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看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

——毛泽东和后毛泽东时代的比较

周晓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已逾50周年。尽管在建国前夕,毛泽东就宣布,从现在起,"党的工作重心由乡村移到了城市",[1]但在此后50年间,从农村起家并通过发动农民而赢得政权的中国共产党人,其实仍然常常将农村作为自己上演一出出革命大剧的舞台。

  本文无意于全面论述50年来中国农村的社会变迁,我们只关注这50年间,人数众多的中国农民参与新的社会和政治体系及在其间活动的状况。从事这一研究的原因很简单,除了这10余年来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并引发了中外学者的诸多相关研究,而且在于农民是中国主要的人口构成,农民的政治参与能在相当的程度上反映出中国社会50年间民主建设的轨迹与现状。

  一、概念、分析框架与研究个案

  有关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问题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早在1949年前,"农民翻身、当家作主"就是共产党动员贫苦农民投身中国革命的一个响亮口号。不仅在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国共内战期间,共产党人就以有效的社会动员手段发动了大批的农民汇入自己的革命洪流中去,并在解放区建立了大量的以贫苦农民为主体的农会参与各类政治事务,而且在30-40年代就尝试过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当时在晋冀鲁豫边区不识字的农民中实行的"蚕豆选举法"[2],或许可以视为现今盛行的村民选举的"序曲".

  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的经历以及中国农村的民主进程,现已成为海内外社会科学家的关注焦点之一。在国内,近年来有关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著述构成了社会科学领域有关农村和农民研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3]在海外,从英国记者克鲁克夫妇40年代在晋冀鲁豫边区十里店村对农民民主选举的观察,到近年来有关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和中国农村民主进程发展的整本著作如《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静悄悄的革命》的出版,这一主题的研究同样构成了汉学家们探索中国历史和现状的努力之一。[4]

  面对上述研究及其产生的相当影响,我们试图从新的研究角度和借用新的研究路径去围绕农民政治参与这一主题进行探讨。在以往的研究中,大多数人都将考察的注意力放在1979年尤其是1987年正式推行村民自治后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前述约翰?伯恩斯的《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尽管一直将研究的上限推演到1949年甚至民国时期,但这本1988年出版的著作的下限只到1985年。那时,现在受到人们广泛赞誉的村民自治刚刚初露端倪。同这些既有的研究不同,我们的讨论将涵盖1949-1999这50年,并将侧重对其间的前30年和后20年作一番比较。我们将采取的分析框架是现在十分流行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换句话说,我们将考察的是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构架下所展现的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

  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用魏昂德的话说,涉及的首要问题是对权力的运作研究。[5]这一研究视角的运用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西方社会科学家们最早用它来考察那些与欧美民主政体不同的国家如前苏联及东欧的政治与社会体制。这样的视角和其间使用的概念体系,确实在相当程度上描绘出社会主义国家中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真实的互动关系,包括当时初露端倪的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冲突关系。受苏联、东欧研究的影响,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从事当代中国研究的西方学者,也开始使用同样的视角和概念体系来解释中国社会的现实。从那以后,在有关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解释中,形成了这样几种前后继替的观点:(1)国家控制社会。这一观点以傅高义和Schurmann 为代表:前者在《共产主义的广州》(1969)中,着重讨论了共产党人是如何建构起足以控制和变革社会的庞大的政治体系的;而后者则在《共产主义中国的意识形态和组织》(1971)中提出,在中国共产主义体制的新国家产生的同时,瓦解了原有的传统社会。(2)国家与社会相互渗透。这一观点以赵文词和VivienneShue为代表:前者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道德和权力》(1984)中,通过对村干部行为的描述提出,在中国不仅社会为国家所改造,而且国家本身也深受中国社会尤其是其中的传统的影响;后者则在《国家之所及:中国人躯体政治的延伸》(1988)中,通过对中国乡村社会的结构和演变的考察,描绘出一个国家和农村社会逐渐重塑对方的过程。(3)社会改造国家。这一研究思路的出现同所谓"市民社会"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是在后一种理论的影响下,自80年代末起,西方汉学家们开始探讨中国政治体制中的"自下而上"的影响。在1989年前后,学者们的兴趣集中在以"天安门事件"为代表的民众运动上;此后则逐渐转移到以农民政治参与为代表的"草根式"民主之上。[6]

  尽管在1949年后的50年中,偌大个中国发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全部变化并不都能归纳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主题之下,甚至这些变化的主要动力可能都来自于这种关系之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如经济的改革与重组),但就目前的研究现状而言,从这一视角来研究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仍然具有相当的可行性与合理性,这是因为:(1)农民的政治参与直接涉及权力及其在中国现行政治体制中的运作问题,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目前还很难找到更好的分析框架。(2)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论述中,尽管现有的研究似乎已穷尽可能有的路径,但仔细分析却不尽然。单以前述第二种"国家与社会相互渗透"的观点为例。确实,无论是赵文词,还是Vivienne Shue ,再或是我们这里没有专门提及的魏昂德,都像我一样,认定国家在控制基层社会的同时,也受到来自后者的影响。[7]但是,我们的观点起码与他们有两点不同:其一,社会不仅可以对国家施以悄然无声的影响,也可以对国家施以暴风骤雨般的重构;其二,社会对国家施以影响或重构的资源不必源于旧有的传统文化,也可以源于新的革命信条。

  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促使我们仍然选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去描述以往50年来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行为。在这里,"国家"自然指的是中央政府及其管理者,但是,即使在中国这样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的国家中,国家也常常不是一个同质性的实体。不仅中央和地方有可能存在着戴慕珍和邓正来所说的利益上的矛盾,以及由此派生的知识体系和行动层面上的不一致,[8]即使是中央政府本身由于存在着党和政府两条体系,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分离的可能,这在毛泽东时代表现得尤为明显。与国家对应,"社会"或者说"农村社会"则是在中国广大农村存在的人群共同体的总称。可以说毛泽东时代的"生产小队"和后毛泽东时代的"自治村"是这些人群共同体的边界,[9]或者说,国家和社会的互动主要是在这里发生的。

  和国家与社会一样,"政治参与"也是需要讨论的另一个概念。在现有的中文文献中,很少有人交代这一概念的确切涵义;但在英文文献中,如约翰?伯恩斯所说,"政治参与被界定为个体公民旨在影响公共事务的活动".[10]由于将政治参与限定在这样的意义上,在前述《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一书中,他对1979年前农民政治参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个人接触(反映情况)、写控告信、上访、请愿、大小字报、游行示威以及行贿等个体化的政治行为上。但是了解中国农村的人都知道,在缺乏个体自主性和民主传统的中国农村,即使在国家和农村社会利益冲突最为尖锐的50年代末60年代初,这类自发的个体行为就全国范围而言仍不算普遍;而在党和政府的动员下,农民参与的政治行为则比前者要广泛得多,即使在当今的村民自治中也是这样。如此,我们认为,单就中国农村而言,起码有必要划分"自主的"和"非自主的"(或"经由动员的")两类政治参与。并且,一者考虑到后一种政治参与构成了50年中农民政治参与的主体,二者考虑到约翰?伯恩斯已经对毛泽东时代的前一种政治参与进行了相当详致的研究,所以我们的研究更关注于后一种政治参与。

  本文的资料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其一源于作者本人在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从事实地调查收集到的档案材料、政府文件、统计数据以及访问记录。1995-1996年,为了完成博士论文的撰写,我在那里进行了前后长达一年半的调查;[11]1998年底和1999年初,为了完成本文的写作,我又先后两次前往周庄收集资料并观察新一届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其二源于不同时期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文件,以及与该主题相关的研究报告和论著。

  二、1949-1978:国家权力的延伸与来自社会的重构

  我们已经提及,早在共产党为夺取全国政权在农村有效地进行社会动员时,就通过组建农会、投票选举村政府成员等手段尝试过各种类型的农民政治参与。1949年以后,最大规模地动员贫苦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土地改革,仍然是中国共产党重构农村社会的基本手段之一。自1953年开始的合作化运动尽管在实际运作中采取了各种强制性的手段,[12]但在当时的各种政策文本中不仅规定采取自愿加入的原则,而且在合作社成立以后也强调坚持民主办社的原则,以保证农民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这种还政于民的动力,一方面来自于共产党对农民道义上的承诺——后者支持革命,前者给予其"当家作主"的权力;另一方面来自于巩固新生政权的考虑: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关于如何能够跳出中国历史上治乱继替的周期率的问题时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3]遗憾的是,在以后的具体运作中,毛泽东的作法实际上离现代民主的要求越来越远。

