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范仲淹的宗法思想与义庄信托机制
作者:王湘平(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原道》第38辑,陈明、朱汉民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
内容摘要:范仲淹是我国宋代士大夫的典型代表。他虽然政治失意,但仍然怀着“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和“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的信念,创办“范氏义庄”并制定“义庄规矩”。
在杭州知府任上,范仲淹购置“义田”,创办“义庄”,以“义庄”的岁入“济养族群”,使族人“至贫者,不复有寒馁之忧”,进而兴办“义学”,发展交易。“范氏义庄”系为族人的利益持有、管理或处分范仲淹转移的财产,严格遵循范仲淹的意愿和“义庄规矩”。
“范氏义庄”的法律构造及其救贫济困、促进教育的善举,与现代慈善信托制度有着惊人的一致。尽管范仲淹具有强烈的宗法思想,但不能否认其慈善信托的理念的进步性。“范氏义庄”作为一种慈善信托机制,产生了在族内传承、族外传播的良好社会效果,但因受传统宗法思想的影响,未能发展为现代意义上的信托制度。
关键词:范仲淹;宗法思想;范氏义庄;慈善信托
一、引言
随着信托业的不断发展和信托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入,学者们在探讨家族信托的基础上,将家族式慈善信托纳入他们的视野。学界一般认为,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的“用益(USE)设计”,由我国宋代名臣范仲淹创办的、具有慈善信托机制的“范氏义庄”往往被忽略。
(范式义庄)
事实上,范仲淹创办的“义庄”不仅早于英国的“用益(USE)设计”,而且理念比“用益(USE)设计”更为先进。因为,英国的“用益(USE)设计”主要用于规避各种封建义务和负担,而“范氏义庄”用于救贫济困、促进教育发展,即范仲淹购置千亩良田为“义田”,以“义田”创设“义庄”,开办“义学”,以“义庄”的收益支持“义学”。
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绝大部分学者均将“范氏义庄”视为范仲淹的宗法思想的体现,视为收合家族的工具和手段,而忽视了范仲淹的慈善理念和“范氏义庄”蕴含的慈善信托机制。
我国在引入信托制度后,虽然有些学者将“范氏义庄”视为一种慈善信托或公益信托,但并未深入探讨其产生的根源、慈善信托的突出特质及其社会效果与局限性。因此,本文立足于范仲淹的宗法思想、探讨“范氏义庄”作为信托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机制及其机制的社会效果和局限性。
二、范仲淹的宗法思想及其慈善行为
宗法思想是以宗族制度或宗法制度为基础而形成的家族观念。宗族制度或宗法制度是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成并按血缘关系分享国家权力以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王公贵族制度,其目的以宗族组织维护国家组织、以宗法等级实现政治等级。
因此,宗法制度的历史渊源极其深厚。此外,宗族的维系通常以族谱为脉络、以宗祠为中心、以族规为法律手段,但宗族制度无不体现宗族家长制的权威,即宗族中的达官显贵者的政治权力和宗族权力。
