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自由主义的两个传统

十九世纪中叶J. S. Mill将自由主义区分为英国的传统与欧陆的传统,他以为英国的自由主义的主要内容是J. Lock阐发的自由权利学说和A Smith和D. Richardo阐述的自由市场经济学说。这两种学说都强调个人的自由,反对政府干预公民的活动。李连江(民83)归纳了英国自由主义的四项基本原则:

在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反对建立强大的国家机器,注重用公民社会的力量制约政府的行动。

在政治与宗教的关系问题上,主张政教分离,反对政教合一与神权政治,强调宗教信仰自由和宽容。

在政治与经济的关系问题上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力,主张经济上自由放任。

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主张人与人之间不论其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都应享有同等的机会与尊重。

欧陆的自由主义的论点则是强调社会的整体利益,以J. Rousseau为代表人物。在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中,虽然他强调人生而有自然权利,应受到尊重与保护,他却又提出「普遍意志」(general will)这一观念:「普遍意志」不是个别公民意志的总和,也非多数人的意志,而是一种高於个别公民意志却又与公民根本利益一致的意志。按照他的看法,是公民社会使「人们在服从中获得自由」。(李少军、尚新建译,民80)由於这种「普遍意志」的概念,欧陆的自由主义注重个人通过参与民主政治实现其自由,而不是通过不受政府约束实现其自由。

李连江(民83)指出英国传统的自由是消极的自由,而法国传统是积极的自由。他举出一个具代表性的事例:在A. Smith眼中,最好的政府是管得最少的政府;但Rousseau则认为,如果一个人不懂得自由或不愿意自由,社会可以强迫他自由。在政治上,英国自由主义者认为政府应当无为,欧洲的自由主义者则认为政府应当有为,国家应当成为促进社会进步的工具。

Hayek在《自由的宪章(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一书中亦将自由主义分为英国与法国两个传统,他认为英国传统的代表人物有Lock、Hume、Burke、Lord Action、Smith和辉格(Whig)党人,和法国的Kant、Humboldt、Schiller等。法国传统则包括百科全书派、重农学派(the Physiocrats)、Condocet、Hobbes、和美国的Jefferson。

在Hayek眼中,英国传统是於自发的成长及外在强制不存在的清况下寻求自由,法国传统则坚信必待绝对的集体目的达到後才能获得自由;英国传统主张有机的、渐进的、半意识的成长,法国传统则主张武断而不切实际的理论;英国传统依循尝试错误的程序,法国传统则追求强制有效的模式。当然,他自认为其自由主义是渊源於英国的传统。(何信全,民80)

值得注意的是,J. S. Mill未被Hayek列入英国自由主义传统,却将边沁和他的功利主义者追随者说成受法国传统之沾染,因而有背离英国传统之倾向。Hayek不满意Mill的思想後来转而与社会主义妥协,他说:

Mill在其名著《自由论》中,批评的主要方向在於反对舆论专制而非政府行动,并且由於他对分配公正的倡导,以及在其他著作中对社会主意之渴望所持之普遍同情态度,开启了大部份自由主义的知识份子朝向温和的社会主义逐渐转变。

苏永明(民84)在分析两种自由主义时指出:凡强调个人自由者,大多主张限制政府的权限(如Locke),强调「团体自由」者则用心於调和个人自由与团体自由之间的关系,如:Rousseau在以个人自由为目的的同时要求个人应服从於普遍意志;Kant在《道德形上学的基础》中认为实践理性的自由要主动地去服从普遍的道德律(moral law)。苏永明指出,「团体自由」是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因为既然要去服从普遍的意志,个人的自由就大打折扣了。」所以主张团体自由者通常一方面以团体的同质性为假设,一方面用「平等」、「正义」来说明个人有恰如其份的自由,这种自由通常由一个公平的分配者(国家)来维持。他以为两种自由理论的对立,到今天仍旧存在於Nozick与Rawls之间,虽然两者都自称为自由主义者,但前者坚持个人的自由,反对国家的干涉,而後者却致力於找出一个能客观、公平分配的原则,间接的为国家的干预提供了正当性。

I. Berlin在他的《自由四论》(1969)一书中区分了自由的两种概念: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和积极自由(positive freedom)。前者所指涉的是「没有束缚和限制(对我们可能有的欲望及可能想做的事情而言)」,主张消极自由者强调只有「有意的人为干涉」(deliberate human interference)才算是限制或束缚,这种有意的人为干涉可以区分成三种形式(石元康,民84):

别人(个人或是一群人)所加诸於我们身体上的干涉(physical interference)及限制;

