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2 11:26:26点击:0次
不要和苏宇比无聊,他总有办法比你更无聊;作为高端蛋疼协会的终身会员,研究如何扯蛋才能更蛋疼是他的永恒职责。下面,就是一篇无聊之极的日志——《我心目中的十大法学家》。我们信奉:惟有严肃而空洞的无聊,才是无聊中的极品,无稽中的战斗机!
10.基尔克
假如你有幸读到他的《中世纪政治思想史》和《自然法与社会理论:1500-1800》,你会惊叹这人的渊博学识——这是那个时代德奥顶尖法学家的普遍功底。基尔克、施米特、凯尔森、耶利内克等,个个领先其他国家几条街。基尔克是一位极具创见和理论构造能力的法学家——不,是思想家,在同时代的法学思想家中,或许只有施米特能成为他的对手。这里之所以选入基尔克而非施米特,并非学识上的高下,而是我个人认为他们所存在的心态和境界上的差异。
法学本科生只要学过民法,至少是知道他的“法人有机体说”——那是基尔克团体法理论的冰山一角。开宗于阿尔特胡修斯、大成于基尔克的团体法理论,在基尔克那里不仅仅是一个民法学上的抽象教条,除了用作民法中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的法解释理论基础外,它更是一道生猛的公法原理,由此化生出其独特的国家理论:由单个团体开始,直至更高层次的团体,直至国家。一个从下而上反转的正当性图卷,带来的是前所未有的思想冲击。在此之前,国家从汇聚的个体意志和个人的自我完善中获得正当性,然后层层转授、传递到其下属的团体;而在基尔克这里,具备人格性的团体才是正当性的第一阶,它们的正当性甚至足以源生和对抗国家的正当性。在国家和团体、团体和成员之间,不是用契约来解释,而是用人格的多重性来支撑。同一时代如此建构国家理论的还有普鲁斯。这一理论影响至今,因为循着这条道路走下去的埃里希对后世的影响非常深远。
至于基尔克在民法和历史法学派上的贡献,不用我多说。为民法典“添加几滴社会(主义)的润滑油”也成为富有影响的经典举动。实际上,从日耳曼方向对罗马私法发出最有力冲击的,正是基尔克,“社会”对“个人”的修正,同时也是日耳曼精神对罗马法的重要调整。正因如此,基尔克才被看作当时德国法学救赎级别的人物,其注重社会取向和团体法理的特质,对后世的公私法发展均产生了重大影响。排列我心目中的十大法学家NO.10。
9.温德夏特
这又是一位德国法学巨擘,不得不感叹一战前的德国法学界真是群星闪烁,渊深海阔!温德夏特是谁,自不用我多说——《德国民法典》的头号功臣,潘德克顿学派的代表人物。可以说,温德夏特本人代表了人类法典化的最高成就,尽管《德国民法典》是汇聚众多巨星级法学家的努力、经过漫长的编纂与修改才完成的。
因为温德夏特的存在,才使法学充满了层次感。他把实体-诉讼两层次的法学变成了三个层次,而千变万化、充满深邃闪光的正是“请求权”这个中间层。可惜它的内涵和意义直至最近才刚刚开始被中国法学界正确认识。我对温德夏特大师构造出请求权层面由衷叹服。至于其他的成就和著名主张,例如效力前件说、“客体是物”说、效果前提说等等,实在难以一一清点。他将主观权利的意思力作为整个私法的纲领,使得整个体系及其所有层次立即有了一条逻辑清晰且融贯有力的主线。说他是近代概念法学的头号巨匠毫不为过。排列我心目中十大法学家NO.9。
8.洛伦茨·冯·施泰因
抱歉,排第8的还是19世纪的德国人。这位施泰因不仅仅是一位法学家,还是社会学的创始人之一,行政学的大师,政治经济学早期的重要人物。与马克思同时代,在德国的影响也与马克思并肩。他是“社会行政”、“社会民主”和“社会国”的首倡者,“利益互动之社会秩序”的先声,福利国家思想的先驱。他的论证与观点比当代学者领先了整整一个世纪。如果谁能给我搞来一本他的《行政学》(Die Verwaltungslehre),我可以请他在顺峰吃饭。
