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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勇:上帝的法律与蒙恩之道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8-12-08 12:40:28点击:0


 

--选自王志勇《基督教圣约世界观神学原理传习录》

 

 

“所以,你们要谨守遵行这约上的一切话,

好叫你们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亨通”(申29:9)。

 

经过前面二十八卷书的预备,现在我们要进入雅哈博之道的核心部分,就是如何看待上帝所启示的法律。巴文克在《论启示的哲学》一书中强调说:“最终只有通过这种神律论才能使法律的异律论与人的自律论得以复合。”[1]巴文克的意思是说,“法律的异律论”(The heteronomy of law)也就是仅仅靠法律在人的外部来管理人,最终所导致的就是法律主义和道德主义;“人的自律论”(The autonomy of man)是指把个人的意志、经验、感觉等上升到法律的地位,从而根据这种法律来管理、支配、衡量自己,最终所导致的就是极端的个人主义和主观主义。最完美 的就是,法律不仅由完美的上帝而来,也由完美的上帝在人的心中有效地做工,使人能够遵守法律,这就是巴文克所说的“神律论”。

追本溯源,我们在此处所强调的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治”(the rule of law)。我们所强调的法治始终处于圣约的框架之内。严格来讲,“法治”的本源乃是“约治”(the rule of covenant)。从圣经的启示来看,上帝乃是用立约的方式来治理他的子民,法律不过是圣约的标准和尺度。因此,我们在此处所提倡的法治决不是以法律为 根本的法治,而是以上帝为根本,以圣约为框架,以恩典为依托,以爱心为动力的法治。这种法治的核心绝不是为守法而守法,而是本于对上帝的敬畏和感恩,甘心 乐意地遵守上帝的圣约。因此,我们所强调的法治只有在敬畏上帝,忠心守约的社会氛围内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十八世纪法国著名哲学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第一句话就是强调说:“法,从其最广泛的意义来说,就是源于事物本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所有的存在物都有自身的法;上帝有他自身的法;物质世界也其自身的法;智力高于人类的天使有其自身的法;动物也有自己的法;人有他自身的法。”[2]

真正的智慧就是明白上帝的法律,一切的愚顽最终都是因为不明白上帝的法律。人若知道不管是在今世的生活之中,还是在世界的终结之时,上帝始终是以他的法度来施行审判,人人都要按照上帝的法律接受审判,却不愿意明白上帝的法律,岂不是世界上最大的傻瓜吗?

在 基督教教义中,不管是因信称义,还是因信行义,也就是在称义和成圣两大方面,都涉及到公义的问题。唯独上帝所启示的法律才是最终的绝对的公义的标准和尺 度。加尔文强调说:“上帝把他的约法传递给我们,目的就在于教导我们何谓完美的公义;公义就是合乎上帝的旨意的要求,此外再没有其他形式的公义可言。”[3]

我 们之所以把这一部分命名为“工具论”,就是因为我们认为上帝所启示的法度既是罪人的蒙恩之道,也是圣徒攻克己身,治理世界的工具。这一部分至关重要。不研 读上帝的托拉约法,不遵行上帝的神圣诫命的人,不管他的神学知识看起来有多么丰富,就像一个没有任何工具的木匠一样,必然一事无成。唯愿至圣、至公、至 义、至慈、至爱的上帝怜悯我们,使我们谦卑在他的面前,在谈及他所启示的烈火的法律的时候,不致超越我们为人的本份,妄议论断,得罪上帝(雅4:11-12)。

二 十世纪基督教在全世界面对的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与世界的相关性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基督教越来越成为一个与现实生活漠不相关的宗教。问题的关键就是教会不 再忠心地教导上帝的法律,结果就使得基督教越来越走向情绪性、主观性、神秘性、甚至巫术性的宗教。加尔文神学院院长普兰庭格先生这样分析道:“正如人们常 说的那样,真正使救恩与我们日常在世界上的生活联系在一起的就是上帝的法律。”[4]可惜,在种种错误神学的影响下,教会在总体上已经丧失了这样的常识性看见。错误神学不仅不能提升人们的见识,反倒使得人们丧失了基本的常识。

中国教会也面对同样的问题。尤其是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中国基督教若是在政治和法律问题上没有自己明确的主张,就仍然是边缘化、自我放逐的宗教。章诒和女士在纪念中国文革中被迫害致死的《光明日报》总编储安平的时候,深刻地反思说:“人与社会—是人类政治的绝对主题。而储安平、罗隆基二人的思想启蒙和政治思维,都是在‘人’的概念和‘法’的理论指导下形成的。在他们看来,世界上任何一种意识形态的政治体制,都不能摆脱人权的观念和法律的形式。这也是任何形式的政府,赖以存在的唯一原则。”[5]关于法的理论,中国基督徒当然应当回到圣经中来。

