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是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和孟德斯鸠为人类留下的思想遗产,已经为世人所熟知。以社会制约权力,这是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托克维尔——孟德斯鸠的最伟大的继承者——为人类留下的另一笔思想遗产,并由本世纪著名的民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发扬光大。
然而,在中国人的政治意识中,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思想,并没有像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那样,留下深刻印迹。更为突出的是,在中国,几代为民主而奋斗的知识分子,对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思想,似乎完全没有了解。托克维尔两部经典性著作都已经有了中译本,而达尔的名字也为中国知识分子所熟知,然而他们思想中的精华之一,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思想,却可以说长期受到忽视。
达尔名著《民主理论的前言》的中译本在1990年代中曾先后在香港和北京出版,正逢全世界以及中国的学界关注公民社会的建设问题。十多年过去了,公民社会在中国的成长,似乎有了一定的起色,但依然步履蹒跚。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民主理论的前言》第二版的中译本出版,为我们再一次提供了机会,仔细审视一下从托克维尔到达尔的多元主义民主理论对于公民社会建设与民主化的意义。
一、从精英主义民主到多元主义民主
达尔的著作《民主理论的前言》是一本小书,但却是一本大书。此书于1956年甫一问世,即刻传为经典著作,也为达尔本人奠立了当代最杰出的民主理论家的地位。美国政治学者白鲁恂(Lucian W. Pye)极其推崇达尔在民主理论领域中的贡献。1989年,当达尔出版其新著《民主及其批评家》后,白鲁恂在书评中这样写道:“当达尔谈起民主时,每一个人都应洗耳恭听。”
那么,达尔的这本仅200余页的小书,究竟有哪些真知灼见,值得我们洗耳恭听呢?首先,让我们沿着时下常见的解读达尔的思路,看一看他的思想在民主理论中的地位。
(一)民主不是“人民的统治”
就像许许多多我们惯常使用的名词一样,“民主”一词的含义是极其混乱不清的。许许多多的人追求民主,甚至为民主的实现而流血牺牲。然而,很多人并没有仔细考量一下,究竟什么是民主?或者问,我们究竟把怎样的政治体制或社会组织的形式称作“民主”?这便是民主理论碰到的第一个问题。
面对这个问题,粗略地说,理论家们通常采用两个思路:第一思路是按照某种具有内在等级次序的价值体系,来构造民主的理想模式,即探究民主应该是什么。这一思路是经典民主理论家们(例如卢梭)常常采用的。第二是某种具有经验主义或实证主义的思路,即看一看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的、人们通常称之为“民主的”政治体制或社会组织形态,究竟同人们通常称之为“非民主的”(或“专制的”)政治体制或社会组织形态,有什么区别。而达尔的民主理论采用的就是第二种思路。
不管采用哪种思路,我们必须考虑一下“民主”一词的最原本含义。众所周知,“民主”一词起源于希腊的雅典城邦,意思是“人民的统治”。这种词源意义上的民主观(etymological democracy)还是非常流行的,在中国,它还有一个非常通俗的说法:“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然而,不幸的是,这种词源意义上的民主观是非常空洞的,几乎无法告诉我们任何实质性的内容。首先,我们可以追问,“人民”究竟是谁?是指每一个人?多数人?劳苦大众?还是一个团结一致的有机整体?当梁漱溟和毛泽东争辩时,那个在毛泽东的要求下举手宣布不准梁漱溟讲话的压倒性多数人,究竟是不是人民?迫使梁漱溟不得继续发言的这个过程算不算“民主的”过程?
其次,什么是统治?我们究竟是根据某一种程序性规则进行决策,还是在决策中必须执行人们的意见?当一个人的偏好在实际的政策中并没有体现出来时,他是否行使了统治?
很显然,如果仅从词意义上的民主观来考虑,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都不可能得到回答。[1]事实上,如果以这样的民主观来衡量人类从古到今的政治制度或社会组织,根本不可能有什么结果。如果我们继续持这种民主观,我们甚至也不可能说出民主与专制的差别。实际上,在中国,很多人对于民主存有各种混乱的认识,并否认中国民主化的必要性,其根源之一就在于其民主观的粗陋。
那么,民主与专制的差别究竟存在不存在呢?
