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们熟悉的关于社会形态的五阶段论,西周曾被认为是奴隶制社会,后又被认为是与欧洲中世纪相近的封建社会。可是,近年来欧洲史学界的研究表明,Feudalism(封建)作为一个学术范畴的正当性已经被摧毁。哥伦比亚大学东亚语言和文化系的李峰教授研究中国早期历史和考古多年,其著作《西周的灭亡》和《西周的政体》先后在国内出版了中文本,他在书中指出,由于Feudalism的致命缺陷,对西周封建说这一概念的颠覆也势在必行了。
周宣王四十二年逐鼎铭文拓片,文中出现“建”字
乾隆初年出土于陕西宝鸡的散氏盘铭文中出现“封”字
您在《西周的政体》一书中,对“西周封建论”提出了激烈的批评,我们注意到,您指出在西方史学界,所谓欧洲中世纪“封建”的基础已经彻底动摇了,这是不是您对“西周封建论”提出批评的起因?
李峰:可以这样说。不过,我想首先说明一下表述的问题。“封建”这个词是战国时期思想家的创作,讲的是西周早期所谓的“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左传》语),从而形成了西周国家的基本国家体制。当然,“封”和“建”这两个字在西周时期的金文资料中都有出现,其语义和战国思想家的用法基本相同。这个“封建”的概念在中国的传统史学中被传承了下来,如唐代的柳宗元写过《封建论》的名作。如果说是这个意义上的“西周封建说”,那我并不反对。我所反对的是来源于Feudalism 一词,经日本学者翻译成“封建”的所谓“西周封建论”。经过这一翻译并经过中国学者的普遍采用,“封建”(Feudalism)便成了中国现代史学中的一个新的理论建构,而不是传统史学中“封建亲戚”的意思。进而,在现代史学中的“西周封建论”也有两个不同的意思:西方学者所说的“西周封建论”(Western Zhou Feudalism)说的是西周的政治制度(大多学者强调政治制度方面)与西欧中世纪的所谓 Feudalism 相似,西周国家的主要政治关系是一种 Feudal 关系。与此不同,中国学者过去所讲的“西周封建论”则是指五种社会形态中的一种,强调的是地主和农民之间通过地租剥削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但其来源同样是西欧中世纪的 Feudalism。因此可以说现代史学中的这两种“西周封建论”是同源而异流,但它们和传统史学中所说的“封建”都是不同的。
在西方的史学传统中, Feudalism这一概念的确立也经过了一个复杂的过程,其语源是法语的feu、feud, 或 feudum,指的是中世纪法兰克王国一种特定的土地占有方式。Feudalism一词大约出现于十九世纪中叶,当然它也是西方现代史学中的一个理论建构,反过来被加在中世纪历史之上。但是,这一概念经过马克·布洛赫 (Marc Bloch)和赣绍夫(F. L. Ganshof)等著名史学家的论述,成为主导欧洲中世纪研究的一个关键性概念。但是,随着西方史学的进步,Feudalism这一理论建构的缺陷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逐渐地被揭露出来。最早发难的是伊丽莎白· 布朗(Elizabeth A. R. Brown),她于1974年发表的《一个概念的暴政:Feudalism和欧洲中世纪史学家》,揭示了这一概念的内在矛盾。另一个对Feudalism的重炮是苏珊·雷诺兹(Susan Reynolds)于1994年出版的《领地和封臣:重新解释有关中世纪的证据》。在这本书中,雷诺兹仔细分析了作为所谓 Feudalism 的两大要素的 Fief(领地)和 Vassal (封臣)制度在欧洲独立形成的复杂过程,认为这两个制度的真正结合,即形成所谓“领地-封臣制度”(Feudo-vassalic Institutions;这是雷诺兹的表述,一般用复数,以之代替 Feudalism)是到了十一或十二世纪才完成,而且在欧洲各地情况都不一样。换句话说,Feudalism 这一后起的概念既不能概括欧洲中世纪的全部历史,也不能反映欧洲不同地区的特殊现象。相反,它只是阻止人类去看到这些特殊现象和了解欧洲中世纪历史的复杂性。现在西方史学界虽然仍有人用这个概念(特別是在一些为大众所写的著作中),但是大部分学者相信 Feudalism 作为一个学术范畴的正当性已经被摧毁。即使仍然使用这一概念的学者,也往往是把它重新定义,紧扣其字源,即仅仅把它当成一个赏赐 Fief(领地)的制度(不包括封臣的含义)。
