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频繁的矿难与公民身份权的缺失
姚 新 勇

此篇文章动笔于1月前,但写到一半时,一股深深的无力、悲哀袭上心头。知道正在写的文字,不会有什么作用,也知道,不过几天这些矿难就会沉寂下去,它们将又被歌舞升平所淹没,直至下次爆炸声再响起。现在,东南亚出现特大海啸空难,媒体、人们都去关注远方的异国难民了。我不知道,现在那些失去了亲人的矿工家属是否得到赔偿?我不知道,那些被炸伤的矿工们,是否有足够的钱治伤?我不知道,矿难的家属们,是否在冰天雪地里,无助地四处奔波求告?我不知道……于是我重新提起笔来,完成这无用的且磕磕绊绊的文字。

河南郑州大平一0·二0矿难,河北邢台沙河一一·二0矿难,山西太原红花沟一一·二三矿难,陕西铜川陈家山一一·二八矿难,矿难矿难矿难……
矿难在中国早已不是什么新奇事了,人们的耳朵已经快被同类消息磨出了老茧,人们善良的希望也要快被大大小小的头头脑脑们一次次指天戳地的整改豪言稀释成清汤寡水了。也许是上天不忍,在短短一个月中,矿难如此密集地爆发,像为那些已被矿难夺去了生命的亡灵、为那些即将要被随时随地可能爆发的矿难不断夺去生命的暂存的生灵,哀鸣、哭号。社会关注再一次聚焦于矿难,公众良心再一次聚集于矿难。善良的人们再一次捧出一掬掬同情、发出一声声质问、提出一个个建议:能不能强制矿业主为矿工购买保险?能不能参照空难给遇难者发赔偿金?能不能在所有的矿区工作面安装密集的电子眼?甚至是那怕置GDP于不顾,让所有矿山全面停产检查、整顿?能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一有矿难发生,首先将矿主或负责人统统抓起来,有罪重判,无罪重钱,抓得他们胆颤心惊,罚得他们痛不堪言,从而逼使他们老老实实、小心翼翼地去经营……
这些建议者们的关怀、焦焦,灼然洞见,然而,我们即便不去追问一些建议中所包含的过激与偏颇,即便假设这些建议统统被政府或有关部门全部采纳,充其量矿难只能在短时间内得到遏制,很快又会卷土重来,频繁爆发;而且各种非常动听的劳动保护、伤亡救抚措施,也绝对不可能不走样地落实到矿工们的头上。道理很简单,因为所有各种建议所可能实施的主体是政府、准政府或矿方,而不是矿工们。为什么多年来矿难不断发生而且愈演愈烈,根本原因就在于此。简单归类,矿难频出的原因可以划分成两类:一是经济原因,什么市场的需求、受利益趋动的矿方的私欲行为、市场劳动力的过剩等等都可以归于此。二是政府管理,诸如相关法律条文政策的还不够完备,各级政府管理的不到位、不落实等都属于此类。中国的发展与能源等其它矿产资源需求之间的位差只可能越来越大,不会缩小。而劳动力的过剩,至少在可预见的近多年也将得以持续。这也就是说,我们不可能指望通过市场调节,来扭转劳动力一方的不利处境,从而增加他们与企业用工方讨价还价的资本。那么只好依靠政府了。但这也靠不住。姑且不提“政府是靠不住的”西方名言,我们即便假设各级政府,都是高效率的、廉洁的,都是将矿工们的生命安全时刻放在心上的,他们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矿难频发、矿工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证的问题。因为,中国正在发展市场经济、经济运行和经济活动,已经主要由市场来推动,政府根本不可能不顾市场的要求,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强制性地对矿山经济施行全方位的管控;不论政府想要多么认真地加强管理力度,企业方都会想出办法来对付、甚至是抗衡。当然可以设想政府派出大量的监管人员,深入到各个矿区,进行监管。但这根本不可行。因为这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谁来为此卖单?地方财政或是中央财政的来源都是税收,全面停改矿业生产,本来就会减少大量税收,现在又要为全面的监控、停改付出超额成本,财政何堪重负?不堪重负再加大其他行业、其他公民的税收,不是又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更何况,好政府只是抽象的说法,政府的具体部门、具体成员,也具有“经济动物”的冲动,即便各级财政的足够的钱用于对矿山企业的全面监控,也没有人能保证监管者不会与企业方合谋串通、舞弊营私。像国家体育总局、土地管理局这些天子脚下的大机关,都有成百上千万的国家定向拨款被挪用,我们又怎么能相信成千上万分布于各地的政府矿区监管员、监管组呢?
