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利科的魅力
 

□叶秀山
  法国保尔·利科以86高龄应北京大学之邀来华做学术演讲,其时我因事忙,未及前往聆听;所幸隔天来社科院做学术座谈,我自然不能再错过机会。
  十多年前,我集中地读过一些法国当代哲学的书,其中包括利科的几本书,还写过文章讨论过他的思想,对他应是不太陌生的,但因时间较久,而我的兴趣又常在变,所以对其学说也忘了不少,这次趁机复习了一下。

  在当代法国哲学的趋势中,利科不是最激进的一个,但却是基础最扎实、最为博学慎思的一个。当然,我不是说像福柯、勒维纳斯、德里达他们就没有基础或学问浅薄,我只是说相对而言;同时,我也是在利科的思想更加注重与传统接续这一点来说的。

  比较而言,利科更加接近胡塞尔,而胡塞尔是自觉地把他的现象学和整个欧洲哲学传统接续起来的,他说他的学说是解决了柏拉图当年想说而没有说清楚的问题,是把西方哲学传统的“超越”推到极致的变革,所以并非离开哲学史另起炉灶。利科的工作也是在坚实的哲学史的基础上进行的。

  我们知道,利科以他1969年出版的《解释的冲突》闻名于世,可以说,在“解释学”里独树一帜,与伽达默分庭抗礼。那么,在《解释的冲突》里,利科强调的什么?我认为,利科的工作重点在于把“时间”引入“解释”。“时间”的进入,“解释”起了“冲突”,有了“辩论”的基础,有了“辩证法”。

  我们也知道,“时间”进入了“哲学”,西方这个来自古代希腊的“哲学”传统有了一个“质”的飞跃,而“时间”引入“哲学”,更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奥古斯丁。

  我们也许还可以说,“时间”的问题大概是利科一生哲学思考的重点问题之一。他在1983年开始出第一卷的长篇巨著,就以《时间与叙述(TempsetRecit)》为题目。可惜这本书篇幅太大,当时我们只有法文原本,我只读了几页就搁下了,但这部书一直是在我的读书计划之内的。我们看到,“时间”和描述、记录它的“叙述”,比起传统的“逻辑”、“方位(topos)”、“陈述”、“命题”来说,固然是“新”的,但它所要“贯串”的问题,却有深厚的哲学传统和基础,这样才能使“传统”有一个“新”的面貌和方向,而“新”问题也才能在“基础”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在这种理解下,当我听到利科在回答问题时说,他相信从启蒙主义以来的“理性”传统仍须继续研究,不可废弃时,我感到十分的高兴。

  就我自己的工作来说,起初我觉得我们脱离世界潮流大久,最需要的是掌握新思想、新潮流,这当然是应该的,什么时候都应该跟上时代的步伐;不过这几年,我又有一种强烈的愿望,想把过去读过或尚未读过的古典著作仔仔细细读它一遍或几遍。我从法国当代诸公,退到海德格尔,退到胡塞尔,退到了康德、黑格尔,我现在读谢林的书读得津津有味。我还计划退到中世纪去,读奥古斯丁、托马斯的书。


  我觉得常读古典的书,可以更好地使自己的思路牢牢走在“哲学”的大路上,而不会旁生枝节。

  现在是开放的世界,“哲学”所面临的问题和“现象”,比以前要丰富多采得多。我尝想,“哲学”在古代希腊为“metaphysics”,跟“物理学”密切相关;后来又跟“心理学”密切相关,有“感觉”、“印象”、“意识”、“直觉”等等问题;如今高科技时代,大概会有“metatechnology”出来,而社会的问题,大概也会有“metasociology”出来。这些问题“哲学”都不能置之不问;如何在过问这些问题时仍有“哲学”自己的特色,则是一个问题。

  利科是很关心时代的哲学家,他在北大演讲“公正与报复”,我虽没有去听,但后来得到一份译稿,我读了以后,觉得他的讨论是“哲学”的,而不是一般法学的。

  “哲学”从哪里切入“社会”?法国人有一个途径即强调“他者”。当然这个思路是从马丁·布伯来的,但法国人将其更加系统化了,这得力于勒维纳斯。利科提到他近年的力作《作为“他者”的“自我”》,据他说也受到勒维纳斯的启发。顺便说到,我早就有了这本书的英译本,也只读了几页,读书太不用功了。

  我们知道,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古典哲学,强调“自我(意识)”,当然也讲主客体的关系,尤其在黑格尔那里,已经十分重视“主体”“外化(开显)”为现实世界的全过程,蕴涵了深刻的“我”、“他”关系。

  现在,勒维纳斯强调了“他者”在哲学里的重要地位,以“绝对他者”来理解黑格尔的“绝对理念”、“绝对精神”,以致来理解“神”;“他者”不是“另一个”“自我”,这一思想深入人心,使他的“社会”高于“个人”,“社会”、“他者”进入了“哲学”的核心地位。

  然而,古典哲学讨论“自我”的那些深刻的问题,并没有被搁置,而是在另一个层面上得到阐发。“社会”和“他者”不能仅仅是一些抽象概念,因为古典哲学里的“人”原本也不是抽象概念。

  从康德到黑格尔,“自我”不是经验的“我”,而是“自己”——“自在之物”。我们在读康德《实践理性批判》时产生一个问题:如果在这个“理性的王国”里,人人都是“自由——自己”,那么如何协调众多“自由者”的关系?

  勒维纳斯有一个高出于“我”的“他者”,利科则有一个“第三者”——这就是社会法制的根据所在。“报复”的尺度要由这个“第三者”来裁决。

  我们知道,“公正”是伴随着哲学的一个永恒的话题。在远古希腊的神话中,有所谓正义之神来平衡人间的法码。“杀人偿命”、“一命抵一命”是天经地义的。然而,自古以来,人们也意识到,高层次上的“公正”、“正义”,不仅仅是维持天平(称)上的砝码(斤两),所以到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已经分了一些等次;而中国古代儒家也就有了“忠恕之道”,“恕”者意味着砝码不一定对等才叫公平。于是,“报复”、“暴力”、“强制”等等,不能在“公平”的表面旗号下维持形式的“对称(对等)”。

  “自由者”之间的关系不完全等同于“自然者”之间的关系。

  当我看到利科这个演讲题目时,我估计到他大体会怎样说,因为他讨论这个问题有他的哲学基础,所以尽管我对这个问题一无所知,但切入的方向还是可以把握的。顺便说说,利科在我们所里回答问题的主要内容,倒也没有完全出乎意料之外的,说明我们过去对他思想的了解,不离大谱,所写文章也没有太多的误导读者的地方,或可聊以自慰。

  我在1988年英国的不赖顿会上见过利科,但那次会上会下人山人海,印象不深;这次见他虽然年事已高,但精神癯烁,思维缜密,尤其是他从“生”的角度阐述海德格尔的“趋向死”的观念,动情地说要跟下一代人一起活下去,可谓得海氏思想神髓,令我激动不已。

转载自中华读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