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犯罪学》前言
————为什么创建《国家犯罪学》
蒋福财
国家本无罪,国家必有罪。
国家本无罪,是国家的自然属性决定的。国家必有罪,是国家的人文属性决定的。
从理论上说,犯罪形式上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但犯罪本质上是严重破坏秩序的行为,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不仅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会违反法律和秩序,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会严重危害社会,而且,国家也会违反法律和秩序,国家行为也会严重危害社会。所以,国家犯罪是符合理论逻辑的。
从实践上说,应该没有人否认二战中德国和日本对邻国发动的侵略战争是一种国家犯罪。如果肯定这是一种国家犯罪,如果国家发动的这种侵略战争是一种国家犯罪的话,那就说明国家犯罪是现实存在的。那么,国家发动的这种侵略战争行为可以构成国家犯罪,国家进行的其它活动也有构成国家犯罪的机会和可能。因此,由此可以推断国家犯罪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是否认知到国家犯罪而转移的。如果否认这是一种国家犯罪,如果象二战中德国和日本对邻国发动的侵略战争都不算是一种犯罪的话,试问,世界上还有哪一种犯罪行为对人类社会、对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对任何一个国家的人们的危害性超过了这种大规模的侵略战争?所以,不能否认国家犯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成立的。
人是地球的主宰,地球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因此,地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保护地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离开了地球,至少目前还没有一个适合人类生存的其它星球。虽然地球上的人类社会分化成为了许多国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立的国家领土,都具有各自独立的国家主权和政权系统,都具有各自的国家利益。但是,由所有国家和地区组成的人类社会还是必须共同依赖同一个地球,依赖一个统一的人类社会。所以,世界上所有的国家、所有国家的人们、整个人类社会是具有共同利益的基础和需求的。因此,为了保护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为了保护世界各国国家利益的需要,为了保护世界人民权益的需要,国际社会所有成员、所有国家、所有个人和组织参与国际活动、进行国内活动、进行一切活动,都不能没有规则和秩序,都必须遵守一定的秩序,捍卫一定的利益,恪守一定的道德,遵循一定的规律和趋势。国家不遵守这些秩序、道德、规律、趋势、利益,一定会破坏人类社会共同利益,应当受到惩罚和制裁。
国家只是人类生存的一种状态。无论国家是否存在,人类都需要工作和生活,都需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人与人之间、人与各种组织之间,都还会产生各种关系和发生各种交往。人们在工作和生活过程中,参加各种活动、发生各种交往时,不是完全没有规矩和秩序的,而是有一些最基本的规律和规则在约束着人们的各种活动。人类社会基本道德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就是这些规律和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种高级状态,是人类社会自行选择的必然结果。人类选择组成国家,是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对秩序的高级要求和必然要求。人们需要国家这种实体来建立和维护人们工作和生活的秩序,需要国家来保护人们的利益。人类社会进入国家生活状态后,国家就成为了一个国家所有公民利益和诉求的集中代表和依托对象。因此,国家不仅要维护国家利益,还要保护公民个人权益,这是国家产生和存在的必然需求。
国家犯罪是必然的。国家产生于人类社会,国家仍然由人来建立和治理。但是,人总会有自己的思想和利益,人与人之间的思想和利益也会有所差异。因此,建立国家和治理国家的人,对于治理国家的方式、过程、行为会有不同的理念和价值。当建立国家和治理国家的人能遵守国家产生和存续的规律、秩序、道德、利益、趋势时,国家的理想状态就能得到实现,国家就能最大程度地遵守规律、秩序、道德、利益、趋势的要求。然而,由于个人思想和利益的影响,由于建立国家和治理国家的人们的思想和利益也不能实现一致,治理国家的人们的思想和利益与国家理想和利益也不可能实现完全的一致。因此,国家永远不可能实现理想的国家状态,在治理国家的实践过程中,总会出现与规律、秩序、道德、利益、趋势不一致的行为和现象,总会出现违反规律、破坏秩序、悖离道德、损害利益、违背趋势的现象,总会出现与国家责任和义务相背离的行为和现象。所以,国家犯罪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根源。国家犯罪是破坏规律、秩序、道德、利益、趋势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对规律、秩序、道德、利益、趋势的根本性破坏,是对国家责任和义务的重大损害。由于国家犯罪对规律、秩序、道德、利益、趋势的破坏,由于国家犯罪对国家责任和义务的损害,人们将不再敬畏规律、秩序、道德、利益、趋势,人们将不再信任国家,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就不可避免地会违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规律、秩序、道德、利益、趋势要求的法律,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国家破坏规律、秩序、道德、利益、趋势的行为,不仅构成国家犯罪,还是一切犯罪产生的根源。