(二)人类社会与历史是精英的舞台
对此问题,的确存在一种悲观主义的理论。这就是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由三位意大利思想家帕雷托(Vilfredo Pareto)、莫斯卡(Gaetano Mosca)、米榭尔斯(Robert Michels)发展出来精英主义理论。依照这种理论,人民在历史中是没有什么地位的,无论我们怎样定义“人民”这个辞藻;历史的舞台不过是走马灯般的精英在演出。每一个社会中,都会出现一个统治阶级;广泛的人民控制是不可能的,因此民主也是不可能的。总之,社会是由少数的秀异分子(这个说法同“精英”是一个意思,乃是英文elite的另一种译法)来统治。米榭尔斯更提出了一条所谓的“寡头铁律”,意思是说:无论什么样的组织,哪怕开始似乎是民主的,但最后都不免走向寡头统治。
精英主义理论在政治思想史上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就我们这里关心的民主问题而言,精英主义提出了一个深刻的问题:民主究竟是多数人的统治还是少数人的统治?当然,这一理论提供的回答可以说是取消主义的。因为在任何社会只存在少数人的统治,而精英主义理论家对民主的观念没有什么更新,当然不会想像到民主同少数人的统治有何关联,因此他们多倾向于怀疑民主的可能性。米榭尔斯稍有不同,虽然对民主也有些丧气,但他依然认为,尽管民主实质上也是寡头统治,但这样制度在形式上依然应该保留下来,因为它是邪恶中最轻的一种。[2]
(三)精英民主理论:韦伯和熊彼特的洞见
如果说意大利式的精英主义只不过创造了某种知识氛围的话,促进20世纪民主理论大发展的直接思想契机,是韦伯(Max Weber)官僚组织理论和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的精英民主理论。
韦伯是当代社会的卓越分析者。虽然他没有系统地提出过关于民主模式的理想,但在他深邃睿智的著作中,不乏关于现代民主的洞见。韦伯民主观的前提是其官僚制理论。他认为,现代社会的理性化不可避免地带来官僚制的扩展。“官僚制”这个词是在十分广泛的意义上来使用的,用来刻划所有形式的大规模组织的特征,包括政府、工业企业、政党、大学和医院等等。当我们仅仅把“官僚制”限定在政府这个层面加以考察时,韦伯的思想便有深刻的政治社会学意义。在韦伯看来,官僚制是现代国家的管理体制,它是现代国家理性化的内在要求和必然产物,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都改变不了这个命题。这种狭义的官僚制,就是指雇佣具有专业知识的行政管理人员(官僚)来进行统治和治理国家的制度和机构。
基于对官僚制在现代社会中地位的确认,很多人认为韦伯对直接民主制的实际可能性持悲观态度。他对直接民主制发挥作用的组织条件作了如下分析:
1. 组织必须是地方性的,或者其成员数目有限。
2. 其成员的社会地位彼此没有太大的差异;
3. 行政管理只能必须相对简单和稳定;……
4. 必须使训练达到最低发展水平,这种训练是以客观决定的方式和方法进行的[3]
因此,在韦伯看来,现代社会的大小、复杂性和明显的社会差异,使得直接民主制不适宜于作为政治调节和控制的一般模式。韦伯断定,在所有比乡村社区更大一些的共同体中,政治组织“肯定是由一些对政治管理感兴趣的人所管理的。”[4]他认为管理国家是一项事业,是那些对政治和其他公共事务感兴趣并具备一定才能的精英的职业。韦伯似乎意识到,一般人没有能力对政策加以区分,他们只不过有能力在可能的领导者之间加以选择。因此,韦伯把民主描绘为潜在的领导者之间的校检场。民主就像“市场”一样,是一种淘汰最弱者的制度机制,同时使那些最具有竞争能力的人去竞取选票和权力。韦伯写道,“在拥有(政党)‘机器’的有领袖民主和无领袖民主之间,只有一种政治,即职业政治家(现在还没有这种提法)的统治。”[5]
韦伯的思想深邃但有些零乱,熊彼特则在思想上是韦伯的继承者。熊彼特在其经典之作《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中对现代资本主义和民主作了精辟的分析,从而对西方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西方学者普遍认为,熊彼特的这一著作是韦伯某些思想的普及版;韦伯的研究者、《经济与社会》一书的编辑者罗斯(Guenther Roth)甚至认为,熊彼特关于民主、政党组织和官僚制的论述可以逐点在韦伯的《经济与社会》之中找到相应之处。[6]
同韦伯一样,熊彼特把民主看成是一种竞争政治领导权的政治方法或制度安排。在熊彼特看来,古典民主理论、亦即“人民主权说”以及“人民当家作主”等说法,要害在于把决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授予选民,这成为民主制度的首要目的;而人民选择其代表反而成为第二位的事情。古典民主理论最成问题之处就在于这两件事情的颠倒上。熊彼特认为,人民的作用不过在于产生一个政府,选出社会的精英来治理国家。由此,他为民主作了如下的定义:
民主方法是为达成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7]
