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成峰:系统论宪法学的理论洞见与观察盲点
摘要: 以卢曼、托伊布纳为代表的系统论宪法学的兴起,源于当代社会的功能分化以及全球化带来的民族国家与跨国社会系统之间的张力。包括贸易、投资、金融、科技、媒体在内的全球社会系统,已经不断突破民族国家的界限,各种超国家体制在没有世界国家的情况下出现了自我宪法化的现象。系统论宪法学挑战了18世纪以来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宪法传统,运用前沿的社会理论工具,推动了宪法理论的升级更新。它不仅揭示了超国家宪法运行与演化的原理,也从宪法功能、宪法领域、宪法过程及宪法结构等层面,提供了一种符合当下实际与未来趋势的理论分析框架。为了更好保护人类个体和社会体制,必须超越个人主义的基本权利范式,将社会权力、组织和系统的维度重新纳入宪法视野。在公共商谈、宗教文化、军事权力这三个维度,系统论宪法学也存在观察盲点,哈贝马斯与伯尔曼的洞见能够加强其批判的潜力。
关键词: 系统论宪法学 社会系统论 超国家体制 民族国家宪法 宪法演化
一、系统论宪法学兴起的历史背景
系统论宪法学的兴起,源自当代宪法面临的深刻困境。传统宪法的功能缺陷日益明显:无论是全球信息技术发展给个体权利保护带来的新挑战;还是全球贸易和投资给生物与文化多样性带来的冲击;而金融危机暴露的经济系统无限扩张,更是构成对民族国家宪法能力的严重威胁。民族国家宪法与跨国社会系统之间的持续张力,导致宪法认同在晚近以来不断受到质疑。对此,传统宪法学未能表现更大的理论想象力,突破存在于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双重困境。
包括贸易、投资、金融、科技、媒体在内的全球社会系统,在今天已经不断突破民族国家领土分化的逻辑,取得在世界范围运作的能力。如果说,18-19世纪宪法的焦点在于释放民族国家政治权力的能量,同时又有效限制这种权力;那么在系统论宪法学看来,当前的宪法挑战,则在于如何释放各种超脱国家主权控制的不同社会能量(如经济、金融、科技和网络传媒),同时又有效限制它们的破坏性。
首先,宪法问题已跨越国家层面,出现在各种“私人部门”中,宪法不再局限于纵向的“国家宪法”,也开始扩展为横向的“社会宪法”;其次,宪法权利不再等同于主观权利,为了保护个人,甚至保护各种社会体制,需要拓展制度化、组织化和系统化的保护渠道;第三,由于脱离民族国家束缚,各大社会系统获得更大的演化空间,但同时,宪法化也缺失了一个重要环节,即民族国家的宪治过程。“加速的全球化进程,现在开始推动这些社会功能系统从民族国家的政治支配之下脱离出来,这些不同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协调问题也变得更加严峻”。
换言之,全球社会系统的自我奠基与其政治-法律层面的宪法化之间,出现了深刻的疏离和紧张关系。经济沟通是全球性的,但经济宪法仍以民族国家为基础。各大社会系统已不局限于国家空间,但政治法律仍然主要在民族国家范围发挥效力。“在世界社会层面,民族国家宪法那种政治与法律的全面结构耦合明显没有等值物”。
尽管如此,众多经验证据表明,虽然缺乏政治-法律的宪法支撑,但这没有构成各大社会系统宪法化的障碍。各种全球秩序在没有世界国家的情况下出现了自我宪法化的迹象。经济、科学、卫生健康以及各种沟通媒介的全球自治,取得了宪法化的发展动力,国家与宪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未如传统宪法学假设的那样,成为世界社会宪法演化的根本障碍。
二、系统论宪法学的理论洞见
(一)超国家宪法的运行空间和演化动力
(二)宪法化的四项判准
(三)权利理论的突破
三、系统论宪法学的观察盲点:
哈贝马斯与伯尔曼的启示
(一)哈贝马斯:公共商谈和宪法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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