国家犯罪是危害人类社会安全和利益的最大威胁因素。国家犯罪会违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会损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会破坏人类社会基本道德、会破坏国际秩序、会破坏社会文明发展趋势、会破坏国家治理秩序、会损害国家利益、会侵犯公民权益,而这些发展规律、共同利益、基本道德、国际秩序、社会文明、国家治理秩序、国家利益、公民权益都是人类社会安全和利益的前提和基础。
个人认为,现在的法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的研究都走进了一个没有回转余地的狭窄空间甚至是死胡同,如果不进行突破,不仅理论上很难再有发展,而且建立在理论基础上的实践活动也很难有本质性的进展。社会科学的研究必须开拓具有人类社会共同利益视野的新空间。
法学不能仅研究公民个人或组织犯罪,也不能仅研究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更应研究国家犯罪。只有深切地摸清了国家犯罪的大部分问题,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公民个人或组织犯罪、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治理国家的水平,预防和减少国家犯罪,保护人类社会共同利益。
法治是预防和减少国家犯罪的有效手段,也是提高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法律不仅是国家治理秩序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守法律是国家、国家行为主体、公民和组织的行为最低底线。只有国家、国家行为主体、公民和组织都遵守法律了,国家、国家行为主体、公民和组织遵守国家治理秩序才成为可能,遵守国际秩序才有基础。因此,法治是国家、国家行为主体、公民和组织在现代社会的基本追求,法治是预防和减少国家犯罪的有效手段。在国家还不能完全自觉地遵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人类社会基本道德、国际秩序时,还不能完全自觉地维护人类社会共同利益和社会文明发展趋势时,还不能完全自觉地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时,法治就成为了人类社会发展现阶段的最高追求。但是,即便是最基本的法治,也还没有成为每个国家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在很多国家中,法治还只是人们的理想。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法治一定会在绝大多数国家实现,这是社会文明发展的根本方向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必须要求。
国家犯罪与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责任和后果是不一样的。国家公职人员、国家机关等国家行为主体代表国家履行国家治理和对外交往职责时的行为是非个人行为,是代表国家意志的国家行为,应当由国家来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当国家行为主体履行国家治理和对外交往职责过程中违背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违反了人类社会基本道德、损害了人类社会共同利益、背离了社会文明发展趋势、违反了国际秩序和国家治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侵犯了公民权益时,国家行为就构成了国家犯罪或类国家犯罪,由国家来承担国家犯罪的主要责任和不利后果。
国家犯罪伴随着国家产生以来就一直客观地存在着,但是,追究国家犯罪的责任却在二战之前很少被有效实践过。二战结束后,对德国和日本武装侵略他国、屠杀他国人民的国家行为就被国际社会作为国家犯罪而被追究过国家犯罪责任。然而,国家犯罪却至今还没有被正式地提出过系统概念和形成独立的理论体系。但是,国家犯罪系统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是形势所趋,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作者推出《国家犯罪学》,提出作者个人关于国家犯罪系统理论的思考,这些都是全新的观点。《国家犯罪学》是否谬之千里,还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能否得到社会的认同,这些都尚需时间检验。但是,作者认为,《国家犯罪学》作为一种全新的思想,无论是否完全正当、合理,都同样难得可贵。因为任何思想火花的产生,它的原型都是简单的,甚至不一定正确,但它带来的影响却是不能磨灭的。真诚地希望《国家犯罪学》能为提高治理国家水平服务,诚挚地希望《国家犯罪学》前进的道路越走越宽广。
蒋福财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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