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政治社会学及其主要研究方向                   
               

     张静        



  
[提要]
政治社会学不是使用社会学“方法”处理政治现象的学科,在方法论上,它假定政治现象的本质是社会性的,同时社会现象亦具有政治性意义。它关注的主题,是权威的社会性来源,即社会势力怎样形成政治权威,以及政治权威怎样集聚和改变社会中的利益组合和势力关系。因而政治社会学是一个“混合体”,它吸取了大量传统学科(经济学、历史学、政治学、人类学及社会学等)的不同知识,其主流分析立场是结构的、宏观的、历史的、比较的及定性研究式的。本文评述了政治社会学中几个传统的研究范型:多元主义、精英主义、极权主义;以及近年有影响的几个研究方向:国家与社会、公民权责理论、新马克思主义、新制度主义和法团主义。


本文的目的是,用一篇不长的文字概述政治社会学及其进展。我计划撇开概念、定义、人物、体系等写作方式,重点说明这个领域关心的基本问题,它的主要理论模型和几个研究方向,同时把部分文献在注脚中原文列出,以方便有兴趣的读者查询。

(一)


政治社会学是一个轮廓不很清楚的笼统称谓,由于政治社会学与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联想关系,人们通常很容易在逻辑上将它理解为跨领域学科。这样的理解并不确切,或者说,这是政治社会学的早期形式。如今,多数人不再把“政治社会学”(Political Sociology)等同于对于“政治现象的社会学研究”(Sociology of Plitics),也不再简单地把它了解为政治和社会现象“关系”的研究。他们认为,“对于政治现象的社会学研究”建立在这样的假定上:政治行为可以用社会学的变量分析得到证明,因此,对于政治现象进行社会学研究的用意,在于用社会学提供的“实证”方法提高分析政治现象的客观性。这样的“政治社会学”无疑是政治学或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它是“跨”学科的,其意义主要是使用社会学方法处理政治学研究的对象。Sartori在一篇影响广泛的文章中否定了这种理解,他认为这样的理解阻止了学科的进步,妨碍了这个领域未来研究主题的进展。人们应当认识到,政治社会学是一个独立的研究取向,它假定政治现象的本质是社会性的,同时社会现象亦具有政治性意义,也可以说,政治是一种社会性事件,或,社会是一种政治性事件。在这个意义上的政治社会学,本质上并不是处理传统意义上的“政治”和“社会”的关系,因为它并没有同意把它们分开、或理解为两种现象及两个领域。在政治社会学看来,它们本属于同一件事,必须用一种“政治性的社会学”眼光来观察。


从这个立场出发,政治社会学的主题,是讨论权威的社会性来源,即社会势力怎样形成政治权威,以及政治权威怎样集聚和改变社会中的利益组合和势力关系。这样的政治社会学是一个“混合体”,它是吸取了大量传统学科(人类学、经济学、历史学、政治学及社会学等)不同知识贡献的新形式。它的主流分析立场是结构的、宏观的、历史的、比较的及定性研究式的,这不同于实证社会学的客观性制约、独立变量的假定,事实上,它更认为任何变量都不具有“独立”的性质。政治社会学的分析单位通常不是个体行动者,而是权力或势力运行的模式-或称权威在社会中分布的制度化结构。


政治社会学建立在对现代社会结构的如下判断上:在当代社会日益政治化的变迁中,社会秩序的维系方式已经从文化的一致转向以结构关系为基础,也就是说,权利的分界、交换、议合等制度关系已成为秩序的主要合法性来源。在现代社会,权利在势力间分布的不平衡是引发社会冲突的主要原因,因而,可以把不同的权威模式看成是一种特别的组织或结构安排,它工作于促进社会利益的组织化,形成社会往来的稳定预期,构成社会控制和服从的秩序-通过这些作用,它限制和规范了社会冲突-使之成为和平、常规的竞争秩序。“结构秩序”不同于“文化秩序”的地方,在于它是一个权利分化后的整合秩序,较为简单地说,结构秩序是多个行动单位(个体、组织等)互动的结果,他们的同意、交换和交易构成合约秩序,这里,合约-或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就是法律-是秩序的基础,因为它为人们的行动提供了规则。