冯尔康将宗族制分为五个阶段:先秦时期的典型宗族制,秦唐期间的世族、士族宗族制,宋元期间的大官僚宗族制,明清时期的绅衿富人宗族制,近现代时期逐步衰落的宗族制。范仲淹处于宋元大官僚宗族制时代,他的宗法思想也打上了此种时代烙印。
(一)范仲淹的宗法思想
尽管范仲淹已被贬为杭州知府,但也无法冲破宗族观念的束缚。因此,范仲淹在范氏宗族聚住的苏州地区办两件事情:续修家谱和创设义庄。然而,“义庄”的创设打破了以政治权力和宗族权力维系宗族的传统宗法观念,以救济贫困、支持教育的慈善理念来体现其收合宗族、维系宗族的宗法思想。
宗族制度或宗法制度自从产生以来,就采取政治权力和宗族权力的协调统一维系宗族中的世袭统治,即身份、财富、权力的世袭。但秦始皇“使黔首自实田”的君令破除了“田里不鬻”的格局,尤其是“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隋唐科举制为一些中小庶民开辟了仕途之路,以至于产生了由庶民升迁为官僚的新阶层。
新升迁的官僚均明白,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他们首先是购置田产、扩充财富、提升自己的经济实力,然后立族谱、修家庙、建祠堂、置义田、收合家族,提升自己在宗族中的地位和宗族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以确保仕途。
因为,在此之前,“庶民祭于寝,士大夫祭于庙。庶人无庙,可立影堂”,即庶民不得立家庙、建祠堂,只有达官贵人才可以建立宗祠家庙。
立族谱是为了厘清宗族的脉络、收合族人,建家庙宗祠是为了设立祭拜祖先的固定场所,置义田是为了宗族自身有公有财产,这些均为收族的重要手段。
的确:“祠堂者,敬宗者也;义田者,收族者也。祖宗之神依于主,主则依于祠堂,无祠堂则无以妥亡者;子姓之生依于食,食则给于田,无义田则无以保生者。故祠堂与义田原并重而不可偏废者也”。
由此可见,宗族制度或宗法制度需要以祖宗为宗脉、以祠堂为依托、以义田为物质保障而实施。
宋代著名理学家朱熹不仅提倡建立祠堂,祭拜祖宗,而且制定《家礼》,对祭祖做出明确规定:“初立祠堂,则计见田每龛取二十之一以为祭田,亲尽则以为墓田,后凡正位附位皆仿此。宗子主之,以给祭用。上世初未置田,则合墓下子孙之田计数而割之。皆立约闻官,不得典卖。”
朱熹以家礼规则的方式对建立祠堂、祭拜祖宗确定了最直接的物质基础,即祭田的收入用于祭祀祖宗。
苏州为范氏家族的主要聚住地。范仲淹曾立志“思天下匹夫匹妇不被其泽者,若己推而内之沟者,能莫及大小生民者,固惟相为然;或夫能行救人利物之心者,莫如良医”。
然而,范仲淹通过科举考试由庶民升迁为达官贵族,而且官拜“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相国,实现了“惟相”的志向。但是,范仲淹“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的远大抱负还未来得及实施,于1049年被贬为离苏州不远的杭州知府。苏杭相邻使范仲淹获得更多与族人接触、交流的机会。为了追思祖宗,范仲淹与族人中德高望重者协商建宗祠、修族谱。
正如范仲淹在《续家谱序》中说:“皇祐初,来守钱塘,遂过姑苏,与亲族会。追思祖宗,既失前谱未获,复惧后来昭穆不明,乃于族中索所藏诰书、家集考之,自丽水府君而下四代考及今子孙,支派尽在。乃创义田,计族人口数而月给之;又理祖第,使复其居,以永依庇。故作《续家谱》而次序之”。
由此可见,范仲淹了解范氏家族有四代子孙的直系旁系均在苏州,通过修族谱可以收合家族。此外,范仲淹曾对子弟说:“吾吴中宗族甚众,于吾固有亲疏。然以吾祖宗观之,则均是祖孙,固无亲疏也。吾安得不恤其饥寒哉?且自祖宗以来,积德百余年而始发于吾,得至大官,若独享富贵而不恤宗族,异日何以见祖宗于地下,亦何以如家庙乎?”
