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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论文环绕着「在二十一世纪的台湾,我们应如何看待公民社会?」这个问题展开讨论,在进入主题以前,首先指出公民社会的一般理念,作为分析台湾公民社会发展的准据。今日台湾必须超越民间社会论者所采国家\民间对立的现象,回归公民社会在接受现有的、相互尊重的公共规范契约关系下,追求公民平等参与、自主性,与公共性格。战后台湾社会变迁是以「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为主轴展开,过程中威权体制的巩固、衰退和转型,而台湾公民社会的力量却一直持续增强,且朝向制度化的发展。最后,笔者想再强调的是:进入二十一世纪台湾,当务之急是公民文化成长,以及公民意识的建立,让我们的人民对公共生活能有所觉醒,并能主动参与公共领域事务。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文化,公民意识 壹、问题的提出 这篇论文分析的主要问题是:「在进入二十一世纪的台湾,应如何看待公民社会?」笔者想通过公民社会在台湾具体而特殊历史背景的存在形式进行考察,并且思考公民社会所蕴涵的某些理念,它对现代台湾民主社会发展所可能具有的启示。 这个问题的提出是有一定的学术讨论背景作为助缘。CivilSociety这个名词的中文译名或表述意涵似乎主要有三:民间社会、市民社会,以及公民社会。另外,这个名词在台湾近十几年颇受到重视,谈论的人也很多,例如八六年之「拍卖中华民国」(《前进》一九八六年六月)、「台湾的社会运动」(《中国论坛》第二六九期)等议题的论述中,南方朔渐次将民间社会的图像予以浮现,追随者有木鱼、江迅等人在《南方》杂志上,继续将民间社会概念给予拓深;由于《前进》、《南方》、《远望》、《中国论坛》等杂志从不同的角度加以探讨,蔚为八○年代社会风潮,企图以民间社会的动力,来说明社会运动的起因与诉求。九○年代由于台湾社会大环境的急速变迁,朝野间陆续出现「命运共同体」(民主进步党)、「生命共同体」(中国国民党)、「小区文化」、「社会意识」等有关议题的讨论,例如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举办「政治社群」研讨会。这些学术研究大部分是围绕在公民社会相关议题展开讨论。 除了学术界的讨论外,由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首度提出「小区总体营造」的概念与计划(一九九四年十月四日对立法院施政报告);此计划是在延续小区文化、小区意识、生命共同体的观念,其中最重要一个环节,就是小区人民能直接参与计划制订的运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此刻台湾民主政治发展却出现公民与国家「距离」越来越大的偏离民主制度现象,除了政治界的奇形怪状外,政府机关与普通公民也逐渐脱节了,公民觉得自己越来越无力影响政府的作为,也无法使自己的声音为政府所倾听。所以,我想在这篇论文中以「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与形成」这个问题试着加以探讨。全文的论述将依以下程序来展开:第二节将先探讨公民社会理念在台湾的实质涵义;第三节将回归到台湾社会脉络中公民社会的发展,指出其发展的概况与独特性;第四节探讨二十一世纪的台湾民主发展,分析从私性社会转型为公民社会;最后一节则就以上各节的论述,提出几点结论。 贰、公民社会理念在台湾的实质涵义 一、问题的提法 台湾社会是在十九世纪末才开始从传统社会迈入西化与现代化的进程,经历了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大变迁,这种经验相对于西方社会可以说是独特的。尤其台湾在解严之后,所出现的「民间社会」的风潮,它与「新马」、「霸权」等术语流行起来。所谓「民间社会」这个中文概念就其本身而言,乃是可以完全独立使用的,并不一定要与CivilSociety这个西方概念有什么瓜葛,它对「市民社会」、「公民社会」而言,「民间社会」明显地具有较多的中国色彩与气息(甘阳,1991:60)。在传统中国社会里「民间」是指存在于乡民之间,不受官方约束的生活型态,例如「民间信仰」、「民间宗教」、「民间艺术」等,这种「民间」范畴不仅没有对抗专制帝王的能力,在本质上也缺乏自主意识,它只是一个被动从属的「属民」社会,没有集体社会意识,更没有相对于所谓「国家机器」的政治意识(陈其南,1992:3)。八○年代台湾民间社会论者用「民间社会」来突显出CivilSociety反国家、孤立国民党政权的一面(这里的「反」绝对无暴力革命之意,而是指被统治者争取民主),具有清楚划分统治者(国家)\被统治者(民间)的界线,但它仍是个相当松散的用法,究竟指的是民间资产阶级的力量,还是各种「私」组织力量的总和,交代并不是很清楚。 经过八○年代社会力量冲击与洗礼后,主张以「不断抗战、挑战霸权」来追求更美好社会之激进的「民间社会论」,已经较乏人问津;而CivilSociety以「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名称大量出现。例如余英时认为中国过去一直存在着民间社会,如今两岸三地中国人的地区中:台湾的民间社会未经过革命暴力的摧残,四十年这一个传统的民间社会已逐渐蜕化成现代公民社会;香港也是未经革命暴力摧残的社会,因此也具有公民社会的雏形;大陆则在邓小平改革开放后,三十年未被扭曲、被压抑的民间社会的生机很快地复苏了(余英时,1993:3)。另外,吕亚力也表示:在过去数十年中,台湾的「公民社会」业已出现了,人民的价值观念与以往迥然不同,农业社会人民对自己的权利缺乏自觉的情形已不存在,取代为对自己权利的重视(吕亚力,1993:211)。