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张铮
合法还是公正


“分配正义的所有权理论是历史的;一种分配是否公正取决于它如何来的。相对照的是,正义的‘现时原则’认为分配正义由物品如何分配(谁拥有什么)来决定,而这种分配又由某种或多种关于正义分配的结构原则来判断。… 根据现时原则,在判断分配正义的时候,所有要看的就是谁最终得到什么;对两种分配进行比较时人们只须看分配的型态。无须其他信息输入到正义的原则中。… 大部分人不接受现时原则作为分配的唯一原则。他们认为,在评价情况是否公正时,相关因素不光有该情况包含的分配状态,还有该分配状态是如何来的。”

------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国企产权改革的这场论战,尽管基本上以张维迎、周其仁等经济学家为一方,以秦晖和郎咸平等经济学家[1]为另一方,但争论本身却超越了经济学。当然,这个论断的正确性取决于对经济学的性质的认识。在本文中,经济学是指一门如何使资源得到最优配置,产生最大效率的学问。套用一位经济学家的话:经济学是不讲道德的学问。其实,效率(或功利)的最大化本身就是一种源远流长的而且目前仍深具影响力的道德哲学的基本原则;经济学本来就是道德哲学的一个分支。因此,毋宁说经济学是以功利或效率的最大化为唯一道德目标的道德哲学。之所以说该争论超越了经济学,是因为争论的重点根本不是效率问题,或至少不局限于效率问题。它或者是一个法治问题也就是法学问题,或者是公正问题也就是政治哲学问题。无论如何,它都不仅仅是经济学问题。

有些经济学家的逻辑是:公有制是一个缺乏最终委托人,从而从来没有在权利和责任上落到实处的所有制。“在全盘公有化时代,任何公民私人不得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料的权利。”[2]没有什么主人和保姆的问题;保姆从来不是保姆,因为根本就没有主人[3]。因此,名义上的代理人采用种种方式处置名义上的委托人的资产并无不当。一些经济学家甚至干脆认为,庞大的国有资产基本可以视为无主物,在产权改革过程中可以适用财产法上的先占原则来确定其权属[4]。从财产权角度,可以认为中国处于无历史阶段。因此诺齐克所询问的产权形成的历史问题不存在。[5]

支持派的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混淆了事实与规范的界限。事实与法律的龃龉并不能取消或变更法律上的权利;名义上的主人也是主人。主人可以不去或无能力去过问保姆私分主人财产的行为,但这不意味着他不应当去过问,或者保姆不应当在做这种事情时征求主人的意见。如果公有制作为规范是有效的,它必然要求人们对它的尊重;这种要求不因为人们对其不尊重的行为而有所减弱,相反,正是在规范得不到普遍遵守时它才越发鲜明地显示出它是人们应当遵守的标准。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由于法律没有得到有效的遵守,它就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从一个关于事实的实然判断到一个关于法律的应然判断的这一跳跃是没有根据的。

支持派的第二种辩护可能是:我们关注的焦点不是合法而始终是效率。我们之所以支持目前的产权改革,是因为私有财产是有利于效率的,而原来的公有制是没有效率的[6]。目前的产权改革的目的在于尽快以较小的成本建立市场制度和私有产权制度,而不是纠缠于令人头痛的分配问题。别管怎么分,先分了再说。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已经决定性地证明了,财产权的初始设定与效率无关。假定某一天科学的发展决定性地证明了私有财产是无效率的,我们会义无返顾地放弃私有制。经济学家不考虑合法问题,只考虑效率问题。从效率出发,我们认为私有制是好的;同样从效率出发,我们认为建立私有制的过程也应当在强势政府主导下以目前的方式进行。

支持派的这种观点的问题在于,它主动收缩了自己的战线,从而回避了反对派提出的质疑。它没有回答问题而只是逃避问题。问题的重点不在于产权改革是否有利于提高效率,而在于这种改革是否合法。支持派不能用突破双方原有的共同底线的方式来回应一种只有在预设了该底线的前提下才有意义的挑战。这个底线在于承认法治是产权改革的框架。并不是说支持派在改革过程中不能够变更原来的法律---几乎所有的改革都是通过制订新法律的方式来实现的---而是说,支持派不能够为了仅仅实现效率的目的,由于存在种种障碍无法变更有关法律,就用暗度陈仓的方式无视该法律的存在。除非经济学家可以毫不怀疑地声称,在进行制度设计时效率应该是唯一的价值,否则他们必须承认,他们的理论只能是进行制度设计时的诸多参考坐标之一。

