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民族

[意大利]圭多·德·拉吉罗著,杨军译

一、民族

在十九世纪,自由主义与民族情感①一同形成和发展。自由不仅鼓舞着政治上尚未统一的人民坚持民族性的斗争,也鼓舞着在已形成的各国促进这种要求的国际性政策。

这种关系的原因是什么?乍看上去颇为奇怪,因为自由,在其十九世纪初所理解的个体化意义上说,应该作为有关长期传统中形成的有机现实的一系列要求的基础。同是自由主义,在人权的名义下,要求取消过去的传统,在法国革命之后,却立即把自己塑造成同一些传统的解释者与拥护者,这怎么可能呢?这样的工作,看来倒更适合于宣称拥护走回头路的反动复辟精神。

事实上,我们已经发现,一种对民族重要性的反动观点,其实已经得到德·梅斯特的发展,他认为民族完全由国王和贵族组成,此机构扎根于遥远的过去,并受到自由主义革命破坏的威胁。更加广泛综合而同样具有传统特点的,是德国浪漫主义的民族概念,它倾向于强调所有与形成人民精神有关的历史因素:种族、语言、宗教、风俗、机构,并反对这种活生生有机复合体成为抽象的约定,自由派契约主义正是借此企图将,堆原子统一成一个国家。

但是浪漫主义带着学者的情感去研究和引人生活的历史因素,尽管对所有的民族都势在必需,却不能由它们自行造一个民族。除非某种现存的东西把它带回生活,否则遥远的过去如何能自己存在?繁荣的民族俨然已步人式微,甚至其兴起时的基本状况一成不变,也挡不住衰败的脚步。如果传统的力量被削弱成消极的习惯或手段,它会隶属于所有机械系统通过其环境的摩擦与阻力而无可避免的永久性能量丧失。即便古代民族能从这种源泉吸取力量而成功存活,一个新的民族,又如何通过统一融合其自然与历史中的不同因素,而自行形成具有活力的统一体?统一暗示着统一的力量,把握与控制过去的现实能力,没有它就不会有民族,而仅仅是民族生活的片断与回忆。反动浪漫主义的错误,在于相信德意志民族现在能存在只因为它过去曾经存在;他们企图通过文化的魔力,不合时宜地复活这早已就木的历史世界。但是,即使它如此献身于民族的原因,依然仅仅通过其当前的文化努力,而不是因为其恹恹相思的那垂死的对象。

因此,民族是一种肯定的综合力量,与那些由各种心理因素和生活经历形成的个体个性并无二致。民族与个人的发展,受制于类似的法则,植根于相似的冲力。

由于这种类似,民族的兴起展示着所有的自由主义特征,这也是反动的精神企图当作与民族水火不容的东西而予以压制的。民族与个人一样,都是自由的造物。专制主义的政治经历证明,对待民族正如对待个人一样,强制只能生成反叛,并推动民族情感向压迫者坚称自己的存在。任何对外国领土的武力吞并,都无法臣服同化其居民的精神,即便压迫的手段至为隐晦,一如法国革命中的情形,他们试图通过首先征服人民的思想而后征服他们的国家来复活专制主义计划,最终也只是实现了与其希望截然相反的结果;它确实唤醒了民族,然而却是唤醒了反抗压迫民族的民族。这样的事实,从十九世纪初开始,注入了自发与自主赞同的坚定信念,这样的赞同乃是民族有机体的基础。但是,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赞同,与单纯的法律与契约的赞同迥然不同,而契约的赞同,按照十八世纪天赋人权学派的说法,才是国家赖以建立的基础。确实,这种不同的概念是如此具有活力,以至自由主义意识经常使民族与国家互相对立,在其从早期原子论阶段向更有组织的阶段发展的过程中,导致将其拒绝给予国家的特点与价值转给了民族,因为国家被削弱为单纯的法律虚构,无法再担负这种重任。

