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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沉重的司法 ---- 美国斯科特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2-06-06 11:51:44点击:0

                                         错案:沉重的司法
                                                                                                                  美国斯科特案

                                                                                                                         周沂林

 


作为美国历史上的一个错案,没有哪一个比本案,斯科特诉桑福
特① 更著名。著名到什么程度?几乎所有关于美国法律史或美国宪政
的著作都会提及这个案件。不仅如此,美国最高法院现在还在向来参
观的游客播放的录像片中提到此案。这短短的录像片告诉游客,美国
最高法院也会犯错误,而且是十分严重的错误,它是导致美国南北战
争的重要因素之一。


斯科特案从1846 年的最初起诉起,直到1857 年的联邦最高法院
作出判决止,共历时11 年。原告斯科特是一个普通黑奴,尽管他现
在已经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诉讼当事人之一,但人们对他的生平仍
知之甚少。他出生在什么时候②,父母是谁都不得而知。和其他黑人
奴隶一样,他从一出生就被剥夺了作为人的一切权利。最初的主人是
一个叫皮特·布洛(Peter Blow)的佛吉尼亚的种植园主。后来斯科特
随着主人家庭迁离了佛吉尼亚,先到阿拉巴马州,1830 年迁居到密
苏里州。1833 年,斯科特被卖给了一位名叫约翰·爱默生(John
Emerson)的随军医生。爱默生刚刚获得一个任命,要到伊利诺伊州境
内的阿姆斯特朗兵站担任联邦军队的助理医生。于是,他将斯科特作
为随行仆人带到了伊利诺伊州,这是一个自由州。


这次“迁居”,是斯科特命运中的重要转折。斯科特随着主人不
断“西迁”,在某种意义上也说明了那个年代美国的国土扩张运动,
从最初的大西洋沿岸的十三个州推进到了密西西比河以远的广大地
区。这种扩张带来了严重的政治问题,即南北关于奴隶制的争议。南
方各州想在新的领土上实行奴隶制;而比方则希望保持这些地区的自
由。然而这绝非简单的问题争议,而是一旦这些新领地最终要成为联
邦的一个州时,双方都担心对方会由于新的议员的增多而在联邦国会
中占据政治主导地位。


美国建国时,宪法容忍了“一国两制”,即允许南方保留奴隶制。
当时的十三个州,七个州(宾夕法尼亚、康涅狄克、新泽西、马萨诸
塞、新罕布什尔、纽约和罗德岛)是自由州;另外六个州(弗吉尼亚、
马里兰、佐治亚、南卡罗来纳和北卡罗来纳)为蓄奴州。双方在联邦
国会的代表及政治力量基本平衡,相安无事。但随着美国领土的扩张,
平衡就被打破了。1787 年,通过与英国谈判得到了位于五大湖区的
“西北领地”(Northwest Territory,包括如今美国的俄亥俄、印第
安纳、伊利诺伊、密执安、威斯康星诸州和明尼苏达州东部);1803
年,从法国购入“路易斯安那领地”(Louisiana Territory,包括现
在美国的阿肯色、密苏里、爱达荷、北达可达、南达可达、内布拉斯
加、俄克拉荷马诸州,以及明尼苏达、蒙大拿、怀俄明、科罗拉多和
路易斯安那诸州的一部);1846 年,通过战争和强买从墨西哥夺得“西
南领地”(Southwest Territory,包括现在的得克萨斯、新墨西哥、
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诸州的全部或一部)。当这些新领地作为州逐
个加入联邦时,是作为自由州还是蓄奴州加入,都会改变南北双方的
政治平衡,因而争执不休。


早在1787 年,联邦国会尚未成立,由当时的邦联国会制定的《西
北土地法令》(The Northwest Ordinance)就明确规定在西北领地上
成立的新州将不得实行奴隶制,但允许奴隶主到该地区追捕逃奴。
1789 年,联邦第一届国会召开时,再次通过了这个法令。及至1819
年,共有9 个新州加入联邦,其中的佛蒙特、俄亥俄、印第安纳和伊
利诺伊四个州是作为自由州加入联邦的,而肯塔基、田纳西、路易斯
安那、密西西比和阿拉巴马五个州是作为蓄奴州加入联邦的。此时联
邦共有22 个州,自由州和蓄奴州各半。因而南北双方在联邦国会参
议院的代表权相等,在众议院的代表权北方略强(105:85)。就在这
时,密苏里作为一个新州要求加入联邦,以什么身份加入,自由州还
是蓄奴州,引发了一场宪政危机。


