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一部体现宪政精神的宪法
----评俄罗斯联邦宪法
作者:杨兴权
一、 问题的提出

实施总统制还是议会制;采用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其实并不那么重要;建立宪法法院制度,人权代表制度,甚至建立全民公决制度也不能说明什么。发达宪政国家的制度模式差异也是如此巨大-----几乎所有模式在宪政国家都可以找到样本。赞扬联邦制的人,一定可以被攻击,因为也有许多单一制的发达宪政国家。而坚持单一制的人也应该知道世界上很多发达宪政国家采取的是联邦制度,例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也包括俄罗斯联邦。有了人权全权代表制度就能证明这个国家人权状况好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很多人权状况很好的国家并没有人权全权代表这样的机构。
这就是在研究俄罗斯联邦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我不遗余力宣扬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的时候,经常遭到攻击的原因。
那么为什么说俄罗斯联邦是宪政国家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找出俄罗斯联邦与发达宪政国家之间的最本质相同点。或者必须说明宪政国家最本质要件是什么。而我上述提到的总统制,议会制,联邦制,单一制,宪法法院,全民公决,人权全权代表等制度,并不是证明俄罗斯联邦就是宪政民主国家的充分证据,虽然我也认为这些制度也是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
那么俄罗斯联邦与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宪政国家之间的最本质相同点是什么呢?在深入研究俄罗斯联邦10年多转型的过程,尤其是宪法规定的一系列制度制定与落实,到底是在怎样的指导思想作用下完成的呢?而在我看来,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宪法法院,人权全权代表,多党制度,新闻自由,以及独特的总统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都是一种现象,是一种表现,那么这些现象或者表现要表达的本质是什么呢?建立这些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呢?这也是本文需要回答的首要问题。什么是宪政的问题。

二、宪政的核心与宪政精神。

目前对宪政的概念基本上已经达成共识:首先是宪法系统完善地规定:一切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都必须把保护和尊重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作为最高价值.甚至把国家权力存在的唯一合法性和必要性理解为保护人权,并且作为国家的责任.其次是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人民通过直接的全民的以秘密投票方式定期进行的选举来选举国家元首和公职人员和立法机关代表.再其次就是法院和法官完全独立,法官是终身制的专业人员,法官只对法律负责;最后,宪法是最高效力的法律,宪法有强有力的宪法监督保障机关来保障以及通常为国家元首捍卫.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和法律都是无效的.
而我认为上述宪政概念的核心就是将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作为最高价值。其他所有制度的设计都必须服从这个最高价值,一切制度设计都是这个最高价值的表现形式。而表现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可以是总统制的,也可以是议会制的,可以是联邦制的,也可以是单一制的。
这个宪政的核心,我认为就是宪政精神。理解了这个宪政精神,才能理解今日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为什么要实施三权分立的政体,从直接的目的来看就是为了国家权力的制衡,深入去看,国家权力制衡的目的也就是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和人的权利与自由不受侵犯。俄罗斯联邦为什么要进行议会和总统的普遍选举,目的很清楚,就是要实现人和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从而实现管理国家的权利。俄罗斯联邦为什么要实施多党制度,就是要建立公民社会,使得公民通过各个政党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没有多党制度,任何选举都是不可想象的,也是虚假的。俄罗斯联邦为什么要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目的就是利用媒体这个第四种权力,发掘腐败,来监督权力,从而达到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目的。俄罗斯联邦为什么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只有法院才有权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限制护法机关,甚至检察机关滥用职权,而他们滥用职权是最容易发生的,也最容易对公民和人的权利与自由造成侵犯。为什么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理其案件,其根本出发点也在于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尊重与保障。
那么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这个最高价值的宪政精神如何在俄罗斯联邦体现的呢?通过对俄罗斯联邦的考察,我认为这个宪政精神体现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每个条款中,体现在俄罗斯联邦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行为中,体现在立法机关颁布的每一个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体现在法院的每一个判决中。而联邦总统的宣誓,总统的每次视察,总统的每一次演讲,都时刻体现着这个宪政精神。

