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睛篇之99 Civitas还是Urbs:《社会契约论》里的一个罗马史问题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15389258/ 点睛篇之99 Civitas还是Urbs:《社会契约论》里的一个罗马史问题 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6章,卢梭用酷似霍布斯《利维坦》“引言”的笔调,写下了这么一段话: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是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成员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得到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Cité),现在则成为共和国(République)或政治体(Corps politique);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État);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Souverain);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Puissance)。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peuple);个别的,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citoyens),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sujets)。”(《社会契约论》I.6,商务印书馆,何兆武译) 针对这段话里的“城邦”一词,卢梭附加了一个长注,前半部分如下:“这个名词的真正意义,在近代人中间几乎完全消失了;大多数人都把城市认为是城邦,把市民认为是公民。他们不知道构成城市的是家庭,而构成城邦的是公民。正是这种错误,昔日曾使得迦太基人付出惨重的代价。”C. E. Vaughan编辑的法文本是这样的:“Le vrai sens de ce mot s’est presque entièrement effacé chez les modernes: la plupart prennent une ville pour une Cité, et un bourgeois pour un citoyen. Ils ne savent pas que les maisons font la ville, mais que les citoyens font la Cité. Cette même erreur coûta cher autrefois aux Carthaginois.”(The Political Writings of Jean Jacques Rousseau, ed. from the original manuscripts and authentic editions, with introductions and notes by C. E. Vaughan, in 2 vols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15) 卢梭这段注释初看起来显得语焉不详,中译者对此追加了一个简单的附注,曰:“这里可能是指迦太基人采取了雇佣兵制。”这个附注看起来是不假思索的,但也是错误的。卢梭提到的迦太基人的惨重代价一事涉及到的是古代罗马的一段史实,即第三次布匿战争(Tertium Bellum Punicum)以及迦太基在这次战争中的最后灭亡,这段历史的文字记录最早出自大史家波利比乌斯(Polybius)的《历史》第36卷残卷,他也是亲眼目睹了葬身火海的迦太基的史家。按照波利比乌斯的记载以及后来人的转述,这段史实复原如下:前201年,第二次布匿战争结束,迦太基人战败,罗马与之订立条约,其中有一条是:不经罗马元老院的批准,迦太基不得擅自进入战争状态。前150年,迦太基违反了这一条约,作为惩罚,罗马随后对之宣战,第三次布匿战争开始。迦太基不战自败,无条件投降,再次接受罗马的苛刻条约,这次条约规定迦太基人向罗马提交300名贵族子弟作为人质,并交出所有武器以及作战大象。罗马则保证迦太基人的生存自由、土地、财产以及在自己的国家制度下的自治权利,但前提是所有迦太基人必须离开迦太基城,迁往内陆定居,而迦太基城必须被烧毁。迦太基人难以接受最后这项条约,便起而反抗,杀死罗马使节,战事重起,罗马大军兵临迦太基城下,围城战持续了5年,最终在前146年,罗马将军小西比奥改变战术,把迦太基城这座当时最繁华的滨海大城付之一炬。