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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维权律师的维权逻辑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6-21 16:34:40点击:0
《背景与分析第272期》

作者:曹志 发表时间:2011-12-23 15:24:36

维 权律师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以个案发生和受害者委托为前提。在这个意义上,维权律师为公民维权,具有被动性。那么,维权律师作为受害公民的代理人为其维 权的行动,是如何启动和展开的?在这种维权行动中,维权律师与侵害者、负有救济职责的法院及各级政府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我认为对该关系结构的勘察,有助 于我们更好理解维权律师在自由民权运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 维权如何启动

国 家各级政府以提供公共服务,创造公共产品为职责,包括制定法律法规、执法和司法裁判,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但是,由于政府(部门)行使 公共权力,或出售公共资产或资源,获取财政收入的过程中,不正当使用公共权力,将公共利益部门化或私人化。这种政府商业化的过程,实质是将公共政策所关涉 到的多数公民利益最小化,同时将公共资源出售给私人或商业集团,使政府自身或商业集团获利最大化的过程。

例 如:土地征收:市郊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纳入城市规划而成为商业开发对象时,所涉及农民的权利并未得到公正保障:不仅相关人事先毫不知情,事中未得到绝 大多数人同意,而且事后补偿费用低并时常克扣或拖欠。一旦当事人拒不同意征收,就会出现暴力征收。房屋拆迁:城市国有土地,被纳入城市规划而成为商业开发 对象时,所涉及的居民权利同样得不到公正保障:不仅相关人事先毫不知情,事中未得到绝大多数人同意,而且事后补偿费用低。一旦当事人拒不同意拆迁,就会出 现暴力拆迁。企业改制: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被低价出售给私人企业,企业工人下岗,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或补偿。环境污染: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和地方GDP的增长,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缺乏监督,导致公民生命健康权遭受严重侵害。宗教自由问题:执政党高层因为1989年天安门事件和东欧剧变而对宗教渗透的担心,使得1949年以来将宗教团体政治化、行政化、单位化和单一化的宗教管理体制,更有维持的必要;1999年法轮功事件导致宗教政策更以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为目标。因此,地方政府部门经常以“非法聚会”或“邪教活动”的名义对宗教信徒拘留、逮捕,甚至殴打;或查封、扣押、没收宗教团体财产,甚至拆毁其教产。

上述这些问题,均引发众多公民的权利遭受侵害,甚至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或者本身就是群体性事件。2003年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先生就曾在其《论宪法精神》中指出“也 有权力膨胀,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问题,如某些‘欺压百姓’的行为。要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必须规范权力行使,维护公民权利。……为了保障宪法规定 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必须使权利具体化。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不仅能够根据宪法,而且能够根据具体的法律来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赔偿造成 的损失,惩罚侵权者。”[1]这 类案件,尤其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导致的案件,往往是当地公民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纠纷。由于地方政府的庇护,受害者往往不得不到中 国政治权力中心所在地北京申诉或上访。由于北京同时是律师、法学学者和记者人数最多整体素质最高的地域,于是,政治权力的集中、受害者的集中、案件的集 中、媒体报道的集中、学术资源的集中,成为维权律师在北京集中出现的根本原因。可以认为,公民依法维权或依法对抗,是启动维权律师的前提。

尽 管刑事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出台、宪法四次修正、“司法改革第二波”的推行,为律师给公民维护权利提供了 制度保障。但是,人大对政府(部门)监督制度的滞后、司法不独立和违宪审查制度的缺乏,使得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主的行政救济制度,针对地方政府(部 门)不作为或违法行政,仍然不能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甚至导致受害者逐渐丧失对法律和法院的信任。这是维权律师不仅应用诉讼制度,还寻求各种制度工具和各类 资源以在个案中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原因。

(二) 维权律师与谁对抗

“依 法治国”,使得以法律为依据,通过法庭诉讼解决纠纷或冲突的方式,成为政府获得合法性的标准之一和评价政府施政公正与否的指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 机关,包括公检法在案件中的分工合作,是政府在案件审理上达到自身目标的政制保证。这种政制设计,决定了律师在这一个法律系统中的位置。法庭需要律师,利 益冲突调整安排的方案与政府目标或特权集团目的相一致,也需要律师配合:律师出场,我方律师对我方利益立场法律依据的阐明,对方律师形式上为对方利益权利 的维护,为法院判决的出台做好铺垫。所以,不管在个案中还是整体而言,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律师与政府或特权集团之间关系,存在三种型态:结盟/依附型、技术中立型和维权制衡型。

同 一原因或同一(类)事件导致同一地域多人甚至大量人受害。这类案件的产生,使得受害者自发组织起来,聘请律师依法维权。这类案件的频繁发生,既是孕育维权 律师的土壤,又是动员维权律师发挥作用的机制。维权律师在这类案件中与受害者大众尤其是其代表或领袖接触。这类案件的律师代理机制和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 使得受害者及其代表领袖与维权律师从陌生到认识再到逐渐的联合行动。受害者的组织,一般是草根阶层的联合;受害者及其代表与律师的频繁接触,则是草根阶层 与类似精英地位的律师的联合。由于维权律师主要集中在北京,所以这种组织形式易于形成北京的维权律师与地方草根百姓的联合。第二种形式的联合,分两种型 态:一种是如高智晟律师频繁代理这类案件,并在互联网向全国人大和国家领导人发布公开信,造成维权律师通过代理案件成为群众代言人或政治领袖的印象。另一 种是如一般维权律师在个案范围内代理和提供法律援助,尽管如此,个案代理的累积仍然会形成并加强草根百姓与维权律师的联合。

因此,20063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试行,并于427日, 下发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律师协会。这份文件指出司法局和律协负责监督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并对律师办理这类案件设立了严格的程序:律所至少三名以上合伙 人集体决定承接群体性案件,统一接受委托,指定专人承办,共同研究方案,由律所主任监督负责;律所承办该类案件应向所属律协报告备案;律所安排两名以上律 师接待咨询,做好接待笔录;承办律师应配合政府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同时要求承办律师和律所恰当把握与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的关系;应慎重对待与境外组 织和境外媒体的接触。