在熊彼特那里,这是从经验中得出的民主模式;或者说,这是关于民主的一种经验性定义。他坚持认为,“民主并不是指,也不可能指,按照‘人民’和‘统治’这两个词的表面意思,人民确实在那里统治”。[8]因此,近现代中国知识分子津津乐道的“民治”,其实是一种毫无价值的标准,用它不可能对现实存在的各种政体进行区分。事实上,在大多数的政治体制中,相当一部分人对政治冷漠,这部分被称为“无政治阶层”。许多政治学家通过调查发现,即使在存在着普遍教育、普选权和民主政治体制的现代社会中,无政治阶层人数也不少,一般占公民总数的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9]这样,“人民的统治”便成为一种神话。
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依然能对民主与独裁加以区分。所以,熊彼特认为民主必然有其独特的要素,可以作为评判标准。因此,熊彼特提出了上述经验的民主定义。他对此进一步解释道:“民主的意思不过是指人民有机会接受要来统治他们的人。……自称的领导们之间为争取选民投票而进行的自由竞争。”[10]熊彼特的这种民主理论,概括了现代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许多公认的特征,例如政党之间为政治权力而发展的竞争、公共官僚机构的重要角色、政治领袖的重要性、投票者对当代政治问题的知识贫乏、民众对政治决策的判断呈现的不确定性等等。
(四)民主是多重少数人的统治:达尔多元主义理论的核心命题
韦伯和熊自特的民主观影响深远,从而促进了所谓“精英民主论”的发展。关于精英和民主的关系,在不同的论者那里有不同的表述,但综合起来,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民主不意味着人民的统治,而是社会精英的统治,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政治家的统治。
2.民主意味着多元的精英竞取权力的过程,这一过程往往采取政党竞争的形式。
3.在民主制中,公民定期选举政治精英成为政治决策者;同时,公民以利益集团的形式来影响决策,而利益集团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则是政治精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精英是开放的,人们有平等的机会成为精英。
因此,精英民主论认为,民主并不一定要求政治权力在公民之间均摊。权力总是由一小部分领导人来行使。但是,只要上述的第二、三、四条(即多元性、竞争性和开放性)得到满足,精英的统治仍然是民主的。
其中,对于精英民主的多元性质作出最深入分析的是美国的一些多元主义者,主要成员就是达尔以及杜鲁门(David Truman)。他们首先赞成熊彼特的民主标准,同时承认公民个人对政治过程没有多少直接的影响。但是,与熊彼特不同,他们不认为权力集中在竞争的精英手中是不可避免的。追循托克维尔的思路,他们把众多权力中心的存在作为民主的出发点。熊彼特所没有注意到的“中介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在他们的理论中有了一定的地位。[11]
达尔在多元主义民主理论上贡献尤为突出。他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有关“多元政体”(Polyarchy)的学说。“多元政体”一词是达尔的专利,在他的著作是现实存在的民主制度的代名词。他认为“民主”这个词汇容易引起麻烦,它往往会使人向往一种不可能达到的理想境界,即以人们一致同意(甚至某种卢梭所谓的“公意”)为基础并由人民来统治的政治制度。达尔因此建议使用“多元政体”这个术语,来表达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的、我们通常称之为“民主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组织。对于多元政体,达尔定出了一系列可操作的衡量特征来进行刻画。[12]达尔认为,在多元政体中,领袖人特固然比平民拥有更大的权力,但他们终究不像专制独裁政权那样,形成某种铁板一样的统治精英集团。这种精英人物统治和民主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就是多元政治。
因此,多元主义者高度重视利益团体在民主中的作用,他们的理论由此被称为“团体政治学”。在多元主义者看来,社会中权力的安排不是等级式的,而是竞争的。权力是众多代表不同利益的集团——例如商业组织、工会、政党、妇女机构、宗教组织等——之间“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过程”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政治决策则是政府行政部门试图调和这些集团之需要的结果。达尔指出,人民在民主中不可能直接参与政治,而是通过成为这些集团的一员来参与政治。在这些集团中,往往是少数积极分子成为领袖,他们成为活跃在政治舞台中的精英。