密苏里在加入联邦以前是路易斯安那领地的一部分,大多数居民
是自由人。1818 年,密苏里居民人数达到6.6 万人,符合建立新州的
条件。当地政府申请作为自由州加入联邦,但南方奴隶主以密苏里地
域大部分地区位于梅森——狄克逊线③以南为理由,坚持将该地域辟
为蓄奴州。为此,南部奴隶主和北部资产阶级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双
方对密苏里的“身份”问题十分敏感。因为在此之前,路易斯安那领
地上只有一个州得以组建,即1812 年以蓄奴州建立的路易斯安那州,
因其地处南部没有争议。路易斯安那州建立后,剩余的路易斯安那领
地改称密苏里领地,而此次要组建的密苏里州所属的区域只是该领地
的一部分。该领地面积广大,以后还将组建许多新的州。而此次组建
的密苏里州的地理位置正好处于南北之间,所以这个新州的“身份”
格外重要。如此,双方争执不下,直到缅因州提出加入联邦给解决危
机带来了转机。


缅因位于美国的东北角,原属马萨诸塞州,但在地理上却隔着新
罕布什尔州,自成一体。如果缅因从马萨诸塞州独立出来,作为一个
自由州,就可以容忍密苏里作为一个蓄奴州,以保持南北政治平衡。
1820 年3 月,国会南北双方终于达成妥协:分别以自由州和蓄奴州
的身份接纳缅因州和密苏里州;为了防止类似的危机发生,规定以北
纬36 度30 分为界,以北的(密苏里州除外)禁止奴隶制,但允许逃
奴法的实施。这就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密苏里妥协案”(The
Missouri Compromise of 1820)。


斯科特“西迁”到伊利诺伊州后,根据该州的宪法和法律,他已
经不应该是奴隶了。1772 年,英国著名大法官曼斯菲尔德勋爵审理
了萨默塞特案(Somersett's Case)。萨默塞特原是西印度的一个奴
隶,被他的主人带到了英国。他伺机逃跑,又被抓回,随即向英国法
院申诉。曼斯菲尔德勋爵审理后宣布,萨默塞特是自由的,理由是奴
隶制在英国是非法的。此案所形成的一个法律原则是:在一个禁止奴
隶制的地方,原奴隶的身份失去了法律效力,自动恢复到自由人的自
然状态。而奴隶一旦获得了自由人的地位,他将永远是自由的,即所
谓“一旦自由,永远自由”(once free,always free)。1836 年,马
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首先遵循了这一原则,在马萨诸塞诉艾威斯案
(Commonwealth v.Aves)中宣判一个从路易斯安那州来的奴隶为自
由人。因此,按照法律,斯科特此时的奴隶身份已经不存在了。
几年后,斯科特跟着主人再次向北方迁居。1836 年,爱默生军
医被调到斯奈林要塞(Fort Sneling)。该要塞地处路易斯安那领地
的北部,按照密苏里妥协案,属于禁奴区域。斯科特在这里认识了当
地的一位名叫哈莉雅特的女奴,并与之结婚。婚礼是按照当地自由人
的惯例在要塞举行的,说明该婚姻获得了事实上的法律承认,而只有
自由人的婚姻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在后来的法律诉讼中,斯科特夫
妇的婚姻始终是他们的律师所强调的重要事实。


以后爱默生军医被多次调动,但都没有让斯科特夫妇随行,而是
把它们留在了斯奈林要塞,出租给他人使用。这期间,爱默生医生也
结婚成家,妻子是一个来自圣路易斯的姑娘,名叫伊丽莎·艾琳·桑
福特。婚后,爱默生写信让留在斯奈林的斯科特夫妇立即到他的新家
来当家奴。斯科特夫妇接信后不顾哈莉雅特已有身孕立即乘船沿密西
西比河南下,独自旅行了1000 多英里,并无逃跑或企图逃跑的行为。
刚到目的地,爱默生却又接到调令,令其返回斯奈林要塞任职。于是
全家主奴又一起乘船北上,在途径威斯康星领土时,哈莉雅特在船上
生下了一个女孩,这是在联邦自由领土上出生的。