国家或法律对我们行动的限制;

社会舆论对我们所构成的压力。

这种自由所追求的可以表述成「不受限於......(free from ......)」之形式;在这种意义下,缺乏经济能力不能算是「不自由」。Berlin指出,一个人若因为贫穷买不起面包、不能环游世界旅行、不能请到好的律师为自己的案子辩护,并不能被认为是不自由。(陈晓林译,民75)因为并没有人为强制他不可以做那些事情,是他没有能力去做而已。

积极自由论者则将自由理解成「可自由去从事......(free to ......)」。Berlin指出:「自由这个词的积极意义来自於个人希望能够作自己的主宰。」(陈晓林译,民75)

美国的自由主义与政治

Hayek与同是得过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学者M. Friedman都自认为是自由主义者,而两人都认为「自由主义」在美国已经变质。Hayek认为美国的自由主义已经偏离其原始精神,而走向加强政府干预控制的相反方向(何信全,民80)。由於「liberal」在美国被用来指称那些主张政府大有为的「开明、进步人士」,为此Hayek还在原本的「liberal」之外,另外创用「libertarian」这一个字来表示他心目中真正的自由主义。(夏道平等,民77)Friedman则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之导论就说明:自由主义这个名词已受到滥用,他区分出十九世纪与美国1930年代以後的自由主义之不同:

自由主义变成主要是倚赖政府,而不是倚赖私人的自愿努力来达成期望的目标。自由主义标语成了福利与平等,而不是自由。十九世纪的自由主义份子认为,扩张自由是增加福利和达成平等的最有效方法;而二十世纪的自由主义份子则认为,福利和平等或者是自由的必要条件,或者是自由的替代品。二十世纪的自由主义份子,以福利和平等之名,倾向於赞同古典自由主义份子所反对的政府干预和家长主义政策之复活。

Hayek与Friedman这两位自由主义者皆被另外一些自由主义者贴上了「保守主义」(Conservatism)的标签。李连江在《新保守主义》一书中论及影响新保守主义的三个重要学派时,亦将由Hayek与Friedman所代表的「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列为其一。

对於在美国「自由主义」一词的歧义现象,李连江(民83)有一段简要的说明:美国基本上是一个以自由主义立国的国家,如H. G. Wells、Louis Hartz、George Grant、Max Balogh等人都同意,美国所有的公民都是十九世纪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但是在经济大恐慌等历史事件的影响下,社会逐渐出现一些非主流的思潮,如政治上的社会主义、经济上的凯因斯主义、社会生活领域主张由政府提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社会民主主义,「自由主义」被用来指这些激进左清的思想,而坚持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自由主义,却成为「保守主义」。

南方硕(民79)如此说明「自由主义」的变迁:

古典的经济自由主义从自由主义的母体中脱离而成为保守主义,或称「保守派」;而相对的,则是政治及社会自由主义则仍继承「自由主义」这个标签,或称「自由派」。两者的对立即是美国共和党与民主党的对立。

吕亚力(民84)研究美国政治的主流思想时亦有类似的发现,他认为:美国的两大政党基本上都可算是「自由主义」的政党,但是共和党(尤其是较保守的一支)比较坚持传统自由主义的价值(如市场经济),但民主党(尤其是北部以工业都市中低层民众与工会为基础的一支)较支持修正的「福利自由主义」。罗斯福总统的「新政」受到广泛支持不仅是代表政治上共和党长期优越地位的削落和民主党优势地位的建立,亦是代表意识型态上「福利自由主义」的抬头。

但随著「福利国家原则」的采用,却也产生了新的问题,一方面是各种法令规范的不断增加,因而影响到人民的创新与主动;另一方面是工会力量的扩充亦使中产阶级产生不安,使得保守自由主义的主张又渐渐获得民众认同。

美国学者C. Dunn和D. J. Woodard在1991年出版的《American Conservatism From Burke to Bush:An Introduction》一书中认为美国的意识型态在过去五十年绕了一大圈子,1940年代罗斯福总统将自由主义推上了王位,而後历任共和档总统都试图以保守主义取代之,这个企图在1980年雷根出任总统後完成(李连江,民83)。在雷根对杜凯吉斯(M. Dukakis)的选战中,共和党阵营把「自由主义」与「纵容不良少年」、「纵容黑人」、「纵容犯罪」、「纵容同性恋」划上等号,而为「保守主义」贴上「自由民主」、「爱国」、「家庭伦理」等标签。致力把自由主义者(Liberal)说成为「一个以L为字首,让70%的白人不喜欢的肮脏字眼」(南方朔,民79)

