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中国改革》 2012年第7期
张思之在法律界被尊称为“中国最伟大的律师”。
财新《中国改革》 记者 张帆
张思之,一个几乎没有打赢过一场官司的律师,却在法律界被尊称为“中国最伟大的律师”。
他总是为“异端”辩护。从1980年为“两案”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辩护,到上世纪90年代初先后为一批被指控“颠覆政府”的被告人担任辩护律师,再到后来的郑恩宠案、黎元江案等,对于这些明知不可为的辩护,他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走下辩护席,这些年来,他广泛介入社会公共领域,在一些关涉国家及民族进步的重大事件面前,他毫无惧色地挺身而出;对诸如聂树斌案、吴英案、李庄案等一些影响深远的案件更是大胆发表意见,先后做出了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表态,成为一名广受尊敬的学者。
在财新《中国改革》记者的专访过程中,这位已是85岁的老人口中时不时蹦出几个骂娘的字眼,同时却对弱势大众表达着深切的同情。
“即使只能做一个花瓶,我也要在里面插一枝含露带刺的玫瑰”。这就是张思之,一个有所担当的律师和一个富有批判精神的知识分子。
远征印度,求学报国
遗忘历史的恶果就是人民被愚弄,是非混淆,道德沦丧
财新《中国改革》:1938年,你在11岁时逃难到四川,在此之前你的童年是怎样的?你的语言造诣很高,是不是在青少年时期就有很扎实的功底?
张思之:我曾祖父、祖父都是中医,家传“肥儿丸”秘方在老家郑州非常有名,从小便看惯满屋“华佗再世”之类的牌匾。不过,祖父不务正业,吸食鸦片,家道因此中途败落。
当时政府要修铁路,强征了我家田地,给了很少一点补偿,全家只能靠出租剩余房产为生。
我父亲学了西医,靠自己闯出条生路。作为长子长孙,我被寄予厚望。记得11岁左右读了《左传》,至今还记得其中一些篇章。不过,这也算不得什么,在那个时代,别的孩子很早就读这些经典了。
1938年初,日军轰炸郑州。祖父说一定要送我和叔叔出郑州。于是,我们经陕州、西安,抵达绵阳。
财新《中国改革》:对于大多数中国人,远征军近些年才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而你在16岁时就投笔从戎,参加远征军,飞赴印度。这是怎样一段人生历程?
张思之:其实,真正的远征军是指1942年进入缅甸对日作战的国民党正规部队。我参加的是“中国学生志愿远征军”。
当时,我正在位于四川三台的国立18中上高中,它实际上是东北大学“附中”。1943年11月15日,国民党四川省军管区参谋长徐思平在东北大学做了一次演讲,号召“投笔从戎”,我们这些高中生也被动员去听了。
之所以记得这么清楚,是因为11月12日是我16岁生日。那天下着小雨,学生们一个个听得热血沸腾,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当场就报了名。
在成都军训半年,1944年7月,我们坐美国运输机沿着险恶的“驼峰航线”飞抵印度。
我被分配到炮兵第五团特务连,其实就是特殊勤务连,为团部服务。后来在政治运动中,我却因为这个名称受到牵连,挨了整。
我们这个连的任务是服务作战,没什么军事训练,可以说我没有受苦。其他大多数同学可就惨了。那时,部队采取德国方式训练,很严酷。
不过,我们这第一批学生远征军去前线的少。在我们这批之后,国民党在1944年底1945年初提出“一寸河山一寸血,十万青年十万军”,即所谓国民党青年军,大部分送到缅甸战场去,直接上了前线。战果辉煌,但损失也惨重。
1945年初,中印公路打通。此时,在正规军的艰苦作战下,日本处于败局,盟军总司令部要求精锐部队回国,于是,我就回国了。
这段历史对我来说,时间短、也无所作为,根本没上前线,与那些为国捐躯的英雄们比起来,我留下更多的是惭愧。
财新《中国改革》:你曾提到过章东磐《父亲的战场》,这部关于中国远征军的民间调查纪实作品,让流落在历史之外的那支部队和那段往事开始回归。然而,这段悲壮的民族历史因何会在很长时间里被遗忘?这样一种习惯性遗忘,对我们的民族、国家意味着什么?
张思之:中国远征军战史是“二战”史的一部分,值得大书特书。之所以被长期遗忘,我认为,从国民党方面来说,主要是因其将领有的并非蒋介石嫡系,所以不受重视;从共产党方面来说,远征军回国后大部分拉到山东、东北战场打内战,大多成了俘虏,而且长期以来,所有国民党军都被叫作匪军,在过去的特殊历史时期,不可能允许留下记忆。
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凡是在关键问题上遗忘历史的,都是为了篡改、伪造、主宰历史,自古以来无有例外。
这种现象很可怕,很可耻。像前些时候网络上居然出现“三年困难时期”没有饿死人的“论文”,那些饿死的人就这样被虚无掉了。
这也印证,遗忘历史的恶果就是人民被愚弄,是非混淆,道德沦丧。
财新《中国改革》:回国后你为何又重返学堂?
张思之:部队回到昆明,我想既然不打仗了,还是应当回去读书,于是又回到了18中。
这时,日本正式投降,学校从哪来还要回哪去。
我本是要去东北的,可是,从四川到了西安就停下来了,因为我有一个伯父在那里。当时正值暑假,加上交通已被破坏得一塌糊涂,北上只可步行,伯父担心安全,就把我留在西安读高三。
我在西安上的是一个教会学校。学校有个规矩,晚上十点之后必须熄灯。可班上有位同学偷偷点灯看书,被牧师发现,要开除他。
我这个人一向感情冲动,认为开夜车读书而违反校规,教育一下不就完了?还要开除,太过分了。
我提出罢课,没想到全校都支持我。
那年寒假,学校给我家里寄来一封信,说你们的子弟非常优秀,但我们学校办得差,请转到别的学校去吧。
于是,我转去了另外一所教会学校,没想到新学校对我也很歧视,扬言不给我发毕业证书,我赌气去了南京,以原国立18中高二肄业的名义,报考了大学。
财新《中国改革》:当时你想报的专业就是法律吗?