支持派的第三种论证可以是:公有制确实是有法律效力的规范,经济学家也承认这一点。但是,这个规范是一个高度抽象的规范,原有的法律制度并未对该规范通过什么程序、以何种方式在现实中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以及甚至该规范的具体意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立法和司法制度的框架内,也没有发展出对上述问题给出足够明确界定的法律解释。事实上,反对派人士也基本停留在在高度抽象的层面上否定现有的做法,而没有给出系统的、细节的替代性的方案。其中的原因在于,除了抽象的大而化之的指责以外,反对派很难指出产权改革具体违反了哪些细节的法律规定。支持派可以认为,代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国有资产,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公有制规范运作的一种方式,甚至是50年以来唯一合法的方式;反对派的指责完全是无的放矢。

应当说,支持派的该回答不无道理。公有制在经济生活中如何具体实现的问题是公有制作为法律规范发挥作用的核心。类似公有制这样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如果没有在经济生活的不同侧面具体实施的细节规范和程序的规定以及相关判例的支持,很容易成为被架空的政治理念。很难想像,如果没有国会相关法案,尤其是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例的支持,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自由表达”等概念会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所谓法律必须具有确定性,不是指以白纸黑字的方式把法律规定确认下来,也不仅仅指法律规范在价值指向上的确定(立法者意图实现何种道德理念),而是指法院、国家、律师、行为人等各方能够对法律的实质性内容,尤其是法律在有关的具体情境中应如何适用能够有共识性的了解和认识,或者至少存在这种了解和认识的可能。仅从宪法层面进行的分析并不足以使反对派得出所有的或者相当一部分产权改革违反了有关公有制宪法规定这一结论。这里不是说,除了宪法之外我国就没有其他低位阶的法律将宪法的公有制理念制度化;相反,我国存在大量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所有权问题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进行规范。这里只是说,反对派要想对支持派的观点进行有力的攻击,就必须从宪法层面的理念探讨走下来。显然,在此需要的是深入个案的具体分析。例如,几乎所有的国有企业改制都有律师的参与;无论从律师的专业素质还是其职业伦理出发做出判断,都很难认为他们中大部分人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明知故犯枉法徇私。下述解释似乎更合理:已有的法律规范在总体上给了企业的代理人基本上按照自己的和相关利害方的意愿不受公有制规范限制地进行产权改革(如果他们确实这样做了的话)的空间。

秦晖和郎咸平等反对派提出的基本上是一个法律的论证。从财产权是公有的角度出发,二人主张对财产权的处置也必须经过所有者的同意。这种主张的基础在于所有权的逻辑,即只有所有者才对其财产拥有最终处分的权利。信托人或管理者无权将财产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置,即不能出现郎所谓‘保姆分了主人的财产’,或秦所说‘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的现象。这种观点的核心是将现行公有制视为合法存在;考虑到具体的政治环境,这是几乎所有人在目前都无法反驳的观点。因为支持派既无法公然否认公有制的合法性,也无法否认所有者处分所有物的所有权逻辑。否认后者就是对市场经济的自我否认,因为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之一;否认前者有不能逾越的政治障碍。无怪乎大部分经济学家对这种攻击基本上抱一种虚与委蛇,王顾左右而言他的态度

