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公民伦理

曾盛聪

内容提要 作为公民社会的精神蕴涵与价值确证方式,公民伦理通过彰显独立主体精神、权利与义务统一精神、契约精神、社会正义精神、市俗伦理精神等基本的精神价值,确证公民社会与公民身份的现代性意义。鉴于中国传统宗法社会下的儒家伦理无法引申为现代公民社会公共领域的价值判据的基本前提,建构中国的公民伦理便成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历史性意义的诉求与期待。

关 键 词 公民社会 公民伦理 价值范式 现代性

尽管“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或Citizen Society)直至今日仍是一个歧义纷呈的词,但公民社会中社会主体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又译“公民资格”)是得以确证的[1],这种确证不仅从公民社会的制度安排与社会结构得以实现,而且亦可从公民社会的精神文化形态——公民伦理中折射出来。毋宁说,公民伦理是读解和探究公民社会的重要精神价值维度。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市场化、全球化、网络化的现实境遇与生存方式的深化,中国现代化发展与公民社会建构实现了历史耦合,公民伦理成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公民社会建构的基本精神价值诉求,因此,探究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公民伦理的精神价值范式及其现代性意义,也就成了培育中国的公民文化与公民伦理精神的逻辑起点。

一、公民伦理:公民社会的精神蕴涵与价值确证

社会精神形态依赖和根源于社会的物质与制度基础,而社会精神形态从主观观念层面揭示社会存在的本质特征,根据唯物史观的阐释,“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2] 精神文化形态不仅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而且也是以观念的形式存在着的现实世界。换言之,精神文化的世界是现实世界的反映,也是人们对现实世界的理解,人们不仅仅通过对现实世界的反映而形成一个精神的世界,而且也根据对精神和观念创造现实的世界,人类社会的发展正是通过现实与观念之间的相互创造而达到合目的性发展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精神是对特定社会生活的合理性辩护,是使特定生活获得合法性和价值性的内在支持。公民社会作为确证了“公民身份”的社会存在形式,其现代性意义不仅体现在结构性要素和制度性存在上,而且也体现在观念与精神形态上,亦即,公民社会是一个器物存在、制度存在和精神文化观念的统一。诚如英国学者杰弗里·C·亚历山大(Jeffrey C.Alexander)认为的那样:公民社会“并非只是一个制度领域,它还是一个有结构的、由社会确立的意识的领域,是一个在明确的制度和精英们自我意识到的利益之下和之上起作用的理解网络。”在他看来,所谓“理解网络”也就是公民社会的“主观维度”。[3] 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也指出,公民社会有三个主要要素,除了一套机构和制度外,还有“是一套广泛传播的文明的抑或市民的风范(refined or civil manner)。”[4] 公民社会作为新的社会生活状态,离不开相应的价值观念和精神文化体系;公民伦理除了从精神和观念形态维度深刻揭示公民社会的本质特征外,还为公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提供合法性与道德正当性支持,为公民社会建构提供价值导引与方法论判据。毋庸置疑,公民伦理是公民社会的精神蕴涵与文化表征,是公民社会的现代性意义与价值的确证方式。

