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维:宗教立国的自由与限度:“美国例外论”的思想源泉
1974年的美国,似乎注定了是不平静的:理查德·尼克松在那一年因“水门事件”,不光彩地辞职;美国军队继续深陷越南战争的泥潭难以自拔,甚至越来越走近了那个灾难性的结局;而此时的美国大学校园,在很多教授看来,也正从学问的殿堂,堕落成了疯人院……正当美国社会处于危机之中时,美国著名政治理论家、历史学家、当代保守主义思想领袖拉塞尔·柯克出版了《美国秩序的根基》这部如今看来堪称经典的著作。作者自陈,他写作此书的目的之一便是,“帮助公众和大学生重新认识美国的道德和社会秩序”。
作为截至当时为止的半个世纪以来,世界上最强大和繁荣的国家,美国一直是众多思想家、历史学家和评论家探究的对象:究竟是什么,让这个曾经的殖民地保持了如此长久的活力、自由与繁荣?读过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一书的人或许会说,是美国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自然资源优势和独特的民情;有的人则认为,是特殊的发展机遇成就了这个国家;还有人会从民族构成的角度,分析移民传统给美国发展带来的巨大推动力。而在拉塞尔·柯克看来,美国强盛繁荣的主因,必须从这个国家的精神传统中去寻找,这种传统,就是“有秩序的自由观”。而这种“有秩序的自由观”的源泉,正是美国人的基督教信仰。有秩序的自由观,派生出了自由市场和有限政府的制度安排,而这样的制度安排,同时也是美国经济、社会和个人活力的保障。
作为“永恒之物”的秩序
在拉塞尔·柯克看来,人类社会如果要保持正常运行,就必须满足一些源自人性深处的最基本的需求,而对“秩序”的追求,正是人类最基本、最重要的渴望之一。在这里,柯克甚至引用了西蒙娜·薇依的一句话来强调秩序对于人类社会生活的意义:“秩序是人类的第一需要”。
那么,究竟何为“秩序”?或许可以从它的反面,即“失序”,来看看我们能收获什么。可以想见,如果一个社会处于总体性的失序状态,那么很多社会成员将消失;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中的大多数都处于精神上的失序状态,那么共同体的内在和外在秩序,大概也就无从谈起——即使有那么一点残存的秩序,也并不能长久维系下去。
总之,如今的读者,一谈起“秩序”,首先想到的大概就是“社会控制”这类带有贬义的词,而在柯克看来,这个词更多意味着一种系统的和谐机制,既可以指向个人品格,也可以用来描述共同体的存在状态。在这里,将“秩序”改为“有序”,或许会更为合适。一个有着基本的公民社会秩序的社会,正是作者眼中美国社会的典型模样。
作者认为,在秩序、正义和自由这三种良善社会的必要价值之中,秩序是居于首位的。理由很简单:只有在合理的社会秩序中,正义才有实现的可能;此外,秩序以及作为其表征的法律,能帮助我们免于无限度的自由所必然带来的暴力的侵袭。
作者如此看重秩序,大概还与他目睹过20世纪的悲惨历史不无关系。 “在过去的五十年里,许多国家的主心骨都失灵了。不过,一旦革命或战争摧毁掉某一既定的秩序之后,民众便发现,为了能够生存下来,重新寻找秩序就成为当务之急。一旦他们终结了一种旧秩序,革命者会进而命令构建一个新秩序——通常,新秩序比他们推翻的旧秩序还要恶劣。”
作者认为的“美国秩序的根源”,就是一种从耶路撒冷、雅典、罗马和伦敦成长起来的秩序的延续。或者说,美国秩序的根源,正是强大无比的西方文明传统,它的锚牢牢地定在了《旧约》中的先知时代,经过希腊罗马,到中世纪和宗教改革,再到近现代。所以塑造美国秩序的,既有耶路撒冷的信仰和伦理,雅典的理性与荣耀,又有罗马的美德和力量,还有伦敦这座近代城市代表的法律与市场……最终,这一切都融汇到了由新教传统肇始的美国秩序之中,让这个国度至今仍在散发出强大的感召力。
来自耶路撒冷的圣约观念
