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James A. Donald



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产生于人与世界的自然本性。作为人,我们拥有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真正的法律就是来源于这种权利,而不是全能国家的专横权力。

自然法具有客观的、永恒的实在性。它遵从武力使用的稳定进化原则(ESS,evolutionary stable strategy),是人类及其同类的自然选择。进行道德判断的能力和区分善恶的能力具有现实的进化意义:就象三维视觉可以让我知道我正站在悬崖边一样,识别善恶的能力可以告诉我我的伙伴是否应应受极刑。这种能力与我们朝着正确的目标扔石头的能力一样,产生的原因并不复杂,也遵循同样的途径。

自然法已不再是三百年前洛克所设想的黄金时代之迷,它是当今世界一种真实的、潜在的力量,大德镇最近发生的事件可以证明这一点。

自然权利的反对者们常常指责自然权利的倡导者对自然法的定义在逻辑上前后不一致。他们不无欣喜地制造出一份长长的“逻辑矛盾”清单。确实,我们所采用的概念常常不能满足逻辑上的一致,但是由于人类及世界的本性,它们在实践中却能获得具有实际意义的平衡。自然权利反对者的意见只能算作吹毛求疵、强词夺理。原则上,设想一个定义不一致的世界并不难。即便人类是有智识的蜜蜂而非人猿,这些定义还是不能一致,自然法的概念也将变得琐细而空洞,但是我们就是我们现在这个样子,世界就是世界这个样子,因而这些自然法概念是一致的,虽然不是出自纯理性的证明,却经受了历史、经验、经济和观察研究的考验。

在本文中,我使用了几种不同的自然法定义,通常不再专门指出我到底在采用哪一个定义,就连我自己也不关心或不知道我在使用哪一个概念。我所使用的这些概念中包括:

中世纪的/法律上的概念:自然法不能象实在法那样定义,否则就会落入自由之敌的手中。最好是用具体的例子来定义自然法,象生物学家以具体的、保存在福尔马林水中的动物标本来定义种属一样(这种定义方式可能是律师们最常用、也最喜欢使用的方法)。

历史的自然状态定义:自然法是在国家产生之前,与自生自发秩序相对应的律法,并且是(在没有更好的办法的情况下)由非组织的个人暴力所实施的法,尤指历史上存在的(已知的所有存在过的法),是黑暗时代颠覆罗马帝国的蛮族所实施的法。

中世纪的/哲学上的定义:自然法是指不论国家是否存在,被无组织的个人暴力认为正确的法,在社会秩序丧失的时候,由非组织的个人暴力对破坏者进行惩治的法。洛克举了两个例子,一个是在社会秩序丧失时的该隐(Cain),一个是国家存在而没有正在实施犯罪的抢劫犯。请注意洛克对国家和社会所作的重要划分。例如,在没有国家权力的时间和地点条件下,由陪审团进行的审判,或是国家虽然强烈反对正当程序和法治原则,但是想完全压制它却力所不及。

科学的/社会生物学的/博弈论上的/生物进化论定义:自然法是,或者说产生于武力使用的稳定进化原则: 违反自然法的行为是指,个人想要通过非组织的暴力预防的行为,或者是在社会秩序丧失的情况下,个人可以通过使用非组织的个人暴力进行惩治的行为,并且这种暴力(符合自然法的暴力)不被认为是对理性人的一种威胁。这一定义与博弈论中反复申说的三人以上非零和博弈相同,也适用于生物进化论。行为合法与非法的法律观念具有情感上的重大意义,因为武力使用的稳定进化原则是我们的本性。

工具主义和相对主义哲学家都要求自然法的倡导者提供有关独立于人和世界本性的自然法概念。但是,由于自然法必定要从人类和世界的本性当中推导出来,从实然演绎出应然,因此我们不能满足这一要求。

社会主义者企图重塑人性。他们的失败进一步证明人性是普遍的和不变的。人是理性动物、社会动物、财产拥有者和生产者。人的社会性与狼和企鹅的社会性相同,但是不同于蜜蜂。极权主义社会对于蜜蜂是合适的,却不适用于人类。在社会生物学的语言中,人类是社会性的,但并非优社会性的(eusocial). 自然法与人性相一致,与我们作为动物的本性相一致。正是由于我们是这样的动物,我们才能有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反抗掠夺、奴役和杀害的权利。

法律产生于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权利,而非国家权力。如果法律仅仅是国家的律令,那么法治原则和合法性概念就不再具有他们普通理解上的含义,行为的合法性与非法性概念也就丧失了其所应具有的情感上的重大意义。正如阿尔基比亚德(Alkibiades)所说,(色诺芬)如果雅典议会可以发布任何它选择的法律,那么这种法律就‘不是法,仅仅是强权而已’。 雅典议会很快就以实际行动证明了他的准确性,他们通过了显然是非法的法令,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越来越不合法。

不必国家告诉我们,希腊人就已发现我们能够认识到行为到底是否具有合法性(他们曾经经历过一些典型的非法的国家)。但是我们如何才能知道呢?有一个令人咋舌的摩登答案,我们可以称之为社会生物学理论推理过程。

亚里士多德及其他学者认为,每一种动物都有与其身体素质相适应的精神素质。所有的动物都知道或能够发现,为了获得适合他们身体生存的生活它们需要做什么。因此,人类自然而然能够知道如何才能既不互相厮杀,又能谋生和共事。在自然状态下,人类之所以知道自然法,原因在于他们必须知道。

“荒凉的西方”为这一理论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明,历史说明,这里的秩序并不比实行严格的枪支管制的现代大城市更加混乱。在没有国家权力的地方,财产权照样存在,贸易照样通行(Kopel,323-373)。现代社会生物学采用了“社会动物”这一概念来表述亚里士多德“政治动物”和阿奎那“政治与社会动物”的概念。在现代术语中,蚂蚁和蜜蜂是“优社会性的”,即“真正社会性的”。人类、类人猿和狼则是“社会性的”。

“我们是如何知道自然法的”这一问题与其它一些概念问题没有什么区别。有人想通过证明我们不知道什么是自然法来说明自然法是不存在的,正象有人想通过说我们任何事物都不了解来说明任何事物都不存在一样。许多著名的哲学家,例如贝克莱和罗素都从论证自然法不存在出发,最终得出结论――任何事物都不存在。

哲学家常常希望象对待数学问题一样,从推理到推理,尽管早有人证明这种方法在数学领域之外行不通,甚至数学领域都不一定如此。

必须首先进行全方位的观察,然后才能对世界进行总结。正如鸡和蛋的问题一样,观察需要理论,同时也推导出理论,理论需要观察同时也导致观察。这是科学方法的核心,也是目前可以进行文字表述的科学方法。

自然法来自于人类和世界的本性,正如物理规律来自于空间、时间和物质的性质一样。

正因如此,许多既非哲学家也非律师的人才能把自然法作为所有法律和道德的最终依据,这就是在最近的纽伦堡审判中得到了强有力的表述的观点。哲学家之所以任何结论都得不出来,就在于他们常常拒绝观察外部事实,进而得出错误的结论说人们不能对道德和法律问题得出客观真实的结论,错误本身导致了对知识的无知。

尽管许多哲学家愿意假设牛顿创造了万有引力定律,爱因斯坦创造了一般相对论, 这显然是错误的。万有引力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发明的。这种发现与小鹿偶然发现一只隐藏在树丛中的老虎是一个道理。不能按照严格的逻辑推理和物理形式来解释小鹿的发现,说它怎样从视网膜上的二维表象判断出老虎的存在,尽管老虎的确存在于小鹿的外部空间,无论小鹿是否能够精确推算出它看到的究竟是什么。在这里,老虎是被发现而不是被创造出来的,尽管我们或小鹿均不能通过正式的逻辑推理证明其存在。唯一能够证明其客观存在的证据就是,如果小鹿没有发现老虎,它就会马上被吃掉。