结构秩序的假定,否定了权威仅仅是输出没有输入-这一文化秩序的假定,它认为由多边的输入和输出,即多边力量的影响、参与和同意构成秩序,这样就把不同的社会力量“拉”入了政治秩序的舞台,这些社会力量以“利益集团”的方式存在并对政治施加影响。很明显,“结构”秩序假定政治和社会是连成一体的、互为建构的,社会的政治化和政治的社会化是同一个现象的两种说法。这种看法影响了当代政治社会学的提问方式,也影响了学者对冲突和秩序来源的看法,他们普遍同意,一个合理的权利分布结构及其制度化,有利于抑制冲突、促进稳定。虽然政治社会学作品中不乏讨论极端价值的内容,但就它的主流关怀而言,是社会冲突的制度化解决问题。强调制度化发展的重要性,促使学者们特别注意各种制度安排对于增进秩序的作用,他们试图探究这样一类问题:如何将分散利益组织化,并把它有效传递到社会政治体制中去?体制是否具备这样的吸纳能力?如何避免非制度化力量在体制外的集结?-等等,因而进入当代以来,政治社会学的主要形象是精英主义、稳健立场、及略带温和(保守)[1]色彩的总和。


对当代政治社会学产生影响的主要学者有Marx、 Tocqueville、 Weber、 Michele、 Lipset、 Eisenstadt、 Huntington和Offe。在早期研究中,社会冲突及其结构原因居于主要的分析位置。比如,人们熟知的马克思十分重视冲突的作用,他认为冲突和一致不可能调和,除非宏观社会制度发生改变。随着时间的推移,学者关注的问题有所变化,近几十年来,面对日益发展的组织化现象,政治社会学的重点已经不是分析社会的解体、离散和冲突现象、而是社会结构的集中和聚合现象(Lipset,1995[1985])。阶级、政党、冲突等术语已经不再是分析的中心概念,人们将目光转向现代的组织和制度发展,试图寻找促进内聚和一致的制度,探讨它们如何建立人们的联系纽带,如何形构新的认同和忠诚,如何聚合利益,以何途径抑制冲突等等。这种主题的变化是渐进的,也是为着解决-新时期体制延续面临的问题出现的。这种主题变化继承了Tocqueville有价值的研究,他在上个世纪的作品中就断定,地方社会自愿组织的发展,可以促进参与者的相互依赖、约束、认同和目标一致,因而将分散转化为一致,因为无组织、不参与和漠不关心是对社会一致的严重损害[2]。Michele则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了同样的看法,他说,减低社会运动激进色彩的方法,是促进组织化和精英化发展,这种发展使得社会集团具有常设机构和专职的、训练有素的领袖,由于激进威胁组织的延续和地位,因此组织都趋向于免除激进的保守战略[3]。Weber也曾认为,现代社会的科层制促进了标准化、法律统一、专业化及合作的秩序,因而它是社会保持整合的组织方法之一,虽然它也可能破坏整合[4]。


另一位著名的政治社会学者Lipset指出,上述这些有价值的研究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他坦言政治社会学的主流背离了上述思路,总是乐于使用分裂的视角观察问题。在此影响下,50年代之前,政治社会学者的主题不是推进政治认同,而把研究焦点方在社会分裂上,这不能不对它找到有意义的理论问题构成限制。Lipset建议,政治社会学的新主题应当转变到-探讨社会冲突和一致的平衡,即,如何聚合社会成员和组织之间的冲突、以保持社会的内聚和国家权威的合法性-问题上来[5]。Huntington的著名研究正符合Lipset的愿望,他用几个公式说明制度化发展和政治稳定的关系,它的结论是,制度化发展的滞后是不稳定的根源,而可以重现的、有程序的、有组织的行动如果受到尊重,则可以有效地解决纷争,促进社会内聚、共识及合作的发展[6]。还有学者甚至指出,民主制实质上是抑制冲突的制度安排[7]。这些研究实现了政治社会学主题在当代的转向,它的方法论立场由早期冲突、分立转向整合、一致,以便秩序得以延续,权威得以增进合法性。


(二)