张思之:不是,我想学的是外交,因为总觉得中国之所以让人家欺负是因为中国外交不行,想通过外交救国。
当时,只有国立中央政治大学有外交系。但是,这个学校是为国民党培养县级干部的,我自认不是做官的料,就没报。
因为外交系,一是跟外语比较近,二是跟法律比较近,所以我就考了这两类学校,而且都考上了。
我本来准备去南京上外语系,可父亲一个朋友是朝阳大学毕业的,他对父亲说那是一所非常好的学校,无论如何也要上。
于是,父亲就把学费寄到北平,逼我必须上朝阳大学。
财新《中国改革》:看来,是你父亲替你选择了这条人生道路,对此你抱怨过吗?
张思之:我当时只能服从父亲的选择。事后想来,即便我当时选择学其他专业,人生命运也未必会更好。
财新《中国改革》:你1947年入学,1948加入中共地下党,1948年底便去了解放区。1950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以全优成绩修完“莫斯科大学法律系主要课程”。你的法律知识是在那时积累的吗?
张思之:其实,上大一时我基本上没有接触什么专业课。后来在中国人民大学学的完全是照搬苏联的法律。
学法理什么的还好,至于像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这样具体的法律也照搬苏联,就有点荒唐了,国情完全不同嘛。
事实上,我学法律的入门阶段,还多亏当年在北平市法院时那些原国民政府的法官,当然,这是后话了。
财新《中国改革》:这么说来,你在朝阳大学主要是“闹革命”了?
张思之:入学之初,我下定决心埋头苦读。不料,第一学期还没修满,就飞快地演变成一个彻底的“地下工作者”。过程没有那么神秘。加入地下党并非我自己申请,而是地下党找到我,给了我一个通知:“从今日开始,你就是候补党员。”
当时的工作主要就是搞读书会之类的社团组织,跟同学们一起写写墙报,也就是后来我们说的大字报。不过,学校的革命环境还是比较险恶的。
此生令我最难忘的是1948年12月2日,国民党特务发动最后一次对在校共产党力量的打击。
那天晚上,我感觉气氛不对,就去找“上线”,但未得要领,他说都到这个时候(共产党的军队就要围城),不会出什么事的。但紧跟着,就看到我宿舍门前已经站了几个特务,我便立即从二楼跳下,跑去通报下线。
路上,同学李雨农抓住我,要我赶快想办法逃出校门,他在外面接应。看到几个特务聚在校门口,才吃完饭的样子,我立即裹着大衣卧倒在地,慢慢向前滚了一两百米。
就这样,在那个寒冷的冬夜,我“滚出了朝阳大学”,脱离了危险。那天晚上一共抓了几十个人。
财新《中国改革》:然后,你就去了解放区?
张思之:12月中旬,我辗转来到位于河北泊头的华北局城市工作部,党员被要求一律留下,说傅作义就要投降了,你们得回去接管国民党政权,只得暂时在泊头待命。学习了一个月的城市政策,其实就是用党的革命理论来改造思想。
在这里,我被组织要求改名,于是给自己起名“思之”,意即“想一想”。
当时,解放大军兵围北平,中共北平市委业已组成,彭真率部驻扎在良乡城内。在中共中央华北局的统一配置下,从解放区各地抽调了十几名司法干部,准备进城接管国民党法院。
学生们原来是哪儿的就归哪个口,于是,我这个披着深灰军装的“娃娃兵”,不谙世事,只是学了几天法律,就又跟部队回到北平参加了接管。
新旧司法交替,坎坷法官生涯
长期的法律虚无主义,使中国法治建设大大被延误
财新《中国改革》:这是怎样一个交接过程?
张思之:1949年3月,接管国民党法院的工作顺利完成。不过,议定诉讼活动仍由原先的“推事”(即法官)照常举行,并不中断。
惟一的变化是,接管人员在推事审案时,要与他们并坐在审判台上,只听不问,起监督作用。
推事们熟悉法学,功底深厚,推断事理,富有经验,判决文书写得言简意赅,有的已臻佳境。他们哪会重视我这个“儿童团”。一个有着地下党身份的推事告诉我:他们都喊你“娃娃”,说“那个胖娃娃坐在台上陪着审案,有意思”!
我无意猜测那“有意思”的感叹里含着什么意思,只因佩服他们的功力,加之根本不懂诉讼的种种程序以及审判的奥妙,想向他们学习审案,思考怎样推理,琢磨如何“制服”人犯,特别是想探求他们在完成规定程序之后怎样下判。
我几乎天天都坐在审判台,也不管他们烦不烦!
他们才是我真正的法律启蒙老师,他们的实践丰富了我从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共同纲领》中得到的关于法律是阶级统治工具的知识,体察到法律除了阶级性外,还有继承性的另一面。
这一点抑制了我当年大有可能不断扩展的“左倾幼稚病”。
待到1949年4月人民法院成立,我被任命为“学习审判员”,已经能带着两个留用书记官独立审判案件了。
我们这个合议庭(当时称为“民事第8审判庭”)干得有声有色,人们夸我的判决文书写得够“格”。
财新《中国改革》:在当时,“旧法统”被彻底摧毁,可新的法制与规范却迟迟没有建立起来,你们是如何展开法律工作的?
张思之:当时,我们名义上运用的是《共同纲领》,就是代宪法,用《纲领》和党的政策来指导我们的工作。但是,骨子里我们跟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并没有分开,还是延续着。因为它代表的还是法律的基本精神。欠债还钱,是不是?
我不会因为当事人的社会身份而做出非法律标准审理的案件。当然,我个人没有掺杂这种“人的因素”,不等于说其他人没有,更不能说我们那个集体没有。
财新《中国改革》:从1950年12月至1951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清查和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政治运动,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同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并称的三大运动之一,听说你当时在刑庭处理了不少这方面的案子?
