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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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为什么出现?                   
-“科斯定理”再讨论               

     张静        



  

科斯(Coase)在1936年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提出,由于简化了要素之间的签约过程和数量,企业以节约交易成本的优势取代了部分市场,这部分被避免的社会费用可以解释企业形成的理由。在1988年发表的三篇文章中,他重申了这一原理。这表明他的基本论断50年来并没有改变。[1]


(一)

我的问题是这样开始的:节约的交易成本是谁的?是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还是企业自己的?如果行动者以市场方式进行交易,按照科斯的定义,这还不是企业(或曰企业还未发生),而如果社会交易费用不必由这个行动者承担,他为什么要努力降低之?这个问题之所以有意义,在于交易成本必须有针对性、有它的具体承担者才能够进行比较。如果允许我使用简单的类比,科斯的比较建立在这样的假定上:一个人组装产品出卖,他的产品需要零件供应,那么使用组织(企业)或市场获取零件的费用不同,所以他选择低费用方式。此时科斯假定,这两种方式的“费用”承担者是同一个人。用公式表示:


M.exchange(市场交换)---->Cm(市场交换费用)

O.exchange(组织交换)---->Co(组织交换费用)

Cm>Co


这样分析在逻辑上虽然可以成立,可是它需要不计(这是非常重要的忽略)两个条件:第一,经济行动中的费用转嫁-即将费用转嫁于社会或他人承担的现象;第二,需要由行动者承担的组织管理费用。我们先讨论第二个条件。虽然组织管理费用和市场交易费用可以统称为交易费用,但在科斯的分析中,由于他使用的参照物是市场交易,这预示了他所比较的是性质相似的一类活动:即使用市场有签约成本,使用组织时这部分成本(Co)可以得到节省。这里,似乎组织的其它费用并没有包含在比较之中,而显然地,如果加上这部分费用(Co1),其结果(Co2)应当大于未加之前的费用(Co)。这样看来,两种费用的比值究竟怎样并不容易在事先得到确定,联系到上面的两种费用计算,这里的问题用公式表示,就是:


如果Co2(Co+Co1)>Co

那么Cm=? Co=?

是否Co2<Cm?


显然,只有对使用组织(Co2)和使用市场(Cm)的费用作出比较之后,才能得知是否“节约”、是否值得使用组织。但作这样的判断需要了解两种费用的大概值,而在组织方式尚未使用之前,这是可能的么?交易费用是一种实践费用,它经常随实践改变,而且是流动的、非固定的,它是行动的产物,不行动就无法衡量甚至不知道它的存在,而且,不同行动又具有不同的费用,即行动制造、增加、减少费用,行动促进费用流动。这里,我们开始触及上述的第一个条件。不少研究已经证明,在经济过程中,行动者往往倾向于尽力减少自己的费用,但不反对别人承担费用,在可能的条件(例如法律约束不足的情况)下,他尽力争取获益并使他人承担费用、同时逃避或转嫁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M.Olson,1995「1980」)。考虑到这两个条件之后我们发现,对不同行动(例如使用市场或组织)交易费用的精确估计存在困难,因而费用比较在实践中恐怕难以给行动者提供明确的信息指引。


所以,对于决定是否使用“组织”来说,需要将主要基点放到收益的估计上来。在费用和收益未知或不确定的条件下,收益估计比费用估计更容易或更现实。对于决策而言,经济机会对人们的激励,不是由于它的低费用,而是因为它可能带来的高收益。交易费用是相对于收益而言的,倘若没有潜在的收益作为对应,市场和组织的对比就失去了经济意义。通常人们接受高收益下的高交易费用,而且愿意先付出交易费用,原因是-组织费用和未来收益之差(B1)与市场费用和未来(或经验中的)收益之差(B2)的对比-产生的刺激,只有满足了下列条件,使用组织才是有利可图的:


B1(Bf-Co2)>B2(Bf-Cm)