上 帝的法律是上帝赐给我们的瑰宝。在今日教会中,大多数基督徒往往接受异教徒的宣传,认为在西方文明的建造过程中,有三大要素,一是希腊人的哲学精神,二是 罗马人的法律概念,三是希伯来人的宗教精神。其实,初期罗马帝国的思想领袖塞尼迦就明确地承认:“被征服的犹太人把法律传递给了征服他们的罗马人。”[6]

上 帝永不改变,上帝的法律永不改变,需要改变的永远是我们。中国古人也说:“天不变,道不变。”这个真理看起来简单,但许多人却在这个方面跌倒,他们不去对 付自身的罪,却一味指责上帝,试图改变,甚至废弃上帝的法律。有这样一个故事,说的是美国著名的“独立号”航空母舰。有一次,“独立号”在西太平洋浓浓的 夜雾中航行,瞭望员突然报告:“右舷有灯光,向我船迅速逼近。”舰长命令信号手通知对方:“我船正迎面驶去,建议 你向右转二十度。”对方用信号回答:“建议贵船转向。”舰长下令说:“告诉他,我是战舰舰长,让对方立刻转向。”对方答:“我是二等水手,贵舰最好转向。 ”舰长怒吼道:“告诉他,我是美国独立号航空母舰舰长,命令你立刻转向。”对方答:“这里是灯塔。”尽管满心羞愧,舰长不得不下令航空母舰转向改道。因 此,不管我们享有多大程度的独立,不管我们拥有多大规模的战舰,我们都必须根据上帝所启示的法则来调整我们生命的航向。“你的话是我脚前的灯,是我路上的光”(诗119:105)。

 

一.基督教神学与玄学的根本差异

基 督教神学若是不落实在上帝的法律上,就不是基督教神学,就与玄学无异,因为基督教神学的核心最终而言并不是认识上帝的本体或本质,而是认识上帝向我们显明 的旨意,而上帝显明的旨意就是他的法律。基督教本身的盛衰直接与基督徒是否遵行上帝的诫命相关。假如我们自以为敬畏上帝,信靠耶稣,却不遵行上帝的诫命, 我们不过是自欺欺人而已。因此,十七世纪著名的《威斯敏斯德小教理问答》39至41问明确地界定:“上帝要人尽的本份乃是顺服他显明的旨意。上帝起初向人启示了道德律作为顺服他的标准。道德律集中体现在十诫里面。”基督徒若是不明白上帝的法律,仍然不过是在黑暗中摸索,因为唯独上帝的法律是我们“脚前的灯”“路上的光”(诗119:105),为我们的生活提供具体的指南。在基督教各个宗派中,唯独改革宗神学体系全面、详尽、中肯地阐明了上帝的法律在个人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有人甚至主张,在改革宗神学体系中,法律论不仅具有核心性的地位,也具有普世性的意义。[7]

 

二.法律论在圣约世界观神学中的地位

在前二十卷中,我们阐明“根基”、“框架”和“次序”各篇之后,接下来所要面对的就是一个现实操作的问题,也就是已经蒙恩得救的基督徒首先当面对的问题:如何在现实生活中荣耀上帝,本着信心、爱心和盼望,完成上帝赐给自己的使命,成为家庭、教会、民族和国家的祝福,在上帝面前得着满足的喜乐?

上 帝所启示的法律乃是道德的根基,爱上帝、爱邻舍乃是法律的总纲。因此,《海德堡教理问答》在谈及“上帝的法律对我们有什么要求”的时候,明确地引证《马太 福音》二十二章三十七节至四十节的内容:“你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主你的上帝。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 诫命,是法律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那些打着“爱”的旗号否定上帝的法律的人,即不明白上帝的法律,也不明白何谓真正的爱。同时,道德必需外化为具体的 伦理,为伦理提供客观的尺度正是上帝赐人法律的目的。因此,在《基督教圣约世界观神学原理》一书中,我们用六卷书的内容考察法律的问题,首先是法律总论, 包括“法治篇”与“法理篇”――从总体的角度考察法律的概念、原则、功用等;其次是十诫论,也就是“原则篇” ――以十诫为纲目考察上帝所启示的法律所包含的基本的具体的原则;最后是法律分论,也就是“诫命”篇,――详细考察旧新约圣经中所启示的各个具体诫命或法 则的内涵和功用。然后是实际的应用,内在的应用则是个人美德的培养,也就是“美德篇” ――在这一篇中,我们不仅注重个人美德的培养,也强调基督徒作为一个圣约性群体,如何参与群体意识的重塑,社会风俗的变革,民族性格的重建,也就是建立基 督教文明;最后是伦理部分,也就是“伦理篇”,在合一篇中,我们将集中论述教会与社会现在所面对的一些比较突出、尖锐的伦理问题,比如同性恋、安乐死等。

