域内寻找更大的掌控具体事务的权力,开始寻找追逐自身的利益,且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另有一套自己发展的逻辑。追逐本地经济增长,迅速提升GDP,亦因此成为各地政府首选的目标。


  蒋:这是不是政府的公共性的丧失,政府成了公司导致的状况?县级政府一致追求GDP,其实就是一个公司化的政府。与公司不同的是,他们既要追求政府利润,又要追求官员个人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造成社会冲突。


  单:经济学家张五常先生讲,中国经济奇迹得益于“县际竞争”。在过去的10多年,县级地方政府秉持“重商主义”,实施“亲商”政策,千方百计提供优惠条件,吸引投资者,如低价出让土地、减免税额、提供廉价劳动力等,“铁腕降低交易成本”,政府政策偏向于资本的力量,偏向于企业,不惜牺牲、损害当地民众利益,在征地、拆迁、劳工诸多方面给予企业优惠,一旦企业与民众发生纠纷,政府就站在企业一边,由此企业与民众的纠纷就演变为民众与政府的矛盾冲突。更有甚者,县乡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地方经济中追逐个人私利,用政治权力谋取经济利益,与资本力量结盟,形成地方权势集团,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地方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一方面加大了当地各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摩擦,另一方面又破坏国家权力整合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县级政府公司化,县级政府就是一家家公司。此话生动、形象。“公司化”的县级地方政府由此兼具两面性:既是公司,它就要追求利益最大化;既是政府,它就拥有并可以使用“强制性权力”。1990年代后县域环境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无一不与“公司化”的县级地方政府的上述两面性有关。2005年6月11日的河北定州绳油村事件、2008年7月19日孟连事件,无一不是“公司化”的地方政府滥用强制性权力的恶果。孟连县的两任县委书记先后与橡胶公司勾结,将国有企业以低价转让给私人,且压制胶农的不满与反抗,随意动用警力,酿成流血冲突。这样的政府及官员当然完全丧失了合法性、公信力,当然会激起民众的激烈反抗与针锋相对的抗争。瓮安有一个构皮滩水电站涉及很多移民,当地富有磷矿,近几年外地老板前来抢挖抢采,造成山体滑坡,房屋坍塌,自然灾害频发,人畜饮水困难,空气污染,这些全与当地私人老板对磷矿的疯狂开采有关。当地老百姓投诉无门,找谁谁都不理,因而百姓对县乡政府多有怨气。孟连也是一样,当地政府极度漠视民众合理合法的诉求,胶农反映与橡胶公司的产权纠纷已有六年之久,打官司法院不受理,找县政府县政府也不搭理,互相打太极拳。最后他们找到律师,但是政府又把律师抓起来,说成是“少数坏人在操纵”。当地上层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勾结起来以后,疯狂地与民众争夺资源,直接和老百姓发生冲突和对抗,形成官民对立。孟连胶农讲,他们和橡胶公司有矛盾,橡胶公司叫保安出面来堵老百姓的车,和他们打架。政府不抓保安反而抓农民,你说老百姓能不气愤吗?自然而然最后就把所有的矛盾都归结到政府身上,最终简化为官民对立。政府本应当裁判,制定规则,平衡老百姓与企业之间的利益纠纷,依靠法律法规来解决问题,但他们却反而和企业站在一起来整老百姓。


  县级冲突的特征及大小城镇差异


  县级冲突的特征


  蒋:中国目前处于县级冲突多发期,你能不能抽象地归纳一下现在出现的县级冲突的特征?