政治社会学分析深受政治学传统理论模型的影响,它们是-多元主义、精英主义和极权主义。在解释权威形成的原因方面,这些模型提供了不同的提问方向和观察途径。


多元主义假定权力的分布是分散的、非单一集团控制的。它认为社会中包含许多与官员有联系的团体,它们在利益和价值方面相互冲突,这些团体互相讨价还价、协商或斗争,通过竞争性的政治市场形成权威,各种集团依据自己的资源即支持率取得影响力,因而直接、主动、广泛的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构成了基本的政治生活秩序(Ham and Hill, 1993: 页29)[8]。将多元主义充分发展为一种权力结构的社会模式是由托克维尔完成的。在托克维尔看来,传统等级权威的消失和公众平等的建立,是“多数人暴政”的丰厚土壤,它和精英暴政一样都需要防范。其方法是建立社会政治的多元主义(sociopolitical pluralism,Olsen and M. Marger, 1993:页83)。为了保证权力扩散,同时又不损害秩序,就必须让社会充满自主团体,这些团体具有“特殊利益”(special-interest),它们关注专门的目标,同时又在个人和国家之间充当“中介”。它们由私人组织,自我管理,掌握有自身的权力资源,不由国家控制。大部分组织是“准政治性”的,只有与其利益相关时,才偶尔进入政治领域。这些团体对于社会秩序的作用,是将大众利益充分组织化,它们组成的网络从基层一直关联到国家;每一个组织拥有足够的资源-成员的支持,用以发挥影响,引起决策者的关注,由此,它们的意愿被吸收进入决策过程。另外,为了避免垄断,每一组织所关注的问题和活动必须相对专门化,其权力的运用应有确定范围,这样,就没有一个组织会强大到支配其他组织的程度,换言之,在所有组织中间必须存在大致的权力平衡。最后,必须存在广为人们接受的一组规则,以界定组织活动的运作方式。总之,通过连结公民和精英的社会组织,全体社会成员(包括精英)都置身于相互勾连的、制度化网络之中(established network,同上,页84-85)[9],由此保证了权威来自于社会。


精英主义模式不同意权威完全来自于社会基层,而认为-它们事实上主要是分布在一个或若干个精英集团中。在它们看来,社会分为积极的少数和冷漠的多数,负责社会收益分配的只是少数精英集团,而且,这个少数不代表被统治的多数,相对说来,精英对民众的影响多于民众对精英的影响。精英大多出自社会经济的上等阶层,他们具有较为一致的价值、利益、地位和态度,并且相互联系密切,形成一个巩固的精英统制集团。精英集团在社会制度的基本准则、和保持现行社会制度不变等方面意见一致,只是在很少一些问题上有分歧,而国家政策只反映盛行于精英中的价值观。在这个模式里,保持精英和大众联系的方法,是精英层向大众有条件的开放,其中的优秀者可以上升为精英,但上升到精英地位的过程持续而缓慢,一般而言,只有接受精英集团的价值观,非精英才能顺利进入统治集团,但这个时候,他们通常已经离开了代表大众的立场。


极权主义模式指权力高度集中的结构,通常它代表自上而下的统治秩序。典型的极权主义社会结构是绝对、统一而高效的,它盛行统一的意识形态;存在着单一的、支配性的、或群众性的政党组织和垄断性媒体;这种社会通常高度的科层化,它的政治领袖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国家渗透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它对于民众的福利、教育、卫生和生计承担巨大责任(Carl J. Friedrich,1964, p52)[10];它可以是权威统治,也可以是一种民众统治形式(Charles Taylor,1995[1990])[11]。不难看出,极权主义模式有着冷战色彩,它是意识形态对抗状态的产物,而且曾被用作对比性观察的工具影响了几代研究中国的学者[12]。


(三)


多元、精英和极权三种“主义”是比较早期的理论模型,近年以来,它们的地位和影响形式已有变化,在政治社会学领域,变化的方向是多有分析框架,少有理论。有些分析框架明显来自于某个理论传统(比如“公民社会”和多元主义有关),但更多的框架很难辨别理论来源(例如“国家与社会”分析,可以在几种对立的理论模式下进行)。因此,在下面的讨论中我使用“研究方向”说明“框架”的区别。