这里所谓「公民社会」的涵义,陈其南认为它的前提,是要具备一个像自由城邦公民共同的社会实体和成员意识,亦即是只有当社会成员具有自治能力和自主意识,才算是拥有一个相对国家机器的社会实体(陈其南,1992:4-5)。 诚如前述的看法,「市民社会」被认为和传统「民间社会」在概念上有其差异性,民间社会是一个较为通俗的说法,它隐含着「民间对官府」二分法的基本格局,主要在强调这种「民间对官府」以致于「反」官府的意识、观念和行动方式(甘阳,1991:68)。而「市民社会」则重视社会成员的某些意识,如自主、自治、权利等。例如林毓生指出:西方的市民社会最初与古希腊城邦(polis)范围相同。从政治的观念来看,雅典是城邦;从社会的观点来看,雅典是市民社会。在这个社会里的政治问题就是市民所面对的公共问题,公共问题乃经由市民自由平等参与(讨论、表决、执行)的政治过程中处理与解决的,其所做决定的后果,当然要由公民们共同承担、共同负责(林毓生,1994:8-9)。而本文谈论公民社会者,笔者认为这个译名的适切性,它也是重视自主性之公民文化、公民意识、公民参与、公民运动等议题的讨论,这正是本文使用「公民社会」的理由之所在。 现阶段的台湾社会究竟是否呈现多元「公民社会」呢?这就是要以公民社会理念为基础,扣紧台湾社会发展的具体历史情境来分析。因此,对于「公民社会与台湾民主的发展」这个问题,笔者尽量避免理论地或抽象地谈,必须具体地、落实地谈。所以,这个问题的提法应该是「公民社会在台湾民主发展过程的具体情境中,扮演何种角色?」想要对上述这个问题作有效的思考,可以从「什么是公民社会?」这个问题开始。 二、公民社会的理念 「公民社会」是源于英文CivilSociety的翻译,这一专有名词的真正起源似乎是偶然的,最早出现在西塞罗(Cicero)为翻译古希腊亚里士多德(Aristole)的政治社群(KoinoniaPolitike)所创造的一个名词SocietasCivilis它指称一种生活在文明政治共同体下公民自治、依法律解决问题,并在公共生活中扮演积极的社会角色。 就长期的历史而言,公民社会与现代性是处于十分密切的关系,公民社会是一种被知识分子所建构出来的理念,诚如帖斯特(Tester)所言:公民社会不外乎是「对公民社会的想象(imagination)」(Tester,1992:13),它作为一种现代性的建构理念,是一种反思(现代个人以地位的提升,并以个体的角度来观看社会),也是一种秩序(建立一套世俗化的社会制度来保障)。因此,随着时代的演进,公民社会一词被以不同的方式,用来解释、批判、预测他们自己所处的社会现实情况,致使每一代的人们都要重新建构一公民社会观。例如洛克(Locke)将之与政治社会(politicalsociety)视为同义,他将「政治或公民社会」与父系权威和自然状态作对比,其涵义是透过自由市场的交换活动,给文明人类带来舒适的技术发展,以及尊重法律的政治秩序等要素,以构成一种日趋完善和日益进步的人类事务的状态。德国黑格尔(Hegel)则推翻了洛克这种含蓄的道德判断,他认为公民社会是按自身法则运行,不受法律和政治团体的道德要求影响的经济与社会秩序。所以,我们不可能建构一个四海皆准的公民社会模式。 黑格尔在《法权哲学》(范阳等译)一书中,曾区分了家庭、公民社会与国家这三个环节,而公民社会又是家庭与国家的中间媒介;他又给「公民社会」下了一个颇具现代社会特性的定义,他说道: 公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体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抽象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黑格尔,第一五七节) 这里黑格尔指出,公民社会是一个由单独的个人所组织成的联合体,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需要,由于为了有效地满足个人的需要,他才与他人发生关系而组成联合体。因此,黑格尔所指公民阶级虽然追求个人的私利,但在彼此相互承认契约关系,公民组织成各种同业公会和自治团体。再者,这个公民社会的定义所建构的国家,与自由主义者对于国家的定义颇为相近,都将国家视为是为了保护成员的人身、财产、自由等权利而设立的机制。对沿袭这种思想的学者而言,公民社会是指着西方工业发达的资本主义的社会里,存在于国家控制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与制度。因此,从目前的用法来看,公民社会是指着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是不具道德色彩,它是以「公民」为主体组成的社会型态,相对应于国家权力,他们在接受现有的、相互尊重的公共规范的契约关系下,可以拟定与采取集体的行动,以维护或谋取其自身的权力。采用此一「公民社会」的定义,作为这篇论文用以勾画现代社会的涵义。 另外,公民社会的存在,它究竟对民主政治的强化有何帮助呢?史密特(Schmitter)提出了五点理由:(1)它稳定社会内部的期望,以一种更具有总合性、信赖性、行动性的讯息呈现,而树立起权威;(2)它教导成员符合公民风格的利益观念与行为规范,亦即考虑整体的存在以及尊重民主的程序;(3)它提供自我表达和认同的管道较接近个人或企业,因此人民有需求时,远比政府机关来的易于接近;(4)它以集体承诺方式来规范其成员的行为,减轻了公权力和私人部门在治理上的负担;(5)它提供作为抗拒统治者独裁行为的能量储存库(Schmitter,1996;朱云汉,1996:14)。这些理由正足以说明公民社会,是可以作为民主政治实践的基础,而公民社会活动的展现,正是社会多元声音的反映。 