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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岿:反歧视:有知和无知之间的信念选择——从乙肝病毒携带者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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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时间:2009-04-05 09:39:30点击:0次
沈岿 北京大学法学院 一、引言 中国号称是“乙肝大国”,其根据在于,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显示,中国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以下简称“携带者”)已达1.2亿。[1]这就意味着,几乎每10个中国人之中有1个是携带者。而在全球范围内共有3.5亿~4亿携带者,中国就占据了其中1/3。[2]假如乙肝病毒真像某些人所想的那样、在一般的生活接触中就容易传染的话,那么,如此庞大的一个群体,无疑早就会成为引爆世界末日的巨雷。迄今为止,人类世界尚在,“日常接触即传染”的想像,明眼看上去就是一种妄想。这样浅显的道理,普通人都能明白,自无需再唠舌。 但是,即使如此,在中国,仍然存在着对携带者的普遍歧视,尤其是在对携带者生存和发展而言至关重要的受教育和就业领域。为什么?!常言道,“公理自在人心”。可上述一点即透的公理,却好像并不在多数人的心中。否则,似乎不应该有普遍的歧视,不应该有所谓的“谈肝色变”这一新词了。[3]难道真地像许多人所分析的那样,科学认知的缺失,是造成歧视携带者的根本原因?[4]换言之,因为公理未经广泛传播,才会有如此普及的歧视?果真如此的话,解决歧视的手段和方法看起来就简单得很了:加强科普宣传,尽快让公理在人心中建立,不就可以使歧视自然消除了吗? 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2003年轰动全国、引起世人瞩目的两起公务员招录过程中的乙肝歧视案件——“周一超杀人案”和“张先著乙肝歧视行政诉讼第一案”,[5]距今已有5年的时间。伴随着这两起案件,伴随着后续更多的对携带者构成歧视的案件,伴随着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在反对乙肝歧视方面的新举措或举动,新闻媒体都在始终如一地大力宣传关于乙肝病毒的科学知识。[6]当然,由于媒体覆盖受众的范围、媒体受众的关注点和接受程度等因素的局限,此起彼伏的报道并不一定能够达到给公众“扫盲”、确立正确乙肝认知的成效。但是,在5年的时间里,在媒体主流声音的持续影响之下,很难说一点科普的效果都没有。为什么携带者所受的歧视,未见明显好转呢? 笔者曾经就自己所作的研究及目的,同笔者的母亲(一位年逾六十、具有高等教育背景的知识女性)进行了一次对话。在对话过程中,笔者详细叙述了当前医学界关于乙肝病毒传播主要途径的判断以及一般接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的判断。母亲在对这些都表示理解之后,仍然说了一句“还是小心一点好!”这看似普通、平凡的交流,却在社会个案调查的意义上,让笔者恍如醍醐灌顶般地想到一个问题:“有知是否就能消除乙肝歧视了呢?”进一步,又有更多的问题:“我们在什么意义上是有知的,在什么意义上是无知的?造成乙肝歧视的,究竟是因为有知、无知还是其它?针对造成乙肝歧视的真正原因,制度当如何设计,才能收到反歧视之效果?” 这些问题是促使本文写作的真正动力所在。为了解答自己内心的疑惑,本文将首先描述一种现象,即携带者的受歧视被普遍认为是公众缺乏科学认知所致,笔者所主持的一项乙肝认知调查,似乎也支持这种判断。不过,本文在第三部分,将以研究中发现的耐人寻味之现象为着眼点来阐明,错误认识意义上的“无知”并不是歧视存在的主要原因,“因受限的有知而产生的风险恐惧或疑虑”才是症结所在。接着,本文的第四部分将以此认识为基础,尝试着从知识论、经济论的视角去理解普通人和教育机构(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以及有权招生的科研机构)的歧视立场。最后,本文以为,受教育领域反乙肝歧视的制度设计,实际上是在风险与权益的评估、衡量之后,确立一种对携带者充分尊重的信念,并以尽可能周全的安排,消除公众的恐惧或疑虑,为携带者提供相对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和环境。[7] 二、“无知”被指罪魁祸首 自2003年周一超案、张先著案让携带者的生存状况引起国人关注以来,携带者在受教育领域中遭遇的歧视,就一直未曾间断地见诸报端。零散的报道若汇总在一起,令人触目惊心。[8]咤舌之余,不免会产生百般思绪。其中,自然会有一种疑问:在媒体持续高扬反乙肝歧视的旗帜的形势下,为何歧视总是屡犯不止?一种已经被广为接受的观点认为:“社会公众缺乏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科学认识”、 “缺乏科学的认知,产生盲目恐慌和社会偏见”、“国人对乙肝知识的了解可怜得很”,是造成普遍歧视的主要原因或根源。[9]概而言之,无知是乙肝歧视的罪魁祸首。为从简起见,本文姑且将此观点冠名为“乙肝歧视原因无知论”(以下简称“乙肝无知论”)。那么,国人的无知程度究竟是怎样的呢? 首先,为理解和评判国人普遍的乙肝知识状况,需要有一套可资对照的、可作为评判标准的知识体系。由于乙肝知识体系是非常复杂而又极具专业性的,而一般认为,国人对乙肝病毒传播途径的错误认知是乙肝歧视的主因,所以,这里仅就乙肝病毒传播途径问题,提供医学上的知识。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2005年发布《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其中指出“HBV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破损的皮肤和粘膜及性接触传播。围生(产)期传播是母婴传播的主要方式,多为在分娩时接触HBV阳性母亲的血液和体液传播。经皮肤粘膜传播主要发生于使用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器械、注射器、侵入性诊疗操作和手术,以及静脉内滥用毒品等。其他如修足、纹身、扎耳环孔、医务人员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须刀和牙刷等也可传播。与HBV阳性者性接触,特别是有多个性伴侣者,其感染HBV 的危险性明显增高。