  尽管早1951年,围绕土改后的农村是否要立即向社会主义过渡,在毛泽东和刘少奇之间就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或者说在体现国家权力的党和政府之间就出现了分离的倾向,但随着1958年人民公社的全面建立,政府多多少少回到了党的立场上来,国家权力以整体形象全面介入到农村社会的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现在看来,人民公社及其前推动的合作化运动,不仅是毛泽东实现自己的"大同社会"理想的一场变革,也是国家权力一步步向农村社会渗透的过程。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渗透是十分有效的。除了在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出台前后及合作化时期,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过来自农民的抵制,[14]但到了人民公社建立时,不仅来自农村社会的抵制已十分鲜见,而且几乎是万众欢腾般地卷入了"共产风"之中,人民公社从出现到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成仅仅用了三个月的时间。[15]人民公社的建社时间之短,同在党描绘的美好蓝图激励下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不无联系。在同期的大跃进的热浪中,许多原先道道地地的"泥腿子"被选拔出来,或进城加入到工人阶级的行列中大炼钢铁,或管理提供人们一日三餐的公社食堂,或抽调到当时兴办的各种社办企业中担任厂长,再或选派到原先由右派分子把持的乡村学校中"掺沙子"去担任"工农校长"……。在周庄,1958年被派去担任乡中心小学工农校长的是27岁的乡妇女主任蒋新忆。在正式上任前,她先去了县里和其他教师一起学习党的新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据她回忆,工农校长除了管理学校以外,也给学生上课,主要上政治课和劳动课(教孩子们搓绳、拔草)。由于工农校长大多只上过2-3年的私塾,有的甚至是文盲,当了几年以后都陆续跑光了。[16]不过,从当时的资料和被访者的回忆来看,这些前所未有的体验确实使千百年来"脸朝黄土背朝天"的贫苦农民感受到了新生活的曙光。

  如果说50年代的农民还只是被发动起来投入推翻旧的社会和经济制度的社会变革的话,在60年代以后这种变革或改造的锋芒先是被指向国家在基层社会的代理人,1966年后更是被指向再度与党多少有些疏离的政府。形成党或毛泽东利用农村基层社会来改造或重构各级政府的原因,可以追溯到紧接着"大跃进"出现的1959-1962年的三年灾难。大跃进、人民公社带来的空前灾难和遍地饿蜉,不仅使得党和政府对农民的许诺成为海市蜃楼,也使得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空前紧张。为了平息农民的不满情绪,党和政府采取了下述两方面的措施:其一,1960年在农村展开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矛头直指农村的基层干部。这些原先国家在农村社会的代理人,一时间成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紧张的"替罪羊".党认为灾难应该由基层干部来承担的做法,使得他们与上级、与群众的关系立即处在一种韩丁所说"公公背媳妇,两头不讨好"的窘境。[17]从这时起到下面将提到的1964年的"四清",作为政策失误的"替罪羊",基层干部受到了来自上级和被发动起来的基层社会的无情斗争。其二,灾荒在迫使激进的毛泽东退居"二线"的同时,以刘少奇为首的中央政府开始按原有的思路重新调整农村的发展政策。随着这种调整,原本紧张的国家和社会关系也有了些微变化:《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等不但规定将农村的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规模只有20-30户的生产队,正式取消了公共食堂、取消了各种形式的供给制和工资制,而且恢复了自留地、家庭副业并重新开放集市贸易(即所谓"自由市场")。这些经济上的稳定和"放宽"政策不仅对迅速恢复农业生产起了积极作用,而且在国家权力退缩的同时为农村社会留出了一定的空间。

  但是,上述新经济政策产生的作用却在严重动摇毛泽东的个人威望的同时,离他所构想的社会主义的道路也越来越远。为了稳定灾荒后的中国,更重要的是稳定自己在党内的地位,毛泽东在1962年9月召开的八届十中全会公报中提出"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并将锋芒指向党内,指向和他意见不一的同志。[18]在这一指导思想的指引下,1963年党在农村开始了大规模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及"四清"运动。虽然政府的领导人刘少奇和党的领导人毛泽东对"四清"的目的及基层干部的定性有所不同,但作为国家在农村社会的代理人,从一开始,许多基层干部在"四清"运动中就成为国家和社会关系冲突的牺牲品。这些人早先由于积极地推进集体化和人民公社,执行上级指示推进"共产风"和催缴粮、款,加之普遍存在的多吃多占,早已和普通农民结下了许多怨恨。如果说在此之前普通农民常常被迫以写控告信、上访、大小字报甚至集会示威等危险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怨恨,那么现在他们受到党和工作队的鼓励,可以以公开的甚至是肉体斗争的方式宣泄他们长期以来积累的不满。[19]

  其实,对受冲击的基层干部来说,最为严重的是毛泽东在他们和地主资产阶级之间所作的挂钩。随着这一"挂钩"的完成,国家的代理人成了地主资产阶级的代理人,并如黄宗智所说,毛泽东巧妙地将同自己党内的政治对手的斗争转化成了阶级斗争。[20]我们知道,在随后出现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刘少奇、邓小平成了"党内最大的走资派".至此,国家被划分成了以毛泽东或党为代表的"革命路线",和以刘少奇或政府为代表的"反动路线".我们马上就会看到,1966年后大规模的农民政治参与实际上成了"砸烂"这条"反动路线"和重构国家的手段之一。

  尽管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总得说来是一次以城市为中心的社会运动,但革命的影响同样波及到广大乡村。不仅部分乡村在红卫兵造反的开始阶段受到来自城市的知识青年的侵扰,[21]而且不久之后,国家权力伸向基层农村社会的所有末梢——包括基层政权组织、经济和文教卫生组织也都受到了系统的推翻和改造。

  文化大革命是以红卫兵"造反"揭开运动的帷幕的,但到1968年革命的重点已经转移到"夺权".造反或夺权的主体自然是红卫兵或普通工农,但其最初的动力却来自毛泽东对整个国家政权性质的错误估计:在毛泽东看来,在以往的17年中,整个国家的政权和上层建筑都已经被以刘少奇为代表的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所把持。因此,无产阶级理当造他们的反,从他们手中夺回被窃取的权力并加以彻底的改造。在这样的背景下,原有的政权机构全部被"砸烂",代之以新的政权机构——革命委员会。革命委员会最鲜明的标志之一是有大量积极参与造反的工农群众加入。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他们全面参与了对工厂、人民公社、各级权力部门乃至国家的领导和管理。工人出身的王洪文和农民出身的陈永贵分别出任党的副主席和国务院的副总理,为毛泽东时代基层群众的政治参与写下了最引人注目的注脚。

  毛泽东对国家的改造意图不仅限于政权机构,1968年"全国山河一片红"(即成立"革命委员会")之后,他进一步开始利用基层工农群众的力量大规模地改造或重构上层建筑和国家的各级管理机构。这项浩大的社会工程的第一个手术始于教育领域,表面上看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控制许多学校尤其是高等学校无序的"造反"状态,但实质上与毛泽东始终将教育界视为资产阶级统治的"重灾区"密切相关。1968年8月,毛泽东发表了自己关于教育革命的"最新指示":"实现无产阶级的教育革命,必须有工人阶级领导,必须有工人群众参加……工人宣传队要在学校中长期留下去,参加学校中全部斗、批、改任务,并且永远领导学校。在农村,则应由工人阶级最可靠的同盟军——贫下中农管理学校".[22]在毛泽东"最新指示"发表后的几个月内,由近百万工农群众组成的"工农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进驻了包括北大、清华在内的全国数百所高等院校和数以十万计的城乡技校及中小学。[23]在周庄所属的昆山县,1968年81名工人宣传队员进入了县城及县属乡镇的17所中小学,1788名贫下中农接管了530所中小学。到1971年底,贫宣队人数上升到2321人,管理的学校为539所。[24]不仅如此,在包括周庄在内的许多地方,贫下中农的管理还涉及到农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以及对大批城市下放知识青年的教育管理。[25]