 

三.上帝的法律与工具

其实,上帝的法律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实体,更不是上帝本身,而是上帝通过启示的方式赐给他的子民判断是非的标准和治理全地的工具。因此,上帝的法律作为上帝所赐给我们的圣言的一部份,从整体上而言,乃是上帝赐给我们的“蒙恩之道”(means of grace)。具体而言,上帝的法律是既是上帝赐给我们的使我们分别为圣的“恩惠的工具”(gracious instrument)、治理的工具(means of dominion)。[8]更重要的是我们当认识到,上帝的法律作为上帝的圣言,也是上帝创造、维系和审判这个世界的工具。在施行创造的时候,上帝命定花草树木,飞鸟走兽“各从其类”(创1:11);在历史过程中上帝也是唯独按照他自己的法律惩恶扬善,维持人类社会的基本次序(利26;申28);在历史过程终结的时候,上帝也是唯独根据他自己的法律审判这个世界(启21:8)。主耶稣基督的侍奉的目的就是使上帝的“法律为大为尊”(赛42:21)。因此。我们把这一部分界定为“工具篇”。我们在这一部分将考察上帝的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美德的构成和伦理的问题,核心就是上帝的法律,导向就是上帝的荣耀和选民的成圣。

 

四.上帝的法律是上帝赐给我们的礼物

    首先我们所要解明的就是法律的奥秘。自从出埃及之后,历世历代虔诚的犹太人一直把上帝的法律视为上帝特别的礼物,是他们自由生活的指南,是他们喜乐的泉源。[9]他们甚至用诗歌的形式歌唱赞美上帝的法律,这是世界历史所罕见的:“我要常守你的法律,直到永永远远。我要自由而行,因我素来考究你的训词。我也要在君王面前谈论你的法度,并不至于羞愧。我要在你的命令中自乐,这命令是素来我喜爱的。 ”(诗119:44-47)可惜,基督教会长期遭受马吉安(Marcion, 100-165)异端的影响和渗透,不同时代教会内部都有很多人在随着魔鬼的笛音跳舞,对上帝的法律肆意谤渎。马吉安异端思想的一个突出标记就是反对、诋 毁上帝的法律。他认为,法律是次一等的神颁布的,福音完全取代、废除了法律。[10]

这 种反律主义的立场在基督教会众长期潜伏,或隐或显,从来没有彻底断绝过。可以相信,直到基督再来的日子,这种反律主义的毒酵始终会以各种方式毒化教会,使 内心没有归正的人自欺欺人,使已经归正的人无法活出上帝的旨意。因此,我们必须时刻警醒谨守。其实,远在先知以赛亚的时代,甚至当主耶稣基督在巴勒斯坦宣 教的时候,那些撒旦的差役,就装作光明的天使,暗地里却用人的吩咐取代了上帝的诫命。所以,主耶稣当初责备那些假冒伪善的法利赛人,重申上帝藉着先知以赛 亚所说的话:“这百姓用嘴唇尊敬我,心却远离我,他们将人的吩咐当作道理教导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太15:8-9)此处所说的就是那些假冒伪善的人,暗暗地用“人的吩咐”,也就是“人的诫命”,取代了上帝所吩咐的诫命。那些否定上帝的法律的人,其实并不是完全不讲法律,他们也有自己的法律和规条,他们无非是“不服上帝的法律,也是不能服”(罗8:7)。

 

五.上帝的法律是真知识的标准

    著名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是倡导民主与自由的思想大师。在十九世纪的时候,他就注意到欧美哲学和各个人文学科正在向“反律主义和激进的主体性”转向(antinomianism and radical subjectivity)。[11]其实,从圣经启示的角度来看,反律主义并不是十九世纪或二十世纪才出现的独特的现象,反律主义在伊甸园中就出现了。亚当和夏娃的堕落就在于他们宁肯听从魔鬼似是而非,以“不一定”为核心的说教,却不肯听从上帝明确启示的以“必定”为特征的法律(创2:17;3:4)。