综而言之,在台湾民主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体认到「生命共同体」之公共事务,是公民社会与政府必须共同付出心力的,才能确保公民社会在公共领域各项权益的实现。因此,必须超越昔日民间论着所主张国家\民间对立之角色,回归公民社会所主张在接受现有的、相互尊重的公共规范的契约关系下,来维护或追求自身的权益,以奠定好民主政治实践的基础。 参、公民社会在台湾的存在形式 在思考「台湾民主发展的过程中,公民社会究竟扮演什么角色?」这一个问题时,如就大势而言,当前台湾社会各「领域」、「群体」的自我意识或本土意识普遍地觉醒,这对于政府政策的决定、与政府与人民间的关系的发展,产生若干深刻的冲击与挑战。尤其自一九八七年七月政府解除戒严以后,各形各色的社会运动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这促使政治民主化、经济自由化、和社会多元化等普遍而广泛地展开。但是,最近台湾社会也出现了一些矛盾的现象,例如政治民主化的过程中,却出现许多民主的乱象,且逐渐拉大国家与人民的距离;经济自由化的结果,却浮现出产业空洞化与金融风暴;社会多元化却因缺乏对多元族群与文化的尊重等基本问题的共识而混乱了。这些矛盾的现象,是否意味着台湾公民社会的发展,也会随着其活动空间扩大后而更加的式微,抑或是公民社会对台湾整体社会发展的影响力仍在增强中?笔者就实际地探讨战后台湾公民社会的发展轨迹,或将能有效地来答复这一个问题。 台湾社会最初是由大陆移民和原住民所组成的。清朝到十七世纪末才将台湾纳入中国的版图,但基本上当时台湾仍被视为化外之地;日据时代的台湾虽有相当的行政规模,但无论政治或经济的主要目的,仍在服务于日本殖民帝国,并未有以台湾自身为目的之发展政策,当时民间除了存在着一些志愿组合的自然团体(由血缘、宗教、地缘等组成的)外,也出现了一些由中产阶级所主导政治性、文化性、以及教育性的组织,其中有一些自发性团体,曾以唤醒民族意识作为反对日本帝国统治之共同诉求,例如「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台湾文化协会」等,这些民间活动应可以视为台湾公民社会力量的发韧,他们虽在政经上处于不利地位,但对当时民众的政治意识的觉醒则具有启迪的作用。 二次大战以后台湾重回中国版图,中央政府播迁台湾建立自主政权,战后台湾社会变迁的面向很多,牵涉也很广,若以历史观点来看,黄俊杰认为:台湾社会变迁基本方向是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以下列三个现象最引人注目(黄俊杰,1995:5-6): 自耕农阶级的形成台湾土地改革的结果之一,是自耕农阶层的形成与佃农的锐减,而自耕农的献身于农业,这将直接有利于工业的发展。这一发展彻底改变中国历史上「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传统。 中产阶级的崛起战后台湾的工业化,使工业生产力稳定成长,从一九六三年开始凌驾于农业部门生产力之上,完成了经济结构的转变,带动社会政治的变迁,导致中产阶级的兴起,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彻底转变。 中智阶级的茁壮台湾教育工作的推展,因一九六八年「九年国民教育」的实施而逐渐普及,使人口结构中知识水平逐渐提升,在台湾中产阶级兴起的同时,中智阶级也日益茁壮。 以上三种台湾社会变迁的主要现象,都是以「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为主轴所展开的,虽然基本上此一主轴仍是在政府政策的主导之下进行的,但它确实带动了许多台湾社会变迁,例如人口成长和迁徙、都市化的快速发展、社会阶层间流动的畅通、教育发展的普及、以及农民与妇女地位的提升…等,这些都是台湾这四十几年来变迁的社会现象,成为今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重点所在。战后台湾在一九五○到一九六○年代中期以前,是威权体制的巩固时期,此时国家政治力量完全控制政治、经济、及社会的发展;一九六○年代中期到一九八○年代以前,由于威权体制逐渐衰退,工商业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而累积的经济力量,逐渐可以与政治力量相抗衡;约在一九七八年代以后,由于多元志愿性公民所凝聚的社会力量,对于台湾政经策略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本文将根据前述这三个阶段做为说明台湾公民社会发展的分界点,并配合前述台湾社会变迁的现象,综合归纳当前的研究成果,对台湾公民社会的发展情形,进行较为全面的观察。 一、威权体制巩固与公民社会难产(1949-1962)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国民政府接收台湾,完全承受日本对台湾管辖权与所有权的转移;当时面对中共政权的挑战,政府于一九四九年五月宣布台湾戒严,这促成了台湾威权体制的发展,国民党在政治强人领导之下,进行一党专政,并以动员戡乱时期的种种措施,来强化其全面控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其统治的模式是政府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对于民间社会的控制与支配,这种控制与支配关系,表现在政治上是对人民基本人权与参政权的限制,在经济上是对经济活动与市场行为的管制与操控,在社会上是对人民团体与社会运动的动员与压制,在文化上则是意识型态与传播媒体的操纵(萧全政,1991:74)。