保持上述关系成立,尽可能减低费用是一种选择(科斯讨论了这种选择),或者虽然费用不低,但尽量提高收益速度(效率)也是一种选择。在组织化的经济中,经济不是尽量减少投入(费用)获取收益的“懒惰”事件,而是尽可能使用投入(费用)获取更大收益的事件。若把企业组织的方式视作从事经济活动的一项发展,当人们试图作出一项选择时,与其说衡量的原则是费用,不如说是使用组织投入(费用)的潜在回报。这个回报无论是否能够真的到来,决定尝试机会的人们都将先付出费用,包括风险费用。一个新企业的失败(并非因规模不当的失败很多),表明其前期付出的投入(费用)没有带来预计中的收益。这种费用使用不成功的例子可以证明,在某种条件下,企业完全可能是高费用的,相对于它的收益,我们很难一般地断定说,除了“规模”-科斯给出的条件-之外,失败企业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协调。


总结上述分析可以得到下列提示:第一,在讨论组织产生的时候,费用比较不如收益比较更为容易实现,行动者不是计算是否Co<Cm,而是计算是否B1>B2;第二,有利可图是人们选择企业组织的动力,尽管可能的费用更高,重要的是使用这些费用的潜在收益;第三,科斯所说的简化签约确能降低费用,但同时企业家必须付出一系列原来不必有的组织费用、市场推进费用、甚至签约费用-比如与大量的受雇者、投资者、管理者、跳槽者的签约以及对企业员工的工资支付及福利责任。由于是否Co<Cm很难确定,使得市场和企业的费用对比发生困难。在我看来,无论是否考虑收益因素,企业都不一定是绝对低费用的,科斯所说的组织规模只是保持成本低于收益的一个条件。据此,“费用”与其说和组织的产生有关,不如说与组织(出现以后)的维持有关,因而科斯定理用于对企业组织的“规模和延续”比它的“产生”解释更有说服力。企业是由企业家或类似职能的人组织的,使用组织的方法使其能够获得的相对收益是一种最基本的激励,这些收益有多种形式:利润获得、资产处置、控制权、使用权、收益权、支配权等。这样的理解能够认识到的企业性质无疑会更广:比如一些明显成本很高的企业组织仍然产生或存在,甚至不盈利的企业组织在各种经济中都能见到,科斯原理不能解释这类现象,依照他的原理推论,这样的企业费用已经高于市场,所以没有理由存在。


科斯的问题在于,它把企业和市场假定为付出同一类费用、承担同一类费用、获取同一种收益、使用同一种权利、因而功能相似、只是手段不同的体制。因此,在解释组织作为更经济的交易方法之产生的时候,他注意的焦点在企业和市场不同的节约费用方面,而忽略了它们不同的创造收益(即使用费用的效率)方式-特别是产权方式。从节约-利用组织、计划、科层、指挥、控制等方法-立场认识企业不同于市场的“性质”,不仅否认了这些性质在市场中同样存在,误导出市场和组织的分立性认识,而且很容易将组织的效率来源归结为“指挥”的节约效果。这样,我们就看不到收益源于使用新型资源、权利关系和费用形式等创新活动-比如建立企业-的事实,而是把企业理解为在原来资产、权利、费用形式基础上的节约,这样可能遗漏企业性质的其它、也许是更重要的方面。

在经济活动方式中,企业组织是一个重要的进展。对于这个进展的解释,提出正向的问题似乎更妥:企业组织的方法是否是一种经济机会?它是否能使某些人们得到更多的东西?要捕捉这些东西和机会,需要什么制度、组织和权利拥有形式的改变?在这种设问下,我们要做的事情不是去比较不易精确计算的费用,或一般性的断言组织比市场更能够降低交易费用,而是在承认费用普遍存在的前提下设法解释:为什么组织的方法被广泛选择?是什么激励了这种选择?企业组织比市场交易获益更大的原因是什么?


(二)

