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党的建设与宪政--兼评当前的宪政建设论

张志成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宪政 党的建设

    

  关于宪政,目前宪法学界普遍避讳一个根本问题,那就是,中国国家之治是宪政治理吗?如果不看清楚这样一个问题,停留在就宪法而讨论宪法的层次上,我们永远也走不出宪政困局。 

  尽管关于宪法有许多艰深的理论,但是最为经典的西方宪政理论就是社会契约论。只有从这个意义上来观察中国的“宪政”,我们才能理解中国目前的国家之治与“宪政”之间的差别。所谓契约制,人所共知,乃是承认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契约是国家公权机关运作之基础。是在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产生了宪法,通过宪法形成国家权利。(张丽娟,《学习时报》,2004年4月12日)那么,这一理论的意义是什么?首先,这一理论满足了人民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物质文化和精神利益的权利化要求,使社会公共权利建立在尊重和保护私人利益的基础之上,因此,这一理论必然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第二,由于这一理论将人民权利置于国家形成的核心、基础和首要地位,因此,国家权力成为了人民权利的派生物,附属物,从而使国家权力成为有限的、可控的,进而保证了一个国家的稳定,使人民追求秩序的欲望得到最大可能的满足。第三,社会契约论与代议制民主赋予了所谓“西方式的民主国家”在其人民意识形态中不可动摇的合理性。由于人民将政府视为自己权利的派生物,因此,政府之优劣即同自我之优劣,对自我的认同与对政府的认同形成了一致。(见波斯纳有关论述)进而从意识形态和文化角度满足了人的需求。 

  但是,事实上,所谓契约论并非没有逻辑上的困境。例如,人民--无论从集体意义上还是从个体意义上的人民都不可能将生命权、自由权交给一个“有限的”“宪政”下的政府来支配,但是,但国家并没有废除死刑和其他刑罚。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存在人民与其政府的契约谈判过程,那么政府需要给予人民什么样的允诺才能使人民--享有主权的一方交出自由权和生命权呢?再例如,抛开选举的自由与否不谈,民主权利行使的困境乃是一旦你将选票投入了票箱,那么,你所谓的权利在下一次投票前就不复存在。卢梭就曾经说过 :“他们 (指英国人 )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是自由的 ,议员一旦选出之后 ,他们就是奴隶 ,他们就等于零了”。([法 ]卢梭 :《社会契约论》 ,商务印书馆 1 980年版 ,第 1 2 5页)“自由”而“民主”的人民同样无法对具有独立性的国家权利进行有效制约,而只能依赖各种不同国家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来有限化权力。还有,从实际政治运行过程来讲,所谓契约论的双方--人民和政府都是假设的。因为无论如何,政府都是从人民中产生的,从理论上说,并不存在虚拟的、有着独立利益和权力的政府。这些问题都仍然需要意识形态的不断论说,并在论说的过程中来寻求人民的认可。 

  尽管学界对于宪政有诸多论说,但都没有超出人民权利至上、政府权力有限、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与人民之契约和为人民服务之目的这几个核心价值上。事实上,就目前的理论发展而言,宪政的意义也不可能超出这几个核心价值。 