在我国,出于对公民社会结构性存在的争论,或许其制度性特征(主要是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特征)还难有统一概说,但公民社会的价值维度——公民文化与伦理精神是被较普遍地认同的。在伦理学视阈下,“公民身份”的现代性意义主要通过非现代的“臣民”(Subject Man)身份比照烘托出来,公民的精神价值规定与臣民相对,是矛盾关系状态的两极。臣民(子民)是君主专制制度下人的无主体性、不自由、不平等的社会存在状态,它所衬托的是依附型人格、身份差别、人群对立、政治歧视、消极盲从权威等前现代性特征。而公民的社会角色作为它的对立面,通过对臣民角色属性的颠覆与否定,在相反向度上呈现与发展它的现代性本质特征。尽管,公民社会在不同思想家中各有侧重、歧义纷呈,但其中对公民身份本质的认识上有相当明显的共识,这就是公民身份在人格上的独立、自由与平等以及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对等性。从伦理学的学科视角读解公民社会,它的本质并不在于它的具体形态以及它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架构,而在于公民社会中的主体要素——公民获得了人伦关系上的独立性、自由性地位以及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对等性质。在公民社会中成员的独立主体性得到政治国家确认与尊重,人与人交往的公平规则成为社会成员普遍遵从的公共理性,个体的主体性与社会规则体现的主体间性,共同规定了公民社会下伦理形态的基本内涵。不论是黑格尔把公民社会看作是与政治国家相区分的独立形态,还是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统合趋势,公民社会中的公民的主体性地位首先是确定无疑的。公民社会的非政治性色彩的获得,从根本上说是建立在公民的独立性人格而非依附性人格基础之上。只有在独立人格的前提下,社会成员才能真正成为“公民”,而公民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形成的自治组织和公共领域,才能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不受国家的任意干预。因此,从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相互关系来界说公民社会本质的政治学的读解方式,与从人格独立基础上形成的公民社会的伦理学读解方式,在逻辑上是相互贯通的。

公民伦理作为公民社会的精神蕴涵与表征,它虽栖身和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社会存在,但它又是中国现代化的价值理念、精神导引,是社会主体行为的思想根源,是现代化恒久的精神动力和深层全面现代化所指。任何社会的现代化并非遵循“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发展原则,在现代化中伴生的变异的价值形态与无人情味的机制,越发把人置于“铁笼”(韦伯语)之中。意义的丧失、道德视野的退色、工具主义理性的猖獗、自由失却,无时不成为现代性的隐忧。[5] 现代化伴生的精神病症虽然无时不存在于公民社会的精神形态中,但它并不是具有现代性意义的公民伦理应有的价值内涵,而恰恰是应被现代公民伦理及其精神形态加以涤荡的对象。公民伦理正是通过现代性精神价值的高扬,一方面开新“前现代”伦理精神,使之获得与现代公民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品质与气质,为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作精神指引;另一方面,又超越和匡正现代化进程中不断产生的种种“非现代”的精神形态,剥离现代伦理的精神污泥。对于深受封建主义思想影响的中国社会而言,公民文化和公民伦理在传统社会中的“缺场”,更加彰显了公民伦理的现代性功能与价值,这种功能与价值不仅局限于它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伴生的种种“非现代”的价值观念与精神文化的匡正,而且还在于它冲破与超越了传统“私德主导,公德不彰”的伦理格局,构筑起良序的“公共领域”所吁求的“公共精神”,揭示并导引着中国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公民伦理的价值范式

公民伦理作为公民社会的观念形态与价值确证形式,正是通过自身一系列基本的精神价值范式来承载公民身份与公民社会的本质要求,为公民社会与公民身份提供观念形态的论证和价值合理性判据。综观公民社会在西方与中国的实然发展与思想家的应然探求,公民伦理在独立主体精神、权利与义务统一精神、契约精神、社会正义精神和市俗伦理精神等精神价值范式上,彰显现代性的意义与价值。

(一)独立主体精神

毋庸置疑,独立主体精神是公民伦理最主要的原则之一。不论西方还是中国,在公民资格阙失的社会形态中,个体只能是社会共同体中构成部件,个体的社会活动只能以社会共同体为出发点和归依,个体的非但不会有独立的权利,而且也无法形成独立的人格和自由的价值认知与判断的空间。在中世纪,西方人的主体性囚禁在宗教教义和教皇威权之中;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国人的主体性湮没在家国一体的社会生存和整体主义的宗法礼治秩序之中。公民伦理作为公民身份的精神与观念形态的确证方式,基本的前提就是彰显“独立主体精神”。个人主义能否作为其具有通约性(commensurability)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范式,在群族价值为先的东方国度歧见颇多,但公民身份及其观念形态的本质决定,它必然要高扬个体主体性和个体特殊性价值,通过对个体独立人格体认与颂扬,能返还个体独立权利与独立价值,使之真正成为认知与评判的主体。在黑格尔看来,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原则是“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的本身就是目的”[6] 事实上,个体主体性和个体特殊性价值,也是催生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最基本的前提。斯密的“经济人”假设就是基于个体主体性基础上,个体主体性和个体特殊性价值追求衍生出个体自利性,进而驱动经济牟利活动。根据韦伯的揭示,在资本主义现代化启动过程中,从新教伦理获得的思想资源就是,把赚钱看作是人的“天职”(Calling),“一个人对天职负有责任”,[7] 因此,个体主体性和个体特殊性价值追求,是萌发现代市场经济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前提条件。不仅如此,个体主体性和个体特殊性价值追求又是形成个体独立权利,保障个体权利不被公共权力消蚀,私人生活空间不被公共生活空间掩盖,进而促成民主政体的前提与要求。而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又是公民社会最本质的实体性要件。正是因为个体主体性与特殊性在公民社会中有如此的重要性,故此,“公民”的独立主体性与自由性的品质,之于公民伦理具有根本性意义。