……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HBV。经吸血昆虫(蚊、臭虫等)传播未被证实。”[10] 也有医学专家根据近年来医学研究成果,撰文总结了乙肝病毒传染的途径。一是医源性传播:即医务人员传给病人,病人传给医务人员,病人传给病人。主要通过输血及血液制品,或被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及其它物品等(除医院使用外还有通过医院外的静脉注射、纹身、针刺、放血疗法、割礼或针灸),使HBV经皮肤或黏膜进入人体而感染。二是母婴传播:传播途径有宫内感染、分娩期感染及产后感染。三是性接触传播。四是日常生活接触传播:尤其在幼儿期、儿童期多见,包括共用浴巾、分食口香糖或糖果、共用牙具等。五是父婴传播:主要是通过生殖细胞传播。[11]不过,这里关于日常生活接触容易使乙肝病毒在幼儿、儿童中传播的结论,并不能推广适用于成年人,因为乙肝病毒在成年人中间的横向传播较少,成年人多数体内都有相应的抗体。[12] 乙肝病毒传播途径和方式的医学知识既明,再比照国人在这个问题上的认知,就可对国人的知识状况进行评价了。在笔者主持的一个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教育领域的受歧视状况”的问卷调查中,[13]专门列出一项是被调查者对乙肝病毒传染方式的认识。结果显示:认为乙肝病毒可通过血液传染的占80.81%,通过母婴传染的占62.58%,通过无安全套的性交行为传染的占39.25%,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的占39.05%,通过握手等肌肤接触传染的占6.65%,通过共同进餐传染的占48.51%,通过公用办公设备传染的占9.26%,通过蚊虫叮咬传染的占39.34%,通过公用卫生洁具传染的占40.79%。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认为通过共同进餐传染、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通过蚊虫叮咬传染、通过公用卫生洁具传染的,都占据了40%左右的比例。 另外,中华医学会2005年发布《中国乙肝患者认知现状研究报告》,其中提到的五大关键发现之一是“乙肝患者缺乏乙肝的疾病知识”,“约50%的患者认为‘共同进餐’及其它唾液传播方式会传染乙肝。……很多患者认为一起吃饭、工作、握手等都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14]一方面,这份研究报告的统计数据与笔者主持的调研结果相当接近,可以相互支持来证明国人对乙肝传播的知识状况。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中华医学会的被调查者皆为乙肝患者,是与乙肝病毒具有更大利害相关性的一个群体。他们的认知水平居然与国人的平均认知水平相当接近。[15] “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16]从这一知行观出发,合乎逻辑的推理是:既然公众对乙肝知识尤其是对乙肝传播途径的认知,与权威的医学研究结论有如此巨大的错位,且有相当部分人群认为与携带者的普通接触就会形成病毒传播,所以,在这种“无知”状况基础上形成对携带者的普遍歧视态度和行为,也就是自然的了。据此,“乙肝无知论”当然是成立的。 三、是“无知”还是“受限的有知及风险恐惧” 但是,“乙肝无知论”并不是绝对的。调查和研究中至少发现两例现象,值得从中挖掘其背后深藏的意义。 其一,对携带者的教育歧视发生在医药卫生类学校!2004年,山东省医药工业学校劝退了58名携带者新生。学校称,学校毕业的学生绝大多数将直接接触药品,为消费者负责,这部分学生不适合从事此类工作。而山东省齐鲁医院的专家对此的评价是“学生感染病毒,而不是肝炎发作的话,是不应该对他们拒之门外的。这样做与学校管理人员对乙肝病毒的认识不足有关系。”[17]但是,如果说普通公众“隔行如隔山”,确有可能无法完全掌握乙肝知识,那么,一所以传授医药知识为本业的学校,恐怕就不能以自己下属的工作人员认识不足为遮羞布了吧? 医药卫生类学校限制招收携带者的不只此一例。据非政府组织“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北京益仁平中心”于2007年4月共同制作的《中国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2006年年度报告》的不完全列举,有27所医药卫生类学校在其招生章程中对携带者明确表示不予录取,或者建议学生不要报考或慎重报考。例如,《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体检要求》规定:“一、以下情况不予录取:消化系统疾病:各类传染性肝炎活动期,乙肝病毒及表面抗原携带。”《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第12条:“(四)建议肝功能异常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不要填报我校各专业,否则会影响录取。”《天津医科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鉴于医学类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建议残疾考生、澳抗阳性者慎报。”[18] 其二,一项针对杭州市2003~2006届医学和非医学类大学生(共计100人,医学类占18%,非医学类占82%)的调查揭示,“医学生和非医学生对乙肝病人和病毒携带者的亲近程度相差不多,但一些医学生更加鲜明地把乙肝病人和病毒携带者划为与正常人不同的一类。”[19]调查本身并未涉及医学生和非医学生对乙肝的认知差距究竟如何,或许医学生并不见得就一定比非医学生更了解乙肝。但是,从一般性的角度出发,这个结论也似乎透露出歧视的根源不完全在于上述意义上的“无知”。 仅此两例,就足以引发诸般疑惑:歧视源头真地是在“乙肝无知论”所说的那种无知吗?如果是,那么,为什么像医学校、医学生这样被假定是对乙肝更具科学认知的群体,也有对携带者的歧视呢?如果不是,那真正的原因是什么呢? 在日常生活中,“无知”通常有两种意义。一是完全不知道、根本不具备既有的知识。“你连地球都不知道!真是无知!”就是在这种意义上说的(姑且称其为“A无知”)。二是一知半解、但有知识上的错误。“噢,你原来是知道地球的。可你怎么会认为地球是方的呢!真是无知!”则是在第二种意义上的言说(姑且称其为“B无知”)。当然,假如对乙肝是完全的“A无知”,不知道它是一种病毒,不知道它是一种传染病毒,那么,很有可能“无知者无畏”,就不会对携带者存有任何歧视了。