一个固执己见的哲学家可能会说,看到老虎只能从光与影来解释(这是正确的),对两维影像不能以唯一的三维影像来解释(这也是正确的),因此每个人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方式进行三维解释(这却是错误的),继续讨论下去,他们就会被吃掉。几年前柬普寨的一些哲学家就有过类似的经历。

历史

自然法是斯多葛学派哲学家的发现(不是发明创造,而是发现)。这是对苏格拉底所提出的一个逻辑问题的回答(不仅仅是他们的回答)。斯多葛学派的理论是经试验证明了的,但是当时的政治环境(亚力山大帝国以及罗马帝国)不允许更为明确和决定性的试验。

政治家和革命家常常利用自然法理论或其它有力的理论创建制度。这些实践对理论来说是最直接有力的检验。对自然法的进一步理解主要来自于这种试验,同时也来自于国家强制秩序破产或被暴力推翻的经验。苏格拉底的弟子,Critias以其失败的试验说明,法治,而非人治是正确的。这就重新提出了“何为法,谁之法”的问题。并不是所有的法都是专横的,由于人性的普遍,必定有一些法律是普遍的。管理人间事物的法律一定要从客观与永恒的现实中产生, 不能屈从于统治者或人民的专横意志。如果不是这样,就不可能存在合法的法律。任何由立法机关,如雅典议会,正确发布的法律都本应是合法的,然而历史证明,这显然不具有真实性。某些法律显然是非法的。

“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这种法律与自然相适应,适用于所有人,并且是不变的和永恒的。”(西塞罗)在罗马法庭,西塞罗成功地证明一部罗马法律是非法的,与自然法相违背,从而开创了整个西方世界延用2000年之久的一个法律先例。虽然常人有违反这个先例,但是直到20世纪,西方世界从来没有人对此公开质疑。1000多年来,斯多葛学派的论证和推理就此被采纳,但并未完全投入实践,因此没有经过严格的验证。

哲学家可以不相信牛顿定律,但是这不会使他飞起来。同样,他可以不相信自然法,但是建立在错误的法律之上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将会坍塌,就象建筑于错误的物理理论之上的桥梁将会坍塌,又象看不到老虎的小鹿将被吞食,还象自愿回到柬普寨援助革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多数被革命杀害或折磨致死一样。最近一个最为极端的失败就是柬普寨政府希望通过中央灌溉实现大米丰收的努力,又被称之为“柬普寨人的自我种族灭绝”。

在黑暗时代,自然法知识与其它古代知识一样,由教堂保管。这种知识被证明是十分有效的。成群结队的难民携带武器居无定所,法庭和寻常的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够用了。有时某位国王会站出来,强制其人民将习惯法适用于周围每一个人,但是这种国王来去匆匆,他们的法律和制度也就很快式微了。

当时,教会正确地坚持宣称自然法高于习惯法,习惯法高于裁判法与国王法(制定法)。当时最著名的大学,例如牛津、Salamance、海牙、和克拉科夫等著名大学及其他许多地方都教授自然法。

在英国,自然法理论促成了大宪章、光荣革命、权利宣言和英国启蒙运动。它也是美国革命和美国权利宣言的依据。

黑暗时代以后自然法理论的另一个重大进步伴随着荷兰共和国产生。这一试验的成功几乎与Critias的失败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Critias说明法治而非人治是正确的。荷兰共和国的成功则说明中世纪对自然法的理解是完全正确的。

荷兰反对西班牙的长期革命使人们渐渐忘却或严重削弱了负责实施习惯法与制定法的人和机构,在长达两代人的时间中,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取代这些机构。但是,每个人都有维护自然法的权利和义务,以使法律得到实施,或者尝试由自己促成其实施,律师们应当以自然法为依据,而不是习惯法。由此,荷兰成为一个由自然法,而不是人定法或习惯法统治的国家。

社会按照自己的方式平稳运作。这说明自然法全面,符合逻辑的一致性。当然,自然法的外在性、客观性要求它必须全面并且逻辑上一致,但是我们对自然法的理解却不一定是全面的,因此,我们对自然法的理解可能是具有危险性地不全面、逻辑上不一致或有一般性错误。荷兰的经验强有力地说明,我们对自然法的认识以及中世纪律师对自然法所作的解释是与真理相当接近的。如果自然法仅仅是某些人头脑中想出来的东西,那么它可能会无所作为。内部的逻辑不一致将会导致自然法内部所不能解决的冲突,或许只有等马背上的军人使用制定法或习惯法来解决之。

不全面本该导致令人难以接受的违法行为。但是从来没有发生过这类事,这有力地说明自然法并非简单的发明物,它是我们可以观察到的外在的、客观的事物,就象老虎和万有引力定律一样。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之所以赞成自然法仅仅是因为他们认为如果人们假装相信它,就会减少流血冲突和其它可能的后果,除此之外,人们对自然法理论的假设和方法并没有其它的进一步研究。现在人们开始赞成自然法是因为他们确信我们对自然法的理解是正确的。因此才有英国的启蒙运动,约翰·洛克和亚当·斯密。

通过强调人作为生产者和财产所有者的本性,约翰·洛克对我们理解自然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这就使人们对从前讨论的自然法可以进行更为广义的理解。从自卫权产生了法治权,但是从财产权产生了一系列类似的权利,例如隐私权、“英国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这样的权利。不但如此,洛克以其铿锵有力的文字一再提醒我们,只有守法的统治者才是合法的。

违反自然法的统治者是非法的。他没有权利受到人们的服从,他的命令仅仅是暴力和强制。行为不合法、所立法律非法的统治者是罪犯,是全人类的公敌,人民应当象在自然状态下一样,用自然法来对付他们,换言之,他们及其臣仆将在适当的时机被处死,象人们对待危险的动物一样。

约翰·洛克的文章是一声武装号令,是主张利用权利和义务以暴力驱逐非法的统治者及其臣仆的檄文。这为许多伟大的革命和政府提供了道德和法律基础。美国革命之后,北美差不多就在自然法的统治下存在了130年。

约翰·洛克为大多数都理解自然法的读者写作,即便对自然法及自然法的效力持异议的人也明白他在讨论什么,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批评。到了19世纪,人们渐渐遗忘了自然法的含义,而今天的人们常常站在不相关、愚昧与荒唐的立场上批评他。今天,许多人认为自然法是一部成文法典,象汉默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一样写在什么地方,例如古代希腊神庙的墙壁上,或其它中世纪羊皮纸上等,然后被上帝或别的什么神启的预言家发现了。当他们发现从来没有类似的文字,从来没有这种预言家时,他们就说没有自然法这种东西存在,因为从来没有人对此进行记载。

自然法是一种方法而不是法典。人不是就文字而是就事实进行推理。最接近于成文自然法典的文字是大量的自然法先例。但是先例仅仅适用于一类案件,由此受到具体案件的具体时间和环境的限制,而自然法则是普遍的,适用于所有时代和地域的自由人。

在中世纪,典型的中世纪学者们故意以循环论证的方式定义自然法。 无论是\\\"Ius Divinum\\\", \\\"Ius Commune\\\", 还是 \\\"Ius Naturale\\\",多多少少都是指被揭示的神的意旨。而\\\"Ius Commune\\\"则意味着由所谓的文明的民族、人民和国家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法。

注意,\\\"Ius Naturale\\\"并非来自于文明人的习惯。相反,它提供了一种依据,用以判断那些人是文明的。。它并非来自于神启的上帝的旨意。它为那些所谓的神启的上帝的旨意提供了一个评定其合理性的标准。Ius Naturale\\\"是自然状态下适用于人类的法。无论在时间上还是效力上它都优先于国王和宗教。\\\"Ius Naturale\\\"不是直接从上帝的旨意产生的。正如雨果·格老修斯在17世纪初所指出的,即使上帝不存在,或即使上帝是非理性的或恶的,自然法仍然具有道德效力。上帝不能以一种方式创造了人,又让自然法以其它的方式运作。那样的上帝只能是一个暴君,不值得敬奉。