这 份文件之所以出台,是因为维权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给政府(部门)带来压力,政府需要加强对维权律师的控制。这份文件的内容设计,使得律所、律协和司法局对 承接群体性案件的律师采取三重控制,不仅防止维权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而且这种律所决定和律协监督,实现防止维权律师与该类案件中受害者群体联合而将两者 分割开来的目的。

2005年北京市律协换届,设立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魏汝久、李和平、李方平、张立辉等加入该委员会,并由此认识。20076月,北京市律协在没有征求会员意见的前提下,撤销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

20071225中 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胡锦涛强调,政法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 部分,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而发展;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切实维 护党的执政地位,保障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

20083月,中组部和司法部党组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律所设立党组织、在律协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通过同级司法局党组织管理律协党组织来加强对律所和律师的控制。

2008年西藏“3·14事件”后,42日,维权律师发布“我们愿意为被捕藏民提供法律帮助”的声明。司法部立即召开全国司法厅/局长电视工作会议,安排阻止被捕藏民家属委托签名律师,整顿签名律师所在律所,打压签名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亦召开相应会议,安排部署处理“律师西藏签名”问题。46日、7日,全国各司法厅/局召开下属司法局工作会部署严肃处理签名事件,坚决阻止律师赴藏,严厉处理签名律师,暂缓签名律师今年度年检注册。北京市司法局46左右召开下属区县司法局长紧急工作会,对此问题的处理“下了死命令”。签名律师所在的律所主任被司法局找谈话,警告律所在45 月份年检工作中将被暂缓年检注册,律所不得接受藏民委托,摸清律所签名律师签名的过程及想法的详细情况并上报。7日,签名律师被所在律所或司法局找谈话,并被要求写出详细情况汇报,警告不得接受藏民委托;同时,签名律师被警察警告不得接受藏民委托。

10日,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召开形势通气会,海淀区内各律师事务所的400多名主任及党支部书记参加会议。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律师认为:“北京的极个别律师跳了出来,说是要为打砸烧抢分子提供法律帮助,还在网络上将该声明公开,造成了非常恶劣影响” 并提议:“我们海淀律师、北京律师,能不能发扬智慧,想个办法,谁砸我们的牌子,我们就砸他的饭碗哪?!!!”

415,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吴爱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要求:始终坚持律师工作的政治方向,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进入律师队伍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她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律师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对律师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当年的律师“年度考核登记”程序中,滕彪的律师执业证被当地司法局注销;江天勇被延缓注册暂停执业,直到6月。

9月,吴爱英在“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 推进律师事业不断发展”的讲话中,提出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律师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坚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要求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1025,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的讲话首先将律师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提出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是律师的基本政治要求,要求律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

2009317,维权律师李劲松创办的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被处以停业整顿六个月的处罚。在接下来的“年度考核登记”程序中,17名维权律师未通过年度考核,北京14名: 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的李和平、江天勇、黎雄兵、李春富、王雅军,安汇律师事务所的程海、唐吉田、杨慧文,共信律师事务所的谢燕益、李敦勇,舜和律师事务所 的温海波、刘巍,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的张立辉,久瑞律师事务所的李静林;和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的韦良玥、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的杨在新、辽宁欣合律师事 务所的孙文冰。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三家北京律师事务所是:安汇律师事务所、舜和律师事务所和共信律师事务所。

我们看到:自2006年 开始,司法部门通过全国律协控制并限制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防止维权律师成为群体性事件中受害者的援助者和代言人,实际是防止维权律师的维权行动引起对权 贵集团及其所依凭的权力结构的冲击。推进司法独立和提升司法地位的“司法改革第二波”,无疑有利于维权律师这种作用的发挥;甚至在“政法系”的口号下,律 师与法官这种法律人共同体的联合,会更加影响到现有的权力结构。所以,“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保障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才会成为政法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

维权律师维权行动的开展,尤其是对政治事件如西藏“3·14事件”藏民的法律援助声明,使得政府不得不开始从整体布局上加强对律师的控制。于是,2008年,司 法部和中央政法委等部门,通过对律师职业的定性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和使命的界定即“三个至上”和“三个拥护”,开始从党组织、司法行政部 门、律协和律所四个层次加强对律师的控制,将本是自由职业者的律师更细密地嵌入国家司法体制内,以保证律师办理案件服从党和政府。这种维权律师与各级政府 在制度层面的对抗,以2009年“公盟”被取缔,其负责人许志永被捕,随后取保候审为顶峰。

(三)案例分析

我们选取2008年底到2009年 发生的四个典型案例,从不同案例中观察不同维权律师在不同领域采用的不同维权策略和方法。我们可以从案例的维权历程中观察维权律师、当事人(即受害者)、 侵害者和负有保护公民权利职责的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在这个关系结构及其变动中,我们可以分析维权律师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

1、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

20088月,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外资方新西兰恒天然集团,要求三鹿全面回收问题奶粉,但遭到阻挠。98,甘肃《兰州晨报》等媒体报道毒奶粉事件。9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分别接到新西兰方面有关三鹿奶粉问题的通报。11日,三鹿作为毒奶粉的始作俑者被新华网曝光。同时7名患儿的父母联名向甘肃省卫生厅申请,要求彻查病因。当天,卫生部发布消息:经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三聚氰胺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40分钟后,三鹿发布产品召回声明,称经公司自检发现86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

12日,许志永、李方平等发起成立志愿律师团,迅速获得全国各地律师们响应。志愿律师团通过接受电话咨询,发放《索赔指南》等形式,开始援助受害者。15日,第一期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工作简报发布,公布联络人电话、公盟热线和邮箱地址;志愿律师增至14省市的31位;到107,已发布四期工作简报,志愿律师达23107名。收集受害者资料的“结石宝宝之家”也在这个月由受害者父亲赵连海创立,并设有专门的邮件组、网络论坛和网站。