但是,反对派的这个法学的论证有缺陷。一个立刻的反驳是,公有制是合法的存在吗?说公有制是合法存在,是一种政治话语还是一种法学话语?显然,如果我们所谓的“合法”是实证法意义上的,那么公有制显然是合法的。如果这个“合法”是政治学意义上的,这仍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我不想在此深入探讨该问题,因为这不光是有关概念的工作,还是有关历史事实的工作,而对于后者我没有仔细研究。主张政治合法的人可以给出如下论证。首先,尽管在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化私为公的过程中出现过大量按照市场经济的逻辑来看是不公正的财产剥夺行为,但是从建国到现在已经50多年的时间,从所有权的逻辑出发,目前国有资产的存量,应当说是在当时社会财产存量的基础上,主要通过广大工人农民几十年的辛勤劳动积累的。即使在化私为公的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不公正,对于现有国有资产的权属划定也不应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从原则上说,目前的国有财产确实应当是全民所有;在承认这个大前提的基础上,对于历史上的不公正问题,可以在以后的长时期里,通过较零星的手段进行补救。其次,从纯粹可操作的角度讲,如果我们否认公有制合法这个大前提,则意味着我们必须退回到1949年以前去,详细厘定当时的财产权状况,并根据化私为公过程中的历史纪录,对当时的种种处置方式做出判断,并相应地采取补救措施。稍微思考一下就可以看出,这个过程如果不是不可操作的话也将极为复杂;其成本可能高到社会无法承受的程度。第三,在这个清理历史遗产的过程完成以前,我们根本不可能进行向前看的产权制度改革。事实上,如果否认公有制的合法性,则所谓制度改革就失去了出发的基础。这样,我们的任务就完全变了:我们所要做的不过是恢复历史本所应然的面貌,而非创造新的历史;不是产权制度改革,而是产权制度恢复。但是,即使我们能成功地恢复1949年以前的产权制度,我们有什么理由停在1949年而不继续向前追溯呢?难道有人竟天真地认为当时的产权状况就不存在历史公正的问题吗?如果不停留在1949年,我们在哪里停止呢?如果按照诺齐克的观点,公正主要包括起点的公正和过程的公正的话,那么中国财产制度的起点在何处呢?第四,如果我们向后看,那么我们不但要搞清楚化私为公以前的社会财产状况,而且还要根据某些原则处理自化私为公完成起到化公为私开始时的增量财产。这部分增量财产应当根据什么样的财产权原则来处置呢?如果在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中,这部分财产应当视为企业主在支付了要素价格之后对企业的再投资,因此应为企业主的私有财产;但问题是对要素支付的价格已经不是按照市场决定的价格进行的,比如工人的工资可能支付的太少(或太多),土地等要素的获得可能根本没有支付价格等。原企业主也未能按自己的意愿选择管理者和进行决策;事实上,他可能已丧失了与该企业的所有关系,无论企业是盈利了还是亏损了,都不应由原企业主来享受收益或承担责任。显然,将其分配给原企业主是不公正的。那么能将其视为是该企业的员工和管理者的共同财产吗?恐怕也不妥当。因为这部分财产很难说仅仅是由于与该企业直接相关的人的努力才积累起来的。比如说,该企业是否从国家享受了什么优惠政策?该企业是否对社会承担了什么特殊义务?而所有这些政策或义务等,都是国家在控制,而这种控制本身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不同人群之间利益的再分配。因此,更合理的做法似乎是将这些增量资产视为全民所有。