范仲淹教育子弟,范氏子孙不分亲疏,以祖宗为宗脉、以家庙为中心收合族人。其中,“乃创义田,计族人口数而月给之;又理祖第,使复其居,以永依庇”和“吾安得不恤其饥寒哉?且自祖宗以来,积德百余年而始发于吾,得至大官,若独享富贵而不恤宗族,异日何以见祖宗于地下,亦何以如家庙乎?”不仅体现范仲淹的宗法思想,而且暗示着范仲淹救济族人、永葆族人长久富贵的家族式的慈善理念。
范仲淹的这种思想和理念来自祖宗的愿望,不仅表明其与祖宗同心同德,而且具有强烈的宗族观念。南宋刘宰在分析范仲淹创设“义庄”的动机时说:“夫乐富贵而羞贫贱,我与祖宗同是心也;爱其子孙而不欲其贫且贱,我与祖宗同是心也”。因此,范仲淹慈善活动系源于其宗族观念和宗法思想。
(二)范仲淹的慈善行为
范仲淹在《太子中舍致仕范府君墓志铭》中写道:“皇祐初,某来守钱塘,与府君(范仲温)议,置上田十顷于里中,以岁给宗族,虽至贫者,不复有寒馁之忧”。次年,范仲淹与族人商议后,用自己节省下来的俸禄在故里苏州府的吴县和常州两地“买负郭常稔之田千亩,号曰义田,以济养群族”。
范仲淹将所购置的千亩良田称为“义田”,以“义田”创办“义庄”,还亲自制定《初定义庄规矩》,确定收益的分配,如“计族人口数而月给之”。归有光在《平和李氏家规序》中提到:“为义田以赡族”,“其贫者计口日而给之,使之婚嫁丧葬各有助”。
范仲淹还在苏州灵芝坊祖宅建立义宅,供族人聚居。除《续家谱序》记载的“又理祖第,使复其居,以永依庇”外,《范氏复义宅记碑》记载:“宅有二松,名堂以岁寒,阁曰松凤,因广其居以为义宅,聚族其中”。龚柴在《江苏考略》中也说:“城中有范正文公义宅,乃范仲淹知杭州归吴所创,聚族其中”。
范仲淹不仅创设义庄、提供义宅,而且还举办义学、发展义务教育、培养族人子弟。如“建义仓五间,用储祭田之入,均给奉祀兴学之费”。据牟巘在《义学记》一文中说:“范文正公尝建义宅,置义田、义庄,以收其宗族,又设义学以教,教养兼备,意最近古”。
徐琰在《文正范公祠记碑》中写道:“初公买田以赡族,而族滋大,立塾以教其人”。由此可见,范仲淹不仅具有强烈的宗族观念和宗法思想,而且打破传统的宗族理念,以创办义庄和创设义宅、救济族人中的贫困者和以开办义学发展教育培养族人的子弟等方式光大宗族,永葆宗族后裔的富贵。
因为,随着宋代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举考试的进一步推行,地主阶级的结构极不稳定。正如张载所说:“且如公卿一日崛起于贫贱之中,以至公相,……止能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未几荡尽,则加遂不存,如此则家且不能保,又岂能保国家?”
因此,范纯仁说:“先文正公置义田,非谓以斗米疋缣使能饱暖族人,改有深意存焉”。范仲淹创设义庄意在“欲为传远之计”。事实上,范仲淹创办的“范氏义庄”持续了900余年。
概言之,购置义田、创办义庄、创设义宅、开办义学以“济养群族”、“贫者不复有寒馁之忧”以及培养族人子弟,确实体现了范仲淹的慈善理念和举措。但是,范仲淹所实施的慈善活动并非直接将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而是采用一种比较先进的信托机制以保障慈善活动可以长久或永久实施。
三、“范氏义庄”作为慈善信托机制
范仲淹购置千亩良田创办“义庄”,由“义庄”对千亩良田进行经营管理,然后将经营管理的收益分配给族人及其他人,但他本人及其家人均不分享“义庄”收益。此外,千亩良田及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收益名义上为“义庄”所有,但实际上为宗族的公有财产,即宗族成员共有。
这种财产运作方式契合现代信托机制,即范仲淹是信托的设立者和财产的捐赠者;千亩良田为信托本金财产;“义庄”为受托人,并以自己的名义经营、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族人及相邻为信托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并据此领受信托收益。
此外,“义庄”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救助贫困,具有慈善性。因此,“范氏义庄”堪称一种慈善信托机制。
(一)“范氏义庄”并非普通慈善机制
“范氏义庄”是一种慈善机制,但在作为受托人及其受益人方面均区别于普通慈善机制。“范氏义庄”属于慈善机构,但在设立上或财产来源上均不同于一般的遗产机构。