自然法来自于当时被称为自然哲学的方法和范式。几千年来,自然法的倡导者们总是从现在已成为社会生物学标准理念的理论开始,指出狼和鹿如何各有适合于自己生存和子孙繁衍的天性。今天,用当代社会生物学家的话来说,自然法是人类及其同类所采用的武力使用的稳定进化原则,是我们今天以理智解决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和环境的方法。用过去的语言来说就是,它来自于知识之树,使我们象上帝一样思索。

尽管自然法是基督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至少是阿奎那和洛克的基督教的一部分,基督教却并非自然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您曾浏览过洛克政府论下卷,并且用“机会与需要”替代“圣灵”与“天国的审判”, 其论说的含义和力度不会有太大的更改。现代社会生物学的许多核心思想都源于洛克的《政府论》。只要是讨论家庭生活和非人类动物的社会交往问题,下卷的思想就能在公共传媒的自然与科学节目中有意无意地得到回应。

洛克和其他基督教自然法倡导者相信,自然法之所以符合于上帝的意志,不是因为这种主张与上帝的意志之间的相关性,而是因为他们相信人类与世界的本性是上帝意志的反映。

斯多葛学派和格老修斯都认为世界是由机会和需要统治的,这一点与当代的自然法倡导者相同。阿奎那和洛克认为世界反映上帝的意志。这两种观念差别不大。斯多葛学派和圣阿奎那从同样的事实出发,也从这些事实得出相同的结论。他们仅仅是以略有差别的语言来描述他们的推理。

人类在整个进化史的大部分时间都处于自然状态之下,即没有政府,没有有组织的等级制宗教,也没有任何公认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已经过去的四、五百万年间,人类识别险恶用心的能力已经成为一项比发现隐藏于阴影中的猛虎的能力更为关键的生存能力。

这种能力的主要目的在于指导我们应当与何者联合(使我们不会在睡梦中头颈分家),与何者结盟(以免背叛),应当驱逐谁,由谁来保护我们,应当杀死谁。

人经常会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对他人使用暴力。当这种情况发生时,知道这一事件的人首先要判断这是否说明使用暴力的人是勇敢的或值得尊重的,因此是一个潜在的、有价值的合作者,若是一个惹事生非的家伙,就应当避开他,若是一个危险的动物,就应当赶走他或尽可能减少其危害。人们必须不断地作出这种决定,错误决定有可能致人于死地,这一点已经实践证明。

这种能力的第二个目的在于指导我们自己的行为,使其他人愿意与我们联合,与我们结盟,愿意和我们打交道,避免我们被他人驱逐或杀害。并非所有恶的或违背自然的事都是违反自然法的。违反自然法的行为是指人们正当地反对的恶,是由非组织的暴力所反对的恶。

中世纪的人们认为自然法对地产所有者、皇帝和教皇等的道德和法律拘束是理所当然的,在黑暗时代及其后一段时间,人们常常以自然法反对神圣罗马皇帝,并且时有成功。曾有一位神圣罗马皇帝因债务问题而被某屠夫暂时与牛、羊肉拴在一起,直到债务清偿为止,这种行为在当时被认为是合法的、正当的,尽管这种行为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皇帝。

我刚才对自然法所作的定义与中世纪大致相同,但是这一定义不见得是科学的。它并没有说明自然法是科学的当然组成部分。要说明自然法是科学的一部分――社会生物学的一部分,就有必要用里夫(Reeve)用来形容社会契约的价值无涉、游戏理论术语重新定义它。

以下是采用适当的科学方法和价值无涉方法定义对自然法所作的定义:

违反自然法的行为是指,如果某人在自然状态下作出了某项行为(即在缺乏有序的和普遍被采纳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下),知道这一事实、并且是理性人的第二人就应当合理地推论出第一人对他、他的家庭或其财产是否构成威胁或危险,此时如果第三人也知道这一事实并且是一个理性人,当他看到第二人要赶走第一人时,就不会认为第二人对第三人、对第三人的家庭或其财产构成了威胁或危险。

注意,以价值中立的方法定义自然法时,我们需要三个人而不是两个。最近在弗罗里达州大德镇发生的事件充分证明了上述观点(1992年9-10月,我写作本文之前3个月),某些土地所有人为其他一些土地所有人提供枪支,理由是认为他们使用枪支是为了防止非法买卖土地,而不是为了武装这种非法行为。在大德镇定义自然法需要一位贪官污吏和两位房地产所有者。按照价值无涉的语言来表达,一位大德镇的房地产所有者和一个贪官之间存在财产纠纷。两位大德镇房地产所有者和该贪官之间就处于自然法诉讼之中。没有人干预的两位房地产所有者之间是一种自生自发秩序,当然自生自发秩序概念有一部分含义就是指由合乎自然法的行为自生自发的稳定秩序。

科学定义与中世纪定义相同的原因在于人与世界的本性。这两种定义对于人类来说是相同的,因为有些人可以“合理地”使用暴力,他这样做时不会危及到其他的理性人,但是如果有人“不恰当”地使用了暴力,他就使自己成为一种危险。人们凭直觉就可以知道这一点,历史上也不乏例证。例如,把美国革命与俄国或柬普寨革命作一比较。幸存的美国革命者们兴旺发达,而共产主义革命者则很快被新的领导人处决。几乎所有在1917年革命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的革命者都被处决或后来死于残酷的不平等待遇。

对于个人暴力问题,自然法的各种定义显然是一致的。对于集体暴力问题,类似于什么是构成战争的正义基础,正义之战应当是怎样的,正义的胜利者应当怎样对待非正义的失败者等问题,自然法的各种定义似乎含混且互相矛盾之处甚多。这种明显的含混不清有两个原因。原因之一是集体概念从来就不是自然产生的,因此需要首先说明集体的实质和凝聚力的来源是什么,个人是如何参与集体行动的这样的问题。另一个原因在于,胜利者应当做什么和胜利者怎样做才符合法律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就像在纽伦堡一样,胜利者本应宽宏大量,但是可能在法律上则是严厉的。对于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各种自然法定义都会作出明确、一致、直截了当的回答:战争的通常原因是某一团体把另一团体定义为敌人,并因此采用有组织的集体暴力掠夺该团体成员财物,奴役或杀害他们。 在这种情况下,侵犯者一方处于攻势,因为他们对邻人们构成了明显的危险。在一场正义之战中,对守城中的敌人释放凝固汽油弹轰炸是合法的,但是故意瞄准敌方人民则是非法的,对敞开的城市发射炸弹是非法的,在任何情况下屠杀犯人都是非法的,尽管任何犯人都可能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被判处死刑。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拒绝逮捕犯人是合法的。当我们对于实际发生的情况提出自己真正感兴趣的问题时,这些矛盾通常就会消失。有关一场军事行动是否符合战争法的讨论通常要上溯到对具体情况的讨论,对于参战者的动机和能力的讨论,而不是对战争法不同概念的讨论,这说明我们对战争法概念的不确定性要弱于对其来源的不确定性。

当我们把价值无涉的两人多次零和博弈适用于价值无涉的进化论时,就会产生充满价值意味的种种概念,如信任、诚实、报复等等。同样,当我们适用价值无涉的三人多次零和博弈论时,我们就会得到象自然法这样具有价值意义的概念。

自然法理论是科学的有效组成部分,因为任何N 个人对自然法的论述都可以被阐释为清晰科学的、价值无涉的理性的自益的论述,进化论或N+1个博弈论。它又是法律和经济学,以及研究法律与社会的有效组成部分。然而,后一领域的学者们一般不敢涉足自然法方向,怕引起激烈的反响。自然法会削弱许多既存政权的合法性,对自然法研究涉猎过深的人往往会遭受人身威胁,例如E.O. Wilson 就不止一次遭受人身攻击和威胁,仅仅是因为他举出了早已存在的先例,证明财产和自卫是人类本性,无数个世纪以前的人们就已经知道它们了。

