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逸斋评案之三

耶稣之死与信仰自由

萧 瀚

(经作者许可,转载于《中评网》)

我在前两篇评论里,着重谈了多数人暴政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以及多数人暴政产生的人性基础,实际上耶稣之死带给我们的思考远远超过这些,其中还有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就是信仰自由。

信仰自由和宗教宽容作为人类最基本的权利已经成为所有宪政国家的共识,它甚至也是极权主义国家表面上赋予人民的一项权利,这说明无论什么人都不敢公开否认人有信仰自由。耶稣走上十字架之前,西方剥夺信仰自由的审判,最著名的要算苏格拉底的审判了。人们甚至在耶稣死后以他的名义、上帝的名义拒绝宗教宽容,即便给这个世界带来无数灾难也在所不惜。曾经有过很长时期,一些人借助于强权而不允许人们享有这最基本的权利。尤其是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给人类留下了极端恐怖的回忆。在东方,尽管我们并不真正了解有多少对异端的审判,但是如果《史记》和《荀子》的记载不错的话,我们孔大圣人的手上就沾了少正卯的血——也许连审判都没有过。当然,我们并不能由此推断,中国历史上杀过很多异端,当然我们同样无法证明我们在历史上就讲究宽容——至少我们的历史对于五次灭佛运动并没忘了记下一笔,著名作家张承志还写了本书《心灵史》,讲的就是大清帝国对回疆穆斯林的不宽容;除了他们自己编的,太平天国不让人读其他各类书籍,除了上帝不许祭拜其他神。近邻印度在11世纪时,伊斯兰教进入这片丰饶的大陆,同时带来了血腥,他们几乎杀尽了佛教徒,以至于印度佛教从此衰弱。看来,要这样举例子恐怕没完没了。这些事实已经足够说明无论东西方,都曾经出现过因为信仰而剥夺人的自由乃至生命的恶行。

直到晚近信仰自由的权利才在世界上确立地位,即便许多理论家就此问题详细论证宗教宽容的重要性,这一确立过程还是经历了无数的腥风血雨。法国大革命确立了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但就是大革命本身却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名义滥杀无辜;苏联许诺给人民以信仰自由的权利,但它却是一个人们几乎没有任何权利的极权主义国家,索尔仁尼琴的《古拉格群岛》中写到过许多苏联政府剥夺教士们自由和生命的案例,如在索洛淮茨劳改营的几十名教派分子由于拒绝在表册上签收口粮而被送到一个荒岛上活活饿死(按照教规他们对教众施舍物不得签收,而按古拉格规定,只有签收了才能领口粮);中国文革期间,许多穆斯林和基督徒以及其他宗教的信众被随意虐杀,都是因为杀人者没有能够树立信仰自由的理念,这样的基本理念甚至至今未能完全成为我们的共识;即便在以保障人民信仰自由著称的美国,50年代时也发生了迫害信仰的麦卡锡主义。

陀思妥耶夫斯基在他那部被弗洛伊德誉为人类思想顶峰的《卡拉马佐夫兄弟》中,以无可辩驳的逻辑证明了人类本性中对自由的恐惧和对从众的渴望。他说:“为了达到普遍一致的崇拜,他们用刀剑互相残杀。他们创造上帝,互相挑战:‘丢掉你们的上帝,过来崇拜我们的上帝,不然就立刻要你们和你们的上帝的命’…”[1]人类需要一个信靠物以免心灵的漂浮,人类也许是唯一为意义而活着的动物。但是,对于许多人而言,这种意义需要得到“公证”,因此他们总是怀疑自己的选择是否正确,他们希望最好能够有一个人掌握了终极真理,自己直接去相信,省得麻烦去思考去选择,而且最好所有的人都相信这个真理的掌握者,在他们看来,人类需要一个大同世界,在这个大同世界里,所有人无可置疑地相信某种共同的东西,有个笑话也许可以说明这种渴望大同世界者的心理状态和自由的本质。一个美国人和一个苏联人在一起,两人谈起生活在本国的自由程度,美国人说,在美国任何人可以去白宫对总统说:“我不同意你的政策。”所以美国很自由,苏联人说,苏联很自由,因为任何人都可以去克里姆林宫对主席说:“我不同意美国的政策。”这个笑话很好地表明了自由的本质,自由对渴望大同世界者而言,是跟大家一致的自由,而自由的本质却恰恰是允许与他人不同的自由。在耶稣之死中,我们非常清楚地看到高喊着钉死他的人里,有许多都曾经受过他的恩惠,不就正好反映了人在群体中丧失自我以后导致的可怕后果吗。这种反自由的自由,在人群中表现出来就成为暴政的心理基础;这种反自由的自由,也是给人类带来意识形态压迫的根源。也许,这可以说明为什么人类在信仰自由和宗教宽容问题上会有如此漫长而崎岖的道路要走。