在旧有的天赋人权理论方面,当然企图解释这种民族的赞同。而这正是与反动的浪漫主义完全相反的错误,因为对意志单方面的绝对强调,在其直接表达中,有害于历史与传统。这就是以公民投票广为人知的错误;事实上,它不过是对转变成民族契约的旧式社会契约的缅怀。当公民投票被用做民族权利宣言的标准时,其所出现的歪曲、肢解与误解比比皆是。表达赞同的观念是错误的,将这种表达限制为瞬间孤立的行为的要求也是错误的,因这种行为经常受制于激情,受制于外在的力量。正如勒南所说,形成民族意识的赞同,是每天的公民投票,是在不间断的历史中连接现在与过去的行为之缄默的持续。

法国革命之后的自由主义认为,民族从起源与价值上讲均次于国家,它将民族理解为习俗的产物,理解为外在法律保护的机构。这样的看法,简直是天赐来提高国家自己的意识。民族被视为有能力自治的自发有机体,其中至少以萌芽状态,包含了自由主义(撇开其单纯否定与批判的阶段不论)推进的新型民族国家。十九世纪主要的民族运动,在德国与意大利,民族第一次作为文化的统一体出现,而在德国甚至对政治统一更为漠不关心;但是,作为其组织的进展,它倾向于完善自己,在国家的形式中发现其完善的印记。

新型民族国家的成长,以其所有活力展现着蕴涵于其起源中的自由主义精神。王朝的动机,国家的动机,变成为民族的动机;所有的政治行为,都是人民的行为,表现着人民的特殊性格,它也便与人民别无二致。国家之为人民自治的自由主义观念被民族国家实现,而民族国家则会在民族当中,发现存在着同种族个体和谐的赞同,对此绝无抽象的宪法能够表现;它还会发现巩固这种赞同并使之万古长存的历史与传统因素,并从中清除掉孤立短命的意志宣言反复无常的专横特点。如果保守与进步的力量、传统与理性的力量,对自由主义国家来说同样必不可少,如我们发现的那样,民族有机体将被视为这两种力量无穷无尽的蓄积,而这正与其性格的综合特点相一致。

这些自由主义的价值,在诸如德国与意大利等十九世纪时形成新生活的民族之政治统一中最为突出;但是,在些已经组成国家的民族,它们的特点通过自由与自治的展现,作为与旧有行政专制的对立,也同样显著。其历史组织的巩固程度,因君主与人民之间古老的二元论的持续而削弱受损;而国家又将民族视为外在的敌对事物。一旦这种区别被打破,民族生活的所有因素,虽则其政治表达形式上完全间接且颇为软弱,却开始自由发展,并从旧王朝有始无终的政治运动中借得力量。只消回忆一下大革命的法国发展路易十四政策中的成功,我们便可以一目了然。

因此,部分通过其对国家尊严的提高,部分通过赋予早经存在的国家以活力,在十九世纪,民族形成欧洲政治的真正重心。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至少在最初,显示着曾激励它们兴起的自由主义精神。如果在过去人民曾经像商品—样被买卖,现在他们开始被当做权利的臣民,当做值得承认与尊重的个人对待。他们作为革命中坚持其道德与政治意义的人类个性之更复杂的更高化身而出现;因此最初条分缕析的有关个人的所有原则都类推于民族。没有民族有权侵入其它民族的领域;一个民族向往独立的精神,作为新生的个性之举,值得受到古老民族的鼓励;贫穷的弱小民族与最伟大的民族同等拥有存在的权利。

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要求在在受到尊敬,但在十九世纪,它们开始被视为以管理个人之间关系同样的方式管理政治实践的道德原则,在个人之间,自由原则的宣布事实上并未除掉压迫与伤害,而是宣称一种尊重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存在。这些原则的实践意义,在国际关系领域,体现于欧洲列强对希腊、比利时与意大利的政策中,体现于奥地利因其对民族的藐视沦为的精神孤立中,一般讲来,还体现于因文明民族的存在而愈益明确意识到扩张与征服存在的限度。瓜分其它民族的领土,这在十八世纪仅被视为涉及国家动机的问题,而在十九世纪,却发现自己受到一种能将其解释成政治行为的道德判断的反对。