对法和经济学的研究是一个沙漠,学者们只讨论纯理论而不涉及现实世界,不看现实究竟是怎样运作的,因为在观察纠纷的实际解决过程时,人们可以从实践中发现人们究竟是怎样既作为个人,同时又在一种经过计算的、适当的、经社会允许的方式下获得使用暴力的权利的,如果你能够对这些实例仔细观察,你就会发现活的自然法,你原来的自以为是就会消失殆尽。

对法和社会的研究是一个泥淖,原因如同研究法和经济学是一片沙漠一样。当研究法和经济学的人小心翼翼地避免对现实生活进行艰苦而危险的研究,将自己投身于纯理论时,研究法和社会的人们则把自己淹没于没有意义和重点的观察的海洋之中,说观察没有意义是因为他们不敢考察社会规范的起源或现实影响;相反,他们把社会规范视为专横的施与,不需要考虑起源和影响。这两个领域各有自己的杂志,各自召开自己的会议,因为两者之间存在一个禁区――自然法。为躲避这个禁区,法和社会学学者躲避理论,而法和经济学学者则躲避现实。

研究社会生物学的学者们要勇敢一些,这可能是因为进行硬科学研究的人更善于保护自己,也可能是因为他们象社会生物学家威尔逊(E.O. Wilson)一样,不知道自己捅了一个马蜂窝。同时,硬科学学者似乎更坚强、更执着、更固执,不喜欢大惊小怪,也不轻言放弃。

霍布斯论自然法

自然法的存在和效力不断受到声称国家对个人有无限权力的人的挑战。早在17世纪,托马斯·霍布斯就声称,人性不能演绎出自然法,他进一步论证说,就算自然法是这样演绎出来,统治者仍然有权任意行事,按照自己的愿望重塑社会,他认为社会秩序仅仅是国家权力的产物。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们互相反对的战争状态,所有的生活都是“贫困、孤独、卑贱、野蛮和短暂的”。这与自然法认为人是社会动物,本性上要求与同类和平共处,贸易往来的观点显然是矛盾的。

因此,霍布斯认为国家被赋予了无限的权力,所谓正确就是国家以法律确定的正确,所谓错误就是国家认为错误的事情。“非正义的法”在形式上就有矛盾因为国家的意志本身就是正义的标准,因此统治者不可能为非。统治者对上帝负责,而其他人对统治者负责。

霍布斯认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产物:因此,要想争取更多和更好的权利,国家权力就应该尽可能地绝对化。国家应当参与所有社会关系并在其中居主导地位,这样才能为所有人提供正义和权利,同时对不属于它创设和控制的其他任何形式的社团进行压制,国家还应当让所有批评其绝对权力的人三缄其口。

“联合王国的另一个弱点是城市不适当的巨大,(…)还有为数众多的公司,它们仿佛是许多包裹在大联合王国肠道中的小联合王国,象是自然人肠道中的蛔虫。还有,权力觊觎者反对政治上深谋远虑的绝对权力的自由:它们尽管多数产生于人民的庇护之下,然而受到错误原则的感染,反而与根本法永久性地混为一谈,就其对联合王国的干扰而言,无异于医生称之为蛔虫的害虫们”。

一些读过霍布斯的人喜欢他的推理,喜欢他的结论,抛弃了20世纪认为的有害的结论。这种观点前后矛盾。如果你同意他关于人类不是社会动物的假设,那么他有关极权国家的结论就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们自由,这样是符合逻辑的。

霍布斯常被称为第一个无神论政治哲学家。这是一种误导。在霍布斯之前曾经有许多政治哲学家不理会宗教,或对基督教表示仇恨,不以基督教为依据。霍布斯是,或假装自己是一个传统的基督徒。霍布斯的不同之处在于他把宗教看作是对国家道德全能的威胁。霍布斯认为利维坦的臣民不仅应当在行动上,而且应当使“他们的意志、每个人的意志都屈从于他的意志、使他们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霍布斯的利维坦要定义所有词汇的意义,尤其包括好、坏在内的词义。因此霍布斯的国家就是上帝,人在国家之神面前再无其他神圣。霍布斯的不同之处不在于他对基督教的愤世嫉俗态度(在他之前有许多政治哲学家都比他更愤世嫉俗),而在于他是第一个以诡辩哲学提出柏拉图曾经提出的理论:把宗教热情转向国家,这在20世纪得到了广泛的实现,尤其是在纳粹国家和共产主义国家。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生活是“孤独、贫困、卑贱、野蛮和短暂”的论点可以说是错误的。不错,在黑暗时代自生自发秩序常常失败,以血腥的结局告终,但即便是少数几个成功的自生自发秩序实践也足以证明自然法的存在和效力,这就象无论多少次没有老虎的情况都不能说明老虎不存在,而两只老虎适足以说明其存在一样。事实上,正如洛克所指出的,自然状态不可能是一场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

自生自发秩序成功多于失败。自然法就是其道德与实践规范。尽管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能发挥作用,但是其效果足以使其存在成为一个不可争议的事实。霍布斯的历史是错误的。他忽略了普遍的事物,把历史上戏剧性的事件拿出来作为典范。此外,黑暗时代被戏剧性和流血性事件所打断的秩序往往也是由为躲避国家非法的和罪恶的行为而组成的军队造成的。

霍布斯还认为,即使人知道什么是正确的,他们也不一定会按正确的做,这就会导致战争。这一点是正确的,但是由此不能得出结论说人类会屈从于绝对权力。恰恰相反。正如洛克所论证的,也正如20世纪戏剧性地证明的,权力不均衡不会导致不正当权力的弱化,而是会强化这种权力。人性的弱点正是支持自由的论据,不是绝对政府的论据。

霍布斯的现代传人已不再使用这一论据。替绝对主义做一个总结,有必要象霍布斯一样认为人类“不能”知道如何正确行使权力,必须由某一个拥有独立意志的人对正义作出专横的定义。象霍布斯和De Maistre那样从人性恶中论证绝对主义是愚蠢的,现在已经没有人这样论证了――不管他有什么样的政治倾向。

如果象霍布斯论证的那样,全人类之间互相反对的战争源于人类不知道如何行使权力是正义的,那么法律就应该是国家的创造,国家就应当在法律之上,社会的凝聚力就应当产生于统治者的意志,正象霍布斯所暗示的一样。但是如果暴力冲突的发生是因为坏人的简单违法行为,那么他的论证就是错误的,就应当适用洛克和Bastiat的论证――法律是集体的自我防卫,因此国家必须在法律之下进行统治,国家不是法律的渊源。个人在自然状态下被认为是非法的手段,国家不能作为合法的手段使用权力。社会凝聚力产生于保证人们可以正确地使用报复性武力,并使这种武力的行使看起来比较公平的安排, 19世纪称之为“正当程序和法治”。与霍布斯的论点和假设相反,社会凝聚力不能从单一的中央意志产生。

武器持有权

17、18世纪时,自然法不仅获得了人的大脑和法院法的接受,也受到了人们的衷心信奉。绝对正义的支持者首先是被论战,后来是从政治上,最终被武力击败了。声称按照神圣权利进行统治的国王不是被杀死就是被迫逃亡。

1688年的光荣革命授予英国人武器持有权(至今未丧失),更重要的是,禁止国家采用我们今天所谓的警察权力。人民被武装起来,国家则被解除了武装。一旦需要,个人,而不是国家或群众,可以合法使用武力。结果非常好足以驳斥霍布斯等绝对主义者的武力独占主义。

中世纪时,国家从来没有在维持秩序方面起到过很大的作用。它往往是秩序混乱的原因。200年前的光荣革命削弱了国家在执行方面的作用,同时使其在审判方面的作用合法化。在一个武力使用多元的社会中,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就会受到尊重,这样可以避免冲突和内战。对自然权利的信仰往往导致对武力的多元化使用,因为人们显然有权捍卫自己的权利;不相信自然权利往往导致武力的绝对垄断,以保证国家有必要的权力镇压人民的权利,牺牲个人、集体和不同阶层的人的权利,使漠视自然权利变得安全而有利可图,漠视实现更大的善。武力垄断导致否定自然权利(反对自然权利对它更安全、有利),否认自然权利又会导致武力垄断,以避免经常的暴力冲突。一个武力使用多元的社会要想和平发展,必须对自然权利表示尊重,并有一大群人对法治怀有深厚的兴趣。