  但是,如果以以上核心价值考量中国之治,我们就能发现,显然,中国虽然有《宪法》之实,但并无类似西方的宪政之实。首先,中国的公权机构之形成并非基于西方民主制度的代议模式。一个国家民主制度现实历来有两种形成模式,一是代议,二是革命。我们首先应该承认,无论是代议制还是革命制度都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方式。历史也表明,即便是今天实行代议制民主的西方国家在争取民主的过程中同样也采取革命方式,例如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等等都是典型代表。革命是实现民主和主权的必不可少的方式,这无论对于西方意识形态的主流还是马克思有关国家和政权的理论而言,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不过,显而易见,中国宪法所写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建立在革命民主论的基础上的,与西方代议制民主风马牛不相及。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专政”和“专制”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专政的方式仍然可能是民主的,而专制则是与民主完全对立的。“专制是一种权力结构,指的是政体,是就国家形式而言的。它的特点是权力高度集中在极少数人的手中,滥用暴力,专横不法,不民主,所以专制经常和独裁连在一起。专政指的是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国家的形式有民主和专制之分,但任何国家的实质都是统治阶级的专政。国家是哪个阶级的,就是哪个阶级的专政,只不过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阶级专政的性质不一样。”(王惠岩:“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的几个基本问题”,在九届人大13次会议上的讲座)对于中国而言,革命理论从诞生之日起,就具有人民民主的强烈色彩。从“汤武革命”到中国共产党的“革命”,都无一例外地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并进而取得了胜利,并在意识形态上取得了和人民主权的一致性和合理性。“命”从神秘时期的“天命”一直发展到“天下有道”“得道多助”的“道”,再到共产党时期的“群众”和“人民”理论,尽管形式不同,事实上都反映了人民支配国家的要求。革“命”理论在中国具备强烈的合理性意味,以至于在非常时期,要以“革命”与“反革命”来进行政治甄别。甚至,对于目前大力鼓吹宪政的青年学者也有强烈的以革命换取宪政的思想倾向。其次,有限政府论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相符合。所谓有限政府,指的是在契约论的基础上,人民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公权机关,因此,政府得以运作。而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人民代表大会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主权机构,简单说,就是人民自己。而由于人民代表大会是议行合一的,因此,事实上,按照中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涵义是制定国家意志和执行国家意志的一致性。也就是说,制定国家意志的立法权和执行国家意志的行政权是一致的,”(王惠岩:“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的几个基本问题”,在九届人大13次会议上的讲座)人民代表大会本身就是人民,何来“有限”?人民当然可以完全支配自己的命运。当然,在实际制度设计上,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并非是一回事,不过,在这里,政府只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执行机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政府权力受制于人民代表大会,只是,这个“政府”和代议制下的以立法、司法和行政权为实质内容的政府并不相同。按照马克思的理论,这种制度是“全体人民自主,因此,可以称其为直接民主和完全民主。它是作为政治国家的对立物和扬弃物而出现的。”(直接民主则否,应该是“真正的”民主)按照这一理论建立的国家机器与西方的国家公权机构完全不同。因此,中国之治只能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之集体意志的机构的前提下进行的人民自治。再次,代议制的西方民主是一政党轮替制为基础的。政府的合理性和人民权利的行使都是通过多党轮换的方式实现的。而按照列宁的理论,“专政是由组织在苏维埃中的无产阶级实现的,而无产阶级是由布尔什维克共产党领导的。”( 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1920年4-5月),《列宁全集》第39卷第27页)当然,党的轮换是否是实现民主之必须,仍然是个有待实践检验的问题,但是,如果说政党的统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整个社会的“共识”,如果说“公民们在处理集体生活时需要有这样的原则,这些原则因为符合了所有人的利益,因而可以得到所有人的理性赞同。”,那么,政党轮替与一党专政都不是不可接受的。(哈贝玛斯)当然,这里的所谓赞同是在人民自由的前提基础上的赞同,而从中国的现实看,更多的是人民对客观政治规则的认可。马克思主义的政党是人民实现民主和专政的组织工具,从理论本质上说,马克思主义政党就是人民(无产阶级)本身,只是为了实现操作层面的政治以及可以接受的效率,马克思主义政党才成为必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简而言之,中国的治理是在“革命”合理性基础上的,而非契约论基础上的治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真正的”、“人民的政府”,与所谓有限政府论并不符合。而马克思主义政党政治制度作为一个“人民政府”执政的必须工具,与有限政府论下的政党轮替制度格格不入。 