  如果说1958年向学校派驻工农校长还只是一定范围内的尝试,派驻人员也往往限于工农干部的话,1968年的工人和贫下中农管理学校不仅范围广、人数多,参与人员也有相当的数量属于普通的工农群众,且他们对学校的管理也是全方位的。在毛泽东"学制要缩短,教育要革命"的指示下,各地都进行了"教育革命"或重构教育体制的尝试。这种尝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确立贫下中农对学校的管理权,当时下发的各种文件都强调,这是"无产阶级占领教育阵地,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把学校改造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彻底摧毁剥削阶级教育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根本保证".[26]为了落实贫下中农对农村学校的管理权,1968年10月《人民日报》发文号召"冲破旧文教的'单线领导',[27]把学校置于公社、队革委会的统一领导之下".[28]据周庄的一位原小学校长回忆,1970年"马振扶事件"之后,公办教师的工资也由县教育局拨到大队,再由大队发到教师手上,以体现贫下中农的管理。[29]不仅如此,当时许多地方的教师任免也都实行了"由贫下中农讨论,大队革委会提出意见,公社革委会批准,县革委会备案"的程序。[30]其二,倡导贫下中农占领讲台,进行教学内容的改革。在包括周庄在内的许多地方,当时都是由大队书记上政治课,贫协主席上忆苦和阶级教育课,大队会计上珠算课,民兵连长上军事课,赤脚医生上医学卫生课,老贫农、拖拉机手、农村电工和木工则为学生开设农业、工业基础课。[31]这种作法一直持续到1978年左右,在近10年的时间里尽管闹了许多笑话,但也给了基层群众以锻炼的机会。在周庄,有一些年轻的贫宣队员因为文化素质较高,以后就留下来担任了民办教师。

  和学校一样,医疗卫生部门在1966年后也被视为资产阶级复辟的"重灾区"之一,是"资产阶级统治很久的一个阵地".[32]因此,几乎在向学校派出"工农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的同时,各级医院和农村的卫生院也受到了同样的改造。和毛泽东的"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号召相对应,在周庄所属的苏州专区派出的上万名工农毛泽东思想宣传队中有相当一部分就去了农村的卫生院。当时的"医疗革命"的内容主要包括:(1)实行农村医疗机构的体制改革,做法也是打破原先的县卫生局领导公社卫生院、公社卫生院再领导大队医疗室的"单线领导",实行社、队办院,由贫下中农管理。[33]1970年以后更是以社队为基础建立了"合作医疗制度".(2)从贫下中农中选拔有一些文化的年轻人经过培训担任"赤脚医生".在昆山附近的上海近郊的七一人民公社,当时培养了64名半农半医的"赤脚医生",这被视为是"我伲贫下中农自己的医生".[34](3)大批下放城镇医院的医生,让他们在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同时,为无产阶级的医疗事业服务。

  除了政权机构和文教卫生单位以外,财政经济部门也是农民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领域。在这一领域中,农民的政治参与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其一,直接参与对国家财政经济机构的重构,如或对国家经济部门的派出机构信用社、代销店进行改造,或干脆建立自己的信用社、代销店,用当时最流行的政治话语说,"夺回了农村的金融大权".[35]其二,在社队内部,实行民主理财和勤俭办社的方针,我们在90年代乡村自治中见到的许多民主理财的措施,都能够在当时找到其最初的雏形。

  在文化大革命以前,政府为了实行对农村经济及其发展的有效控制,在基层农村建立了信用、消费和贩卖等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以及代购代销店。这些经济组织有些虽然是靠农民或社队自己筹集资金办起来的,但随着国家对农村社会经济控制的加强,到1966年前基本上都纳入到国家的经济体系中去,成了国家经济组织在农村社会的末梢,并受国家的相应经济部门垂直管理或领导:如国家有受人民银行领导的信用总社,也有供销合作总社,它们分别通过自己在省、市(地区)、县的分支机构,实现对公社信用社、供销社的领导。在文化大革命中,随着国家本身的分离,这些机构从上到下被视为刘少奇的修正主义路线在财经金融领域的代表,被称作是"官办机构",[36]遭到了全面的摧毁和重构。1969-1971年间,周庄公社以大队为单位建立了由大队党支部领导、贫下中农管理的"财政信用服务社"14个。[37]在最早建立这种信用社的五星大队,成立了由贫下中农、大队革委会成员和信用站服务员组成的贫管小组,掌管信用站的信贷大权。而整个公社则成立了以贫下中农为主导,有银行、信用社、财税和会计部门派员参与的金融管理委员会。[38]和金融领域一样,原先属于供销社系统垂直管理的社队代购代销店也被"下放"到基层,由当地的贫下中农直接管理。[39]

  在贫下中农对国家财经部门的基层派出机构进行重构的同时,1968年后各地人民公社又重新开始提倡并推进民主理财和勤俭办社的方针。我们前面已经提及,早在合作社成立的初期,党就强调过民主办社的原则。在三年灾难之后的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凡属不同范围内的重大事情,都应由不同层次的代表大会决定,不能由少数管理者决定。[40]如果说此时对民主办社的重申还只是为了缓解农民对人民公社少数人说了算的现状的不满,那么,到了1966年文化大革命后对民主办社的再度重申,则与将原先国家在基层农村社会的代理人——基层干部视为"资产阶级路线的代理人"有关。由于对基层干部的基本定性的改变,民主理财的目的转变为保证"贫下中农牢牢掌握集体经济的财权",由此"及时刹住资本主义的歪风".1970年,上海川沙县全面建立经济民主制度时,许多基层干部产生的"我就是贫下中农,还要受贫下中农监督吗?"[41]的疑虑,一方面说明农村基层社会的干部缺乏基本的民主意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此时作为国家代理人的干部实际地位已经大不如前。

  定期向贫下中农公布生产队的帐目,是当时实行民主理财的基本内容之一。前述川沙县北蔡公社建立了贫下中农经济监督小组,要求"生产队会计实行帐目上墙头,每月向社员逐笔公布,每5-10天口头汇报一次收支明细账".[42]周庄公社王东二队同样建立了一整套的民主理财制度,包括"借支必须经过批准(5元以上经队委批准,20元以上经全体社员讨论),开支逐笔经过社员验证,帐目定期公布".[43]作为全国农业学大寨典型的山西平顺县西沟大队更是明确提出"有事同群众商量,重大开支都要经过贫下中农讨论决定",并且制定了"一会、二抓、三公布"的民主理财方法。[44]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实行的民主理财往往伴随着对基层社队干部的经济权力的控制,不仅不再允许干部向集体借支,[45]而且拿干部开刀,督促他们归还集体欠款。周庄公社不仅为19位公社干部制定出了三年还清欠款的规划,而且明确提出"集体的款,还不还是两条路线斗争的问题".[46]

  无论是改造或重构国家在基层社会的代理机构,或是将国家的代理人置于无产阶级的对立面上,都证实在毛泽东时代不仅存在公认的国家对基层社会的严密控制,其实也存在基层社会对国家的改造和重构。这种改造和重构构成了毛泽东时代国家与社会互动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也是基层农村社会运用来自国家的权力,对国家的另一部分权力机构施以改造和控制的典型事例。它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国家与社会关系本身是极其复杂的:不仅包括了相互的影响与作用,其实也包括了相互间的权力和热情的借用。我们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一方面,这种重构起因于党的领导对国家的高度不信任,它的力量来自基层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借用;另一方面,它的巨大力量或参与热情多少也包含了基层社会出于对施行控制的国家及其代理人的不满而产生的反弹,而这种反弹反过来又恰恰成了国家的一部分(党)对其另一部分(政府)进行改造和重构的力量。忽视这种重构或看不到这种反弹,既不能反映毛泽东时代农民政治参与的实际情况,也难以完整地说明那个时代国家与社会的真实关系。