自耕农(yeoman)是地主的最低一级,指在本人或其家庭土地上耕种的人,用现代术语说就是农场主。佃农(villain)是用谷物交租的,没有自己土地的农民,他是半自由人,比农奴自由,但比不上现代自由工。自然而然地,自耕农对法治怀有更深厚的兴趣,因为一旦法治原则破坏,他们损失大、收获小。佃农得不到什么,但也没什么可失去的。人们按照各自的利益行事,于是yeoman一词逐渐演变为合法的义勇军,而佃农则逐渐演变为非法的无赖。

实际上,自由社会只能从没有武力垄断的地方产生,最著名和最重要例证就是17世纪的英国和18世纪的北美。英国在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时候,实践了中世纪依法享有自由权和国王依法统治的理想。英语国家引入警察权之后的50年中,政府开始漠视自然法,与此同时,生活在警察实施法律的环境下的人掌握了权力。

目前,拥有强有力的社会控制和微弱的政府控制的国家是瑞士(Kopel,p278- 302),一个权力多元的社会。在和平时期,瑞士军队没有将军,没有总司令。每个人都是自己的警察。瑞士也具有最独一无二的武器持有权。瑞士几乎每一家都有一样以上的自动武器,在美国联邦政府称为“带有致命子弹的攻击性步枪”的杀警察者(cop killer)。瑞士对于儿童、精神病患者和罪犯实行严厉的枪支管制,但是每一个合法的成年人都可以买到任何类型的武器。基本上每一个成年男性都有至少一支枪,因为社会压力和社会期望都认为一个受人尊敬的中产阶级男性公民应当有良好的武器装备并且能够熟练使用武器。同样无与伦比的是,瑞士对财产权的尊重在全世界名列前茅,或许应该说是名列榜首。瑞士的赋税也低于其它工业化国家。

今天,国家的凝聚力不断丧失,其维持秩序和执行法律的能力和愿望也有目共睹地减小。我们有望再一次看到当代的佃农和自耕农之间的武力冲突。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了。最近落杉矶的暴乱(1992年4月,我写作本文8月前)往往被描述为种族暴乱,在某种程度上的确如此。不过同时还发生了程度相当的贫穷的墨西哥人袭击墨西哥裔小业主的事件,以及贫穷的黑人袭击韩裔小业主的事件。黑人店主的商店遭到和韩裔店主一样的洗劫和焚烧。这是一场佃农对自耕农的冲击,其原因在于警察的兴起,所谓黑人反对韩裔则只是部分原因。

市民社会与国家

通常,总是有一些社会比另外一些更符合自然。国家要想实施某种非自然的社会形式,就需要大量强制性暴力来实施这种形式,而国家的凝聚力就在这一过程当中削弱了。

洛克著书立说的年代正是自然法转变为习惯法的年代,因为国家解除了武装而人民被武装起来。洛克时代的普通法大部分已经与自然法保持一致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依然要委屈求全,以使普通法的形式符合自然法的实质。普通法的大部分来自于罗马法,而罗马帝国后期的法律常常与自然法相左。结社自由是自然法的一项权利,在罗马法则属于犯罪。为了既不违反自然法也不抛弃罗马法,英国法庭不得不努力委屈求全,今天神圣罗马皇帝的第59项独占性特权还在美国活着,只是以特许权理论的形式出现,该理论认为公司是国家的一部分,是掌握在私人手中的国家权力。这一稀奇古怪并且迂回曲折的法律拟制对商人十分不便,对律师倒是有利可图,它是不负责任的官僚和无法无天的法官手中危险的隐形武器。

按照查士丁尼法典,公司是由神圣罗马皇帝的制定法所创设的拟制的人。按照自然法,信托是由设立信托的负责人依承诺创设的。(在黑暗时代早期的拉丁语中,\\\"trustis\\\"(信托人)一词意为友帮。)

霍布斯认为我们现在称为市民社会的东西根本不存在,或者不应当存在,或者只能根据国家制定法而存在。他认为自愿的和私人的结社应当受到镇压,因为它们是对国家权力的威胁,因而也是对秩序的威胁,或者也只能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而存在。

洛克认为国家的合法权威来自于市民社会的授予,国家存在的基础是市民社会的权力,这是其道德上和实际上的权力来源。

直到20世纪洛克的论点都得到了广泛的承认,被认为是不证自明的。如果象18世纪的英国和美国那样,人民是武装的而国家没有武装,那么这的确是不证自明的。19世纪时,功利主义者和绝对主义者认为国家的权力产生于其掌握权力的可能性,由此,为了把更大的善施加于不愿意接受它的集体和个人,国家应当对所有权力进行全部的和绝对的垄断。他们进一步论证说国家的权力和权威来自于武力,并只能是产生于武力,他们认为国家的实体不是从市民社会产生的,那些看起来是自愿的和私人的社团实际上要从国家权力中寻找凝聚力,因此国家可以和应该按照它的意志重新设计它们,他们还认为合同的效力来源于国家强制力而不是合同当事人的信誉,因此国家可以决定什么样的合同是允许的,并有权力和权利对现存的合同重新规定和更改。

这种论点滥觞于20世纪。人们渐渐认为市民社会是因为国家的制定法而存在,国家的存在是因为其部队和警察是武装的,而人民则解除了武装,国家依靠武力而存在。即便是热爱自由的人如哈耶克,也不得不接受这一观点。

联合国在非殖民化过程中就是根据这一错误的指导思想,认为所有国家所需要的就是优于公民个人的武装力量,如果有必要,国家就可以利用这种优越的武装力量,以制定法创造一个市民社会。最近创设的政府就总是妄图依据这一错误论调改造或削弱市民社会。

由于这一错误思想,第三世界和前苏东许多政府就这样崩溃或濒临崩溃的边界。利维坦的凝聚力来自于市民社会,在缺乏强有力的市民社会的情况下,警察、军队、官僚和司法界就会分解成为一群民贼和恶棍,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劫掠,在力所不及的地方搞破坏。只有市民社会才能使国家团结。国家不能够使市民社会团结。市民社会不是国家的产物,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产物。

比Critias更庞大也更血腥的实践证明洛克是正确的,霍布斯错了。

现代国家试图采用市民社会之外的东西作为其内部团结的粘合剂,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凝聚力。这种尝试在一段时期内有可能成功,替代市民社会的通常是以宗教、领袖的个人魅力等。后来的继任者往往对这些替代品倾注巨大的关心,这说明他们了解这些建筑材料的弱点,更重要的是,这说明他们清楚自己的国家不能团结一致,必须以外在的力量促使其团结。国家不能对社会的其它部分发布命令,它必须接受来自外部的命令。

采用市民社会之外的其它东西为国家提供凝聚力的统治者往往构成对邻国的威胁,对本国国民来说则意味着更大的威胁。因此,市民社会是缔造国家的唯一合法的素材。以任何其它事物为基础的国家都是非法的。这些国家的邻国有正当的理由认为自己受到了威胁,因此它们可以力求,事实上它们已然在努力颠覆、破坏、腐蚀这种国家,暗杀它们的统治者。历史证明,洛克不仅在事实上是正确的,他在道德上也是正确的。国家不仅通常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它们必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

苏联曾使用共产主义宗教促进国家凝聚力,国家消灭了市民社会,并且从身体上消灭了富农(在俄语中与英语自耕农对应的词)。当统治者忠于信仰时,他们对于邻国是一种危险,当他们丧失这种信仰时,他们的帝国最终会衰落,他们的国家主义社会将如同我所写的一样崩溃,这说明没有经济自由的民主制是没有价值和用途的,反之,智利、泰国和台湾的实践表明经济自由最终会导致其它自由,因为自然法的大多数权利来源于财产权。只有当人们享有一定程度的经济自由,只有当财产权受到尊重时,市民社会才能存在。