基于上述考虑,达尔对于民主给出一个非常独特的表述。达尔认为,民主可以被定义为“多重少数人的统治”;民主过程的价值,正在于此,而不在于建立“多数人的主权”,甚或更为空洞的“人民主权”。在他看来,“一个政体的民主性质是由多重的集团或多重的少数人来保障的”。[13]总体来说,多元理论者和精英理论家的思想结合起来说明,一个民主政府(即人民选出来的政治领导人组成的管理国家的机构)和多重利益集团(中间结构)构成的基本结构,是民主制度的特征。
除了达尔对中介性社会团体备加重视之外,其他的当代政治理论家大都重视政党的作用。“政党是现代的和现代化的政治制度的产物。”[14]政党是民主政治运转的齿轮,当然与利益集团相比,它是更直接、更重要的齿轮。由于强调精英的多元化,现代民主理论家更自然地把政党之间的竞争作为民主的另一基本特征。因此,“没有政党政治(即多党制)就没有民主”已经成为民主理论的一个基本命题。美国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多恩斯(Anthony Downs)对民主制度中政党行为做了出色的分析,他在《民主的经济学理论》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政治市场”学说。他认为,“民主政治中的政党相似于追逐经济利益中的企业家。为了达到最后目的,他们制定他们认为能得到最多选票的政策,正如企业家为了同样的理由生产他们认为能得到最多利润的产品一样”。[15]换言之,在经济市场中,企业家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政治市场上,政党追求选票数量最大化。自然,这种理论的前提是反垄断,是自由竞争。
达尔的多元主义民主理论,从整个民主理论的历史来看,依然处在精英主义民主理论的传统之中。正是其理论中的多元主义因素,使得其思想免去韦伯和熊彼特精英主义民主观的单面性。然而,达尔的多元主义并没有到此为止,而是在1980年代中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成为一种所谓的“新多元主义”或“批判的多元主义”。这一转变的标志是达尔另一部小书《经济民主理论的前言》(1985年)一书的出版。在这本书中,达尔更多地关注经济领域的民主问题,视有限经济资源的集中化和经济组织的等级化为自由民主的最大威胁。这一转变显示,达尔从一个捍卫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中间性自由派人士,转向了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左派人士。当然,他的批判还是相当温和的。
新多元主义的另一个重要代表就是达尔在耶鲁的同事、另一位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林德布洛姆(Charles Lindblom)。在这两位重量级政治学家的带动下,新多元主义正同“法团主义”(corporatism)结盟,成为方兴未艾的新思潮。对这一新思潮的评述,已经超出了本书译者后记的范围。[16]
二、多元主义民主理论与公民社会
即使达尔的多元主义民主理论受到高度重视,但是其中的一项重大睿识,即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思想,依然长期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许多非常出色的讨论民主思想演变的专著,对这一点却令人遗憾地要么一笔带过、要么不置一词。[17]这一疏忽导致我们对于达尔理论的思想精华(即多元主义)的思想来源含糊不清,而这一来源正是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托克维尔。由于这一普遍存在的疏忽,在1990年代初,西方的不少左派理论家在公民社会理论复兴的大背景下重新发现了托克维尔的意义,但是对于达尔发展托克维尔的思想之举却几乎完全淡忘,甚或无知。当时有影响的几部阐发公民社会之理念的书,都没有提及达尔的名字。[18]
(一)独立的社会之眼与自由的民主:托克维尔的再发现
托克维尔对达尔的影响在达尔的书中是清晰可见的。在《民主理论的前言》中,达尔在谈及对权力的社会制衡时,便引及了托克维尔的先驱性思想。近三十年后,在《经济民主理论的前言》一书中,尽管达尔对托克维尔关于自由与平等相颉颃的自由主义观念进行了全面的批评性清理,但是对于托克维尔关于社会制衡的思想,他依然是推崇备至:
托克维尔也强调一种特定类型的社会对于民主的重要性,在这样的社会中,权力与各种社会功能以一种分散化的方式由众多相对独立的社团、组织和群体来行使。他强调如下因素的极端重要性:独立的报纸、作为一种独立职业的律师、政治社团以及参与公民生活的其他团体,不仅包括“商业公司和制造公司,也包括成千上万的其他种类的社团——不管是宗教还是道德的、严肃的还是轻浮的、涉及面广泛的还是有限的、大型的还是小型的”。托克维尔是第一个认识到民主的体制与一种多元的社会与政体具有亲和性的人之一。他是完全正确的。[19]