人类生存需要结群而居,同时必须保持人与人之间的权利空间。信仰自由之所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就是因为信仰属于人的精神生活范畴,法律没有能力确知一个人信仰的内容和方式,它也就没有干涉的权利源泉,因此法律只能管理人的世俗生活和物质性行为,它属于他律的范畴。只要一个人的信仰没有外化为行动,侵害他人的基本权利,法律不能干涉这种私人的精神领地。国家是因为法律需要它,才有存在的根据,而法律存在的理由则是作为群居的人类需要联系的纽带,需要底线伦理的维系。因此,国家的存在只有一个理由就是为人类造福,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在《论宗教宽容》中写道:“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公民政府的全部权力仅与人们的公民利益有关,并且仅限于掌管今生的事情,而与来世毫不相干。”[2]同时洛克又从人的天赋平等权角度出发论证了没有任何人有权干涉他人的信仰问题,他说“上帝从未把一个人高于另一个人的权威赐予任何人,致使他有权强迫任何人笃信他的宗教;也不能说人民赞同把这种权力交与了官长,因为谁都不会对自己的灵魂拯救弃之不问,而把它盲目地交由他人来决定取舍,无论他是国王,抑或是臣民,都不能由他来决定应该遵从何种信仰和礼拜。[3]因此,如果法律规定一部分人享有随便干涉别人应该相信什么,不应该相信什么的权力,那么最终获得信仰裁判权的将是手中握有权力的人,而不可能是手中掌握真理的人——从某种程度上说,任何人没有资格声称自己我拥有真理,因为真理的掌握者也许超过我们的视线。卢梭声称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应当有共同的信仰,俨然以真理掌握者自居,他说:“因此,就要有一篇纯属公民信仰的宣言,这篇宣言的条款应该由主权者规定,……虽然不能强制任何人信仰它们,但是它可以把任何不信仰它们的人驱逐出境[4]。这几乎已经是一个赤裸裸的极权主义宣言了,他在前面的论述中反对宗教狂热,可是他的这一信仰设计方案岂不一样是宗教狂热的行为吗?他没有考虑别人凭什么一定要尊崇你给他制定的信仰,为什么你不能去尊崇别人给你制定的信仰规则。法国法学家狄骥在《法律与国家.》中直斥他“这难道是一个真正的自由主义者的言论吗?”因此,几乎所有的宗教经典中都强调人们的行为规范要遵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个人信仰某种宗教,他(她)不希望别人不允许他信仰,那么既然如此他也就没有权利希望别人按照他的信仰生活。要解决这个冲突,唯一有效的方法就是谁也别干涉谁。确立这样一个基本规则是保障所有人正常、安宁生活的前提,人作为会思考的芦苇(帕斯卡语),他的思考必须自由,否则所有的思考者一旦被限定在某一个范围内,他将永久地失去创造力,人类的生活将永久地失去生机和活力。这样的生活只能适合奴隶,而不适合自由人;这样的生活只适合臣民而不适合公民;这样的生活只适合不事思考的人而不适合会思想的人。同时,一个人是否思考有他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是外力依靠强权而剥夺他思索的权利,那么这样的权力基础是什么?我们之所以要提倡信仰自由,提倡宗教宽容,就是因为我们认为任何人没有剥夺他人自由思想的权力。退一步讲,就是一部分人拥有足够统摄的权力剥夺他人的信仰自由,他们所获得的也不会是其他人心甘情愿的服从,因为真正有信仰的人按照自己的良心生活,服从并跟随心中的神祗,因此任何以暴力方式获得的服从都无法从根本上剥夺他人的信仰。掌权者可以从肉体上折磨拥有自由信仰的人,但是他永远不可能获得被折磨者的心灵。他们只能是掌权者而不是真理的掌握者。如果他们以真理的名义,以信仰的名义实施信仰奴役,他们将比任何人离信仰更遥远,比任何人离真理更遥远;比任何人离上帝更遥远,也比任何人离撒旦更近。

耶稣深明此理,他宣讲自己的教义,没有用任何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信仰,即便是面对着十字架的恐惧,他也没有半句斥责民众的话,他因为爱而产生的对人类愚昧的宽容实在是震古铄今。在耶稣的行为中已经产生了最伟大的宗教宽容精神,他深知自己的权力在“天上”而不在人间,也就是说,他可以在心灵上引导人们去接近真理,但是他没有权力强迫人们服从他的信仰,他不要求甚至反对别人对他顶礼膜拜,他给信众充分的选择自由,就象他自己完全和平地反对他所谓的异教,坚持自己的信仰并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可是,就是如此伟岸的人格却被狂热的人群送上十字架,他所倡导的爱、宗教宽容精神将为每个人创造幸福生活——如果人们能够接受的话,但是人们拒绝了。正是这种骨子里的拒绝才产生了二十世纪人类历史上的极权主义大表演,如果按照陀思妥耶夫斯基的说法,这样的惨剧将继续演下去。中世纪的时候是教会对人性的压迫,对自由的压迫,以至于引发了西方大规模的人权反思和最终的宪政制度成果;1920世纪则产生了理性主义对宗教、对信仰的不宽容,极权主义就是在自由主义的舞台上兴起,这一现象本身就足以说明人类骨子里对自由的恐惧和对宽容的拒绝——人类似乎永远在这个悖论中轮回。

在不同观念的评价上,几千年来,认为别人的观念是偏见甚至是谬误的思维方式根深蒂固,如果哪一天,人们普遍明白了信仰和理性各自的边界,随时警惕自己信奉的真理,信仰自由和宗教宽容才有真正实现的可能。

 

 

 

 

                                                                  2000/11/9



[1]参见[]陀思妥耶夫斯基 《卡拉玛佐夫兄弟》上第380 人民文学出版社 19818月第一版

[2] []洛克 吴云贵 《论宗教宽容》第5-8 商务印书馆 19823月第一版

[3] []洛克 吴云贵 《论宗教宽容》第6 商务印书馆 19823月第一版

[4] [] 卢梭 何兆武 《社会契约论》第185 商务印书馆 19802月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