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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于面对群众才能化解群体事件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9-03-26 18:03:41点击:0

23日晚在海南省东方市感城镇发生的不法分子利用一起学生纠纷,蓄意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制造了一起围堵、冲击镇政府和边防派出所的323”突发性群体事件,共造成财产损失100多万元,所幸无人员伤亡。截至24日晨1时许,事态已基本平息,感城镇的社会秩序趋于稳定,涉案村庄的群众情绪稳定,生产生活秩序恢复正常。(新华网325报道)

又是一起群体事件,自去年瓮安事件之后,群体事件频繁发生,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无论是瓮安事件、孟连事件、陇南事件,还是重庆、甘肃、广东等地发生的多起群体性出租车罢运、冲击党政及公安机关的事件,都有一个共同之处:群众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群众的呼声不能得到及时的答复,导致群众利用极端手段宣泄不满情绪,冲击党政机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中央党校党建部主任王长江表示:“多数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根本上在于群众的合理诉求的表达、反馈渠道不畅,长期得不到地方政府党政部门的有效回应,以致干群矛盾、商民矛盾持续累积,最终酿成冲突和对抗。”这反映出在一些地方,政府的民主意识淡薄,对百姓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同时不敢面对群众,从思想上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

而发生在海南的这起事件,据新闻发言人介绍,今年以来,发生在感城村学生身上的伤害案一共有4起,当地边防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虽然受理并且立案,但是直到323日下午才抓获1名主要涉案嫌疑人,当地群众尤其是受害人家属对派出所的办案效率非常不满。这就在人们的心中种下的发泄的火种,积聚的时间一长,在某个时间会突然爆发,造成无法预料的后果。这就与上面提到的政府官员不敢面对群众,不能把事情的原因解释清楚,如果当地的官员能及时向受害人家属说明办案的难度,并保证会全力办案,作出一点实际的工作,那么群众不会作出什么极端的事情的,大家都知道老百姓是最淳朴、善良的。

新华社贵州分社原社长刘子富在他的新书《新群体事件观》中,将瓮安事件定义为:“显然这是一起典型的群体性泄愤事件。干群关系已经由鱼水转化成了水火,而一旦群众走到山穷水尽别无路的时候,就会采取极端手段来泄愤。”他提出面对群体事件时要坚持“现场第一原则”,也就是说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应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解答群众的问题,疏导群众的情绪,化解一触即发的矛盾,只有这样才能将事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只有当我们的地方官员真正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时,我们才能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也只有到了那时,干群关系才能真正成为鱼水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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