  三、1979-1999:国家控制的减弱与农村社会的成长

  从70年代末期开始,中国社会由于毛泽东的去世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农村,早已陷入困境的人民公社失去了意识形态的强力依托,在各地纷起的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责任制的冲击下开始崩溃。随着人民公社的崩溃,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发生松动,原本萎缩的基层社会又一下子无法施行自己的自组织功能,中国农村尤其是落后地区的农村陷入了一定程度的无序和失范状态。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开始面临如何填补人民公社体制瓦解及废除之后某种程度上的基层农村社会的组织和权力真空,以及迅速解决前述农村基层社会运作的失范问题。当时国家可以利用的资源来自这样几个方面:其一,党的系统。这一系统即使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也没有真正瘫痪过,所以,中共中央在1982年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的1号文件中,再度强调加强基层党组织的作用。[47]其二,原有的国家政权系统。在基层农村社会,这一系统的上半部即人民公社很快在1983-1985年间政社分离的过程中转变为乡政府,但它的下半部即组成人民公社的大队和小队由于既不适应也无法依靠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以家庭为单位的经济模式,使得国家要么投入较大的经济成本重构基层政权组织,要么将重构的担子卸下一部分交给基层社会,由后者建立自己的自治组织,实行乡村民主。

  在改革开放的态势下,国家选择了后一条道理。从80年代初开始,在国家的鼓励下,一些地区开始尝试不同形式的村民自治。1987年11月,在积极推进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中共十三大结束后不久,第六届全国人大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法律形式确立村民自治的原则,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从那时起到现在为止,包括昆山周庄在内的大多数地区已经实行了10余年的村民自治,进行了四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其中最近的一次村委会选举是在1998年11月4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后的一个多月进行的。

  作为农民参与基层农村社会事务管理的民主形式,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如《村组法》第二条所说,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农民就一直对干部的多吃多占、帐目不清多有不满(在上文我们已经论述,这实际上构成了毛泽东时代基层农村社会农民政治参与的动力之一),所以包括周庄在内的许多地方都将民主监督中的"财务公开"单独抽出来,与上述四个民主并称为"一公开,四民主".我们对后毛泽东时代农民政治参与的讨论也就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需要讨论的第一个问题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于选举是村民授权的第一步,也是村委会是否能够相对独立于国家行政权力之外、实行村民自治的基础,加之从人民公社时期的干部委任制转变为现今的直接选举制,也最能够体现国家与基层农村社会关系的变化,所以许多研究者对选举是否民主及其间的民主成分的多少的最为关注。

  我们认为,衡量现今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否民主或其民主成分的多寡的标准恐怕有这样几个方面:即村委会或村干部的授权来自村民还是来自其他组织或个人,村民是否有平等的入选机会,以及村民是否有平等并自主地行使自己的选择权的机会。从我们对1998年12月进行的周庄第四次村委会选举的观察来看,第一和第三条得到保证基本上是没有问题的。不仅村干部是否能够当选直接决定于村民的投票数的多寡,而且具体的的选举程序和选举形式也遵守了《村组法》的规定,如直接选举、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以及取消流动票箱、设立秘密写票点等等。

  至于村民是否有平等的入选机会问题,情况则比较复杂。从制度文本上说,《村组法》第十二条规定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说只要你是村民(具有本村的户口),你就具备了平等的入选条件;但在实际推举过程中,却有可能出现各种导致不平等的变数。比如,在此前的相当一段时间里,包括周庄在内的许多地方尽管已经将投票的权力交给了村民,但候选人的提名权却依然掌握在村党支部手里,这就为村党支部和乡镇党委或政府按自己的意图圈定正式候选人提供了可能。当然,必须承认的是,在村民和乡镇或党支部的行政力量的这场拔河赛中,由于游戏规则的改变,重心现在正在向村民一方偏移:新颁布的《村组法》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这一改动使得行政力量失去了或将失去对提名权的控制,从我们的观察来看,新的规定确实使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都感到十分棘手。周庄分管选举工作的副书记承认:"由于今年实行了村民直接推荐候选人,使我们感到难度很大。比如村民如果不推荐的人,无论是我们还是支部都是不能强行选的。所以,我们的原则是'既不能不管,又不能管得太多。'"[48]

  这最后一句话,或许可以为我们理解现今乡村民主选举的实际状况提供有益的参照:不能不管的地方在,镇党委和政府对原先工作中不得力的人,或与村支部书记矛盾过大的人,还是在想方设法采取所谓"引导"、推荐其他中性候选人的办法予以替换,高勇村的原村委会主任高国林此次尽管获得了450户人家中的280户的提名推荐,结果最终仍未成为候选人就是一例。[49]而不能管得太多的地方则在,大多数候选人确实是由村民一家一户推荐上来的,并且"基本上是按得票的多少作为确立候选人的标准的".

  从周庄的观察来看,现今实行民主选举的难点实际上仍然集中在这样两个方面:其一是村民的意愿和国家的派出机构乡镇政府(包括党委)的意愿是否一致;其二是村民的意愿和村党支部尤其是支部书记的意愿是否一致。在一致的情况下,村民选举没有什么矛盾;而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则可能出现不同的化解方法。江苏太仓和吉林梨树县实行的"海选制",以及山西河曲县实行"两票制"是朝向尊重民意的化解方法:前者取消了固定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这使得乡镇政府无法提出人选建议;[50]后者在村党支部换届时,先由全体村民对全体党员投信任票,推选出支委或支部书记的候选人,再由党员正式投票选举支委和书记,这种做法则使党支部书记必须尊重民意。[51]周庄的做法虽然还落后在维护乡镇政府和党支部书记的意愿的阶段,但领导者也已经意识到这种维护应以不强行干涉民意为前提。而且从现在的趋势来看,只要国家继续推行村民自治和乡村民主,在以后每隔三年举行一次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力量的天平无疑还会不断朝村民一边倾斜。

  接下来我们需要讨论的第二个问题,是村委会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如果说民主选举不过是一时之民主的话,那么村民在日常生活中是否能够对有关自己利益的大事作出决策,并按此进行处理,则是基层农村长期民主之标志。我们所以将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问题放在一起加以讨论,是因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是村民运作自己的民主权力的两个互为联系的方面,而它们的具体实施又同村民自治中的村民议事会制度密切相关的缘故。

  实事求是地说,尽管《村组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各类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周庄镇的上级领导昆山县有关部门也不断强调村民委员会应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但同短期的民主选举相比,对村民素质和整个社会的政治制度安排要求更高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落实程度更要大打折扣。

  由于周庄所在昆山每个村的人口普遍较多,所以市里规定由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民主决策的权力。周庄的村民代表会议由5种对象组成:(1)每10户推荐的1名群众代表;(2)村委会全体成员;(3)党支部成员;(4)村民小组长;(5)在村的镇以上各级人大代表。从形式上看,这样的组成基本上符合《村组法》的规定,但在实际的运作中一由于群众代表的参与尚缺乏主动性,二由于党员干部常常越俎代庖,村民代表会议的制度化难以得到保证。镇党委副书记承认:"以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作民主决策,在我们这里还不普及,主要还是支部内决策。"我们在周庄曾访问过一些村民代表,问他们为什么常常不去开会,代表们的回答很有意思。有的说,"里面都是党员干部,我坐在那里不自在";有的则说,"一通知就说开党员干部大会,你怎么好意思去?!"