10月开始,志愿律师团发出公告,开始接受受害者委托。律师团工作人员收到受害者的授权材料后,为每个患者建立档案,并由志愿律师跟这些受害者的家属联系沟通后确认委托关系。1124日,律师团代表黎雄兵等4人 向三鹿集团递交律师函,并随附一份《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方案律师建议书》。律师函提出:众多婴幼儿因长期食用贵公司生产的含“三聚氰胺”奶 粉,造成肾结石、肾衰、肾积水等不同程度的损害;众多“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及其亲属已经并将持续付出大额的医疗、护理以及后续康复等费用,并遭受巨大的 精神伤害。三鹿公司应依法对受害者的损害事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律师团主要希望通过以司法途径和基金会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害和费用,主 要通过诉讼的形式获得赔偿,而对于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性的支出和必要的援助,就要以专项基金的形式,通过专业、持续地运作来保障对受害者长期的救济。1125日,组织了受害者与媒体的见面会。

128日开始,律师团提起6次共同诉讼。128日,代表63名受害者提起对三鹿集团的诉讼;当天,由卫生部牵头的赔偿调查小组已经成立,该小组将专事三鹿奶粉事件的民事赔偿工作。26日,律师团再次向石家庄中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天,李静林律师代表28名圣元受害者向圣元集团发出了律师函,提出赔偿要求;2009116日,志愿律师代表213名奶粉受害者针对22家生产过有毒奶制品的企业向最高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24日,再次向最高法院寄送了诉讼资料;213日,鉴于三鹿集团破产进入程序,担心受害者失去获得赔偿的机会,志愿律师代表117名三鹿受害者再次向石家庄市中院提起了民事诉讼;31日,李静林律师代表54名圣元奶粉受害者向青岛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812月底,河北、河南等地展开对受害者发放赔偿金的工作。三鹿等22家“毒奶粉事件”的责任企业,共筹资约11亿元,用于患儿赔偿。其中2亿元用于患儿医疗赔偿基金;其余9亿元用于对29.40万名确诊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标准为:死亡患儿约20万元,重症患儿3万元,一般治疗患儿2000元。20091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保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相关疾病医疗费用支付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赔偿工作,保障参保患儿的相关权益。

20081223,三鹿被宣告破产。200934,石家庄中院法官向志愿律师提出分案诉讼有可能受理。12日,石家庄中院告知志愿律师已经指定新华区法院受理。325,第一个受害者的诉讼得到立案。1127号,由志愿律师团代理的首例结石患儿诉讼在立案8个月后开庭审理。但是,20091120,该集团的破产程序终结,完成了破产财产的最后分配,其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即结石患儿将无法从三鹿获得任何赔偿。

在 中国,结社或行使其他政治权利的行为,若未经许可,即被视为非法活动。在这种背景下,当自身合法利益被侵犯时,公民开始自我组织抗争,行使宪法宣示但被法 律法规限制或否定的政治权利如言论自由或结社自由,要求政府承担相应责任。在这个过程和实践中,公民政治权利得到行使,公共空间逐渐形成,政府权力得以限 制。这正是中国公民社会的独特之处。

新 西兰政府就三鹿奶粉问题的通报,导致地方政府(部门)再也无法对此隐瞒或拖延。旋即,由公盟推动,在李方平等北京律师的倡导下,全国各地志愿为受害者免费 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通过手机和电子邮箱,自发组织起来,在这个基础上,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以联合签名和公布手机号码的方式成立。律师团通过接受受害 者电话咨询、发放《索赔指南》等形式,成为受害者家属汇集起来的中转站:受害者在得到法律援助的同时,自身组织起来也成为可能。在这个基础上,受害者父 亲、北京记者赵连海创立受害者自我维权的组织“结石宝宝之家”,并创办受害者维权网站。受害者与媒体的见面会,也使得其进入公共空间。

律 师团在得到部分受害者委托后,向三鹿集团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提出司法诉讼与基金会两种形式相结合的救济方案。律师团不仅向三鹿和圣元集团发 出律师函,而且分别向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和法学学者,提供一个使受害者权益得到最大保护的解决方案,希望将该案纳入法治轨道,由司法主导赔 偿,同时意在提升司法地位。

政府的应对主要分两个方面:一是息事宁人,即要求对毒奶粉负有责任的企业筹资11亿 元,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二是釜底抽薪,即宣告三鹿公司破产,无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导致受害者失去诉求对象,同时使得律师团失去维权目标。在毒奶粉事件 中,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执法与律师团法律援助之间的差异,是两种路线之别:即政府采取行政主导赔偿的路线,而维权律师采取以诉讼为主通过法院主导公正赔偿的 法治路线。现实中由政府主导解决赔偿问题的方式,实际上否定了由司法主导赔偿的方案。

在该事件中,我们看到公盟将各地律师、全国受害者家属、有影响力的媒体组织起来,接着受害者家属通过创立维权组织和专门的邮件组及网络论坛自我联合起来,这演变成志愿律师团成为294千名近30万受害者的代表。这种联合和组合是政府不愿看到的。并且,志愿律师团自己提出司法诉讼与基金会两种形式相结合的救济方案,尤其是由司法主导赔偿的法治路线,试图限制政府权力,将产生对权力结构的冲击。

三 鹿奶粉事件中的志愿律师团和受害者家属领袖,展现出公民社会自我面对问题,自我联合,自我提出解决方案。公民社会解决问题的方案与政府方案之间,自然产生 竞争,这种竞争使得政府面对权力受到限制的挑战。这就是目前中国公民社会自治的特征,但我们发现,政府还不能接受这种自治组织、自治方式和自治力量的常规 存在。

2、北京律协直选事件

2008年,公盟选定“推动律协直选”项目。以北京市律协2006年不为因办案遭地方警方非法拘禁的律师提供帮助、2007年撤销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和2008年拖延维权律师年检手续事件为导火索,程海、唐吉田和张立辉历经3个月的调研,通过电话、手机、电子邮件等方式联合35名北京律师,在“顺应历史潮流,实现律协直选——致全体北京律师、市司法局、市律协的呼吁” 信上签名,于826在凯迪等网站发布该呼吁书,并附自拟的《北京律师协会选举程序(草案)》。该呼吁书认为:现市律协的产生缺乏合法性基础,协会章程和选举办法未经全体成员投票,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应属无效;律协的律师代表没有经过全体律师选举产生;未经全体北京律师的授权任意使用会费,会费收取过高,支出不透明等;绝大多数专职工作人员为市司法局人员担任(包括秘书长),其工作重点变成了对律师的监管。由此呼吁:“从即将开始的新一届北京律协选举起,推行真正的民主选举,主要内容:1、根据全体律师投票、超过1/2同意的北京律协选举办法,由全体律师直接选举产生律师代表和律协会长、监事长;2、律协章程由全体律师的2/3多数投票实质通过,必要时再由律师代表大会形式上追认通过(与律师法关于章程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规定相适应);3、选举出真正代表律师利益的律师代表;4、年费标准需要2/3多数律师同意(现行律师年费标准应减少50%以上)。”