即使假定上述关于公有制合法的推理是站得住脚的,也不能逻辑一致地从其合法推出目前的产权改革方式非法。第一,从公有制合法到目前的产权改革非法这个推理很难去应对上面支持派的第三种观点的反驳,即宪法层面的公有制太抽象;具体实施中,以一定方式产生的代理人处置公有财产本身就是公有制得以贯彻的主要方式;第二,反对派的观点事实上是嫁接了市场经济所有权和权力国家的逻辑。从市场经济的财产权出发,则公有制的建立不可能是公正的。通过强力,违反所有者的意愿对私产的公有化,其本身是欠缺历史合法性的。因此全体人民或其代理人并没有真正处置这些财产的权利。这本来可以是支持派对反对派的反驳,但碍于政治因素,经济学家们只好集体失语。从权力国家的逻辑出发,权力本身就可以决定一切,权力就是权利[7]。目前公有制的状况是由强权运作造成的,也可以通过强权运作来改变。改变的目的就是提高效率。你可以指责这种观点野蛮落后,不讲道理,但它是逻辑一致的。历史公正问题是一笔糊涂账,谁也算不清楚;既然如此,索性让权力的神臂来它最后一次推动,尽快解决效率问题。等市场经济的大体架构建立起来了,公正问题自然而然就解决了,因为有私人利益在财产里面。反对派如果坚持市场经济的所有权逻辑,就不能主张目前的公有制合法,从而通过所有者参与进行再分配就是一句空话;如果承认公有制合法,就等于承认权力国家的逻辑,那么也就没有理由抱怨权力国家在产权改革中的任何做法,包括那些冒犯了人们的公正观念的做法。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法学的论证建立在一种太简单从而很难成立的类比基础之上,即把私有制下所有者对所有物的绝对主权与公有制情况下人民对公有财产的主权做类比。所有者对所有物的直接的和绝对的支配是私有制的市场原则;而公有制已经不是简单的市场原则,而是政治原则。如何在政治的层面实现公有制的有效运转是一个长期以来没有解决的问题,但全面移植私有制的市场原则肯定是不够的。私有制下,所有者对物的处置权的内容是相对简单的;私有财产处置的主要原则是保护所有人的意志和自由[8]。而公有制下,所有者对财产的处置权必然因财产全民所有而变得在程序上更复杂;尤其重要的是,公有制保护的价值已经主要不是个人的意志和自由,而是平等和民主。这种价值的差异通过一个例子清楚地看出来。私有制下,如果所有人愿意将他的财产全部摧毁,理论上讲任何其他人不能反对,因为这财产是他的,如此处置是他的自由[9]。但公有制下,如果假定全体人民一致同意摧毁所有财产,是否这些财产就应当被摧毁呢?人的意志是否应当在如此绝对的意义上得到尊重呢?这个问题有点象自愿同意成为奴隶的契约是否合法的问题。自愿为奴的契约,根据康德以及大部分人的观点,是非法的,因为契约是为了保护人的意志自由,而奴隶契约形式上是自由的体现,但实质上摧毁了自由的条件,因此是自相矛盾的。同理,在公有制下,如果所有人同意摧毁所有财产,这无异于摧毁了人生存的条件。可见,保护所有者的意志和自由,如果在公有制下绝对地实施,会造成荒谬的后果。该后果之所以荒谬,是因为公有制的根本目的本不在通过保护财产来保护自由,而在于通过共有财产来实现平等和避免剥削。在公有制下讲全体人民的处置权,只能在含糊类比的意义上讲,也就是说,只能通过设计一定的民主程序,并把财产处置纳入民主程序中。此时,关键的事情变成了民主的原则而不是财产的原则;财产处置问题变成了政治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从法学的角度根本不足以解决该政治问题。

所以,仅从法学的角度试图证明目前的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合法,即使不是说毫无希望,也需要进一步的艰辛的努力。持该主张的人至少有义务举证说明具体的案例中哪些行为是违法的,违了什么法。更重要的,持该主张的人必须给出一整套在公有制下如何处置公有财产的方法,并需要说明为什么只有这种处置方法才是合法的。这不是容易的工作;在我看来,这工作简直是不可能成功的,除非持该主张的人超越法学之外而给出政治学和哲学的论证。简言之,问题的关键不是是否合法,而是是否公正。

这里首先需要澄清一点。公正问题与法律问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它们仍然是两个问题。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角度看,法律是建立在某些使法律成其为法律的社会事实基础之上的规则体系;合法的问题就是是否形式上符合该规则体系的问题。而公正一般是法律体系的原则。人们对实证的法律体系的判断的最重要的标准就是该体系是否公正。当然,公正是高度抽象的概念,不同人群可能有不同的公正观。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公正问题人们无法通过讨论达到一致意见。首先,即使从某个人群的特有的公正观念出发,该人群的法律制度也有可能是不公正的;其次,不同人群的公正观念极有可能具有某些共同的基本内容[10]。从这个意义上讲,合法的不一定是公正的,反之亦然。因此,如果讨论的主题是产权改革是否符合某种适当的公正观念,那么在该讨论中法律规定就是给定的事实,而不是应当遵守的规范。