  当然,村民代表会议尚未制度化,并不表明现今的村民自治就没有民主可言。人民公社体制的崩溃,使得村庄无法全面地控制村民的经济生产和日常生活。而选择生产手段和谋生方式的自由,也在相当程度上赋予了村民对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言论的自由。用云南村村委会主任浦云林的话说,"现在我们工作起来也很难。除非村民要盖房子或办营业执照有求于你,否则他不听你的你也没办法。"其实,问题还不在他不听你的,而在你常常必须听他的。云南村原先规定,在本村从事个体企业的不得涉足印刷、针织商标、内衣和静电喷涂四个行业,以免同村内的这四个集体企业争市场和原料。[52]但是,最近几年以来,村民不断在各种场合对村里的这些规定提出批评,中共十五大以后更是有人拿着十五大报告同书记、主任评理,认为村里的土政策是同中央发展个体经济的精神相违背的。结果,书记和主任"顶不住了",不仅放开了私人印刷等行业,而且将原先的村办印刷厂也租赁给私人承包。从这里可以看出,随着村庄内部权力结构的改变以及国家对个人经济生活控制的放松,村民的意见虽然在整合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影响了他们的意见强度),但确实已经有了较大的生长空间,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行动。

  村委会内部的民主管理同民主决策的情况也大抵相同。尽管周庄所在的昆山市强调"各村应制定好各项制度、村规民约或自治章程,实行以制建村、依法治村",而且各村确实也都制定了粗细不等的各种规章制度,但村民尤其是村民委员会都认为依法治村、实行民主管理很难。在依法治村的"典范村"全旺村,一方面我们看到所有的制度都上了墙,而且事无巨细,包括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委会工作制度、村规民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选举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16项;另一方面我们则听到村委会主任大叹苦经。一般说来,民主管理的困难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与党支部的关系。"村里的大权还在书记手上,村里的三年发展目标是书记定的,经济的签字权也由书记掌握。"其二,与村民的关系。现在村民一般不依赖你,所以不仅收费十分困难,村规民约的执行也不容易。其三,与镇里的关系。有许多村务村里其实根本作不了主,比如民主管理制度中的第二款"宅基地的审批"和第三款"计划生育指标的分配",实际上都是由镇里决定的。国内许多学者都讨论过同时扮演着处理政府事务和村民事务双重角色的村委会的困窘,实际的情况可能比想象到的还复杂得多。比如,人们注意到了村委会常常成为执行过多的政府公务的准行政组织,但却没有注意到由于得不到村民的配合,村委会也常常无法执行其自治权的问题。比如,在周庄,那些开船跑运输或在外就业的家庭,村委会既无法按时收到他们必须缴纳的农业税和"两金一费"(公益金、公积金和管理费),也无法让他们遵守村规民约。

  我们将讨论的第三个问题是民主监督。如果说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日常的管理必须委托选举出来的村委会进行的话,那么对村务管理过程的监督则是可以由每一个村民来实施的。因此,民主监督有更为广泛的群众性和参与性。

  要实施民主监督,前提必然是作为监督主体的村民对监督对象村委会及其成员的管理行为和过程有所了解,因此,《村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目前的村务一般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为政务,二为财务。显然,在基层农村目前的实际运作中,财务的监督可能比政务的监督更为频繁也更为重要。

  从我们在周庄的观察来看,单就村委会及其运作而言,民主监督或村务公开不但做了,而且做得比较规范。从1991年以来,周庄所在的昆山市就要求各镇创立一批村民自治示范村,实行村务公开,并规定要建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联系箱。1997年,市民政局和市委的农村工作部又建立了村务公开试点村,对公开的程序、形式和时间都作了规定。[53]在周庄的全旺村和云南村,在统一样式的公开栏中,不仅可以见到党在农村的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干部的任免、奖惩事宜,公益事业和建设项目的投资、发包标的及施工人,生产性开支和非生产性开支数额,农户宅基地的使用,以及计划生育指标,而且看得到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年的收入是多少。比如,1998年,云南村书记袁美生的行政收入是23,000元,主任浦云林的收入是21,000元。

  问题只出在党支部,尤其是党支部书记身上。由于现今的村民自治只能规定村委会的运作实行民主监督,而周庄和中国大多数农村一样现在又规定由书记抓经济(昆山的书记都兼任村实业公司总经理),及书记掌管财务"一支笔",这就必然形成了民主监督实施中的一个"死角".换言之,在今天的中国基层农村,谁都可能被监督,唯独支部书记在村民的监督之外。我采访的许多村委会主任和村民都反映:"民主监督难,难就难在无法监督书记。现在书记搞'三产',迎来送往都是他自己签字,谁也搞不清楚。"[54]因此,"聪敏"的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都知道不要去问书记的账,周庄高勇村1988年就发生过村会计去商店核实书记的报销发票而被撤换了的事。

  这一来又遇到实行村民自治人人都会谈到的那个老问题,即如何理解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不仅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无法贯彻到底,而且选举出来的村委会主任不能真正当家的话,长此以往村民就会对包括民主选举在内的整个村民自治失去热忱和信心。

  以往也有许多学者关注到了这个问题,但由于1990年山东莱西会议曾强调村民自治必须在党支部的领导之下,在会后并以中共中央办公厅的名义向全国发文,因此没有人能够提出合理而可行的解决方法。但是,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之后,我们认为这为老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可能。《村组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由宪法规定的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以及党对农村的领导核心作用,又规定党应该支持、保障但不是直接领导村委会的工作。那么,在实行村民自治的同时,如何实现党对农村的领导核心作用呢?我们认为这种领导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党对农村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应该加以组织和引导,以抑制农村的落后势力,推动中国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村民自治;二,党要管党,村党支部应该首先致力于内部的民主建设和组织建设,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三,党在支持、保障村民自治的同时,更应该与村民一起,对村委会的日常运作形成强有力的组织监督,以使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获得制度化的保障。从实行村民自治10余年的历史和经验来看,我们相信,一如党支部退出了对村委会选举的提名权的垄断一样,党支部最终也会退出对基层农村经济与社会生活的直接领导与干预,而作为党的基层领导的支部书记也就自然会失去不受或难受监督的主宰村务尤其是财务的大权。新的权限范围的划定,会在解决党支部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矛盾的同时,赋予体现国家与社会分权的村民自治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四、讨论:两个时代农民政治参与的比较

  在完成了毛泽东和后毛泽东时代农民政治参与的具体论述之后,我们有必要继续围绕本文的主题,来看看在这两个前后相续的时代农民的政治参与究竟有哪些不同?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能够看到,这两个时代农民的政治参与除了在形式上有一些相似之处(比如,现今流行的村务特别是财务公布栏在60年代末期就是监督干部的有效方式之一),在实施政治参与的背景、动机、领域和具体参与者方面都有许多差异,从中体现出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迥然不同。对这些差异或不同进行比较分析,不仅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五十年中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过程尤其是变化,而且对我们准确的把握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及其变动也不无裨益。

  首先,我们有必要对这两个时代农民政治参与的社会背景进行一番简单的比较。前30年和后20年的农民政治参与发生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之中,不仅历史为他们的政治行为提供的舞台不同,他们的"表演"所依据的"脚本"以及"导演"也完全相异。

  毛泽东时代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主要发生在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之后,人民公社是毛泽东时代对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一次全面重构。在这一重构完成之后,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尽管也发生过一些变化,但"一大二公"和"政社合一"一直是人民公社的两个鲜明的标志。前者在人民公社的积极推进者毛泽东看来是对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最为切实的改造和背离,因此始终得到他的激励赞同。在公社化时期,包括土地、耕畜、树木、水利设施、工场仓库在内的所有生产资料以及地里的农作物都归集体所有,一开始还取消了自留地。为了体现公有化的程度,不仅个人私有不存在了,集体之间的界限也不断被打破,许多公社在建立初期就是基本的核算单位,比如周庄人民公社一开始就实行4,000余户统一核算,以后虽然改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但土地等生产资料高度公有的格局并没有改变。

  "一大二公"的实现是以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为前提的。1962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人民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的基层单位,既是经济组织,又是政治组织……".正是这种"政社合一"的社会组织的存在,既为国家利用行政手段管理农村经济提供了组织保障,也为国家权力机构全面介入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创造了条件。在公社化时期,不仅公社必须一丝不苟地贯彻执行国家或上级的规定和命令,按照国家或上级的需要来安排生产和缴纳生产的产品,而且国家通过人民公社这个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还有效地控制了农村的社会生活和农民的个人自由。由于公社控制了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直接具有对全公社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管理权,对人力和资金的支配权,并且凭借这些权力在流通领域控制了一切生产和生活资料的自由流动和交易,自然也就解除了农民脱离公社的可能。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下,国家权力能够凭借人民公社的体制一直延伸到基层农村的方方面面,而农村基层社会由于失去了经济活动的基础,不仅不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形成与国家抗衡的能力,连其自身都处在一种不断萎缩的状态。因此,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能有这样两种基本的模式:一是在后者强有力的控制发生故障之时,寻求自我保存和复苏的可能,比如在1962年的大饥荒之后在某些地区出现的"包产到户"和集市贸易,就是这种复苏的表现;二是依靠分离的国家权力对另一部分国家权力进行重构。当然,在这种重构中基层社会是不可能产生自己的主张和意图的,它们只是一部分国家权力(党)改造另一部分国家权力(政府)的手段。毛泽东时代农民的政治参与就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之中。