  单:首先,冲突的性质。目前,是中国社会利益关系调整最剧烈的时期,社会矛盾冲突都与利益分配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群体性事件最终还是归咎于利益的冲突上,县域环境冲突的性质表现为是官与民的利益之争,是老百姓与企业或地方权势阶层的利益纷争。即使是诉求目标不明确的万州、池州事件也是如此。如万州事件是针对公务员的,反映了三峡库区当时“百业凋敝”,百姓就业不易,普遍面临生存危机,而公务员“旱涝保收”,工资收入本来就高,且还有人利用职权贪污、腐化,多吃多占,民众对公务员早有不满。当听见公务员打人的传闻后,迅疾就激起了民愤。池州事件是针对外地商人的,也反映了引进外地商人后,拉抬本地物价、房价,排挤本地人就业,造成本地人生计窘迫的困难,由此引发了针对外地商人的事件。利益之争反映在县域环境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上,大都是反应性的抗议行为,它们肇始于外源性因素,即,是由于他人损害了行动者的利益而引发,是行动者针对利益受损作出的反应;事件是地方性抗议行动,是行动者针对县域“微观环境”里具体的经济、民生问题,依靠“微观动员”而鼓动起来的。因而,县域环境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亦是“工具取向”的。行动者指向一个具体的经济、民生利益目标,通过用集体行动来达到这个目的。利益受损农民的利益诉求往往是直白的,甚至是赤裸裸的。一些县政府在近些年处置群体事件的实践中,亦学会遵循乡土规矩,如“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办法化解冲突。还有,在GDP大竞赛的大背景下,县级冲突反映的问题带有普遍性,在全国相当多的县域环境都存在,只是有程度、大小不同的差异而已。因而概括起来,县级冲突的性质是具有普遍性、外源性、反应性、地方性,是工具取向的利益之争。


  其次,冲突的行动主体。大多是遭遇不公正待遇,或身陷困境而又无法自救的弱势群体,也就是自1990年代激进的非统筹变革后下岗、失业、失地的工农基本群众。由于县级冲突大多是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行动主体自然大多也为利益群体。行动者是因为特定的利益关系连接在一起,如汉源事件,淹没区的移民就是冲突事件的行动主体。即使有的事件将众多“非直接利益冲突”的人裹挟进去,但参与进去的这些“非直接利益冲突”的人仍旧是那些具有相同的集体历史记忆、统一的认同感的人。他们的身份相同、相似,与其他群体属性的差异容易辨认、区隔,如“棒棒”、农民、贫苦移民、低收入群体等。他们因共有“底层、边缘、贫困”等社会属性而成为团结一致的命运共同体。


  再次,动员手段和方式。如今的县域环境依旧是个封闭的熟人社会,人际间相互依赖性很高,只有嵌入社会人际关系网络中,依靠相互接济才能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因此县域冲突中行动者的动员往往是依靠既有的人际关系网络,尤其是家族、亲属、同乡、同学网络。利用人际间频密的交往、互动,借助手机、短信、因特网等新技术媒体而发动、组织起来。


  最后,化解冲突的手段。大致说来,草根阶层经常依从这三种“规矩”,一是国家规矩,这就是法律法规。这是“精英文化”的“大传统”。以法律、法规或政府文件为“准绳”,占住“理”,也就是合“礼”。运用法律、法规认可或基本认可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向当事人“讨要说法”;向上级部门及其负责人“讨要说法”、“反映情况”;求助新闻媒体、联合签名上书、上访或越级上访、司法诉讼,等等。这些都是草根阶层首先考虑使用的手段,但也往往是让其失望、无助的手段。草根阶层、弱势群体,使用国家规矩往往力不从心。如向上反映,或体制内缺乏资源,或人微言轻,“对方根本没当回事”。司法诉讼,或“打不起官司”,或“不知怎么打官司”。

 