也许会有人质问,照你这样说,矿难问题就没有办法解决呢吗?经济的、政府的因素都不可能解决矿难问题,难道我们不能思考法律的途径吗?当然可以。但在相当意义上说,矿难问题的症结就在法律方面。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劳工权益的维护,之于法律来说,其有效性至少来自法律本身的健全、公民和法人权利的明确、以及执法的有力与有效。三者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不过大致上可以把第二者视为一方,将第一和第三者归为另一方,即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与有效性。后一方的落实虽然在相当程度上涉及到法律制度本身,但是如果被法律所保护、所制约的公民一方,没有足够的力量对法律的制定、实施加以监督和压力,根本不可能达致法制真正的公平、公正与有效;即便是已经建立起来了良好的法律制度,也会因为没有社会的监督与压力而失去其公正性。就中国的现实情况来说,虽不能说司法制度已经非常健全,但就该制度机器本身和法律条文而言,要保障矿工的权益,应该是有足够资源的。但现实的情况是要想依靠我们的法律,矿工们的权益肯定是得不到有效保证的,更不可能指望通过法律来帮助大量减少矿难。因为法律对矿工权益保护的基本前提,是矿工们拥有充分的公民权,可以在他们工作时,在矿难发生前或发生后,及时地伸张自己的权益,并有足够的力量,促使甚至是迫使法律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中国的矿工,农民工也好或全民工也好,拥有这样的能力吗?当然没有。远的不提,就说刚刚发生不久的陈家沟矿难吧,明明在矿山爆炸发生前,已经出现了很明显的危险迹象,一些矿工也明确表明了怕危险不想下矿的要求,但结果是危险被矿方置之不理,矿工们被强迫下井作业,结果……很显然,矿难爆发前矿工们没有足够的力量把握自己的生命。也可以肯定,在事后遇难的矿工或他们的家属们,也几乎不可能通过诉诸法律,要求并得到更为合理的赔偿。一定是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协调有关部门和遇难方,达成一个折衷的赔偿方案。遇难矿工及家属们,别说从这种赔偿中得到相当于空难的赔偿,就是得到常规的工伤、死亡保险也几乎没有什么指望。矿上给他们买了保险吗,足额购买了吗?即便足额购买了,能得到及时足额理赔吗?不错,矿方是否无视危险的征兆、是否强迫工人冒险下井,是矿方的问题,是否足额购买保险,也是矿方的责任;而按损失大小与应有的保险额度赔偿,是矿工们应有的法律权利。从法理上说,矿工或矿工家属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强迫工人冒险工作的矿方,要求法律以强制手段追赔他们应该得到的赔偿。但问题是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诉吗?法院可能接受他们的申诉吗?他们有足够的实力让法院做出合理、公正的判决吗?有了这样的判决,又能保证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吗?这一切都是未知数,不仅矿工、矿工的家属们无法回答,就是法院也不能给出肯定的答案。那谁能决定这一切呢?--政府!法院属于党的、政府的,矿工们是分散的个体,所以听政府的最正确,也最没有风险。绕了一圈,我们又绕回到了政府。
怎么办?没有办法。好了、好了,眼不见心不烦,让我们忘掉良心,闭起眼睛,或将视线投向现代化的灯红酒绿,听凭万千匿名矿工的尸骨延伸现代化的钢轨,任凭千万人的鲜血浇灌现代化的美丽花园。
对不起,这样不行!整个社会就是将良心都拿去喂狗也不行!无论是之于个体,还是之于国家。

那些以性命挣一口饭的矿工,煤黑子,虽然比我们穷,比我们脏,甚至看上去比我们低贱,但他跟我们一样都是人;表面上他们与我们的距离非常遥远,遥远到我们一辈子可能都遇不到一个矿工,但这一遥远的距离,很可能在一瞬间消失,让我们成为他们的异形兄弟。在我们这个国度里,到处都徘徊着矿工们的异形兄弟:被收容置死的孙志刚,被宝马车撞伤反遭挨打的路人,讨要工钱无着落的农民工,被强迫拆迁的住户,被迫提前内退的工人,无故遭到打击迫害而无处伸告的工作人员,被勒索交纳高额学费考生……虽然你和我和他们有这样那样的差异,但我们都属于公民,今天他们的公民权遭到轻易的践踏,明天你我的公民权也同样可能遭遇相同的命运。在文革岁月,对革命、对党、对领袖、对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忠诚的无条件要求,可以随意剥夺一个普通公民甚至是国家主席的生命;而今发展、稳定的理由,也在不时地侵犯着部分公民的基本权益。表现形式虽或不同,但其实质并无本质差异,灾难发生的原因都是因为你、我、他没有切切实实的公民权。