唯独以上帝所启示的法律为绝对标准,我们才能够在各种思想战场上处于不败之地。首先,这是上帝自己的应许,这在《诗篇》第一篇中就有清楚的叙述:“不从恶人的计谋,不站罪人的道路,不坐亵慢人的座位,唯喜爱耶和华的法律,昼夜思想,这人便为有福。”(诗1:1-2)大卫充满信心地宣告:“爱你法律的人有大平安,什么都不能使它们绊脚。”(诗 119:165)同时,只有以上帝所启示的法律为绝对标准,我们才能有一个牢不可破的至高点,可以由此来评估世上的法律是否公正,是否具有合法性。美国黑 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在谈及如何判断何为公义或不公义的法律的时候,毫不犹豫地指出:“公义的法律就是与道德律或上帝的法律相合的法律,而不公义的 法律就是人所制定的与道德律不相合的法律。”[12]若是没有上帝所启示的道德律,马丁·路德就不会具有这样大的道德确信和勇气。

 

六.上帝的法律乃是圣约的法律

当然,在认识上帝的法律方面,要想有正确的理解,绝不能把上帝的法律与上帝的圣约割裂开来。正如海森克在考察加尔文的法律观的时候所指出的那样:“除非认识到就其本质而言,上帝的法律乃是圣约的法律,否则就无法正确地认识上帝的法律。”[13]本书的特征始终是在圣约的框架内和救赎的背景下考察上帝的法律。

敬畏上帝,遵行上帝的诫命,始终是圣经启示的主题。“以色列人不信真上帝,没有训诲的祭司,也没有法律,已经好久了。”(代下15:3)今天,我们必须再次在教会中吹响先知的号角,使教会真正归回圣经,归回上帝所启示的圣洁的法律和恩惠的福音。尤其是在以“无法无天”为特征的中国文化中[14], 我们更是需要高举上帝公义的法律,这样行不仅在教会内外培养基本的法治意识,更重要的是唯独上帝的法律才能使我们知罪,才能带领我们来到基督的面前。不宣 讲上帝的法律,就没有悔改的福音;不宣讲上帝的法律,上帝的子民就不会明白上帝所启示的行事为人的标准,就会受制于人的各种恶俗恶规,就会被各种异教之风 吹来吹去。

 

七.法律三大功用与理想社会

改 革宗神学一向注重法律的功用,尤其是法律的积极作用。在雅哈博教训中阐明在法律的每个功用中都有消极的一面和积极的一面,这就使得改革宗神学对法律三大功 用的强调得到了全方位的发挥。因此,雅哈博教训不仅强调法律的消极功用,也强调法律的积极功用,使人对上帝的法律有更清晰、全面的看见。 
    法律的第一大功用是“社会性功用”(civil use):从消极方面而言,法律针对不信的人,予以威胁、震慑,使他们因惧怕而不得不遵行上帝的法律,从而保证社会基本次序。从积极角度而言,基督徒以上帝的法律为治理全地的工具,建立自由、公平、高效的法治政府。
    法 律的第二大功用是“教导性功用”(pedagogical use):从消极方面而言,上帝的法律针对所有人,显明上帝的旨意,使人具有基本的善恶观念,使所有人在上帝面前都无可推诿。从积极角度而言,基督徒当以 上帝的法律为教科书,通过教育的方式,使所有人都晓得上帝的法律,引领人归信耶稣基督,建立诚信、仁爱、和谐的仁政国家。传统儒家所主张的大同社会只有在 敬畏上帝,信靠耶稣,遵行诫命的前提下才能在社会中实现。《礼记•礼运篇》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 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 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法律的第三大功用就是“规范性功用”(normative use)--从消极角度而言,法律的规范性功用防止个人和社会进入混乱无序、无法无天的状态;从积极角度而言,上帝的法律使人谦卑,“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雅2:10);上帝的法律使人感恩,“主耶和华啊,你若查究罪孽,谁能站得住呢?但在你有赦免之恩,要叫人敬畏你”(诗130:3-4);上帝的法律使人有智慧,“耶和华的法度确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诗19:7);上帝的法律能使人心情愉快,“耶和华的训词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诗19:8);上帝的法律能激励人行善,“你的仆人因此受警戒,守着这些便有大赏”(诗19:11);上帝的法律使人有得胜的信心,“爱你法律的人有大平安,什么都不能使他们绊脚”(诗 119:165)。因此,对于敬畏上帝的人而言,上帝的法律向他们显明上帝的旨意,使他们甘心乐意地行上帝所悦纳的事。以上帝的法律为指南,荣耀上帝,造 福他人,积极在个人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活出上帝的旨意来。重视法律的这一功用,就能够建立知恩、感恩、报恩的恩典社会。 
    因 此,在雅哈博教训中,关于上帝的法律,在三个方面更加明晰全面。首先是在功用上,上帝的法律不仅使人知罪,不仅抑制犯罪,更是罪人悔改的蒙恩之道,义人分 别为圣的标准,治理全地的工具,捍卫自由的基石。其次是在范围上,上帝的法律不仅关涉到基督徒,而且也关涉到社会上每一个人,当然也包括不信的人。上帝的 法律不仅关涉到个人和教会,也关涉到家庭、社会和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因为上帝是全地的大君王,他所设定的法律是所有受造物都当遵行的标准。第三是在导向 上,上帝的法律使人真正面对上帝、自我和世界,从归信基督、认识上帝开始,更加清醒地认识自己;并且上帝的法律也督促人把信心体现在行为上,落实在日常生 活中,从自我的重建开始,转向家庭的重建;从家庭的重建,转向教会的重建;从教会的重建,转向民族、社会和国家的重建,从而建立法治政府、仁政国家,当然 也是恩典社会。