91,程海等律师将呼吁书送交市司法局和市律协,司法局官员要求停止公开呼吁书的方式,指出这种方式危险并会影响执业。95日,市律协在首都律师网站协会公告栏目发表“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少数律师呼吁所谓北京律协直选的严正声明”, 指出:任何人利用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介,采取私自串联的方式,以推动民主选举为幌子,发表煽动性言论,在北京律师中制造谣言,蛊惑人心,试图拉拢不明真相 的律师支持所谓“北京律协直选”都是非法的。其本质是妄图摆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全方位否定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制度、司法制度 直至政治制度。7日,直选律师们在网上发表公开回应。强调直选旨 在动员广大律师积极行使权利,防止律协选举被操纵,变成特殊利益集团,认为律协属于全体律师,作为律协成员,推动律师协会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是合法的、 正当的。对于律协发布深感惋惜和痛心,强烈要求参与制作、发布这份具有强烈文革色彩的声明的人员公开赔礼道歉。当天,中国社科院哲学所研究员张博树撰文支 持直选。同一天,签名律师增至56名。

8日,呼吁书发起人唐吉田被其律所要求离所。10日,香港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发表声明,支持北京律协直选。12日,市律协公布起草逾6年的律协章程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开展完善和改进协会工作问卷调查活动的通知》。直选律师当天向北京全体律师发出“竞选律师代表的策略和建议”。《南方都市报》刊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 “律协何必视直选为洪水猛兽”一文。13日 ,程海、张立辉、李苏滨、邬宏威四位律师与市司法局副局长董春江等会面。董春江对联署律师提出的律协的财务问题和会费问题,做出善意回复,大家对部分问题达成共识。这一天,直选律师创办的“律师沙龙”网站开通运行。19日,“中国律师网”刊登题为“北京律协会长李大进就换届选举工作答记者问 ”的报道。当天,张立辉和另十多名律师发出一万多封信,覆盖市所有注册律师,该信与最早的公开信内容一致。21日,《新京报》报道,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主办的“社团组织的民主治理”理论研讨会上,来自北大等知名院校的十余位专家学者,就北京律协直选引发的现实和理论问题展开激辩;基本形成力挺派与审慎派。

22日,程海和张立辉律师将集体修改章程意见送到市律协和市司法局。24日,唐吉田律师起诉律协“严正声明”民事诽谤侵权,要求律协在首都律师网站刊登致歉信,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8日,《南方周末》发表题为“律协疑成‘富人俱乐部’律师不满要求直选”一文,该文介绍著名律师张思之的观点:即北京律协应该在全国率先直选。

9月下旬,北京各区县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合伙人参加的会议上,传达了某会议精神,认定少数律师推动北京律协直选“有国际背景”、“有政治目的”,“律师沙龙”网是非法组织,要求广大律师退出推进律协直选。109日,张立辉律师在《东方今报 》上披露:发出律协直选呼吁后,朝阳区司法局律管科召集该区19位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开会,要求这19位律师书面写出签名动机。3名签名律师遭单位劝离。

1025,第七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在京召开。北京律师李方平和江苏律师张赞宁联名向全国律协寄出《关于扩大律协会员有序政治参与的会员建议书》,建议完善律协换届选举制度。月底,签名要求北京律协直选的律师达到70名。28日,《中国青年报》“法治与社会”专栏刊登“律协直选:行政干预的墙若隐若现”一文。11月,签名律师增至百名。

2009110,市律协在市工人俱乐部举办业务培训,一千多名律师参加。签名律师之一并准备竞选市律协会长的杨慧文,到场发放竞选公开信一千份,信中提出降低会费、透明开支、建立为律师排忧解难体制、拍卖价值一亿多元的律协大厦和为全体律师办理六项保险等改革主张。16日,杨慧文、张立辉到北京国家图书馆音乐厅,利用律协组织专场电影的机会,向律师发放竞选宣传资料。

25,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9日,市律协下发《关于北京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通知》;10日,北京律协秘书处召开了选举工作会议。秘书处选派15名工作人员到各选区,成立选区委员会,制定选举方案。12日前,所有工作人员均到各选区报到;21318个选区均组成选举委员会,制定并上报选区选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选举委员会名单、选举小组划分原则、候选人提名方式及差额比例、选举方式、选举程序、投诉处理机制等。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于2009327日至29日举行。全市1211家律师事务所18635名执业律师选出228名律师代表和39名特邀代表参会。主席团共推选出两名会长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28日,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学兵获156票当选为会长。这次律协选举第一次使用选举证。5月下旬,新任律协会长张学兵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律师会费改革势在必行。目前,市律协正积极进行调研和费用测算工作,2009年上半年将会出台会费改革方案,即2010年降低会费已成定局。并且为使律协预算更民主、透明,市律协对组织结构内部的权力分配进行调整。在市律协最新发布的《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审议年度工作报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审议重大资产管理和处置方案等项职权已经从理事会调整到代表大会。

律 师自愿组织起来,创立一个行会,目的是通过同行间的联合,创立一个在律师职业伦理、职业技能、职业规范和职业精神上共同分享的平台。律师职业共同体在这个 基础上得以形成。这个职业团体,一方面自主制定职业共同体必须共同遵守的规范;另一方面以维护职业共同体声誉和权利为己任。职业团体的自治,是公民社会自 治的必要条件。

