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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因一条微博被送入劳教所背后的滥权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0-11-30 22:43:39点击:0

因一条微博被送入劳教所背后的滥权

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作者:张千帆
2010年11月29日08:35

  公权力每一次错误滥用都从根本上损害政府的合法性,并腐蚀人民对法治的信心

  今年10月17日,无锡网友华春辉在网上看到四川绵阳反日游行中一些人抢砸路边行人的日产录像机、照相机,遂在“推特”上发文,称反日游行和砸日货没有新意,“最给力的是立即飞到上海,砸了世博园的日本馆”。程建萍在转发“推文”时还加了一句:“愤青们,冲啊。”为此,程被无锡警方拘留5天,华被拘留10天;拘留期满后,程又立即被其户籍所在地河南公安部门从无锡押回,并被处劳教一年。

  凡是有一点中文常识的人都能读懂这条“推文”的真意:它显然不是真的鼓动人们去上海砸世博馆,而只是讽刺那些不理智的“愤青们”。如果一开始发的推文还有那么一点暧昧,最后加的这句已将嘲讽之意点得明白无误。

  换言之,接收这条信息的中国“推友”并非愚蠢到不解其中义,这条“推文”是不会产生任何实际危险的。既然如此,有什么理由拘留这两位“推友”,甚至将其中之一送入劳教所呢?

  中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网络上的信息是言论的一种表达方式,因而显然受到宪法保护。所谓宪法保护,就是指公权力不得无故通过惩罚言者来限制言论;只有当言论确实存在“清楚与现存的危险”,一旦发表就马上会造成严重骚乱或其他形式的人身或精神伤害,政府才有权限制或惩罚言论。譬如2005年8月底,在伊拉克一座大桥举行的宗教庆典上,有人大叫“恐怖袭击来了”,使得众人在不明就里、慌乱逃窜中相互踩踏、伤亡惨重。这样的言论就造成了“清楚与现存的危险”,事后惩罚谣言散布者是完全正当的,言论自由显然不能被用来保护如此有害的言论。

  如果某个言论并不会造成如此清楚与现存的实际危险,如果言论所造成的潜在危险只是一种主观猜测,或这种危险不会马上发生,而是可能在将来某一个不定的时间发生,那么都没有正当理由限制言论。

  要不要举行反日游行,这本身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而游行本身只是表明示威者的反日情绪,并不会造成任何直接的人身或精神伤害,因而有关部门根本无权禁止。

  而砸日货是不是反日的最有效表达方式,也应该允许商榷。一旦有时间讨论,那么讨论或辩论本身就是防止有害行为的最有效途径。这并不表明我个人同意这种主张——恰好相反,我认为这肯定是愚蠢的;但我同样肯定地认为,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将自己的判断在不经自由辩论的情况下强加到其他人身上。

  事实上,制止非理性的最有效方式是理性说服;非理性的粗暴处理方式不仅不会改变非理性思维,反而会衍生更大的非理性。暴力只能产生更多的暴力。

  在所有暴力处理方式中,以合法形式出现的政府暴力是最糟糕的。这不仅因为政府以合法名义所掌握的暴力机器最强大、最说一不二,因而也最容易走向专横,而且因为公权力的每一次错误滥用,都从根本上损害政府的合法性,并腐蚀人民对政府法治的信心。

  也许有人会说,政府滥用公权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政府官员比你我平民百姓更高明,他们的判断要比社会多数人更可能正确。可惜的是,事实证明并非如此。“周老虎事件”等大量例子充分表明,政府并不等于正确;官员不仅未必有意愿维护真理,而且也未必具有高于常人的能力发现真理。民众完全具有正常的是非判断能力,在多数人民和少数官员之间,我宁可信任前者的判断。

  本案再次证明了这一点:我相信任何“推友”在看到这条“推文”之后,都不会把它理解为鼓动暴力,为什么我们的地方官员却偏偏以莫须有的罪名对当事人进行拘捕和劳教呢?惩罚如此平常的正常交流,显然属于公权力的滥用,严重侵犯了两名“推友”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

  在侵犯宪法权利的实体错误之上,河南地方公安部门还运用了错误的限制方式。作为对人身自由的严重限制,劳动教养制度一直缺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立法授权,因而显然违背已施行十年之久的《立法法》第八条。劳教在中国相当于国外的轻罪,公民最长可失去四年人身自由,而这个时间实际上比许多刑事判决还长。

  尽管如此,由于劳教措施并非针对刑事犯罪,因而整个劳教决定过程也不带有伴随刑事诉讼的任何司法保障。在本质上,劳教的决定机构是以当地公安部门为主导的行政机构,不具备任何独立性或中立性,因而政府实际上做了自己案件的法官,违背了最基本的法治原则。

  这样就注定了劳教决定的草率和任意:地方官员可以轻易将自己“看不惯”的人用劳教的名义关起来,从而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自由。

  在本案中,当事人因同一行为,已经遭受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再行劳教处罚,也明显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地方公安部门一错再错,权力的故意滥用显而易见。要防止类似的现象重演,除了让宪法言论自由落到实处,还须按《立法法》的要求废除现行劳教制度,进而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任何措施都纳入法律的轨道。

  作者为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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