所以,“乙肝无知论”所指责的公众无知,应该是在那种知道乙肝病毒传染性基础上对乙肝有不少误解的知识状态,是在“B无知”意义上的,这从上面对该论的介绍可以窥知。 然而,“乙肝无知论”毕竟是在拿经过调查获得的普通国人认知水平与医学知识进行比照后得出结论的,它忽视了医学知识本身的有限性。这种有限性涉及到“无知”的第三种意义,即并未形成确定的、可靠的知识。“不知道宇宙怎么形成的!”就是这一意义上的无知(姑且称其为“C无知”)。这种无知与前两类无知的差别在于:前两类无知都预设了存在一种比较确定的、可靠的知识,“无知者”或者根本不具备这个知识或者只是一知半解而有错误;而“C无知”则是超出了人类既有知识之外的,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的“无知”。 与乙肝歧视可能存在密切关联的,恰恰是人类在治愈乙肝方面的“C无知”状态。医学界一直在努力寻找治疗乙肝的有效方法和技术,但是,医学研究表明:抗病毒治疗的药物显示了一定的免疫增强和免疫重建作用,但其确切疗效和潜在副作用仍须进一步研究;护肝治疗没有重大突破,在肝炎活动期和症状明显期,目前的主要方法效果仍然是有限的;慢性乙肝患者有一定的比例转化为肝硬化或肝癌,慢性乙肝患者死亡率为普通人群的4~5倍。[20]这种“C无知”状态,在普通公众中就会形成一种“有知”,即“乙肝难治”的知识。尽管不是所有的乙肝病毒携带者都处于肝病发作期,当前1.2亿携带者只有3000万已发病,[21]但是,一种本能的避害心理和对乙肝病毒的恐惧心理,想必会在绝大多数有着“乙肝难治”知识的人群中扎根——尽量不要被感染上乙肝病毒。 假如说,医学上可以确定无疑地排除日常生活接触传染乙肝病毒的可能性,可以确定无疑地把乙肝传播途径限于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那么,这种避害与恐惧心理也不至于放大到对携带者的歧视。毕竟,只要对这些已知的而又有限的途径保持足够的警惕,就可以满足避害心理了。然而,也有国外的相关研究表明,日常接触传染的可能性并不是完全没有。例如,Martinson等1994年在加纳农村地区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婴幼儿HBV感染是日常生活接触导致的,危险行为有共用浴巾、牙具和分食糖果等。Degertekin等的报告揭示,水平传播是土耳其7~11岁小学生感染乙肝的重要原因。Duk-Hee Lee等报告,韩国某岛屿省份经常外出就餐的人群HBsAg血清阳性率明显高于对照人群,认为饮食行为可能与乙肝传播有关。[22]在国内,上文提及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在措辞中也是较为谨慎地指出“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HBV”。[23]这就意味着:其一,有血液暴露的接触,就可能导致传染;其二,即便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也不见得就一定不会传染。因此,在“日常生活接触是否会形成乙肝病毒传播”的问题上,就形成了一个“可能会”的答案。或许,这个可能性并不是很大。但是,由于对“乙肝难治”形成了比较确切的“有知”,因此,哪怕是存在很小的接触传染概率,多数普通民众都可能会出于恐惧或疑虑,而倾向于选择躲避携带者。[24]这也可以被认为是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风险恐惧”之一种。[25] 综上,人类在治愈乙肝方面的“C无知”状态,根本上造就了一种对感染上乙肝病毒的风险恐惧。[26]这种恐惧因素无论是与对乙肝传播途径的“B无知”状态(错误认识,并夸大传播途径)结合,还是与对乙肝传播途径的“有知”状态(基本正确的知识,且认识到日常接触传播的可能性不大但存在可能性)结合,都会对携带者产生或大或小的接触恐惧或疑虑。因此,与“乙肝无知论”将矛头直指“B无知”状态不同,笔者认为,乙肝歧视的根源在于知识的局限性以及由此局限性滋生出来的恐惧或疑虑。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当前在乙肝治愈上的“C无知”,以及个体的人对乙肝(尤其是传播途径)的“B无知”,都属于这类“受限的有知”,都会产生甚至放大风险恐惧。 四、歧视立场的知识论、经济论解读 因受限的有知而造成风险恐惧,进而导致歧视立场,还可以进一步得到知识论和经济论的解读。首先,知识是一种信念,而且是一种共同体的信念,是个人信念得到知识共同体的普遍公认后形成的。[27]近现代以来,曾经被认为属于最可靠真理的科学知识,也只是一段时期内科学共同体普遍承认的科学成就,是作为一种信念存在的科学“范式”。[28]而在科学共同体或专业共同体之外的普通人,是通过相信意见大体一致的专家群体来获取知识的。“相关的专家之间无人说话即被认为是一致了,而这种一致会使我们放心,让我们将新的真理纳入我们的知识体系。然而,争议引起了我们对真理论断的怀疑。这意味着我们不遵从单个专家,而是遵从专家自行组建的群体。” [29]信念为行动提供根据。在科学的或专业的共同体形成普遍共识的情况下,一般公众也就会接受和相信这种共识,并以此为基础产生一致的行动取向。相反,当科学的或专业的共同体出现分歧后,在公众中间就很难形成一致的知识即信念,更遑论一致的行动取向了。当然,持有强烈的宗教或道德信念的公众,并不见得会接受和相信科学的或专业的普遍共识,这另当别论。 在乙肝歧视问题上,近年来的多数媒体报道几乎一边倒地引用医学专家的论断,力图改变人们关于日常生活接触容易传染乙肝的错误认识。然而,正式发布的权威医学意见,无论是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感染病学分会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还是一些医学杂志上发表的专业论文,都未指天发誓般地断言日常接触绝对不会传染乙肝。或许,就这一点而言,医学界并不存在任何知识上的分歧。多数媒体报道也没有完全抹杀日常接触传染的可能性,只是反复强调这种可能性的微小。不过,恰恰是“日常生活接触不易传染乙肝,但可能性不是没有”的专业共识,造成了普通人和专门接受过医学知识的人都或多或少地相信:与携带者的接触是存在风险的,不管这个风险有多低。 其次,或许有人会指出,日常生活接触导致乙肝传染的可能性也得具体看待,并不能笼统地、简单地以“日常生活接触”这种并不科学的用语来谈论这种可能性。日常生活的接触有各种各样的方式,有些方式是容易传染的,如共用剃须刀、牙刷、毛巾等,有些方式就不会传染,如握手、拥抱、住同一宿舍、共同用餐和共用厕所等。如果我们注意到这些不同,防堵可能的日常接触传播,也能很好地同携带者一起生活、工作。 不过,这种主张也有可商榷的余地。一方面,从知识论的角度看,在有些接触方式是否可能传染乙肝病毒以及可能性多大的问题上,医学界也并未形成一致的、没有争议的共识。