多数学者把Offe的研究列于马克思主义方向。但他的关注点已经不是阶级斗争,而是当代资本主义制度吸收社会冲突的能力。他认为,社会权力可以转化为政治权威,同时政治权威的活动也能够改变社会中的权力关系,它们的互动可以是对称的,即没有其它权力关系进入,也可以是受到干扰的-被其他非系统权力影响的。所以社会权力并不是分散的(如多元主义所言),而是有一个支配性的互动方式,它只有利于部分行动者,这样互动的结果是制度性地压迫另一些行动者,这就是非制度化冲突在现代社会形成的原因。


人们通常所说的制度化的政治权威,在现代社会的典型就是国家。现代国家是一个高度复杂的机构,它履行着许多不同的、历史的、制度上相互联系的职能,国家权威的内容和形式与社会权力相互回应,它不可能化简为国家和社会两部分。因此,制度化的中介机制的沟通机制应该保持或发展,它们的作用是协调社会势力布局和国家权威的关系,即所谓的“联系”和“桥梁”,通过它,社会政治保持了动态平衡。这就是“组织化的资本主义”之本意,它本应是个体被正式组织成经济活动的集体(例如“公司”或“利益代表团体”-工会、联合体等),但由于制度失去了公平吸纳外部力量的能力,出现了“非组织化”的资本主义现象:它的程序、组织形式、制度体制不能够继续作为中介保持社会力量和政治权威的平衡,实际上它的类似功能已经失效。中介组织的行动应该是利益驱动加机会、再加制度位势的结果,然而,制度分配给利益群体的角色及合法空间、已经不能使其完成这一功能(C. Offe,1985,页221)[13]。


由此、Offe断定,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问题,是非制度化政治冲突的增长(同上,页255),一方面,它有着高度制度化的利益表达-这主要集聚在制度的中心部分;另一方面,在它的外围部分,却广泛存在着分散的公民运动,它们往往具有单一目标-比如-城市、环境、教育等等,在外围部分集聚的不满并没有组织化渠道进入体制。中心和外围的分化导致了严重后果:分散的社会运动日益毁坏着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它造成的怀疑和悲观情绪,极大妨碍了政治体制的功能、理念或组织基础,使其不能保持必要的约束能力,这反映出它在制度化能力方面的局限。这种分离迹象除了导致情绪和暴力的升级,对社会变迁并没有建设性作用。Offe提出了马克思式的问题,他把人们的视线重新引向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他想要说明-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这种制度局限“造成”了资本主义的组织解体现象。


另一个研究方向是新制度主义,这是60年代的一代学者对新分析手段的尝试。这些学者认为,政治、经济、和社会过程的日益组织化,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世界的“不确定”性质,创造出个体行为无法相比,也无法掌握的新资源。现代生活的重要角色是组织,它的作用越来越超越了个人的主体位置,因而需要把制度看成是社会政治生活的基础建构(as the basic building blocks)[14]。新制度主义分析涉及颇广,综合来说,主要问题集中在两点上,制度的性质、制度如何影响人们的行为,它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如何解释人们的行动?制度、组织和实体在决策中的角色是什么?个人在制度背景中的份量是多少?个人选择在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文化、社会规范和习俗-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新制度主义提出了社会科学的经典问题-结构、文化或个人行动对社会现象的解释力比较,在政治社会学分析中,这个方向竭力引导人们观察制度如何形构(to form)社会行动,制度在行动者间如何分配权力,它怎样型塑个人的决策过程和结果。


制度主义非常关注权力的制度性分配、实现预定目标的策略形成、嵌入性以及制度与行动的同构性问题,它把制度看成具有本体论意义的实体(entities),认为它通过固定人们的行为服务于体制的再生产[15]。制度起因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动机,它是交易各方合作结构的协议(agreement about a structure of cooperation),协议使双方得到共同利益:行动成本变得更经济;实现目标的过程更为公开及程序化;更易于预计并控制政治过程的变化,从而降低了机会主义和不确定性出现的频率,制度限制了个体和团体的绝对自由,但它创造了政治过程的秩序和稳定性,因而提高了社会总收益和效率;制度有自主性,有自我支持和扩张的能力,它可以建构权威,加强权力,降低冲突的激烈程度,避免社会危机的不良后果。