中国国内学者近年来对“封建”(Feudalism)的概念及其在中国史研究中的使用也有一些批判,但是这些批判基本上都是在五种社会形态的学术范畴中进行的。我本人对这一概念的批评则是究其本源的一种批评,也是一种基于不同学术传统(即西方的史学传统,包括作为史学的汉学传统)的批评。如果说西方学术界长期以来所讲的 Feudalism 是一个错误的建构(这一点已很清楚),那么由它发展出一种概括社会形态的模式(即所谓的“封建社会”),再把这一模式套用在古代中国社会之上,这就成了一个错误的连锁性反应。这不仅是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一个问题,对同样源于欧洲十九世纪学术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包括现代中国史学),这自然也是一个严重问题。因为,我们现在对这一概念的颠覆是势在必行的。
在新的定义下的西欧封建制或“领地-封臣制”,与西周实际实行的制度有什么样的差别,这些差别是根本性的吗?
李峰:我把你的问题换一个方式来问,即:欧洲中世纪的社会和西周实际的制度究竟有什么不同?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分为表象和实质两个不同层面来论述。表象是我们在史料中可以直接观察到的现象,实质则与两个社会的不同起源有关,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表象之后的深层原因。先说表象层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所谓的 Vassalage (封臣制)是两个自由的男人之间的一种排他性的私人“婚姻”关系。其实质是一种建立在法理上之平等地位和相互责任之上的契约性不平等关系(这里的关键词是“契约性”,即英文的 Contractual)。但是,周王与诸侯之间的关系并不是这样,而是一种君主和属臣关系,是一种绝对不平等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我们不可以想象西周时期的某国诸侯可以把周王告上法庭,或提出中断他对周王的臣属关系。但是欧洲中世纪的封臣却可以这样做。第二,欧洲中世纪领地(Fief)并不是一种全产权的土地;而是领自领主,其权利在封臣与领主之间的契约中有具体规定的一块土地。从根本上讲,领地是一种生活补贴,它是不带有司法权的;有时一块领地上的司法权既不属于封臣也不属于领主,而属于第三者。从这点讲,领地只是欧洲中世纪诸多不同的土地占有或领有形式的一种,因此也不足以用来概括欧洲中世纪的土地制度。与此不同,西周的封国是西周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诸侯在领受土地时同时也领受到大量的人口,并领受到在这些土地上实行政治和司法统治的权力。因此,每一个封国都是一个集民事、经济、司法和军事权力为一体的政治实体,它与欧洲中世纪的领地(Fief)是完全不同。第三,在军事方面,欧洲中世纪实行领地-封臣制度的一个主要目的是减轻领主装备他的战士的负担,所以在领地-封臣制度实行起来以后,欧洲的国王一般是没有常备军队的,而只是在战时召唤自己的封臣参战,而封臣则会带来他们自己的骑士(当然这并不是国王组织军队的唯一途径)。封臣入伍以后,在欧洲的定制是他们只服务四十天,这是由他们的契约规定的无偿服务。四十天以后他们可以随时离开,领主无权要求他们无偿超期地进行服务。关于西周的军事制度,我们可以肯定周王手头是有一支庞大的常备军的,这就是金文中常常讲到的西六师和成周八师。这是完全不同于领地-封臣制度的一套军事制度。