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目前的产权改革中要不要考虑公正问题?我不相信有人会直截了当地给出否定的回答。我也不相信在实践操作中会有人根本不把公正当作一个价值。即使有人持有与大部分人不同的公正观念,他至少也会坚持他的公正观念才是产权改革中应当坚持的公正观念。我认为,对于公正的探讨,始终没有在中国的理论家们那里得到适当的处理:经济学家们可能已经做的太多,而哲学家和法学家们可能又做的太少。经济学家也许根本不该就公正问题发言,除非那些秉持经济学帝国主义信念的人。比如,某些经济学家会从法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试图论证公正问题归根到底是效率问题。历史上形成的各种我们认为是公正的制度,可能恰恰是社会从效率最大化出发进行长期选择的结果。这种观点有其道理,但如果该观点的目的是想证明在目前的产权改革中,效率最大化就是我们选择公正原则的最终标准,那么我要说,很难对这种公正观认真,因为它事实上没有把某种有实质内容的公正作为一个价值[11]。

当然,表面上大家都承认公正的价值并不能真正说明什么问题。公正这个词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意识形态化了,而高举公正大旗的背后难掩的可能是犬儒主义心态,尤其是在号称价值多元的当代。如果我们把公正只是作为一个口号,只是作为攫取个人利益或团体利益的工具,或从来当不得真,只能嘴上说说的高调,那自然不存在对公正的真正承认;如果我们有对现状的焦虑,并且真心祈愿公正的实现,但却对公正的概念或内容只有模模糊糊的、情绪化的和直觉性的认识,那仍然难以在行动中前后一致地贯彻我们对公正的体认。如果我们只是怀疑主义者和相对主义者,如果我们根本不相信观念本身可能具有明晰性和固定的内容,如果我们根本不相信面对不同人和团体的利益有可能通过理性的讨论达到一致的意见,那我们就会永远陷入猜测、纷争和诡辩,公正就会永远是一句空话。

我以为,某种实质性的公正观念对于中国目前的变革是最急需的事情。目前的财产权缺位的状态实际上很象罗尔斯的原初状态[12](或者象德沃金所说的海岛[13])。所有的人面对着所有的物,按照某种正义原则进行分配。如前所述,诺齐克对罗尔斯的一个重要攻击就是原初状态是非历史的,不现实的。人都处于历史中;物都已经是有所属的物;在真实历史中,罗尔斯或德沃金的纯粹假想的理论无所措手足。但如果我们决定历史上的所有权问题不应成为我们进行改革时所考虑的因素(由于讨论不清楚,或成本太高,或没有意义;当然,并不意味着我认同此观点),我们历史性地处于这种原初状态。从财产权的角度讲,我们面对的是一片空白,正好画最新最美的图画。事实上,几乎所有对公正的讨论,其出发点都是反事实的假设。现在假设居然变成了现实,这正是所有的正义理论可以发挥其巨大作用的时刻,正是我们可以以相对低的成本建立一个相对公正的社会的时刻。一切并非基于法律上的财产权的对分配正义和平等的辩护,都可以用来支持秦晖和郎咸平的观点。如果现在不考虑公正问题,我们要等到什么时候呢?等到资源已经瓜分完毕,原始积累血淋淋地完成之后,某些人不可逆转地成为穷人,诺齐克的攻击条件成立的时候吗?

其次,在目前的历史条件下,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公正观念作为理想的价值?公正是太抽象的观念,我们必须寻求某种更加切实的公正概念。美国哲学界近30年以来对于公正和平等问题的大讨论,为我们选择合适的公正概念提供了很好的武器库。从功利主义的福利的平等,到罗尔斯的“基本善”(Primary Goods)的平等,到德沃金的资源的平等,到Arnerson和G.A.Cohen的机会平等,到阿玛蒂亚.森的能力平等,到Anderson和Iris Young等人的民主的平等,不一而足[14]。我并不认为所有这些观念都应被搬到中国来;我甚至不一定认为这些观念中的任何一个可以被原封不动地搬到中国来;我只是认为,第一,别人已经就某个问题有了大量的思考,我们没有理由再从头思考,如果我们的目的是解决现实问题的话;第二,规范性的哲学讨论的特点就在于脱离现实;只所以不说这是个缺点而说是个特点,是因为有时候这是个优点。这种讨论很大程度上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因为这种讨论一般不基于任何特定社会的事实假设。第三,即使我们应当立足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寻求适合我们自己的公正观念,研究西方的公正观念,以及该观念与西方传统与现实的互动关系,至少会给与我们以方法上的启迪[15]。