新制度主义针对的是“理性选择”理论。这个理论将制度看成是一个外部干预变量,认为制度能影响个人选择但不能决定它,而新制度主义者指出,理性选择理论忽略了制度对于选择结果的主导作用,它仅仅把制度理解为限定性的被动要素。一旦制度建立起来,它能够规定进一步的行动,原因是个人“嵌入”在制度中、并被其所创造和指引,故对个人的行为解释离不开对制度的理解,个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因变量。在制度主义者看来,选择不是自动地来到决策者面前,它是日常生活中规则和程序积累构造的产物,没有体制,人们无法在无穷的可能性中作出选择,制度按照角色和情景的关系确定行为的适当性,它包括对情景和角色的鉴别、以及在某种情形下适当行为的确定,它是一系列“相互联系的规则和惯例的集合,通过它可以界定个人的适当行动、个人和情境之间的关系,它让个人思考:目前是什么情境?在这种情形下什么角色被确定为适当(appropriateness)?这种角色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March and Olsen,1989:页160)[16]在个人作决定的时候, 他的问题不是“怎样扩大我的利益”, 而是根据我的位置和责任,在此情境中,什么是我最适当(正确)的反应?在多数情况下,规则和程序(这就是制度)是清楚明确的,个人总是跟随惯例,按照它的要求行动。


制度的另一个性质是为行动者规定世界的意义。人们总是通过实践和观察建立现象世界,以自己观察到的前因后果联系判断进一步行动的方向,而现实是由一系列制度构成的,它们构造人们的判断并调整、巩固着这些判断,没有对社会事件的意义及合法性的取舍,人们无法形成信念,也无法构造行动的动机。制度还能够调整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分布,不同制度分配资源的原则和效率不同,它可以极大地影响成本-收益的比例,由于制度规定着政治权力的界限,使不同的人或集团具有不同的行动空间,因而它有调整社会利益结构的作用,它可以让某一些社会集团的重要性上升、造就新的利益格局、或是通过约束提高另一些社会集团的活动成本。据此,制度主义坚持,一个选择行动只有在与制度背景相容的情况下才能成功,同样的东西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下效果不同。例如欧洲推行失业救济政策,在一些国家,它提高了工会内聚成员的能力,而在另一些国家则相反;还有研究者发现,失业保险贷款由工会而非国家分配,明明会使瑞典工会更有力量组织劳工,但瑞典工会似乎更主张由国家运作,工会领导显然没有认清自己组织的长远利益所在。因而,由于原有制度的作用,行动者作出“不合”理性的选择是非常常见的,这里,基本的原因是制度决定着理性选择的方向(Thomas A. Koelble,1995)。[17]


国家与社会是政治社会学中使用最广泛的分析框架,它古老而又常新,往往和上述几个研究方向发生交叉,它的古老形式是“社会中心论”和“国家中心论”的对垒,前者的核心概念是“公民社会”说,后者是“国家中心”说。国家中心说强调国家的自主性,认为它具有组织资源、推进发展的“行动者”角色,社会中心说则认为发展的动力存在于社会之中,国家对于社会是一种限制性力量,因而它的干预越少越好。公民社会论特别关注国家与社会双方的权利边界确定,以防止垄断组织-国家的越权。这些讨论的分歧点,在于国家或社会是否-或多大程度上-受到对方的制约,它们当中何者对社会变迁具有主导性的推动作用。

九十年代以来,在国家与社会研究领域,一些学者发起一个“新取向”,他们声称要破除两分,建立“社会中的国家”立场。他们向“国家主导论”提出这样的问题:(1)国家是不是一致性的? 应否将国家看成是整体性的?(2)国家“自主性”的条件是什么 ?在什么情况下,国家的行动是有效的?(3)不同国家的行动目标不同,而且经常有所改变,为什么会有这些不同和改变?是什么影响了它们?新取向认为国家主导论者没有解答这些问题,他们的困难在于将国家假定为完整的概念,而这只是一个理想中的 “国家”概念,不是历史现实中的国家本身。在现实中,国家很少能够摆脱社会而独立“自主”,国家的“效力”同他们联系着的社会紧密相关,随着国家某一部分和社会某一部分互动关系的变化,国家的“效力”也时刻处在相对的变动之中。因此,新取向主张把国家看成非统一的组织体系,国家的各个部分“嵌入”社会的情况都是差异性的,它的中心部分和边缘部分同社会的各个群体互动,这些互动有着不同的形态、特质、速度和结果。特别是在发展中社会,民族国家通常具有超出组织意义上的文化含义,尤其表现在国家和社会各部分的联系方式上,在那里,国家的特质是渗透而又蔓延的(难以界定精确的边界),威严而又专权的、有效力而又低效率的。可见,国家的作用依靠它的不同部分与社会不同部分的联结,当他们互相面对的时候,各种推力和拉力影响着双方的控制领域,这些领域的边界模糊而又经常移动[18]。


