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柯灵先生及作家和法律

张桂华
我不是每天读报的,这两天翻读前些时报纸,看到了消息报道和几篇怀念的应景文字,才知柯灵先生已谢世。
对于一般读者来说,得知一位作家去世后的直接反应,大概不外乎象我这样,首先想想,是否读过他或她的什么作品,印象如何;可能的话,再联想一下他或她的为人处世的情况,印象又如何。
对柯灵先生,我脑中这一番清点的结果如下:读过他两本集子和若干单篇文章,一本是近年编就的二十多万字的散文集,另一本是解放前出的、我自己也收存的《市楼独唱》,相比于前一本篇幅,后者只能算是小册子。两本书都是多年前读的,只记得有些篇章写得不错,具体内容题目现在是一篇也想不起了。柯灵先生近年写的几个单篇却印象深刻,一是谈钱钟书的,这还是“钱热”之前八十年代的事,另一篇就是“遥寄张爱玲”。两篇文字都写得言近旨远且情文并茂,可看出柯灵先生是文章高手。还记得有谈梅兰芳一文,为此还发生了与黄裳先生的文争。详情不知,也不感兴趣,仅从两面文章来看,柯灵先生似更占理一点。
另一方面的为人处世,我所知道的只有两件,当然也是通过各类阅读了解的。一是抗战时期,柯灵先生在上海“孤岛”坚持,太平洋战争后,曾被日本宪兵抓去遭受酷刑却坚贞不屈。再就是他对上海“作家与法律”事件的表态,这也是我对柯灵先生所留下的最深刻印象,经由此举,老先生在我心目中的形象陡然增高很多。这件事已过去十多年,从未见再有人提起,包括当事人自己。值此先生逝世之际,我来标举一下,也算是一个普通读者对柯灵先生的怀念吧!
事情发生在十多年前的1988年,为求准确起见,下面我引1988年第8期《民主与法制》月刊的专门报道:
小说《荣誉的十字架》引起纠纷
   劳模杨怀远夫妇投诉法院控告作家诽谤
   上海58位作家、评论家联名发表公开信
据上海多家报纸竞相报道,上海著名老劳模杨怀远和他的妻子佘秀英,7月11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自诉状,要求追究作家张士敏诽谤罪,市中院对这起由小说引起的诉讼,将决定是否受理。
杨怀远在自诉状中介绍说,今年第3期《小说界》发表了张写的长篇小说《荣誉的十字架》。小说中的主人公有几十处与他的经历行为相同。张士敏通过小说给读者肯定的印象,主人公于妙根就是杨怀远后,运用小说可以虚构的特点,写了不少虚构情节:如昔日被主人公冤屈的人来找他算帐;主人公的妻子与人偷奸,离婚不成而自杀;主人公的儿子为了与父亲决裂和推倒这座“偶像”,杀父不成而当众自杀。
另据报道,《荣誉的十字架》作者张士敏于7月1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他认为,《荣誉的十字架》中所有重要情节,以及书中主人公于妙根和他的妻子、儿子的事情均系虚构,与杨怀远及其家属根本不搭界。
以上是《民主与法制》有关事件起因和过程的简单报道。其中的具体过节,以及事后的审理结果,和我这里要讲的主题关系不大,此处不赘。我们还是接下去看报道,更要仔细看看这封绝妙的公开信,为存真起见,我这里也不厌其烦地将这58位的大名详列于后:
7月24日,上海的报纸刊登了上海58位作家、评论家,给新闻单位、法律界等各界的联名信,对此纠纷诉诸法律表示不安。
原信如下:
我们一直密切关注着张士敏同志的长篇小说《荣誉的十字架》引起的纠纷,对于事态发展到要诉诸法律,我们感到惊讶和不安。
小说创作是种虚构的艺术。小说中的人物和情节是生活素材经过作家思想的过滤、加工改造、虚构而成的,不应当与生活中的素材本身等同起来,更不应该“对号入座”,这是起码的文学常识,也是文学创作中的一个基本原则。
因此,我们认为这场纠纷并不是一个作家、一部作品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文学创作的基本原则,涉及到作家的创作权利,也涉及到文学创作的本质、特性和作用等等基本问题。如果对这些基本原则随意曲解和横加指责,那么就会严重地妨碍作家去反映当代社会,评判社会现象,探索社会问题,迫使作家放弃自己的社会责任,实际上这也侵犯了作家的创作权利。这种权利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如果动辄将这样的纠纷诉诸法律,只能制造无谓的麻烦和无知的笑柄,同时也给作家的创作心理蒙上阴影,这样做,对整个文学艺术事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都是有害无益的,我们希望能够引起各方面领导同志的重视,做好双方工作,使纠纷得到妥善、公平的解决。
作家、评论家(签名)
赵丽宏 肖关鸿 李良杰 艾明之 王安忆 程乃珊 王小鹰 陈 村 胡万春仇学宝 唐克新 费礼文 樊天胜 刘征泰 张锦江 汪天云 应国靖吴纪椿
宁宇 宫 玺 周介人 吴 亮 江 迅 稽 伟 林伟平 陆行良田永昌
谷白 罗达成 周嘉俊 余 之 曹晓波 周 天 郏宗培 左 泥谢泉铭
欧琳 徐如麒 王肇歧 余仁凯 陈先法 冰 夫 吴泽蕴 方克强许锦根
毛时安 曾文渊 唐 宁 陆扬烈 曹致佐 齐 平 姚克明 姚村程德培
魏 威 程永新 沈善增 张健文
什么意思呢?我想读者诸君看得懂吧?
这,一是使横,二是撒娇,三是邀宠,而且还是公开地集体表演!