1840 年,爱默生军医又被调往佛罗里达。但妻子艾琳没有随行,
而是带着斯科特一家直接回到了老家密苏里州的圣路易斯城。重返圣
路易斯,对于斯科特来说,就是结束了长达7 年的自由州或自由领土
上的生活。他又开始重新回到奴隶制的农场做苦力,因为艾琳的父亲
就是当地的一个大农场主,他很自然地被列入农场的奴隶劳力来使
用。


两年后,爱默生获准退伍也回到了圣路易斯城,但不久就因病去
世了。在遗嘱中,他将全部财产留给了妻子,对于斯科特夫妇的安排
却并未提及。但艾琳却始终把斯科特夫妇当作自己的奴隶财产,有时
将他们作为奴隶劳力给她父亲使用,有时将他们出租给他人使用以赚
取租费。据称,斯科特夫妇曾向艾琳要求自由,但遭到了拒绝,于是
诉讼程序开始了。


1846 年4 月6 日,斯科特夫妇分别向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巡回法
庭递交了一份诉状,要求获得自由。之所以分别递交诉状,是他们明
白他们的婚姻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显然,斯科特的走南闯北的经
历使得他在见识上不同于一般的黑人奴隶。他们在诉状中称,因为他
们曾经在自由州和联邦自由领土上居住和生活过,按照法律他们应该
享有自由。


对于密苏里法院来说,斯科特的案件并非特殊。密苏里建州后不
久,州最高法院就曾在维尼诉维特塞茨(Winny v. Whitesides)一案
中宣布,一个被主人带到自由州的奴隶应该获得自由。此后的十来年
里,密苏里的法庭审理类似的案子大约有10 个,判决大部分支持起
诉的奴隶对自由的要求。


1847 年6 月30 日,密苏里圣路易斯巡回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法
庭判斯科特败诉,原因是法律技术上存在一个缺陷,斯科特的律师没
有提供证据证明艾琳·爱默生是斯科特的主人。斯科特的律师要求重
审并获准。


重审在1850 年1 月12 日进行。法庭在听取了全部证词后,法官
指示陪审团成员,只要他们认为斯科特事实上在自由土地上生活居住
过,按照“萨默塞特原则”,斯科特应该被赋予自由。于是,陪审团
判斯科特胜诉。但艾琳不服,向密苏里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密苏里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是两年后作出的。这期间,美国乃至密
苏里的社会政治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奴隶制问题日益成为美国政治
斗争的焦点。1850年,美国国会在讨论加利福尼亚加入联邦问题时再
度陷入僵局。加利福尼亚是美墨战争后美国再次扩大领土的一部分。
1848年2月,美墨战争以墨西哥的战败而告终。美国从墨西哥获得了
大片土地,加上事先在1845年已兼并的得克萨斯州,美国得到的土地
面积超过230万平方公里。在这些新领土上,美国先后建立了(包括
有些是与其它领土合并建立)加利福尼亚、亚利桑那、犹他、内华达、
新墨西哥、科罗拉多、怀俄明等7个州。如同以前的领土扩张一样,
新建立的州以什么身份加入联邦再次成为令人烦恼的问题。和“密苏
里妥协”时一样,加利福尼亚申请加入联邦时,联邦内的自由州和蓄
奴州数量相等,都是15个。所以加利福尼亚无论以什么身份加入联邦,
都将打破政治平衡。于是,国会达成了“1850年大妥协”(The
Compromise of 1850)。这个号称“一揽子妥协”的内容包括:1、加
利福尼亚取得州地位的法案,准许加利福尼亚作为自由州加入联邦;
2、得克萨斯和新墨西哥法案,调整得克萨斯和新墨西哥的边界。在
新墨西哥地域加入联邦时有关奴隶制问题由该地居民自行决定;3、
犹他法案,规定犹他地域加入联邦时有关奴隶制问题由该地居民自行
决定;4、逃奴追缉法案,规定各州司法机构及地方政府必须竭力协
助奴隶主追捕逃亡奴隶。任何白人通过宣誓即可确定某个黑人为其逃
亡奴隶。凡以任何方式阻挠追缉或庇护逃奴者可处以1000美元以下的
罚金,或6个月以下的徒刑;5、在哥伦比亚特区废除奴隶贸易的法案。
这些“一揽子”而矛盾混乱的法案再次在表面上平息了政治危机。人们
认为,1850年内战已随时可爆发,是“大妥协”拯救了国家。当年9月,
“大妥协案”通过时,华盛顿礼炮轰鸣,群众举行大游行,欢庆该案的
通过。因为联邦分裂和随之可能发生的国内战争业已被制止,人们可
以高枕无忧、安心睡觉了。