这种“新取向”把社会及国家各自的行动理解为灵活的、反应性的,因而至少部分地是偶然的,非前设的(预定的)。国家和社会双方在社会结构中的相对位置及行动都是互动的结果,无法预先确定-例如,农民的作用不是历史预定的社会角色,他们的权力或大或小,取决于他们在博弈中对财产-资源的控制。因而,国家和社会力量的竞争结果,不一定具有“零-合”性质,竞争可能削弱或加强自己,也可能削弱或加强对方,甚至同时为双方创造更多的权力或带来更多的损害,只是“量”不同而已。有时国家选择某个社会群体反对另一个,有时,社会某个群体依赖国家的支持削弱另一群体的竞争力。这一现实意味着,如果不是在整体上,国家和社会实际上的相互“授权”现象至少是局部性互动的常态。这些现象分散了国家在总体上的优先支配权力,出现了一种类似循环的关系:国家扩大税收,地方借机控制资源,国家进行协调,却有助于地方扩大自己产业的企图。所有这些竞争都在重新构造着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乃至他们各自的性质。如果接受这一立场,就没有国家可以独立推行的统治,社会的合作必然是国家行动的条件。民众对国家的适应性转变,和国家对民众的适应性转变一样,这两个过程使双方的政治行动得以持续,民众和国家都给对方压力,只是不同的部分接受的压力不同,所以,国家和社会事实上是相互创造并互为条件的。

公民权责研究方向指向更为基础性的个体权利问题,这一研究起始于T.Marshall 1947年剑侨大学 Alfred Marshall Lecture的两次讲辞。他观察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有两种互相冲突的结构,其一是阶级结构,其二是公民权结构,前者的原则是不平等-财产拥有权的不平等分配;后者的原则是平等-现代国家中的成员享有各种权利的平等资格。于是,“人们有理由相信,公民权责对社会阶级的影响会发展成为两种原则的冲突,然而,自17 世纪末公民权责从英国发展的历史来看,它的成长却与资本主义同步进行,这就出现了有待解释的问题:这两种相互冲突的原则何以同时伴随发展?是什么因素使二者可能相互包容,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成为盟友而不是对敌?”(T. H. Marshall, 1973, p92-93)。


Marshall给出的解释是,公民权责的制度化发展形成了对不平等的调和作用。它可以从三个方面得到证明:公民财产权力在18 世纪开始发展及确立,它的重要制度结果是法院体系的建立;公民政治权利-参与社区事物及选举、被选举权在19世纪中叶得到发展,它的重要制度结果是各级议会、或代表制度的建立;公民社会权利-社会福利、分化、教育的享用权利发展于20 世纪,其结果是一系列公共服务制度-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地位-福利国家的确立。时间300多年来,由于平等公民权的发展,阶级冲突引发的紧张大大调和,双方的争战进入休战状态。随着资本主义逐步进化为一种社会体制,公民权责由一种源于市场体系、并支持市场体系的权利体系,变为一种存在于市场体系和阶级体系对抗关系中的权利体系[19]。


公民权责研究关注公民和国家的制度关系,国家授予社会成员一种前所未有的地位(status),拥有此地位的人在权利和义务上平等。公民权责使社会成员具有分享平等权利、分担平等义务的资格,它因此战胜了传统的阶级特权,促成了个人契约自由的地位,它赋予使用者独立自主的力量参与市场交换的权利,这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公民政治和社会权利的发展,又减缓了财产差异造成的地位差异,有了这项发展,个人的财产不再是他们权利地位的决定因素[20]。更为重要的是,公民权利的发展强化了现代国家的发展,它需要国家的保护,国家的本质因此得到改变-公民的财产权利及其制度演进,将国家改革为宪政(法治)国家,公民的政治权利及其制度演进,将国家改革成代表制(选举)国家。在这种变迁中,传统组织(家庭、经济组织、宗教组织)的内聚作用、及其通行的不平等支配原则-上下、尊卑、主仆、亲疏-失去了力量,国家的力量和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强(曾荣光,1995,p53)[21]。


