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http://www.gongfa.com/
安 戈 陈佩华
中国、组合主义及东亚模式
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们在过去的几十年时间里习惯使用的一系列社会科学概念与范畴显然已经很难再适用于九十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如今,中国的"党政合一国家"(party-state)已经不再直接控制社会,中国的经济模式也不再能被归入"计划经济体制"的范畴。学者们正在想方设法去寻找新的理论概念来重新概括中国的状况。
有一个现成的概念可能有助于我们理解目前中国的转型:组合主义(corporatism)。这一概念虽然无法在理论上涵盖当今中国的一切变化,但在解释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要倾向时却很有用。尽管在讨论中国某些特定类型的组织时已经有人提到了这个概念[1],却还没有人就组合式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呈现出的多样性进行系统分析。另外,也没有人就组合式组织在中国的出现与东亚资本主义国家中组合制度的发展进行比较研究。
组合主义制度的本质
组合主义制度的理想模式(ideal-type),是政府在每个界别或社会集团中仅仅承认一个全国性组织(例如全国总工会、全国商会、全国农会,等等),由这个唯一的组织来全盘代表该界别或集团中一切个人或单位企业的集体利益。至于哪个组织合法,由政府决定。随之,政府与这些组织建立一种不平等的伙伴关系。这类组织甚至不时还会被纳入决策过程,而且经常帮助政府推行国家的政策[2]。
进言之,组合制度不仅仅意味着政府与代表各个利益集团的组织之间的协作,那些积极主动地干预社会的政府通常还会协调各个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由于政府被假定为公共利益的捍卫者,捍卫着超越各小团体狭隘私利的整体民族利益,所以政府便有资格以总裁判或总协调的身份来进行干预。然而,在这种组合式的政治架构中,政府并不试图去直接进行控制,而是给予各组织在自己活动的范围内一定的自主权。不过,为了保证上层之间达成的协议能够被切实地贯彻下去,政府要求各组织对其所属成员加以一定制约与控制。
在最近的数十年中,组合主义被用来描述涵盖相当广泛的各种政府关系与政治运作规则。推行这些关系与规则的政府有些是民主的,有些却显然是不民主的。简而言之,组合主义机制的存在并不决定一个政府的政治特性。无论是共产党政府还是第三世界的权威主义政权,或是议会民主国家,都有可能采用某些组合制度的成分。
在组合制度的总体形态下有一系列不同类型的制度结构。在澳大利亚、英国、日本等民主政体,那里推行的组合制度通常被称为自由式的或是社团化的组合制度(liberal or
societal corportism)。各个组织的高层领导人需要对本组织的成员而不是对政府负责,同时政府也无权就各方协议的条件直接下达命令。这类组合制度所体现的是制度化的协商(institutitionalized bargaining),这种协商由各方自愿进行,力求既能平衡各个集团自身的利益,同时也能增进公共福祉[3]。
相对于社会化组合制度的是被称作权威式的或是国家化的组合制度(authoritarian or state corporatism)。这类国家里的决策权主要由政府来掌握。在国家化组合制度之下,甚至,连组合主义组织都要由政府来创建并管理。政府还掌握了随意指定或罢免这些组织的领导人的权力。这类"代表性组织"(representative organizations)通常起着防止独立的群众组织兴起的作用。国家化组合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自上而下的控制。
无论是哪一种组合制度,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认为在社会组织之间需要共识与协调。这同强调集团间相互竞争与冲突的多元政治的利益集团模式形成了鲜明对照。无论是基于真正的共识,还是上面所强加的,组合制度宣扬的是和谐。而且这种和谐一般总是以完成某种民族的使命为目标。处于战争年代的国家,以及那些既强调政府指导下的经济快速增长,又力图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国家,往往容易诉诸组合式政策。
东亚的组合主义