“这种权利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还给人上课,“小说创作是种虚构的艺术……是文学创作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且不说集58位声势的开口闭口“我们感到”、“我们认为”和“我们希望”,这是使横。

“我们感到惊讶和不安”,“如果……,那么就会严重地妨碍作家……,迫使作家……如果动辄……给作家的创作心理蒙上阴影”,这是撒娇。

“对整个文学艺术事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都是有害无益的,我们希望能够引起各方面领导同志的重视……”,这是邀宠。

看了这样的宝贝杰作,老实说,我当时是连气愤都气愤不起来,只感到深深的悲哀,这就是上海的作家、评论家?如此水准、如此心态?按说其中有些人的小说、评论写得还是不错的,怎会如此荒腔走板呢?按说他们也不是在写《西游记》,完全不与闻世事,否则也不会群纠而起哄,发表什么公开信了。想想真令人汗流如注。
  可如此公然的胡作妄为,媒体上却不见有任何反应。类似于“这场纠纷并不是一个作家、一部作品的问题”,同样,这封公开信也不仅是58位作家、评论家的问题,我当时就即兴写了一篇短文。写完正将投未投之际,我们的柯灵先生出场了。
  柯灵先生并没有写成正式文章发表,而是以向记者谈话的方式,公开表达他的意见。其大意是,58位作家、评论家发表公开信此举是无理的,法律问题应由法律解决,这样横加扰乱,表露了这些人自以为是的无知心态。以柯灵先生为人儒雅,这样的指责应是很厉害的了,可说是对这批人的一通喝斥。老先生一言定局,此后再也没见有类似的胡闹上演,诉讼官司自也正常地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下去了。

对柯灵先生此举,58位的反应如何不得而知,但却赢得了我的衷心赞叹,以及感慨。赞叹的是年虽老却不冬烘也不怕事,对荒谬之事果敢犀利地予以指斥,感慨的是,头脑的开通、见识的进步与否,确不是以年龄大小可加以简单比照的。
这就是我对柯灵先生留有最深刻印象的一件事。