换言之,国民党以国家安全与整体经济发展为理由,运用政府所拥有足以主导民间社会力量的强大资源,举凡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上的资源,几乎集中在国民党的掌控中。因此,这个阶段台湾地区的威权体制展现出一种充满国家主义的政经体制。 在这个国家主义政经体制的模式下,政府则在有意识地培育社会力量,台湾的土地改革始于一九四九年,完成于一九五三年,这一改革解放了农民的生产潜力,而且提供少数地主走上工商业建设的道路;台湾的工业化也紧跟着土地改革而展开,第一个四年经济计划始于一九五三年。因此,五○年代的经济发展的重点是在配合农业的发展,使土地改革后的农村生活继续获得改善,经济成长率维持在百分之七以上,传统性农民也逐渐转变为现代性的农工,民间经济力量持续稳定成长。这时民间社会力量的组合,则存在着与国民党、政府的关系型态,例如一九五一年几个大企业家联合起来,所设立的「中华民国工商协进会」,该协会的主要功用并不是代表私人企业的利益,而是充当与政府之间联络管道,可见当时政商关系的紧密情形。至于劳工团体方面呢?根据李永炽的研究指出(1992:247-252): 五○、六○年代的工会大都由国民党从中引线组成,基于人民团体法所规定同一单位只能有一个团体为原则,国民党主控的工会成立后,劳工自组的工会便不可能成立;……国民党全面的控制了工会。……因此,劳工组成的工会始终没有发挥作为一个「阶级」与资方进行交涉的功能。……劳工运动或工会运动不能有生机,就像其它社会运动或文化运动不能有所进展一样,乃源于国民党复国主义的威权体制。 相对于这样政治力量的统治模式下,一般的自由民主国家的公民社会的理想形象为何呢?如以劳工运动来说明的话,是经由有社会意识的知识分子鼓吹,工人开始自觉自己是被剥削的对象,逐渐形成横向的连带,产生『阶级』意识,再从剥削中脱离出来,自动团结,以保障自己的生活与工作条件,进而参与「公民社会」,成为「公民社会」的一员,共同而公平地分取国家社会资源(李永炽,1992:236)。 综而言之,在这个阶段台湾民间社会组织发展,除了是受到政治力量高度的控制,且有严重地被压抑的情形;另外则是商业利益的结合而与政府保持组合性的关系;又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允许的军政情治系统,发挥广泛监视与管制当时台湾社会,限制人民集会结社、言论等自由。在这种社会文化(意识型态)受到高度政治力量宰制的情形下,许多人因而采取「非政治隐遁」的方式来对应,将精力集中于不会触犯政治规范的领域里,也就是个人利益活动和经济活动(猪口孝,1992:168-169)。因此,这使得有关自主性与公共性格的公民社会活动更形困难。 二、经济快速成长与公民社会胎动(1963-1978) 台湾五○年代的进口替代工业化政策,带来了民间经济力量稳定成长,一九五八年民营企业的工业产值首次与公营企业平分秋色,自此以后,民营企业的产值一直高于公营企业(CEPB,1983:81)。到了六○年代时则变成为出口扩张工业化政策,更促使民间经济力量快速发展。 如前述所言,一九六三年是台湾的工业生产占国民生产毛额的比例首度高于农业生产,经济发展转向工业与出口,平均成长率达百分之九。进入七○年代后,经济发展速度除了七四、七五两年虽受国际经济衰退影响而缓落外,但仍保持百分之九的平均成长率。一九七八年国民平均所得达到美金一、四一六元;国民生产净额中农业占百分之十三,而工业则占百分之四十。这一转变显示出台湾已根本地改变经济结构,且有力地进入到一个以工业为主的社会了(金耀基,1984:5)。 这个阶段经济发展的成就,亦可以发现是政府政治力量有意识地培育出来。但随着民间经济力量的逐渐雄厚,并且壮大到足以与政治力量相对抗衡的地步;民间的社会力量也开始在困境中慢慢地挣脱出来,例如一九七○年代初、中期,一般来自台湾本土社会文化的力量,开始找寻「台湾社会的现实本质」,表现在文学的「乡土文学」,音乐的「民歌」,以及舞蹈的「云门舞集」,学术界的「本土化」诉求等(萧新煌,1996:22);七○年代中期以后,「台湾政论」、「夏潮」、「这一代」、「美丽岛」、「八十年代」等政论性杂志的出现,和乡土文学论战,更显示民间社会已普遍从省籍权力分配、阶级利益分配,及政经主体等实际机构和意识型态层面,向权威体制挑战(萧全政,1991:77)。因此,台湾本土的社会与政治菁英的改革运动就在这个时期开始有较大的活动空间,但这些「公民社会」的活动范围仍是受到威权体制政治力量的局限,仍呈现出不成熟的状况。 三、威权体制转型与公民社会的浮现(1978年以后) 台湾威权体制转型动力,可能来自于领导人的意志,合法性危机,或民间社会的觉醒,其中国家机关愿意大幅调整自身角色,公民社会才有迅速发展的机会。一般国家机关在面对公民社会自主成长时,有三种可能调适方式:其一是藉强制威权的凸显,重新取得对社会资源动员与配置的主导;其二是国家机关虽然不能免于公民社会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但至少在政府决策过程中尽量排除民间社会的干预渗透,以求得自主的运作空间;其三是国家机关完全臣服于公民社会,全面由资产阶级主导社会资源的配置(石之瑜,1993:288)。若以这三种调适的方式来衡量国民党对民间社会成长的态度,就这个阶段而言,是可以看得出其较为正面或善意的响应。 七○年代因中共的因素,政府对外正式外交关系逐渐地被国际社会所孤立,政府乃采取以经济替代政治的实质外交政策,相应于民间经济力量的扩张,民间社会力量亦在政府外交挫败中,要求政治民主化及其它(经济、宪政、司法等)改革;八○年代以来美国新保护主义与国内各种政治、社会运动,都要求政府推动经济自由化、国际化与政治民主化,而迫使台湾地区威权体制的转型,这一转型所须解决的问题是:在国际上发展良性的对外政经关系,在国内则重整政府与民间社会间的良性政经关系与互动模式(萧全政,1991:81)。 