如《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指出,“同一餐厅用餐,一般不会传染HBV”,但对韩国某岛屿的研究却似乎在揭示,经常外出用餐的人感染的可能性更高。[30]如前所述,科学或专业共同体内部产生争议,就不容易形成广为接受的知识,就容易在普通人中间造成疑虑。另一方面,从经济论的角度看,上述主张的实际应用会带来交往成本的提高。当一个非携带者与携带者交往甚至经常接触的时候,谨慎的非携带者和善意的携带者,都会努力去注意哪些方式是易传染的,哪些方式又是不会传染的,对易传染的方式就得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这种搜集信息的成本,[31]以及防范成本,自然要比非携带者之间的交往要高。按经济人的假设,选择在一个由非携带者组成的群体中生活和工作,是合乎“理性的”。 再者,教育机构在对待是否录取携带者或允许携带者在本机构内接受教育的问题上,也存在着一旦持肯定、积极的态度,就会面临道德困境的挑战,甚至在某些更多依赖市场的教育机构那里,会遭遇收益减少的后果。一方面,道德困境在于:因为日常生活接触不能完全排除乙肝传染的可能性,而国人的交往传统又不是那么强调“私人”用品和食品的“独享性”,所以,让非携带者有比较充分的携带者个人信息,才会有助于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这也是教育机构应尽的责任。然而,携带者个人信息一旦曝光,且不论旧有的错误认知肯定会作祟,即便持有正确认知的人,也可能会因此疏远携带者。这又涉及到携带者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32]道德困境会让教育机构无所适从,显然是无效率的。 另一方面,或许,像高等院校这样的教育机构,既录取携带者又不曝光携带者的个人信息,在机构的非携带者并不会选择离开。毕竟,考前和考试的投入、难得的受教育机会和日后的就业前景等,会使离开的成本要远远大于继续在机构与携带者一同学习和生活的极低的感染风险。但是,对于大量的幼儿教育机构而言,情况就有可能不同。幼儿不同于成年人,比较缺少自我防卫意识,抵抗力也相对较弱,所以,横向传染是幼儿感染的重要原因之一。[33]而且,即便已经接种了乙肝疫苗,也不能保证就一定不会被感染。[34]允许乙肝幼儿入园、入托,就会使幼儿教育机构在如何防止病毒传播方面投入更多的成本,甚至会使其失去部分市场。[35] 最后,“就业保障论”、“教育效益论”是潜藏在教育机构歧视立场背后的经济计算的又一体现。的确,在就业市场上,一方面,携带者屡屡遭遇不公正的歧视,另一方面,在一些被认为容易传染乙肝的行业里,携带者也是被正当地禁止进入的。于是,教育机构不仅会出于保障就业率的角度歧视性地对待携带者,在那些与禁止准入行业相对应的专业方面,更是会坚定不移地拒绝招录携带者。因为,教育资源是有限的,为使有限资源得到更经济的配置从而促进更经济的产出,就必须着力培养在就业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人才。假如教育资源仅仅用于传播专业知识,而培养出来的学生并不能在就业市场上找到一份可以运用专业知识的工作,这岂不是资源的浪费?这可以猜测是大多数医药卫生类学校限制招收携带者的主要考虑。 五、反歧视:信念选择和具体策略 以上的论述看起来好像是在为乙肝歧视辩护,其实不然。只有了解并理解了反对的对象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并非“正当性”),才能找到切实有效的反对策略和方法。 的确,人类在预防、治愈乙肝方面的知识不确定性及匮乏,以及与此有着密切关联的风险恐惧和功利计算,是乙肝歧视滋生的温床。但是,人类的许多知识都不是确定可靠的。比起无知领域的汪洋大海,有知领域仅仅是一片孤岛。面对汪洋大海,恐惧和疑虑难免存在。然而,在有知的孤岛上,人类还得学会如何运用已有的知识,克服恐惧和疑虑,安心地生存和发展。“尽管完全了解这个世界、准确地预测未来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未来是不确定的),但是为了更好地解释现实世界、改进我们生存的条件,我们尽力去寻求知识是非常有用的。”[36] 就乙肝而言,虽然人类对如何治愈乙肝尚未获得有效的知识,对乙肝传播途径却是达到了相当的有知,拥有了比较可靠的知识。日常的生活接触,即便有可能导致乙肝传播,这种可能性不是微乎其微的也是非常小的。即便在幼儿阶段,如果接种乙肝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能达到70%~85%之间,[37]传播的可能性也就能更进一步地降低。即便被传染,多数携带者还是可以长期不发病,与病毒“和平共处”。所有这些都足以昭示传染、发病、威胁生命的极低概率。因此,由感染后的难治和乙肝病毒转化为肝癌或肝硬化的可能性,而产生风险恐惧和疑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假如在这种恐惧和疑虑的基础上再迈一步,夸大传染的可能性和携带者的威胁,放大恐慌并进行放大的功利计算,从而形成整个社会对携带者的歧视、使其正当的受教育机会受阻或丧失,却是不能为正义制度所容许的。 为什么?因为这里已经不是非携带者个体内心情感的自然生成和个体行为取向的自由选择问题了,而是涉及到社会制度应该如何对待一个携带者群体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问题了。在现代社会,受教育权和受教育机会对于每个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于携带者同样如此。而在非携带者那里,保持身体不受乙肝病毒的传染,亦是无法质疑的正当利益。可是,它们之间有可能也事实上发生了冲突。两种以上的正当利益发生冲突,有效的解决方法历来是对它们的权重进行细致的衡量,并找出一个在既定情境中找不到比之更好的方案来,而不是随意地放弃或否认其中任何一个正当利益。 非携带者的健康利益,当然不能因为乙肝病毒的极低传染率、极低发病率,而被忽略不计。然而,在一个极低传染率、极低发病率环境中携带者与非携带者共同学习、工作给非携带者可能带来的利益损失,同隔绝携带者与非携带者、剥夺携带者的受教育机会给携带者必定带来的利益损失相较,无疑天平会向后者倾斜。因此,为了不至于造成对携带者的巨大损失,必须保证他们的受教育权和受教育机会不被剥夺或限制。这也就意味着,在如何对待携带者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方面,社会制度本身应该鼓励并确立这样一种信念:“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38]受教育机会的丧失,会极大地阻碍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而携带者传染他人的危险是如此之低,还不至于严重到让他们与世隔绝、剥夺他们受教育权的程度;所以,首先应该保障携带者的受教育机会,同时促进携带者与非携带者之间的交往、了解、容忍与友谊。”