最后说说我那篇短文。因有柯灵先生的讲话在先,我那篇短文也就没再找报刊投寄,更不曾发表。柯灵先生的讲话太简单,我这里顺便将此短文附载于下,其中的有些道理可能在今天也不为过时吧。
作家与法律
  据报载:长篇小说《荣誉的十字架》引起纠纷,著名劳模杨怀远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追究作者张士敏诽谤罪。
  这样一件“官司”,在现代社会中应该是极其平常的,无须大惊小怪。想不到却引来了五十八位作家的联名上书。他们对于此事诉诸法律感到惊讶和不安,认为动辄将这样的纠纷诉诸法律,只能制造无谓的麻烦和无知的笑柄,对文学艺术事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都有害无益,希望各方面领导重视,做好双方工作,使纠纷得到妥善、公平的解决。
  作为第三者发表言论以期影响法律解决,这本身无可非议,谁都可以这样做。成问题的却是这一批人的意见和他们试图解决问题的路子,这非但不是《上海文化艺术报》头版报道所称许的什么“反映了上海作家参与社会事务的民主意识正在增强”,恰恰相反,而是显露了这批作家民主意识的混乱和法制观念的缺失。  
  一、任何文明进步的社会,任何现代的法制国家,都将法律作为维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发生纠纷,当事人不能解决,就打官司,对簿公堂,让法院判个是非曲折,这是完全正当的途径。这批作家、评论家怎么会使出“各方面领导同志重视做双方工作”的高招呢?难道我们多年来的权法之争、独立审判的讨论、辩论都白费了么?难道对我们的法律还没有信心因而想走其他偏锋门路了结么?须知,法律解决是最好的、也是最后的解决手段。试想,即使领导出面进行裁决(我怀疑现时还有这样好揽事的领导),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不服怎么办?不是最后还得求之于法律解决?那又何必舍近而求远、以烦代简呢?当然法律解决当事人也有服不服的问题,但除了重新收集证据,再一次上诉之外,别无他法,法律毕竟是人大通过的。
  二、作家受人景仰,但仍是社会成员,同样要受法律规范,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因创作与他人发生纠纷,私下不能和解,就应该打官司,是诽谤,承担责任;是虚构,法律自会承认和保护你的创作权利。在此根本不必乱扯什么“创作原则、本质、特性”这些抽象字眼。如果是诽谤,这些话根本落空;如果确是虚构,还怕法官不懂这些基本的常识?还有什么“心理阴影”之类的感情诉求,那么,其他人的心理阴影怎么办?作家诚然高贵,但总也得承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则吧!打官司一般而言,不会是很愉快的事,你有心理阴影,别人也会有心理阴影,总不能因为是了不起的作家职业、神经系统比一般人娇贵,因而就要求法律特别地网开一面吧?法律只问事实,心理阴影与否都忽略不计。说到底,即使作家面对的是一个心硬如铁、横蛮无知的莽汉,发生纠纷,也只能公堂上见。你总不希望白刀子进、红刀子出,打得头破血流才罢?可以肯定的是,随着现代社会的演进,社会民主和法制的增强,这类官司今后只会越来越多,所以,心理脆弱见不得官司的作家,还是尽早锻练自己的心智成熟为好。
  三、最后,尤为重要的一点是,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公民,我们应养成打官司的习惯,可以说,在目前中国社会,打官司不是坏事而是好事,法制观念的推行普及,法律崇高无上的地位的确立,需要法律行为的具体实践方可逐渐见效。人们之间发生纠纷自己不能解决,如果也不能打官司,求法律解决,那就只能刀光剑影,见血方休了。最后结局或一方或双方都受委曲才了结。不能以理相见,只能以力相见,这倒会真正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了。习惯于以力相见或以其他非法律形式相见,这正是黑暗的无法无天社会的特征。
  我们要纠正不打官司为好的传统陈腐观念。封建时期,民间有所谓“戒讼”、“讼终凶”之说,鄙称打官司的人为“好讼之徒”,以世世代代不上公堂为荣。为官的也以“讼闲”为德政,以博取政清民和的佳话。其实这大多是彻头彻尾的骗局。这只是由无数哀哀小民的忍气吞声血泪冤曲作为代价而维持的表面文章,只是官衙门黑暗,有理无钱或无力无势莫进来而造成的结果。老百姓有冤无处申、有冤申不得,于是讼闲民和与逼上梁山的节目就轮番上演。小民们在积怨暴发之前只能奉行“相忍为安”、“让人三分”、“退一步海阔天空”的不上诉主义,只能盼望千年一现的青天大老爷出面了。如果我们今天仍以打官司为耻,或想走其他路子来解决纠纷,这就犯了一个严重的时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