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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宁:什么是共和?──宪政+民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5-10 10:58:23点击:0



在当今常用的政治语汇中,“共和”一词,人们最耳熟能详却又不甚了解。长期以来,共和的内涵被模糊,共和的理想或被淡化、遗忘,或成为到处被滥用的虚名。“共和其名、专制其实”的事例也比比皆是。有些国家叫民主共和国,有些国家叫人民共和国,还有的国家叫人民民主共和国。虚幻的人民民主共和国家,既不民主,也不共和,更无关人民。尽管这类政权上都贴着“共和”的招牌,但它们既不是(公)共的政权,也不是和(平)的政权,而是“窃天下而私之”的政权。

共和作为一种政体并不是现代的崭新发明。古希腊、罗马和意大利中世纪的一些城市都曾实行过共和。在人类政体的演化过程中,共和政体是作为政权私有的君主专制政体的直接对立面出现的。在近代和当代,共和更是被普遍视为一种高于君主制的政治理想。在现代世界,废除君主帝制之后上台的政权竞相以“共和”自命。即使一些专政的国家,也挂上“民主共和”或“人民共和”的旗号。另一方面,在今天,一个有“君主”、“皇上”的国家,也不一定不是共和的,例如,英国、西班牙、比利时、日本等等。这些国家虽然有君主,但君主不是政府首脑,只是国家元首,没有实权,故常常被称作“虚君共和”。

人们常常以为,实现共和是一件极其简单的事情。只要推翻了帝制,就自动得到共和。只要把国号从“帝国”改为“共和”,把国王或皇帝的头衔换成总统或主席,把首相改为总理,把大臣改为部长,君主政体就轻而易举地变为共和政体了。如果把秦始皇改成秦朝总统,暴秦就是共和国了吗?事实并非如此。废除帝制不等于建立共和。并非除君主制之外的一切政体都是真正的共和政体。如果共和与否仅仅是个名称之争,而不涉及制度与治国方式的内涵变化,那么,共和还是一种值得追求的理想吗?显然,实现共和比国号的易名改称要复杂得多。

那么,共和政体有哪些根本特征呢?

共和政体,首先要“公”。共和的根本原则是“天下为公”。相对于君主和独裁者的“家天下”、“私天下”、“党天下”,共和的天下是公天下。这意味着共和政体应是公平、公正的政体,是体现正义的政体。共和的理念认为,只有公天下才是符合公义的天下。共和政体要求政府须是公共的、公平的、中立的,即政府必须为所有人的利益服务,而不能只为少数当权者的利益服务。在主权私有的君主政体下,江山是帝王的、国家的管理是皇族的私人事务。在共和政府之下,管理国家是公共事务,每个公民都有发言权。共和政体认定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理应得到平等的对待,享受同等的权利与自由。这样的天下是按照自由、公平、正义的公义原则来治理的。

共和政体,其次要“共”。共和政体,顾名思义,意味着天下是天下人“共”有的。在共和政体之下,天下、江山是全民共有物,不属于一人、一家、一党、一阶级,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共和之下,用政治术语说,每位公民都是国家的平等主权者;用经济术语说,每个公民都是国家的股东,而且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共和意味着统治权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分享,意味着政治权力对全社会平等开放,且不得排除任何所持意见与统治者不同的少数一方。因此,共和容不得任何人独霸主权、容不得一人、一家、一党私霸天下。共和不允许主权私有,不允许将主权私相授受。

共和政体,还必须“和”。如果说暴力是专政政体的治国方式,那么和平则是共和政体的治国方式。这就是说,共和政体不能建立在枪杆子之上,不能是一部分人用武力对另一部分人实行专政。每个公民作为国家的股东,以伙伴的身份和平相处,而不是统治者用暴力来统治,实行专政。因此,共和容不得专政。在共和政体之下,公共事务是用和平的方式管理的,政治异见与冲突是用和平、理性的手段解决的。镇压、消灭政治意见不合者的做法是与共和政体的原则格格不入的。用暴力来维持政权的做法都是对共和的最严重践踏。