上面这个问题的中心在于理解:为什么市场中的组织(比非组织)能够更有效率地创造收益?回答这个问题,我以为,了解资源分化,以及分化基础上的权利分配(限制、让度、交换、控制)等制度演进对于经济活动的意义是重要的。这要求我们重视经济活动本身的群体(或社会)性质。经济不是个体事件,与世隔绝的孤立个人虽然可能通过自然方式生存下来,但这不是我们所说的现代经济。现代经济是多人卷入的分工、合作和交易过程,在收益这个明确目标的刺激下,人们需要利用一切他身外的资源更快地使自己获益。这些可利用的资源有自然的和社会的,有物质的和人力的,有知识和时间的。它们分散在社会不同的劳动者身上。资源分化,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分化、分散及其利用方法的演进对于组织的产生有重要意义,因为这种分化造成个人单独使用它们的困难-或者虽然可以单独使用,但创造收益的效率相对较低。而这对于综合使用它们的人则是一种经济机会。一些人发现,不同的资源有不同的资产价值,这些资产价值单独存在的时候(没有组织的市场状态),有相当部分由于得不到有效使用而被浪费,而集中使用它们的收益潜力可能大大高于单独使用它们的效益总和。比如管理人力资源,没有组织就不能得到有效利用。所以利用分化资源的新方法不断被尝试,企业组织就是这种尝试的结果之一。这种尝试的重要经济意义在于,它事实上促进了人力资产使用权制度的建立。产权经济学已经证明了财产权利的明确划分-例如拥有财产权、控制财产权、获益权、处置转让权、剩余索取权等,是促进资产使用效率的一种方法。这表明界定了资源的使用权,资源就成为使用者的资产,结果是,产权的划分(专用)促使资源转化为资本-提高了它的使用价值。企业组织的作用正是这样,它通过确认企业家使用和控制人力资产的权利,使人力资源不断地转化为可充分利用的资本,因而创造了单纯的市场不能达到的经济效率。这里,我使用“人力资产”而不称之“人力资本”,原因是人力资产或人力资源不经有效使用就不会转化为资本,如同电脑硬件没有软件的支持不能完成有产出意义的运转。“资产”和“资本”的差别在于后者的创造价值(收益)性质,而前者只是潜在地具有这一性质。人力资产如果未经有效地使用,并不必然地成为资本(许多讨论人力资本的作品实际上假定了使用它们的机制已经存在),相反倒可能是“成本”的一部分。而有效使用必涉及到使用的机制、即组织问题。

马克思曾经正确地指出了经济活动中权利关系的存在,但他似乎怀疑这种关系对于效率的作用,而把它引导到破除剥削的政治变革方面。认识到权利关系结构与经济效率有关,是产权经济学的贡献,但产权经济学将焦点集中在对物质资产权利的分析上(周其仁,1996)[2],使用人力资产(劳动个体的时间、知识、技能、精力、创造力、组织力、判断力等)权利的收益效率不是它们的分析重点。然而,明显的事实是,拥有这两种资产形态的结果相同:它们都具有资本(即以换取受益为目的)的意义。如果我们承认,物质资产权利关系能带来重要的经济效益,那么,同样可以把这种分析扩展到人力资产上去。在这方面,产权经济学已经告诉了我们一部分知识,以这部分知识为基础,我们可以进一步讨论人力资产权利界定的作用。我以为,这种界定需要组织,拥有人力资产产权的基本形式是组织。

沿着财产权利的路径,可以把经济组织视为规定-控制和使用人力资产-权利的制度工具,它通过集中分散的人力资产并获得专门使用权的方式增进收益。前面已经谈到,当这些人力资产处于分散状态时,有相当部分无法单独使用-或者能够单独使用,但由于激烈竞争的消耗而被浪费,或不具有强大的竞争和市场扩张力量。但是,当企业家通过签约把它们组织到一起的时候,不仅增强了竞争能力,也使人力资产中不宜单独使用的部分、包括企业家本人的人力资产得到了使用机会。和“市场”的重要不同是,在市场中,人力资产的使用和获益权在劳动者本人,而在企业组织中,他的身份变成受雇劳动者,这意味着,过去的人力资产主人-个体暂时失去了主宰者身份,他暂时出让了使用自己人力资产的权利给他人以交换自己需要的东西,为此他必须承诺服务于组织者的需要,没有拒绝工作、或为自己工作的权利[3]。,在经济生活中,各种文字或非文字形式的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是规定转让后的权利,这就是说,组织开辟了人力资产权利的交易市场,组织对个人的合同意味着在一定时间内的拥有、收益、转让或租赁人力资产的权利被界定,它限制了人力资产的单独使用权,使得它们转移到专业的管理者(企业家)手中。在合约规定的期限里,这也是一种排他的权利-排除(或限制)了他人使用权的权利,因而具有产权的性质。受雇者签约于一个企业,等于“同意”这个组织使用或租用自己的人力资产,工薪是使用的“回报”或“租金”。我们说“使用”、“租用”而不是“占有”,在于人力资产和物质资产的不同。“在奴隶制改变之后,人力资产的最终所属只能在个人”[4],它的获益、处置和流动并不能仅仅为使用者支配。“租用”意在说明它的暂时意义,因为某一组织对人力资产的控制有时间界限。当受雇者离开时,这个组织便失去了租用这个人力资产获益的权利,而必须从市场上再寻找其他可替代资产。同物质资产的产权相比,这是一种不同的产权形态,但是企业家发现,这种产权形式甚至可以在物质资产不具备的情况下,给他们带来收益。所谓“白手起家”说的正是对这种财产权利的利用者,利用的机制便是组织。组织依靠拥有这种特别的产权在市场中获得了更强的竞争能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组织的本质是利用人力资产专用权增进收益的机制。组织创造了人力资产使用权的交换,通过这种交换,个人(受雇者)将属于自己的这部分资产使用权交给组织管理者,同时从对方处取得薪金(使用报偿)。这种交换对于组织者的吸引力在于,它构成了人力资产支配权、获益权和时下经济学界所说的剩余索取权的相对集中,剩余分布由非组织状态下的分散转向集中,由随机转向具有相对明确、稳定的方向。同投资者从物质资产中获益的情形一样,企业家以建立组织从事交易的动力,也是由于使用人力资产产权的收益效率远远大于自己独立行动,由于组织这个特别的产权形式能够将多种人力资源转化为资本,从而不仅可能更充分地创造它们的使用价值,而且使组织具备了更强的市场扩张能力。