张思之:我1951年6月末到刑事庭,此时大规模“镇反”早已开始。我受命担任庭长助手,同时负责清理“敌逆产”案件。处理这批案子,无法可依,但政策规定具体,也不易出错;大案直报张友渔副市长,由他把关。
“镇反”高潮中,狱中忽传情报,称一批在押一贯道点传师密谋组织暴动。当年狱政归公安统管。鉴于事态特别严重,经法院院长王斐然同意,我们先向市公安局冯基平副局长(局长由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兼任,后由冯继任)通报情况。
记得当时冯把桌子一拍,指着一摞材料冲出来一句:“看来杀少了。不行,得狠点!你们赶快把材料研究一下,从中杀一批!”根据什么“杀”呢?他没说,我们也没问。
然而,我们都觉得不踏实。点传师全是重刑犯,看管严,怎么可能组织越狱暴动?现有的几十份交代材料,在主要之点上竟然完全一致,让人不敢轻信。
后经专门审查,原来是有人妄图“立功”减刑,谎报“军情”,狱方一见越狱暴动材料,就紧张起来拼命扩大线索,造成串供,材料越写越一样,终致一场虚惊。
财新《中国改革》:“镇反”运动后来也出现了扩大化的情况。你能讲一讲具体情况吗?
张思之:那场“镇反”,由于来势迅猛,法院的审判力量不可能应对这种局势,于是,北京以“军管”尚未撤销为理由,以军法处名义贴出布告,按批逐一宣告罪行,同日一齐执行。
北京的最高记录是一次分三地同时处决200人。我经手最多的一批一次枪决70人。刑场在土城,70人站成一排,面冲“城墙”,场面之震撼,至今历历在目。
现在看来,为了政治上的需要,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所以都是从严发落。
财新《中国改革》:1952年开始的司法改革运动,是关涉司法系统的一场重大变革。你当时所在的北平法院,这场运动是如何展开的?这场“司法改革”对于中国的法治进程有怎样的影响?
张思之:在建国初期,各地在组建人民法院的时候,曾留用了一些国民党时期的司法人员从事审判工作。而这些人在1952年初的“三反”运动中,又被揭发出曾经在解放前镇压过革命者或者存在旧司法作风。于是,中共中央于1952年发动司法改革,要求各地分批分期地展开斗争,改造和整顿所有的法院,同时调集和训练新的司法工作人员。
此后,中共中央又强调,司法改革绝不只是司法机关内部的人事调整,而是一场肃清国民党反动旧法思想和旧司法作风的政治斗争与思想斗争。
这场司法改革重点批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程序至上”等“旧法观点”,以及“衙门作风”,彻底清理旧司法工作人员,另从“残疾复员军人”和“失业工人”中招募人员充实法官队伍。
当时,国民党的法官一部分被清理,转做教师或者转到商业部门,但这些人作为“旧法官”终生受到歧视。
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同过去的司法彻底斩断,为此,特别选出一些代表性人物来整肃。
具体到北京市,批判的重点正是市法院院长王斐然。他作为干了多年司法工作的法院院长,被市里确定为旧法观点的代表、运动的重点,全市检讨,接受批判。而我在那场运动开始不久,便以市院代表身分被指派到郊区法院指导运动。
在我看来,粉碎旧法统、旧法律制度,这是大陆政权易手之后第一次司法改革的主旨,是为“破”;至于创建新的法律制度,在运动中则未涉及,未能见“立”。
此前除“立”了《中央政府组织法》《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其他相关组织通则外,也只是公布施行了《土地改革法》《工会法》和《婚姻法》,再有就是《惩治反革命条例》以及《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加上一些零散的法规和规章。打击目标,保护对象,初见端倪。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诸如律师辩护甚至被视为另一阶级所专有,付诸阙如。
“无法无天”的根子就此埋下,长期的法律虚无主义,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大大被延误。
财新《中国改革》:在那个年代,派性斗争无所不在,你似乎很早就被卷入其中?
张思之:1953年“高饶事件”突发。根据党委布置,县以上干部闭门学习一个月。学什么?就是揭发问题,加强团结。当时,我是下定决心一语不发,可到最后一天,有人说开会一个月,思之同志一语不发,这不合适啊。我想这都点了名了,那就讲吧。
可没想到,我嘴上没有把门到如此程度:那天晚上,我一口气从七点讲到十二点。我这五小时的发言宣泄了对官僚主义的不满,只是由于掺杂着宗派情绪,对王斐然等发起了绝情的攻讦,从而为自己日后戴上右派“桂冠”举行了奠基仪式。
财新《中国改革》:你与“胡风事件”是如何牵扯上的?
张思之:1954年夏秋“反胡风”开始不久,我就被“隔离审查”了,关在地下室的一个小屋里,除如厕外不准外出一步。
最初的罪名是“组织小集团”,这正是钦定的胡风反革命集团的基本特征。事实上,当年各单位奉命组织干部学习“政治经济学”,法院指定我与另两人组成“学习领导小组”,辅导机关学习。偏巧其中有一位与胡风相识,且有书信往来,顺理成章,“小集团”被戴上了“反动”帽子。
我因不大习惯胡风的文字风格,很少看他的文章,那首著名长诗《时间开始了》饱含激情,未必富有诗意,粗粗看过,也未终篇。把我与胡风问题挂上钩,堪比“风马牛”,结果只能是不了了之。
财新《中国改革》:这只是“山雨欲来风满楼”吧?
张思之:确实是躲过了初一,逃不过十五,“暴风雨就要来了!” “反胡风”一结束,紧跟着就开始“内部肃反”,即肃清机关内部暗藏的反革命分子。
我参加“中国学生志愿远征军”这段历史被翻出来,被诬为参加“伪军”,属重大历史问题。院长在大会上宣布我是这次运动“重点中的重点”,要求全体科长以上的党员干部停止日常工作,全力投入对我的斗争,紧跟着就是抄家。
那年盛夏高温,40℃以上不是偶现,斗争会场却连电风扇都没有。许多人只穿背心与会发言,我宁肯受热,衣衫整洁依旧。
听着一些不着边际毫无意义的“对敌斗争”言论,我会轻摇竹扇,得点清凉。那个时候真可以说是舌战群雄,我的口才都是这样给锻炼出来的。
外调,没查到问题;内斗,没整出名堂。一切似乎都该收尾了。问题是,怎样下结论呢?
法院五人小组最后做出的结论,上书12个大字:“经查,张思之不是反革命分子。”
看后,我难禁愤慨,提笔写道:“我当然不是反革命。许多人也明知我不是。问题在于:借运动对我打击报复,直至政治陷害,对此也应作出相应的结论。”
财新《中国改革》:“反右”运动你还是没逃过一劫,成为“北京律师界第一个右派分子”?
