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3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就“近日媒体反映我省疫苗情况目前调查核实结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媒体反映山西省疫苗情况目前调查核实结果进行通报。
我对以下发表本人看法:
一、对目前形式看法。从3月17日到现在,省委、省政府先后五次召开专题会议,对这项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就此事成立专门的工作组,由张建欣副省长负责。表明省委、省政府已经高度重视。
二、通报称,2007年10月至12月,山西省纪检委曾组织调查组进行过调查核实。本人认为,只进行了调查,并未真正核实,原因是,调查结果违背《传染病防治法》。
该调查组的主要调查结果是,山西省疾控中心与北京华卫公司合作方式(一年380万出租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生物制品配送中心)是合法的,使群众收益,疫苗是安全的。栗文元在负责与北京华卫时代公司合作进入山西疫苗市场的问题上,没有经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生物制品配送中心是“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的重点科室,法律赋予的权利、职责不可以出租、转让和托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只支持疾病预防控制向疫苗经营企业招标采购疫苗,绝不支持将《传染病防治法》赋予的职能和权利招标出卖。
三、通报称,2008年11月,卫生部也组织专家组来我省就媒体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部分批次疫苗进行抽检,结果合格。
本人看法是,首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
疫苗需要低温避光存储。但是,北京华卫公司老板田建国,2006年1月1日—2007年10月15日,担任生物制品配送中心期间,雇佣临时工、钟点工、宾馆服务员,在省疾控中心刚建成未交工的大楼楼道里,20到30度高温阳光直射,往疫苗最小包装盒上粘贴“山西疾控专用”标签,导致疫苗高温暴露4—5小时,甚至数十小时,疫苗冷藏车制冷设备损坏,使疫苗坐着闷罐车周游山西省,已构成“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这样的疫苗应依法予以销毁,绝不应通过检验判定是否合格。
山西省卫生厅用2008年11月以后抽检疫苗的结果,表明2006年1月1日~2007年10月15日,田建国在山西垄断制售的高温暴露疫苗是合格产品十分牵强。
田建国在山西垄断制售高温暴露疫苗近两年,其不同批次数十分庞大(十几个种类×涉及生产企业数×上百个批次号),只在个别县抽检几个疫苗来证明合格产品,违反同一性原则。
四、通报称,目前,我省紧急组织12名专家组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
本人对此有不同看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 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办理。
山西省疾控中心人为故意使疫苗长时间脱离低温避光环境,质疑家庭的孩子接种了高温暴露标签疫苗后得病、致残、致死,山西省疾控中心存在明显过错。
应成立山西省预防接种医疗事故调查诊断专家组,而不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
五、通报称,成立调查诊断专家组,对15名儿童的病例进行逐一分析,并责成有关市、县(区)疾控机构进行现场调查,以进一步明确其病例是否与接种疫苗有关,核查结果我们将向社会公布。
本人认为,山西疫苗事件涉及全省疫苗受种者,不止这15名儿童,省委、省政府应高度质疑高温暴露标签疫苗的质量问题,团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应对高温暴露标签疫苗的危害,体现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鱼水关系。
六、北京华卫公司是注资50万的私营公司,假称卫生部企业,卫生部派来的大公司,是导致高温暴露标签疫苗的重要元凶。
本人看法是,卫生部、山西省卫生厅、省疾控中心应积极揭露北京华卫公司的劣迹,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这个公司在山西招摇撞骗,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为保证党的威信和政府的公信力,应真诚地欢迎省内外媒体的朋友对我省的疫苗接种管理和其他各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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