在法学方面,他延续了主客二分的法哲学观念,但力求将其融洽起来。与施塔尔等将“精神”和“世界”相对立不同,他的“法律概念”(Rechtsbegriff)不仅仅是法权本身,而包含了“生活关系”——注意,在施泰因的学说里,法律关系(Rechtsverhältnis)与生活关系(Lebensverhältnis)不是并举的,法律关系必须包含相应的生活关系才能成立。因此一个法权,客观上来讲因为生活关系的不同就有了多种状态,而国家有义务保护每个人的充分自由和人格,就必须完善这种生活关系。这是施泰因法哲学的一个最简版,实际上要精深和丰富得多。OK,十大法学家之洛伦茨·冯·施泰因,排列我心目中十大法学家NO.8。
7.格老秀斯
大名鼎鼎的格老秀斯,在任何古今十大法学家评选中,都完全有资格上榜甚至占据前三,甚至可能有人将他排在第一位也不为过。他在法学思想史甚至人类思想史上是一颗划时代的巨星——因为在早些年的通说版本中,思想史的中世纪与现代的第一个分界点正是格老秀斯(格老秀斯以后才是霍布斯);现在则可能更倾向于划到马基雅维里那里。
格老秀斯的思想不用我多介绍,如果想看概述版,自己翻开任何一本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材,翻到格老秀斯那一章就行了。写完这句话我为求严谨,翻了一下高教的红皮本——我靠,居然没有!
现代国际法之父、近代自然法第一位先驱、社会契约论的重要翻版者格老秀斯,排名我心目中的NO.7。
6.边沁
其实我很想把柯克上榜,因为在英美,柯克大法官的历史地位是极为显赫的。但是,如果没有英美的政治经济强势,柯克能在思想史上留下什么样的位置呢?我觉得他将默默无闻、销声匿迹。因此,我还是选择了学术影响更浓厚的边沁。
我对边沁的注意是在读研以后,此前只知道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一天翟老师和我们谈到实证主义法学,我刚说了个“奥斯丁”,翟老师就说:“呵呵,奥斯丁只是小鬼,边沁才是大王!”并向我们介绍了哈特晚年潜心专攻边沁的情形。再后来,我读到边沁的法学作品后,发现边沁的强大远远超出了自己此前的想象;同时,边沁的晦涩玄奥也远远超出了自己此前的想象。
写到这里我随手翻开了身边的《论一般法律》,随便翻开一页,好——第67页,请跟着边沁的语言绕来绕去吧!这不是翻译的问题,边沁的英文原版也是这个写作风格。我特别能理解这种风格,因为我自己以前也是这么干的,知道怎么样把绕得昏天黑地的一堆抽象概念所构成的网络还原为一个具体的精神过程。再随便一翻,第156页,这一页倒是很好理解,但你会发现一堆的新奇定义——那些定义在别人只是有一点模糊的感觉。能够将生活中的不同事物清晰地抽象为一个个概念的人,绝对是思想天资很牛逼的人。
边沁就是这么个天才,他上本科时就开始这样信手写东西,一直到老;他可以无穷无尽地创生新的概念和新的思想,然后犀利地细分和切割他所面对的世界,真正完成了“分析”过程。我曾经试图把他创造的概念分类归纳整理好,这是非常有用的分析工具,但可惜种种原因耽搁了没做完。他和黑格尔一样,对得起“渊深海阔”这四个字。一人开两大宗(功利主义与实证分析法学)的天才边沁,排列我心目中十大法学家NO.6。
5.普赫塔
什么叫“体系”?在法学家中,回答这个问题的第一位大宗师是普赫塔。我将普赫塔列在格老秀斯和边沁之前,是出于我个人对体系的推崇。在我看来,一门学科没有“体系”(不是我们平常随口泛滥的“体系”),根本不能成为一门学科,只是针对一个领域的知识和观点集合。