就国内的民间社会力量而言,部分本土的政治人物批判社会现状和政治问题,并透过地方选举来崛起,逐渐形成一般在野反对势力来挑战威权体制,如一九七九年十二月高雄的「美丽岛事件」,正代表着威权统治与反威权力量的冲突已达到高峰,迫使威权体制进行最适切关系与互动模式的合理化调整。反对运动到了八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成立「民主进步党」,终于完成政党组织。在政治反对运动崛起的过程中,一些不同利益和理念的团体和社会运动也逐渐出现,他们尝试着以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团体内部、外部的冲突,这使得大量的自主性公民社会组织浮现。例如,这个阶段的劳工运动,在一连串罢工风潮、自主性工会运动以后,八八年五月来自全省十二个活跃工会联合成立「自主劳工联盟」,正式与「全国的总工会」处于竞争局势,这是一元化的国家组成工会体制受到来自工人自主的工会挑战,也是在国家(政府)体制外的民间团体获得初步发展。 国家与公民社会的逐渐分化,随着政府的解严和政治发展进入新领导人的阶段,国内政治环境也出现结构性的变化,国际上又面对中共政权的压力,使得执政党体认到调整权威体制的必要性,且须将政治合法性落实在人民支持上,赋予民间团体更大的活动空间,对于社会运动和自立救济活动大都采较宽容与让步的态度。八○年代民间团体的活动诉求,可以说是对前面二个阶段之「政治力量」「经济力量」的当道以及对「政经挂勾」所扭曲的政经结构提出批判,其中因所得分配恶化所带来的有:农运、工运、无住屋团结运动等;因经济文明产生污染公害、企业责任问题所引发的环保、消费者等运动或公益团体的成立。这些民间团体活动的诉求往往隐含着政治自由与经济公平的理念,而主其事者也大都相当有意识地避免塑造一种受害者意识,即非所谓「相对剥夺感」下的反迫害运动;相反的,他们是以否定的逻辑形式提供自己的抗议意识,藉由集体行动,非制度性的政治手段,作为运动的重点。这些运动有助于凸显出民间社会力量的作用,除了发展出抗议的「肢体语言」外,并有利于提升公民对社会正义的觉醒。 综上所述,台湾公民社会的社会力量的发展,从受权威体制压抑而难产,经过经济体制下而逐渐地挣脱出来,近几年来由于威权体制的转型,社会力量随着政治民主、经济自由,以及人民权利意识觉醒而成长,各民间力量也开始组织化,逐渐形成一个多元化的社会。足见代表在国家机关外的公民社会组织,其社会力量在台湾社会持续地发展,朝向制度化的公民社会组织,并对于政治力量与经济力量所带来的非正义现象,不时地发出不平与抗议的声音。 肆、台湾民主发展-从「私性社会」到「公民社会」 由于中国社会的结构特质,大部分国人对于国家的概念往往停留在文化性的,而非如西方社会中所强调个人与国家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这也是为什么民主政治在台湾的实施,往往只沦为投票与选举的化约,而实际上民主政治运作真义中,公民意识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却不曾落实在台湾社会中。在西方的民主政治概念中,所强调的个人与国家之间权力与义务关系上,仍是透过一层「社会契约」的关系来搭建起个人(个体公民)与社会整体间的关联。也就是经由这层社会契约对于个体的制约,而建立起一个强固的社会团体或是国家共同体的关系。所以「共同体」意含了强韧团结的内聚力,并以「法人」来代表其共同体的合法性人格,这也就是近代政治国家所形成的背景因素(陈其南,1992:14~15)。反观在中国人的社会文化中,却因为一直缺乏公民意识、共同体社会契约,任何的自治活动与自治组织根本无能运作,只有依赖上位统治者强势的管理。 台湾在解严以后,社会运动的蓬勃发展,其多样性及活跃的程度均是前所未有的,包括着政治性及非政治性的价值(value)和目标(goal)取向的运动,从学生到工人、从农民到妇女,如雨后春笋般接踵而起,为台湾「公民社会」的发展带来曙光:尤其在九六年国内总统大选以后,被归类为「第三波」民主化国家之一。 过去这几十年来我们却看见扭曲的政治力量与经济力量,使得人民的公民意识不但没有被唤醒,甚至公民社会、公民国家的理想都受到严重的腐蚀。何以会如此呢?就是我们的「公民文化」为形成,乃停留在一个封建文化国家阶段,只是依赖传统的历史、族群和文化的类缘关系。诚如林毓生所指出的:台湾在没有多少公民文化、公民道德的配合下,经济的快速发展带领许多公民增值他们的物欲,并使许多公民的生活方式趋向于低俗与褊狭,有识者对这种「半吊子的公民社会」的现象深感不安(林毓生,1994:14)。 因此,在台湾民主发展的过程中,应特别培养具公民文化与公民意识的现代公民,将台湾社会彻底地由「私性社会」创造转化成「公民社会」。诚如支持民主政治的学者指出:民主的发展不能孤立倚重于政治制度或生产关系的变革,而必须着重公民态度与素质的培养。因此,支持民主政治发展的人乃期望公民教育,能在实质的社会政治环境下,有助于培养出能认识权利、承担义务、又能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与执行,以及有监督能力和变革气质的公民,才可能支持我们公民社会的发展。 一、公民文化的蕴育 公民文化就是民主文化,是与民主制度相耦合的公民的政治态度、情感、信仰和价值取向,属于民主制度的隐结构。一般人都认识到,公民文化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公民文化的支持,民主制度便不能健康地运作,也难以巩固和维持。但是人们往往忽视了问题的另一方面:没有民主制度架构下公民的经历和体验,没有民主制度的教育和训练,公民文化也不会发育成熟。一个社会的公民文化不仅源于民族的历史传统和文化遗产,孕生于现代化社会的诸种条件和氛围,还由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锻造和再生产出来。 