现在人们已经公认,在政治思想史上,托克维尔首次认识到公民社会是民主化亦即民主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所在。当然,作为一位自由主义者,托克维尔关心的首先是自由。他的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便试图回答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在美国这个崇尚平等精神、进而实现了民主制的国家,自由能够得以保存?在他看来,美国民主制度所依赖的三权分立体系,虽然绝对是必要的,但并不足以能够使一个国家既享受自由、又拥有民主。托克维尔并没有使用“公民社会”这个字眼,但是他明确提出,一个由各种独立的、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的社会,可以对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制衡”。这一点,乃是促成美国民主制度是一种自由民主的重大因素。简言之,一个独立于国家的多元的、自我管理的公民社会,是民主社会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当今弘扬公民社会理念不遗余力的英国新共和主义者John Keane对此有形象的总结:托克维尔所说的社会,具有一只独立的眼,监督着国家,使之不沦为专制。[20]
当然,托克维尔关于对国家权力进行社会制衡的思想,也不是从思想的真空中诞生出来的。实际上,这一思想扎根于一种深厚的思想传统:这就是从孟德斯鸠到伯克(Edmund Burke)的自由保守主义传统。这一传统恰恰是最不为中国人所熟悉的西方传统的几大分支之一。
简言之,社会制衡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孟德斯鸠,他曾强调一个存在有贵族阶层的社会对于维护自由的重要性。但是在法国大革命前后兴起的盎格鲁-撒克逊式的保守主义,对托克维尔的影响更为明显。事实上,保守主义比自由主义更重视教会、社会阶级、家庭和财产权;它一方面反对自然权利理论以及更新近的功利主义观念的权利要求,另一方面又反对日益民主的全国性政府的权利要求。分权的制度,尤其是地方社区的自由和自主性,对于像伯克这样的保守主义者来说,是至高无上的原则。在保守主义的信仰之中,一个永恒的前提就是:一个国家的整个中间结构,在个人主义和国家主义的浪潮之中,应有生存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历史和社会发展所赋予的。保守主义对社会的这些关怀,已经构成其自由观的基础。伯克坚持认为,自由的问题是与一种权威三角——即个人,国家以及介入这两种实体之间的各种群体——分不开的。[21]
作为伯克的信徒,托克维尔不喜欢由民主革命(例如法国大革命)所导致的极端个人主义。在他看来,法国的革命者们所倾心的理性化与社会个人化,已经造成了社会原子化的后果。在一个贵族社会中把从农民到国王的每一个人都联系起来的社会纽带,已经被革命所打破。“因此,”托克维尔写道,“民主不仅使人们忘记了他们的祖先,而且使他们对其后代也心不在焉,关且使自己同自己的同代人隔绝起来。每一个人都被迫只相信他自己,在这种孤独的状态下,他的心灵也不免有封闭之虞。”[22]他认为,“这种个人主义,一开始可能不过是阻挡公共美德的涓涓细流,而从长远来看,则对他人构成了攻击和毁灭,最后同唯我主义合流。”[23]托克维尔对个人主义尤其是唯我主义的批评,在中国的语境中是否引起了足够的共鸣,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托克维尔对个人主义、尤其是个人主义走向极端后产生的唯我主义的批判,基于他对一种中世纪传统的强调。在中世纪的法律中,“自由”首先意味的是一个团体拥有适当自主性的权利。对于那些持有保守主义思想的人来说,整个西方的政治思想史可以看成是这种社会的、团体式的“自由”观分崩离析、进而转化为以个人为基础的“自由”观的历史。[24]托克维尔在其另一部名著《旧制度与大革命》中这样写道:“我们的祖先并没有个人主义一词,这是我们为了自己使用而编造出来的,在他们那个时代,实际上并不存在不隶属任何团体而敢自行其是的个人。”[25]正是在法国大革命中,这种新的个人主义观念成为时髦。结果,传统的社会团体,例如基尔特、修道院、各种公司等等,均被要求从属于国家民族,一方面实现卢梭所谓的“公意”,另一方面实现个人的自主。[26]
(二)独立的社会团体或特殊的利益集团在民主制度中的重要性
在托克维尔思想的基础上,达尔把社会制衡的问题提上了民主理论分析的议程。《民主理论的前言》一书对这一点做了初步的探索。这本书的基本内容当然首先是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刻画在现实世界中的运行的民主制度?在第一、第二两章,达尔对两种流行的、也是影响最大的民义观,即麦迪逊主义和平民主义民主观,进行了分析。根据他的分析,麦迪逊主义从逻辑的角度来看,是前后不一致的,因此我们只能把它看成是一种意识形态,试图调和多数人的主权和少数人的权利这两个相互冲突的目标。而平民主义民主只是提供了一个目标(即政治平等)以及一个同这个目标具有逻辑关系的程序(即多数规则)。这两种理论都不能告诉我们有关经验意义的民主制度。在第三章中,达尔提出了“多元政体”的理论。在第四章,达尔探讨了在选民对各种不同备选政策的偏好强度有所不同时多元政体的运作情况。第五章对美国政治体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虽然本书的主题在于回答究竟什么是民主,但是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这本书还有一个副主题,即探究根据麦迪逊主义所设计的一系列美国式的宪政制度,例如三权分立的具体安排、司法复核制度、参议院的州平等代表制度等等,是否是民主政治的最核心要素。