最后想说的是人民在财产制度改革中扮演什么角色的问题。经济学家似乎认为,人民不应当扮演什么实质性的角色。这种观点从张维迎对其在网络上的支持度的态度可以看出来。张认为自己的观点在网上能获得10%的支持就不错。这里显示出张作为精英知识分子的自信,颇有‘自反而不缩,虽千万人,吾往也’的气度。顺便说一句,那种认为经济学家之所以鼓吹以目前方式进行产权改革,原因在于他们可从中获得利益的观点,是需要证据支持的。即使部分经济学家确实从中获得了有关利益,在没有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也不能因此倒推他们的动机就是为了获得利益。利益可能只是副产品。利益可能与真理并行。我倒宁愿相信大部分经济学家是之所以如此主张,是因为自信他们的主张是正确的。他们的逻辑是:事关真理,不能用民主的方式解决。即使大部分人不赞同目前的方式,那也只是因为他们还不够理性。学者的责任是探求真理,并尽可能让理性影响社会决策。因此,居于少数这一不利事实不能使我们退缩。相反,坚持我们的主张是学者的责任。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国有财产是否应当不经过全体人民的授权进行分配,而在于这种分配是否符合理性所要求的有关正义的原则。当然,无可否认的是,通过全体人民的授权而达到的分配结果在一定意义上符合正义的要求。例如,程序正义的观点认为,只要分配的程序是公正的,那么无论结果如何都是公正的。此时的程序公正其实暗含一种实质公正的观点,即每个个人都是平等地享有尊严并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公民,即使由于历史的限制,一部分甚至大部分人民并未满足一般认为的成为合格的公民的条件。但是,这种卢梭式的绝对民主的观点可能并不适合目前的现实。第一,这样的决策程序可能导致非理性的结果。如果人民的大部分没有机会受到良好的教育,也没有机会养成通过理性讨论来进行判断和解决问题的习惯,因此难以用理性来控制自己的激情并缺乏一定的远见,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投票做出的决策可能是坏的决策。第二,即使绝对民主能保证理性决策,民主的成本在当前可能也太高。有没有成型的制度来保证人民的充分参与?目前已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否足以解决该问题?如果需要首先就程序问题进行设计,该程序设计本身有必须以什么样的民主程序予以保障?显然,民主程序的建立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整个民族通过长期实践和尝试得到的体制化的结晶。主张以绝对民主程序解决当前的国有资产问题的人只是提出了一种思路或理念,而并无在制度上和现实中贯彻该思路或理念的思想准备。在这一点上经济学家无疑更现实:产权改革已经刻不容缓,即使在程序上有种种瑕疵。上述理念和现实的冲突是几乎所有转轨国家所面临的共同的悖论。甚至有人认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根本不能同时进行[16]。如果这里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类似发达国家的成熟的民主决策程序,这个命题无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绝对民主作为对产权改革的一种程序性的保证存在着上述种种问题而不易实行,但这并不当然意味着,绝对民主所旨在实现和维护的根本价值不能以其他更现实的方式实现,或至少被充分考虑。换言之,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有尊严的个体,有权被政府和社会以平等的尊重其尊严的方式对待,这一基本理念,尽管目前难以通过每个个人的全面的程序性政治参与而成为现实,但可以在依照其他程序进行的政治决策中实质性地得到足够程度的重视和体现。如果某种程度的精英政治不可避免,那么这种精英政治也应当广泛地考虑诸多重要的社会价值,而不是拘泥于效率这一种考量。公正,如罗尔斯所说,是首要的社会价值[17],因此根本没有理由被决策者所忽视,即使重视公正会带来效率方面的损失。很少有人认为对公正的考虑应当全面地压倒对效率的考虑;毕竟是提高效率而非实现公正才是整个经济改革的基本出发点;但是,目前的决策者是让对效率的考虑全面地压倒了对公正的考虑。这里其实怪不得经济学家,因为考虑社会公正本非其专业范围内的事。问题出在决策者,以及哲学家和法学家:前者并没有意识到或不愿意承认经济制度的改革在极大程度上是社会公正问题;后者没有象经济学家那样的入世精神和关注现实的勇气,也没有致力于在公共领域获得其本应享有的堪与经济学家相比的影响力。