(二)权利与义务统一精神

“公民”作为个体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特征,权利就成为其“合法的存在状态”,失却了正当性的权利基础,公民资格也将不复存在。公民权利有多样化的形态,主动的或被动的,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或参与权利等等。[8] 如果说公民权利是公民身份的实体性的核心构件,那么公民权利意识则是公民伦理最本质的价值理念。公民伦理正是由于其对公民权利及其价值的颂扬,而使之摆脱“依附伦理”、“服膺伦理”和“压迫伦理”而获得现代性意义。在西方,在资本主义公民社会以前的中世纪,由于个体主体性迷失在神圣的不容质疑的教义和教皇旨意中,个体没有“我”的存在,与之照应的社会伦理形态自然是高扬“义务”和“服从”为旨归的“美德伦理”,德性高低的判据绝非个体的权利存在及其实现状态,而是无条件践履成为上帝“选民”所应具备的德行规范。直至马丁·路德、加尔文改革,才赋予人们“新的精神气质”。在传统中国,礼治价值与秩序直接对应传统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个体价值服膺于国家与社会的需要,个体权利不仅由“外在于我”的宗法政治权力、宗法礼治规范来界定,并与个体“身份”直接照应,而且个体权利的价值性不存在于它对个体自我世界的关照,而体现在它服务和贡献于作为权利渊源的宗法社会与家国,“反求诸己”、“修齐治平”以达“至善”之境。概言之,在整体至上的宗法社会中,并不完整的“权利”实存及其理念是以“义务”的形式作为价值归依的。“权利意识”与“臣民意识”、“子民意识”和“禽畜意识”是人伦秩序、人我关系状态的矛度两极,前者通过对后者的揭批与颠覆使人摆脱王权与神权的束缚,最终开启现代性社会精神气质与人伦秩序。但公民伦理并非只驻足于对权利意识的确证与弘扬,“权利”作为在“权利——义务”对应关系状态下的存在,倘若离开了对义务向度的考量,它将走向无政府状态——一种跟前现代伦理相反的偏执。故而,公民伦理的现代性蕴涵必然体现在对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精神的高扬上,公民伦理对权利意识与精神的高扬也仅是出于欲破除前现代伦理围困的革命性吁求,毋宁说,即便是这一价值诉诸也是基于“权利——义务”关系对等和平衡考量基础上的。