达尔在第二章第一节的结尾处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并明确指出,各种各样的社会制衡在西方世界民主制度中普遍存在,而设置一套预先规定的、由成文宪法写出来的宪法制衡措施,却是美国的特色。换言之,宪政制衡并不是民主制度的核心要素。在第三章中,达尔对民主制度运行的社会先决条件的关注,更是表露无遗。他提出:“某一种社会先决条件在程度上的增加,在加强民主方面,可能远比任何特殊的宪法设计重要。无论我们关心的是少数人的暴政还是多数人的暴政,多元政体理论表明,政治科学家必须直接注意的首要性、关键性变量,是社会因素而不是宪法因素”[27]
在第四章中,达尔对这个问题做出了经验的分析。他指出,当人们对不同的备选政策方案具有不同的偏好强度,尤其是在所谓的“严重不对称型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即多数人对某项备选方案有轻微的偏好,但少数人对相反的方案有强烈的偏好,而这两项方案的对立又涉及到悠关自由是否能够得到延续的大问题时,现有的宪政制度安排无法给出任何解决办法。达尔暗示,一个利益多样化的多元社会体系,有可能使这个头号题化解于萌芽期间。换言之,对这种有可能威胁着人类自由的局面,不是宪法的制衡,而是社会的制衡,才能提供解决的办法。
第五章对各种不同的社会群体同美国宪政制度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通过考察美国历史上宪政制度的变迁,达尔对宪法制衡与社会制衡的关系有如下精辟的论述:
如果说美国是因为有了宪法才保持了民主,这对我来说是本末倒置;如果说因为这个社会基本上是民主的,宪法才保持下来,这听起来似乎不对,但实际上却正确得多。如果多元统治的必要条件不存在,那么没有什么旨在限制领袖权力的宪法能生存下来。也许,各种各样的宪法形式都能够轻易地适应于正在变化着的对权力的社会制衡。……
宪法之所以生存下来,只是因为它不断地受到调整,以符合正在变化着的对权力的社会制衡。如果以后来的社会状况来衡量,立宪会议参加者所设计的宪法,把利益和障碍给了错误的群体。幸运地是,当他们预计中的对权力的社会制衡被证明是虚幻的时候,宪法体制发生了变化,使利益和障碍与对权力的社会制衡更加一致。[28]
在这里,达尔给美国的“常态”政治体制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民众中积极和合法的群体具有很高的可能性,能在决策过程的某个关键阶段有效地使决策者‘听到’自己的意见。”[29]这个定义清楚地显示了达尔的“社会团体政治学”的特色。
如果说在《民主理论的前言》一书中,达尔仅仅是简略地涉及到由多元的、自由的、独立的社会团体所组成的公民社会这个问题,那么他在1982年出版的《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一书,则是对公民社会与民主的关系给出了系统的考察。他在此书的一开始便给出了独立的社会组织在民主中的重要地位:
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东西,至于在大型的民主制中是如此。一旦民主的过程在诸如民族-国家这样大的范围内被运用,那么自主的社会组织就必定会出现。而且,这种社会组织的出现,不仅仅是民族-国家统治过程民主化的一个直接结果,也是为民主过程本身运作所必需的,其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30]
在这本书中,达尔对精英主义理论的批评至为精彩。在他看来,精英主义在民主问题上持过分悲观的态度,是没有什么坚实根据的。社会组织固然有米榭尔斯铁律所断定的走向寡头的趋势,但是所有的精英主义者都忽视了另外一个趋势,即“任何组织都有发展其独立性的趋势”。[31]这样一来,走向寡头趋势和走向独立趋势的并存,就可以使一个大的民主免于走向一个寡头统治的等级体系。
基于这一点,达尔为他所谓的“组织多元主义”(organizational pluralism)的合意性提出了辩护。多重独立的社会组织的存在,提供了一种相互控制的机制,从而能有效地抑制等级体系和支配。其中的关键在于,多元的社会组织的存在,使得对各种统治资源的拥有呈现分散化的状态,从而使得统治者进行垂直统治(或者说“大一统统治”)的成本增大。理性的统治者在统治成本高于统治收益时,有可能会放弃对某些事务的控制。一个弱小团体的成员,或者诸多弱小团体,可以把他们拥有的资源结合起来,从而加大统治者进行控制的成本,推进政治自主性。达尔特别提到,这种相互控制的机制以及从单向支配向相互控制的转型,对于权威主义政体统治下的国家更有意义。同样,有了这种多元的社会组织,任何精英群体也难以压制社会从而使多元政体走向权威主义。[32]
当然,这种多元主义的民主并非尽善尽美。达尔分析了社会多元性可能导致的四点问题:第一,使政治不平等稳定化;第二,造成公民意识的扭曲;第三,使公共议程发生偏向;第四,使得许多有关公共事务的最终控制权从选民及民意代表手中异化。因此,达尔这本书的中心论题在于提出所谓的“多元主义民主的基本问题”,这就是,“同个人一样,组织应该拥有某种自主性,但同时它们也应该受到控制。”[33]这种自主性和控制的张力究竟如何达致平衡,是当今政治和社会理论中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研究的最核心问题。