东亚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正是如此。日本、台湾、南韩都在高速发展与外来威胁并存的时期建立起了强有力的权威式组合制度。随着时间的推进,来自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压力正推动着这些国家向社团化组合制度的方向发展。中国大陆所继承的权威主义制度源于共产党政权,因此与这些东亚政体的权威主义迥然两样。如今中国大陆是否也开始采用一些曾一度是它的东亚邻国们的共同特征的国家化组合政策呢?我们希望能就此找出答案。我们还将探讨,近年来在其它东亚国家形成的一些社会组合制度的特征是否也已经开始在中国出现。
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都曾同今日中国大陆一样,以高速发展为目标。每个政府都无一例外地遇到了后发工业化政体所面临的障碍。当经济发展策略从着眼于消极的保护主义转变为积极的外向出口时,政府便更有道理着手去保障工业的竞争优势。在本世纪中,政府的这种干预发展为组合制度。
上述东亚国家的政府在采纳国家化组合制度时,有一个共同有利条件:所有这些国家都已经建立了不但组织完全而且形成了既定传统的官僚体制。此外,在大力推动经济发展的前夕,它们都属于"硬性"国家("hard"state),其政治体制基本上使得政府可以我行我素,相对说来不受来自利益集团的压力。同样,在邓小平经济革命的前夕,中国共产党及其控制下的官僚机构,极少受到来自社会的要求或非政府利益集团的影响。组合主义的理论家们将这种共有的"硬性"或曰相对的政府自主成份,看作是决定国家化组合制度是否能够成功地推行的关键因素之一。
同样重要的是,这些东亚国家都具有容纳组合式制度的文化背景。浸润着整个东亚文化的儒家学说认为,将个人利益放在首位就等于是自私自利;只有集体精神才能理想地体现大众利益,而集体精神又必须在政府领导的道德权威的监督之下。这无疑反映了"天下无不是的父母"一类家长至上的道德说教[4]。
个人和局部利益应当从属于上层领导所代表的更高利益的传统概念同爱国这一现代诉求相辅相成。东亚政府在提倡组合制度时,毫不犹豫地披上民族主义和"民族利益"外衣。世界上无论那一个国家化组合主义政权都采取了呼吁人民为爱国而奉献的共同策略,而东亚各国政府在此具有其文化优势。
东亚的组合主义模式大大地借重了日本在本世纪早期的经验。日本政府在那一时期中开始创立组合式机构,以便控制和拉拢下层阶级,防止他们自行组织。例如,在本世纪早期,日本建立了由政府控制的农业供销社来负责农业生产原材料和必需品的购买及产品销售,并提供农业贷款,从而使农民依附于政府手下的机构。在本世纪30年代,日本的小企业也同样被组织到一些靠拢政府的全国性协会之中。这些协会有着国家支持的规章制度,它们因而能够通过这些规章去控制自己的会员。产业工会虽然曾经被政府与企业双方均视为威胁,但是其中若干组织却于1941年得到了国家的正式承认,条件是它们正式成为战争机器的组成部分。有人就此指出:"这是国家主动推行组合制的典型。"[5]
在台湾,国民党五十年代初以日本为楷模,大力在台湾本土人民中推行组合式的等级制度,以此作为政治与经济的控制手段。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政府接管了日据时期成立的农民协会,通过提供类似于日本供销社的服务束缚着农民使他们依赖于政府。这些农民协会等级分明,总干事由国民党指派。结果是,"协会在各处层面运作起来都象是准政府机构……而不象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6]
政府在规划与控制其它各种领域的组织上也同样不肯放松,其中包括台湾工商界和各种专业的协会、工会、宗教团体等等。
韩国的以出口为导向的经济发展是由相对为数不多的企业集团所推动的,即所谓"财阀"(chaebols,相当于日本的zaibatsu)。在一种国家组合式的制度中,政府部门监督、统筹、协调这些企业集团的活动[7]。
在过去的十年中,经济与政治条件的变化,加上来自日益活跃的选民的压力,使得台湾与韩国政府断然朝社会组合制度转向。而日本在将近半个世纪之前的二次大战过后便完成了这一转型。在今天的日本,大公司的全国性协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互动关系是高度组合化的,然而这种关系却基本上以自愿为基础。该复杂的局面必须依赖上述团体与政府机构之间极其稳固的长期工作关系来维持,而这种情况又由于政治稳定而得以加强。