  但是,1979年后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源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从表面上看,联产承包责任制仅仅还农民以生产经营自主权,但实际上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及由其直接导致的人民公社的全面崩溃,却使1949年以来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发生了极大的改变。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经营权,在完成与国家的经济契约之后,农民有权处理自己的生产剩余,在经济上获得了一定的自主地位,不必再绝对服从于像人民公社那样的强控制组织。这种经济上的独立的获得,同时赋予农民对自己的劳动时间的安排,并进一步得以拓宽自己的生存空间,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跨地区流动成为可能。在这一系列的变动中,一方面我们看到国家从基层农村大幅度地撤退,不仅将乡镇以下基层农村事务的管理权交给农民自己,而且在乡一级及仍旧保持国家权力的领域也改以往的刚性控制为弹性控制,不是再单纯依赖行政手段,而是在推进市场经济的同时,依赖公路、电讯和教育等设施和手段对基层农村进行宏观引导和管理;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农村社会获得了比较以往大得多的生长空间,不仅个体农民获得了前述生产自主权、社会流动权和村民自治的参与权,农村的各类经济和社会组织也不断出现并发挥自己的相应功能,农民和农村社会产生并强化了自己的权益意识。正是在国家控制的减弱和农村社会的成长的背景下,农民获得了以村民自治的方式从事政治参与的权力。尽管这种民主仍旧主要是中央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但它对参与者本身来说却是自愿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在周庄我们既看到不同程度的村民自治,也看到一些从事流动性较大的船舶运输的农民和在外镇或外村从事经营的农民,事实上悄悄撤出了村委会的权威系统,他们与村庄保持着十分松散的关系。村委会虽然会因税金缴纳等事务与其打交道,但却没有全面控制其经营和生活的意图。

  其次,在交代了两个时代农民政治参与的不同背景之后,我们应该考察中央政府在这两个不同的时期推行农民政治参与的动机究竟有什么不同?我们能够看到,不同的动机不仅会决定国家与农村社会的互动性质,而且也会影响到我们后面将谈及的具体的参与方式(如谁被授权担任参与者,以及政治参与的具体内容和领域)。

  我们先来看毛泽东时代组织和动员农民进行政治参与的动机。我们已经交代,毛泽东时代农民的政治参与最早可以追溯到1949年以前。从三四十年代一直到50年代初的土改和集体化运动为止,毛泽东动员农民参与政治斗争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砸碎旧世界,创造新世界".为了要动员农民这个一向冷漠保守而长期以来又始终处在水深火热中的阶级投身革命,毛泽东意识到必须认可其向往的最基本的经济与社会要求。因此,在50年代中叶之前,毛泽东的政治动员始终与满足农民的经济要求联系在一起。不仅早先的减租减息、废除苛捐杂税、取缔高利贷、分田于民,即使是50年代实行集体化时,也向农民作了未来生活富足的描绘。实事求是的说,刚刚夺得政权的毛泽东出于政治上长治久安的考虑,也产生过还政于民的考虑。但是,不久之后一者由于党和毛泽东本人的失误,二者由于由此失误导致的刘少奇的政府系统相对独立的运作和毛泽东本人从幕前向幕后的"淡出",却不但使毛泽东远离现代民主的大道,也使他在60年代后作出了将由自己一手建立的政权的相当一部分视为异己力量的选择。这一选择意味着必须再来一次"砸碎"和"创造",砸碎旧的资产阶级或修正主义路线,创造新的属于无产阶级的也从根本上属于毛泽东自己的革命路线。这一场史无前例的"大革命"的资源一部分来自党的系统,另一部分则来自包括农村和农民在内的基层社会。毛泽东利用了国家权力在基层农村扩展的过程中同后者产生的矛盾,最大限度地将基层农村社会动员起来,以大规模的政治参与的方式重构国家政权。这样,我们看到了毛泽东时代在农民的政治参与中体现出的国家与农村社会的恶性互动关系:先前是国家对农村社会的严密控制;后来是国家在通过党的系统继续控制基层社会的同时,利用基层社会以"砸烂"的方式改造或重构国家及其代理机构。这一次参与所以未能取得预期的成功,虽然与毛泽东的逝世有关,但更重要的是毛泽东不但已经无法像先前那样给予农民经济上的许诺,甚至干脆抽去了经济上的考虑(这充分体现在"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口号中)。这一切使得这场轰轰烈烈的参与运动在赋予陈永贵等极少数农民以实际利益的同时,对几亿中国农民来说成了一场没有实际利益的单纯的政治肉搏。

  后毛泽东时代组织和动员农民进行政治参与的动机则完全不同。在上文我们已经谈到,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人民公社解体、国家在基层农村实行政社分离建立乡镇政府的过程中,开始面临如何重建乡镇以下基层组织的问题。促使国家最终决定以与基层社会分权的方式,通过村民自治或农民自己的参与来重建农村基层组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经济的因素考虑,由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主导方针,在毛泽东时代被忽视的经济因素不能不进入领导者的考虑之中:有人推算过,如果在现有的70多万个村建立政府机构去替代原先的生产大队和小队,单是公务人员的工资一项,国家一年至少要付出63-175个亿。[55]而从政治因素上考虑,国家减弱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将重构基层组织的担子一部分交给社会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可行的。合理的地方在,1979年以后的国家已经在一定的程度上意识到,权力的过分集中是导致社会主义社会出现严重失误和挫折的重要原因。为此,在1981年的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就规定:"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行人民的直接民主".[56]而在此之前于1978年底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更是强调:要推动中国农村的发展,"必须首先调动我国几亿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必须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57]正是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国家决定通过放权给基层农村社会,将处理基层农村社会事务的权力交给农民自己,一者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二者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新尝试。可行的地方则在,由于中国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存在和大体健全,国家放松对基层农村社会的直接的刚性权力控制,通过宏观的弹性控制和具体工作的指导,一般不仅不会导致农村社会的紊乱和无序,而且还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利用村民自治组织在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在基层社会履行政府机构的行政职能。

  国家控制的减弱及权力的下放,在基层农村社会获得了呼应。换句话说,尽管村民自治作为农村的一种政治改革仍然是中央政府采用行政手段自上而下推进的,但这种政治运作或参与形式在后毛泽东时代并不缺乏现实的基础。1979年后,获得了生产自主权的农民在与国家和集体的互动及局部利益的冲突中,开始形成独立的权利和利益意识,而这构成了能够同中央政府的推动相呼应的发展乡村民主或实行村庄自治的内在动力。我们的这种看法可以从村民自治的形式源自经济落后地区,但今天村民参与程度最高的却恰恰是经济发达地区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中获得证实。在80年代初,首先冲破人民公社体制束缚的是集体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也正是这些地区在人民公社崩溃后最早体验到了建立自我管理的组织机构维护自我利益的必要性。这就是村民自治的最初尝试能够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同步的基本原因。而今天,经济发展速度快的地区不仅对包括村委会主任在内的基层领导的素质要求更高,而且村委会的运作状况也更直接地影响到个体农民的实际利益,因此农民对包括选举在内的乡村民主的参与程度也较高。国家民政部1993年表彰的200个"全国模范村民委员会"大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58]这说明,村民自治这种新型的农民政治参与形式尽管也得益于国家自上而下的推动,但与毛泽东时代不同的是,它在基层农村社会也获得了自下而上的持久呼应。在这种自上而下的推动和自下而上的呼应中,我们能够观察到后毛泽东时代在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中体现出的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是国家主动放松对农村基层社会的刚性控制,但却通过健全法规、推行市场经济及凭借现代化的通讯、交通设施继续对基层农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关系、经济发展进行宏观的引导、调控和管理;另一方面是基层农村社会在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能力的同时,积极地敦促国家进一步改进自己的引导和管理水平,调整国家与基层农村的利益关系格局。起码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我们还看不到基层农村社会对国家权力普遍的恶性抵制和抗衡。而在未来的年代里,只要国家不断主动地调整其与基层农村社会的关系,也就能够有效地避免国家与基层农村社会之间发生恶性互动的可能。