三、一部体现宪政精神的宪法

俄罗斯联邦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作为一切法典和法律的渊源,无疑是这一宪政精神的最集中体现。在下边我会逐一地把这个体现展示给大家看。
宪政的最基本条件就是一部体现宪政精神的宪法。而俄罗斯联邦宪法就是一部这样的宪法,我考察了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在体现宪政精神方面,无论是在形式结构上,还是在实质内容上,我都没发现有超过这部宪法的。大家应该都知道法国人权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宪章,那些文件中规定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应该比较详细吧,但是经过考察,我发现世界上所有的人权文件也没有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系统,详尽,并得到专门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者专门设立的制度的保障。
俄罗斯联邦宪法共九章137条。第一章是国家的根本宪法制度,第二章是公民和人的权利与自由。这两章在俄罗斯联邦宪法中有特殊的地位,即,这两章内容的效力超过其他章节,也就是说,其他章节的规定不能与这两章的内容相矛盾。同时,宪法明确规定,如果修改这两章的内容,等于重新制定宪法,必须召开新的制宪会议制定宪法,并且经过全民公决通过新的宪法。因此,在俄罗斯联邦宪法这两章就构成了俄罗斯联邦最根本的制度和最高指导原则。要研究俄罗斯联邦的制度必须从这两章开始。那么这两章一共64个条文如何体现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的这个宪政精神的呢?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条规定了国家性质以后,紧接着第二条就宣布:“人和人的权利与自由具有最高价值。承认、遵守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责任。”“责任”这个词在俄语中也可以翻译成“义务”。也就是说承认、遵守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在国家根本大法的第二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本身就体现了俄罗斯联邦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重视。而宪法第二章用整个一章47个条文来规定“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具体内容,更是俄罗斯联邦宪政精神的直接体现。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章的题目就是“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与第一章宪法的根本制度一样,是不能根据普通程序进行修订的。如果想对人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进行修订,必须成立制宪会议重新制定宪法,并重新进行全民公决。同时宪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不得通过减少或者贬低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法律。
宪法第二章“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将宪法第二条的规定的宪政精神进行了具体的阐释: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具有直接效力。它们决定法律的含义、内容及其适用,决定立法权和执行权以及地方自治的活动,并受到诉讼审判活动的保障。”
如何理解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决定法律的含义,内容。看看俄罗斯联邦10年来颁布的一些法典和法律的内容,可以更加清晰看到这个条文的具体落实情况。在一系列的联邦法典和联邦法律中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无不得到了具体的体现。例如:
1997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刑法法典》的任务被重新定位为:“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保护所有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捍卫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制度,以防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保障人类的和平和安全,以及预防犯罪。”
同样2001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目的重新被审视为:“1、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目的:(1)维护受到犯罪侵害的人和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2)保护个人免受非法的和没有根据的指控、判刑,和对其权利和自由的限制;2 、刑事追究和对犯罪人判处公正的刑罚与不对无辜的人进行刑事追究、免除其刑罚、对每个没有根据地受到刑事追究的人进行平反均符合刑事诉讼的目的。”
2001年12月通过的《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在规定法典的任务时也将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放在首位:“行政违法立法的任务是:保护个人,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保护公民的健康、居民的卫生防疫安全,维护公共道德,保护环境,维护行使国家权利的法定程序,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财产,保护自然人的、法人的、社会的和国家的合法的经济利益以免受行政违法行为的侵害以及预防行政违法行为。”
还可以在其他的联邦法典和联邦法律中找到更多的证明,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我想强调的是在法典和法律优先规定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为第一顺序保障对象,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顺序安排问题,这一顺序的调整,体现出一个国家根本制度的转变,体现了这个国家的宪政精神。
将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上升到如此高度,非同小可。在俄罗斯联邦一个全新的价值标准和体系已经形成。评价一部法律是否完善和先进的标准是什么?评论总统的一个命令和行为是否正确的标准什么?评价一个法官的判决是否公允的标准是什么?很显然,就是是否以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作为最高价值。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具有最高价值,是俄罗斯联邦是否是宪政国家的最主要标志,也是宪政精神在俄罗斯联邦的具体体现。
如何理解宪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中规定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受到审判活动的保障。让我们来看看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1、每个人有权通过司法保护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与自由。
2、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的决定及行为(或无作为),可以向法院起诉。
3、在国内现有的法律保护手段都已用尽的情况下,每个人有权依据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向保护人的权利与自由的国际机构提出请求。”
这些看似抽象的规定,实际上是意义重大而深远的。法院没有理由拒绝公民就任何问题的起诉,这是宪政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无论公民起诉的问题是什么?也无论涉及的被告是谁?这个诉讼可能是针对一项法律规定,也可能针对国家元首,这些都不重要,只要是公民的诉讼,法院就必须受理。有的问题在某些人看来是多么的渺小,甚至多么的可笑,但是对有的公民来说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必须要到法院讨个说法,而法院就必须给予立案,并且一定要给予一个说法,一个公正的裁决。这就是宪法规定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的决定及行为(或无作为),可以向法院起诉和保障每个人通过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权利与自由的实质,这就是宪政精神的体现。