2004年7月始,汉源移民每人按捐两元计算,自筹路费,选出三个代表,带着数万人签名的“紧急报告”到汉源、雅安、成都、北京上访,来回奔波一个多月,走访了二十个部门,除一个部有“不归本部门管辖”的书面答复外,其他部门没有任何回应或结果。两手空空而归,心力交瘁。由此亦可见草根阶层表达诉求渠道阻塞是何等之严重;二是乡土规矩,就是当地的规矩。具有两面性,常常交替使用国家规矩和草根规矩,也就是既讲王法,又讲人情,游走在两者之间。既能做到大致符合国家规矩,又能以当地习惯、习俗或惯例为通则,行得通。在县域环境的熟人社会里,县乡政府和草根阶层双方都寄望于“亲情”、“人情”来化解矛盾、冲突,地方政府也乐于认可和依赖于民间草根的解决办法,借以将国家规矩确定的原则变通使用。“上顺公法,下顺人情”,“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情法兼到”。如近年来,一些以“死人”为诱因的群体性事件中,县乡政府和当事人双方都在寻找中间人斡旋、议价,尝试以“赔付”的方式将事情“摆平”。在大竹、瓮安、孟连等事件中都能见到国家规矩和草根规矩交替使用的乡土规矩。据知情人介绍,大竹事件最后是以莱士德酒店老板、县工会、县妇联等几方共同支付20万元给死者家属了事;三是草根规矩。除了依凭“大传统”的国家规矩将冲突提交政府“官断”是非外,草根阶层往往还依凭“小传统”将冲突摆平。县域社会如费孝通先生所讲,是一个彼此“熟悉”,“没有陌生人”的“礼俗社会”。古时,“民间词讼”有划归州县自理一说,地方官员将诉讼视为民风浇薄的表现,着力推行教化,着力息讼。现时乡间的民情土俗虽有不少变化,但薄物细故,以及“户婚田土债”之类的纷争仍还是依那些生成于民间日常生活中、相沿成习的乡规、乡俗、乡约和俗例行事。总是以常识和人情为依据,以“理”(礼)处断,以是否合乎“情理”的息事为最终的解决目标。乡间民众论及“是非”、“公道”,每每皆以此为准。因而,草根阶层化解冲突常常依凭乡规、俗例等习惯法则展开。这往往是亲情、人情、事理、情理、力量的较量。力量弱势的、没有社会资源的草根阶层别无他法,除了依靠人多势众取胜外,还有的手段就是:为吸引公众关注,不按“常理出牌”,故意做出一些极端的行动,借以寻求声张正义的舆论支持和同情。如抬尸游行(汉源)、停尸抗议(定州、广安、大竹、瓮安、孟连)、跳楼秀(广安)、散发传单、小字报(大竹、陇南)、举横幅游行(瓮安、陇南)等,以及干脆采用暴力或私刑。这些往往是在依凭国家规矩或乡土规矩不能获得有效帮助、走投无路下的无奈之举,反映了公民权利救济渠道的匮乏。


  群体性事件:大城市与小城镇的差异


  蒋:我们观察到,很多群体性事件都是县级冲突,都发生在小县城甚至小城镇。为什么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没有出现这种事件呢?是不是大城市的运动是偏理念的?


  单:大城市,规模大,是开放的、复杂性高的社会,由于权力和财富分配不均,大城市社会分化很厉害,尤其是阶层分化更为明显,利益多元化程度较高,同质性差,异质性强。若想将大数量的人群聚集、组织和动员起来干点什么,十分不易。行动者遇事要想赢得多数人的支持同情,亦只有“有话好好说”,只有以悲怆、哀戚的弱者形象示人,占据“道义高地”,以换得他人怜悯,亦只有用理性的态度考虑做这种事情会有多大的风险,整个行动在形式上亦要尽可能显得合理合法。况且,大城市里社会成员平均文化程度也较高,社会资源也较小县城丰富,既容易找到与政府或体制内人员沟通且表达诉求的渠道,也容易找到或创新集体行动的“表现”形式。2007年6月初的厦门事件事发前,就有政协委员、大学教授、化学专家通过提案等方式向政府转达民众诉求,并频密地与政府人士沟通,事发时又能严密组织行动队伍,确保环保“散步”,平和、非暴力,不与武警冲突,不给人留下暴徒的形象;不在现场留下一张废纸或一个空的矿泉水瓶,杜绝让人抹黑环保的初衷。行动者也很清楚大城市的社会控制能力很强,如果动粗,政府可以找到借口,可以调用大量的警力,行动者轻易出手动粗,既不能达到效果,反而还容易被人污名化,失去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所以,很多情况下,都是以自己的弱势、受委屈、受欺负、受损失的悲情来取得社会的同情,赢得社会舆论的支持,唤起更多的人参与。因此,在大城市里群体性事件大多表现得理性平和。