(参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王以铸译,上海书店,2007,第346-347页) 迦太基城的毁灭这段史实,由于波利比乌斯作为当事人面对那片火海的动情记述而为人熟知(波利比乌斯当时是小西比奥的老师或门客)。但是,其中有一个非常微妙的地方涉及到了政治学的基本原理,这一点却少为人知。这一原理涉及到的问题就是,在罗马人和迦太基人订立的合约中,罗马人究竟想保留什么、毁掉什么?从波利比乌斯和后人的文字中,可以得到这样的信息:罗马人要求迦太基人放弃迦太基城,全部公民团体迁往别的地方,在自己的政体下施行自治。——罗马人保留的是迦太基人的政治制度,毁掉的是迦太基城。换言之,作为国家政体与公民共同体的迦太基可以保留下来,但是,作为地理学与建筑学意义上的城市的迦太基则要被烧毁。维柯在《新科学》(第971节)中异常犀利地看到了其中的关键在于,罗马人与迦太基人在对“civitas”(政体)和“urbs”(城市)这两个拉丁词汇的理解上出现的混乱和龃龉。罗马人在条约中提到允许迦太基人保留自己的政治制度的时候,用的是“civitas”这个词,该词在罗马人的头脑中抽象的公民共同体,但是,在迦太基人的理解中,这个词也包含有“urbs”(城市)的意思。所以,当他们得知罗马人按照条约要烧毁迦太基城的时候,就觉得受到了欺骗,便重启战端,终于招致灭顶之灾,不但城被毁了,公民共同体也消亡了。 前文卢梭的附注中提到的“城邦”(Cité),正是罗马人为迦太基人保留的国家制度,或曰公民共同体(Corps politique)。卢梭对迦太基人发出的感慨与维柯的冷静观察异曲同工,二者都指向西洋政治学传统中一个最根本的原理:国家的本质构成是什么?国家的本质构成并不是自然意义上诸种元素,比如土地、血缘、家族、种族、语言等等这类原始的、被给与的、没有经过公民个体自由选择的东西,而是体现着自由、正义、公平诸种原则的抽象的政治共同体。对这一政治原理的经典论述出现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和西塞罗的《共和国》中,它的最崇高的表述则出现在柏拉图《理想国》和圣奥古斯丁的《上帝国》里。——在前者,国家没有身体,在后者,国家没有土地。 在“urbs”和“civitas”之间,换言之,在“土地”和“政治体”之间,在必须二选一的苛刻条件下,迦太基人选择了前者,放弃了后者,也就是说,他们选择了城墙,放弃了国家。这一选择使这个民族永远退出了世界历史的舞台,它精确地体现了迦太基人根深蒂固的的民族性——政治意志的匮乏。蒙森在他的《罗马史》中用非常优雅的笔调描述过迦太基人这一民族性。根据蒙森,与西方的日耳曼族有别,迦太基人作为东方闪米特人的一支(腓尼基人),秉承着古老的东方性格,那就是缺乏“建国的本能”以及“争取自治自由权的独创思想”。他们在国内可以耐心忍受暴君的侵凌,在海外亦奉行和平经商之道,从来不去思想争城掠地之策,世界对于他们来说只是暂居的“商务会馆”,“获得远方广袤领地而在那里费力持久地推行殖民事业,不如与土人互市交易的重要”。蒙森引证《圣经》这样感叹:“这是缺乏政治意识的结果;尽管他们有极深沉的种族观念,极笃实的依恋祖城的心肠,但这缺点却表明腓尼基人最独特的本性。——他们不以自由为可爱,不以霸权为所愿;《师士记》中说,‘他们想西顿人那样安静地生活着,喜悦而无忧,拥有财货’”。(蒙森《罗马史》,商务印书馆,2005,李稼年译,第三卷,第2-5页,参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二卷第12章对迦太基政体精神的深刻分析) “政治意识”抑或“政治意志”高度地凝缩在“civitas”这个拉丁词中,我们可以像霍布斯和卢梭那样把这个词翻译成国家、政治体、人民、主权者、城邦、共和国、公民共同体乃至“利维坦”,这个词所承载着的,是一种极端抽象的精神价值,那就是自由,它高于那些被给与的、来源于自然抑或偶然的甚至是命定的原始价值(诸如土地、血缘、家族、种族、语言、世系等等),抵制后者以自然法抑或祖法乃至神法的名义所施展的魔魅与暴政,并对其行使绝对的革命权与宰制权。以迦太基人为例,他们热恋乡土,缺乏足够的政治意志力去涤除土地的魅惑,不惜使国家沦为区区一方土地的奴隶,最终落得四大皆空。国家(civitas)就像一个轻盈的、为所欲为的自由精灵,它不是臣服而是统治滞重的土地,而统治的前提正是距离和分离,它和土地简直没有任何天然的抑或命定的归属关系,因为国家共同体的主导原则乃是自由和偶然,它以政治法的理性与深思熟虑节制着粗暴的自然法、不合时宜的祖制,以及荒诞的神法。——不是匍匐在黑暗沉滞的土地上,而是像水渊之上轻盈的圣灵一样与偶然为伴,这或许就是政治意志的真谛吧,正如蒙森、卢梭、维柯、波利比乌斯从迦太基人的悲惨命运中所可能体会到的。 2010-11-4(初稿) 2010-11-13(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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