一般慈善机构的设立应当经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即发起者或设立者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设立慈善机构。此外,一般慈善机构属于非营利性组织,除发起者捐赠和募捐的财产外,在有效成立后,财产的来源主要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自愿捐赠,然后慈善机构将所捐赠的财产用于慈善事业,如中国红十字会,其财产主要来源社会的捐赠,主要用于应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概言之,一般慈善机构在设立须经主管机关的批准,在财产来源上主要为社会捐赠。尽管个人所设立的基金会,同样会接受社会的捐助,财产用于捐赠人所指定的目的,但仍然需要政府部门的批准。如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经中央书记处批准成立,财产来源于各种捐助、资助以及投资收益,主要用于公益事业。
我国宋代已经有官办的慈善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如官方创办的“福田院”“居养院”“惠民药局”等慈善机构,但官办性质的慈善机构主要在城市,而民办性质的慈善机构在乡村。
民办性质的慈善机构也不需要官方的批复,因而范仲淹根据自己的意愿创设“义庄”。事实上,现代信托制度的起源“用益(USE)设计”就是委托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而设立的,并不需要主管机构或官方的批准。
换言之,信托设立是设立者的意思自治的私法行为,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之原则下,委托人可以自主设立信托。我国《信托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设立信托,但公益信托或慈善信托须经主管部门的批准。
此外,“范氏义庄”除范仲淹及其直系后裔捐赠财产外,主要财产来源于“义庄”的经营收入,即“义庄”靠经营收益救助贫困和发展教育,而不是“义庄”将获取的捐赠财产发放给族人和用于支持“义学”。
“范氏义庄”与一般慈善救济的受益人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一般慈善救济的捐赠人向目的已定的慈善机构或慈善项目捐赠财产,而不得另行指定捐赠财产的用途或受益人。慈善机构或慈善项目也只能根据其设立的宗旨或目的对满足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救济或救助。
换言之,慈善机构或慈善项目均不会在章程中或设立时确定受益人。此外,一般慈善项目设立时,受益人或被救助人并不享有受益权,只在救助事件发生和慈善机构进行救助时,作为受益人的被救助者才享有受益权并获取救助或资助的财产。
然而,“范氏义庄”在创设时就已明确受益人为族人,且在《初定义庄规矩》中明确规定,乡里、外姻、亲戚也是救助的对象,即受益人。换言之,“范氏义庄”的受益人为范仲淹所指定的人,但并非特定的人。这符合信托设立的核心要求“受益人的确定性”。
不仅如此,“范氏义庄”在创设时,族人、乡里、外姻以及亲戚因满足受益人的条件或属于受益人的范围而享有受益权,“义庄”设立后出生的族人自出生起就享有受益权。他们在受益人分配时根据受益权和“义庄”的规矩领受粮食、布匹或其他财产。
由此可见,“范氏义庄”与一般慈善机构不仅在设立方式和财产来源上存在较大差异,而且一般慈善机构或项目的受益人在慈善机构或项目设立时并不享有受益权,“范氏义庄”的受益人在“义庄”设立时就享有受益权,“义庄”设立后出生的族人在出生时就享有受益权。这也是我们将“范氏义庄”界定为信托机制,而不是普通慈善机制的重要原因。
(二)“范氏义庄”的慈善性
尽管“范氏义庄”的创设基于范仲淹的宗法思想,但其慈善目的和举措不可否认,受益人和财产均符合慈善信托的特征。
首先看“范氏义庄”救困助学的举措。范仲淹创设“义庄”的初衷就是救贫济困,即“济养群族”,使“贫者不复有寒馁之忧”。无论古今中外,救助贫困本身就是一种慈善活动。
然而“贫困”是一种相对的社会现象,不以财富数量或价值的固定值作为判断标准。一般来说,只要“短缺”就可被视为贫穷。但“贫困”不限于有形财产的短缺,而无形的生活方式或理念也会构成“贫困”,“贫困”不限于物质短缺,也包括精神上的不足。
