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均明 《保训》是周文王的临终遗嘱。遗嘱的核心为“中”,即中道治国。此理念承自先周,后得以发扬光大,影响中国历史数千年,意义十分重大。 遗嘱以两位历史人物的实践为例,阐述中道治国的经验。其一为舜:舜原先是普通百姓,曾亲耕历山,十分注重自我修养,善于换位思考。其在世时中道治国的理念当已流行,于是产生“恐 救中”的担心。“救中”之“救”指中断、失去,《说文》:“救,止也。”为此,舜“自诣(稽)厥志”,即从自我反省做起,亲自体察并尊重社会各个方面的习惯与需求,广泛实践中道,“施于上下远迩”。又“迩稽测阴阳之物,咸顺不扰”,能仔细考察各种事物之两面,遵循其自然发展规律,终于“得中”,即真正掌握中道之精髓。又忠实执行之,“惟允,翼翼不懈”,继而升华至“用作三降之德”,即达到能灵活应用“三德”的境界,尧于是传位给舜。《礼记·中庸》全面阐述中道理论,文中便以舜为实行中道政治的典型,云:“舜其大知也与。舜好问而好察迩言,隐恶而好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为舜乎。”与遗嘱所述大致相符,说明中道施政的理念由来已久,影响亦深远。 其二为微,简文写做“”:“微”即上甲微,殷商贤王,《史记·殷本纪》:“振卒,子微立。”《索隐》皇甫谧云:“微字上甲,其母以甲日生故也。”文王遗嘱所述微的事迹是具体的:微借“中”于河伯(简文简称“河”),以“覆有易”(《尔雅·释诂》:“覆,审也。”),即藉之审查有易之罪,有易服其罪,微才将“中”归还给河伯。但完全相同的描述未见于史籍。此“中”指与诉讼相关的文书,史籍所见通常是最终的判决书,由于它是经过反复审议与衡量形成的,被认为是公正的,所以称做“中”,如《周礼·乡士》:“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之三日。”注:“受中,谓受狱讼之成也。郑司农云:士师受中,若今二千石受其狱也。中者,刑罪之中也。故《论语》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与上甲微、有易、河伯三者同时相关的事迹亦见于古籍,如《山海经·大荒东经》:“有易杀王亥,取仆牛。”郭璞注引《竹书》云:“殷王子侅宾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緜臣杀而放之。是故殷主甲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灭之,遂杀其君緜臣也。”此记载与遗嘱所云虽为同时事,却似乎有较大差别,如史载上甲微从河伯借来并返还的是军队而不是司法判决之类,或可作如下解释:遗嘱所载乃为执法行为,故简文不仅有“有易服厥罪”字样,尚有“微无害”的说明,二者皆为诉讼用语,其同时见于一事件中,显然是为了表明诉讼之公正性。服罪是针对被判决者而言,指服从判决;无害是针对判决者而言,指公正无所枉害,《史记·萧相国世家》:“萧相国何者,沛丰人也,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集解》:“骃案汉书音义:文无害,有文无所枉害也,律有无害都吏如今言公平吏。”而郭璞注引《竹书》所载为军事讨伐行为,但古时兵刑不分,既以军事强力做为执法的保障,亦以法律的名誉讨伐敌对势力,二者相辅相成,只是由于当时人记事的角度不同,显示在文字上便有较大区别,所指却为同一事件。 遗嘱所述舜所得之“中”,乃指适用广泛的治国理念,是西周以前就有的,《史记·五帝本纪》:“帝嚳溉执中而徧天下,日月所照,风雨所至,莫不服从。”《正义》:“溉音既。言帝嚳治民,若水之溉灌,平等而执中正,徧於天下也。”“中”是治理天下的根本,《礼记·中庸》云:“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大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的本意指不偏不倚,不走极端,保持平衡的状态,《逸周书·宝典解》:“五,中正。是谓权断,补损知选。”陈逢衡注云:“中正,不偏倚也。……补损知选,以就中也。”《度训解》亦云:“天生民而制其度。度小大以正,权轻重以极,明本末以立中。立中以补损,补损以知足。”