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与分析
世界与中国研究所第193期
200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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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3日,世界与中国研究所举办了“邓玉娇事件的政治意义”座谈会,北京的一些律师、学者、媒体共10余人出席了此次会议。世界与中国研究所所长李凡指出,“邓玉娇案”自5月10日发生以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迅速成为一起公共事件,网络民意几乎是“一边倒”向邓玉娇。这其中有公众对弱者的同情、对贪官污吏欺压底层民众的愤慨,更主要的是社会对政府的不满在加大。从周老虎开始,瓮安事件、重庆出租车、躲猫猫、杨佳案等一系列事件,都有公众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参与,网络在其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哲学表明公民社会正在逐步发展,这些对于中国民主发展的走向有何影响,值得进一步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的张守东从三个方面简单谈了一下对邓玉娇事件的几点思考:(1)伦理方面,邓贵大、黄德智强行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奋起反抗,但并没有去刺对方的关键部位,这显然不是故意杀人,防卫过当只是官方找出的辩解理由。这就提出了一个伦理问题,即公民是不是有卖淫的义务,如果认定邓玉娇有罪,这就等于政府施加给公民一个卖淫的义务。(2)政治方面,显然是政府在利用法律的名义给邓玉娇安一个故意伤害的罪名,防卫当然会有伤害,说防卫过当完全是政府为了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邓玉娇而找的法律上的名义,背后的原因是政府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允许公民起来反抗。(3)媒体方面,一些公共知识分子很轻易地对媒体的作用下判断,说成是媒体审判,媒体故意干预司法当然是不允许的,但在中国有一个前提,即司法是不独立的,害怕媒体会影响司法独立是不成立的,因为法律本身就有严重的缺陷。在公民没有言论自由的国家,媒体审判是司法不独立和政治腐败下的一种补救办法,因此,声讨媒体审判也要考虑到中国特殊的政治和法律环境。
李凡对张守东的看法表示赞同,他认为,严格说起来,中国媒体也不是独立的,老百姓的意愿总要通过这样那样的机会来表达,邓玉娇事件背后所反映的民意,值得我们思考。来自媒体的李宾认为,对于邓玉娇案件,国外一些媒体如华尔街日报,解读为妇女权利被侵害,显然是错误的。国内媒体发挥的作用不小,但还远没有达到媒体审判的地步。陆智敏律师认为,网络是民意表达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网络有媒体的作用,但是和媒体还是有区别的。
关于网络政治的走向问题,中国网络观察中心的阿墨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积极地来看,政府在有意识地允许一些话题的讨论,开始用疏导的办法来处理民间情绪,但并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本。围绕具体案件,政府在有意识地引导舆论往他们需要的方向走。另一方面,民间意识在觉醒,但网民还没有形成集体力量,因此,对网络的侵权非常普遍。如何维护网友的权利、营造网络讨论的氛围、引导网络和传统媒体的结合需要进一步研究。
中国社科院的张博树从政府和公众两个角度对邓玉娇事件进行了一个梳理:一个角度是,政府对这件事的反应,官官相护比较明显,在言论上适当给一些空间,但还是要尽可能控制住。要理解政府的这种做法,就要探讨它背后的几个逻辑:官本位逻辑,官就是官,民就是民;敌对思维逻辑;维稳逻辑,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另一个角度是,公众对此的反应,更多地表现为网民的反应,凡是发生公民个体或群体和政府冲突的事件,网络民意多是“一边倒”。
中国社科院的范亚峰认为,邓玉娇案件的一个特点是草根联动。行动机制包括几个方面:互联网的网民运动;媒体拉动互联网,两者联动;律师;草根行动,组织研讨会、公民观察团等;民间财经,建立自我筹款机制;教会;知识系统。可以看到,邓玉娇案最后能形成政府有限让步的局面,是过去20年民间力量积累的成果,有很强的代表性意义。透过这个案子,小中见大,可以看出:(1)社会控制和谐稳定模式趋于成熟,分三步走:第一步,暴力摆平;第二步,适度让步;第三步,残酷性和投机性相结合。(2)社会转型互动模式趋于成熟,遵循一个很有意思的原理,即搞大了就让步,这就带来了中国民间维权运动的规模化。社会运动实现了向全局性、全国性和政治性的转变,中国民主化转型大陆版的互动模式正在成熟,其特点是只有博弈没有正义。
陆智敏律师认为,邓玉娇这个案子把看似完美无缺的制度用一个鲜活的案例捅了一个大窟窿,实施正当防卫的人锒铛入狱,可见我们的制度出问题了,这个案子对民主、法制和公民社会建设意义很大,应该还公民基本的人权。媒体报道还不够,舆论监督无从谈起,更谈不上媒体审判。网络起到的作用很大,政府对待网络是很矛盾的,既想引导到既定的轨道中,以便有合理的诉求和民意的表达,但又不能让它往另一个方面去,政府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针对邓玉娇案,余杰发表了自己的几点想法:(1)从邓玉娇事件看中国大学生人权意识的觉醒,他认为今天的大学生在人权意识上比起80年代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虽然没有再出现学潮的可能性,但当今大学生的权利意识、个人自由和对私有财产的捍卫很强。(2)邓玉娇案与杨佳案有着本质的不同,不应该放在同一个系统下来看,他认为邓玉娇不是所谓的“女杨佳”。杨佳杀害的警察并不是伤害过他的警察,且对他的暴力伤害也并非正在发生,杨佳虽然受到过伤害,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滥杀无辜;而邓玉娇所面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伤害,她刺死的官员也是正在对她施暴的官员,所以,邓玉娇的行为符合公民的抗暴权和自卫权。(3)从邓玉娇案看公民的持枪权,这个问题引起很大争议,即使在美国社会内部也有不同的看法,从抽象的权利意识上来看,应该是现代社会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
李和平律师提出,邓玉娇案的影响甚至超过了杨佳案,为什么一个普通的案件引起了人们强烈的愤怒,这说明当前的官民矛盾已经到了一个非常激烈的程度。公权力没有受到任何的制约,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三个至上,即党的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强调司法要讲政治,把司法独立、通过司法约束公权力的道路堵死了。邓玉娇案和杨佳案从本质上来讲有某种一致性:都是社会弱势群体主张自己的权利却没有任何出路。国家权力没有任何限制,只对上负责,官民矛盾不断激化,直接分化为两个阵营。面对征地、拆迁、冤案、言论等一系列的社会不公正,每一个人都有一种被剥夺感、被压迫感,这种感情使这些弱势群体内心形成一个整体。矛盾已经形成,任何一个有官方和民间身份的人的冲突,都可能导演成邓玉娇案。而在每个案子中,官方阵营的强势作为,又增加了民间的愤怒,随着律师、媒体的介入,这种愤怒能够得到疏导,而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则是非常危险的。
(世界与中国研究所黄晓梅整理,未经发言者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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