“贫困”的判断标准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但更多地在于物质上的“短缺”,物质上的“短缺”通常是造成生活方式或理念“贫困”最直接的因素。慈善救济者并非一无所有或者一贫如洗,但被救济者肯定存在某一方面的需要。
因此,“计族人口数而月给之”并不有悖于“义庄”的慈善目的。譬如,《文正公初定规矩》虽然明确规定了收益分配的标准,但这种看似平均主义的分配机制并不能否认“义庄”的救助功能。
此外,“范氏义庄”举办义学、发展义务教育、培养族人子弟、资助族人子弟参与比试等均为慈善之举。就发展义务教育而言,“范氏义庄”利用其收益聘请优秀的师资,并给与优厚的待遇。
《义庄续订规矩》第4条规定:“诸位子弟内选曾得解或预贡有士者二人充诸位教授,月给糙米五石,虽不曾得解预贡,而文行为众所知者,亦听选,仍诸位共议。若生徒不及六人,止给三石,及八人给四石,及十人全给”。
其中,“得解预贡”和“文行”是对义学教师须德才兼备方面的要求,“三石”“四石”“五石”就是给义学教师的报酬或工资待遇,报酬随着学生数量的增加而增加。
就资助族人子弟参加比试而言,《义庄续订规矩》第1条规定:“诸位子弟得大比试者,每人支钱一十贯文,再者减半,并须实赴大比试乃给。即已给而无故不试者追纳”。
南宋范之柔修订的《义庄规矩》规定:“诸房子弟得贡大比者,义庄支裹足钱十千金;得解赴省,义庄支官会一百千;免举人及补大学者支官会五十千,庶使子弟知读书之乐,有所鼓励”。由此可见,族人子弟参加比试,均由“范氏义庄”提供盘缠。
其次看财产的公共性和受益人的不特定性。“范氏义庄”不仅具有救困助学的慈善目的,而且其财产具有公共性和受益人具有不特定性。就“义庄”财产的公共性而言,范仲淹将所“买负郭常稔之田千亩”捐赠给“义庄”,构成了“义庄”的本金财产。
既然千亩良田为范仲淹所“买负”,那么范仲淹不仅拥有千亩良田的所有权,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这千亩良田。因此,既然范仲淹并未指定任何特定的人享有千亩良田的所有权,那么千亩良田至少名义上的所有权属于“义庄”。
但是,范仲淹创设“义庄”的目的就是“济养群族”,使“贫者不复有寒馁之忧”,那么千亩良田的所有权实际上属于宗族的公有财产,由宗族成员共有。不仅如此,“义庄”经营管理千亩良田的收益也属于宗族的公有财产,由宗族成员共有。
因此,“义庄”的财产具有公有性和公共性。就“义庄”受益人的不特定性而言,尽管范仲淹在创办“义庄”时,确定族人、乡里、外姻和亲戚为受益人。但范仲淹只确定受益人的范围,而未指定特定的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必须是同时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人,而族人、乡里、外姻和亲戚等仅为具有社会属性而不具有自然属性的人。因为,许多人的社会属性相同,但每个人的自然属性是不同的。
此外,“义庄”受益人的不特定性还表现在受益人数在不断增加。譬如,在义庄创办时,登记在册的族人为90口,到范良器兄弟时期,范氏宗族成员达450人,为初创时的五倍,均为义庄养活。
如果范仲淹在“义庄”创办时就指定特定的受益人,那么只有登记在册的90人为受益人。因此,范仲淹在“义庄”创设时所确定的受益人不具有特定性。
综上所述,“范氏义庄”不仅具有信托机制的构造,而且具有救困助学的慈善目的和慈善信托之财产公共性和受益人不特定性的特质。因此,根据我国《慈善法》的规定,“范氏义庄”是一种慈善信托机制。
四、“范氏义庄”的社会效果及其局限性
“范氏义庄”作为一种慈善信托机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但仍具有局限性,未能像英国“用益(USE)设计”发展成为国家层面的慈善信托法律制度。
(一)“范氏义庄”的社会效果
范仲淹怀着“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胸襟创办了济困助学的“范氏义庄”。“义庄”机制族内传承数百年,族外传播至各个宗族。
“范氏义庄”历经朝代更替、经济兴衰、战争洗礼、财产增减交替、历时900余年而未衰亡,一直维持至新中国建立之前的《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实施时为止。因为,“义庄”不仅聚合、赡养流离失所的宗族成员,而且使他们安居稳定。