张思之:上件事情作为一个悬案放在那里了。紧跟着1957年就有了新一轮的“反右”巨浪,定“右”派的标准里边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反对肃反运动”,我在劫难逃了。
“镇反”之后,我就彻底离开了法官的岗位。先是到司法局研究室担任主任,后来又被派去筹备北京市第三法律顾问处。
在那里,我只办了一个半案子,就遇到“反右”,从此开始了长达20余年的“历练”。“反右”运动中,北京市法院系统“俘获”了包括院长在内的“右派分子”60余名。
财新《中国改革》:直到1979年,你52岁时,有关部门才宣布你的“右派分子”属错划。22年“右派”生涯,你如何度过?
张思之:最初下放在昌平一个叫清凉洞的山沟里,后来在南苑,就是现在的南郊农场,过了15年农奴式的生活,那是一种完全丧失人的尊严的强制性劳动。
直到1972年,“文化大革命”进入尾声,我才得以到一个中学去教语文。
从30岁到45岁,本应该是精彩的15年,浪费得太可惜了。在劳动改造期间最让我恼火的还是不能读书看报。也不敢看,因为会有人说你是不是还想再走回头路?是不是还想翻天?
实在不甘寂寞,我买两个手电筒,夏天不行,秋冬季节蒙在被子里,打着手电筒看点东西,还曾经想翻译小说。
那个学校叫垂杨柳二中,到那儿之后我很快就适应了环境。应该说,这是我此生最平静而没有抗争的时光。
我不但教书认真,当班主任也认真,晚上九点以前没有回过家,学生家我都访遍了。在那儿,我待了七年多,学校把最差的班交给我,结果每年都是先进集体。我想,如果有来生让我选职业,我选中学教师。
财新《中国改革》:对于被打成“右派”,你是何感受?
张思之:整个1957年和以后的较长时间,我的思想状态基本上是消极的、投降的。划为“右派”之初,我甚至觉得“划得对”:毛主席还有错吗?肯定是我错了嘛。
我是从林彪“九一三事件”之后,才觉得很多问题都应当重新考虑了。这些想明白了,到平反的时候,就不一样了。开什么平反座谈会,我也不去。
我一不喊万岁,二不随便骂娘。我这一生最大的痛苦不是劳改,而是受愚弄。
财新《中国改革》:“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被彻底砸烂,中国陷入癫狂。你怎么看“文革”与当今时代的关系?“文革”与当今法治建设的关系?你认为“文革”的根子去掉了吗?为什么时不时又会滑向极“左”的泥淖?我们又需要保持怎样的警惕,从而防止“文革”再来?
张思之:“文革”其实是用“武化”的方式打了一场内战,其特点在于用领袖的思想一统天下。
这样做,必然要反对原来的秩序,而公、检、法一方面是维持统治的手段、机构,另一方面毕竟代表一种程序,所以“文革”一定要砸烂公、检、法,口号就是“无法无天”,就是为所欲为。
“文革”对社会结构、生产关系等实体的破坏还易恢复,可怕的是对全民精神的破坏,导致长时期整个社会的信仰危机、道德危机,是非颠倒、正邪不分,甚至影响到现在。
现在按原来的模式再发动“文革”,可能性确实没有,但用暴力手段打破原来的秩序造成社会混乱,这种条件仍然存在。
现在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很难排除某个环节上引发一场“武化式暴乱”。
防止“文革”再来,就必须对毛泽东的是非功过给予正确估价,这是一个严肃而重大的课题,但不见得所有人都这样认识。此前的重庆唱红,很简单,就是只颂扬,不反思。
因此,现今中国启蒙还是很重要,不过不再是仅让人们“睁眼看世界”,而是应该让人们认识与把握这个世界了。
[下篇] 为异端辩护
“两案”重启律师生涯
把律师辩护喻为“敲边鼓”,反映着权利与权力的深刻矛盾及其解决渠道未畅,不过,经过多年磨砺,律师工作“敲边鼓”的形象已经渐少渐淡,但走过的弯路既有镜鉴作用,敢不铭记?
财新《中国改革》:“文革”后你如何转入律师岗位?
张思之:1979年8月,我正参加高考评卷,学校派人通知我第二天去市委开会。当时的市委书记是李立功,后来做了山西省委书记。
他告诉我们,这个会是审判“小四人帮”的准备会议,要审聂元梓、韩爱晶等所谓高校“五大领袖”。我被分派去审韩爱晶,并称是市委的决定,明日开始工作。
我不干,说我已经20年不审案子,不会审了。关键是我对法院非常反感,那个门我不愿意进。他们看我态度如此,只得称这是党的归队政策,你不愿意回法院,就归到律师,总还合情合理吧?于是我回到了律协。1980年,北京市选举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我被选为常务副会长,同时领导法律顾问处,任顾问处主任。
财新《中国改革》:新中国成立以来律师制度经历过怎样的波折?
张思之:中国律师命运多舛。从党内指示《废除国民党伪法统和六法全书的指示》,到《共同纲领》废除伪法统,国民党的律师制度自然在废除之列。一个突出现象是,解放初各地根据不同情况,旧法官、书记官还可有所留用,但律师却被彻底消灭。作为欺压百姓的反动角色,有的律师被判了刑,还有被枪毙的。
1950年,出身律师的第一位司法部部长史良提出要恢复律师制度,但没有得到响应。1952年、1953年,她又不断提出在几个大城市搞律师制度试点,仍未能形成政策决定。
“五四宪法”颁布,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制度不得不提上议事日程,正式要求在北京、上海等五大城市展开试点。1955年试点效果显现,律师一露头便很受欢迎,司法部随即要求在30万人口以上城市成立法律顾问处,这是沿用苏联的名称,其实就是后来的律师事务所。
1956年,我受命组建北京市第三法律顾问处。当时,中国律师制度仿效苏联,被纳入国家公职范围,接受政府统一领导,其实就是政权的一部分,归司法局领导和管理,完全处于从属地位,一些民事案件、小的刑事案件还有点自主权,但像“反革命”这种案件就完全得听司法局的。到了“文革”期间,公、检、法都被砸烂,小小律师当然不会幸免。
当时首先是政治挂帅,政治上可靠的才有资格做法官、检察官,政治上不太可靠的去做律师,其次,有点文化就行了。我当律师时办案子,上面有要求,必须指定一个可靠的共产党员给我做书记员,搞监督。
财新《中国改革》:这律师不成摆设了吗?