另外还有两个误解必须澄清。首先,很多学者,如西方汉学中“西周封建论”的主要倡导者顾立雅(Herrlee G. Creel)过去把 Feudalism 误认为是一种政府的组织形态,他认为西周政府即是这样组织起来的。但实际上领地-封臣制度并不是一种政府组织形式,而是一种通过在国王和其属臣之间建构新的私人关系(领主-封臣关系)的方式来保证政府有效运作的办法。第二,过去一些学者往往将所谓西周的“五等爵”与欧洲中世纪的贵族称谓相比附,这也是一种误解。欧洲的系列爵称在领地-封臣制度出现以前早就存在,他们代表了迈洛文(公元五世纪至八世纪)和卡洛林(公元八世纪至九世纪)国家的基本政治体系,并非所谓 Feudalism 的一部分。所谓的“五等爵”也并非西周的制度。我最近论述,所谓的“五等爵”称系列实际上可能是春秋时期与“霸”的制度相伴随而兴起的一种制度。
从实质层面上讲,领地-封臣制度在欧洲的出现有其深层的社会背景,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制度。这种制度在欧洲中世纪出现,主要是因为日耳曼人社会仍处在一种部族组织状态,其主要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一种武士对于首领的私人依附关系,而缺乏拉丁民族中长期形成的那种公共权力意识。但另一个方面,占领罗马帝国以后的日耳曼人却接受了拉丁民族的法律观念甚至体系,特别是契约(contract)制度。因此,在中央政权削弱的情况下,他们将这种私人的依附关系用法律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逐渐加以推广,这对加佩王朝(Capetians)时期法兰克人重建政治权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换言之,它是一种通过在国王和其属臣之间建构新的契约性质的私人关系的方式来保证政府正常运作的办法,是附加在原有政府组织之上(或之外)的一个制度。它在本质上是加强王权的一个办法,而不是削弱王权的一种组织形式。西周国家是两次东征的产物,其国家的形成过程和政治权力的组织逻辑与欧洲中世纪日耳曼人国家有着根本的不同。西周国家的实质是将周王和其子弟之间的亲族关系直接转化成一种国家组织形式。因而,周人用来维系中央对地方权威的是血缘纽带及姬姓与非姬姓宗族的婚姻关系,而整个西周社会可以说是一张由血缘和婚姻纽带编织成的大网。周人没有必要,也没有机会来推行一种法理契约性关系并以之来加强政治权力。我们并不是说周人没有私人性的契约关系;从金文中知道他们当然是有的。但是,把这样的一种私人性的契约关系引入政治关系从而形成政治权力的重新组合,这恐怕要到春秋时期的盟誓制度了。但是,这是周人中央权力的式微和血缘宗族制度衰弱的一个产物,这是后来的变化,而非西周的制度。
我自己关于“封建”问题的论述最早见于2003年《哈佛亚洲研究学刊》,之后在2008年出版的《西周的政体》中也有进一步的讨论,其目的是反对西方汉学界流行的“西周封建论”(Western Zhou Feudalism)。应该提到,2005年许田波(Tin-bor Victoria Hui)教授出版了她的《战争与国家形成:古代中国与近代早期欧洲之比较》,也是一个将中西历史进行比较研究的例子。显然,许田波并没有看到我对“西周封建论”的批判,而是以周代社会的Feudalism为基本的出发点和西欧早期近代历史相比较。最近,丹麦奥胡斯大学的乔根·莫勒(Jrgen Mller)教授就许田波的比较研究写成了一篇长篇批评(尚未发表),我有幸拜读此文。在这篇书评中,莫勒教授详细引用我对 Feudalism 的批判,重新检讨了许书比较历史学研究的基础。莫勒的论述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我对此也表示同意:第一,相对欧洲中世纪而言,周代的社会缺少法理契约传统(Legal contractualism);第二,欧洲中世纪有许多独立于世俗王权的受制度性保护的特权力量,如独立的城市及其市民,教堂及其神职人员等,而在中国周代世俗王权一直都强大,缺少那些独立的社会群体。因此,周代的中国和欧洲中世纪乃至早期近代的社会环境是非常不一样的。这也许可以看作我们有关“西周封建论”的讨论对欧洲历史研究的一个反馈吧。希望莫勒教授的这篇书评能够及早发表,以飨更多读者。
既然西周与欧洲中世纪的制度有如此大的差别,如果我们只能放弃“封建”的定义,那么您觉得该如何描述西周的政治制度呢?