四、俄罗斯宪法规定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特点

那么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到底有哪些呢?我们都知道联合国人权宪章,是由三个人权公约构成的。这些宪章专门规定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看完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章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规定以后,你会发现联合国人权宪章规定的只是宣言而已,而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关于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规定不仅仅是宣言那么抽象,而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措施。
大家知道俄罗斯联邦宪法是1993年才制定的,相对于联合国宪章来说产生的比较晚,因此该宪法有可能将世界上最先进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定到自己的宪法中去,也更有条件进行详尽的规范。我们注意到俄罗斯联邦宪法在规定每项权利与自由的时候都不是简单地宣言式的描述,而往往是规定有具体的保障措施。
俄罗斯联邦宪法在规定每个权利与自由的条文都基本上使用两个款:第一款是权利与自由的名称,我称之为宣言性规定;第二款是具体的保障措施。我们随便找出一个条文分析一下给大家看看:
“第二十二条
1、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2、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能实施逮捕、羁押和有羁押内容的措施。在法院作出决定前,拘捕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这一条规定有两款,第一款就是宣布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显然就是个宣言性规定,在联合国人权宪章和世界上许多宪法中都应该能找到,但是这个宣言性条款能得到落实和保障吗?通常其他国家都会到刑事诉讼法典中去具体落实。但是俄罗斯联邦这个转型国家的立法者,最清楚他们的国家缺乏这样的法治传统,一部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效力永远也不如宪法的直接规定,而人的自由又如此重要,又如此脆弱,如此容易在现实生活中被侵犯,于是,立法者们不惜花费笔墨,规定了第二款,第二款明确了两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一是是只有法院才能决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次,在法院决定之前的限制人身自由不能超过48小时。将48小时这样的数字写入宪法,我不知道在世界上是不是绝无仅有。我想说的是,将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权收归法院本身就意义重大,要知道在前苏联和旧俄罗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随时可以决定对公民的拘留和逮捕,而不需要法院的决定。而这种拘留和逮捕可以长达数年而不进行审判。也许正是由于这个严重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的问题,成为俄罗斯人民最深恶痛绝的法律体制弊端之一,因此,宪法将法院决定和48小时临时限制自由的时间直接写入了宪法。而这种具体规定成为了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一个鲜明的特点。很多人问我,你天天说俄罗斯联邦宪法如何好,在实际生活中宪法规定得到落实了吗?我想说的是,如果宪法不仅仅用宣言性的规定告诉大家有什么权利,那现实中确实很难落实,但是俄罗斯联邦宪法象这样通过具体明确的数字告诉大家权利是什么,你难道还怀疑这样的规定在现实中不能实现吗?宪法明确规定了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只能由法院决定,在法院决定之前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不能超过48小时,那么你认为这样的规定还不够吗?除非你认为俄罗斯人民天生就是奴隶,天生不知道如何去捍卫自己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俄罗斯联邦为了捍卫宪法制度还专门设计了宪法的监督机关----宪法法院,专门的人权保障机关---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以及宣誓捍卫宪法和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俄罗斯联邦总统,还有独立的法院体系和独立的法官。如果你还认为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是纸上谈兵,那么我认为你就不够诚实和别有用心了。
这就是俄罗斯联邦宪法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规定的一个条款,其他的条款也是大多如此,所以我认为俄罗斯联邦宪法是最能体现宪政精神的宪法。