Williamson对组织效率的解释有所不同,他称组织的收益来自占用分工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益,他指出,市场交易的特点是人人为自己,利益冲突和机会主义盛行,而企业内部的分配形式将竞争转变为利益基本一致,因此它在经济效益上优于前者。[5]我倾向于认为,资源配置效益使整个社会受益,这似乎不能视为是组织的专利。而组织比非组织受益更大的原因,在于它合法限制多人使用(人力)资产权利的能力。这种限制制约了冲突和机会主义,但并没有使竞争变为利益一致,否则,如何解释工业化以来劳资冲突的广泛存在?如何解释为自己工作的自由决定权和为他人工作的身不由己?很明显,在这两种情况下,劳动者使用自身人力资产的权利不同。市场同样形成分工,同样产生有益于效率的资源配置,但是由于在组织之外无法实现人力资产使用权的限制,剩余的分配因此是分散(在合伙制中则是分享)的。而利用组织这种产权形式情形就大不相同。组织使剩余分配从分散向集中变化,这种变化被激励理论论证为企业家使用个人资产-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判断能力,承担风险能力,知识储备等等-的回报(监督工薪),毫无疑问,没有组织机制,企业家无法做到这些。因此,组织的产生是为了利用人力资产分化带来的机会,其利用的方法是对人力产权的独立使用进行限制与控制。

企业组织是利用经济机会的产物,它利用了社会角色的再次分化-一部分人由直接的生产者变为生产的组织者,它利用了资产的再次分化-物质资产和人力资产的分化。这些经济机会需要产权关系的变化才能有效扑捉。组织创立并巩固了这一产权关系。组织的产生还反映了物质资产和人力资产潜在价值比的变化,这种变化刺激了剩余分配由分散到集中,由物质资产向人力资产靠近的事实。一些物质资产投资缺乏效益,一些濒临倒闭的企业更换了管理者后起死回生,说明了人力资产使用的价值。所谓“无财产权利”[6]通常指没有物质财产的权利,但是从人力资产产权的立场来看,将产权局限在物质资产的认识上显然是不够的。我们应该问这样的问题:对人力资产的控制权利算不算是“拥有”了资产呢?人力资产产权如果不是重要的,“白手”就不能“起家”,没有物质资本就无法有成功的企业。但事实正相反,我们可以看到救活企业、使其重新盈利的管理者,但绝看不到资本在傻子手中能创造奇迹。人力资产的产权如果不是重要的,我们也无法解释经济学对控制权与所有权关系问题经久不息的讨论,这种讨论的原因之一,正是人力资产往往控制在经理而不是所有者手中。