维 权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其执业权和公民权利包括人身权常常被地方政府严重侵犯。这种情况下,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行会组织,应该为遭遇政府侵权的维权律师 提供各方面的帮助。但律协不仅袖手旁观,而且开始通过年检等手续,配合行政机关,加强对维权律师的管制,试图迫使维权律师放弃代理这类案件。由此,维权律 师希望限制或取消律协“年检”这种权力,改变律协被行政机关控制的现状,实现律协自治。唯如此,律协才能不仅不再被政府利用来阻碍维权律师维权,反而可能 成为一个理解并推动维权的动员组织。因此,律协自治,成为维权律师与政府间控制与反控制的一个较量场。

维权律师致力于律协自治的突破口就是律协直选。在公盟推动下,程海、唐吉田和张立辉三位律师首先是调研,然后各有分工:起草呼吁信、拟定律协选举草案、发展联署签名成员。预备工作的结果拉开呼吁律协直选的序幕:35位 律师联名在网络公开呼吁信和选举草案。维权律师在律协直选事件上的第一步,既有调研,又有组织;既有呼吁信指出律协缺乏合法性基础,又有选举办法草案作为 替代,成为公民团体成员以批评指出问题并以立法解决问题争取自治的典范。市律协的“严正声明”,一方面表明律协将呼吁直选者视作敌人的强硬反对立场,另一 方面也折射出呼吁直选对律协带来强烈震动。

该声明阶级斗争式文风和立场,遭致更多律师反感,维权律师在网上公开回应,并且签名律师增加到56人。于是,市司法局和市律协软硬兼施:一方面通过律所对组织者和签名者施加压力,另一方面公布章程征求意见稿,展开工作问卷调查;安排司法局副局长与维权律师会谈。

从 此,维权律师与市司法局、市律协展开博弈:前者成员通过手机、电子邮箱等通讯手段形成联署签名的律师团体、建立专门推动直选的网站、向全市执业律师发放一 万多份信件、将律协章程修改意见送交后者、以市律协“严正声明”民事诽谤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竞选律协会长。事件过程中媒体报道、知识分子评论和大学就该主 题召开的学术研讨会与之呼应。而后者认定维权律师推动北京律协直选“有国际背景”、“有政治目的”,“律师沙龙”网是非法组织,要求广大律师退出推进律协直选。

尽管2009年的律协选举并未实现直选,但是律协章程的公开、选举办法的通过,尤其是律协会费改革和组织结构内部权力分配的调整,无意是维权律师推动直选给律协压力而带来的进步。

3、陕西山川林业公司八千投资者维权事件[2]

20079141113,陕西山川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周萍和该公司董事长常胜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先后被西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08312, 周萍和常胜勤经西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因证据不足被退回,后到西安市中院,又因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补充证据。至今因证据不足,既未开庭审理该案,又未 放人。案发后,该公司广大投资人的财产权不断遭受各种非法侵害,投资人投入该公司的六亿多人民币财产及其收益的安全性危在旦夕。

案发后到20094月,山川投资者通过无数次上访和请愿要求政府维护其合法权益。4258000名 投资人的五位代表,委托北京共信律师事务所李柏光等律师,在陕西省政府和西安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追究该公司法律责任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一案中担任代理人。 由于没有效果,同时为帮助政府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投资者主动放弃通过集体上访和请愿进行维权的思路,改走“依法维权”之路,试图通过司法之路维护自身的 合法权益。

525,该公司8000名投资人委托五位代表,分别向陕西省和西安市人民政府递交“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政府依照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迅速履行法定职责,负责组织山川公司清理清退债权债务,及时、有效地担负起保护该公司投资人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直至85,省政府和市政府拒绝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拒绝履行保护投资者合法财产的法定职责。

720,投资者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向西安市公安局递交了“要求解决具体问题举行示威活动申请书”。投资者希望通过理性、和平的示威活动,向省政府和市政府表达要求,使政府认真对待公民权利,采取有效措施。市公安局至今未给出任何正式的书面答复。

91,投资者认为省政府的行为构成违法的行政不作为,以其为被告,向西安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构成违法,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2日,投资者建立博客,首次发布“山川维权快讯(一)”。7日, 五位代表到西安市中级法院立案庭,索要“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向立案庭诸姓法官当面提出:“一、我们只要文字答复,因为交给你法院的是 一份书面诉状,而不是口头告状。二、要求立案庭用文字给我们做出正规的书面批复:要么是经研究同意立案,我们去缴诉讼费;要么是经合议庭研究裁定,不予立 案。二者必取其一”。诸法官口头作答:“不会做文字批复”,并对代表说;“你们把诉状拿回去”。代表对他说:“七天,也就是今天晚上十二点以前,你不作出正式的书面批复或裁定,你诸法官就违法了,你剥夺了我们的诉讼权,你违反了程序法!”

16日,五位代表到陕西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省高院立案庭两位法官和一位副庭长接待。经磋商,由于案情重大,要由立案庭庭长亲自决定是否立案,故希望代表在庭长出差回院后再来。21日,投资者代表再次到省高院。该院负责行政诉讼立案接待窗口一名男子看 过诉状,简单询问后,说:“你们这是一审案件,我们这儿不受理一审案件,只受理再审、二审及申诉、上诉案件,你们应到西安市中院去立案”。代表说:“中院 已去过了,他们对状告陕西省人民政府的诉状压根就没接,让我们到省高院立案;对状告西安市政府的诉状,不做书面裁定,只作口头答复:不予立案。让我们到省 高院联系。你若不信,可给中院打电话询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 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我们就是根据这一解释到高院来立案的!”该男子又说:“那你们应到区法院去立 案”。代表说:“状告陕西省政府的案子,西安市法院都不接,区法院能接状告陕西省和西安市政府的案子吗?”。他又说:“我们这儿只管大案子和复杂的案 子。”代表说:“状告陕西省长和西安市长的案子还不算大案子吗?”经过激烈交锋,那男子被迫请示领导。立案庭庭长了解该案后,请行政庭庭长与代表商议。该 庭长问询状告政府原因后,以出差为由,提出需研究并到国庆后再答复。