有关公民文化的研究,最先是由阿蒙(Almond)与维巴(Verba)共同完成五个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和墨西哥)公民文化的实证性研究,写成《公民文化》(TheCivicCulture)一书。他们指出:公民文化是一种混合型的政治文化,是一种颇一致而又多样性的文化,是一种允许变革而又会节制变革的文化。本文所要讨论的「文化」,指涉的是政治体制的运作、以及社会行动背后所隐含的价值取向,是经由共同经验、生活方式、与知识所构成的。换言之,这里所用的「文化」是指透过公民社会活动与政治相关联的「政治文化」,在这种意义下,文化与政治息息相关的原因,是它促成了政治变迁过程中所需的公民集体行动,并透过这些集体行动所巩固的社会价值,构成社会成员行动的共识,成为政治体制运作所必须面对的压力。 台湾政治逐步的民主化,必需和成熟的公民文化相辅相成,现代型的公民文化除了借助于西方的经验外,还有在传承自己的文化传统,使自己也能成长。台湾从传统的农业社会转变为现代化的工商业社会,确实也产生了许多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问题,这些问题若要依靠传统儒家的伦理规范,为现今台湾社会乱象寻求解决之道,恐怕难以达成预期的目标;因为儒家学说是一套「帝王治国之术」,一般人接受儒家文化熏陶,充其量只是个人修身养性的问题,故传统儒家是教育「私民」而非教育「公民」所需的规范。诚如金耀基所观察到的:中国一向没有我们今日所理解的「社会」的观念,……儒家的文化设计中由修身、齐家、治国到平天下,其间就没有「社会」这一层结构(金耀基,1993:117)。换句话说,中国传统儒家思想与帝王治国的统治力量,是无从突显社会「公共性格」的公民文化。 因此,阿蒙等在《公民文化》一书中所指出的「臣民政治文化」(SubjectPoliticalCulture),这正是传统我国政治文化的特征。在这种政治文化之下,人民对政治的态度是消极而保守的,在「君尊臣卑」的权威体制之中,人民认知到有义务对权威者忠诚,相反地对自己权利意识则较忽略。因此,在传统中国社会里,政治权威体一直居有领导地位,这与中国人的权威性格有关。正因如此,台湾地区能从农业社会转型工业社会的过程中,人民性格与行为也从权威性格转向了平权性格,这是难能可贵的事实。根据杨国枢的研究指出:台湾人民就是从「习于对权威服从」转向为「以平等地位与人相处」;从「对自己所属团体以外的人易有敌意」转向为「易与陌生人相处」;从「呆板习俗主义者」转向为「对习俗采取相对的观念」;从「不信任外界」转向为「易于信任外界与他人」。一般而言,权威性格通常是有碍于民主政治的接受与实践,平权性格则较有利于民主政治的接受与实践(杨国枢,1986:237-239)。 公民德性是民主社会透过法律制度或习俗规范,来约束或规定个人与社群的关系,而公民也会认定与接受这套法律与规范的原则,以此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指导原则,期待使社会成为一个良序社会(well-orderedsociety)。对于公民道德问题,当代自由主义学者,盖尔斯敦(Galston)提出一般(勇气、守法、忠诚),社会(独立、容忍),经济(企业家与组织的德行、职业伦理、自我满足能力、适应性)政治(公民身份的德行、领导者的德行、一般的德行)等四种公民道德(Galston,1991:221-227)。他又认为政府必须做到巩固整体、强化结构、引导政治、防卫公共德行等(Galston,1995:524)。这种兼具权利与义务的公民道德观,对今日民主政治是有其正面的意义。 台湾在解严以后,民间社会的力量迅速地发展,出现了许多人民自主地组织起来的公益团体、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和学术性的团体,这股民间社会力量逐渐能与政治力量相抗衡,也逐渐与「国家」区分开来,这乃是一件可喜的现象。但是,不容否认的,台湾的非营利组织或宗教性团体通常有不少传统文化的质素在其中,如林毓生指出的:「民间社会」在中国传统是以家庭式结构所组成,「私」的性格很强的民间组织,如行会、帮会、寺庙等等,他们大都是由血缘亲疏来决定的,所以可称之为「私性私会」(PrivateSociety)(林毓生,1994:12)。在这种亲属关系的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私人联系的增加,诚如费孝通所说的:「我们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是根据生育与婚姻事实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亲属关系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的网络来说,是个别的」,「因之,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费孝通,1991:27-33)在这种以家庭为本位观念的情形下,是不易建立政治过程中普通游戏规则,无法突显公民社会的「公共性格」。林毓生认为:若想到对中国传统民间组织进行「创造性转化」,当务之急就是要使传统民间组织能转化成「公民社会」的现代社会组织,具有公共性格的责任感,展现公共性格并进入政治参与,促进公民文化的成长(林毓生,1994:14-15)。而公民文化的特色,则在培养「主动的公民」(activecitizenship)其表现在公民的选择性、小区性的参与价值。 二、公民意识的培育 由前述说明得知,台湾公民社会的发展并不是达到一个成熟的阶段,尚须有许多的条件来配合,协助改善台湾民主化的基本体质。