政治社会学的另一个分析方向取自法团主义传统,它的目的是要提供不同于多元主义的社会结构类型,其重心在集团行为和体制的关系,即用一种结构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Schmitter, 1979: 9)。法团主义术语最普遍的现代用法,是突显位于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利益组织的协调作用,它大量使用的词汇是“intermediation”(中介)和“regulation”(调整),它认为国家是影响利益构成和团体作用的决定性力量,应当寻求在利益团体和国家之间建立制度化的联系通道。在以往的社会发展中,各个社会组织都在其长期的实践中取得了社会分工位置,它的职能得到了认同。但当社会进入组织化的资本主义阶段后,为了避免团体争斗危及秩序,国家需要将它们吸纳到体制中,让它们在制定公共决策时发挥作用,同时接收国家的统一管理。法团主义者称,这个协调体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市场过程的自由竞争,不会出现一个对各个集团都公正的政策结果。


因此,可以把法团主义理解为-一种关于社会结构性冲突及秩序的学说,具体而言,它关注的核心问题是,社会不同利益如何得到有序的集中、传输、协调和组织,并用各方同意的方式进入体制,以便使决策过程有序吸收社会需求,将社会冲突降低到不损害秩序的限度。法团主义安排建立在对多元主义的批评上:在多元主义政制下,自由竞争导致了利益团体权力的不均衡,一部分团体有反映利益的优先渠道,而其它团体没有,这种参与机会的不平等反映了不同团体动员和行动能力的差异,因而对于某些团体是不公平的,它可能将一部分利益排除在社会整合之外,这个缺陷需要通过体制安排来解决。


这个合理的制度安排,根据法团主义的说法,就是建立一个纵向的合作结构。这个结构应包含以下要点:一,国家具有重要地位,它合法参与经济决策,主导工业发展方向;而社会参与则以行业划分的功能团体的形式,国家和社会互相承认对方的合法性资格和权利,并相互协商制定有关的政策;二,法团主义政制的任务,是将社会利益组织、集中和传达到国家决策体制中去;三,功能团体对相关的公共事务有建议和咨询的责任,同时在公共决策确定后有执行的义务;此外它还应把本集团成员完好地组织起来,限制他们的过激行动;四,获批准的功能团体数量是限定的;五,不同团体间是非竞争的关系;六,每个行业内的不同代表组织以层级秩序排列(hierarchically ordered);七,功能团体在自己的领域内享有垄断性的代表地位;八,作为交换,对功能团体的若干事项,国家应有相当程度的控制[22]。


这些要点在三个主要方面同多元主义利益集团主张相区别:首先是允许利益团体设立一个国家承认的最高代表机构,它在本职能区域中具有垄断性地位,其它团体不能竞争其地位;其次是团体的代表作用和执行作用的融合,作为利益团体,它应该集中并传达成员利益,同时,作为执行团体,它又有责任协调自己的组织,使其符合公共机构或国家的要求,并接受对方的管制;第三是国家和利益团体的关系应当是互动合作、相互支持的,代表功能利益的组织与国家之间建立常规协商关系,国家要求它们为有关的公共政策提出意见,作为交换,它们必须说服其成员与国家合作来实现政策的有效实施。


我们看到,法团主义反映了社会日益组织化和分工化的后果。组织化使得分散的利益群体影响减弱,分工化造成广泛形成共同利益的困难,这些发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现代社会政治流动和参与的样式,促使利益表达向协约、功能组合的方向发展。这意味着,正规的、组织化利益的联合体成为现代社会必要的制度形式。法团主义主要是针对这种变化进入主题的,它声称发达工业社会的许多“病症”都可以追踪到利益中介(协调)制度(system of interest intermediation )发生的问题。在法团主义看来,经济和利益的自然扩张需要控制(而在传统多元主义观念上,这本属于 “私”的领域),现代社会的组织化发展,需要公共权力更多地参与秩序、即利益的调节事务,随着国家、民族这些“公共组织” 的经济作用受到注意,它们的政治整合作用也获得加强。这种作用的效果是,保持权威对秩序的控制,维持高度分工、功能分化下的利益整合,保证技术专家-他们通常在功能团体中工作-的意见得到决策采纳,保护民族利益在国际经济竞争中不受损害。总之,现代社会的决策变得越来越来困难,它比过去需要更多的专业经验、特别信息、专门技术知识和不同意见的合作参与,这显然不是任何一个组织或单凭国家自己就能承担的,它需要社会各方面对公共事务承担责任,需要既代表“公”利、又代表“私”利的组织共同参与决策过程。