注意物质产权和人力产权的异同也是必要的。张五常曾指出资产所有权的三个涵义:资产拥有、资产获益和资产处置权[7],以这个定义衡量,在一个给定的时间段里,人力资产产权的性质符合这三条定义。所不同的是,对企业家而言,人力资产是“不充分”的资产,物质资产除非变卖,否则不会自动溜走,人力则有自由流动的权利,所以使用权有时间约定:它指的一定是在某一段时间里的使用权及获益权。另外,组织者分享剩余索取和劳动力供给有一种平衡关系,差异太大影响劳力来源,差异太小影响企业家的监督兴趣(Alchian , Demsetz, 1972)。 这表明,人力资产的价格不完全由企业家控制,这就是上述“不充分”产权的涵义。但是这种“不充分”并没有影响到作为所有权的关键内容:排除他人使用资产的能力(Oliver Hart and John Moore, 1996 [1990])。[8]很明显,企业主使用雇佣契约为自己建立这种能力的同时,也限制了受雇者使用同样人力资产的能力,从而使后者的生计不得不暂时依赖前者。这就是雇佣关系(即企业内部关系),但独立签约的市场关系不会如此。下面这段有关资本主义兴起的研究可以说明签约雇佣关系的性质:

“产业工人是论日、论周或论月受雇工作的。那种签约按照民法律师根据罗马法传统及术语而使用的词语来说,乃是lacatio conductio operarum。其中lacatio conductio是一种双边签约的通称,正如同emptio venditio-按字面意思为“买卖”之意-是售让签约的通称一样,语词的对称连接显示了协议的双边性质。其后的operarum一词的意思是“劳动”。十九世纪产业工人没有工具,只有劳力。他服从工厂规章,在他受雇期间放弃自己的自由”。[9]


企业收益于使人力资产有效转化为资本、并改变收益剩余分布(使其相对集中)的能力,而增进这种能力依赖人力资产产权形式的演进。企业组织的出现代表这种演进的重要一环。企业家和雇员通过签约建立的法律关系不仅分开了彼此使用人力资产的权利,而且拉开了彼此使用人力资产能力的距离,同时也划定了对剩余的拥有权。剩余的集中拥有比分割拥有更有效率已经被交易费用经济学研究所证明。这里,一部分人被排斥使用人力资产的事实,代表着对于人力资产的控制权或产权关系建立。科斯所说的“提供个人劳务,如同出售物品,管理者有控制和干预的权利”,以及控制和被控制产生出“主-仆支配关系”等等(科斯,1994「1937」:18),正是关于人力资产产权关系的反映。我以为,主-仆支配关系在市场中亦明显存在,在交易中实力较弱的一方实际上就是处在受支配的地位,无论这种支配的形式是交易还是行政命令。“指挥”完全可以在组织之外的场合-比如个人之间出现,在非组织中也存在着权力关系,类似的社会现象有病人服从医生,司机服从警察,妻子服从丈夫,儿童服从家长等。而组织的不同是通过权利限制确定了人力资产由企业(而非由提供者个人)使用的时间,在这段约定的时间里,受雇者不再有权于企业之外使用自己的人力资产牟取利益,因为他的时间、知识、技能、精力、经验等等使用权已经“出租”或暂时出让给了企业,签约使雇员的权利受到限制[10]。取消了这一点,企业就不存在。可以说,权利限制赋予企业合法使用大量人力资产的专用权,这种专用权是企业收益的原因,在其它类型的市场交易中不存在这一性质的产权形态。


(三)

这么说,组织把有关人力资产的产权形态推进成一种新样式,企业是实现这种产权形态的机制之一。很明显,这需要人力资产和物质资产的发展达到某种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对二者的控制机制显现出充分的重要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拥有产权”可以是指以下三种情况:拥有物质资产产权;拥有人力资产产权;拥有这两种产权。将它们“并列”到一起是为了说明,控制人力资产同样是有产权意义的现象,因为它们中的任何一种都能够带来收益、且带来收益的方式相同-它们都是把“资产”当作有潜在回报价值的资本使用。只是第一种产权形态的实现可以不使用组织,而第二和第三种则不能离开组织。