因 此,我们也可以说,雅哈博教训使人重新认识上帝的法律,从根本上纠正了反律主义与反智主义的影响,使基督徒从消极无为,自命清高,自私怯懦,逃避社会责任 的假属灵,转向积极以上帝为中心,以基督为中保,以天国为导向,以法律为标准,以“刚强、仁爱、谨守”之心面对世界(提后1:7),勇敢地承担自己的责任和托付的真属灵。在雅哈博教训中,我们和历代圣徒一同向上帝发出感恩和赞美:“耶和华啊,你所管教、用法律所教训的人是有福的”(诗94:12)。

唯愿上帝在中国教会中兴起更多以斯拉式的文士,爱慕上帝的法律,研读上帝的法律,遵行上帝的法律,教导上帝的法律,使上帝的选民能够分别为圣,在各样的美德和善事上多结果子,活出耶稣基督那荣美的样式来,吸引更多的人归向独一的救主耶稣基督。阿们!

 



[1] Herman Bavinck, The Phylosophy of Revelation (Grand Rapids: Baker, 1979), p. 263. “The heteronomy of law and the autonomy of man are reconciled only by this theonomy.”

[2] Baron De Montesquieu, The Spirit of Law, trans. Thomas Nugent (Cincinnati: Robert Clarke & Co., 1873), p. 1..

[3] 加尔文:《基督徒敬虔学》,275节。

[4] Cornelius Plantinga, Jr., A Place to Stand, p. 31.

[5] 章诒和,《最后的贵族》,牛津大学出版社,香港,2004年,60页。 笔者在此感叹的时候,当我们谈及人权和法律问题的时候,那些在共产党统治之下丧失了基本人格的法学教授很少有值得引用的地方。更加令人叹息的是,中国基督 教会没有在人权和法律的问题上没有任何明确的有价值的立场,反知主义和反律主义已经使得中国教会完全自绝于中国社会之外。

[6] 斯卡福:《教会历史》,186页。

[7] 参看G.C.Berkouwer, A Half Century of Theology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77), p.27.

[8] 斯密斯强调,对于以色列人而言,“法律是帮助人维持美好关系的工具。”参考Mont W. Smith, What the Bible Says about Covenant (Joplin, Missouri: College Press Publishing Company, 1983), p. 31.

[9] 参考Linwood Urban, A Short History of Christian Thought (New York: Oxford Nuiversity Press,1995), pp.15-17.

[10] 参考克劳治:《基督教教义史》,34页;林鸿信:《教理史》,89-90页。

[11] 参考Wilfred M.McClay, The Secret of the Self,First Things, 158 (December 2005): 29-33.

[12] Martin Luther King, Jr.,  Letter from Birmingham City Jail.

[13] I John Hesselink, Calvin’s Concept of the Law (Pennsylvania: Pickwich Publisher, 1992), p. 87.

[14] 庄祖琨博士在《宣教与文化》(基督使者协会,2004年)一书中借用毛泽东的一句话来概括中国传统文化的缺失:“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第一大缺失就是“无法”,缺乏“法治精神”;第二大缺失就是“无天”,缺乏“超越的上帝。”参考170-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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