实际上,危机正在加深。“一揽子大妥协”中建立了一个最主要的
原则,就是“居民自决”。这等于是将奴隶制问题的斗争和政治危机从
国会转移到地方,导致地方居民激烈对抗。一旦奴隶制成为地方居民
选择的体制,联邦政府不得干预,只能保护。所以,这个“大妥协”实
际上有利于南方,使得南方奴隶主势力更加有恃无恐。在全国政治形
势的影响下,密苏里州的蓄奴主义势力也相应增长,这在该州议会
1850年的换届选举中得到了反映。而本案的二审正是在这种政治形势
下进行的。


1852年3月22日,密苏里最高法院对艾琳的上诉作出了判决。此
时,艾琳已移居马萨诸塞州,她走后由她的哥哥约翰·桑福特(John
Sanford)代替她成为本案的被告。斯科特一家则由圣路易斯的警察负
责监管,斯科特夫妇继续被当成奴隶出租,出租的收入由警察署保管,
最终的胜诉者将有权得到这些收入。判决推翻了一审的决定,宣布斯
科特的身份仍然是奴隶。判决意见称奴隶制是一项上帝恩准的事业,
目的是将野蛮的黑人融化于文明国家的范围之内。


至此,斯科特在争取自由之路上已经走过了六年。形势对他并不
乐观,但他没有放弃,在当地反奴主义者的支持下,他又得到了新的
律师的支持。这里要顺便提及,斯科特最初的主人皮特·布洛家族始
终是他争取自由的支持者。从最开始递交诉状起,所有的法律费用都
是由布洛家族承担的。这个新的律师也是布洛家找来的。


1853年11月2日,斯科特向设在圣路易斯的联邦地区法庭递交了
名为斯科特诉桑福特案的诉状。在此之前,斯科特案的正式名称是斯
科特诉爱默生案(Scott v.Emerson [1852])。原本该案经密苏里州
最高法院判决后,斯科特可以径直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但由于下面
我们即将提到的这个判例, 即斯特拉德诉格莱姆案( Strader
v.Graham)是最高法院新近(1851年)确立的,可能使最高法院根本
不审查案件的实体而径行维持州法院的判决。考虑到此,斯科特的律
师决定发起新的一轮诉讼,即“联邦诉讼”,即在联邦的司法系统而
不是州的司法系统发起诉讼。之所以能构成联邦诉讼,就是因为被告
桑福特居住在纽约州,原被告身份跨州。后来成为历史名案的斯科特
诉桑福特案就是这个向联邦法院提出的案件,由于笔误,Sanford的
名字在法院的笔录里错拼为Sandford,也许从这里就注定了本案的历
史命运:错。


6个月后,居住在纽约的桑福特作出回应,提出斯科特是一个奴
隶,不是密苏里州的公民,无权到联邦法院起诉美国公民,联邦法院
也无权审理此案。但联邦地区法院认为斯科特有权起诉,并在1854
年5月15日做了开庭审理。审理中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是,根据联邦
最高法院审理斯特拉德诉格莱姆案判例,一个在自由州居住过的奴隶
一旦回到了蓄奴州,就丧失了自由人的身份,重新沦为奴隶。所以,
斯科特再次败诉,遂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1854年12月30日,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斯科特案,但由于案件排
期,开庭日被推迟到1856年2月。这期间,美国的政治形势更为紧张。
1854年,国会在讨论内布拉斯加领地上组建新州时,参议院领地委员
会主席道格拉斯为了赢得1856年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提名,不惜讨好南
方势力,提出了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The Kansas-Nebraska
Act)。该法案将原属于路易斯安那领地的内布拉斯加领地分成两部
分,每一部分是否实行奴隶制,也依照1850大妥协的原则,由该地居
民投票决定。这就等于宣布废除了密苏里妥协案关于北纬36度30分以
北的联邦领土禁止奴隶制的规定。道格拉斯认为,奴隶制是要有经济
基础的,北方的气候和地理环境不适于种植园奴隶制的生存,因而“住
民自决”只是一种缓兵之计,可以消除南方的敌意,有利于联邦的团
结。殊不知这恰恰加速了南北的分裂。该法案通过前后,得到消息的
奴隶主和反奴主义双方都组织大批人移民堪萨斯,双方都希望凭借投
票之多数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州宪法。结果两派各自召开自己的制宪大
会,分别制定出两部州宪法草案。1854年5月至9月,双方发生暴力冲
突,导致两百多人丧生。国会中的两派议员也针锋相对,无法决定接
受哪一派的宪法。