唐大沛云:“此篇大旨以立中为法度之准,以分微、敬微为王道之源,以教民次分为治、平之要,以好恶同民为洁矩之用,而贯以慎始如终之心。盖内圣外王之至道,典、谟、训、诰之精义,大端具备矣。”失去平衡,周人叫做“淫中”,《逸周书·大开武》:“淫中破礼,礼不同,民乃不协。”潘振云:“圣人以五礼防民伪而教之中,似中非中,是谓淫中。礼不合,民乃不协于中也。”商周以来人们之尚“中”观念,亦见于《易经》文字,如《泰·九二》:“尚于中行”、《复·六四》:“中行独复”、《益·六三》:“有孚中行”、《夬·九五》:“中行无咎”等,知其亦已渗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中”在法制领域的应用体现为“中刑”,周文王遗嘱所述上甲微的行为为其具体案例。“中刑”的核心为刑罚适度,《尚书·立政》:“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成书于西周中期的《尚书·吕刑》有较完整的论述,摘其要如:“爰制百姓于刑之中,率乂于民棐彝。”元人陈櫟《纂疏》云;“伯夷降典,所以折绝民入刑之路也。刑之轻重,各得其中。当轻而重则善者惧,当重而轻则恶者玩,难使砥德矣。……刑之本必主于德,而刑之用必合于中。‘德’与‘中’为《吕刑》一篇之纲领。继此曰‘惟克天德’,曰‘以成三德’曰,‘有德惟刑’,无非以德为本也。曰‘观于五刑之中’,曰‘中听狱之两辞’,曰‘罔非在中’,曰‘咸庶中正’,曰‘非德于民之中’,曰‘咸中有庆’,无非以中为用也。刑必合于中,而后刑即所以为德。以此意读《吕刑》,其庶几乎!”徐幹《中论·赏罚篇》阐述云:“赏罚不可以疏,亦不可以数。数则所及者多,疏则所漏者多。赏罚不可以重,亦不可以轻。赏轻则民不劝,罚轻则民亡惧。赏重则民侥幸,罚重则民无聊。故先王明庶以得之,思中以平之,而不失其节。故《书》曰:‘罔非在中,察辞于差。’”而刑罚适度的前提是判决公正,文王遗嘱所见有易服罪而上甲微无害,不管事实如何,从字面所见表明被告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实现了平衡,体现了中正公平,达到了“中刑”不偏不倚的要求。 遗嘱所言“三降之德”当为史籍常见之“三德”。“降”通“隆”,重、大的意思,《韩诗外传》:“君人者降礼尊贤而王”之“降礼”,《荀子·天论篇》作“隆礼”。《尚书·洪范》:“曰乂用三德”之“乂”,《汉书·五行志》、汉石经皆作“艾”,应邵释“乂”为“治”,治理的意思,知“三德”与治理国家直接相关,《逸周书·小开解》:“务用三德。”《寤敬解》亦云:“奉若稽古惟王,克明三德惟则,戚和远人惟庸。”关于三德的具体内容,《尚书·洪范》云:“三德:一曰正直,二曰刚克,三曰柔克。平康,正直;彊弗友,刚克;燮友,柔克;沈潜,刚克;高明,柔克。”《后汉书·陈宠传》:“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注:“三德,刚,柔,正直。《尚书·吕刑》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指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三种不同的应对方式,所以它是实现中道政治的调节杠杆,与“中”有着必然的联系,《尚书全解·洪范》注:“三德者圣人所以临机制变称物平施以为皇极之用而权其轻重也。胡安定曰圣人既由中道而治天下,又虑夫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故用三德者所以岁时制宜以归安宁之域也。” 综上,周文王遗嘱所宣扬是以和谐稳定为目标的中道政治,是通过“三德”的实践,即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手段实现的,它是积极作为、通过化解矛盾以保持平衡的理念,并非无为而治。周武王继位后,藉之以整顿内政,对外则积极争取众多诸侯的支持,从而以武力手段一举推翻殷商的统治,创立周王朝,继而又以安抚手段稳住殷遗民等,广泛分封,逐步实现有周天下的长治久安。 光明日报 2009-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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