  从以上意义上讲,中国目前实行的人民民主制度与西方宪政制度下的代议制民主制度虽然有相似的形式,但却具有完全不同的实质内容。因此,中国的宪法根本不具备学界所谓的契约论、有限政府论和人民主权论式宪政的前提。只有承认这个政治现实,我们才能够谈论所谓宪政改革的问题。    我党认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党的领导。这是建立在前述革命论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基础之上的民主理论。作为一个客观事实,基于革命民主论的意识形态延续和资源分配所获得的合理性,这一政治制度安排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合理性。但是,我们在发现这一合理性以及理论的说服力的同时,也必须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实质缺陷。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党本身作为人民主权机构,一旦从人民中独立出来,必然形成自身利益和运行方式。人民--无论是作为集体的人民还是个体的人民根本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制约。特别是在党成为的执政工具的模式下,人民的权利必须通过党来实现,而传统上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形成和更替并没有有效体现人民意志。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具有统一意志的组织,其人员组成乃是各阶层中的“先进分子”,但是,我们可以看出,这里的“先进分子”并没有人民在意识形态上的认可。因此,尽管党通过政治运作方式在努力将党的以至与人民意志进行调和,但仍然不得不说,党的意志决定着党的组成。具体到操作层面上,就是组织发展要靠介绍人介绍,群众评议,党委批准。因此,人民民主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党作为人民民主的工具这样一个合理性解说在这里断裂了。人民的意志与党的意志面临着显而易见的不同向性。尤其是在执政的过程中,由于党掌握了大量的行政、经济、人力等资源,因此,党不可避免地利益化,并且使党的意志也逐步利益化,最终导致所谓“先进分子”利益化,使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二元化。并且在二元化的过程中,使党逐步丧失合理性。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宪政不一定是西方式的有限政府和契约论下的宪政,也完全可以是人民民主专政下的真正的“宪政”。但是,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宪政,都有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也就是宪政的实质--人民意志决定。只要通过有效的组织形式,将人民意志决定--甚至可能是相对的、不完善的人民意志决定体现在国家公权的形成、运作过程中去,那么,宪政就是相对真实的宪政。因为,必须指出的是,宪政和任何一种事物一样,它所能实现的目标都是很有限的。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宪政所能做到的,不过是保持国家的稳定--因而需要人民对政府合理性在意识形态上的接纳,保证国家命运相对真实地掌握在人民手中--因而需要人民将自己信任的人选举进入公权机关并真正掌握权力。从这一点上讲,实现宪政的唯一途径仍然是代议制的选举。在目前的发展阶段,人民对选举的认同仍然与自我价值判断和自我认同存在着高度的同一性,满足人民对于在国家公权中实现自己意志的方式仍然是选举。    党在通过革命获得合理性以及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性的同时,必须充分认识到代行人民主权的局限性和危险性。局限性是指,代行人民主权的过程中,将人民利益异化为党的利益。危险性在于,由于利益的异化,使党丧失执政合理性,并进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宪法成为具文。可以说,“三个代表”的党建思想对于上述危险和局限已经有了深刻认识,并打出了“代表最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的鲜明旗帜。但是,应该指出,如果不能从组织形式上解决“代表”与否的问题,党仍然无法摆脱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二元化的悖论。从实践中看,无论是基层农村政权还是大中型城市政权,统治者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对立性已经暴露无遗。而实现利益共同化的转变,必须使人民能行使选举党员权利。人民只有真正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够逐步使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相对地统一起来,也才能使党真正成为一种人民执政的工具。因此,我们应该看出,党建问题--特别是党的组织建设问题,才是方今中国宪政的核心问题。对于苏联共产党的崩溃原因的研究表明,不是因为党丧失了全部的政治资源而导致了政党的垮台,恰恰是由于苏联共产党内部部分既得利益者渴望对自己掌握的利益进行权利化、私有化,才使苏联共产党以及苏联的社会主义走向了崩溃。(见《参考资料》近期报道)。如何避免这样的结果,笔者认为,除了在思想上明确扩大执政的群众基础的重要性外,最重要的是如何保证党的组织上的建设,使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最大可能的一致化。   

 孙中山先生曾经提出“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论。“军政时期要以武力扫除障碍、并辅以民主宣传;训政时期施行“政治启蒙”,督率国民建立地方自治;宪政时期则以三民主义建设中国。”如果说,我们已经顺利渡过了军政时期,并且已经实行了半个世纪的“训政”,那么,通过人民对党员的选举,实现以党的执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人民民主和宪政制度,也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