由本节吾人可以看出,经济学上的自由主义传统,在美国政治上已被归为保守主义的阵营。柴契尔於1979年出任英国首相後改变已有三十多年历史的福利国家政策,在1980年当选美国总统的雷根大力推动自由经济,在经济学上被视为是自由主义的复苏,但在政治意识型态上却被视为是保守主义(或「新保守主义」)的胜利。因此,1980年的选举可以视为政治上「自由主义」的一大挫败,却是经济上「自由主义」的一大胜利。

J. Rawls看自由与平等

Jjohn Rawls1971年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提出了两项正义原则,第一项为被称为「平等的自由权原则」(the principle of equal liberty ),即「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最高度的自由,且大家拥有的自由在程度上是相等的」;第二项包括了机会均等原则(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和差异原则(the difference principle)。其中第二项原则与「平等」议题有紧密相关,吾人可从中看到Rawls如何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处理平等这个议题。

按照机会均等原则,只要社会是按照才能来选拔人的话,即「工作职位对有能力的人开放」(careers open to talents)此功绩式的原则,社会就算是公平的。Rawls对这点提出批判。他认为光只是这个理论将忽视了「能力」这东西由天生和後天照成的部份,一个人的聪明才智有一大部份是由遗传和他所长成的家庭、社会环境所塑造而成。一个社会如果仅以这些因素作为分配标准,无异在奖赏和惩罚人们所具有的这些个人所不能负责的特徵,因此他不能接受将平等只等同於「机会均等」。按照Rawls的看法,真正的平等应使由自然与社会偶然因素(natural and social contingencies)所造成的的不平等降低到最低的程度。这可能需要包括一些福利及教育上的特殊措施,使那些出发点落後的人能尽量的赶上。(石元康,民84)

但Rawls又指出,第一项原则比第二项原则在运用上有较高的优先性(priority),「机会均等原则」又比「差异原则」具有优先性,他指出:(张福建,民80)

正义不允许以牺牲某些人的自由权利为代价,以便另一些人得以想受较多的利益。也就是说,正义不允许为了使多数人享有较多利益,而以少数人的牺牲为其代价。

Rawls认为每个人都有一种奠基於正义之上的「不可侵犯性」(inviolability),即使整个社会的福利,都无法构成剥夺个人基本自由权的正当理由。正义原则所保障的基本自由权包括了:政治自由权(选举与竞选公职的权力)、外加言论与结社自由;良知与思想的自由;人身自由,外加(个人)财产权,以及免於(由法治概念所界定之)任意逮捕与拘留的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1982年Rawls所发表的《The Basic Liberties and Their Priority》一文对上述财产权有所补充说明:具备一定条件的物质基础,乃是个人独立和自尊所必须,在此一限度内,财产权具有排他性。但一旦逾越这一限度,便不具备排他性。因此若将此一权利扩充到所谓「取得及赠与的权力」(rights of acquisition and bequests)以及拥有生产工具及控制自然资源的权利,便逾越范限,而不具备优先性。据此张福建(民80)认为,Rawls之「差异原则」所能容忍的经济不平等应十分有限,因Rawls在著作中曾提出下列减少社会中贫富差距的策略:

财产及财富不宜过於集中;

主张课徵遗产税并对所得采累进税率;

必要时得对法律上所规定的财产权限加以调整;

土地及资本的持有不宜过於及猪,以免少数人垄断生产资源。

R. Dworkin看自由与平等

关於Ronald Dworkin的理论,石元康在<自由主义式的平等>(收於中研院社科所《正义及其相关问题》)一文中有精要的介绍。

Dworkin在<自由主义(Liberalism)>一文中指出:一般政治理论会将「自由」与「平等」当作是相互竞争、互不相容的两个理想。而对於何谓「自由主义」,大部份人总是通过对保守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比较来了解它:保守主义被认为较重视自由而愿意牺牲平等,社会主义被认为较重视平等而愿意牺牲自由,自由主义则采取较中庸的立场。

但Dworkin认为自由主义与其他两种主义的不同,并非(如常人所认为)在关注自由与平等时「量」的不同,而是有「质」的差异。他提出了自由主义的平等概念(liberal concept of equality)。「自由主义的平等」不是仅在要求「多一点儿平等」,而是政府应该对它所统治的人给予同等的关注与尊重。

Dworkin在《认真看待权利问题(Taking Rights Seriously)》(1977)一书中认为「我们论证的主要概念是平等而不是自由」,人人对於政府都应有一项受平等尊重与关注的权力(right to equal concern and respect),这个权利应被视为一个政治道德上的设准(postulate)或公理(axiom)。

在这里吾人或许会发现,所谓「平等的关注与尊重」仍是相当空泛的概念,Dworkin将「关注」释为「政府必须把人们当作可能受苦或受挫折的存在」。但,政府应该采取什么行动呢?Dworkin认为「尊重」是:政府对於「什么才是理想的人生」这个问题应采取中立的态度,即一种价值上的主观主义。政府工作不在教育人民何者是理想的人生,而在提供一个架构或场所,让人们可以自由地去建立及追求「个人认为是理想」的人生。但,这与保守主义有何不同呢?