张思之:中国律师制度可以说是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从中国传统来看,从清朝末年搞变法、搞宪政开始,最后的结局都是暴力代替了法治,暴力代替了宪政,革命代替了改良。法治一直是个象征性的东西。
到1949年,非常重要的一项革命,就是废除伪法统、“六法全书”。“五四宪法”实际上也不是毛泽东自己想搞,这是斯大林的主张,给西方人看的。当时一个重要的观点就是“我们不能自己用法律这个绳索来捆绑自己的手脚”。
这个观点一直延续到了上世纪80年代。到那时,法律仍被一些人视作专政的工具,对百姓来说还是一个治理的工具。同样,律师制度基本上是摆设而已。
财新《中国改革》:你回到律师队伍后接受的第一个任务就是出任“两案”辩护组组长。那是一场历史性的审判,不仅是对历史问题的一个交代,也是中国律师制度重新确立的一个历史起点。
张思之:1980年,中央决定审判“四人帮”,需要有律师介入,司法部要求北京派出4名专职律师。辩护组负责人原本是北大法律系主任陈守一,没想到他说什么也不做。
辩护组一共17个人,其中,专职律师只有6个,而两个来自上海的都属于民主党派。我既是专职律师,又是党员,这个负责人就这么落在我头上。
财新《中国改革》:你给“四人帮”辩护,不怕别人把你也当成坏人吗?
张思之:当了一辈子的驯服工具,已经习惯于只要是组织交给的任务,都应当努力去完成。当时我就认为审判“四人帮”是正确的,他们这些人是坏蛋,有罪,确实该审,不过客观上他们也需要有辩护人。
财新《中国改革》:对你们的辩护,当事人是什么态度呢?对此案,上面又有什么指示?
张思之:最早我被指派去征求江青的意见,担任她的辩护律师,结果被拒绝。随后,我又被指派给李作鹏辩护。司法部对我们确实是有要求的。第一条是事实部分不能动,说经过那么多人,审查了那么多年,这都是铁打的,绝对错不了。第二条是罪名不能碰,即反革命的罪名不能否。但是,我们看了案卷之后,觉得有的事实不能不动,因为它不符合实际情况,所以还是动了。
人们都说,那时的辩词都是上面定的,律师念念而已。这话,出之于估计,有对的一面,但也绝非全对。
关于李作鹏案,辩词中有两点是我顽强地坚持下来的。一是律师认为“庭审活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不是废话。在我看来,庭审活动是否合法,律师有责任发表见解并请求法庭予以确认,从而加强律师对于审判活动应有的广泛性监督作用。二是对于李案的判处应考虑他“早年革命的历史”。辩词中的这点意思表达得极其委婉,反映着当时意见的不一。
我至今认为,对林、江“两案”中五位武将的罪过,如能考虑到各人的历史因素,会判得更为公允。作为律师,应把这层意思说到。
最后,李作鹏有两条罪名给去掉了。一个是另立党中央,再一个就是企图谋杀毛泽东,这都是很重的罪名。
财新《中国改革》:据称你和李作鹏因此案还牵出一段“诗缘”?
张思之:案结后,我与苏惠渔教授会见李作鹏,他笑着说了这么一句:“你们的辩护,好比敲小鼓,可只是敲了个边儿,没敲到中心点上。”谈话结束行将道别时,他冒出了一句:“写了首诗给你,20年后给你!”我无可奈何地答复他:“那好,我等20年。”
20年后的2001年 5月16日,恰是发动“文化大革命”的“五一六通知”35周年,我辗转与李作鹏取得联系,来到他在京郊的新居。他把那首诗给了我,题目是“评律师”,内文是:“尊敬公正人,天知无偏心。官方辩护词,和尚照念经。遵命防风险,明哲可保身。边鼓敲两下,有声胜无声”。
财新《中国改革》:这诗中含义你如何领会?
张思之:一首典型的即兴打油诗,明白如话。所谓“公正,无偏”,在那个年代,承办那样的政治性大案,对处于萌芽状态的弱小律师,非不为也,实不能也。个中况味,天人共知。但这是20年前的被告人写给他的律师的诗作,因其从一个侧面真切反映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又自有其不同寻常的价值。
不过,他的“边鼓论”却如当年一样,重重敲打着我。一方面,觉得有点尖刻,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承认它击中了要害。
把律师辩护喻为敲边鼓,统观全篇诗意,无疑就是对律师作用的评价,正点诗题。不过,细一琢磨,这个比喻又反映着权利与权力的深刻矛盾及其解决渠道未畅,因此,边鼓之声是否真的会胜“无声”,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不过,律师工作经过30多年磨砺,敲打边鼓的形象已经渐少渐淡,值得欣慰。但是,走过的弯路既有镜鉴作用,敢不铭记?
财新《中国改革》:整个上世纪80年代,你的工作重心都在为重建律师制度而努力,任北京市律协副会长,兼北京市法律顾问处主任,并先后在中国政法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政法干部管理学院任教,还编著了《中国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律师实务》等书,对重建中断已久的律师制度创下筚路蓝缕之功。这段过程中,你印象最深的是什么?