其中最重要的除了公民文化外,还需要公民意识,台湾大多数的人缺乏公民意识,台湾未来的民主考验,端看是否能强化个人的公民意识,充实公民组织的公共性格、提升公共的舆论的质量(顾忠华,1998:44-45)。今天最能体现公民社会之自主性与公共领域的地方,就是我们所居住的小区和工作的职业,即是自治的地方小区共同体与职业\社团共同体,社些地方正是公民社会与公民国家的基础。今天的台湾,很多人连住在同一栋大楼的邻居都不认识,大楼管理费也都无法如数收齐,这岂能算是一个共同体(小区)?因为「小区」的形成,其基础主要在于居民共同体意识的建立,缺乏或没有共同体意识的小区,便不能算是一个小区。因此,公民社会作无法以共同体作为运作的形态,地方自治也就不可能,那么整体社会国家也会呈现凌乱现象,民主政治的实质内涵更无法落实。因此,人民公民意识的培育,才能发展成为一个具现代性的民主体制。 公民意识是伴随着公民身份(citizenship)而来的,公民权代表着一种权利和义务的身份。然而,在政治学领域中,公民身份这一个概念一直处于变化中,他随着每一个社会制度与环境的转变,赋于社会中公民的权利与职责亦有所不同。马歇尔(T.H.Marshall)认为公民身份是一种隶属于命运共同体(community)的完整地位(status);其次,拥有此身份者也同时拥有相关的权利与义务(Barbalet,1988:5)。因此,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公民」的内容特质,它应该包含三个主要层面,即是社会成员:(1)对社会生活(communitylife)的整体参与;(2):对政治上统治者之间有关自主、判断、忠诚等认知与期望;和(3):因应前面这两项而来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理解与实践(VanSteenbergan,1994:37-42)。因此,公民意识就是政治共同体内成员对公共生活平等参与的觉醒。一般而言,公民意识的觉醒须社会成员在民主制度下公共事务处理的互动过程中形成,且需要强调每个人的自主人格,且重视其参与公共领域(publicsphere)所达成的共识。 根据哈伯马斯(Habermas)的《公共领域的结构变迁》(TheStructuralTransformationofThePublicSphere)一书中的说法,公共领域的核心概念,是同时关心理性批判论述的质,和开放、普遍参与的量。哈伯马斯曾说:「公民社会被建立为一个私人自主的领域,在此每一个体被允许以他认为有效的途径,去追求他自己的『快乐』。」(Habermas,1989:127)这里说明了,现代公民社会所强调的社会,是一个解除宰制的公民组合体,在这个社会(领域)中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让每一个人皆能公平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能理性批判公共的权威等,藉此增加其对公共利益实现的正面贡献。因此,公共领域的事物除了政府需付出心力外,还需公民共同的投入心力,才能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这乃是今日民主政治的基本主张。 在一国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公民意识与国家共同体观念有密切的关系:所谓「生命共同体」的意涵,即是英文中向来被译为「小区」的community一词。其实,小区的本质不可局限于空间或建筑单位,应是一种社会共同体,不在地域或行政区域方面(陈其南,1996)。然而,共同体之公民意识要如何养成呢?在社会急遽发展的过程中,传统社会结构的内聚力消失,使得国人对共同体认同感与公民意识无由建立。公民教育的现代意涵乃是在于它赋予了公民社会中,培养国人的共同体意识,建立人与人、人与小区、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现代权利义务关系,并透过人民在民主机制中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讨论及抉择,摆脱在国家的行政层迭权力架构和私人血缘的家族团体的压缩间,找到一个可着力的层面。公民意识的培育与发扬,也正因为对于这些公共生活的不满,民众及民间部门试图从过去从上而下公部门主导模式所衍生的弊病、所忽略的考虑,主动来要求参与这些公共事务,以提供在政策或是作法上以「人与环境」为主体的反省思考。 在台湾民主发展的过程中,应促使传统「私性社会」转化成「公民社会」,这就会涉及到培育公民成长的关键问题,首先,未来公民的公民成长在哪里成长?就公民成长的环境分析,学校仍是一个管道,除学校之外,个人会在不同的职业环境、文化休闲环境、政治经济环境成长。个人成长环境愈来愈宽广,广义公民教育的重要性,愈来愈大于狭义公民教育〔公民科及相关学科之教学活动〕的重要性。其次,未来的公民如何成长?当前教育型态出现根本的改变,非正式与非制度化的学习机会愈来愈多,回流教育的教育机会也愈来愈普及,个人不一定在传统的教育管道中成长,而在其它学习管道的影响下成长,因此,个人的认知、价值及行为间受不同环境的制约,而非单纯受学校环境的制约。最后公民成长方向为何?未来公民的发展方向是无法掌握,甚至很难影响的。由于个人成长环境广阔,个人成长管道多元,个人的成长方向是社会环境与社会规范的影响下,乃由自己掌握〔林清江,1996:5〕。 