《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法院接到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由于省高院28天内毫无回音,1019,代表们第三次到省高院问询。行政庭庭长就“行政起诉书”提出三项意见:1、宪法不能用于司法中;2、民营企业犯罪,政府不能承担责任;3、 诉求不具体、太原则,应该具体到适用法律的具体条文,有实体请求。代表说:“我们今天来的目的,是要一个立案与否的结果,你可以把以上意见用文字表达出 来,发一个裁定文书。”秦庭长说:“那不是我们行政庭的事,我们行政庭只是尽个义务,对你们说说我们的看法。”代表说:“那你可以把你的那个意见告诉立案 庭王小钢庭长,让他发裁定。”秦说:“我们是平级,我们不能给人家说。”代表说:“当初我们找的是王庭长,并没有找你,况且我们也不认识你,是王庭长把诉 状交给你,让你决定立不立案的。要是这样的话,那请你把诉状退回到王庭长那里去。”

1026,代表们第四次到省高院问询立案庭态度。由于王庭长避而不见,代表们决定到“群众来访接待窗口”要求记录在案再离开。后经该处法官联系,王庭长出现。经过一番对话,王庭长答应下周一与秦庭长一起接待代表。112,代表按约第五次到省高院,却不能见到王庭长。

1020开始,投资者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启动罢免(或撤职)省市两级政府、法院以及西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行政职务的法律程序,征集公民联署签名。到2010120三个月内,共征集到3万五千余人次的公民联署签名。投资者决定在2010年省人大和市人大会议召开的前一天,将罢免(或撤职)动议书和公民联署签名表递交给陕西省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西安市公安局对山川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进行刑事侦查,随之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两人,但该案一直未能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即两名犯罪嫌疑人是否犯有该罪悬而未决,这导致该公司经营停止,资产处于无人监管不受保护状态。

该 公司投资者维护自身财产权,采用的第一种方法是集体上访和请愿。但是,这种方法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因为增加政府“维稳”压力,导致政府打压。投资者委 托李柏光律师领衔的律师团为其维权,是该事件的转折点。由此,投资者转向依法维权:按照宪法及宪法性法律承认的权利和公法规定的程序,一步一步循序渐进的 开展维权活动。这是李柏光律师倡导并身体力行的维权方法:即政治问题/权利诉求法律化、法律问题程序化、程序问题技术化和技术问题细节化。

我 们可以看到这种方法在该事件中的运用,首先是维权突破口的选定:即假设山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存在并构成犯罪,而该公司自成立四年来由省工商局核准 成立并年检合格、政府相关部门给予企业各种荣誉、并对其经营项目给予相应审批、国营媒体多次正面报道等事实,证明政府并未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该公司非 法经营行为,从而导致该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所以,投资者依法维权的第一步乃是委托李柏光律师向陕西省政府和西安市政府发出律师函,要求政府履行保护 该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由于上述两级政府既未作出任何答复,又未履行职责,投资者依法维权的第二步便是按照宪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所承诺的权利和程序,向西安市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以这种方式来表达要求。

就 陕西省政府对投资者要求仍保持沉默一事,投资者以省政府为被告、以其行政不作为为诉由,向西安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依法维权的第三步。投资者代表通过 与市中院立案庭法官对话而展开的较量,如索要“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告知法官若拒绝给书面答复是侵犯公民诉权的违法行为,表明公民在维 权中对法律活学活用,将法律问题程序化的智慧和技巧。

市 中院不予立案后,投资者代表到省高院要求立案。在这第四步中,代表们在与省高院行政诉讼立案接待员的对话中,对为什么到省高院而不到区法院起诉等问题作出 有理有据的回答,使得立案庭庭长和行政庭庭长先后与代表见面。在要求省高院立案的过程中,最精彩的是代表第三次到省高院与行政庭庭长的对话:当该庭长提出 对“行政起诉书”的三项意见时,代表们抓住立案要点,仅仅要求高院出具是否立案的裁定文书。这是程序问题技术化在依法维权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维 权代表五入省高院而不能立案,依法维权走到最惊心动魄的第五阶段:即受害公民联署签名罢免(或撤职)动议书,要求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罢免陕西省省长、西安市市长、陕西省高院院长、西安市中院院长职务,撤销陕西省高院立案庭庭长和西安市中院立案庭庭长职务。这一种依法维权策略的根据乃 是:宪法规定公民所享有的批评和监督政府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代表所享有的权利、上述宪法性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启动罢免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程 序。罢免(或撤销)动议书一式一份,每份都是先提出要求,然后说明罢免或撤销动议的法律依据,并将事实和理由列明,最后再次述明要求。每份罢免和撤销动议 书,附上公民联署签名表,既有公民姓名,还有身份证号码和手印指纹,最下方写上联署日期。这种操作和文书设计可谓是权利诉求法律化、法律问题程序化、程序 问题技术化和技术问题细节化的综合应用。

在 李柏光律师领衔代理的这起维权案件中,“依法维权”被注入了许多与众不同的内容。我们看到,当事人停止上访和请愿,而且任何媒体上并未报道当事人依法维权 进程中的任何细节。公权力侵害公民权利,或者是如违法征地、拆迁类的直接侵犯,或者是如环境污染类的玩忽职守。但无论是哪种情形,公民都可要求国家机关履 行法定职责。一旦被拒绝或没有回复,公民即可以“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若立案,就进入司法救济程序;若不能立案,就可申请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行使监 督权。在这起事件中,当事人的依法维权历程:从向上级政府提出要求履行职责的申请书,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再到向当地人大提出罢免(或撤销)动议书,正 是这种思路的体现。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人大监督,作为公民的当事人一直按照行政类法律、诉讼法、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承认的权利及其规定的程序,要求行政 机关、法院和人大各自在同一事件上履行各自的职责。正是在这个过程当中,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人大对法院和行政机关的监督、选民对人大的监督程序被激 活,同时,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现实中得到运用,公民逐渐学习到依法维权的技艺。这就是李柏光律师倡导的“政治问题/权利诉求法律化、法律问题程序化、程序问题技术化和技术问题细节化”方法的贡献。