普赫塔远不是建立法学体系的第一人,但却是明确提出体系论、建立正宗概念法学的第一人。他是最纯粹的通过演绎方法来创建法学体系的人。在今天,普赫塔就如一座孤独的圣像,高高地总瞰着卑微的尘世。许多后世的法学家都选择批判他,甚至以批判他作为成名的阶梯,一来是因为批评一个“唯心主义者”太容易了,二来是因为普赫塔的地位太高(接的是萨维尼的教席)、影响太大。但从另一个方面看,只有普赫塔的法学才能被称为法学,当它下降到柏拉图所言的“洞穴”,就产生了无数种我们看到的影像——也就是世俗的、现实的法学。整个潘德克顿学派、整个概念法学,奠基于普赫塔之手。
懒得写了,没时间写完普赫塔的“概念金字塔”。普赫塔,排名我心目中十大法学家NO.5。
4.苏瓦雷茨
西班牙法学家的两大翘楚:维多利亚与苏瓦雷茨,两者都有震撼性的划时代思想:前者是普世人权、主观权利,后者是国家契约、意志行为。基本上提到西班牙法学,必提萨拉曼卡学派;提到萨拉曼卡学派,必提苏瓦雷茨。作为社会契约论的真正起点,单这一条就足够他入选十大法学家之列。现代的一切政治制度和公法原理,扯来扯去都离不开契约论思维,因为现代的正统学者——自由主义政治学家和法学家,在本质意义上都以契约论思维为根基。实际上,契约论可以说是近现代法学和政治理论最伟大、最辉煌的成就;此外一切重大成就几乎都属于古典思想的衍生物。这足以使这位一代宗师自豪。而且他不仅抽取了契约论这个基本逻辑,还对契约论的结构作了进一步的深入区分,一直影响到阿尔特胡修斯、卢梭以及后世契约论者。
除此以外,苏瓦雷茨还有许多惊人的成就跨越了国界。在他那里,意志因素在法学中开始冒头,尽管这一进程开启于马西利乌斯,但苏瓦雷茨是将意志打造成法学核心要素的第一人,通过意志行为可以完成权力的构造和权利的证成,为近代公法学和私法学奠定了唯一的出发点。结合他对实证法的区分与突出,可以说,在法学世俗化的里程中,苏瓦雷茨迈出了最后决定性的一步。除此以外,苏瓦雷茨还是国际法和法律解释方面的大家。在我心目中排列十大法学家NO.4。
3.阿尔特胡修斯
如果你觉得这个名字太长太难记,不妨简称为“阿胡”。把阿胡放在边沁之前、位列三甲,实在是因为他有着极为骄人的成就。
但凡学界一位十分彪悍的牛人,专门写一本关于另一彪悍牛人的书或专门做另一彪悍牛人的研究,基本可以判定后者至少在某一时期内是前者的偶像,而且让前者受用终生。这样的例子很多,例如哈特写边沁,奥克肖特写黑格尔,皮尔士研究黑格尔,马克思写黑格尔,科耶夫写黑格尔,施米特写霍布斯,福柯写霍布斯,等等。前面排名第10的基尔克也专门写了部书——写的正是阿尔特胡修斯。其实不仅仅是基尔克,众多法学大家,也日益重新注意到这位久已被遗忘的泰山北斗。在卢梭与基尔克之间,他似乎被遗忘了太久太久……
阿胡有什么特别经典的创见?我直接抄基尔克书的目录吧,一共六个大的development:(1)religious elements in the theory of the state(这里主要是受加尔文宗的影响,对国家理论进行“去神学化”);(2)the doctrine of the state-contract(社会契约论的中期版本,比苏亚雷兹略晚,关键是添加了社会契约的层次,增加了一层任用契约);(3)the doctrine of popular sovereignty(这又是卢梭的先声,现代国家最为基础的第一要义,人民主权啊!);(4)the principle of representation(代表制!);(5)the idea of federalism(联邦!);(6)the idea of the legal state(法治国家!)。
实际上,这样超级强悍、开创大时代的人,列到前二是完全没有问题的,要不是我对法律行为学说的特别偏爱,阿胡直接就应该列第二。阿尔特胡修斯,委屈地位列我心目中十大法学家NO.3。
好了,下面的前两位,相当于法学家扑克中的小王和大王,如果说前面的法学家都是称“帝”称“宗”的人物,下面这两位是可以称“祖”的,请看——
2.世祖:萨维尼