正如南宋家铉翁所说:“(范仲淹)立义庄,聚族而居之,至今二百年,范氏裔孙列居文正书坊中”。此外,“义学”不仅教育范氏子弟,而且资助宗族成员参加科举考试,为统治阶级培养人才。因此,南宋刘宰曾感叹:“何近时名门,鲜克永世;而范公之后,独余二百年,绵十余世而泽不斩也?”。
“范氏义庄”模式还在族外传播,激励了同时和此后各地官员购置田地创办义庄。如北宋的吴奎、刘辉、李师中、韩贽,南宋的史浩、张浚、刘渊、陈德高等,无不购置田宅创办义庄。
据有关资料记载,宋元之间的义庄有70多个,明代近200个,清朝末年,仅苏州地区就有近200个义庄,到20世纪初江南吴县还有64所义庄。不仅如此,“义庄”不仅有官捐,还有商捐、诸生捐和民捐等多种捐赠方式而设立。
概言之,“义庄”已从范氏宗族向其他宗族蔓延、从苏州向全国铺开、从官捐到商捐、诸生捐等多方式扩展。这正如论者所指出的,“范仲淹在儒家亲亲、孝悌思想的熏陶下,在‘利泽民生’、‘济养群族’的宏大志愿的指导下,慷慨解囊、出资购田、兴办义庄,为范氏同族行了善,鼓励了若干范氏后裔读书仕进,继续行善,兴办教育事业,培育人才,同时,也影响了当代一些仕宦从事兴办‘义庄’式的慈善事业”。
(二)“范氏义庄”的局限性
“范氏义庄”成为我国宋代慈善信托机制的楷模,不仅各个宗族均效仿之,而且全国范围内的“义庄”比比皆是,但作为一种先进的宗族式慈善信托机制并未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
换言之,“范氏义庄”作为家族式慈善信托运行数百年,既未形成现代意义上信托法律制度,也未构建现代意义上的慈善法律制度。如果“范氏义庄”只是个别现象,体现范仲淹的个人意志,仅为范氏宗族内部的善举,那么这种慈善信托机制未能形成国家意志层面的法律制度不足为奇。
但随着“义庄”的传承和传播,各个宗族中的官员、商人、贡生等都或大或小地购置义田、创办义庄,使义庄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义庄”这种慈善信托机制仍未提升到法律制度层面确有缺憾。
与之相类似的是,我国宋代还存在许多官办性质的慈善机构,譬如,宋中央政府在京城出资创办了收养乞丐、残疾人和孤寡老人的福田院,后经扩建成为京师最大的慈善机构。
宋仁宗在京师设立惠民药局,依处方制药施给贫病之民,后推广至全国各府州县,置设于城厢之间,时人称之“货药济四方,甚盛举也”;漏泽园是政府设立的官办墓地,由政府出面因饥疫死亡者或贫困无告而葬之家者,出钱择地,听其安葬或由官府代为掩瘗。
这些官办的慈善机构由地方官员或地方政府机构管辖,也未在法律制度上引起重视,制定相应的慈善法律制度。
究其原因,我国古代社会是一种帝王专制的政治体制。在这种政治体制下,皇帝始终握有无限的权力,“法自君出”或者“言出法随”为一种常态。范氏义庄的创设并非出自帝王的“金口玉言”,而是臣民的私人行为。
不仅如此,帝王将这种稳定统治和王位的慈善信托机构视为臣民对帝王应尽的义务,不必制定相应的法律。其实最重要的是,“义庄”机制是宗法思想的产物,所体现的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制度或宗法制度。
“义庄”机制通过维系宗族制度或宗法制度的实施,从而维系宗族组织和政治组织、宗族权力机制与政治权力的协调统一,实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稳固。
五、结论
范仲淹是我国宋代著名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具有根深蒂固的宗法思想。但范仲淹在维系宗族的方式上,打破了政治权力与宗族权力协调统一的世袭宗族制度或宗法制度。
他在宗法思想的束缚和指引下,创设以救贫济困、发展教育的“义庄”作为维系宗族的方式或手段。范仲淹的慈善信托理念的“义庄”机制在“亲亲、孝悌”的宗族思想中是相当先进的理念或观念,用自己节省下来的俸禄购置良田,创设义庄,救济族人、完善规矩和引领慈善风尚,为古代慈善之楷模。
事实上,范仲淹创办的“范氏义庄”为中国乃至世界最早的、非官方的、非宗教的家族慈善信托,开创了中国乃至世界慈善信托的先河。
透过范氏义庄这一社会现象,衡量慈善或公益的标准,不应局限于受益人范围的大小,而在于它是否体现慈善或公益的实质或者以慈善或公益为目的。因此,尽管范仲淹具有强烈的宗法思想,但不能否认其慈善信托的理念的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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