台湾与韩国像日本一样正从国家组合制度转变为社团化组合制度。在台湾,戒严令在1987年被取消后、反对党随之而来的合法化、以及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立法院选举的举行,为社会各集团与阶层打开了政治空间,使得它们能发挥更大的影响,并从自上而下的政府干预中争取到更大的自由度。因此,各个专业协会、产业联合会、工会[8]等都越来越多地依赖来自会员的支持,同时也越来越采取独立于官方督导机构的立场。
必须重申的是,一个政体实行的组合式的政策与制度,无论是权威性的还是社团化的,与该政体的政治制度是两回事。事实上,它们只不过起着机构性的功能,政府与特定的界别服务。在本文涉及的这段时期的绝大部分时间里,台湾实行的是一党制,韩国政体以军人势力为基础,日本则是议会民主制国家。统治今日中国大陆的则是一个带有列宁主义色彩的,由党政官员组成的强大的网络。读者在阅读本文以下部分时必须警觉的是,中国大陆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采用组合式策略来实现其政治与经济目标的。
中国式的组合主义
组合式架构在中国大陆的出现,其实是在邓小平复出和改革时代开始之前。在俄国的列宁时代,布尔什维克政权在苏维埃国家的制度框架之中构筑了组合式的组织。三十年之后,中国共产党掌握了政权并全面仿效了苏联制度。这个从苏联套用来的模式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之下: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各个社会集团--领导与被领导、经理与工人等等--应该做到利益上的和谐,因为各集团是团结一致地在为建设繁荣的社会主义而共同奋斗。在这种模式之中,各地的组合式机构,诸如工会、农会等,作用在于充当"传送带"为党中央与下层某一特定的社会集团之间提供双向联系的渠道:将上面动员工人农民为国家利益而增加生产的信息传达到下层,同时将基层的各种权利与利益要求反馈回上层。
当然,在斯大林和毛泽东的统治下,通过组合式机构,命令自上而下,但人民的意见与要求却不能自下而上。国家化的组合制度不容忍哪怕是最轻微的独立性,只有那些绝对没有任何潜在的制造麻烦可能的"纽带"组织才被允许徒有其名地存在下去。
然而,如果仅就表面而不是实质而言的话,早在毛泽东统治的时代就已经有了组合制度的某种原型。在毛去世之后,当整个体制松动到国家化的组合机构可以真正运作起来的时候,正好可以利用这些现成的机构。正因为如此,全国总工会以及其它名存实亡的组合式团体,例如全国工商联,得到批准重新恢复成为全国性行业组织。很快,这些机构组织在政府渠道中获得了行业的代表地位,这是它们在毛的统治下从不敢企望的。
80年代期间,中国政府在经济发展上进一步开放搞活,同时也更加放松了党对社会的直接控制。这在政府的控制体系中造成空缺,因此也就需要更多的手段来进行补足。是以,在指令性经济时代的原来的组合式机构之外,政府又成立了大批新的组织来充当组合式的中介与代理机构。截止到1998年,政府批准成立了165 600个全国性的团体,在各省一级政府注册等级的团体或分会有201
883个,在县一级注册的超过53 777个[9]。就这些团体的行业来看,包括了各种科学技术协会、各个经济领域的组织、文化社团以及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和公众事务团体等[10]。
在探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介组织现象时,组合主义并非是社会科学所使用的唯一理论模式。"公民社会"的概念同样注重中介组织及其所创造的空间。有些中国研究学者发现中国这类团体的兴起之后,将这种现象看作是公民社会兴起的表现。但是,这样的理论却过多地假定中国的团体活动能够进行独立活动。我们认为,国家化组合主义理论为中国的变化提供了更为准确的模式。
从比较的角度来看中国大陆的团体,这一点就更为明显。目前,它们中的绝大多数与过去台湾的团体一样,受到政府严密的控制。中国大陆的所有团体,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正式登记注册。在社会上每个行业或阶层里,政府都只承认一个代表性组织。几乎所有这类团体,从全国性到地方性的,都由政府创建。而对于某些重要的团体,人们甚至没有拒绝参加的权利。例如,在私营小企业主领取营业执照的同时,他们就自然成为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同台湾过去的情形类似,政府给予所有重要的协会以经济补贴,其领导人则由政府指派。而那些指派的领导人往往还在相应的政府机构中供职。同台湾类似的还有,这类团体协助政府推行各项政策,并对各自的成员传达政府的政策路线。中国大陆的一些专业性团体甚至在国家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提供意见与建议,俨然好似政府的顾问部门。所有这些特征说明,这些组织在本质上无疑是国家化组合式的。