这样一种信念虽然也是有利益计算和考量的成分在内,与纯粹的宗教信念不可相提并论,但是,它在承认风险恐惧和疑虑乃出自人之本性的同时,明显倾向于激励人们摒弃自私、软弱、粗鲁、冷漠,学会和谐、勇气、容让、热心。[39] 信念选择通常是令人激动的事业,而具体的社会制度设计则是一项需要冷静、细致、周全的考虑与盘算的立法事业。笔者不可能也无意讨论在教育领域反对乙肝歧视的制度建构之方方面面。不过,结合前文所述,笔者仍然希望在此为制度建构作如下建议: 1、明令禁止歧视。社会制度既然在价值伦理上应该有一个倾向性的信念选择,那么,就必须在各种形式的立法中,明文发布在教育领域反对乙肝歧视的禁令,以宣告这样的信念。例如,“乙肝病毒携带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变相歧视措施,剥夺或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受教育权。” 2、揭露歧视或变相歧视的形式,确立其法律上的可谴责性。携带者受歧视的形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也可能是难以在文字上穷尽的,但是,对于已经出现的明显的歧视行为,立法者当明确它们在法律上是受到谴责和禁止的。这不仅是反歧视禁令的延伸,更具有宣教之功能,使公众知晓哪些行为是歧视、是违反法律的。例如,可以规定:“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学生入学,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儿童入园、入托;(二)强制或变相强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学生退学或休学,强制或变相强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儿童退出幼儿园或托儿所;(三)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学生或儿童采取集中就餐、集中住宿或其它任何形式的隔离或变相隔离措施;(四)强制或变相强制乙肝病毒携带者或其监护人签订使乙肝病毒携带者学生或儿童无法平等享有教育机构给予其他学生或儿童的待遇或其他任何可能丧失平等受教育权机会的合同;(五)采取其它形式的歧视或变相歧视措施。” 3、区分歧视与合理的差别对待,保障携带者的正当权益。携带者与非携带者是有差别的,这一点自然是勿庸置疑的。这种差别在原则上不至于造成两个群体在受教育机会的获得和享有上有天壤之别,但是,合理的差别对待仍然是需要的。尤其是,携带者一般不能进行高强度的活动,否则容易转化为肝炎甚至肝癌。因此,那些在学习中可能进行高强度训练或活动的专业,可以对携带者进行限制。例如,可以规定:“实施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教育机构,不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学生志愿选择的专业进行限制,但航海技术专业、飞行技术专业、军事类专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的在学习中需要进行高强度训练或活动、不适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其他专业除外。” 4、正确处理受教育与就业之间的关系,尊重携带者的选择。当前,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年)中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有: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有: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但是,此规定仍然建立在把受教育同就业紧密挂钩的认知基础上。学习和就业尽管有非常密切的联系,然而,学习的专业和就业的岗位并不必然是完全对口的。为保障就业而限制携带者对专业的选择,是一种无视携带者“人性尊严”的“财富最大化”论调,而非“幸福最大化”的立场。出于防止乙肝传播的考虑,对某些即便履行谨慎注意义务仍然不易避免乙肝传播的特殊行业或岗位实施准入限制或禁止,当然是合理的、正当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教育机构有权在对应的专业领域进行限制。携带者可能出于自己未来就业的考虑,放弃选择相关的专业;携带者也可能出于纯粹享受知识乐趣的动机,选择相关的专业。制度应该允许这样的选择,才能体现“人性尊严”和“幸福最大化”的价值。因此,教育部的上述指导意见以及教育机构的相应作法,应当予以矫正。 5、重新安排体检环节,杜绝显形和隐形的歧视。教育领域的乙肝歧视,通常建立在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验这一体检项目的前提之上。为杜绝歧视,就应当在受教育者进入教育机构之前取消对该项目的检查。当然,从保护携带者健康角度出发,仍然可以进行事后的检查。例如,“学生入学和儿童入园、入托前,教育机构不得要求学生或儿童进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检验,但是,依法对学生所选专业进行必要限制的情形除外。学生入学和儿童入园、入托后,为了解学生或儿童的身体状况,并采取有益其健康的合理措施,教育机构可以要求学生或儿童进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检验。”此外,为防止教育机构通过其他渠道获知携带者个人信息,并以某种与乙肝病毒携带无关的理由来拒绝受教育者,可以要求教育机构为其拒绝行为承担提供正当理由的责任。例如,“学生入学和儿童入园、入托前,教育机构已经知道学生或儿童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其入学、入园或入托;无正当理由拒绝其入学、入园或入托的,以歧视论。” 6、设定教育机构的宣教义务和合理防范义务,降低传染风险和交往成本。如上所述,正义的制度安排当然也得顾及乙肝在日常接触中传染的可能性(尽管是极低的),也得体谅非携带者的风险恐惧和疑虑,也得考量非携带者与携带者之间的交往成本。尤其是,儿童在防范意识、知识和能力上的欠缺,相对更容易形成水平传播。因此,应当要求教育机构承担起必要的宣教义务及合理防范义务。