  蒋:在小县城的群体性事件突破了理性平和的界限,可能陷入一种混乱。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


  单:小县城的社会分化远不如大城市那样分明,农民就是县城里主要的群体,就是数量最大的群体。农民的认同就是当地“区域内大比例人群”的认同。这种心理认同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根深蒂固地留存在他们的心里,所以他们的官民心理分界是很清楚的。在事发地调查经常可以听见他们讲,“我们”,“我们农民”,“我们老百姓”,和“他们”,“他们当官的”,“他们当干部的”,这个心理的边界是很清楚的。他们的利益认同很明显,同质性很强,因此团结能力也很强,四里八乡的人都可以团结起来。万州事件中,一个棒棒被打,就会让很多具有相同认同感的棒棒、移民、农民团结起来。池州事件,一个本地人被打,很多本地人就聚拢来,尤其是事发当初,曾被取缔的摩的司机很快就团结起来帮助被打的学生,对外地商人的打人行动表示不满,并把派出所围了起来。所以在县域环境里,底层草根群众的集体认同是很强的。我们曾经将瓮安事件中游行队伍的路线重走了一遍,就发现最开始时只有一两百人从河边出发,他们先经过七星村,这里居住的大多是构皮滩水库的移民。队伍走到这里,移民出于对拆迁和建房的不满而加入到队伍里来。队伍继续沿着老环城路前行,经过北东路好几个社区,又把那里因为拆迁、矿群纠纷问题而对政府有意见的人整合了进来。再经过瓮安三中,又把三中的很多中学生吸引了进来。最后走到县政府的时候,游行队伍的人数已经扩大了十倍,当然其中有不少是看热闹的。此外,在等级序列秩序分明的县域环境里,往往“强者更强势,弱者更弱势”,“赢家通吃”、“权力通吃”,小县城里官民互动中的心理分野很明显,草根阶层心理上对“当官的”除了常怀敬畏、畏惧外,还有隐忍的怨恨和拒斥。小县城里传统文化的氛围很浓厚,“有物相通,疾病相扶,患难相助”的风气远较大城市盛,凡事一出十里八乡的亲戚朋友就会赶过来帮忙。兼之这些年中西部发展相对较慢,就学、就业较难,县城里升学、就业无望,四处游荡的年轻人多,“轻薄恶少年”多,容易无事生非,肆意妄为。瓮安中学生流传有顺口溜,反映了青少年学生复杂的心态:“上学苦、上学累,上学还要交学费,不如加入黑社会,有吃有喝有地位。”群体事件中青少年冲打在前,这在前几年的广安、大竹事件中已有显现,在去年的瓮安、陇南事件中,年轻人的暴力行为更为突出。


  群体性事件的微观动员及情绪激发


  群体性事件的微观动员


  蒋:下面我们来谈一下群体性事件的动员。就这个方面而言,目前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有什么样的特征呢?


  单:群体性事件的动员特征,我谈两个,一个是无论是农村的还是城市的群体性事件,组织化程度都很低,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有专门的组织化的、科层制很明显的组织、策划起来。和台湾也不一样,前两年台湾的“反腐倒扁”运动是一种社会运动,施明德就是搞运动,特别是街头运动的职业“运动家”。他们有统一的指挥部,且科层制很明显,组织形式也很完善,就是指挥部居中央,有领袖,下面还有很多分支机构,专业化分工很明确,有搞宣传的,有专门管募捐的,要捐钱有专门的账号,每人一百块就能加入红衫军。大陆的群体性事件从来就没有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所以我对整个中国大陆群体性事件的评估就是,组织化程度低。当然,这与我们现行的制度安排有关,我们实行的是审批制,要向民政部门申报,经过他们的批准才能成立某个组织、社团。而西方是报备制,他们向政府告知一下就可以了,不用管是否批准。


  蒋:任何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从开始到高潮的发展过程,那么这个过程中群众是如何一步一步具体地被动员起来的呢?