正是在这种伦理与自由主义的原则之上,国际政治得以确立。不干涉别国人民的内部事务,这一原则是民族个性最基本的首要认识。它要求国家不仅要抑止其干涉行为,而且也要去阻止其它国家诸如此类的企图。这是在新型民族国家的成长时期规制欧洲列强的消极原则积极和有活力的一面。

国际事务中的自由主义观念是,民族应超越政治对立的阶段,和平共存,并通过经济与文化商品自由活跃的交换,满足彼此的需要,并以最好的方式发展各自的才智。从这种观点出发,惟一正当的战争形式就是这样的民族战争,一个民族政治上的统一得以借此实现。一旦达到这一目标,竞争与敌对尽管依旧存在,却必须转入另一领域,以便更有效地得到化解。意在干预两个民族间商业冲突的战争不育疯狂之举,因为这种战争的结果,不仅摧毁了其意欲竞争的东西,更重要的是摧毁了财富本身。这种冲突所能采取的惟一形式,和惟一能指望的结局,是一种导致最强者胜利而激发类似自我完善的竞争。

因而,十九世纪的自由主义国际政策,表现为对于绝对君权时期王朝与国家造成的盘根错节局面伟大的理性简约。事实上它仅仅是激发着社会中个人新关系的同一简约过程的更高阶段,它也同时把个人从习惯与强制的旧有束缚中解放出来。确实,自由主义试图在民族之间建立的关系准确地说是一种社会,不是占主宰地位的民主精神在大战之后试图建立的那种以官僚主义方式安排的联合体,而是一种接合良好而且更为自由的社会,是人民之间而非政府之间关系有机的自发成长。

众所周知,尽管这种概念在某种程度上纯属空想,而在十九世纪确实体现着国际交往活跃精神的增长。人民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丰富而活跃,文明的财富成为更加广泛交换的对象;每一民族的精神创举,在各民族的崭新社会,都得到既真正咫于自身又同时具有普遍人类意义的表现。

二、民族主义

但是有一个方面超出了自由与平等的原则,在这些原则从个人扩展到民族时并不适用。在个人之上还有国家存在,通过其暴力保证所有人的法律平等和自由而在民族组织成的国家之上,却不存在更高的自我保护力量。因此,个人所拥有的自由形成了权利,而国家却没有类似的转型,并因缺乏对专断行为和强者胜利的更高级制裁而可能发生变质。国际社会对其自由与道德充满自信,也有义务进行实际制裁,对放肆的暴发自有其抑制作用;但由于缺乏法律准则,缺乏明确要求尊重这一准则的权威,造成民族权利风雨飘摇,到头来往往只能诉诸武力靠不住的仲裁。

而且,民族个性比之个人的个性更不确定也更不可靠。哪一个民族能够完全自立自足,又有哪一个种族集团完全无法自行生活——不管由于精神的枯竭,由于包含在更大的民族复合体之内,还是由于它具有一种多民族因素造成的无法解决的混乱?这些往往是难以断定的问题。然而,即便这些问题统统得到了解决,难道就必须当一条公理坚称,一个秩序井然的伟大民族,它的命运一定得任凭浅薄无益的民族虚荣对它横加宰割?还有,若是同一地区有两个民族同时要求民族的权利,谁该做它们的裁断者?