提起美国人的宗教传统,不得不从基督教的源头耶路撒冷说起。众所周知,北美大陆最早的白人定居者在“五月花号”上的约定,是美国社会的开端。正是这份约定,让美国社会自始就拥有了极为强大的遵守契约的传统。而这样的契约精神,其实是早就植根于这群先驱者的头脑里,其来源就是基督教传统以及它的前身——犹太教的“摩西五经”。西奈山上启示给摩西的道德诫命,对北美定居者的启示是,圣约不可违。
早在1630年,当欧洲清教徒向新世界移民的过程中,极富领导才干的平信徒约翰·温斯洛普就曾对着满满一船的信徒讲道,提醒人们,自己与上帝所立的圣约:“我们必须以彼此为乐,把别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休戚与共,甘苦同尝,事事顾及我们当下的使命和命运共同体,将我们团体的每个人视作同一个躯体的组成部分。”尽管有不少人在马萨诸塞登陆后不久就违背了这些原则,但毕竟从理念上讲,大家都认同这些原则,它也成了共同体的基本准则,成了构成美国秩序的核心内容之一。
这种秩序观也让美国人认识到,单就个体而言,人注定是脆弱和不完美的,人的失败也正是人罪性的体现。但也因此,人才具有了无法推卸的道德责任——对他人的责任。正是这一点,将人与动物区分开来。如果否认了人的道德责任,就等于否认了人的本性。
所以,即便到如今这个时代,多数美国人对法律仍持有一种视之为神圣的观念。而美国人这种对法律神圣性的理解,在柯克看来,多半是继承自以色列,而不是罗马。事实上,在《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中,很多人是律师出身,他们把法律视作实现上帝所要求于人的正义的手段。而这些建国之父们,对于人的罪性的认识,以及需要用法律去约束每个人的意志和欲望的信念,又是如此根深蒂固,乃至于连托马斯·杰斐逊这样的理性主义者都宣称,在有关政治权力的问题上,人们一定不要相信人的所谓良善,而是要“用宪法的铁链将他绑起来”。
同时,因为《旧约》的核心主题是“从奴役和压迫中得自由”,所以不少学者和评论者都认为,是以色列的遗产滋养了美国的自由。如果说,巴别塔故事警告人不要企图成为上帝,那么亚当和夏娃的故事,则让人们深刻地意识到自己的必死性,并且知道不能承认那不可能存在的地上乌托邦。《旧约》所宣扬的观念,既是对人间偶像崇拜的反省,又为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改善生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也正是因为这种观念的熏陶,造就了美国人身上浓烈的现实主义色彩,让他们不沉迷于令无数欧洲人着迷的空想,而是脚踏实地,为自己和家庭的美好生活而奋斗,因此才有了迄今长达一个多世纪的繁荣。
雅典和罗马的遗产
至于长久以来被视为西方文明另一个重要源头的古希腊,对于美国人来说,或许是教训大于经验的所在——希腊人由于好战和过于失序而带来的失败的教训,倒是能让美国的立国者们引以为戒。尽管雅典的建筑很美,但美国人早就看到,在这种美的背后,是无比巨大的代价:辉煌的伯里克利建筑群的建造资金是从雅典的盟友那里窃取来的,其实代表了一种贪婪的帝国主义,而在这些看似伟大的建筑物的背后,更有无数条因为轻信了雅典人而惨遭屠杀的古希腊其它城邦的人的性命。就雅典本身而言,它的“伟大时代”也只延续了不到五十年。对此,美国的建国者们自然不甚满意,认为美国理应找到更持久的发展道路。
尽管如此,在美国的政治秩序中,至今仍然可见古希腊秩序构建者梭伦的影响。这位卓越的立法者曾经为雅典制定了一部宪法,两千多年之后诞生的美国宪法,正是继承了它的审慎气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宪法中的制衡精神,以及在立法中强调不同利益群体和阶层间的妥协,这些似乎都受到了梭伦立法精神的影响。美国人或许不会忘记梭伦临死之前吟诵的一首诗里的几句:“如果你们正遭受苦难,不要责备掌权的神/因为他们本是善良的,而所有的错误都因我们自己/你们要将一切要塞置于他的控制之下/现在他的奴隶们必按他的命令行事。”