与台湾一样,中国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部分是大量中小规模的企业。这些企业通常坐落在小乡镇;与台湾相似的还有,中国大陆出口的猛增主要应该归功于这类企业。韩国组合制度集中体现在政府对为数不多的大企业集团的控制,与此同时也给予这些企业集团左右韩国经济的权力。相形之下,中国大陆政府则步台湾之后尘,试图以松散的组合制度网络来覆盖范围广大的经济或非经济领域。不过,政府采取这一步骤的同时,也在放松自己对经济的直接行政控制。因此,正如下面提到的一些细节所显示的那样,经济越是分散化,作为新的控制手段的组合式协会便越是增加。在这最后一点上,中国大陆不同于台湾。台湾政府只想同中小型企业保持相对微弱的组合式联系。而中国大陆政府则力图建立强化的组合制度。当然,事实上能否如愿,是另外一回事。
然而,在中国大陆政府建立并健全新的组合式结构的同时,却有另外的力量在破坏和削弱中央政府对这类机构组织的控制。例如,一些协会被指定来代表那些面向市场的企业组织,而这个市场却在日益摆脱中央政府的控制。正如前文指出的那样,在80与90年代政治气候稍为宽松的年头里,这些团体开始认识到本组织的利益,也意识到他们所指定去代表的基层社会集团的愿望。就这个意义而言,与东亚新兴工业国家相比较,中国是从一个相反的方向朝国家化组合制度发展的。也就是说,中国采用的国家化组合制度并非加强国家对经济与社会的控制的手段,而是恰恰相反,起了减轻国家紧密控制的作用。它体现了从共产党发号施令的直接统治到部分通过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来统治(权威式的组合制度)的转变。在这一初级阶段中,各个团体组织中起主要作用的通常是一些自称代表了本团体群众的官员。进而言之,在许多情况下人们看到的不是独立组织的兴起,而是权力从中央逐渐下放,从而扩展了某些现存政府机构以及所谓群众团体的运作空间。在下文中我们将看到,这些团体如何开始在组合式框架中争取到日渐增多的活动空间。
我们将在两个不同的组织层次上分析上述趋势:全国性的组合式机制和地方一级的组合机构。
1全国性组合式机制
目前毛泽东时代就已经存在的全国性的"老"群众团体正努力争取代表他们被国家划定的成员。其中一个重要的例子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全总),它一方面在努力争取来自下面的支持,另一方面又要设法提高自身的地位。因此,该组织越来越主动地要求参与制定涉及工人利益的法律和行政法规[11]。
1985年,基于总工会的一项提案,国务院作出决定,今后凡国务院及其内部各相关行政部门在召开有关工人利益的会议时,必须允许工会出席。1987年,总工会更进一步发挥其组合机构的作用,向国务院提出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工人权利的建议,包括保护国有企业工人福利的立法提案[12]。自90年代初期,总工会在政府内部就不断地在争取每周五天工作日。这些做法与东亚其它的组合制度模式产生了鲜明对照。在二战前的日本,以及在台湾和韩国,产业工会之被包容到组合制度中去,其目的是将工会排除在代表工人和参政之外。
在关于西方经济中组合模式问题的讨论中,除了工会与政府之外还有第三个至关重要的参与者:大工业。在中国,几乎所有重工业企业以及其它工业部门的大型企业均属国家所有,而且仍旧在社会主义指令性经济的各部或局的管辖之下。不过,政府高层到了九十年代已经开始倾向于将重工业从政府部门的直接掌握中解脱出来,将这些工业部门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转换成为一种较为间接的组合式联系。1993年和1998年的两次机构改革都体现了这样的意愿和方向,绝大部份工业部被裁撤或改组为权限较小的局,并成立了相应的行业协会。
显然,这里建立的是国家化组合制度的结构,政府是间接地但却是牢牢地控制着事务的进程。然而,最近看来 有明显的迹象表明,盈利的国营企业越来越有能力保护自身的利益。当这些企业通过加入本行业的协会而联合起来以后,不难设想它们将会更为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自上而下的国家组合式控制将会一步步地被削弱。