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的通过导致了反奴主义运动势力更加壮
大,在此基础上一个新的政党诞生了。参加这个政党的人都认为他们
是在坚持真正的共和理想,因而将这个政党命名为“共和党”。共和
党的建立形成了能与南方奴隶主势力抗衡的强大的政治势力。1856
年的大选,共和党赢得了几乎所有北方州的领导权,而且在总统选举
中也险些击败民主党的候选人布坎南。此时的国会在奴隶制的问题上
已陷入瘫痪,而新当选的布坎南总统也无法解决南北争端。当联邦的
立法和行政机构都对奴隶制束手无策的时候,司法机构站出来了。这
就是联邦最高法院审判斯科特案的政治背景。


以罗杰·坦尼(Roger B Taney)为首的联邦最高法院对斯科特案
十分重视,为其举行了两次法庭辩论,这在最高法院的历史上并不多
见。通过两次辩论,几个重大问题摆在了最高法院面前:1、最高法
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因为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并非
密苏里州的公民,无权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2、国会是否有权制定
法律限制奴隶制在美国领土上的发展?密苏里妥协案是否违宪?3、
密苏里州是否必须承认斯科特在自由州居住而获得的自由?


如果单纯以司法角度研判上述问题,并非难以解决。例如既然承
认自己没有管辖权,就可依程序法简单驳回案件,无需讨论政治上敏
感的奴隶制问题;也可采取就事论事的方式对斯科特是否应回返奴隶
身份作出判决,而这只需采用一审时已经适用的1851年的斯特拉德诉
格莱姆判例就可以了。事实上,最高法院内的多数派最初都倾向采用
这种方式,而且也选择了来自北部州的内尔森大法官写作判决意见。
但是后来坦尼突然决定抛开内尔森的判决意见,自己亲自起草一份不
回避所有问题的判决意见。他野心勃勃,企图用司法意见终结美国当
下最大的政治争论。1857年3月6日,年近80的坦尼宣读了7:2通过的
判决意见。


坦尼在判决意见的开始提出了他的问题:
“简言之,问题是:一个其祖先被当作奴隶运到美国的黑人,能
否成为由美国宪法所组成并设立的这个政治集合体的一员,因而被授
予受到宪法所保证的公民的所有权利、便利和豁免?公民的其中一项
权利就是在一个美国的法院提出宪法指明的案件的诉讼。”④


接下来,坦尼开始了长篇大论。他首先讲到了黑人的状况与印第
安人不同,因为后者从来不是殖民制度的一部分,尽管他们未开化,
但他们是自由的、独立的。他们可以和任何其他国家的公民一样,根
据国会的授权被归化,成为美国的公民。但黑人不同,是处于种族管
辖之下的劣等民族。无论他们是否被解放,他们都依然受制于其主人
的管辖。他们没有被意图包括在美国宪法中的“公民”一词内。


坦尼认为,不能将一州可以在自身权限内授予的公民权与作为联
邦成员的公民权相混淆。这是因为,在采纳美国宪法前,每个州都享
有不容置疑的权力去授予任何它认为适合的人以公民身份,但这仅限
于州的领域之内。所以,各州不能通过使某人成为自身成员而使他成
为美国联邦共同体的一员,某个黑人奴隶也不能根据一州的法律获得
自由公民的身份就获得了美国宪法的承认。


那么美国联邦公民的资格是从哪里来的呢?当时的美国宪法尚
无明确规定,这就给坦尼的发明创造带来了机会。他所发明的关于美
国公民资格起源的理论大致如下:


首先,“每个人、每个阶层、每一类人,只要在宪法被采纳时在
一些州被承认是公民,他们就成为这个新政治体的公民。”其次,在
美国宪法被采纳之后,“按照美国宪法条款及其所建立的原则,根据
出生或其他因素成为公民的人,才被赋予这个新主权国家所保障的公
民的人身权利和优惠。”因此,有必要确定当宪法被采纳时,最初的
13 个州的公民都包括哪些人。“法院认为,无论是立法和历史的记载,
还是《独立宣言》中的文字,都表明被运往美国的黑奴和他们的后代,
无论他们是否得到自由,都不能被视为是那些州的公民的一部分,宪
法这个伟大的文献也没有意图将他们纳入‘公民’这个词的含义之
内。”⑤