而在著名的希腊哲人中,美国秩序受到亚里士多德的影响,显然要远远超过柏拉图。其实,柏拉图本人并非被当代政治学家贬低的那种柏拉图主义者,他不是狂热计划的制定者,反而着力打开别人的眼睛,试图让人们看到更多的真实。像他的老师苏格拉底一样,他也试图通过深化希腊人对宗教的理解,来恢复希腊社会的活力——这也正是数千载之后,美国社会活力的源头——尽管以失败告终,但仍不失为一位将上帝作为万物尺度的智者。而且,柏拉图几乎所有的努力,都是志在恢复秩序——这在几十个世纪之后,同样被美国人继承了。
至于亚里士多德,美国人从他的著作中受益良多。亚里士多德在秩序观上的主要贡献,是提出了“中道观”,即应该通过避免过分和极端而实现和谐的秩序,维持私人和公共生活中的稳健或平衡。他还提倡一种融合了不同形式之优点的混合政府,集贵族制/寡头制和民主制于一身,这类政府一般由中产阶级主导——这些中产阶级,都是想要维持一个体面持久社会秩序的民众。
恰好,美国从一开始就基本是一个中产阶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独立的小农场主作为中产阶级的典型代表,占据了新英格兰和中部殖民地人口的大多数。在南方种植园,自耕农也占据着有选举权人数的多半。同时,主导美国城镇的,也是小商人和手工业者,中间阶层几乎囊获了美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当然,美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不可能实行像古希腊那样的直接民主,况且,直接民主也被认为是导致希腊失败的主要原因。实际上,美国宪法在制衡方面的精细程度,要超过梭伦制定的宪法,他们按照英国模式,在各州及联邦都建立了代议制政府体系,这套体系的核心元素——总统,参众两院、独立的司法体系——至今仍很少受到质疑。这样的政府组织形式,体现了“共和”这两个字的真义。
至于罗马,美国人从他们那里继承而来的最明显的遗产,无疑是“自然法”的理念和实践。西塞罗在他的名著《法律篇》中写道,最高法来自上帝,它的渊源比“成文法或国家的出现”还早,正义的缘起就在法律之中,因为法律是自然力量,真正的法律是智慧人的正义理性,是一种上帝的恩赐。
埃德蒙·伯克的社会契约观
在美国立国的过程中,不能忽视洛克的《政府论》的影响,但同时,也不应该忘记另一位同样重要的辉格党思想家埃德蒙·伯克。在柯克眼中,伯克那与众不同的社会契约观,也是孕育美国秩序的最重要的思想资源之一。
伯克在他《法国革命反思录》中,回应卢梭的追随者说,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确实存在,不过它并不是卢梭阐释的那种权利和契约。社会中确实存在一种契约、伙伴关系,但它不只是某种为了确保私人收益的商业机制,也不是卢梭的无限公意所表达的那种意思,那些权利不应当是冷冰冰的抽象概念,也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用来防范政府的侵害。伯克认为,如果单纯将自然权利压缩为诸如“自由、平等、博爱”或是“生命、自由、财产”这样的口号,就忽视了公共事务的复杂性,也把大多数伦理关系排除在外了。
伯克认为,“如果说公民社会有利于人,它所带来的所有好处就变成了人的权利。它是行善的体系,而法律本身不过是按照规则行善。”伯克追溯到洛克之前的共同体观念,一种比洛克和霍布斯的“个人”更温暖的理念,即,真正的社会协定是永恒的,它将死人、活人和尚未出生之人联结在一起。我们所有人,都是这灵性与社会伙伴关系的一部分,而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面向永恒的联系,这种带有超越性的永恒约定,乃是上帝命定的。
长达几十个世纪的基督教传统,就这样影响着当代美国的政治秩序和民众的精神世界,难怪连美元票面上都印着:“我们信仰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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