五、俄罗斯宪法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具体规定

刚才我具体分析了俄罗斯联邦宪法一个条文的规定情况。我们注意到,宪法第二章关于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这样的宪法条文规定,不仅仅就这个条文规定如此具体详尽,其他条文的规定具体程度和可操作程度也基本如此,我们再来看看下列几个条文:
第二十条
l、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
2、死刑在废除之前可由联邦法律规定,作为惩罚犯有危及生命的特别严重罪行的特殊措施,同时要为被告提供陪审团参加的法庭对其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1、个人尊严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事情都不得成为贬低个人尊严的理由。
2、任何人都不应受到拷打、暴力、其他残酷的或贬低个人尊严的待遇或惩罚。任何人都不得在非自愿同意的情况下被用来进行医学、科学或其他试验。
第二十二条
1、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2、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能实施逮捕、羁押和有羁押内容的措施。在法院作出决定前,拘捕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二十三条
1、每个人都享有私人生活、个人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维护自己的荣誉和名誉的权利。
2、每个人都享有保守通信、通话、邮件、电报和其他通讯秘密的权利。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可对这一权利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
1、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搜集、保留、利用和传播有关个人私生活的信息。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保障每个人都能在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了解直接涉及他本人的权利与自由的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五条
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都无权违背居住人的意愿进入其住宅,除非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者根据法院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l、每个人都享有确定和指明自己的民族属性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确定和指明自己的民族属性。
2、每个人都享有使用本族语言,自由选择交际、教育、学习和创作语言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l、每个合法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人都享有自由迁移、选择停留和居住地的权利。
2、每个人都享有自由离开俄罗斯联邦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自由返回俄罗斯联邦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保障每个人良心自由、信仰自由,其中包括个人或与他人一起信仰任何宗教或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以及其他信仰并根据信仰进行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1、保障每个人思想和言论自由。
2、禁止从事煽动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视和敌对的宣传和鼓动。禁止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优越性。
3、每个人都不能被强制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信念或被强制放弃自己的观点和信念。
4、任何人都享有以任何合法的方式自由地搜集、获取、转交、制造和传播信息的权利。构成国家秘密的清单由联邦法律确定。
5、保障大众传媒的自由。禁止新闻检查。
第三十条
1、每个人都享有结社自由,其中包括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建立工会组织的权利。社会团体的活动自由得到保障。
2、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加入或留在某个社会团体中。
第三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不携带武器和平集会、召开各种会议和组织游行、示威及纠察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直接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
2、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进入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利,有权参加全民公决。
3、被法院认定无行为能力的以及根据法院判决剥夺自由处在监禁在处所的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俄罗斯联邦公民都可平等地进入国家机构工作。
5、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向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出个人意愿以及投送个人和集体请求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1、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地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财产从事企业以及其他不受法律禁止的经济活动的权利。
2、禁止从事旨在进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五条
1、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2、每个人有权拥有私有财产,有权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占有、使用和分配这些财产。
3、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属于自己的财产,法院决定的除外。为国家需要而把财产强制性地划归国有,只有在事先和等值补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4、继承权受保护。
第三十六条
1、公民及其团体有权拥有私有土地。
2、对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分配由其所有者自由实施,但不要破坏环境和损害他人的权利与合法利益。
3、使用土地的条件和程序依照联邦法律确定。
第三十七条
l、劳动自由。每个人都享有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能力、选择工种和职业的权利。
2、禁止强迫劳动。
3、每个人都享有在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条件下从事劳动,获得没有任何歧视的、不低于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收入及失业保障的权利。
4、承认有利用联邦法律所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解决个人和集体劳动争议的权利,其中包括罢工的权利。
5、每个人都享有休息的权利。对根据劳动合同工作的人员,保障联邦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长短、休息日、节假日和带薪年假。
第三十八条
l、母亲和儿童、家庭受国家保护。
2、关心和抚养子女是父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年满十八岁的有劳动能力的子女,应当扶养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
第三十九条
1、保证每个人在患病、致残、丧失供养人、抚养子女和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按年龄享受社会保障。
2、国家退休金和社会救济金由法律规定。
3、鼓励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障的补充形式和慈善事业。
第四十条
1、每个人都享有拥有住宅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被随意剥夺住宅。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鼓励住宅建设,为实现拥有住宅的权利创造条件。
3、对贫穷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住宅的公民,按照法定的标准免费提供住宅或从国家的、地方的和其他住房基金中为其提供足够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l、每个人都享有健康保护和医疗服务的权利。国家和地方的医疗保健机构依靠相应的预算资金、保险费及其他收入,免费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
2、在俄罗斯联邦,向保护和增强居民健康的联邦计划拨款,采取措施发展国家的、地方的和私人的保健系统,鼓励有助于增强人的健康、发展体育运动、保护生态和实施卫生防疫的活动。
3、公职人员隐瞒对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的事实和情况,将依据联邦法律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每个人享有适宜的环境和了解环境状况的可靠信息以及要求赔偿因破环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健康或财产损失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l、每个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2、保障由国家或地方的教育机构以及教育企业提供普及的和免费的学龄前教育、基础普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3、每个人都有权通过竞争在国家或地方的教育机构以及教育企业中免费获得高等教育。
4、基础普通教育是强制的。父母或父母的替代人应保障孩子受到基础普通教育。
5、俄罗斯联邦制定联邦国家教育标准,支持各种形式的教育和自学。
第四十四条
1、保障每个人享有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以及其他创作和教学活动的自由。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2、每个人都享有参加文化生活、使用文化设施和接触文化珍品的权利。
3、每个人都有义务关心保护历史和文化遗产,爱护历史文物。
我就不一一列举了,大家可以参照一下宪法第二章的所有规定。这些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定几乎覆盖了所有领域:政治、经济、文化、劳动、卫生,体育等等。而宪法的上述规定也就是为这些领域制定的宪法原则,必将成为许多法典和联邦法律在制定单行法律时候的最高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些宪法规定在现实中落实的怎么样呢?我可以肯定地说,这些权利与自由全部得到了落实。我可以逐一指给大家看,这些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如何被分别规定到具体的法典和法律中,又如何成为政府的行为,甚至如何得到总统的严厉监督与落实。这些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或者被联邦法典具体落实,或者由单行的联邦法律规定和落实。
在这里我给大家列举出一大批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典,联邦法律,总统命令的名单。宪法性法律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全民公决法》,《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宪法法院法》,《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法院体系法》,《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仲裁法院法》,《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政府法》,《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人权全权代表法》等等。
联邦法典有《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联邦土地法典》,《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法典》等等
联邦法律更多,直接涉及到联邦宪法性权利与自由的法律有:《俄罗斯联邦公民参加选举和全民公决保障法》,《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法》,《大众媒体法》,《政党法》,《社会团体法》,《良心自由与宗教团体法》,《工会法》,《集会游行示威纠察法》,《教育法》,等等。
可以肯定地说,俄罗斯联邦转型的十年多时间,就是对宪法规定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进行详细立法落实的十年多时间。可以肯定地说,宪法中规定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都可以在具体的法典,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中找到落实的根据。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每个法典和法律的开篇均首先将宪法中规定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重复一遍,并明确规定该制定法典或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该宪法规定的权利与自由得到该法典具体的落实。 六、刑事诉讼原则提升到宪法性权利的典型范例