(三)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折射出公民社会的公共生活领域的规范主义基本精神价值。契约不仅是规范社会秩序的需要,同时也是保障公民先在的权利与自由的诉求。美国人福山指出:“秩序的产生不是森严的政治和宗教方面的权威所委托的自上而下的委任统治权带来的结构,而是权利分散的个体自行组合的结果。”[9] 从契约的本源蕴涵及其所折射出的人类生活的特性与需要的应然向度看,契约不仅是经济的概念,又是政治概念,同时还是哲学伦理学概念。[10] 经济和政治层面存在的契约,直接起着约束与规范作用,通常表现为法律和制度形态;而以伦理形态存在的契约精神则是一种具有“公共理性”意义的文化存在,能集中揭示和印证一个社会的基本的文化价值蕴涵。按梅因的揭示,既然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Status)到契约的运动[11],那么,契约无疑具有标示社会进步程度的意义。契约关系越发达,契约精神越能得以彰显,社会也就越发走出身份社会与人情社会——一种栖身于血缘关系、亲缘关系而存在的非理性状态。由于东西方跃入文明社会的路径差异,西方“古典古代”方式下的城邦制传统孕育了西方社会的契约精神与文化,契约精神也因而成为了体现西方文化特质的精神观念。而以“亚细亚古代”方式进入文明社会的传统中国,在社会精神文化层面占居主导的只能是人情至上的宗法伦理精神形态。在家国一体社会结构与宗法礼治秩序的社会背景下,经济交往层面的契约及其思想“就跟商人阶级一直言微力轻一样”;在社会政治领域,契约思想“决没有形成一种引发历史运动、改变历史进程的系统理论”;在伦理精神高度,“契约的思想也没有踏进过哲学和伦理学的殿堂。”[12] 在西方社会中,契约精神不但是反封建神学服从型精神价值观念的犀利武器,同时也是构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价值理念和思想资源。契约精神的现代性意义并非只驻足于西方社会,它对于正在迈向公民社会的中国而言,对于古老的伦理精神文化的开新,同样具有革命性动力与现代性指向的重大价值。

(四)社会正义精神

作为体现公民伦理的特质的基本价值范式之一,社会正义通过诉诸于由“合意”而产生的、合乎公共理性的制度与规范,除了保障公民社会整体秩序的正常运转,还保障差异主体的在公共生活中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均衡,保护个体合法的私人生活空间,确保个体公民身份不被任何不具有“合法性”基础的外力所销蚀。显然,社会正义是公民社会和公民伦理彰显现代性意义的基本向度,而社会正义又是以制度公正为首要归依的。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3]“正义原则必须在市民社会的背景制度中给予基本自由和机会以优先性,它们使我们能够首先成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并根据这种身份将我们的角色理解为个人。”[14] 社会正义的价值理念说到底就是公民平等资格的理念,公民身份的平等性只有得到确认,社会正义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正义无可厚非首先主要是“社会制度安排”,但“除了对于制度的原则的契约之外,必定还有一种有关公平和忠诚、相互尊重和仁爱这类概念(均应用于个人)以及有关指导国家事务的原则的契约。”[15] 诚信是社会正义在个体身上的要求,它通过每一个体对契约的信守而大大减少社会规则运作成本,实现社会正义最大张扬。如果说制度公正是一种规范伦理的考量,那么个体诚信则表现出德性伦理的特征。社会正义的两种价值维度共契,共同型塑公民伦理的现代性特征。在身份社会中,人的权利、资源和社会地位均不外由先天的“身份”给定,受制于少数既得利益者或既得利益集团意志的制度与规范,并不能体现出“合意”的精神,加之根系发达的人情网络,极大地消解了制度公正性和个体诚信品质。而社会正义的价值精神,正是通过对身份社会下的人在物质资源、社会地位获取和在价值评标准上的“不公正性”的摒弃,使制度规范获得“合法性”基础,使伦理思想获具平等、正义的价值。社会正义既栖身于具体的制度规范之中,又超然于制度规范及其形成的文化与精神理念,具有异调文化下的通约性意义。