把人作为平等的、有尊严的个体,并在此原则下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这已经不是政治哲学的一个内容;这几乎就是政治哲学本身。所以目前的问题在于,第一,我们应当秉承什么样的政治哲学的基本理念作为我们进行产权改革的指南;第二,这种理念在目前特定的历史语境下在何种程度上以何种方式实现或得到关注。经济学家的影响力在于,他们有丰富的理论资源,并将该理论资源结合中国的现状而给出切实的行动方案。在自己的领域里,他们做的堪称完美。那么哲学呢?长久以来哲学的任务似乎就是仅仅给出原则,这并没有错;哲学家们错在他们没有费神去给出当下的、历史的和具体的道德原则,而停留在对过分抽象的原则的探讨,或介绍。这并不是说哲学家不应该关注抽象原则,而是说,如果哲学家抱怨目前的产权改革有失公正,他们至少应当指出在目前的产权改革中我们应当以什么样的公正观念作为指针,并指出这种公正观念有可能实现的相关途径。哲学家有权利躲进书斋,因为哲学本是高度抽象的学问;但这样做的同时哲学家也就丧失了抱怨的权利。

作者:张铮 上海理工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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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晖多次自称自己是经济史家;郎咸平是财务专家。

[2] 周其仁:“我为什么要回应郎咸平”,http://www.ncn.org.asp.zwginfo.da.asp?ID=59528&ad=9/12/2004

[3] 周其仁在回应郎咸平时说:“传统的国有经济不承认任何私人产权。主人是抽象的全民,而不是任何一个活生生的自然人。… 这是一个没有最终委托人的经济。… 委托代理是一个责任链条,最后委托人无效,整个链条拉不起来。”见“我为什么要回应郎咸平”。

[4] 盛洪曾经的观点。即使承认国有财产是无主物,也不能直接适用先占原则得出谁先占谁拥有的结论。不要忘记,为先占原则进行辩护的最著名的是洛克;洛克在讨论先占原则时的一个重要约束条件是先占之后应留给其他人足够的剩余,否则先占是不允许的。见《政府论下》。

[5] 周其仁说:“问题是公有制企业的改革实在前无古人,困难自成一家。你想企业资产已经形成,原则上也知道是多方合作的结果。可是因为当初没有清楚的约定,倒回去厘清产权份额谈何容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一直认为实践具有第一位重要的品格。类似海尔这样的大集体企业,应该靠所在地方的相关利益各方,在改革实践中摸索出界定产权的办法。”见“我为什么要回应郎咸平”。 [6] 对私有财产从效率角度进行辩护,最典型的是德姆塞茨。

[7] 社会主义国家的正统法学理论是法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专政工具。当然这个学说的另一半也是核心应当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在民主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情况下,法是专政工具的概念为权力的肆行无忌提供了重要辩护。

[8] 为该观点辩护最力的是黑格尔的《权利哲学》。现代学者持此观点的称为自由至上论者(Libertarian)。

[9] 所有权绝对是物权法的一个重大原则。尽管该原则随着现代土地、环保等法律的发展逐渐被修正,但其基本核心并未动摇。

[10] 比如罗尔斯的“重叠共识”,见《政治自由主义》。

[11] 在此我同意德沃金的旗帜鲜明的观点:效率不是一个最终意义上的价值。见德沃金《一个原则问题》。

[12] 见《正义论》。

[13] 见《最高美德》。

[14] 这里容易被批评的是我换用了公正和平等两个概念。尽管我承认,公正可能包含了分配公正,交换公正以及矫正公正等多个内容,但我认为分配公正问题基本就是平等问题。

[15] 我不打算在本文中对这些观念以及其与中国目前改革的现状的相关性作进一步的探讨,因为其复杂性远非这样一篇短文所能够处理,也因为我在这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自认为无法给出有价值的意见。

[16] Jon Elster。

[17] 《正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