  最后,我们应该对这两个时代农民政治参与的具体情况作一些比较。除了社会动员的手段和具体的措施有一些相似之外(比如,都是自上而下的;再比如,在今天实行的村民自治中,我们看到财务情况上墙仍然是村民监督干部的有效手段之一),我们也发现这两个时代在参与的领域以及具体的参与者(参与主体)方面有很大的不同。这种不同不仅与实行民主参与的推动者的动机有关,而且也同两个时代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密切相联。

  我们已经交代,在毛泽东时代,动员农民参与政治虽然不能说与兑现"农民翻身,当家作主"的承诺没有关系,但更主要的目的却是为了实现毛泽东"打碎旧的国家机器",重新确立无产阶级的领导地位的政治意图。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毛泽东除了在上层开展了同刘少奇、邓小平等"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的斗争,在基层社会则以社会动员的方式调动工人、农民、解放军和青年学生"造资产阶级的反".在这样的背景下,贫下中农成了毛泽东在中国广大农村实现自己的战略意图的主力军,而动员他们参与政治领域的活动则成了毛泽东重构国家权力的手段之一。为了重构国家权力,毛泽东向农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十分广阔的领域:纵向从生产小队、大队、人民公社到县、地区、省,直至中央政府;横向则从政权机构到政府部门,从文、教、卫到金融、财政等各个领域。在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后,一批受到各级党的部门信任的贫下中农被选拔出来,担任了从人民公社到各地区直至中央政府的领导;而国家权力机构伸向基层农村社会的各类政权和社会、经济组织则被"砸烂",由贫下中农掌权或重构。由于当时社会本身已经十分萎缩,所以这些政治参与主要发生在国家权力及其分支机构的内部,只有一小部分发生在国家与基层农村社会的交界处。

  毛泽东时代农民政治参与的性质,决定了对参与的主体即参与者的要求。在毛泽东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一个人参与政治活动或"当家作主"的权力,同他的学历、学识、能力、责任感和工作经验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同他的政治背景主要是家庭出身关系密切。不仅出身于地主、富农等剥削家庭的人没有参与政治的权力,如果你的亲友中有属于地、富、反、坏、右的人,你也有失去这种权力的可能。另外,因为此时的政治参与是在国家权力机构或分支机构中进行的,因此真正能够获得参与权力的还是被党挑选出来的少数"积极分子".毛泽东时代的参与在赋予陈永贵等少数农民代表以过度的政治权力的同时,并没有向一般贫下中农提供参与管理自己的生产和社会生活的权力。

  与毛泽东时代的政治参与迥然不同,后毛泽东时代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发生在逐渐成长起来、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的基层农村社会之中。由于此时国家推行村民自治或乡村民主的目的是在降低国家对农村地区的管理成本的同时,调动农民群众进行生产和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所以国家主动收缩了自己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将处理农村社区事务的权力交给了农民自己。此时农民的政治参与虽然主要被限定在农村社区的范围内(只有一部分发生在国家权力与基层农村社会的交界处),内容也主要涉及农村居民自己的日常事务管理,既不触及国家权力,也与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无涉,但一者由于国家权力的收缩为农村社会留出了相当的发展空间,二者由于这种新的乡村民主采取了自治的形式,使得后毛泽东时代农民的政治参与同毛泽东时代相比,更显得货真价实和有声有色。如果要用一句话来说明这两个时代农民政治参与的区别的话,那么可以说,毛泽东时代是让那些不能决定自己命运的贫下中农去决定国家的命运,后毛泽东时代则是让农民自己学会去决定自己的命运。

  进一步,正是这种乡村民主的自治性质,决定了对后毛泽东时代政治参与的主体或参与者的要求大为放松。我们已经看到《村组法》对村民自治的参与者村民未作任何形式的限制(法律限制除外),而"村民自治"这几个词语本身就起码从文本角度规定了这种民主参与的广泛性。其实,正是这种对参与者不受限制尤其是不受阶级等政治因素的限制的规定,才使得一个人的学识、经验、能力、民主意识以及对社区事务的关心等,有可能逐渐成为对参与者尤其是被授权者——村委会干部的基本的个人素质要求。

  五、简短的结语

  用两万余字的篇幅去作一项有50年历史跨度的研究多少有些力不从心。我们不想对这50年中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作事无巨细的描述,我们只希望凭借上述经验材料清楚地表达这样一种观点:在1949-1999年的50年里(包括国家通过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一直将权力有效地延伸到了农村社会的基层甚至每一个农民个人的前30年里),尽管在国家与基层农村社会的关系中前者一直处在主动的支配地位,但后者并不完全是无所作为的。其实,在这50年中,国家与社会关系在中国农村一直处于一种持续不辍的互动状态。不过,在毛泽东时代,这种互动是恶性的:一方面,国家通过土地改革、集体化尤其是人民公社一步步控制了农村社会;但另一方面,鉴于毛泽东"不断革命论"的指导思想和对国家机构的高度不信任,他事实上也在不断借助包括"贫下中农"在内的基层社会以非常手段重构或改造国家,而农民的政治参与正是这种重构的手段之一。而在后毛泽东时代,这种互动则基本上是良性的:一方面,国家主动将延伸到农村基层社会的权力收缩到乡镇,给予农村社会以一定的空间发展自己的活力或自主性,但并没有放弃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另一方面,已成为利益主体的农民或农村社会在自己的发展及与国家和集体的局部利益冲突中,强化了自己的权益,产生了通过自己的自主行为管理自己并影响国家政策的欲望。这后一点,加之现今如火如荼的乡村民主建设对城市乃至整个中国民主建设的影响,确实也生发了在不同程度上重塑国家的可能。[59]

  这样看来,尽管在1949-1999年的50年中,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都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安排,但毛泽东和后毛泽东时代农民的政治参与,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农村社会本身意义都是不同的。后毛泽东时代农民的政治参与发生在一种变化了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之中,因此它既不是毛泽东时代的一种自然延续,也就有可能获得一种完全不同的新的命运。

  参考文献:

  [1]毛泽东,1967,"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毛泽东选集》合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317页。

  [2]英国记者克鲁克夫妇曾详细记载了这种颇具中国特色的民主选举方法:候选人坐成一排,他们每人背后放着一个豌,晋冀鲁豫边区十里店村18岁以上的村民每人都发了7粒蚕豆,他们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将蚕豆放在自己满意的候选人背后的豌中,由此选举新的村政府成员。参见Crook ,D.&Crook ,I.,1959,Revolution in a Chinese Village——Ten Mile Inn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pp.94-95.

  [3]徐勇,1997,《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张厚安,1998,《中国大陆基层的民主改革:历史篇》;郑永牟,1996,"乡村民主和中国政治进程",香港:《21世纪》六月号;毛丹,1998,"乡村组织化和乡村民主",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春季卷;张静,1998,"犁树县村委会换届选举观察",香港:《21世纪》12月号;胡荣,1998,"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及其与乡镇政府的关系",香港:《21世纪》12月号;李连江、熊景明,1998,"从政府主导的村民自治迈向民主选举",香港:《21世纪》12月号。

  [4]John P.Burns,1988,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Rural China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Jean Oi,1989,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orary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Elizabeth J.Perry,1994,"Trends in the Study of Chinese politics:State-Society Relations",The ChinaQuarterly ,No.139;Davis S.Goodman &Bereley ,1994,China's Quiet Revolution:New Interaction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Melbourne:Longman Cheshire ;M.Kent Jennings ,1997,"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the Chinese Countryside",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91,No.2;Kevin J.O'Brien &LianjiangLi,1998,The politics of Lodging Complaints in Rural China,Unpublished AcademicPaper.

  [5]魏昂德,1998,"现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香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变迁"研讨会论文。

  [6]Vogel,Ezra F.,1969,Canton Under Communism :Programs and Politicsin a Provincial Capital ,1949-1968,Cambridge,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Schurmann,Franz,1968,Ideology and Organization in Communist China ,Berkeley,C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Madsen ,Richard,1984,Morality andPower in a Chinese Village,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Shue ,Vivienne,1988,The Reach of the State :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s,StanfordUniversity Press.