(五)市俗伦理精神

在公民社会中,公民身份的前提与特征,使得与之相应的伦理形态所倡扬的价值范式,必然要由身份社会下的神圣型伦理精神向契约社会下的市俗型伦理精神转化。亦即,公民伦理并非着眼于完满的至善至圣的人格与德性的建构,而是侧重于构筑差异主体在世俗生活层面自由、平等地生存的道德价值规范与精神空间。具体而言,市俗伦理精神也就是底线伦理精神,就是公共生活的合法性精神。它并不刻意追求德性崇高,而是吁求公民社会日常生活的理性与规范。公民伦理的这种世俗生活面向,并非要把公民伦理的德性诉求降低倒法律条文要求的水平上而消解伦理道德的价值导引功能,而是要抛弃脱离市俗生活基础的、形而上的、超验的伦理范式,以使社会伦理精神从少数社会精英分子的面向返回普通大众的现实生活面向,从脱离现实生活的泛理性化的“天国世界”回到“感性世界”上来,返还伦理道德的社会生活实践的本性与日常生活的情怀。在现代化进程中,现代科技力量勃兴、社会生活快速流变,传统社会中的缺乏现实生活考量的、至善至圣的“德性”,由于割裂了德性与幸福、道德的精英性与大众性、道德理性与主体心灵和情感的交融而使其感召力日渐消逝,而由合法性伦理精神构筑的低线伦理对于公民社会规范与价值秩序的运作,更具有基础性、本原性意义。在社会大分裂时代,“法律和制度的透明框架将取代道德一致,并将产生政治秩序。此种政治制度并不要求人们具有德行,只是要他们具有理性,并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而遵纪守法。”[16] 与历史上的道德相比,公民社会的道德接近于是一个最小的同心圆。这一“道德底线”也可以说是社会的基准线、水平线。普遍主义的道德要行之有效是需要建立在人们的共识基础上的,现代平等多元化的社会则使人们趋向形成一个最小的共识圈。[17] 毋庸置疑,在个体主体自觉的多元化时代,具有普遍主义意义的市俗伦理精神,直接进入了公民现实的日常生活领域,贴近了公民社会基本的人伦规范,契合了公民社会规则与秩序运作的需要,具有社会公共理性的蕴涵和平实、平民、民生的价值面向。

三、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公民伦理的进路与期待

如果我们认识到,价值维度是社会现代化内在的、深沉的和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那么,我们对现代化的理解就不会驻足于外在的器物层面,而必然会深入到制度乃至更深层的社会文化和精神价值的领域。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市场化、全球化和网络化的现实际遇,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提供了客观现实条件,同时也预制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公民社会建构的现代性价值与意义。在理论向度上,中国现代化与公民社会的历史耦合,自然决定了作为公民社会的精神蕴涵与文化表征的公民伦理是这一境遇中的基本吁求,这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理论演绎;但在这一演绎后面却是充满着深沉的历史负重和巨大的艰辛与痛楚的过程。因为,“它会根本性地改变或转换我们世世代代的传统道德规范与价值秩序”,它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最后一场决战”。[18] 事实上,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公民伦理诉求,绝非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理论推演,其现实情境是“中国传统伦理的现代转型”——这一中华民族百余年来绵延着的“宏大的历史叙事”。