笔者以为要理解自由主义的平等还需透过Dworkin对於平等权所做的区分,他将一般的平等权分为「受平等对待的权利」(right to equal treatment)和「被视为平等来对待的权利」(right to treatment as an equal )。前者只是获得平等分配(一样多)的权利,但自由主义的平等不采取这种涵义。他举了二个例子:父母对待生病的小孩会比另一个健康的小孩给予更多的照顾;政府会分配给受水灾的地区较多的资源,而非和其他正常地区均等的物资。这两个例子所要说明即是:自由主义式的平等对「平等」此一概念采取「被视为平等来对待」的解释,於是对於一些先天不利的人士,政府采取某一些补偿措施是正当的;这时即不蕴含「受平等对待」的概念,因为这时并非均等分配,而是视需要来分配。但是问题在於:如何决定谁的需要较为重要?如何决定谁需要的比他人需要的还多?Dworkin认为如果我们接受自由主义的平等概念,则代议民主政治与效益主义是最能实现个人「被视为平等来对待的权利」。

但就以Dworkin所提出的例子来讲,为了实现某些人(生病者、受水灾地区)「被视为平等来对待的权利」而多分配一些资源给他们,势必减少另外一些人(健康者、正常地区)所分配的资源;在民主政治的层面上,由於国家并未有自己的资源,所有的资源都是向人民徵收来的,这就隐含的一个问题:是否只要多数人同意政府就可随意处置人民所有资源?为了避免民主政治中可能产生的「多数暴力」,Dworkin曾提出「权利作为王牌」(Rights as Trumps)的概念,他的讲法是:即使政府有些决定是符合普遍的利益时,当对某些人的权利有所侵害时,这些人也可以对这些决定做出否决。

这里笔者以为Dworkin理论中出现「自由」与「平等」的紧张关系,即是「集体福利」与「个人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为了实现「被视为平等来对待的权利」,使某些人(先天不利者)能站在公平的起跑点上,政府必须在这些人身上花更多的资源或是「更多的单位成本」,而由於政府的财富来自人民,为达到起跑点的尽量平等实质上必须要拿有余以补不足、进行一部份的资源重分配或限制某些人的自由。於是,是否个人可以拿「权利作为王牌」作为拒绝累进税、遗产税、赠与税之理由?在教育层面上,「自由选校」的权利是否可以拒绝学区制度下的分发入学?「私人办学实行教育理念」的权利是否可以自订招生标准排除特定对象入学?

Rawls 与Dworkin的自由主义被认为是「偏左」的理论,Robert Nozick则被视为「右派」的极端自由主义者。

任何移植西方政治理论的企图,必然牵涉到历史的背景与演变历程,预设了特定的价值性与哲学前提,并且具有一定的内部融贯性。忽视这些必须藉历史探讨与概念分析方可望掌握的特点,政治理论会剩下其中属於政治主义(doctrines)的部份,甚至沦为「自由」、「民主」之类空泛的口号,完全无从展示其移植将牵涉到哪些思想、文化、制度等方面的问题,。也遮掩了不同理论之间的紧张甚至矛盾关系。尊重理论在历史层面的复杂性与逻辑层面的深度,有助於我们对各个理论做出比较真切的评估,对於其移植所涉及的条件,也可望有比较落实的掌握。

当我们企图移植西方的政治理论时,是否应该警觉到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和以功效为基础的自由主义大异其趣?以直接民意为形式的民主」和以间接代议为形式的民主如何泾渭分明?以社会自治为理想的社会主义和以中央计画为理想的社会主义相去有多远?而「主权在民」这个概念中的「民」、与「民主」这个概念中的「民」,为何在理论上不可能是同一回事?对这类问题无所警觉、甚至企图藉懒惰的折衷论掩饰这类争议的必要,适足以说明华人世界移植西方政治理论至今失败的部份原因。(钱永祥、戴华,民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