  [7]魏昂德在《共产主义者的新传统主义》中,以城市的工作单位体制为例,强调了国家和社会间的互相渗透。和赵文词一样,他也揭示了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已经以各种方式在中国的国家结构中再生,其中突出的表现就是:国家是部分地建立在庇护人和受护人的个人关系之上的。Cf.Walter,Andrew G.,1986,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 :Workand Authority in Chinese Industry ,Berke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Press.

  [8]Jean C.Oi,1989,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orary Chin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PP.2-3;邓正来,1997,"'国家与社会'研究框架的建构与限度",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1997,《乡村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12页。

  [9]由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所以简?奥伊认为"后毛泽东时代"的自然村是国家与社会相交的部分(见JeanC.Oi ,Ibid.,pp.3-4.)。但事实上,在现时的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大多建立在原先的生产大队即行政村一级(可能由于实际建构的多样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委会应建立在行政村还是自然村已经不作规定),所以现今农村社会的边界应是行政村。不过,考虑到今天的行政村已是自治组织而非人民公社时代的行政组织,因此其准确的称谓应是张厚安所说的"自治村"(张厚安,1998,《中国大陆基层的民主改革》,台北:桂冠图书公司,第107页)。

  [10]John P.Burns,Ibid.,p.9.

  [11]周晓虹主编,1998a ,《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农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周晓虹,1998b ,《江浙农民的社会心理及其近代以来的嬗变》,北京:三联书店;Zhou Xiaohong,1999,"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Rural Chinese During the Present Period of SocialTransformation:A Comparison of Zhouzhuang Township and Beijing's 'Zhejiang Village'",Progress in Asian Social Psychology (Volume 2),Kyoto:Kyoto University Press.

  [12]前揭周晓虹书,1998b ,第162-173页。

  [13]转自王振宇,1996,"让人民来监督政府",《老照片》(第二辑),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第21-22页。

  [14]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抵制不像一般所说来自当时已被打倒的地主和富农阶级,而是最怕"合伙平产"的中农,以及政治背景好的贫下中农(陈惠康,1997,"江南农村的一场变革:通安、望亭乡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苏州:苏州大学未发表的博士论文);另外,我们在研究中还发现,在周庄成立高级社后的1957年3月,5个片、13个高级社曾先后发生了26次闹社事件,参与者达1709人次,而这些人的主要构成是复员军人、对干部有意见的敢作敢为的群众,以及有困难而未获得及时帮助的贫下中农(周庄乡政府,1957年6月1日,"关于周庄乡部分社闹事的报告(草案)",周庄镇档案室藏档案)。

  [15]关于个体农民为什么会如此痛快地加入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可以参见:周晓虹,1998b,第162-179页。

  [16]据1999年2月7日访问蒋新忆时的口述记录。

  [17]韩丁的说法来自一位基层干部的比喻。参见Hinton,W.,1983,Shenfan,TheContinuing Revolution in a Chinese Village,New York :random House Inc.,p.219.

  [18]参见薄一波,1991,《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第1070-1104页。

  [19]参见周晓虹,1998a ,第202页;李若建,1998,"大跃进时期基层干部行为分析",香港:《香港社会科学学报》,第13期。

  [20]黄宗智,1998,"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北京:《社会科学译丛》,第49页。

  [21]Anita chan ,Richard Madsen ,and Jonathaan Unger,1984,Chen Village:The Recent History of A Peasant Community in Mao's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of California Press ,pp.117-120.

  [22]参见姚文元,1968,"工人阶级必须领导一切",《红旗》杂志第2期。

  [23]陈光,1969,"毛泽东组织工农宣传队的作用",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大学服务中心"馆藏文献。

  [24]中共昆山县委员会,1975,"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宣队、贫管会建设的通知",昆山:昆山市档案馆馆藏档案。

  [25]靖江县革命委员会、靖江县大兴公社革命委员会,1968,"土专家和农业教育革命",北京:《红旗》杂志第5期;另据1999年2月7日访问周庄镇蒋新忆、吴山龙、朱福生等人时的口述记录。

  [26]前揭中共昆山县委员会书,1975.

  [27]所谓"单线领导"在农村具体表现为县文教局领导区中心学校,区中心学校领导完小,完小领导村里的初小。

  [28]"浙江淳安县鸠炕公社教育调查报告",1968年10月18日,北京:《人民日报》。

  [29]据1999年2月6日访问周庄镇刘冀时的口述记录。另外,"马振扶事件"是当时发生在河南省的一所乡村中学中的命案:一位学生由于不堪学业负担而自杀,这被视为"资产阶级教育路线"继续迫害学生的铁证。

  [30]参见李沛良、刘兆佳主编,1981,《人民公社与农村发展:台山县斗山公社经验》,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第123页。

  [31]编写组,1974,《上海七一人民公社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60-162页;《人民日报》、《红旗杂志》调查员,1968,《农村的教育革命必须依靠贫下中农:记营口县水源公社开展教育革命的经验》,北京:《红旗》杂志第3期;及访问周庄镇蒋新忆等人的口述记录。

  [32]苏州专区革委会,1969年7月13日,"苏州专区教育、卫生革命经验交流会纪要",昆山市档案馆馆藏档案。

  [33]前揭书。

  [34]前揭《上海七一人民公社史》,第163页。

  [35]引自周庄人民公社革委会调查组,1969年4月9日,"一个由贫下中农掌权的信用站:周庄公社五星大队的调查报告",周庄镇档案室藏档案。

  [36]前揭书。

  [37]周庄农业银行、周庄信用社,1971年9月7日,"'财政信用服务站'调查情况汇报",周庄镇档案室藏档案。

  [38]前揭周庄人民公社革委会调查组调查报告。

  [39]山东即墨县谗山公社房家大队贫下中农管理小组,1975,"贫下中农管理代购代销店的体会",《办好农村代购代销店》,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30-33页。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1981,《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第628-629页。

  [41]川沙县北蔡公社实行经济民主的调查,1974,"贫下中农要牢牢掌握集体经济的财权:川沙县北蔡公社实行经济民主的调查",《人民公社在跃进:上海市郊区人民公社的新经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49-156页。

  [42]前揭书,第149页。

  [43]中国农业农业银行周庄营业所、周庄信用合作社,1971年9月15日,"周庄公社王东二队、高勇四队财务情况汇报",周庄镇档案室藏档案。

  [44]本报通讯员,1972年4月8日,"坚持勤俭办社,实行民主理财",太原:《山西日报》。

  [45]当时周庄公社五星大队的革委会委员缪奕生房子塌了,都未能向所在生产队借款。参见昆山县周庄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1969年12月29日,"丰收以后怎么办",《周庄简讯》第22期。

  [46]周庄公社党委,1975年1月16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抓好超支户的还款",周庄镇档案室藏档案。

  [4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1982,《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061页。

  [48]据1999年2月6日对周庄镇党委副书记迮建新的访谈记录。

  [49]据1999年2月8日对周庄镇高勇村原村民委员会主任高国林、全旺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赵小毛的访谈记录。

  [50]刘爱莉,1995年12月12日,"民主、文明、富裕——太仓市村民自治硕果丰",北京:《中国社会报》第2版;张静,1998,"梨树县村委会换届选举观察",香港:《二十一世纪》总第50期。

  [51]参见李连江、熊景明,1998,"从政府主导的村民自治迈向民主选举",香港:《二十一世纪》总第50期。

  [52]前揭周晓虹书,1998b ,第243页。

  [53]昆山市民政局,1998年10月10日,"全面贯彻村委会组织法,认真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昆山市民政局文件。

  [54]据1999年2月5日-12日在周庄与多位村委会主任和村民的访谈记录。

  [55]徐勇,1997,《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第225页。

  [56]前揭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书,第841页。

  [57]中共中央,1987,"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坚持改革、开放、搞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有关重要文献摘编》,北京:人民出版社,第3页。

  [58]前揭徐勇书,第154页。

  [59]在这方面,最乐观的评价来自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王旭。他认为:"可以肯定,八亿多农民积极地参与各个层次的选举,必将成为一种无可低档的力量自下而上地重塑整个国家".(王旭,1997,"探求新的民主化模式:乡村中国的基层民主",美国:《当代中国研究》,第1期。)

  上网日期2002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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