中国政府没有大事宣扬,但实际上自九十年代初已悄悄接受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业关系应包括政府、工人和雇主三方这样一种组合结构的基本原则,并且已与国际劳工组织驻北京办事处建立了工作关系,经常向它征求意见建议,并推动与劳动关系有关的项目。今后,总工会正式代表工人,政府劳动局代表国家,中国企业家协会代表中国雇主[13]。企业家协会的会员,当初主要是大型国营企业的经理,继而慢慢吸收私人企业家入会。由国际劳工组织赞助的一个关于集体谈判的研讨会。持怀疑态度的人也许会认为,三个团体发出的是同一种腔调。但是,1994年我们在北京采访这三个组织的时候,听到的却是三种不同的声音。最好的例证是,在1994年起草《劳动法》期间,三方采取了三种不同的立场。总工会为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艰难的力争,获得了成功;负责经济发展的几个政府机构,如经济计划委员会、贸易委员会等等,代表企业管理者的利益说话;劳动局则采取了调解人的立场[14]。
另外,高级知识份子阶层也被指定归属到一些全国性的组合式组织中,其中最重要的是民主党派。它们是革命成功前的遗留物。在毛泽东时代的"统一战线"政策下,这些党派无权无势。从那些年代起延续到今日,这些党派都只能从某个特定的社会阶层中吸收成员,不被允许在工农兵中吸收成员。
在邓小平时代,这八个党派的元气有所恢复。然而,这些党派仍然要受共产党领导。同时加入民主党派的资格要求极其精英化,其目的是将这些精英阶层的人物吸收进来、纳入轨道,并给他们提供一种机制,以便代表各自的社会阶层通过组合式的渠道为国家政策提供意见与建议。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尤其是政协中,民主党派在代表席位的分配上受到了特殊的优待。80年代中期,为了给正在增长的私人企业家以更多的代表权,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也开始和民主党派并列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成员。
来自这些组合主义团体的知识分子和企业家代表多数支持进一步的经济政治改革,但往往却不赞成民主制度。他们骨子里通常都是精英主义者。他们担心,民主选举制度都会将中国的命运交付到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手中。在他们看来,农民并不知道该怎样投票。最好是政府对他们那一类受过教育的人广开言路,通过提高政协一类组合式讲坛的影响与威望,以及通过提高他们的组织的独立性等一些办法来影响政府。
2地方一级的组合机构
中国的各级地方政府--省、市、县、乡、村--如今越来越成为一个个独立王国。它们能够控制本地各种团体及其活动。省政府以及下属的市、县各级政府对于平级的协会团体具有组合式的操纵权,相当于中央政府对全国性协会团体的权力。例如,县妇联就直接受县政府和县党委的领导。
不过与此同时,县级妇联在行政上也受上级妇联的领导。简而言之,它有两个"婆婆"。过去数十年中,这两种力量的对比此消彼长,。在某个时期,地方分会主要受全国性协会自上而下支配,当然,全国性协会本身则受中央政府的控制;在另一个时期里,这些分会则更多地为当地党政机关所直接领导[15]。
在中央政府目前主张经济分权的政策下,地方当局对本地的经济资源有了较大的自主权,因此地方政府的运作在财政上不似过去那样依赖上面。这马上使得他们能够从上级机关那里夺取到对本地的组合式团体更多的控制权。在我们于1988年进行实地考查时,云南省一个富裕乡镇的党委书记毫无顾忌地告诉我们,他的乡政府从开矿中获得了可观的收入。乡政府利用这些收入积极投资兴建新企业,慷慨地扶植教育和福利设施,还拨款扩大政府的其它事业,包括资助本乡内组合式团体的活动。党委书记肯定地说,虽然从形式上而言,这些团体的人员接受乡政府与上级协会的"双重制约",但事实上,所有的地方团体基本上都听命于乡政府。
也有相反的例子。云南的一个贫困乡镇的负责人告诉我们,该乡几乎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由上级机关补助。因此,对于各个团体的人员来说,上级机关的影响要比乡政府大得多。
富裕地区的组合式团体日益依附于当地政府,这一点有时不大重要,因为地方政府一般来说只是中央政府的代理而已。但有的时候,如在经济资源的支配、税收的控制等问题上,地方与中央也可能成为竞争对手。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当局看来通常可以依赖其组合式独立王国中属下的团体与群众的坚定支持与信任。
在那些只有少量甚至没有中央政府所属大型企业的地方,上述情况更加突出。地方上的私人企业主与集体企业支持本地团体与政府去抵御中央的干预,为的是建立保护地方利益的联盟。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地方分会与其顶头的全国性组合式协会之间会产生对着干的现象。