4、山西临汾教案

2009年9月13日凌晨3点, 由山西临汾浮山县副县长带队,400名左右的警察和便衣,冲进该县张庄乡南韩村“福音鞋厂”:断水、断电、断路、断通讯,使用警械、镰刀、铁锹、石头,疯 狂殴打住宿信徒,残忍阻止救援伤员;肆无忌惮砸毁窗户、汽车和冰箱,抢劫圣经、金钱、手机和衣物;同时出动推土机、挖掘机,将17栋建筑夷为平地。14 日,杨荣丽带领浮山千名信徒雨中跪地祷告,呼吁地方政府悔改。当天,临汾市民宗局要求各宗教团体维护国庆稳定。17日,因使用手机向外发送“浮山血案”信 息,陕永昌被拘捕。18日,王晓光杨荣丽夫妻创立的“临汾基督教会”总堂金灯堂,因帮助浮山教会,被停水停电,教会负责人被监控,手机、网络被屏蔽封锁。 19日,临汾市政府与杨荣丽等协商,同意赔偿140万元,并允许教会重建教堂。但是,教会不要赔偿,只要求释放陕永昌。

21 日,“中国基督徒维权律师团”表示为浮山教案提供法律援助。当天,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联合会公开发表声明,表示关注该案。23日,由于当地政府拒绝释放陕 永昌,杨荣丽等赴太原上访。当天,大批警察包围可容纳五千人聚会的临汾教会总堂;24日,警察大规模搜查教会,扣押教会内电脑、电视等设施物品;25日, 杨荣丽等9位同工在上访途中,被劫持,下落不明。随即,当地武警部队重兵驻扎金灯堂;总堂和某些支堂被禁止聚会,教会众多同工被24小时监控和软禁,王晓 光牧师下落不明。28日,临汾市召开紧急会议:承认王晓光、杨荣丽等带领的临汾教会,不是邪教,但因其近十年的宗教违法事件,政府决定对其彻底清理。当 时,杨荣丽已在狱中禁食祷告十多天;同时入狱的其他人,在不释放杨荣丽的情况下拒绝出狱。

10月8日,王晓光家被查抄;9日,丁谷泉的“中国宗教自由黎明前的黑暗——从浮山教案谈起”,由“中国公民维权联盟”首发。11日,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为由,正式将杨荣丽等人刑事拘留。12日,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联合会会长张明选牧师及其妻子,前往临汾探望。13日早晨,他们到临汾后被当地警察带到戒毒所拘禁。14日,南阳市警察到临汾,于15日将二人带回南阳。16日,《基督日报》引用丁谷泉评论文章,报道浮山教案。10月中下旬,美国“对华援助协会”网站刊登杨圣山、钟道和李圣山等关于该案的系列评论。10月底,杨荣丽等被拘留人的家属开始聘请律师。

1028,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和对华援助协会,在华盛顿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维权法律人代表团李方平、江天勇、王光泽、张凯、曹志和代金波等应邀出席,并就中国宗教自由问题发表演讲。29日,众议院议长佩洛西高级助理乔纳森·斯蒂维斯(JONATHAN STIVERS)与该代表团会面;下午2点,美国国会兰托斯人权委员会在国会山庄举行特别听证会,江天勇、张凯和代金波出席作证,曹志等三人提供书面证词。美国国务院助理国务卿迈克尔·波斯纳(MICHAEL POSNER)、亚洲太平洋司负责人及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会见代表团部分成员。代表团成员在上述活动中,都特别提起山西临汾教案。

1028,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区分局以杨荣丽、王晓光、杨旋、崔家兴和张花梅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移送该区检察院院审查起诉。区检察院认为五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30日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杨荣丽、王晓光、崔家兴、杨旋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杨荣丽、张花梅的刑事责任,对杨荣丽数罪并罚。113,中福圣山研究所所长、中国基督徒维权律师团创始成员范亚峰博士,被其所在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及人事部门通知“不再续聘”;实质是因为范亚峰先生从事教会维权而将其开除。

1121,基督徒法律人团契举办“临汾教案与宗教自由研讨会”。25日,尧都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当晚近十点,法院宣判:认定被告杨荣丽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崔家兴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和逃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张花梅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杨旋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王晓光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129,美国驻华大使洪博培在美国驻华大使馆会见江天勇、李方平、王光泽、张凯和代金波五位访美维权法律人代表团成员。上述维权人士在谈话中也提到山西临汾教案。

2010115,“对华援助协会”创办的“支持受逼迫的临汾教会”网站(WWW.HelpLinfen.COM)正式启动。该网站作为一个平台,向国际社会提供临汾教会和教案准确报道及后续支持行动。23,临汾市中院对杨荣丽、王晓光、杨旋、崔家兴和张花梅的上诉,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1949年中共建政后,“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系统于1950年代建立。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就是对拒绝加入三自系统的基督教教会的统称。杨荣丽王晓光建立的山西临汾基督教会,是王晓光杨荣丽夫妻于1992年 因财务问题离开临汾三自会而创立的家庭教会。政府对坚持独立从而拒绝加入三自和不登记立场的家庭教会,拒绝承认其合法地位。所以,家庭教会一直被中国宗教 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宗教管理部门定性为“非法(宗教)团体”,其一切活动被定性成“非法活动”:如聚会是“非法聚会”,聚会地点是“非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 所”,奉献款被“违法所得”,传福音是“非法传教”。政府基于这样的理由,对家庭教会基督徒的宗教自由包括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几乎持续了60年。这同样也是山西临汾基督教会建立以来的经历;但是,因为该教会的蓬勃发展、杨荣丽出色的行政治理能力和危机应对能力,从整体而言,该教会获得相当大的空间;在个案上与当地政府的互动中,该教会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家庭教会面对政府压制,长期以来是保持沉默、忍受、躲避的态度。但是,自20世纪九十年代末,尤其是2005年“中国家庭教会第一案”蔡卓华案后,中国家庭教会的态度开始转向:即当家庭教会及其基督徒因宗教活动而被当地政府部门侵犯人身自由或财产权时, 他们开始根据宪法和法律来与政府谈判,甚至将政府告上法庭。最早开始帮助家庭教会维权的基督徒李月胜,就是来自山西临汾基督教会,曾与杨荣丽共同治理该教会。1989年后中国出现一个大批知识分子和大学生信奉基督进入教会的浪潮,尤其以北京为代表。在这个背景下,一批有着法学教育背景、从事法学研究或律师职业的基督徒法律人,开始思考家庭教会的宗教自由问题。20055月,“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联合会”成立,张明选任会长。同年,基督徒范亚峰在蔡卓华牧师一案中发起并组织维权律师辩护团,不仅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权利,而且使得家庭教会宗教自由问题受到广泛重视。2006年,基督徒维权律师团成立。同年,《基督徒维权手册》完稿,该手册在全国家庭教会发行一万五千册,其电子版在“圣山网”刊登。