  单:我刚才提到县级冲突的组织化程度很低,草根阶层要想把人召集动员起来,就需要依靠熟人社会。能否依靠事先存在的人际关系网络,这是草根阶层能否发动自主抗议的关键。处于社会底层、社会位置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没有任何组织资源,但也并不是“一无所有”,“一穷二白”。穷人自有自己的资源和优势,那就是每个人嵌入社会而构成的人际关系网络。谁家没有三亲六戚,谁人没有七大姑八大姨?弱势群体再弱势,透过既有的人际关系网络,势单力薄也就变得人多势众了。再沮丧、再绝望,架不住众人的同情、劝慰、支持、鼓励,个人也可以改变认识,发生“认知解放”,弃除无力感。只要行动是植根于既有的人际关系网络,占有集体认同,搭便车的现象也就不容易发生,因为事起于小团体、小群体,相互之间容易联系、协调,产生共识,组织成本也很低,相互沟通也很便捷。亲戚朋友谁不来都不可能,谁都磨不过情面,谁都不好意思不参与进来。况且,村落里自有奖惩激励的“土办法”。汉源移民每逢集体行动,邻里乡亲一传话就都去了。倘有人推口不去,组织者就会安排人帮忙,或照看老人、小孩,或帮忙喂牲口,或帮忙收拾晾晒的粮食、衣物,为之尽其所能。河北定州绳油村村民驻守电厂灰场土地数月,村民中有人不随众人参与,亦就有人敢将不去守地的人家堆放的柴火垛子点燃,还有人敢往不去守地的人家的猪圈投毒,以致全村没人敢不去参与集体行动。由此,克服了搭便车的现象。因此,弱势群体虽然组织资源没有,但是他们可以依靠自己的人际关系网络,也就是血缘、地缘、业缘等人际关系把事情闹起来。


  蒋:您对很多群体事件的过程有过实地考察,那么能不能用一个具体案例给我们展示一下这个动员的过程?


  单:那我以广安事件为例。事发当天祖父把小孩送到医院抢救,没救得过来,小孩死了。老头抱怨医院,认为医院歧视农民,没有尽全力抢救。这相互间都有很多种说法,但没有个结果,老头把小孩尸体抱回家。周围一些亲戚邻居听说了都到家里来看望,那说法就更多了,七嘴八舌地都说小孩怎么可能这么就死了呢?叫老头把小孩重新送回医院抢救。但是当时心跳脉搏都没有了。亲戚和邻居依旧鼓动老头找医院,说这是医院的责任。当时小孩的父母还在云南打工。老头就在众亲友的鼓动支持下,把小孩的尸体放在了医院的大厅,旁边还放了一个写得很大的“冤”字。这样的行为很有号召力,也很有吸引力,引起了众人的围观、同情。有人还马上打电话给小孩的父母,叫他们赶回来。第二天孩子的父母赶回来了,又把各自的亲戚叫了过来。孩子的妈把娘家的亲戚不少人也叫来了。第三天、第四天的时候,有人还把小孩年龄很大的曾祖父用滑竿抬到了医院。一大帮人将曾祖父抬到了三楼,要医院赔钱,扬言倘若不赔钱老头就要从三楼上跳下去。可以看到这个曾祖父辈分很高,所涉及的亲戚也更多,动员的力量就更大。这个事情就这样从死了的孩子的父母、祖父、曾祖父这样一辈一辈地把更多的亲戚网了进去。动作大,“动静”亦大,吸引的人亦越多,围观的人亦越多,人也就这样动员起来了。从广安事件可以看到微观动员的动员机理,因此我们对面对面的动员不可小视,血缘、地缘、业缘的动员很厉害。业缘就是同学、同事、战友之类的,地缘就是同乡、街坊、邻居,这些都是属于熟人社会。这里面认同感很强,成员间团结一致容易形成,呈“强关系”。这在中国的县域环境里很明显。我在一些事发地县城的街道上行走,一百米左右陪同我的人就会遇见三至五个熟人,忙不迭地与他们打招呼,那真是亲连亲,纽连纽,这在县域环境里随处可见。