李峰:首先,我们要放弃的并不是“封建”这个词,而是作为 Feudalism 之翻译的“封建制度”乃至“封建社会”这个学术范畴。但是,我们描述一种政治制度所需要的并不只是一个词,而是要进行符合逻辑的所谓厚度描述(thick description)。同时,这种描述要有意义。我们不能把西周的制度孤立起来看,还必须考察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政治体系的各种形态及其发展变化。经过多年的思考,我认为对西周政治体系的最好描述是它是一个以“邑”的网络为基本存在形式的国家,即“邑制国家”。它既不同于以一个超大城市为中心的所谓“城市国家”,也不同于以领土的实际控制为目标的所谓“领土国家”。进而,作为西周国家基本功能的对邑进行的控制是通过宗族的结构体系来进行的,也就是说,作为地缘政治基本单位的“邑”是沿着周王室宗族组织的结构进行分配并由宗族实际占有和进行控制。宗族(主要是姬姓宗族)的分支一旦被分封到东方,他们就形成了诸侯国,其子孙再按宗族的结构进行繁衍并领有居邑。在政治权力方面,周人认为西周国家的根本权力也就是正当性来自上天,它被给予周朝的创造者文王(西周中期以后武王加入受天命者的行列);在位的周王则是依靠一个传自周文王的权力来进行统治。进而,在位的周王又将这一权力委任给由他派往各地的诸侯,由他们直接统领各地宗族,并通过宗族实现对成千上万的邑的管理。因此我们说,西周国家是一个“权力代理的亲族邑制国家”(Delegatory Kin-ordered Settlement State),这个说法虽然长了一些,但它概括了西周国家在地缘结构、社会组织和政治权利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中国史学界包括我们的历史教材,长期采用的是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方式。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史学界讨论的是西周封建说还是战国封建说或魏晋封建说。而近年来,这个划分方式本身就受到很多质疑,您认为我们现在是否有必要继续采用这一划分形式?
李峰:这个问题说来就话长了。对历史进行分期的初衷是好的,具体到中国史来讲,分期研究的最初动机是想证明中国历史的发展并没有置身于世界文明的洪流之外,而是遵循了世界文明(或者说只是欧洲文明)发展的通则。这是对西方十九世纪以来流行的东亚文明停滞论的一种反驳。但是,对于分期问题的讨论主要是在社会形态的五阶段论的范畴中进行的,是一种如何使一个地区的历史符合所谓“通则”的讨论。马克思在其著作中曾明确写到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本主义的四种社会形态,有意表明这是一个连续性的而且普遍存在的发展过程,但是他有时也将前三者看成是人类步出游牧生活而进入定居生活的三个不同途径。即使说马克思曾经主张欧洲社会经历了他所列举的四个发展阶段,这一发展也只能被看作是历史性的,也就是说不是必然性的。换言之,奴隶制度本身并没有要求发展成为封建制度的内在因素;欧洲之所以这样发展完全是由于欧洲特殊的历史环境,即罗马帝国以后有一个日耳曼人的社会,但这是偶然性的,在世界其他地方则并不必然如此。但是到了苏联理论家那里,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所谓“五种社会形态”则成了人类社会发展所逐次必经的五个社会阶段,成了一个社会发展的通则。中国学者则是从苏联特别是斯大林那里继承这个所谓“五个社会发展阶段”的理论,并且长期以来在如何按照这个理论来划分中国历史的问题上下功夫。
应该指出,按照“五种社会形态”或“五个社会发展阶段”的理论来划分中国的历史不仅是一个学术论题,而且曾经在中国现代史上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它关系到对中国现代社会的定性和中国革命的对象和目的。这就是上世纪三十年代在中国出现的所谓“社会史大论战”。对国民党左派而言,上世纪二十和三十年代的中国仍处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因此中国革命的对象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但对中国共产党而言,中国社会已经步出了典型的封建社会,进入了一种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的状态。