简而言之,即使组合制度在中国得以继续发展,若是想要形成一个北京通过各种全国性协会式的网络来轻而易举地进行调控的全国性组合体系,恐怕不太可能。只要地方政府有追求其自身利益的余地,全国性的与地方性的组合机制就只能不大协调地共存而时有矛盾。
更为复杂的是,地方政府不仅必须想方设法对付上级政府,以保护自身的特权与资源;而且也要竭尽全力对付治下的企业与人民,以保住自己对资源的权力与控制。随着经济的自由化,在较为富裕的地区出现了相当数量的私有或半私有的新兴企业,在企业与其监督者地方当局之间也开始出现新的对立与紧张关系(以及保护与依赖的关系)。因此,地方上的协会尽管必须受到当地政府的管辖,但它们也在承受着日益增加的来自下面的压力,要求它们到上面去为各自代表的群众说话。这与北京一些全国性的组合协会的处境很相似。仅举一例:广东省南海县县级协会的许多头面人物同时也是县政府相应机构的领导。然而,在下面一级,即乡镇的基层团体的领导人中,却另外出现了一种在身分上"偏重民间一面"的倾向[16]。与此相似,据报导,在中国一些比较小的城市里,"个体劳动者协会"(中小工商业者的组织)的地方分会,尽管是在组合制度的框架限制之下,也已经开始对会员的各种要求作出积极的反应。由于该协会地方分会的领导有意扩大其自身的权益,这种反应更为积极。
在中国的各个协会里,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最不受地方政府控制。该会得以日益独立于政府控制之外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它越来越多地依靠自己的经费来源:该会在全国拥有数十家盈利的公司,并自己出版了销量极好的报纸。它已策略性地在其麾下建立社团。这些新的组织因为有工商联作为缓冲地带,可以相对远离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直接干涉。例如,1993年,工商联组建了一个全国性私营企业研究会。研究会的成立大会在山西太原举行,由山西企业家资助。与会者包括来自全国的富有的商人与企业主,外加工商联领导和一些抱肯定态度的中央政府官员[17]。通过工商联,在"研究会"的名义下,工商界人士之间建立了跨省的直接联系网络。将南方的广东与福建作为主要着眼点,全国工商联的官员告诉我们,他们正打算创建地方商会。同样,这些商会将更进一步远离政府的监督。
一些活跃的组合式组织也在主动地扩大自己的群众基础,哪怕这种做法会违犯一个社会群体或阶层只能由一个组织来代表的组合规则。在上述那个湖北城市(以及市属县),就出现了工会和市妇联争夺同一批群众的现象,因为工会在企业中组建女工委员会,而且妇联和工会也争相到农村去将劳动妇女组织起来。
工会与妇联并非唯一采取这类主动行为的机构。在广东省南海县,私营工业增长异常迅速。成立于1988年的县"企业家公会",已经到了能在劳资争端中充当资方代表的地步。另外,企业家公会的成员过去的政治影响相当有限,但是,随着该会的诞生,他们之中的一些人已能够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县政协以及县工商联等机构占有一席之地。这反过来又有助于企业家公会进一步扩大其影响。
与此相似,在福建省厦门市,中华全国工商联及其地方商会拟创建一个由私人企业家管理的新的地方公会,直接与该市工商局管理下的个体劳工者协会进行竞争。工商局于是向中央请示,北京当局以全然是组合主义的方式作出回答,裁定只有一个团体可以存在--就是政府的工商局的那个协会。工商联支持的团体不得不停止活动[18]。
被排斥在组合代表制之外的社会阶层
虽然上述的那些组合式团体在寻求扩大其群众基础,并且正在为自己的利益而积极活动,却有两大社会群体--农民和非国有工业部门的工人--几乎完全被排斥在组合制的结构之外。
尽管80年代初期的非合作化将农民家庭解放出来,得以自主地从事家庭耕作,但过去的指令性农业经济的一些控制机制却依然存在着。这种状况使得地方政府能够继续将农民置于其控制之下。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农民只有通过国家才能获得贷款,才能买到平价的化肥和良种等农业生产原料;他们的大部分农产品也得卖给国家。直到1992年之前,大多数的中国农民还在按规定将他们生产的粮食和其它某些基本作物的大部分,按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国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这些机制都是农业合作化时期遗留下来的,官方因此便认为不需要依赖组合式组织来起媒介作用。农民所面临的是政府将他们排斥在政治之外的政策。无论是地方还是全国,农民都没有自己的、具有潜力能在以后发展成社会化组合制度的组织。在这一方面,农民的景况与国营工厂工人完全不同,因为工人有一个日益活跃的法定代表,即全国性工会。