例如,“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教育或者帮助学生和儿童注意个人卫生,注意尽可能不共用牙刷、毛巾等个人用品,注意尽可能不分食食品。”这样的规则,虽然给教育机构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成本,但是,如果个人卫生教育本身就是教育机构应当担纲的教育任务,那就不存在无法负担的成本问题。更何况,如果受教育者都能形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仅可以降低传染风险,而且会使得前文提及的交往成本问题迎刃而解。因为,受教育者之间的交往,无论是否携带者,都需要付出同样的交往成本(注意个人卫生),就不存在携带者与非携带者之间交往成本更高的问题了。 7、鼓励公众积极采取和参与反歧视的行动。克服对乙肝病毒的过度恐惧,树立尊重携带者的信念,需要在全民范围内展开。这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来实现,而在制度上鼓励公众积极采取和参与反歧视,对于信念的推动无疑是大有裨益的。例如,可以考虑在反歧视领域建立“公益举报”、“公益诉讼”的机制:不仅受歧视的学生或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教育机构的歧视性措施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类似于“肝胆相照”论坛、北京益仁平中心等的携带者维权组织,作为自愿成立的、以维护其成员利益为宗旨的组织,也可以就教育机构的歧视性措施,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这可以让个体携带者的弱势地位通过利益组织化而得到相当的扭转,可以借助利益团体的力量更广范围内地促进反歧视。 8、全面检讨和改革现行的导致或可能导致歧视的制度。要消除教育领域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仅仅关注教育领域的立法或修法是不够的。“不能因为携带者具有可能的、极低的传染性而使其受到不公正的歧视性待遇”,既然是一个信念,就应当在涉及携带者生存和发展的各个领域得以贯彻。否则,在某个领域仍然保留歧视性制度,就会破坏普遍信念的力量,就会成为滋生、蔓延歧视立场和态度的毒瘤。因此,作为一项综合工程,应当对当前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检讨和改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务院批准、卫生部颁发,1991年)第18条规定:“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这一条款在实践适用时,还不至于真地发展到对携带者先行隔离治疗直至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的地步。但是,字面上的规定就足以形成对携带者的错误认知。与此类似的、在这里并不断言其构成歧视或容易导致歧视、但值得进行检讨的规范还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制定)第7条、[4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卫生部,1991年制定)、[41]《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1995年制定)第16条[42],等等。以上例举还只是在国家层面上,但已足以想像需要检讨的规范数量。惟有在各级各类法律规范层面上都能正确地对待携带者,才能在各个领域(包括教育领域)有效地消除歧视现象。 注释: [1] 参见魏铭言:《专家建议提高乙肝免疫剂量》,《新京报》2006年4月24日。 [2] 参见付东红:《乙肝病毒传染性是艾滋病的100倍》,《北京青年报》2006年12月25日。 [3] 2008年3月15日,笔者以“谈肝色变”为关键词,在谷歌(www.google.com)上搜索,约有427,000项符合查询结果;在百度(www.baidu.com)上搜索,也约有26,100篇网页符合查询结果。 [4] 参见侯志阳:《社会排斥:停在青少年“乙肝群体”胸口上的痛》,《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潘莉莉、潘荣华:《乙肝歧视现象的问题与反思》,《医学与哲学》2005年第1期;鲍晓玲:《乙肝歧视,大学校园该亮起的红灯》,《亚太传统医药》2007年第10期。 [5] 关于这两个案件的系列报道的目录,以及更多涉及乙肝歧视的新闻报道的目录,参见新华网:http://news.sina.com.cn/z/ahygqs/index.shtml,最后访问:2008年3月28日。 [6] 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反歧视活动不胜枚举,媒体亦屡有报道,在此不再赘引。近年来,政府在反乙肝歧视方面的举措,虽远未达到反歧视者的预期,却也有凸显的、积极的个例。比如,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毒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原人事部、卫生部2005年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7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毒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发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第2条规定:“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7] 就本文主旨而言,受教育领域、就业领域乃至其他领域的乙肝歧视,皆可成为展开论述和获致最后结论之基础。只是,笔者研究领域集中于携带者的受教育权问题,故本文也就以此为切入点。 [8] 关于2002年~2006年期间携带者受歧视的一份清单:幼儿园:一、金陵晚报:乙肝患儿不能入园家长心焦2004.09.13;二、羊城晚报: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许多孩子不知何时才能入园2004.02.24;三、南方都市报:“乙肝病毒儿童上学被拒”2002.10.17;四、信息日报:江西南昌幼儿园拒收乙肝孩子2006.02.21;五、东南快报:5岁小孩遭“退学”只因她也有“乙肝”2006.05.18;六、青年时报:杭州市某些正规幼儿园拒收幼儿乙肝病毒携带2006.3.20;七、北京青年报:六一节关注被拒幼儿园门外的乙肝儿童 2005.6.1;八、侨乡科技报:泉州市幼儿园:对乙肝幼童说“不”2004.7.8;九、武汉晨报:教育局局长称:患传染性疾病幼儿严禁入园 2006.09.06;十、新快报:珠三角地区八成幼托搞“乙肝歧视”2006.02.28。