这个问题的确极其重要。它在结构上十分类似于自由主义中关于个人自由的限度以及同有关正义、法治原则的关系问题。然而,由于达尔本人在1980年代发生了思想上转变,他没有广泛地参考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和经济哲学的最新发展,从而没有对社会组织自主性的限度问题给出形式性解答,就像罗尔斯的正义论那样,而是走向实质主义的思考路线,把分析的焦点投向了如何在多元政体中的经济和社会结构中实质性地扩大平等问题。这一思路,也促使他在1985年,出版了标志着新多元主义产生的《经济民主理论的前言》一书。同时,如何恢复所谓的“公民精神取向”,反对个人和群体的唯我主义,亦成为达尔的关注重点。在这一点,我们又看到了托克维尔的影响。
三、公民社会、民主与民主化——一项未完成的研究课题
当今公民社会理念的倡导者之所以忽视达尔的有关思想,大体来说,有两个原因。一是他们在意识形态上多属西方左派,一般多愿意从各种西方左派理论家(例如福柯、哈贝马斯等)那里,汲取灵感。这样,公民社会理论也带有强烈的批判理论的气息,着重对当今资本主义的政治和社会结构进行批判,因而着重探讨如何通过所谓重建公民社会来改造资本主义。对于达尔这样的比较中间派的人士,左派理论家们一般不愿意引为同路。有趣的是,这些理论家们对托克维尔的再发现,也有意无意地抹去托克维尔的保守色彩,试图把他同黑格尔、马克思和葛兰西等思想家搅在一起,赋予公民社会以某种后现代主义的想象。“公民社会”理论的研究者们大多陷入时下流行的这个话语体系之中,便很难发现新的视野。
事实上,现在流行的“公民社会”一词所包含的许多内容,已经由不少西方自由派或者保守派的思想家或学者所论及,而他们论述的重点往往在于分析独立的社会团体在现实世界中的运作、功能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很少提出各种带有乌托邦主义色彩的“重建”蓝图。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论述目前还过于零散。
这也正是我们所说的第二个原因。达尔有关社会团体及其对国家权力行使社会制衡的思想,虽然精彩,但依然有欠系统。一方面,他在其著作中从来没有使用过“公民社会”这个字眼,另一方面,也许是更为重要的方面,他有关的讨论没有集中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而是集中于如何在社会中扩大平等。这两点都会使人感到他的多元主义民主理论同公民社会的问题不具有很大的相干性。
最令人扼腕的是,达尔没有发展出公民社会与民主化的系统理论。1971年,达尔出版了他的另一名著《多元政体:参与与反对》,根据他的多元政体理论,对民主化问题进行系统的考察。可是,在这本书中,他对于如何发展多元的、独立的社会团体,从而有效地形成他曾多次强调的多元政体产生与运作的“社会先决条件”,没有给出详尽的阐释。在其1989年出版的获奖著作《民主及其批评家》中,他对这一问题也着墨不多。
当然,这些缺憾也为未来的民主理论的发展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公民社会理论在1980年代末和1990年代初热了一阵子,现在似有转冷之趋势。亦有学者提出,热过一阵子的其实是“公民社会话语”,而不是公民社会的理论。[34]希望这一冷寂能够成为真正的理论创新的开始,而这一创新的关键正在于拓宽视野。这也正是本后记探究达尔多元主义民主同公民社会理论之关系的目的所在。
本文是罗伯特·达尔的《民主理论的前言(扩充版)》(北京:东方出版社,2009年)的“译者后记”
[1] 关于所谓“词源意义上的民主观”的最佳讨论,参见Giovanni Sartori, The Theory of Democracy Revisited (Chatham, New Jersey: Chatham House Publishers, Inc ,1987), 第二章。此书已有中译本。
[2] 有关精英主义的讨论,简明扼要的讨论参见T·B·Bottomore,《精英与社会》(中译本,香港:社会理论出版社,1990)。
[3] Mar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Vol .2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p. 949.
[4] Max Weber, “Politics as a Vocation”, in H·H·Gerth and C·W·Mills (eds.), From Marx Weber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72), p.97.
[5] 同上,第113页。
[6] G. Roth, Introduction to Mar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p. xcii, note 97.