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现代反对派

19世纪时国家权力无限论者以新的修辞方法(功利主义)进行了一次反攻倒算,或曰是为旧理论穿上了新外衣,这次反攻倒算在20世纪取得了政治上的胜利,却在军事上失败了。

旧名声不断变臭,绝对主义者就不断地改名换姓,但是在19世纪他们处于学术上的最高峰时,他们通常自称为浪漫主义者,把自己同当时流行的艺术家和文化运动混为一谈,尽管政治“浪漫主义者”绝对不比希特勒更能吟诗作画,而多数真正的浪漫主义者也不是政治绝对主义者,远远不是。当法西斯上台时,这些“浪漫主义者”突然消失了,转而自称为相对主义者。自称为相对主义者也不能改变灭绝犹太人的毒气炉的恶名,于是他们又改名了。自从灭绝营再次兴建,其中换了南斯拉夫人,相对主义者几乎消失了。将来相对主义者会越来越少,他们都会成为后现代主义者,或其旁支别系。

绝对主义者认为,由于人们对诸如什么是对什么是错的概念有分歧,所以需要有一个最高权威强制性地规定正义,否则人们就会始终处于矛盾状态。

其逻辑是这样的:既然人们通常是通过互动关系和结成建构市民社会的社团来创造和实施正义和权利概念,那么所有的市民社会都必须服从统治者,以便其专横、绝对的正义观能够压制所有人。

按照这种推理,我们对他人所作出的任何评断及相应的行动都必须在国家的监督下进行,也就是说市民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必须服从于国家权力。(绝对主义者表述不同,他们说市民社会的每一方面都必须得到国家所确认的普遍而专横的正义观的支持,人们本身不能区分这种差别。)

霍布斯不可转让的权利和法西斯主义者的自然法概念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正如普遍意义上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和自然法概念一样,事实上逻辑性更强。根据纯理性我们很难区分这两组概念的的不同,但是证诸事实却非常容易。如果说对善的本质的异议是暴力冲突的一般原因,那么绝对主义者就是正确的。如果暴力冲突基本上是简单的日常生活的结果,是一种容易识别的恶,那么自然法就是正确的。

正如洛克在其论宽容的文章中所指出的,圣战并非救世的正途,它们与其它战争别无二致。都是一个集团把另外一个集团称之为敌人,并采用武力劫财掠地。这些战争不是起因于对善的不同理解,而是简单的恶。圣托马斯·阿奎那先于洛克大约400年指出了这一点,尽管他的表述更加委婉。对善的本质的异议是一个无足轻重的问题,不值得为此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国家或在国家比较弱的情况下,解决这种问题的先例马上就会演化为习惯法。例如,发生在美国边界的冲突大多数是可以根据决斗法进行的公平交战,剩下的都是一些简单的日常违法犯罪,不需要哲学上的深究。

作为规范两个不同辖区贸易的习惯法,万国商法说明具有不同文化和语言的人们对于什么是有利于贸易发展的合法行为达成一致并不十分困难。(B.L. Benson, R.C. Ellickson)。如果国家放弃了法律的普遍性和统一性原则,对各种人分别采取差别待遇,使财产的取得因人而异;或决定授予某些人某种垄断经营权,例如授权某些人排他的出租车运行权,其他人必须为取得这一特权工作并且缴纳一定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普遍性和统一性原则就被抛弃了,这其中实际上就没有合意――不是因为人们不知道什么是正义,而是因为这些规范本身是错误的。如果法规总是有特殊规定,那么因为这些特别的法规而受益或受害的集体就会发生严重冲突,这就会导致国家出面干预和监督许许多多本来属于个人之间的事务。这会导致国家对市民社会进行事无巨细的监督和控制。

国家侵犯统一性和普遍性原则的程度越深,其法律就越专制和复杂,进而它就更象绝对主义的政府,也就会面临更多似乎只有政治绝对主义才能解决的问题。历史上不乏类似詹姆士二世或阿道夫·希特勒这样试图把绝对主义的理论付诸实践的统治者。这些理论和原则马上就会亮出其真面目,每个人最终都会憎恶他们。绝对主义者于是改名换姓,为他们的理论换上新羽衣,使它们看起来好象是政府为了维护法治而采取的一般行动,这就隐藏了真相,即政府利用暴力破坏法治。

除了名称不同,除了用来修饰其理论的逻辑不同,这些原则都是相同的:即认为正义就是法庭所做的事,任何法律都是合法的,所谓正确与错误就是法律所认可的范围,而法律就是国家的意志。这是绝对主义的原则,任何主张这些原则的人都是绝对主义者,不论他如何自我标榜。由于这些理念在17世纪时名声不佳,于是人们总是想找到新的和不同的方式来表达它们,因此它们尽管名称各异,实则内容相同,只是当某一统治者将之付诸实践时,每一种形式的表述都免不了臭名远扬。

所谓的相对主义与17世纪的绝对主义是一种东西,只是“相对主义者”用来为自己辩护的语词表面上似乎象是绝对主义的反对者,正如它的名称听起来就象是绝对主义的对头一样。尤其是,“相对主义者”模仿约翰·洛克论宽容的书简,但是洛克用来为公民自由辩护的地方,“相对主义者”却用来为国家的特许权辩护。“相对主义者”反对洛克,却使用洛克的符号来装扮自己。

“后现代主义者”采用了同样的方式声称他们的理论是崭新的,与以往没有任何联系,他们声称对现代的理论进行检验并把它们同中世纪的理论进行比较是愚蠢的浪费时间(是在“研究死去的白种男性”),人们不应当用目前“后现代主义者”的理论与从前的理论进行比较,即使是就同一人从前的理论而言。当他们使用300种旧理论为自己2000多年来的旧立场辩护时,他们把自己的论据与最近的时装和音乐明星生拉硬扯地联系在一起,以使他们的理论表面上看来或听起来是崭新的,与从前的理论毫无瓜葛。绝对主义者/浪漫主义者/相对主义者/后现代主义者不断更换姓名和包装,徒劳地希望摆脱自己的过去,但是腐朽的僵尸阴魂不散地缠绕着他们。

功利主义者有一副更讨人喜欢的外表。他们说国家的任何强制行为都是适当的和合法的,只要其目标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善。听起来多么入情入理啊!倘若这个世界不象它本身这样,我们也不象我们自己这样,这种理论应当是合理的。 如果人类是有智识的蜜蜂而不是有智识的类人猿,那么这就会是一个好理论,但可惜两者都不是。

这样提问是不合理的:“我们”怎样做才能使“我们”获得最大的幸福?这个问题没有意义,因为每个个人的愿望总会有冲突。合理的提问应当是:既然个人的愿望会互相冲突,我们如何才能尽可能避免暴力?我们可以集体维持和平。但不可能集体追求幸福。

功利主义理论有两个严重问题,许多功利主义者却视之为优长。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善的观念暗示着为了更大的善,必须有人充当负责人,利用职权牺牲个人的财产、自由和生命。它还假设一个人的善是可知的,其他人可以为他判断出这种善,代表他作出决定,并对不同人的善进行平衡。由于每个人都可能被牺牲,就不会存在人权这样的东西,正如边沁之坦然告白。显然,对于那些自以为是的学者们来说,最大的善这样的理论颇有吸引力,因为他们以为自己能够决定什么是对他人有益,为了更大的善或为他本人的利益,决定谁的财产应当被征收,谁应当被监禁。

许多人试图用功利主义来解释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最著名的如约翰·斯徒亚特·密尔,但是他们的论证总是软弱无力、缺乏说服力,容易曲解并且带有强制性。使用功利主义来论证强奸是非法的都难以令人信服。试图用功利主义来抗议强奸的女权主义功利主义者曾被迫作出有关男性和男性性行为的不合乎理性的假设。由这些晦涩难懂、缺乏说服力的说辞推导出来的权利与其说是权利,不如说更接近于某些功利主义者所谓的“积极权利”。