中国现代化与公民社会的历史耦合直接根源于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市场化、全球化与网络化的现实境遇。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日益深化的市场化的社会存在与生存方式,为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发育作了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制度提供与精神型塑。而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全球化、网络化的特殊际遇,把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与生长置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中,创设了跨越疆域阻隔的比照与互动机制,其间孕育的现代开放的价值理念与精神气质,进一步改变了源自传统社会的根深蒂固的种种前现代和非现代价值理念。而网络化的生存方式以其虚拟化、隐蔽化的特征,释解了现实人伦秩序对个体自由自主特性的约制,激发与强化社会成员的独立主体意识、独立权利意识,成为构筑中国公民社会的全新平台和开阔的精神空间。中国现代化转型的多元驱动力量,既解构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与生存方式,也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与生长准备了从器物到制度到精神的良好条件。尽管中国公民社会的具体形势及其与国家的关系存在诸多争议,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市场化、全球化、网络化际遇与生存方式,不断驱动着个体主体自觉、公域生活与私域生活分化、权利意识萌生、契约精神彰显后,作为这些精神价值的确证形式的公民社会趋向,已是不争的事实。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公民社会发展的客观性,为公民伦理建设与发展提供了价值合理性基础。公民伦理与中国传统伦理(主要是儒家伦理)并非是一种同质性的伦理形态。在家国同构境遇中生存的、囿于宗法血缘关系的中国传统伦理形态,只能是家族伦理、亲情伦理和身份伦理,这也是集中体现中国传统文化特质的定性结论。在传统社会中,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均统合于家族生活及其放大了的村社社会生活中。以现代法制为基奠的公共生活的“空场”,使得传统境遇中的社会伦理哪怕有着深厚的价值合法性基础和“至善至美”的形态与功能,却也永远无法开出具有现代意义的现代公共生活的价值范式。[19] 而中国传统伦理的阙失,恰恰是现代“公民伦理”的价值领域。黑格尔指出:“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爱是感觉,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在国家中就不再有这种感觉了,在其中人们所意识到的统一是法律,又在其中内容必然是合乎理性的,而我也必须知道这种内容。”[20] 在黑格尔对人在“家”与“国”中的不同联接方式的界分中,我们不难辨清和厘出家族生活的亲缘伦理与公共生活的公民伦理的异质性特质。与人的家庭(族)生活的亲缘关系纽带不同,“国家的、政治的公共生活,只有在通过法律确定了每个公民的政治社会的成员的平等资格,这种资格得到了实际的尊重,并且商业的发展使人们具有了不同于血缘、地缘关系的职业身份时,才是现实的。”而“公民伦理是只有在一些特定的社会条件下才能够发展成为生活的伦理。这些条件包括社会成员们共同地获得的社会制度在法律架构下确定每个成员的资格方面的实质进步。”[21] 中国传统伦理作为一种德性伦理的典型,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德性人伦诉求与规范架设上是相当成熟和完备的,统伦理心性层面追求崇高道德人格与“天人合一”的形上境界,以及传统伦理日用层面的德性诉诸,对于现代化的健康发展和个人精神世界的拓展无疑具有相当积极的价值与意义,但传统社会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和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没有分化成型、现代意义的公共生活没有出现的基本事实,又决定了传统伦理范型只与传统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有内在一致性,而在家族生活迅速瓦解、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日益分离的现代社会,心性伦理即便在现代社会中似乎仍富含“德性崇高”志向,但由于它开不出现代公共生活(主要体现为政治生活)的价值范式,直接决定了它不适合作为引申公共生活准则的依据。[22] 与传统伦理的基本价值规范比照,上述概括的现代公民伦理的基本价值范式,或许还可继续在不同向度作出增补和细化,但所有这些范式与传统伦理范式之间的差异与区分,不外乎可归结为以依附性、先在性为特征的血缘宗法关系与以独立性、平等性为特征的法律理性关系,这两个不同逻辑起点的差异与对立。尽管,传统伦理的基本德性规范对于公民伦理具有不可置疑的价值性,但两者不同的逻辑缘起,使之分属于不同的价值生态与范式。在两者殊途的志向表达中,人们不难得出伦理精神传统性与现代性的界分与距离。

无可置否,如同世界范围各国现代化一样,中国现代化和公民社会进程中涌现与萌生的大量“非现代”精神因素,很大程度消蚀和遮掩了公民社会构建的合法性基础,使公民伦理价值光环黯淡许多,但公民伦理蕴涵和揭示的“现代性”价值、意义与路向,又是十分明显、重大和确凿无疑的,这是任何具有辨证思维和理性解析力的人所具有的基本的价值判断。诚如国内学者所言:“‘现代性’具有其极强的扩张力量,其基本元素,诸如,市场经济、政治民主、科学理性和无限目的论的现代进步主义文明(化)价值观念等等,都具有开放、普遍化和无限扩展的特征。但‘现代性’与其说是一种现代化的社会模式概念,毋宁说是一种社会发展和文化知识进步的定性概念,通过摆脱传统和古典,它力图展示并标举一种具有全新性质的人类文明和文化。”[23] 在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日益摆脱宗族村社生活模式并日益分化、疏离的当代中国社会里,传统伦理在公共生活所吁求的理性价值规则上的阙失,不可避免造成了当代中国社会生活的无序、困顿与紧张,但从而也彰显了公民伦理之于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价值性与现代性意义。在中国走向现代化进程中,一些学者纷纷提出各种发展与创新传统伦理,以使之走出现代社会生活困境,并营建公民社会的公共生活的价值生态的种种诉诸:如台湾有学者倡导“五伦”之外的“第六伦”[24]、大陆学者提出“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之说[25],等等。诸种言述,与其说是对中国传统伦理的继承与发展,毋宁说是对“现代性”的中国“地方性知识”的探察,更确切说是对现时代东方儒家文化国度的公民伦理精神及其价值范式的觅求与追寻。