张思之: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人对律师的印象只能从外国电影里得到。其实,1978年宪法就恢复了律师的刑事辩护制度。1979年12月,司法部发布《关于恢复律师制度的通知》。在此之前,各地已经开始由法院出面组建律师协会。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中国第一次有法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而全国恢复的第一个律师协会就是我参与筹办的北京市律协。
当时律协工作中有一项,就是主要案件集体讨论。有一次,一位老律师提交来一个案件,罪名是抢劫,我们集体讨论后认为顶多是抢夺,而且情节轻微,应做无罪之辩。但当时有个规定,做无罪辩护要报司法局批准。我提出不要报司法局,如果责怪下来责任我担。可那位律师还是报司法局了,司法局长说这个案子怎么能做无罪辩护?不允许。结果第二天开庭,律师按被告有罪来辩护,最后法官却当庭宣告被告无罪释放。宣判完,被告气得跳起来,指着鼻子骂这个律师。
到1983年“严打”,当时的一些重大刑事案件非但没有律师辩护,反而律师都穿上警服、法袍投入到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中去了。当时还有一句名言,“这一次‘严打’不发生平反问题”,意思是错了就错了。东北一个县委书记在大会上就说,同志们可以放心,这次没有律师跟咱们捣乱了。直到1996年《律师法》颁布,中国律师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变成“法律服务执业人员”,摆脱了对政府的依附,但律师的执业环境仍然严苛。
经典案例、精彩辩护
律师天生就该是公权力的对抗力量,就是要发出另一种声音的人。在诉讼对抗中大家都沉默,那是死路。作为律师,没有别的出路,只有硬着头皮与不公、不义、不法等现象抗争下去,绝对不可以在原则问题上妥协
财新《中国改革》:在你的律师生涯中,一个个经典案例、一场场精彩辩护,为你在中国律师界奠定了重要地位。其中,1988年大兴安岭火灾责任事故中,为图强县林业局局长庄学义“玩忽职守案”辩护,据说是你自认为劳改后重回律师界的处女作?
张思之:1987年5月6日,我国大兴安岭地区发生了罕见的特大森林火灾。时任图强林业局局长的庄学义被以“渎职罪”判处3年徒刑,我是当时“庄案”的辩护人。
这场罕见大火涉及100万公顷土地,导致5万同胞流离失所,193人葬身火海,5万余军民历时25个昼夜才将其扑灭。我到当地详细了解了火灾发生经过和庄学义在当时及失火后采取的应对方式,清晰感知这位基层小吏被当成替罪羊受审的荒谬逻辑。我心有愤怒,认为必须还事物的本来面目,还其以清白。
财新《中国改革》:“愤怒出诗人”,你为该案所作的辩护词被传为经典,无论是在庭审现场,还是在法律界,都引起强大震撼。
张思之:发表辩护意见时,我直陈:我们对案件的判决,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但我发现有的同志,在“庄案”上决心沿着明知是错误的小道走到底了。这就清楚地说明,依法治国,在我们国家还要经历多么艰难的历程。作为法律工作者,难道我们真的听不到民间的冤情和怨声?尊敬的公诉人同志,冤情一多,民心易失,这才真正是你们说的政治影响极坏的事。
财新《中国改革》:精彩的辩词让现场掌声不断。甚至一位坐在前排的公安干警,因为试图鼓掌而被驱逐出法庭。可是,判决结果并未因此而改变,反而很多人因为庄学义鸣冤而受到牵连,境遇凄惨。17年后,庄学义案才得以平反。
张思之:庄学义是一个悲剧。直到17年后,历经曲折,他的案子才被发回重审,并且最终宣告无罪。将近20年的时间,得到了一个无罪的结果。很难说这是进步,我只能讲他们终于承认了事实。不过,话说回来,原先判决之后他并没有坐监狱。因为当地监狱的人都认为他冤,就把他放了,没有关押他。
财新《中国改革》:听说你2009年出庭辩护的一桩案子,也与一场大火有关?情节极似庄学义案?
张思之:那是2009年8月。案件源起2008年9月20日深圳舞王俱乐部特大火灾,造成44人死亡,88人受伤。该案中,深圳市龙岗区消防一中队原中队长陈峰被控玩忽职守。陈峰曾经是深圳消防战线上的一面旗帜,立功四次,受奖无数,甚至因灭火救人受伤致残。大火发生时,陈峰正在休假,闻讯急奔现场,组织救援。事后却被诬指“玩忽职守”。
是否构成玩忽职守,首先要弄清职守即职责何在及其归属。这个失火的俱乐部经三次消防检查均不合格,却居然开业。依据规定,消防合格的审核验收职守归属消防局和消防大队,陈峰根本没有资格、没有条件玩忽职守。结果,该案中消防系统只有陈峰一人站上了被告席,最后被判六年有期徒刑。
应该说,陈峰比庄学义还要打动我。这是一个相当有人格魅力的人,他会让你掉泪的。他被宣判的第二天晚上六点多,包括他中队40多名队员在内的100多名消防队员排队去看守所看望他。看守所所长亲自出面,把他们分成组进去,一组出来再进去一组。公道自在人心啊。
财新《中国改革》:从庄学义案、郑恩宠案、黎元江案等,这些被称作是“异端的辩护”,为什么是你,而不是别人会如此高调与大胆地关注并参与其中?
张思之:律师天生就是要发出另一种声音的人。如果只允许有一个声音,扩大检察队伍就可以了,还要律师干什么?不能把歧见、异议看成异端,视为邪说,当作异己分子,进而予以打击。
鲁迅有一句话我记得很牢,“中国总得有人站出来讲话”,是这样的,总得有人讲话。大家都沉默那是死路一条。作为律师,没有别的出路,只有与不公、不义、不法现象硬着头皮抗争下去,绝对不可以在原则上搞妥协。
不过,有很多案子,对我刺激非常之大,也曾赌咒发誓:再也不办案子了。老子不干了!当然那是感情的一时冲动。胜败的标准,他们有他们的,我有我的。我坚持,我的辩护词,只要有一点能把我驳倒,我就认可。这里没有胜负。在法庭上作为律师,当然绝对不可以胡搅蛮缠,但如果该讲的话不讲,倒真有失职之嫌了。
财新《中国改革》:2001年,汇集你近20年所代理案件辩护词的专著《我的辩词与梦想》一书出版,北京汉语研究所授予你“当代汉语贡献奖”。颁奖词说你“以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写出了“黄金般的辩词”,“丰富和改变了汉语的精神与内涵”。
张思之:受奖,心存惭愧,我并不觉得自己在这个方面做得有多好,只是对辩护词从不掉以轻心,每一个案子都会认真梳理、用心书写。
中国律师的社会责任
在我们这个领域里,经常听到一些无望的悲叹,也有绝望的哀号,我的想法是,光明与黑暗,旦夕之隔;绝望与希望,也只是一步之遥。与其在绝望中呻吟哀叹,为什么不在希望之中挣扎奋进呢?
财新《中国改革》:你这些年还关注了许多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比如聂树斌案,为什么该案成为你惟一主动接手的案件?如何遴选自己所要关注的案件,他们都有哪些特质在吸引你?