因此,中国革命的任务不仅要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还要推翻现代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也就是压在人民头上的所谓“三座大山”。这个任务是明确地写在早期中国共产党党章中的。这是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在意识形态上的最大不同和最根本的矛盾(所谓的“官僚资本主义”与国民党上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则是共产党要推翻的),这就是为什么国共两党虽可以在反帝反封建的目标上合作,但对中国现代社会认知的不同终将两党引向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后彻底分裂的道路。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究竟起于何时,这涉及它在五种社会形态体系中的定义。马克思当然没有看到由当代学者所揭示出来的欧洲中世纪的复杂性,而是把 Feudalism 当成欧洲中世纪涵盖一切的一种制度。斯大林则是强调了欧洲中世纪的另一个侧面,即把地主对农民的地租剥削当作了所谓 Feudalism 的主要特征。中国则是继承了斯大林的定义,并在半个多世纪以来形成了“西周封建论”、“战国封建论”和“魏晋封建论”的所谓三论混战的局面,至今没有结论。更有甚者,“封建主义”变成了一切反动的、落后的和黑暗的旧社会的代名词,这实际上是对学术词汇的一种政治性滥用;这当然也是历经了半个多世纪的中国革命的一个副产物。现在看来,不仅用Feudalism 一词概括欧洲中世纪本身就有问题,由它发展出一种社会模式(即“封建社会”),再把它套在别的社会上就更有问题了,尚不用说其间还经过斯大林一番不知其所以然的再造。由此看来,中国史学界半个多世纪以来关于封建社会究竟在西周时期开始还是在战国时期开始的争论是多么没有必要!
同样,用奴隶制度来涵盖欧洲古典时期也是有一定问题的。简单地讲,欧洲古典时期确实存在过奴隶制,正如十七世纪之后的美国也存在过奴隶制,但是它并没有一个所谓的“奴隶社会”。正如现代西方古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巨擘摩西·芬里(Moses I. Finley)所指出的,这种典型奴隶制的出现是历史性的(而非必然的),也就是说它是罗马帝国对外征服的结果。在意大利以外罗马帝国的其他被征服地方,特别是东方,其社会的主要生产方式并非奴隶制,而是使用附庸劳力。即使是在意大利,从公元四世纪起奴隶制也已经衰弱,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征服的结束、奴隶来源的枯竭和远程输送奴隶所造成的价格上涨。就西方古代社会的整体而言,像雅典和意大利这样的有过典型奴隶制的社会其实是背离了社会发展的“正常”道路而采取了一种特殊的生产方式(这主要是缘于其特殊的征服历史),而像埃及这样以大量非自由农民为基础的社会才可能是正常的。这是目前西方史学界所取得的关于欧洲古代社会史的一个基本认识。因此,用雅典和意大利的典型奴隶制将希腊和罗马的古代社会简单概括成“奴隶社会”本身就是错误的,更不用说将这种社会看作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了。中国的商代和西周可能确实存在过奴隶制,秦汉甚至魏晋时代也存在过。但是说到“奴隶社会”则是另一回事,它要求奴隶制的生产方式成为一个社会最常规和最大规模的经济活动模式和其赖以生存的基础。在中国历史上的汉代,由于它有和罗马帝国类似的大扩张时期,可能最有条件形成类似意大利的发达奴隶制。但是,由于它所征服的大量匈奴人口来自完全不同的一个自然生态系统,不习于农作和农业社会的生活(也就是说作为奴隶的价值不高),因此他们大多是被汉朝政府安排在边地,像原来一样聚族而居。因此,汉代奴隶的主要成分仍然是汉人,这就限制了奴隶制的进一步发展。总之,就目前的资料看,中国历史上没有一个时期可以确证是一个“奴隶社会”。简言之,中国的所谓“奴隶社会”是一个没有被证实甚至是没有必要存在的假说。
总之,“五个社会发展阶段”理论,即使把它还原到欧洲古代史的范畴,也不能正确地反映欧洲历史发展的过程,而只能是将复杂的历史过程简单化,甚至误解了欧洲古代社会的基本面特征。它在中国历史上的应用不但不能带来有效的研究成果,相反只能阻碍中国史学的发展和真正现代化。现在应该是谬误止于智者的时候了。
马克斯·韦伯曾提出理想类型的说法,并据此提出个人魅力型、传统权威型和法理型三种统治模式,虽然世界各国的历史未必有一个统一的规律,但是否有可能找到适合的理想类型来描述各种不同的统治模式呢?