公民教育实施涉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包括协助受教者建立正确的个人及社会的观念,培养其个人自信心及群体意识,教育他们了解公共事务及政府架构的运作,使他们明白到个人现在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并鼓励其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执行与管理,使他们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因此,为了配合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公民教育在教育公民成长的方向是有其值得关心与讨论的重要性。因此,公民教育对于公民文化与公民意识等公民成长的培育,是有其急切性。在本乎民主原则下,帮助公民培养其公民文化与公民意识,使公民能认识权利、承担义务,又能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指导与管理,以实现公民社会的理想。衡盱当前台湾社会的环境,其关键则在改革公民教育的实施与内容,为使台湾民主发展稳定成长、加强公民教育理论的研究,调整公民教育的内容,改进公民教育的实施,实为必要之举。 伍、结论 这篇论文一直环绕着「在进入二十一世纪民主发展的台湾,应如何看待公民社会?」这个问题展开讨论,笔者在进入主题以前,首先指出公民社会的一般理念,它对民主社会提供了哪些启示,哪些是台湾社会可以藉助的,并以此理念为基准,作为分析台湾公民社会发展的准据。在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今日台湾,我们必须超越民间社会论者,所采国家\民间对立的纠缠与曲解,应回归公民社会所重视「共同体」的原本意义,在接受现有的、相互尊重的公共规范契约关系下,追求公民平等参与、自主性,与公共性格的真正涵义,因为这些涵义特别具有现代意义,将有助于降低人与人的疏离、公民与国家的距离,这对于台湾的民主社会发展呈现正面功能。 笔者接着说明,对前述问题我们不能仅从抽象理论的立场来分析,而必须放在战后台湾社会脉络中来讨论。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发现:战后台湾社会变迁主要是以「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为主轴展开,过程中威权体制的巩固、衰退,和转型,则深刻地影响到台湾公民社会的发展;从政治力量宰制一切致使公民社会难产,到民间经济力量雄厚到足以和和政治力量对抗的公民社会的胎动;最后到民间社会力量发挥潜能的公民社会浮现。因此,在台湾民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代表在国家机关之外的公民社会,其社会力量一直持续的增强,且朝向制度化的公民社会发展,并对政治和经济上不正义的现象,发出不平和抗议的声音。 最后,我想再强调的是:在台湾「生命共同体」建立的过程中,透过公民教育来培育国人公民文化与公民意识,这对建立公民社会是不可或缺的。当务之急是需要对我国传统政治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使以家庭式观念本位的私性社会能转化为具公共性格的公民社会;另外,建立一个具有公民意识的「生命共同体」也是刻不容缓的问题,让我们的人民对公共生活能有所觉醒,并能主动参与公共领域事务。这将对于台湾公民社会的建立具有深刻的启示与实践方针。 参考书目 甘阳(1991),「民间社会」概念批判,载于《中国论坛》,32卷第2期,页66-73。 石之瑜(1993),当代台湾的中国意识--对集体认同的反思,正中书局,台北。 余英时(1993),民主化更新整装待发: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看二十一世纪中国民主化的前途,载于《联合报》,1993年3月28日,第3版。 朱云汉(1996),全球第三波民主化的反思,发表于「跨世纪台湾民主发展问题」学术研讨会论文,台北。 吕亚力(1993),政治自由化与民主化,载于《挑战与响应-七○年代台湾的巨变》(江炳伦编),页199-229,自由基金会,台北。 李永炽(1992),一九五○、六○年代的台湾工会形态,载于《台湾 民主自由的曲折历程》(澄社编),页235-252,自立晚报社,台北。 林清江(1996),学习社会的公民教育,载于《成人教育》,38期,页2-6。 林毓生(1994),当前文化发展的困境及其解决之道,载于《理念与 实践--国内当前文化发展之检讨与展望》(劭玉铭编),页3-15,联经出版事业,台北。 金耀基(1984),中国民主之困局与发展,时报文化,台北。 金耀基(1993),中国社会与文化,牛津大学:香港。 范阳、张企泰译(Hegel原着)(1979),法权哲学,商务印书馆,北京。 陈其南(1992),公民意识与台湾政治发展,允晨文化,台北。 陈其南(1996),地方小区转型的国家发展目标。载于行政院文建会编《小区总体营造与文化发展研讨会》议事录。 费孝通(1991),乡土社会,三联书局,香港。 黄俊杰(1995),战后台湾的转型及其展望,正中书局,台北。 杨国枢(1986),中国人性格与行为的形成及蜕变,载于《我国社会的变迁与发展》(朱岑楼主编)页217-254,东大图书,台北。 猪口孝着,刘黎儿泽(1992),国家与社会,时报文化,台北。 萧全政(1991),国民主义--台湾地区威权体制的政经转型,载于《政治科学论丛》第2期,页71-92。 萧新煌(1996),台湾新兴社会运动的分析与架构,载于《台湾新兴社会运动》(徐正光等编),页21-46,巨流图书,台北。 顾忠华(1998),民主社会中的个人与社群,载于《公民社会与民主反思》(石元康等着),页19-54,桂冠图书,台北。 |
来源:研究與動態第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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