在这个阶段尤其是从2005-2006年 开始,一批已是基督徒的维权法律人如范亚峰等,因为基督教信仰和专业背景,开始以个案为基础组织维护家庭教会宗教自由的行动,全面推动了中国家庭教会维权 的进程。而如李柏光、王怡、高智晟、李和平等这类法律人,是在参与民权运动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信奉基督进入教会;因为其基督教信仰而参与到家庭教会的 维权活动当中。

在 中国家庭教会维权活动中,美国非政府组织“对华援助协会”及其发挥的作用引人注目。其创办者傅希秋牧师,本科就读于原山东聊城师范学院(今聊城师范大学) 英语系,期间参加八九民主运动;运动结束后毕业前,成为基督徒;获得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政治专业硕士后,到北京市党校任教,期间在北京组织家庭教会活动;1997年因参与安排家庭教会培训活动而受迫害,不得已逃亡美国。傅牧师因其经历,于2002年 创办“对华援助协会”,设立网站,跟踪报道中国家庭教会受迫害案例;并致力于推动中国宗教自由,由此定期邀请中国“基督徒维权人士”组成代表团访问美国, 就中国宗教自由和法治进程等问题,与国会议员、白宫及国务院高级官员和大学法学院学者会谈;并安排神学家和牧师教导代表团成员研读圣经。

我 们看到:“基督徒法律人”的作用,在山西临汾案中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这一基于宗教信仰而出现的群体,从各方面发挥着为家庭教会争取宗教自由的作用:案件 的报道、分析、评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向教会及信徒普及法律知识、宗教自由案例研究、通过国际舆论和国际社会在国际政治层面影响中国政府、组织基督 教会界支持和帮助家庭教会。自2005年以来,借着参与维权的基督徒多年积累的丰富经验,“基督徒法律人”各有分工互相配合发挥上述作用的模式逐步形成。在这种模式形成的同时,“基督徒法律人”的维权活动使得各地家庭教会面对当地政府部门的侵权行为时,越来越多地选择维权而不是传统的躲避和沉默。

因 为基督教教会的普世性强调只要是基督徒,不论国籍,彼此是肢体相连的弟兄姊妹。所以,各国尤其是美国教会、基督徒及跟基督教有关的非政府组织,出于宗教信 念和感情,自然而然地关注中国家庭教会的宗教自由问题。由于基督教教会的组织性和宗教感情的动力,“基督徒法律人”主导家庭教会维权的这种模式,能够有效 动员和组织国内各地家庭教会、有基督教历史或背景的各国政府、基督徒政治家、基于基督教信仰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到维权过程中。中国家庭教会的维权,从而具有 基督教和民间外交的双重特征。

尽 管在山西临汾教案中,杨荣丽等五人仍然被定罪量刑入狱,但不能从个案的即时效果来否定“基督徒法律人”维权模式的长期作用或辐射影响力。即使从国际政治层 面而言,这种模式的确存在长远效果或辐射影响力:从临汾教会一案由当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起,正是北京守望教会被迫到街上聚会的开始;美国奥巴马总统1115抵达上海开始访华,16日在上海演讲时指出“宗教崇拜自由”等是普世权利,而守望教会正是15日从街头聚会进入临时租用的“动漫剧场”举行敬拜;在此之前,守望教会租用聚会场地因为受到阻碍而不能如愿。

李凡先生认为家庭教会以信仰自由为主要内容的维权活动,在中国自由民权运动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分量,将来可能带动自由民权运动的发展;并且如果家庭教会成为重要的维权力量,将可能防止自由民权运动转向激进,使基督教信仰和伦理成为中国民主发展的道德和精神力量来源。[3]

5、小结

前述我们所选取的2008年到2009年 四个案例: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北京律协直选、陕西山川林业公司八千投资者维权和山西临汾教案,分别反映了不同的维权律师在不同的个案或领域内运用不 同的维权方法来维护相应的权利:三鹿奶粉案中,律师团力图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来主导赔偿问题的解决。北京律协直选事件中,律师们在网络公开联名信,呼吁当 年市律协应在全体律师直接选举律师代表、律协会长和监事长的基础上产生;并自发拟写《北京律师协会选举办法(草案)》;自发参与竞选律协会长。陕西山川投 资者维权事件中,投资者自我组织维权小组,在律师指导下依法维权,从提起行政复议到提起行政诉讼,再到向当地人大提出公民联署罢免动议书。山西临汾教案 中,由基督徒法律人和基督徒维权律师团主导,从法庭诉讼到民间外交,展开家庭教会的维权。

我 们从上述四个案例看到:维权律师维护的公民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宗教自由和结社自由—社团自治,维权援用的手段囊括行政复议、诉讼、社团社员直接 选举—社团自治、公民联名罢免动议等制度内手段和民间外交这种制度外手段,维权活动的领域从法院、人大到公民社团并走向国际社会,主导维权的枢纽表现为公 司名义的非政府组织和律师事务所,维权动员的资源包括手机、互联网网站、论坛、邮箱、博客(微博)、推特、当地乃至全国受害者网络的形成、国内外媒体(报 道)、学者(撰文评论)、学术界(研讨会)和国际社会,维权行动的逻辑不仅仅是要求对受害公民施以积极有效的救济,并追究侵权者责任,而且创造性地对个案 涉及的制度提出改革方案。



[1] 肖扬,“论宪法精神”,载《法制日报》(2003124)。

[2] 该事件并未在媒体公开报道,其相关资料来自200922639与李柏光律师的两次访谈,尤其是第二次到李律师律所时李律师提供的各种文件。

[3] 李凡,“基督教与中国政治发展”,《背景与分析特刊》(第19期)(世界与中国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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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足行遍天地路,一肩担尽古今愁。以文会友,以友辅仁,砥砺意志,澡雪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