民族的原则就是这些原则中的一条,是在国家理性的启示下详细讨论且必须总体上接受的主题。这一真理初次得到承认,还是在自由主义的鼎盛时期,用于温和的空想家们的希望,好将自由派的注意力转移到更具体的问题上来。说到底,自由主义的国际政策,正如在民族社会的观念中归纳的,乃是否定性的政策。这就是那句经典的格言:“让人民尽可能多接触,让政府尽可能少接触。”

但是自由派掌握了权力,并面临着纷坛的争论,他们开始觉得需要一种采取该词正确意义上的政策;在实践中他们发现,这政策的主线只能是国家政策——是民族的国家,但仍然是国家。这有似于我们在自由主义国内政策方面发现的例子:在个人自由的利益方面,它开始于对所有国家干预的否定,而终结于承认:没有国家,个人自由也将消失。

然而国家自有自己的传统,自有一种特殊的“理由”,而这经常凌驾于含混不定的民族感情之上。因此,欧洲大国的自由主义政策,不断在总体上受到民族原则的指导,逐渐向此前时期的历史任务回归,于是不觉之间颠倒了民族与国家之间最初的关系。起初是民族将自己的倾向强加于国家,现在却遭到国家方面的强制,而惟有国家的扩张才给予民族精力以更丰富的营养。

可是这种颠倒并不是自由主义的工作。自由主义绝不会这样做;在旧的国家理性政策与新的民族政策之间,它把自己制约在明智的调和地位上。决定性的影响来自于其它因素。民主政体的发展重新强调了国家的作用,并由于过度坚持国际主义与人道主义观念,而削弱了民族的重要性。新兴的民族国家具有旺盛的活力,又遵循着一条追求自己利益的相反道路,这使之愈益不满于自己的自然边界,它们急于扩张领土,甚至不惜损害其它民族。这种对侵略政策的推动,最初通过商业与殖民竞争间接出现,但很快就开始影响到国家之间的关系。

于是民族原则被全面推翻。每个民族都建起风俗的屏障对抗其它民族,成心使自己的一举一动都惹来其它民族的敌意;各个民族弹精蓄虑,要将相互毁灭与奴役的计划付诸实施。这种政策在所谓民族主义当中找到了理论表述,这民族主义的概念,在其逻辑发展里,正包含着一个民族对其它所有民族的霸权,这是通过否定臣服民族与被征服民族——这些民族势必因同化异族而消亡——的民族性,而形成对民族原则的双重否定。结果,民族主义的概念被更合用的帝国主义概念所取代,后者才准确表达着超民族的国家观念。

撇开表面现象不谈,民族主义乃是建立于国家观念之上,而不是建立于民族观念之上:国家因获得丰富的民族内容,从而形成崭新的生活和更剧烈的活动,其结局则是将这种内容隶属于其终将导致压迫与破产的形式。

这种灾难性结果不仅出现于民族主义的国际政策里,更出现于其国内政策方面,在此它设想出一种独裁主义的专制特征,以使整个民族臣属于一小撮政客的意志。这导致形形色色的欧洲民族主义与最反动的政党在各自的国家里结成盟友,这导致它们借口憎恶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原子论,而对所有自由主义观点怀有敌意——虽然它们真正害怕的,是自由主义坚持的人民赞同理论,对此它们永远也无法首肯。

这些民族主义倾向,最典型的就是德国民族主义;在大战期间,这种民族主义在超国家的欧洲中心概念当中臻于顶点,依靠的是普鲁士容克地主的力量。英国的帝国主义有着自己的特点,表现出在改革中获得的自由主义经验的痕迹。而法国的民族主义,则是立法传统、纯正民族沙文主义与书面上装腔作势的大杂烩。

欧洲大国新的帝国主义态度与民族性方面旧的自由主义精神之间的对比,在大战中表现得异常尖锐,这场战争,既是争夺霸权的斗争,也是民族统一的斗争。但是,战争的结果并未解决这两个原则之间的矛盾。从这种观点出发,从我们考虑过的其它观点出发,可见自由主义的危机还远没有结束。

(本文为圭多·德·拉吉罗所著《欧洲自由主义史》第二部第五章,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