(四)


除了上面叙述的部分,政治社会学还有一些传统的研究方向,它们与政治学研究很难区别,例如大众参与、政治文化、权威合法性、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等。所有这些研究方向使用不同的概念体系,但它们共同的关注中心都是现代社会的冲突和秩序,它们都试图寻找促使权威达成的和平、稳定形式,致力于探求文明基础上的社会政治秩序。而平衡秩序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地位,使得政治社会学的这一主题经久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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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里,“保守”的涵义是承认和重视当下秩序。

[2] A. Tocqueville,《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

[3] 参见D. 米勒等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4] 参见D.Beeiham,《马克斯. 韦伯与现代政治理论》,浙江人们出版社,1989;

[5] S. M. Lipset, 《一致与冲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6] P.Huntington, 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ei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 1968; ( 中译本:北京华夏,1988);

[7] Ralp Miliband,《英国资本主义民主制》,商务印书馆,1988[1982];

[8] C. Ham and M. Hill, The Policy Process in the Modern Capitalist State, harvester Wheatsheaf,1993;

[9] Marvin E. Olsen and Martin N. Marger, Power in Modern Societies, Westview Press, 1993;

[10] Carl J. Friedrich, ed., Totalitarianism, University Library Edition,1964。

[11]C.Taylor,“原公民社会”,载J.Habermas等,《社会主义-后冷战时代的思索》(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页39;

[12] 一些有关的作品为中国读者熟知,例如,Moore,《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8;K. 魏特夫, 《东方专制主义:对于集权力量的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13] Claus Offe, Disorganzed Capitalism, Plicy Press, 1985;

[14] W.W.Powell and P. J. Dimaggio ed., The New Institutionalim in Organizational Analysis,The university Chicago Press,1991, 页7-8;

[15] R. Grafstein, Insitutional realism: Social and Political Constraints on rationl Actors,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2, 页10;关于中国研究的类似分析参见Victor Nee and David Stark, eds., Remaking 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Socialism: China and Eastern Europe,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16] Jams G. March and Johan P. Olson, Rediscovering New Institutions , New York ,Free Press, 1989;

[17] 而North不同意瑞典工会不知自己的利益解释,他认为,这是工会对贷款拥有不完全信息(获得信息成本太高)所致。因此,它拒绝这个制度不是源于非理性行动,而是被信息误导。参见Thomas A. Koelble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in Political Science and Sociology,Comparative Politics Vol. 27, No.2 Tanuary 1995;

[18] Edited by Joel. S. Migdal, Atul Kohli,Vivinne Shue, 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 Domin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in the Third Worl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19] T. H. Marshall, "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 , in T. H. Marshall, Class , Cizizenship and

Social Development,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 1973;

[20] J. M. Barbalet, Citicenship: Right, Struggle and Class Inequality, 1988;(桂冠中译本, 1991);

Bryan S. Turner, ed., Citicenship and Social Theory, Sage Pubulications,1993;

[21] 曾荣光论文见文思慧等编,《人权与公民社会的发展》,香港人文科学出版社,1995;

[22] 关于法团主义的多种不同提法, 还可参见 G. Lehmbruch ,“Neo-Corporatism in Comparative Perceptive”,in G. Lehmbruch and P. Schmitter, eds., Patterns of Corporatist Policy-Making, SAGE Publications, Ltd., 1982;这里的定义取自P. C. Schmitter, Still the Century of Coporatism? in P. C. Schmitter and G. Lehmbruch ed., Trends Toward Corporatist Intermediation , Sage Publications Ltd. London 1979,pp7-52;


              
原刊於《社会学研究》(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199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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