坦尼的判词真是“雄辩”,因为他以所谓欧洲的文明世界的“公
理”为逻辑起点,所以是“不容置疑”的:


“他们早在一个多世纪前就被认为是低等的种族,无论在社会关
系还是在政治关系中都不能与白人相提并论。他们的低劣,使得他们
不享有任何白人必须尊重的权利。出于其自身利益考虑,黑人生活在
奴隶制中是公平的,也是合法的。只要能产生利益,他就会被当作贸
易和运输中的一件普通商品买卖。这是在当时白人的文明世界中盛行
的持久的观点。无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政治上,这都被认为是一个‘公
理’,没有人会辩驳,也没有人想去辩驳。所有等级和立场的人在社
会日常生活中都习惯地遵守着它,无论是出于私利还是公共利益,他
们从未怀疑这个意见的正确性。”⑥


接下来坦尼不厌其烦地罗列了大量的有关法律的历史,包括联邦
和一些州的立法及司法上的判例,使用这些大量的文字篇幅只是为了
说明宪法中的“公民”或“人民”等词汇并不“意图”包含黑人奴隶。
他是为了遵循在当时很受欢迎的宪法解释理论中的“原意说”而这样
做的。他甚至强调,与宪法的用意相同,《独立宣言》在宣称“人人
生而平等”的原则时,黑人奴隶也并不包括在内。因为,“起草宣言
的这些人是伟人——他们学识渊博,并有着强烈的荣誉感,他们绝不
会坚持那些与他们的行为不相符的原则。”⑦在美国,众人皆知杰弗逊
终身蓄奴,因此,由他起草的《独立宣言》中的“人”怎么会包括奴
隶呢?


坦尼接着说:“在宪法规定所赋权力的行使或者保障公民的优惠
时,它泛泛地指到美国人民和各州的公民,而没有界定这些词究竟包
括哪些人,或者谁应当被视为公民或人民的一员。它所用的词已被人
们广泛理解,所以没有必要作进一步的界定。”⑧


但是坦尼还是搬出了宪法的两个条款,认为它们“直接而明确”
地证明了“黑人不属于组成当时政府的人民或公民的一部分”。⑨正因
为此,许多后来的评论家、包括法律家认为坦尼的判决只是在政治上、
道德上错了,在法律上没有错;许多人认为坦尼的判决拥有法律依据
甚至是宪法依据。⑩真是这样吗?让我们先来看看美国宪法当时的规
定。


尽管美国宪法全文未有“奴隶”字样,但一般认为,它有三处条
款“涉及”奴隶制。其中,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众议员名额和直
接税税额,在本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
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
自由人口总数包括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
人。”11 此即所谓著名的“五分之三妥协”;第一条第九款:“现有任何
一州认为得准予入境之人的迁移或入境,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国
会不得加以禁止……”12这个妥协将奴隶贸易延缓20 年;第四条第二
款第三项:“根据一州法律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往他州,
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此种劳役或劳动,而应根据有权得到
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的要求将他交出。”13此所谓“逃奴条款”。上
述这些条款充分说明了美国宪法的“妥协性”,而唯其如此才真正构
成了美国宪法之伟大。我们很难设想一个国家在宪政的道路上不出现
妥协,但像现在这样把一些精确的数词“五分之三”、“一千八百零八
年”等放在一个宪法文献中实属罕见,可见各方在立宪会议中的斤斤
计较的讨价还价到了何等程度。作为现实政治社会利益较量的结果,
这些条款出现在美国宪法上是历史的必然,但这能否像坦尼所解释成
的“这两个条款最终说明,无论是奴隶,还是他们的后代,都没有被
纳入宪法的条款之中。可以确定,这两个条款没有意图赋予黑人或其
后代以自由的权利,或是任何审慎地赋予公民的权利”14?显然不能。
让我们来看看他同时代的人如何做相反的解释。