中国现代化转型的加速与深化,为公民社会的发育提供了越发充分的条件,也对作为其精神文化内核公民伦理有了更为迫切的期待。尽管由于“历史的惰性力”[26],使“价值更新”格外艰难,但它作为“中国完成现代化过程中最后一场决战”,对加速中国的现代化步伐和催生成熟的公民社会具有决定性意义。可以说,实现传统伦理向公民伦理转化,将是公民社会在中国最终确立的标志。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市场化的生存方式的确立与深化以及全球化、网络化的现实际遇,为公民伦理及其价值范式在当代中国社会的生成,准备了最好的物质条件与社会生活基础。而中国现代化中的个体主体自觉、整体主义价值结构的消融、重义轻利价值标准的改变、生活世界的领域疏离以及权利意识萌生、契约精神的彰显,均是公民社会趋向中传统伦理裂变并向公民伦理递嬗的基本征候,实现了与公民社会伦理精神与公民身份、公民意识和公民人格的有机耦合。但公民伦理作为公民社会的精神内涵,它离不开公民社会趋向下社会主体的应然性的价值追求与行为建构,因此,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实然状态的伦理变迁与伦理新维,充其量不过是公民伦理零散而不系统的精神质料而已,还远未形成公民伦理的全貌。根据哈贝马斯的解释,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向是一个不断追求现代社会价值(目的)系统的合理性(合理化)和政治—文化领域的合法性(合法化)的过程。但该项“现代性的谋划”(the project of modernity)因为社会条件的不充分——主要由于“生活世界的(被)殖民化”,即物质商业化(金钱)和政治权力对“生活世界”的入侵与消蚀造成了现代性本身的合法性危机,使之自启蒙运动开始就成为了一项“未完成的谋划”。[27] 如果说把公民伦理及其根植的公民社会形态,视为中国现代性谋划的全部内涵,那么,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生活世界的(被)殖民化”——当下中国社会的道德无序与失范、精神世界的空虚、现代精神病症的涌现等,极大地冲击了精神价值世界的文明进程,中国“地方性知识”下吁求公民伦理的“现代性谋划”的确还远未完成。

注释:

[1] “公民社会”是一个歧义纷呈的词,英文Civil Society和Citizen Society均可作“公民社会”译,语义大体相同,但Civil Society更加常用,在国内更通常作“市民社会”译,侧重从制度层面来读解,有“祛政治性”的意味;Citizen Society则强调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强调独立主体的政治与社会权利。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9页。

[3] 杰弗里·C·亚历山大:《作为符号性分类的公民与敌人:论市民社会的极化话语》,朱苏力译,载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1页。

[4] 爱德华·希尔斯:《市民社会的美德》,李强译,载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5] 【加】查尔斯·泰勒著:《现代性之隐忧》,程炼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6][20]【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97、175页。

[7]【德】马克斯·韦伯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38页。

[8] 本迪克斯将公民权利称作“合法的存在状态”,将政治权利称作“合法的行为权利”,托马斯·雅诺斯基在此基础上进而提出公民的四类权利: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或参与权利。参见【美】托马斯·雅诺斯基著:《公民与文明社会》,柯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8-42页。

[9]【美】弗朗西斯·福山著:《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10][12] 何怀宏著:《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历史与理性》,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3、12-13页。

[11]【英】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7页。

[13][15]【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05页。

[14]【美】约翰·罗尔斯著:《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

[16]【美】弗朗西斯·福山著:《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17] 何怀宏著:《底线伦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18][24] 韦政通著:《伦理思想的突破》,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75页。

[19][21][22] 廖申白:《公民伦理与儒家伦理》,载《哲学研究》2001年第11期。

[23] 万俊人著:《现代性的伦理话语》,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171页。

[25] 参见林毓生著:《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17页。

[27] J. Habermas “ Modernity——An Incomplete Project ”, 转引自万俊人著:《现代性的伦理话语》,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原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