公民基本权利的缺失,首先可能加害的是每一个公民,但也可能是我们的国家。从眼前来看,似乎可以为各种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找到理由:矿工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但多出了煤,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提供了宝贵的能源,这是在推动GDP的增长;农业收入的低效益和地方政府的盘剥,使得许多农民温饱难保,不得不大量流向城市,为日新月异的城市、为外向性经济提供了大量廉价的劳动力,这是先富后富的暂时差别;辛辛苦苦在国有企业干了十几、几十年,但突然间就成了一个无着落的下岗工人,这是国企改革必经的阵痛;一个行走的路人,被突然作为流氓或妓女被强行收容,这是社会治安治理中的小小失误;一户民居被推土机强行推平,这是舍小家为大家;一个认真工作的员工,突然被给予“自由”的选择:或者被末位淘汰,或者“自愿”提前内退,这是企业改革、优化自主权的体现;学校擅自加收学杂费,加重了学生及学生家长的负担,这可能是在弥补教育投资的不足……
不错我们总能从这些方方面面的付出、代价中看见经济效益、政治效益;不错没有谁说这一切问题都是正常的,它们只是暂时的、局部的、个别现象,要对党、对国家、对未来抱有信心;不要急,要有耐心,万不可采取过激的行为……好,好,好。姑且承认这一切都言之有理(有理?!),姑且不去追问由众多缺失所促成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现代化的成就,是否缺乏正义,但可以肯定的是,以侵犯公民权利为代价所换来的“成就”,是绝对不可靠的。我们不用去外鉴什么拉美经济神话的破产、亚洲的金融风暴,以遥想未来所可能付出的重大损失,即便是在当下,人民、国家、社会就在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支付着这些所谓“成就”的成本。这并非不负责任的乱说,从眼下社会安全感的普遍下降、社会信用度的严重缺失、贪污腐败的日趋猖獗等,就不难体会。就以前段时间出现的“中航油”事件来说吧。中航油由中央直属大型国企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控股,它拥有中国航空石油近100%的笼断经营权。也就是说,经营这样一个公司,并不需要太多的智慧,只需要有常人的智力,和遵章循规的操作,公司应该能够稳定地发展。然而,该公司的总经理陈久霖,却严重违规狂炒期货,造成5.5亿美元的巨大损失。折合成人民币,约达50亿左右。也就是说,13亿中国人每人将为此付出4块钱的损失。试想,这50亿人民币,可以救助多少矿难职工和他们的家属?可救助多少失业职工?可以资助多少因贫困而缴不起学费的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可以振兴多少贫困地区的经济?可以……然而这一切可以,都只是彻头彻尾的虚拟。为什么这虚拟就不可能成为现实?为什么区区一个人就可以将几十亿的国家财产,损毁于一旦?难道国家没有规章制度监管、约束企业、企业负责人?当然有,而且看上去还相当合理、健全。但是所有一切规章制度,都是建立于权力系统内部的机制基础上,规章所可能发挥的实际效用,主要决定于行政权力的垂直性,而非平行权力的制约,任何可能的平行权力监督,只要在行政级别上低于被监管者,就成为聋子的耳朵。而平行权力的制约之所以缺失,根子还在于公民权利的缺失。因为公民权利的缺失,中航油内部的企业职工没有真正能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去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而职工个体性的及时监督,不要说难以发生,就算是发生了,也根本不会有什么作用;也因为公民权利的缺失,众多分散的小股东们,也没有能够代表他们利益的组织、机构,对企业的上市行为、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的运作施行相应的制约;因为没有法律面前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一律平等的实际的社会规则,所以中航油的陈久霖根本不把相关部门的监督放在眼里……正是有太多太多来自于同一根源的因为,才造成了中航油狂炒期货的一错再错,最终损失达到5.5亿美元。
够了,相类似的问题,在中国已经太多太多了,举不胜举,人民、国家,已经为此付出太多太多的学费了。如果我们不能从根本上痛下决心,将公民平权的落实,作为中国改革的重中之重,当务之急,作为治理诸多社会问题的根本举措,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