萨维尼牛逼不?当然牛逼。所有法学院学生都知道萨维尼牛逼,但不知道老萨到底有多牛逼。如果你做过法学思想地图,你就会发现,几乎在所有重要理论脉络往上追溯,在某个阶段都要收缩到一条线上——萨维尼。往前,他尽收前面若干世纪法学家们的万千气象;往后,他的理论开枝散叶,无数法学家从这里直接或间接吸取大量养分,造就了一代又一代的现代法学学者,后面许多法学大家,像普赫塔、施泰因、温德夏特、基尔克、埃利希等无不受到老萨的深刻影响。普赫塔和温德夏特还是萨维尼的学生。
萨维尼最牛逼的并不是他的历史法学立场,尽管他确实是历史法学派(由胡果开宗)的第一代表人物;也不是当时非常犀利的“法律发现”论,更不是小打小闹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国际私法)、物权行为理论等,尽管在世界法学范围内创立任何一个这样的理论对于我国法学家来说都已经可以迈入经典殿堂。萨维尼最牛逼的是,他将当时粗糙初生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一举精炼而提升为法学中的核心概念,从而大大改变了整个法学的风貌。他为法学建立了一个统一的技术骨架,从注释法学派以来一直或陷入散漫琐碎、或陷入经院抽象的法学,至此才有了一个经世致用、贯通法理与技术的框架,此一框架为民法、行政法所采纳,也曾很深地影响了商法学和法理学的理路。很可惜,今天缺乏了这样具备高度理论抽象能力的大师(罗可辛除外),也没有人认真地更新这个还很有生命力的基本框架(大家都急着以批判为能、以批判为乐),使得传统部门法学的新兴部分和新兴的部门法学呈现一盘散沙状态。《现代罗马法体系》八卷内容之经典,影响之深远,几乎可以称为19世纪和20世纪上半叶法学家的圣经,是我们的旧约。
萨维尼,排名我心目中十大法学家NO.2。
1.太祖:伊内留斯
现代意义上的“法学”在伊内留斯手中诞生。伊内留斯将法学从修辞学的石榴裙底解放出来,宣告了法学王国的独立。他的研究覆盖当时的全部法律领域,法学的基本方法和风格也由伊内留斯开始——不仅仅是一个注释法学派,早在伊内留斯的注释中就包含了大量论理性的教义,逐渐由后世的学者发展成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由此成就了其万法归宗的荣耀。
伊内留斯的伟大远不止于此——也正是因为有此人,才有了现代大学。世界第一所现代大学——博洛尼亚大学,就是因为他的声名远远超出了疆域的界限,欧洲各国成百上千的才子跑去听伊内留斯讲法律,人多了抱团扎堆,建立山北和山南团体以求互助,然后才形成了大学。由伊内留斯送出的博洛尼亚毕业生很快就燃起了整个欧洲的法学之火。伊内留斯本人则被称为“法律之光”,在法学界,类似于为人类盗来火种与光明的普罗米修斯的地位。他的注释法学与我们今天所谓法学教授对文本的抠字眼解读不同,前者极为理论化,使用的是和当时阿伯拉尔一类大思想家同样的逻辑体系,并且辅之以精深的修辞学基础,真正成就了法学的“方法”。
尽管我对伊内留斯的学说毫无了解,但由所有的介绍资料看来,他在法学界开天辟地的太祖地位无可撼动(格拉蒂安犹在其后)。排列我心目中十大法学家NO.1。
此外还有一些巨牛的法学家我未曾接触过其一星半点的作品和比较详细的二手综述,如巴托鲁斯,巴尔德斯,罗伯特·冯·莫尔,J·S·皮特,布莱克斯通,庞德(这两个纯粹是偷懒),格兰维尔,等等,所以这个榜是很不全的;另外一些思想家的法学修为也很牛,但并非以法学为主领域,如康德、黑格尔、马克思、马克斯·韦伯等,也就不列入了。至于古罗马法学家,无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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