道格拉斯(Frederick Douglass)是那个时代的废奴主义的黑人
领袖,他否认美国宪法保护奴隶制。1860 年,即在坦尼宣判本案三
年后,他发表了一篇题为“合众国宪法:它究竟是赞成蓄奴还是反对
蓄奴?”的有趣的演讲,对上述宪法的“涉奴条款”作出了自己的解
释。首先对于“五分之三条款”,他认为是宪法对蓄奴州资格的彻底
否定,它剥夺了蓄奴州内自然选举中五分之二的基础,一个在自由州
的黑人比一个在蓄奴州的黑人的价值高出五分之二,因此,宪法在这
里是鼓励自由的;其次关于延迟奴隶贸易条款,它使宪法体现的是反
奴隶制而不是亲奴隶制,因为它告诉蓄奴州,加入美国联邦的代价就
是在20 年之内取消奴隶交易。而在1787 年的人们,无论在英国还是
在美国,都将奴隶交易视为奴隶制的生命,奴隶交易的废除就意味着
奴隶制的死亡;最后,所谓“逃奴条款”,这只是希望它能促进奴隶
主利益的人这样称呼它,其实它只适用于“受劳役约束的”的人而不
适用于奴隶。“因为奴隶只是一种财产的物品,他不会也不能欠别人
的劳役。他甚至不能缔结合同。”15


由此看来,坦尼的判决根本不是在解释宪法,而是在极为关键的
公民资格问题上企图修改宪法。他的用心极为深远,如果宪法没有赋
予黑人公民资格,就等于永远剥夺了黑人及其后裔获取公民资格的法
律机会,那么奴隶制就是美国的举国体制,且是永恒的。接下来,坦
尼顺理成章地判决美国联邦国会无权制定任何法律限制奴隶制在美
国领土上的发展,因而“密苏里妥协案”是违宪的,这是自马伯里诉
麦迪逊案后美国最高法院第二次启用司法审查权。最后,他判决斯科
特的身份由密苏里州的法律而不是伊利诺州的法律决定,所以斯科特
仍是奴隶。


在此我们还必须指出,坦尼不仅在理论上杜撰了美国公民的起源
说,而且在事实上公然歪曲了美国历史。这在柯蒂斯法官的反对意见
中有明确表述。他指出,在接纳美国宪法的邦联政府时期,至少有5
个州(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纽约、新泽西和北卡罗来纳)曾将本
州的自由黑人视为本州的公民,因此也具备了美国公民的资格。他还
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历史事实:“1778 年6 月25 日,《邦联条款》正在
被国会考虑,南卡罗来纳州的代表提出动议,要求修正这第四条16,
在‘自由’和‘居民’两个词之间加入‘白人’一词,从而使普遍公
民身份的优惠与豁免权仅被保障给白人。2 个州表决支持这一修正,
8 个州反对修正,而1 个州的表决处于分裂状态。”17所以,类似于“自
由居民”的词汇并非像坦尼所说在美国革命和制宪时期的含义是“当
然”不包括黑人的。柯蒂斯接着声明,他在联邦宪法中找不到任何界
定公民资格的条款,也找不到任何在宪法生效时剥夺美国公民中某一
类人的公民资格的条款。


两个反对判决意见的大法官都发表了反对意见,尽管反对意见都
很有说服力,但无法阻止多数派通过荒唐的判决。按照美国的宪政体
制,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最终的,任何人包括总统和国会都无权改变。
要想改变只有两个途径,一是修宪,一是最高法院自己依程序推翻。
而这两个途径在当时都是不可能的。于是,北方各州法院公开抵制最
高法院的判决,使联邦司法系统陷入半瘫痪状态,南北争执更加激烈,
国家最终导致分裂。1860 年,共和党的林肯当选美国总统后,南方
先后有11 个州宣布退出联邦,另组“南方邦联”。林肯为维护联邦的
统一,终于发动了“南北战争”,而这个战争是迄今为止美国人最不
愿面对的“历史悲剧”。


说一纸判决引发了一场战争,难免言过其实,但说坦尼没有慎用
司法权尤其是司法审查权是恰当的。坦尼首先犯了一个根本性的错
误,即过高地估计了司法的权威和功能。正如美国法律史学家施瓦茨
所说:“可能肯定,正像德雷德·斯科特案戏剧般地证实的,如果假
定法律能够解决有关奴隶制的根本性争端,就会犯一种根本性的错
误。需要通过一场内战解决的问题,很难说是一个适于由一家法院来
解决的问题。”18;其次,坦尼在判决意见的论证逻辑中表现出的露骨
的奴隶主阶级的意识形态,与美国革命和宪法的精神乃至整个世界潮
流格格不入,导致普遍反感;最后,坦尼的判决第一次在美国以成文
法的形式承认和建立奴隶制,在此之前奴隶制一直被看成一个由地方
法律允许和支持的制度,而现在彻底扭转了,奴隶制是全国性的法律,
禁止奴隶制反而成了地方性规定。这当然是无法接受的。