再回到科斯的问题。科斯认为组织与市场是两种不同的机制,其分别在于前者使用行政命令分配生产要素,而后者则通过价格机制调节(the domain of hierarchy in organization and the domain of the market )。这里的核心差别其实不是是否有计划、指挥、层级、劳动要素配置、分工和分层的问题,因为市场中同样有这些东西。通常人们认为市场是随机的,而组织才是有计划的,但计划无论是由个人或组织作出,都须以市场提供的信号、机会为依据。市场合约就是行动计划,它约束了随意行为,指挥着交易者的行动方向。特别是,实力强劲的交易者往往用合约“指挥”对手,它们之间的“层级”地位(以“自由”选择的方式)强制性地配置着生产要素,这就是市场分工的秩序。用科斯的例子来说,一个职员被令更换工作车间,正是根据市场产品需要作出的安排,招工困难的车间工种常以提薪方式吸引劳动者就是证明。在这些方面,组织和市场分享同样的特性,只是形式的差异。组织和市场的不同在对大量人力资产的专用权方面,集中人力资源-专用大量的时间、精力、智力、知识和经验必须通过组织。

科斯的“指挥”与否区分原则,逻辑上很容易引导出“计划与非计划”,“组织与非组织”、“分工与非分工”在组织和市场中的区别。不少后来的研究作品普遍接受了对“市场”与“组织”,“价格”与“计划”(或相似的“自由”与“支配”)的分立假定。这一点对中国的经济分析亦有影响。例如张春林强调企业组织不同于市场的特性是以等级、权力关系维持合同,他指出“行政协调和市场协调的结合问题,其实就是比较经济体制长期关注的计划和市场结合的问题”[11]。这里,重要的问题还不是把组织指挥视为成本更低的经济形式,而是这种判断把计划赋予组织,把价格赋予市场,把市场计算排除在组织之外(那么,指挥的依据是什么呢?),又把计划或组织排除在市场价格机制之外(难道价格给出的信息不导致经济人的行动“计划”?难道对价格的反应性行动没有“组织”生产要素的配置?)。这里的逻辑是,只有互不相同,才有功能替代的必要,才可能导出市场和组织作为互为替代而各不相同交易机制的结论[12]。在这样的分野下,似乎组织是秩序而市场不是,市场不是有组织、计划意义的分工秩序,而企业(内部的要素配置关系)也不是具有市场意义的协调系统。如果事实不是这样,如果科斯所说的“本质”被组织和市场共享、而分别只是形式上的,组织被选择就有另外的原因。而科斯的划分很可能掩盖了企业组织不同于市场的真正特性,从而使我们在解释-企业组织出现的原因-时错置问题的焦点。


从人力资产专用权利的角度认识组织的性质,并没有否定科斯定理的一般化意义,而是希望找到更为精确的组织“产生”原因解释。“产权”形态的解释有助于超越科斯对“分工”和“一体化”的矛盾产生的忧虑。他在1988年的文章中说,当初考虑企业问题的一个困难是:“既然纵向一体化(组织,或不同功能被置于同一控制下)是与专业化明显相反的过程,我们为什么能从中得到经济节约?”[13]这样的问题是从“统一指挥”与否的区分原则中得到的,但是从人力资产专用权利角度来看,一体化和专业化完全可以是同在、并相互促进的过程。同市场相比,组织(一体化)是利用分工(人力资源专门化)的 优势、并集结其收益的更佳方式,这种方式避免了人力资产价值在市场中的某种浪费,从而也就“从中得到了经济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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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阅科斯:“企业的性质”,“企业的性质的由来”,“企业的性质的涵义”,“企业的性质的影响”,载《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1991;

[2]参见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经济研究》1996,6,页71;

[3]由于不完全契约的普遍存在,这一点当然不绝对。

[4]参见周其仁“人力资本论”观点摘要,《报刊文摘》,1996,8,22;

[5]Williamson, O. , 1985, 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 New York: Free Press;

[6]参见崔之元,“美国29个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及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启发”,《未来与选择》参阅文稿,1996,3期;

[7]张五常《卖橘者言》,信报有限公司,1996年版;

[8]载陈郁编,《企业制度与城市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页315。

[9]参见Michael E. Tigar and Madeleine R. Levy: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上海学林出版社 , 1996,页205。

[10]没有管理好的企业-雇员仍有精力和时间为自己牟利-属于另一个问题,它并不符合企业组织的本意。

[11]参见张春林,《企业组织与市场体制》,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12]单伟建“交易费用经济学的理论,应用及偏颇”,载汤敏等主编:《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商务印书馆,1996;

[13]科斯“企业的性质的由来”,同前注书,页251。


                                    
《中国书评》(当代中国研究所),199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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