共和意味着放弃用武力作为解决政治歧见或取得权力的手段,用和平的方式参与和处理政治事务和政治纠纷。孟德斯鸠断言,共和的精神是和平与宪法。所以,共和政体不能行霸政、暴政。实行专政、诉诸暴力的政体是假共和。在对共和政体的衡量中,“共”是以“和”为先决条件的。无和,必然无公、无共。

共和的必然性来自于人性的深处,是由人的本性、人的价值决定的。也就是说,人必须作为目的而不能作为手段加以对待。人的生命具有同等的价值,故必须受同等的尊重与对待。故“共”的正当性来自人格的平等,“和”的正当性来自保护人之生命价值的必要性。共和国是“民国”,不是“君国”;是“和国”,不是“武国”。

共和首先是一个理想。要把共和的理想落实为共和的政体,必须要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共和政体有这样一些制度特征。

第一,选举制与限任制。共和之下的执政者只能用定期选举的方法产生。因此,共和政体须有一套选举制度,以便举行公正的、自由的、定期的选举,各党派轮流坐庄,从而排除了个人终身任职与政权世袭的可能性。

第二,代议制。共和国有一套自下而上的代议制度,公民通过选举选出议员和执政者管理国家,建立代议政府,从而排除单级的、纯粹的直接民主。在这种政体下,对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至高无上,其特征是:宪政、法治、通过代议制度的自治、对自由的信奉。美国的联邦党人甚至认为,代议制政府就是共和。

第三,分权制。实行一套严密的分权制衡制度,以防止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或某个部门手里。政府权力按性质可以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彼此独立、相互制约。所以,分权制衡是现代共和制的普遍原则。只有这三套制度齐备的政体,才称得上是共和的政体。共和的这三项特征,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共和制便没有建立;其中的任何一个受到破坏,共和制便不复存在了。

在现代政治中,共和与民主宪政连在一起密不可分。但是,共和不等同于宪政,也不等同于民主。共和的理想独立于宪政、民主,但是共和理想的实现又离不开宪政、民主的制度。具体地说,共和是通过宪政与民主来实现的。

共和不仅不等于民主,而且还与纯粹的、作为多数人统治的直接民主有着根本的冲突。民主只是决定领导人的产生,它甚至不能按多数人的意志随时改变选举的规则。在纯粹的民主下,多数人统治少数人。而在共和下,每个人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现在的代议民主不再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故与“共和”同义。所以,“民主共和”这个说法,要么是自相矛盾,要么同义反复。“人民共和”这个说法,则完全是自相矛盾的。人民作为特定的政治术语,指全体国民中的一部分。就算政权属于人民,那也是部分人的政权,因而不是共和的。在现实中,当人民与共和连用的时候,当民主共和连用的时候,既没有民主也没有共和,更没有人民当家作主。

共和理想的落实离不开宪政、民主的制度。共和的国家,离不开对人权的保障和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严格的共和制对政府和人民的权力都加以严格的限制,不允许任何一方坐大。

当今民主政体是已经把共和与宪政纳入进来的广义的民主政体。共和要求政府领导人不能终身、世袭,这就需要民主来定期选举。共和不允许任何人独霸天下,哪怕这些人是在民主选举中产生的多数派,这就需要宪政来对多数人的权力加以限制。所以,现代的共和只能是民主的、宪政的。所以现代代议政体的精髓是共和政体,而非少数服从多数的纯粹民主。从这种意义上讲,共和比民主更为根本。

在今天,共和政体不等同于直接民主、纯粹民主、全面民主,而等同于自由民主、宪政民主、代议民主。可以说,共和=宪政+民主。

(作者刘军宁,北京大学政治学博士,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著有《保守主义》、《共和·民主·宪政》、《权力现象》等。文中所述仅代表他个人观点,您可以通过新浪微博与作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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