  蒋:这样看来,群体事件中的微观动员是至关重要的。


  单:是的,现在县域的群体性事件是地方性的社区抗议活动,主要靠微观动员形成。微观动员情景很明显:地理空间的局促、接近;天然的、非正式的人际社会关系网络发达;亲属群体互动占主导地位;人际间面对面互动频密;贫穷社区人际依靠性很高,只有依靠相互接济才能生存。有了这些,根源于某个地理空间内的群体性事件,在相对传统的社会中就因此而变得更为容易普遍。群体性事件的“集体性”依凭传统的路线,比如村庄、家族组织、亲属、或其他形式的社区网络,沿着人际社会关系的边界不断扩展、蔓延,而得以组织动员起来。广安、大竹、瓮安、孟连、陇南等事件都是依沿这样的形式动员起来的。


  群体性事件中的情绪


  蒋:我也观察了中国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在微观动员的激发下,我注意到群体性事件中人人情绪高涨,那么这种情绪时是如何调动起来的呢?


  单:社会抗争是一个情感集体唤醒的过程。所有研究社会运动的人都关注强烈的情绪是怎么样在很短的时间内被唤醒的。2005年我在万州事件中发现,其中既有“直接受损者”在闹,但更多的是“非直接受损者”也在闹,也就是我们现在很多人说的,有的人没有直接利益冲突也被裹挟到了事件当中去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个通常的解释就是情绪宣泄。比如万州事件,当事人就只有三个,一个棒棒和两口子。这个棒棒因为不小心弄脏了那个女人的裙子,他们两口子就不依不饶,在街上争执起来。很快首先站拢的是其他的一些棒棒。这个群体是以农民为主要成分。他们站在被打的棒棒周围,指责两个打人者,引来了众人围观,事情闹得大了起来。后来和警察发生冲突。安徽池州事件中也是这样,一个本地青年被外地老板的车撞了,外地老板把这个本地青年打出了血。这时候首先站出来的是池州的摩的司机,他们不让外地老板和保镖走掉,还打电话报警,最后把本地青年、外地老板带到派出所的也是摩的司机。


  蒋:在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还有一个现象是:事发时当事人仅是少数的、个别的人,而参与者却是多数的、大量的、与事件无关的人。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状况呢?


  单:关于这个问题,我在实地考察了近几年发生的一些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后,终于体会到强烈的情绪唤醒是社会解释的结果。它不是简单的生物生理的情绪冲动,而是源自文化的,总是被社会文化情境所限制和引导的,一个多重想象共同体共同建构情感的过程。“想象的共同体”,即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生活体验、历史记忆,能把客观的社会关系转化为主观上体验到的群体利益共同性的,且能利用文化象征要素构筑边界将“己群”与“他群”区别开来的群体。强烈的情绪唤醒就是多重想象共同体边际迁延、扩展的过程。位于中心第一重的,是当事人,直接利益攸关者,在最核心的位置上,事情是因为他们的直接关联而发生。事情发生的时候,他们在现场,但是其后的发展、蔓延,乃至发生暴力,不一定与他们有关系。当事人在事件中的作用是:“由头”、“引子”。第二重是命运共同体,是依靠既有的人际关系网络动员起来的,如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同乡、同学,或者是认为跟他们有共同经历、共同身份、共同处境的人,通过亲缘、地缘、业缘关系聚集拢来。他们因为相互之间的这种关系而自认为与当事人有相同的命运,“当事人的事就是自己的事”。命运共同体的作用是“帮衬”,将事情延续、扩展开来,为其后事件发生的群体性打下规模基础。第三重是道义共同体,他们和当事人的关系是肤浅的,甚至是完全没有关系。他们是依凭传统文化、习俗而形成的,认为自己站出来就是为了“维护正义”、“主持公道”,比如万州事件的棒棒和池州事件的摩的司机,就是道义共同体的成员。瓮安事件中,打横幅的中学生,他们出于正义感,没有利益诉求。正如我们调查者问到那两个打横幅的中学生,他们就说,“我们就是主持正义,心中有正义感,没有其他的想法,我们学校的同学死了,没个说法很不公道”。这个共同体的形成与大众文化有很大的关系。


  蒋:这样看来,道义共同体的形成在群体性事件中是一个很关键的因素。那么,这个道义共同体的具体作用是什么呢?