张思之:2005年,我得知河北青年聂树斌被冤杀一案,觉得太不像话了!又从报道中看到当地律师的办案方案,认为有点操之过急,又担心当地行政机关对他无理限制,所以主动提出拟办这个“申诉案”。没料到法院来回踢皮球,杀错了人连错都不认。你知道把聂树彬杀了之后,人家家里怎么过日子吗?那可是人家惟一的劳动力啊。太惨了!他父亲我见到过,快要得精神病了。
但是,至今我还是无力回天。当年因办理该案立功的人有的已经一路爬升。让他们改错谈何容易!我们做律师的,真的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我们能做什么呢?老百姓希望我们做什么,我们清清楚楚。但是,我们做不到。这种局面,只盼有朝一日能够一改。
财新《中国改革》: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吴英案作出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对吴英案,你在年初专门致信最高人民法院,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以及私营企业家的权利保护而呼吁。你为什么要这样做?
张思之:近年来,中国一些民营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屡遭侵犯,已演化为一种值得关注的现象。个别地方凭借公权力,正在从各个方面用各种方式剥夺私营企业的经济权利,积累自己小部门、小集团的财富。
上世纪90年代末,我就代理了这样的一个典型案例。一位港商,卖掉自己所有的境外资产,带着专利,回到自己的家乡——中部某省投资办厂。几年辛劳,企业面临收获时却遭遇强权掠夺。有关部门意在霸占人家的企业和资产,为此,纪委连同检察院搞突然袭击,抓走当事人。由纪委出来搞港商,真不知道是谁家规矩。后来,案件进入诉讼,纪委又出面指令法院“中止审理”;再以后还召开由纪委、政法委,公、检、法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决定”给当事人定罪,甚至公然提出“要判死刑”!有人提出证据不足,而且判死刑要经最高法院核准,竟有官员说“至少也要判无期徒刑”!并宣布这是“政治任务”。
如果梳理近些年来类似案例的发展脉络,可以发现其中是有一个渐进过程的。这个过程是从公安介入经济纠纷开始的。民企间有时会发生经济纠纷,一方当事人可能走邪门歪道,买通公安,污指对方诈骗,公安就关人,然后就是拿钱放人,不拿钱就送法院,接着再买通法院,制造错案,把民间经营方面的矛盾演化为政府与企业间的矛盾。
财新《中国改革》:李庄案呢?你和法学家江平等,还专门成立了一个李庄案法律顾问团。
张思之:顾问团的成立,是期待李庄一案能按法律办事。实际上,我所关注的不仅是哪个个人,而是更应通过这样一个案件,来看中国法治的前景是不是还有希望,希望在哪里。也不必讳言,首先是要看重庆公权力围绕李案能否依法办事。单就李庄案来说,问题十分清楚,也极其简单,李庄的全部辩护行动,所有的法律行为均构不成犯罪,他并没有触犯刑律,引用《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处罚李庄是欲加之罪。李庄案能引发为“李庄事件”却不那么简单,有着复杂的背景,有些做法、言论、主张则是通过“惩治”李庄,进而否定整个律师辩护制度,因此对律师工作有极其严重的危害。
正因为如此,我对李庄本人在案中产生的失误才给予充分的重视,希望当事者认真纠正,以便于我们整个的律师工作得到更加健康的发展。比如说,作为律师,为什么要在无罪的情况下当庭认罪;再如,为什么在非法的时间、非法的地点,用非法的方式,与政府官员私下互相勾结,扰乱整个诉讼程序?
很希望李本人对这些做出说明,澄清人们对律师工作的误解。目前看来已不大可能,只能待诸来日了。其实,谁都不免失误,反思之后予以纠正,我以为仍是磊落可敬的。“李庄事件”中,律师要吸取的教训确实很多。
财新《中国改革》:这么多年风风雨雨,你怎么看待中国律师行业的成与败?
张思之:这样大的题目,我怎敢贸然轻答。不过,我倒是有一些困惑,或者说有一些想法,很想与同行交流。前不久曾与四川的一些律师谈了谈心,我坦率地提了些问题,其中有几个可供你们的读者研究并予指正:
一、中国大陆的律师,应不应当算作社会精英的一部分。如果说是,那应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是不是说混上口饭吃就可以了?
二、律师工作是不是应同商人的经营划清界限?作为行业,是否应与商业泾渭分明?如果律师都太重或先重私利的话,有没有危害?“先利而后义者,辱。”这话适用于律师吗?
三、作为中国的律师,是不是必须具有独立精神和自由思想?如果是,那么一切阻碍独立精神、妨碍自由思想的制度、规则等,敢不敢排除,如何排除?
四、律师是“保皇党”还是“革命者”?从本质上说,律师是要把国家规定的法律付诸实施,帮助党和政府去实现他们所规定的一定的秩序。这自然带有“保皇党”的味道。但是,执掌权力的一些人,往往把我们看成异己,把我们的言论、我们的辩护视为异端,总之,有可能是“敌对分子”,或者干脆就叫异己分子。这个矛盾如何处理?当然,在律师界,会有“革命家”,但我们所讲的革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暴力行为,不是要推翻什么,而是要把一切腐朽的、旧的东西,改得对人民有利一些。因此,律师虽有“保皇”的性质,但又绝不排除应当做一个革命者,要当一个革命家。
五、律师弱小吗?在法律共同体里,我们往往讲律师最弱小。但冷静思考一下,聚20万之众、积30年之经验,我们现在还是弱者吗?有一个比较形象的说法,我们律师,应当是、一定是、现在就是“含露带刺的玫瑰”。含露,意味着它映照大千世界;带刺,是说具有风骨,能直指种种邪恶,种种不合理的现象。能做到“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就能够征服世界,就在精神领域里是强者,而不会永远是弱者,我们没有理由妄自菲薄。
六、众所周知,律师行业有风险,我们怎样自我保护?首先,要学会有原则的妥协,但不能妥协到没有底线;其次,诉讼中的法律问题要尽可能不向政治靠拢,而应千方百计把它纳入法制轨道;再次,要善于凝聚集体力量。湖南岳阳当年的律师协会就有这样一次实践。两位律师办了一个刑事案子,跟检察官发生了冲突,发生了对立。检察机关运用权力,把律师关起来,还不许会见。当时的岳阳律师协会会长紧急召开岳阳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发表声明就此事件实行全市律师罢辩。我当时还没有离开北京律协,但我没有这种胆识,比起他们,我是个懦夫,但他们的经验,真的在我心上烙下了深印。这样的律协才是律师的娘家呀。目前的全国律协与此还有不小差距。
财新《中国改革》:有人对当前的司法环境不满,你认为律师在其中是否也有责任?