小学:一、南方日报:深圳一学龄儿童因“大三阳”奔波年余未找到学校就读2005.09.09;二、海南日报:疑患乙肝被小学校拒绝入学2005.08.30;三、成都晚报:学生因患乙肝休学治疗 治愈返校学校拒绝接收2005.08.28。中学:一、金华日报:十五岁小三阳学生被学校退学2004.07.01;二、沈阳晚报:女高中生乙肝携带被迫退学2004.05.12;三、鲁中晨报:乙肝携带者康复返校遭拒 淄博市首起学生告学校案 2006.05.16;四、西部商报:“携带乙肝病毒”9学生娃休学2006.11.17;五、南方都市报:乌鲁木齐第15中学遣返19名携带乙肝病毒学生2006.10.10。大学:一、今日安报:河南一高校拒收乙肝病毒健康携带者2005.08.05;二、齐鲁晚报:58名高校新生被迫退学2004.10.16;三、燕赵晚报:一个乙肝携带者的悲情——学业、事业、爱情离我而去;四、燕赵晚报:携带乙肝病毒 50多大学新生遭遇休学2005.01.22;五、北京青年报:兰州某大学对“小三阳”的学生进行隔离管理2001.11.19;六、都市消费晨报:新疆大学令92名乙肝携带者新生休学2005.11.15;七、沈阳晚报:辽宁某大学令25名乙肝携带者新生休学2005.11.30;八、武汉日报:武汉一大学生被查出乙肝受刺激精神失常2005.11.01;九、都市消费晨报:新疆农业大学令64名“大三阳”新生休学2005.11.17;十、新京报:96名乙肝新生获北大入学资格 59人采取协议入学2006.02.21;十一、华商报:陕西工业技术学院遣返三名携带乙肝病毒学生2006.10.12;十二、华西都市报:携带乙肝病毒 山西农大29新生休学2006.03.08。研究生:一、京华时报:中科院半导所拒录“小三阳”考生2004.04.21;二、北京晚报:考研学子携带乙肝病毒不被录取状告中科院2002.08.19;三、 中国消费者报:南昌大学拒绝乙肝“大三阳”读研2002.09.27;四、华商报:研究生跳楼亡 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堪压力2004.02.07;五、新京报:厦门大学博士生上吊自杀 留下遗书称患有乙肝2005.02.03。该清单转引自央视论坛:http://bbs.cctv.com.cn/forumthread.jsp?id=9278339&agMode=1,最后访问:2008年3月28日。这份清单肯定没有穷尽所有携带者受教育歧视的情形,而且,2007年、2008年还可以继续让这份清单拉长。例如,中国青年报:云南曲靖乙肝歧视退学案开庭2008.01.09;大河报:5岁“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拒入园2008.02.29。 [9] 参见侯志阳:前注4引文;潘莉莉、潘荣华:前注4引文;陈飞:《反乙肝歧视——立法是保障》,《肝博士》2005年第3期。 [10] 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chinacdc.net.cn/n272442/n272530/n273736/n273781/n305053/n328570/10465.html。最后访问:2008年3月28日。HBV是乙型肝炎病毒的英文缩写表达。 [11] 参见陈立章、莫显昆、范学工:《乙型肝炎传播途径的研究现状及进展》,《中国医师杂志》2003年第8期。 [12] 参见罗中云、黄显斌:《专家称成年人不易传染乙肝》,载北青网:http://bkb.ynet.com/article.jsp?oid=12799043&pageno=1。最后访问:2008年3月28日。 [13] 本次问卷调查是于2006年10月1日-7日期间,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郑州五个城市展开。在每个城市分别发放问卷240份(共计1200份),回收1037份,回收份数最高的是北京(228份),最低的也达到195份(西安)。被调查者年龄分布为:15~19岁的占15.72%,20~29岁的占49.95%,30~39岁的占14.27%,40~49岁的占8.87%,50~59岁的占7.24%,60岁以上的占3.95%。年龄特点显示年轻人居多。被调查者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1.16%,小学程度的占2.51%,初中程度的占10.22%,高中(含中专)的占19.67%,大专的占15.33%,大学本科的占38.48%,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的占12.63%。教育程度特点显示高学历的居多。本次问卷调查未在中小城市、城镇以及农村展开。 [14] 中华医学会:《中国乙肝患者认知现状研究报告》,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chinacdc.net.cn/n272442/n272530/n275462/n275477/n292888/4771.html。最后访问:2008年3月28日。该研究报告也是建立在对大城市居民的调查基础上,这些城市包括:上海、北京、广州、成都、武汉和沈阳。 [15] 无论是笔者主持的调查还是中华医学会的调查,都不能说准确地反映了全中国的平均认知水平。毕竟,广大的中小城市、城镇和农村未在调查范围之内。本文的行文有便利的考虑,并不是在严格的意义上使用“国人的乙肝知识状况或认知水平”这样的概念。 [16] (明)王阳明:《传习录 卷上》。 [17] 参见《山东医药工业学校劝退58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载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o/2004-10-17/15283948137s.shtml。最后访问:2008年3月28日。 [18] 感谢“肝胆相照”论坛版主、北京益仁平中心的陆军先生提供《中国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2006年年度报告》。 [19] 参见鲍晓玲:前注4引文。 [20] 参见雷建华、杨旭、贺达仁:《从医疗技术层面分析“乙肝歧视”的原因》,《中国现代医学杂志》2005年第1期。 [21] 参见魏铭言:前注1引文。 [22] 参见陈立章、莫显昆、范学工:前注11引文。