在经过了四年的血腥战争,丧失了60 多万美国人生命之后,美
国的奴隶制问题才最终得以解决。1865 年被批准的联邦宪法第十三
条修正案永久地废除了奴隶制;1868 年的第十四条修正案将美国公
民资格明确赋予“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的人”;1870 年的第十五条
修正案将选举权赋予黑人成年男子。


1864 年12 月12 日,87 岁高龄的坦尼在任内去世,晚境凄凉。
斯科特案件使他声名狼藉,人们对他的怨恨伴随了他的余生,他的晚
年是在愤怒、痛苦和挫折中度过的。他去世后,联邦政府中的许多高
级官员对他余怒未消,拒绝出席他的葬礼。直至今日,许多学法律和
历史的青年,提及坦尼就会充满发自内心的厌恶之情。但很少有人知
道,他很早就解放了自己从家庭继承的全部奴隶。19在奴隶制问题上
他和杰佛逊一样,都是言行不一。


斯科特未能通过诉讼获得自由,但案件经最高法院判决后,艾琳·
爱默生(已改名为艾琳·查菲)是斯科特一家的真正主人的身份被曝
光,导致她的现任丈夫查菲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查菲是国会众议院
的共和党议员,是一个反奴主义者,继续拥有斯科特一家对其政治生
涯不利,因此就将斯科特一家移交给了布洛家族。1857 年5 月27 日,
泰勒·布洛在圣路易斯巡回法庭正式宣布解除斯科特夫妇的奴隶地
位。


斯科特终于获得了自由,但他未能看到对他的判决被宪法修正案
推翻,他死于获得自由15 个月之后,死因是肺炎。整整100 年后,
人们才在他的墓地上竖立了一块墓碑,墓碑的一面刻着:


德雷德·斯科特
1799 年生
1858 年9 月17 日卒
为他的朋友泰勒·布洛
从奴隶制中解放出来


墓碑的另一面刻着:


德雷德·斯科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857 年判决中的
主要人物
该判决否定了黑人的公民资格
废除了密苏里妥协案
成为导致内战的
事件之一


① Dred Scott v. Sandford, 60 U. S. (19 How,) 393 (1857)
② 1957 年,圣路易斯当地的黑人为纪念斯科特在他的墓地竖起一块墓碑,上面记载斯科特
大约生于1799 年。见王希:《德雷德·司各特案:一个美国奴隶争取自由的故事》,载林晓
云等主编:《美国法通讯》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49 页。
③ 1790 年,联邦政府为解决州际边界纠纷,在宾夕法尼亚与特拉华和马里兰之间划定一道
梅森——狄克逊线(Mason and Dixon Line)。这条线以后成了美国东部自由州与蓄奴州的分
界线,以北纬36 度43 分为界。这条线以北为自由州,不允许奴隶制存在;线南为蓄奴州,
允许蓄奴。
④ 【美】保罗·布莱斯特等编,张千帆等译《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2 年版,上册,第177 页。
⑤ 上引书第180 页。
⑥ 同上。
⑦ 上引书第182 页。
⑧ 同上。
⑨ 同上。
⑩ 例如任东来等:“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看,坦尼大法官对这个案子的判决无可厚非。奴隶
制虽然是南方从历史上继承下来的一种罪恶制度,但这种制度在立宪建国时得到了宪法的承
认和保护。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恶法也是法。”见《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 个司法大
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年6 月第2 版,第90 页。
11 转引自任东来等著《美国宪法历程:影响美国的25 个司法大案》,第511 页。
12 上引书第515 页。
13 上引书第519 页。
14 《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第183 页。
15 《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第200 页----第201 页。
16 《邦联条款》的第四条:“这些州的自由居民应有权享有各州自由公民的一切优惠与豁免
权,乞丐、流浪者与逃犯除外。”见《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第190 页。
17 《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第190 页----第191 页。
18 【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
第59 页。
19 参见【美】克米特·L·霍尔主编,许明月、夏登峻等译:《牛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936 页----第938 页。
20 王希:《德雷德·司各特案:一个美国奴隶争取自由的故事》,载林晓云等主编:《美国法通
讯》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7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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