社会主义的功利主义批评家发现他们在论证社会主义导致经济增长缓慢,而他们的本意却是想说明社会主义导致国家奴役和非法暴力,在功利主义的框架当中,他们很难把这种思想表述出来,因为奴隶制和非法的国家暴力在功利主义范畴当中是没有意义的。功利主义对人和社会的本性的假设是错误的,功利主义者由这些错误的预设得出了荒唐的结论,认为好政府应该创造和实现某种社会,这种社会在实践上需要由众多非法的官僚进行极端强制和侵入性监督,其结果完全背离了他们的本意。

功利主义者所谓的社会与“市民社会”恰恰相反。功利主义者不断使用类似“社会需要…,”“社会创造了这种规则以便…”这样的辞藻,功利主义者有意无意地设想社会是能够具体化的实体,是一个能够控制其愿望和需求的超人,能够为了取得特定目标而进行有意识的方案规划。

这种独特的实体高于生命有限的自私的个人主义,因此当然地享有使用武力和强制的无限权利。他们设想这种超人将会乐于实施它所发布的法规。如果这种神圣的超人存在,那么功利主义就是正确的,但实际上不存在这样的实体。

实际上人们不需要别人为自己制定追求个人目标的规则,如果这些规则的施行维护了他人的利益而侵犯了他们的权利,他们一定会令功利主义者大惊失色地强烈抵制这些规则,因此,一个国家如果将其合法性和凝聚力建立在功利主义原则而不是自然权利和法治基础上,就需要高度的暴力和强制,这种暴力还会不断增长,日趋严重。

更大的善是不可知的,因为“社会”不是一个能够实践这种善的有意识的实体。使用电子和相应设备复制一个这种神的企图完全失败了。国家的行为显然只是象一个由生命有限的人组成的集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需求,软弱、容易犯罪,追求个人利益,与其它组织别无二致。显然国家只是人的组合,必须遵守与其他人或由人组成的团体同样的法律,国家没有使用武力实现目的的优先权,如果你授予它这样的权利,其结果将以你财产丧失、人身遭受奴役告终。“社会”并不存在,权利却存在,但不是国家功利主义者认为的以专横的国家制定法的形式,而是固有地存在于人性当中。在市民秩序和个人权利之间不存在冲突。这两个概念产生于同样的基本原则。

真正的问题不是象功利主义者所想象的,“什么是善的本质”。真正的问题是:权利是人们自己发现、使自己能够与他人和平共处的呢,还是被具体化的社会或国家这样的超人的产物,超人在对善、恶没有系统知识的情况下将和平强加于罪恶的大众,使这些具有共同主宰的奴隶们能够享有和平?

今天,现代功利主义者不再象边沁那样,公开主张人权无用论,他们使用繁杂的婉词,例如“积极权利”、 “积极自由”等。每个人所谓的积极和消极权利和自由都不一样,同一篇文章中含义都不断变化。这种可以预见的差别总是会破坏“自由”和“权利”的含义,常常使奴隶制合法化为自由。这种臆想的概念就象是迷雾。

实际上,“积极权利”常常恰恰是权利的对立物。“消极权利”则是被弃之不理的权利,例如,“英国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言论自由”。“积极权利”一般是政府要对你或你的利益进行监督、指导和控制的保证,例如马克思主义者所钟爱的“就业权”。(或者说是当马克思主义者还没有进入美国大学的时候)你将会发现“就业权”受古巴蔗糖厂工人欢迎的程度实际上与从前种植园中奴隶们对“就业权”的欢迎程度差不多。如果他们胆敢从仁慈的国家分配的岗位上逃脱,他们将受到追捕,如果被抓获归来,还会受到殴打并被重新安置工作。同样,俄罗斯集体农场的工人们所享有的“就业权”与他们在农场作农奴时的“就业权”也大致相同。当然,这些现代奴隶也有权获得一定的工资保障等等。不幸的是没有人保障他们的工资能够从商店买到东西。实际上在农村,根本就不能保障有商店。不允许他们去精英们去的商店,工作场所之外的一定地域不允许他们旅游,这就使他们的“工资”完全丧失了意义。“积极权利”虽然模仿自由社会的形式,却缺乏实质性内容。

自从共产主义到来之后,我们很少听人谈论积极自由和积极权利。如果你能够正确使用必要和充分的武力捍卫自己,反对那些干扰你行使权利的人,例如生存权,自由和财产权,那么权利就是权利。如果权利是由主人赐给你的,那么权利就不是权利。

权威主义功利主义者从一开始就试图改变“善”的含义,他们的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成就,他们改变词义,使它不能够表达对国家的合法性和权威质疑这样的思想。他们在“法律”一词上获得了部分胜利。他们也在努力攻克“权利”一词。这使美国的市民权几近于成为自然权利的反义词。例如赞同“同性恋权利”就相当于你在反对结社权。赞同结社权被理解为反对隐私权。很难说清国家到底应该迫使人们接受同性恋,还是应当压制同性恋。很难说清性关系并不属于国家事务,武力和暴力是国家的正业,罪恶或社会排斥则不是。“权利”一词的滥用使得任何事情都与国家相关,这与普通的“权利”概念直接抵触。今天,许多人发现很难理解第九条修正案,因为为了使颠覆概念模棱两可,法律条文已经被严重扭曲了。

功利主义者拟制了一种语言,使得象“法治”、“自然法”或其它任何反对不受限制、绝对、非法和朝令夕改的国家权力的思想和事实都难以表述,他们还试图将这种语言强加于全世界。功利主义者常常象马克思主义者或行为主义者那样讨论问题。他们把别人的言论都翻译为功利主义话语,然后说:“你的实际意思是说…”。由于功利主义语言不能够表达与国家的绝对权力相冲突的含义,你的言论也转而变得虚无,然后他们就会轻蔑地指责你的话毫无意义。

使用功利主义者的语言怎么能说明1992年政府对大德镇房主所发布的征收令是非法的,房主们有权利和义务使用一切必要的武力驱逐他们的企图进行抵抗,他们成功而有力的反抗是合法的,不论政府制造出了什么样的纸片?假如我想采用功利主义者的语言表达方式,我最终就会说,政府的日常的文书工作没有做好,或是政府重整国土的安排差强人意。

\\\"当功利主义者的意思是想说明政府违反了自己“基于原则而制定的财产征收程序”(基于原则的功利主义),这样就可以掩盖自己认为政府的行为违法的直觉。他的推理显然是错误的:政府行为是对不符号标准的房产不断适用政府的功利主义原则的结果。飓风使每个人的房产都低于标准。政府按照他们自己的非法原则,侵犯了其国民的权利。国民们是如此愤怒,以至于政府不得不作出让步,决定尊重国民财产,以至于侵犯了他们自己的“基于原则而制定的财产征收程序”。

谋求保护和保有自由的人必须避免使用我们的敌人妄图强加于我们的言辞。躲避这一陷井的唯一途径就是使用自然法语言,这是自由社会所创设的语言,是许多人不惜牺牲生命而捍卫的语言。如果我们屈从于使用那些不能表达对政府的权力和权威应当进行限制的语言,那么就不存在对政府的限制。

语言与思想体系相伴生。唯一能够与绝对、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划清界限的只有自然法。如果要限制国家权力和权威,就必须使用表述这种思想的语言,否则就无从谈起。其他语言都做不到这一点。

如果有人反对自然法语言,拒绝使用它们,假装不理解,斥之为虚无,那么他就不是一个希望把语言作为交流工具来使用的人。他仅仅把它们作为控制工具。与这样的人交流是没有意义的。