李峰:我们为什么要进行历史分期呢?历史的发展本来就是有时期区别的,表现为王朝的兴衰或执政者的更替。历史分期一般是探讨长期的、有根本性的社会变化以及社会发展背后深层的原因,它一般比王朝的变化来得更慢一些。我们说“五个社会发展阶段”理论不能适用中国历史,并不是说人类历史的发展完全杂乱无章,没有规律可循。我们是说“五个社会发展阶段”理论是基于欧洲历史的例子,即使这五个阶段都存在过,那它们也只能是历史的偶然,而非逻辑性的必然。我们当然不能将这五个阶段套在其他社会之上。韦伯的理论是从法理政治学的角度描述政治权威和领袖形式的发展和变化,用它作为概括人类过去发展的史学理论则显得太狭窄了。
另一个比较常用的分期方法是所谓 “游团-氏族-酋邦-国家”的四阶段论。这个发展模式主要是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在人类学的范畴中发展起来的,其得以产生的理论土壤当然是新进化主义。这个发展模式注重于早期人类社会的组织方式及其演进,比之韦伯的发展模式更容易在研究的实践中进行把握,因此它被考古学家和社会史学家所广泛接受,尽管现在也有人开始批判这个理论。对历史学家来讲,这个分期理论虽然对人类早期的社会发展(这是人类学和考古学所主要关心的)有着比较强大的概括力,但对历史学家所主要关注的进入“国家”形态以后的人类社会发展却提不出见解,因此,作为一个历史学的理论是先天不足的。有些历史学家也提出了“早期国家”和“帝国”的划分,但这仍是非常粗线条的,特别是人类创造出帝国以后的历史也很漫长,帝国的形态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时期存在巨大差异,不能简单用“帝国”一词概括之。在中国历史研究中,西方汉学界一般是采用早期帝国(指秦、汉,与“早期中国”的概念有重合,后者也包括战国以前的中国历史),中期帝国(主要是唐、宋)和晚期帝国(明、清)。总之,究竟什么样的分期系统可以被不同地区的大多数史学家所接受,这还是一个正在探索的问题。历史学家由于自己的研究习惯,也就是说他们大多在具体的地域和具体的语言环境中进行工作,所谓“全球史”(Global History)只不过是近几十年的新事物,因此他们一般对人类历史发展的“通则”缺乏信心(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除外)。另一方面,比较历史学的研究又可以让历史学家看到不同地域的历史发展经过了类似的阶段,因此分期理论在历史研究中仍然有其价值,只是说所用的模式可能是复数的,各有其适用范围的。简言之,历史学家研究的首要目的并不是要证明由社会科学家所发明的人类历史发展的“通则”,而是要寻找不同地区历史发展之间的相似性,并通过建立模式的方式来探索这种相似性背后的深层原因。至于说一个模式究竟在多大范围内能够适用,这是他们要通过研究来了解的,这才是历史学研究的真正意义。而不是首先认定一个由“经典作家”所创造的人类社会发展的“通则”,然后尽一切努力将世界不同地域的历史发展装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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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方早报 | 来源日期:2012-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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