同样,大批在全国各地新兴的私营和集体企业中工作的蓝领工人,也同样被排斥在组合制度之外。这种非国有部门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工业。源源不断的廉价劳动力使中国的小企业在国际上具有竞争力;而自由的劳动力市场,使得雇主能够以最低的工资从农村招募他们需要的绝大部分工人。作为第一代工人,大部分农民工认为,能在工厂干活,即使工作条件再恶劣,也比那种被捆绑在土地上的生活强得多。国家尤其是地方政府急于促进以廉价劳力为基础的出口经济快速增长,于是也就睁只眼闭只眼,不认真要求企业遵守劳动法规。地方工会面对大量的外资、私营和乡镇的新型企业要建工会也不是轻而易举的。截止1997年,在全国集体企业包括乡镇企业中成立了93 483个,私营企业就只有5 000[19]个工会。即是说实际上是将今天中国工业劳动力中近半数的工人排斥在组合机制之外,这无异于国家历来将农民被排斥在哪怕是表面文章的组合式代表权的情形。近一两年间,中国政府提倡"双思"运动,加大在非国有企业中建立工会的力度的做法,或许意味着中国政府正开始注重这一问题。
展望未来
正如已经看到的那样,中国其他重要的群众正日益紧密地与组合模式的运转联结在一起。这个模式中包括了总工会和其它各类全国性团体,及其难以数计的以地方为基础的分会;还包括开始取代指令性经济下的部、局机关的新的工业协会,以及民主党派和政治协商会议。
这些不同类别的组合式组织,仍然都在"国家化组合主义"的模式中运作,也仍然为当初组建它们的中央或地方政府管辖。如上所述,随着时间的推进,至少有一些过去一直存在的"群众性团体"和新成立的协会正在逐步受到其基层群众的影响,开始成为他们的代言人。简言之,其中的一些团体正在一步步明确地朝社团化组合模式的方向发展。只要中国在政治上继续放松,中国通过这种渐变发展出社团化组合制度的可能性,要远远高于对任何形式的政治民主的引进。
迄今为止将农村人口和大多数非国营工业的雇工排斥在组合制体系之外的做法,对于上述发展道路来说是一种令人担忧的负面因素。将大部分人口排斥在新崛起的组合式结构之外,不为他们提供任何途径来使他们的利益得到表述与重视,必然会导致社会与政治不满情绪的积压,是建立起各种容纳这些阶层的机制,还是有意将他们排除在外,这一点很可能是决定中国目前政治转型成败的关键之所在。
(本文原刊于The China Journal第35期,经作者修改后在本刊刊出,中文系由史禾翻译)
(作者单位:澳大利亚国立大学)
注释:
[1]Anita Chan,Revolution or Corporatism?Workers and Trade Union in Post-Mao
China,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29,Jan.1993,pp.31-61;Gordon
White,Prospects for Civil Society in China: A Case Study of Xiaoshan City,29,Jan.1993,pp.31-61;Margaret
Pearson,"The Janus Face of Business Associations in China: Socialist
Corporatism in Foreign Enterprises",31,Jan. 1994, p25~46.
[2]Schmitter,"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in Fredrick B·Pike
and Thomas Stritch eds. The New corporatism:Social-political Structures in the
Iberian World, Notre Dame University Press, p.86。施密特用一段简明的文字对组合主义下了一个被广为引用的定义。我们也以此作为这个概念的核心。"组合制度可以定义为一种利益代表的体系;组成这一体系的各个社会集团被组织在数目有限的团体中。这些团体具有下列特征:单一、强制性、不容竞争、等级分明、功能各异。它们得到国家的承认或批准(甚至由国家直接创建)。国家授权让它们去垄断各自社会集团的代表权,但是却在各团体领导人的遴选以及它们提出本集团要求与表达态度上面的控制"。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pp.93-94.