张思之:我们都讲现在的执法环境不好,而且有恶化、退化的趋势。对于这个严酷的现实,律师们是应该想一想,自己是不是也这一现实的制造者?
想说点实例。大概五年前,我第一次听说,很多案子的判决书,是律师代法官写的。法官让他写判决书,说这话的人好得意哦,可我当时却受到了很大震动,一度认为他吹牛。不可能啊,法官怎么可能出卖审判权呢?简直不可思议。后来,我从北到南开展了一番调查,让我大吃一惊,这种状况太普遍了。好多人跟我讲,哎呀,你怎么大惊小怪,都是这么干的呀,法官非常乐意呀,你代写,他好轻松啊。
五年前,在广东一家律师事务所,我提出这个问题。当时,有位高龄的律师,他反问我一个问题,说:我当事人的诉讼都有理有据,如果我写的判决都完全依法,有什么不可以呢?我说,假定你讲的都是实际情况,假定你的当事人都有理,假定你的解说也非常精彩,那也绝对不可以!因为一件诉讼的胜负,去颠覆国家的审判制度,能这样做吗?那还叫法院吗?
我持有一个观点,某些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的坏毛病,是我们律师惯出来的。我们不那么宠,不那么惯,不那么奴颜媚骨,该怎么办就怎么办,硬是依法办事,能奈我何呢?我们为什么一定要促使大环境这样恶化?
在北京,在我们这个领域里,经常听到一些无望的悲叹,甚至是绝望的哀号,目前的形势如此,我们还有什么希望,还能看到前景吗?我的想法是,光明与黑暗,旦夕之隔,很快就会转换,绝望与希望,也只是一步之遥,坚持一下也许就跨过去了。与其在绝望中呻吟哀叹,为什么不在希望之中挣扎奋进呢?
财新《中国改革》:这种状况的发生,是中国政治、司法体系中的哪些痼疾演变的恶果?
张思之:我有一个观点你不一定赞成:虽然现行政治体制有诸多可以改进之处,但最恐怖的是“一人专政”。党政不分,上下不分,党委及其负责人可以审批案件,现在一些比较重大的案子,常常是高层领导人批示之后,法院再按照他们的意图去办。而法院根本无法抗拒这些干预。冤案捅到天上才能平反看似好事,其实并不正常。归根到底是法治不健全所致。
财新《中国改革》:在当前的环境下,这种状况是否有缓解与解决的可能?
张思之:我认为,如果不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这种状况很可能进一步恶化。但是,在个案上,在具体问题上,获得救济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要通过个案,一步一步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千万不要因为整体上的无法缓解就绝望。不敢绝望,不要放弃,要坚持下来。
财新《中国改革》:今年要召开中共十八大,在此背景下,你能否给中国的司法改革支些招,指出一些较为具体可行的路径?
张思之:当前的司法改革,学者们已经讲了许多,我不敢说“支招”,但想到几个具体问题与司法改革大有关系。
第一,法院要改革,目标是法院只管审判。法院是个审判机关,这是宪法的规定。可是,现在一些审判机关成了大杂烩,搞学校,搞训练班,搞装备,忙得不亦乐乎。现在一边讲法院人不够,可纷纷去干别的事了。教育由教育部统管就好了,不要为了部门利益都去办教育。集中力量搞审判,清心寡欲搞审判。
第二,法官的行为应有规范,应当立法。中国台湾的一个大法官是我中学的同学,他对我讲,他们在台湾做大法官,对外的活动基本没有,私下不与任何人发生联系。在外面会见一下,吃吃饭、喝喝茶这些事都没有,有事到办公室。相比之下,中国大陆的一些法官好忙啊。
第三,上下级法院之间,只应当保留一个审级关系,而不应该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对此法律虽有明文规定,但实际上就是上下级关系,案子要请示。可请示了,二审还有用吗?
第四,立法规范合议庭负责制。判好判坏都由合议庭负责。现在是谁都负责,谁都可以不负责。一些案子表面上是合议庭审理,最终却要报审判委员会批准。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是少数服从多数,而不管正确与否。发生错案之后,只要一句话,这是集体讨论的,就谁也不负责了。
再一个主张,是制定大法官条例,大法官不能随便任命。你是个好人,但不见得好人都能当大法官。大法官应该有任职资格,门槛要高,不仅应该有高学历,还要有高资历,而且是审判资历。大法官不会审案,岂不是笑话!
财新《中国改革》:现在更像是政治荣誉?
张思之:是,像是职称与待遇相结合。法院的门,不是任意一个政治性人物就能进来的。现在法院自己的报纸上,动辄就能看到“在某某院长的教导下如何如何”,“根据某某院长提出的思想、意见如何如何,”怎么可以把法院政治化、行政化?大法官很重要,在法院领域里,他应该是法律的权威解释者,是执法的权威,实际上,一些司法解释应当是通过案件的审判、案例来反映的,这就要看法官的水平。
财新《中国改革》:你曾经撰文强调美国前总统罗斯福提出的四大自由中之“免于恐惧的自由”,这些年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你是否感到过恐惧、遭遇过恐怖?你又是凭借什么来克服这些恐惧?
张思之:“四大自由”,我对这个说法十分钦佩。特别是“免于恐惧的自由”,说得太精彩了。人们恰恰是因恐惧黑暗,才会奋而争取光亮与光明。不过,我想强调,四大自由无不渗透着一点,那就是人在任何情况下,在不同的方面,都应当享有自我选择的自由,我选择说什么话,我选择做什么事……
财新《中国改革》:你的人生格言是什么?
张思之:绝望与希望之间有时只是一步之遥;智慧,胆识、坚毅、合众,有助于达到目标,实现希望;展望前程,无由悲观,关键在于恒守信念、学习不辍,我自己则誓以夕阳西垂之躯,迎晶莹晨露辉映人间明媚春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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