[7] 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与民主》(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第337页。译文有小幅改动,使之更加流畅。下文引述该书时同样处理。
[8] 同上,第355页
[9] 详见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130-140页。+
[10]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第356页。
[11] David Held, Models of Democracy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186.
[12] 参见本书第三章及其附录。
[13] 参见本书第五章。另可参见Held, Models of Democracy, p.193.
[14] Joseph LaPalombara ad Myron Weiner,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Political Parties,” in Joseph LaPalombara ad Myron Weiner (eds.), Political Parties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6), p.3.
[15] Anthony Downs, An Economic Theory of Democracy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 1957),pp.295-296
[16] 关于这方面的一个简明讨论,可以参见Held, Models of Democracy, pp.201-205.
[17] 可以本文常引用的Sartori和Held的大作为代表。
[18] 可以参看John Keane, 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 (London: Verso, 1988);以及Jean L. Cohen and Andrew Arato, 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 Mass: The MIT Pres, 1992).
[19] Robert A. Dahl, A Preface to Economic Democracy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5), p.46.
[20] John Keane, 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 (London: Verso, 1988), pp.49-51.
[21] 参见Robert Nisbet, Conservatism (Buckingham: Open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37,22,49,35.
[22] Alexis de Tocqueville, Democracy in America (trans. George Lawrence, Garden City, New York: Doubleday & Company, Inc., 1969), p.508.该书已有中译本《论美国的民主》,由北京的商务印书馆出版。
[23] 同上,第507页。
[24] 参见Nisbet, Conservatism, pp.35-36.
[25] 参见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34页。
[26] 参见Nisbet, Conservatism, PP.35-36
[27] Dahl, A Preface to Democratic Theory, p.83.
[28] 参见本书第五章,第七节。
[29] 参见本书第五章,第八节。
[30] 参见Robert Dahl, Dilemmas of Pluralist Democracy: Autonomy vs. Control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2), p.1.
[31] 同上,p.36.
[32] 同上,pp.32-36.
[33] 同上,pp.40-54;p.1.
[34] 参见Keith Tester, Civil Society (London: Routledge,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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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共识网 | 来源日期:2012年5月7日 | 责任编辑:王科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