[3]Ronald Dore,"Japan: A Nation Made for Corporatism?",in Colin Crouch
and Ronald Dore eds. Corporatism and Accountability: Organized Interest in
British Public Lif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0, p.4.
[4]Lucian W Pye,The Spirit of Chinese Politics,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68, pp.16-20.
[5]T·J·Pempel and Keiichi Tsunekawa,"Corporatism Without Labor?The Japanese
Anomaly",in Philippe C. Schmitter and Gerhard Lehmbrucheds., Trends Toward
Corporatist Intermediation, Sage Press, 1979, pp.250-253.
[6]田宏茂,The Great Transition: Political and Social Change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Stanford, Hoover Institute Press, 1989, p.48.
[7]Leroy P·Jones and Il Sakong, Government, Business, and Entrepreneurship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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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pp.293-296; Hyug BaegIm,"The Rise of Bureaucratic Authoritarianism
in South Korea",World Politics,Vol.39, 2,Jul.1987,pp.246~247;Robert
Wade,Governing the Market:Economic Theory and the Role of Government in East
Asian Industrialization,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p.307."这些财阀有别于日本的财阀之外是它们没有自己能控制的银行,所以必须依靠政府银行。因此,与日本财阀相比,它们的地位要软弱得多,也就很容易被纳入国家化组合机制中。它们在这一机制中显然是软弱而依赖的一方。"
[8]关于工会与国家的关系中,朝社会组合主义的走向和此前的国家组合主义的关系,见萧新煌,"The Labor Movement in Taiwan:
A Retrospective and prospective Look", in Dennis Simon and Michael Kau
eds. Taiwan: Beyond the Economic Miracle, Armonk, M.E.Sharp,1992,pp.155-156,166.
[9]中国法律年鉴,1999,1043页。
[10]关于这一现象,见Gordon White,Riding the Tiger: The Politics of Economic Reform in
Post-Mao Chin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特别是第225-229页。关于单个城市的各类指数,见Gordon
White,"Prospectsf or Civil Society",特别是第70-76页的详细讨论。此论文亦收入David
Goodman and Beverley Hooper eds.Chinas Quiet Revolution: New Interactions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墨尔本,朗文-切希尔及纽约圣马丁出版社,1994年),第194-218页。
[11]例如见Jonathan Unger, State and Peasant in Post-Revolution China,Journal of
Peasant Studie, No.1, Vol.17(1989年10月),第114-136页。
[12]此信息根据1991年在北京晤访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官员。见陈佩华,"Revolution or Corporatism?",第53页,此文亦见Chinas
Quiet Revolution, pp.162-193.
[13]韦风(译音),"Chinese Trade Unions Made Fresh Progress in Participation",in
Chinese Trade Unions, (1990年11月),第2-4页;另见《工人日报》,1988年4月16日,以及梁永越(译音),Smashing
the Iron Rice Pot: Workers and Unions in Chinas Market Localism,香港,《亚洲监测资源中心》,1988年,第121页。为了弥补由于通货膨胀指数调整收入,但均告失败。(引自1991年8月,与中华全国总工会执委会的一位成员在北京的访谈)。
[14]材料来自1994年5月我们对国际劳工组织驻北京办事处、劳动局、全国总工会以及中国企业家团体总部的访问。我们同这些组织的官员进行了相当坦率和开诚布公的交谈。陪同我们前往的有中国的研究人员。问题是他们提出的。显然,这些官员感到他们是对自己人而不是对外人谈话。
[15]这种谈判的后果之一,是在15年中总共起草了30份《劳动法》草案,直到1994年最后通过为止。这则信息主要来源于同总工会的一位官员的访谈。他代表总工会参加《劳动法》起草委员会。他的话得到了劳动局的一位官员的证实,这位官员曾负责起草《劳动法》第一份草案。
[16]对这种轮流变分的分析,见"The Struggle to Dictate China"s Administration: The
Conflict of Brnches vs Areas vs Reform, The Asu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18, Jul., 1987,pp.15-45.
[17]孙炳尧,"乡镇社团与中国基层社会",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第9期(1994年秋),第33页。
[18]Jonathan Unger, "'Bridges:Private Business,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the Rise New assoccetions",in China Quarterly, No.147(September
1996),pp.795-819.
[19]中国工会统计年鉴,1998年,p.105。
《世纪中国》(http://www.cc.org.cn/) 上网日期 2001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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