值得怀疑的是,认为什么是对他人有益原则上是可知的是一种可疑的思想。事实上不可能知道。实际上,任何以认真的态度企图确认更大的善的组织终将发现它被淹没于日常文书工作的汪洋大海之中,为了从这种文犊当中解脱出来,有必要把所有自己遇到的文件都压制为官样文章。它将不可避免地发现自己正在以不断升级的非法暴力强加于人们一个专横的普罗克拉斯蒂式的善的概念。柬普寨政府为提高稻米产量而进行集中灌溉一事当然是最具有戏剧性和最能说明人们知道更大的善的困难的最著名的例证。他们无视地貌,把水渠一概挖得干净整齐笔直,这反而导致运水困难,使得水稻被植于干旱的土地上,旱稻的田地却被水淹没了…。眼见得如果继续奉行这更大的善,饥荒就会威胁到生命的农民们开始违抗主人们的命令,谋求个人的善。主人们认为自己应当对农民的温饱负责,于是他们不情愿地采取了殊为恐怖和严厉的手段强迫农民们追求更大的善。为了更大的善,农民们被迫眼睁睁地看着挨饿的孩子们被谋杀,为了更大的善,农民们被迫使用残酷的农业设施戕害他们的所爱,为了更大的善,他们遭受了奴隶般的残酷折磨,为了更大的善,大批农民在卑微和恐怖之中死亡,这些都是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善。

与此类似但是不那么极端的例子在第三世界的大部分地区都能发现。柬普寨仅仅是其中最可怕的一例,还有许多规模较小但是同样耸人听闻。在许多民不聊生的国家,在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使用国家干预的手段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结果总是大规模饥荒,这种灾难在非洲最直观。饥荒常常导致人们对这种福利的反抗,进而导致极端残酷的恐怖,迫使人们接受政府救济。最引人注目的自然是那些接受政府救济的人们的痛苦。世界银行在埃赛俄比亚的安居计划就是一个著名的例证。成千上万不再感激他们的马克思主义政府提供给他们的慷慨援助的人们重新被世界银行资助的卡车运送到世界银行(Bandow, Bovard, Keyes)所建造的灭绝营当中。另一个由我们的税金促成的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善的滑稽事件是世界银行的Akosombo大坝计划(Bovard, Lappe 35-37)。大多数想要为最大多数人决定其最大的善的努力都有类似的结果,只是在富裕地区其后果不那么显著,不那么显而易见。在贫困地区,为最大多数人提供最大的善的努力通常是导致饥荒、死亡、苦难和迫害。在富裕地区,它会产生贫困、孤儿、无家可归、街区犯罪,以及谨慎的警察暴力。

斯大林直到1921年都在尝试简单的功利主义,此后的1921-1928年间,他按照功利主义进行统治,直到1928年之后。正如非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者所言,这种问题并非是马克思主义所特有的错误。就象非社会主义的功利主义者所言,这也并非社会主义所特有的错误。问题在于其基本预设,即认为国家可以利用武力和强制达到善的目的。在社会建制当中,手段就是目的。

为了说明斯大林对功利的分析是错的,功利主义者们发现他们把苏联的失败解释为经济上的错误。但这显然错了。苏联解体的原因不是经济上的失误。先是解体,然后才出现了经济问题。社会凝聚力的丧失是其经济停滞的原因。米瑟斯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经济统计难以进行的评论是正确的,但是于此无关。毫无疑问中央计划有很多缺陷,但是苏联的经济在中央计划体制下运行良好。只是当政府组织开始互相攻讦的时候经济才开始摇摆。一个政府部门的武装力量抢夺其它部门控制的原材料成为家常便饭,这才使计划落空。

米瑟斯的人类行动理论也是正确的,但重要的是不要象他本人那样,仅仅把它适用于资源配置,而要象哈耶克那样,把它运用到善与恶、合法与非法这样的问题上来。有关人权的知识比应该在什么地区种植大白菜更重要。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无论政府是否有意识地要破坏自由经济组织,当国家破坏法治时,这些自由经济组织都难以生存。不是说只要政府一以贯之地对所有国民适用它自己的规则就叫做法治,这是斯大林在大恐怖中的行为。法治原则不是有原则的功利主义,它根本上不容于任何形式的功利主义。使用功利主义语言不能表达法治原则,在功利主义哲学当中,这一概念毫无意义。

即使原则上人们可以判断他人的善并对他们强制施行这种善,历史也向我们证明这是不现实的。想一想现实生活中的功利主义,除非嘲讽,否则就免不了悲愤了。

绝对专制主义者只能制造出如山的死尸,再使用生物工程把这些山包变成了有用的产品,象肥皂和灯罩,也堆得象山那么高,但是功利主义者却更擅长掸除恶臭,温和地表白自己的善意,不经意地挥去了数以千万计被屠杀的妇女和儿童。

每当绝对主义者的丑恶思想要付诸实践时,他们就会更换名称和语调,从绝对主义者到浪漫主义者到相对主义者到后现代主义者。每当功利主义者诱人的思想付诸实践时,功利主义者们就会耸一耸肩膀,说,“但那并不是我们的初衷,这完全是一个误会,斯大林对功利的分析是错误的。如果我们的思想能够被正确实施,一切都会好转”, 他们声称自己的善意比任何恶行都重要。看看他们的成果就可以了解他们。自从柬普寨灌溉计划和世界银行对非洲的援助计划以来,功利主义者们已经很难轻易地挥去那种恶臭了,一些功利主义集团就此开始考虑新的名称。“更大的善”最终在一开始成为称呼非法的国家暴力的礼貌而委婉的名词。现在人们在使用这一词汇时越来越感到尴尬,而十年前可没有这种现象。

展望

在过去的四百年中,西方社会是由理念塑造而成的,在思想和社会秩序之间只有大概一个人的生命那么长时间的间隔期。今天国家主义继续以前所未有的加速度增长,但是证明国家主义合理性的解释已经没有人相信了。教授们可以给持异议的学生不及格,但是不能令他们信服。大学中人们可以赞同支持自然法的事实而不必担心人身安全,十年前还不是这样。社会生物学家威尔逊之所以遭受人身攻击就在于他的作品暗示某些社会秩序是自然的,另外一些则不是。托比(Tooby) 和考斯米德(Cosmides) 就没有遭到人身攻击。教授们仍然在号召群众攻击不相信国家主义的人,但是群众们却不再响应号召。

托比和考斯米德没有把他们的政治学放到他们的科学当中,因为好的政治学不能造就好的科学,但是他们确实把科学放到他们的政治学当中,因为好的科学能够造就好的政治学。他们所倡导的,多数正是被人们错误地批评的Wilson 所倡导的。国家控制和消耗着比以往更多的金钱,对我们的生活进行着比以往更具体入微的干涉,行使着更大的权力,以更为严厉的刑罚为后盾,惩治那些过去仅仅认为是违法的行为,与此同时,国家的强制力、税收能力和产生合法性的能力也在以前所未有的加速度下降。听政治演讲的人越来越少,对在竞选中获胜的政党有认同感的人也越来越少。人们不再相信选举能够改变现状,不再相信立法或法院拥有道德上的权威。这两种趋势的是由简单而强有力的力量促成的,这一点不难理解。许许多多书籍,无论是严肃的(公共选择理论)还是幽默的,甚至电视连续剧(“好好部长”)都对这种力量进行了解释并说明为什么他们不可阻挡。这两种趋势在不远的将来必然发生冲突,实际上冲突已经存在。每当政府企图增强其非法的强制力时,就会同它不断下降的运用强制力的能力发生冲突。在洛杉矶的暴乱中大德镇的武装民兵,意大利的税收起义,所有这一切都预示着即将到来的冲突。加利福尼亚的居民注意到在洛杉矶的暴乱当中所有被杀害的韩国人都是没有武装的。从此利用武器保护自己的财产的韩国人再也不会疏忽大意。枪支销售量应风而涨。

几十年后,这种冲突将造就新的一轮武力多元化格局。自由社会只能从武力多元的地区产生。当然武力多元并不能保障自由社会。它只是提供一种可能性。另一种可能性是社会崩溃。在即将到来的危机当中,我们必须密切关注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这样简单而古老的真理。必须区别对待合法使用武力和非法使用武力的人,并付诸相应的行动,我们必须区别对待诚实信用的人和不诚实守信的人,并付诸相应的行动。

希腊人在与波斯人交战时就已经坚信,普遍遵守法治的真正联合远比屈从于中央权威的表面联合要强大得多。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