  单:道义共同体的作用,一是“定义”,他们站出来对情境定义,对“不公平”、“不公正”定义,诠释、界定情境,很多人说的认知解放,也就在于此;二是归因,将“不公平”归因于他人;三是指点出“罪责人”、“罪魁祸首”;四是制造出某种场景或仪式,呈现出某种强烈刺激的情景。通过文化提供的标签,制造出标志群体身份的图腾,促进群体凝聚、团结;集中人们的注意力,保持情境互动沿着一定的主题和轨迹进行;迫使旁观者道德判断受到冲击,造成道德震撼,激发同情、悲怜、仇恨等情感,引起在场所有人的共鸣,从而唤醒所有人的强烈情感,且参与到集体行动中。道义共同体是事件发生的关键群体,事情往往因为他们的出现或存在而得以爆发成事件。最外面一重是情绪共同体,情绪共同体是因为突发偶然事件的刺激,以及道义共同体的解释、定义不公平而聚集拢来的,他们与事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但为事情缘由所吸引,为道义共同体定义、解释出的“意义”所触动,为现场共同的兴奋、愤怒、怜悯、仇恨等集体情绪所感染,为集体亢奋所激动、裹挟。比如说上面所讲的广安事件中将死亡的小孩放在医院大厅,瓮安事件中将死亡的女中学生放在河边长达七天,围观的人很多,这种情绪震撼就非常强烈。在这种场景下,情绪解放就容易被激活。因此,当游行队伍到县公安局以后,围观县公安局的就有三万人左右。他们当中有围观者,有好奇者,有情绪冲动的行动者,当然里面还有一些趁火打劫者。围观者虽然不一定参与,但是他们的情感、情绪和当事人、和命运共同体、和道义共同体是一致的、相同的,他们在现场占了大多数。人多势众的存在,也刺激了命运共同体或者是道义共同体的行动和行为。行动者任何一个动作都会引起情绪共同体的强烈喝彩和卷入,情绪共同体的强烈喝彩以及他们的卷入进而也会刺激行动者采取更为激烈的行动,事情就这样闹得更大了。于是,我们就看到这样的现象,就是事情闹到最后当事人大多都不在现场。万州事件被打的棒棒最后到了派出所,池州事件的本地青年被送到了医院,广安的家属不在现场,大竹的家属当时都在殡仪馆,瓮安事件也是这样,当事人的叔叔被警察打伤了住在医院,当事人的父母躲避在外,也不在现场,而最后把事情闹得很大很大的,都是与这些当事人无关的其他成员。


  蒋:这样看来,情绪这个因素在群体性事件中至关重要,它直接决定了事件的规模和发展方向。


  单:是这样的,社会抗争是一个情感集体唤醒的过程。民众中存在的怨恨是引发社会抗争的重要媒介,个体的消极情绪状态是事件发生的心理基础。因而,群众的挑战、违抗和不服从往往表现为情绪冲动、宣泄和抒发。这种即时情境中产生的强烈的情感唤醒是在群众的面对面互动中自然发生的、非抑制的情感表达,往往游离在既有的规则和习惯例之外。群体性事件表现出的“非常态”现象,提醒人们绝对不能忽视“情绪”因素在集体行动中的作用。近些年来,“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大量参与群体事件中的事实,更是提醒人们关注“情绪”心理因素,着力研究社会文化条件影响行动者情感的机制,尤其是着力研究行动者集体“强烈情感的突然唤醒”过程。


  (相关简介:单光鼐,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蒋兆勇,自由撰稿人。)

 


 

文章来源:《领导者》杂志第29期


本文链接:单光鼐、蒋兆勇:县级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矛盾对立,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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