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研究都是在乙肝高流行区内进行的。[23] 参见前注10。 [24] “乙肝歧视的产生也并不仅仅是因为认知的错误,对此类传染病后期临床的恐惧也是很多人疏远乙肝 病人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原因之一。”鲍晓玲:前注4引文。“感染HBV后可能发生的种种结果自然使不少人产生‘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能躲就躲心理,‘乙肝歧视’问题发生和存在也就不奇怪了。” 雷建华、杨旭、贺达仁:前注20引文。 [25] 澳大利亚查尔斯•斯德特(Charles Sturt)大学文化风险研究中心主任黛伯拉•勒普顿(Deborah Lupton)在她1999年出版的《风险》(Risk)一书中指出,风险“已经成为恐惧、焦虑和不确定性情感的焦点之一”。转引自Frank Furedi, The Only Thing We Have to Fear is the “Culture of Fear” itself, http://www.spiked-online.com/index.php?/site/article/3053/。最后访问:2008年3月28日。 [26] 之所以说这是根本,可以对比一下感冒病毒传染。尽管感冒病毒通过日常接触传播的可能性远远大于乙肝病毒,尽管严重感冒而不及时救治也可能致人死亡,但感冒的极高自愈率或治愈率(即人类在对付感冒病毒上已经形成有效知识),使得人们从来不对感冒形成“风险恐惧”,也不会疏远和歧视感冒者。 [27] 参见喻佑斌:《信念与知识》,《哲学动态》1999年第10期。 [28] 参见[美]托马斯 S 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李宝恒、纪树立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年。 [29] 参见[美]沃勒斯坦:《知识的不确定性》,王昺等译,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页。 [30] 参见前注10、22及对应的正文。 [31] “近年来,能够解说歧视的最重要因素也许是信息费用。……如果经验告诉我(也许不正确)大多数迈锡尼人呼吸大蒜味都很重,那么拒绝加入接受迈锡尼人为成员的俱乐部,我就可以节省信息费用。”[美]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67-368页。 [32] 在笔者主持的问卷调查中,当被问及自己是否有权了解周围的人为携带者时,受调查者中43.3%的人认为自己有权了解,18.23%的人认为无权了解,26.33%的人认为此知情权只在周围的携带者病毒活跃时才存在。另外,还有11.67%人对此感到难以说清。当被追问如果自己感染上乙肝病毒时是否愿意让最亲近的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时,有42.72%的人表示愿意,32.79%的人表示不愿意,还有23.43%的人在此问题上选择了说不清的态度。由此数据看出,认为自己有权了解和认为愿意让他人知道的比例极为接近,但是,表示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比例明显高于认为自己无权了解的,将近1/3的人可能认为属于个人隐私。 [33] 参见前注22及对应的正文。 [34] “目前认为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方法是采取免疫接种的方法,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已被大量调查证实。在最近的一项调查中,随机抽样了1304名疫苗使用者,结果证实现有两种重组乙型肝炎疫苗保护率分别达 82.76%和 83.74%。北京、上海等地的调查结果也显示人群保护率为71.00%~85.00%。很明显,疫苗的护是有效的,但也是有限的,即存在疫苗无(弱)应答问题。” 雷建华、杨旭、贺达仁:前注20引文。 [35] 在笔者主持的问卷调查中,当被调查者被假定为学龄前儿童的父母、并得知托儿所或幼儿园里与自己孩子经常接触的同伴中有携带者时,9.83%的人认为托儿所或幼儿园应让乙肝儿童离开;19.09%的人决定把自己的孩子转到另一家没有携带者的托儿所或幼儿园;15.81%的人认为告诉自己的孩子尽可能远离乙肝儿童是更合理的做法;态度比较和缓的54.58%的人则认为,只要告诉自己的孩子适当注意防范即可,不能孤立乙肝儿童;另外,大约1.25%的人觉得采取给自己的孩子打疫苗、要求学园对乙肝儿童进行强制治疗等措施也是不错的办法。可见,虽然有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倾向于维护携带者的受教育权益,但是,仍有近30%的被调查者是准备或已经接收乙肝幼儿的教育机构可能失去的市场。[36] 参见[美]沃勒斯坦:前注29引书,第6页。 [37] 参见前注34。 [38] 参见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第13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9条第2款:“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39] 这种激励并不是走向海市蜃楼的虚妄旅程,看看前注35所引数据,有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选择“不能孤立乙肝儿童”,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的信念。 [40] 该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一则,这里的“患有病毒性肝炎”一词是不加区分地对待肝炎病毒携带者;二则,该条将病毒性肝炎定性为“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三则,留下了“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这一边界比较模糊的概念。[41] 该条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42] 该条第(一)项规定,“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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