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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5 19:50:28点击:0次
2014年10月25日 08:40 来源于 财新网
案件当事人如果想上诉,在一定条件、一定范围内,既可以到省高院,也可以选择最高法巡回法庭,其将与地方司法系统形成一定的竞合关系,为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更广阔的渠道
【背景】10月23日,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会议公报中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今年6月,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前所长王公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最高法可能设立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大“巡回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旨在何为?巡回法庭又将对我国司法体制产生何种影响?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旨在推动司法“去地方化”,加强全国性司法系统的权威和影响力,防止规范秩序的碎片化。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巡回法庭甚至地区法庭的建立,将跟地方司法系统形成一定程度上的竞合关系,为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更广阔的渠道。同时,也为解决全国司法统一和地方自治的矛盾提供了有效方式。
季卫东指出,最高人民院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首要目的在于推动我国司法“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由于我国各级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都由对应级别的地方党委主管,在此体制之下,法院、检察院难以完全脱离地方政府管控和利益关联,司法独立和公正也难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推动司法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必须打破行政区划和司法辖区对应的藩篱,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构。最高法巡回法庭的建立,将对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此外,最高法巡回法庭的建立将利于增强全国性司法系统的权威和影响力。为了解决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难题,在今年6月出台的司法改革意见中,规定地方司法系统的人财物改由省级统管。这一定程度上可缓解司法地方化,但也易造成省级司法机关干预下级司法机关、省级司法权过于集中而全国性司法系统的功能反被削弱的问题。最高法巡回法庭的建立,将在地方上跟省级司法系统形成某种程度的竞合关系,有利于增强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使得全国司法统一获得较稳固的基础。
巡回法庭的建立,也将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权利救济渠道,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季卫东指出,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地方的派出机构,可以受理特定事项的案件,可以加强全国性司法系统的上诉审功能,必然会跟地方司法系统形成一定的竞合关系。“这意味着,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如果想上诉,在一定条件下,在一定范围内,既可以到省高院,也可以选择到最高法巡回法庭,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更开阔了,也在两套司法系统之间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压力,从而更好保障司法公正。”季卫东表示。
在国际上,日本等国土面积较小的国家往往采取的是比较集中的司法体制,而美国等幅员辽阔的国家则实行联邦和州两套独立的司法系统。我国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全国只有一套统一的司法体系,但由于幅员极其辽阔,必须兼顾地方司法的灵活性,因此,最高法巡回法庭的建立,将有效地解决规模巨大的单一制中央集权下司法统一和地方自治的矛盾。
季卫东表示,目前关于建立巡回法庭的细则还未出台,如何对巡回法庭跟最高法、地方司法系统的关系和功能进行区分定位成为关键。“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将代表最高法发挥终审功能,但它是跟最高法处于同一层级、行使相同职能,还是行使部分职能?其司法管辖范围如何确定?跟地方司法体系究竟形成何种程度的竞合机制?审判标准是否会出现全国性法律与地方法规之间的适当区别?诉讼当事人在巡回法庭和地方司法系统之间拥有怎样的选择权?这都需要理论上的进一步推敲和制度上的周密设计。”季卫东指出。■
(财新记者 孙文婧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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