在现实生活中与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联系最密切,最容易遭到侵犯,一旦被侵害后果最严重的权利与自由是什么?可能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回答,我本人认为是公民的刑事诉讼权利。因为这个权利不仅仅重要,也是最容易被侵犯,被侵犯以后的后果也最为严重,可能直接导致人身自由,甚至是失去生命。因此,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章关于人和公民的权利中,对公民的刑事诉讼权利的规定最为具体,详尽,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又一个最鲜明的特点。
在研究俄罗斯宪法的时候我们发现俄罗斯宪法条文对公民权利与自由规定从来不吝惜笔墨,从来都尽最大的可能性将有可能对公民权利与自由造成影响的规定收到宪法条文中来。例如:关于公民的刑事诉讼权利。这样的权利本来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但是刑事诉讼法典毕竟仅仅是法典,它终究无法和宪法的崇高效力相提并论。而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岂能小视,目前世界上最通行的办法就是将这些刑事诉讼原则规定到宪法中来,作为公民宪法性权利。
我们知道,在美国宪法最初是没有规定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的,那是因为美国宪法制定较早,但是美国在司法实践中认识到了这些原则的重要性,以至于必须通过宪法修正案来规定,美国联邦宪法前10条修正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权利法案”,就将十余项刑事被告人权利上升到宪法性权利的高度。而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上述诉讼原则与美国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如出一辙。按照美国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一般体例,几乎所有刑事诉讼程序问题都涉及到被告人宪法性权利的保护问题。举凡逮捕、搜查、扣押、监听、辨认、羁押性讯问等侦查程序,都与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有关禁止无理搜查的权利,第五修正案有关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第六修正案有关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以及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有关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形成极为密切的联系。而整个刑事审判程序以及上诉制度,则又与宪法第五修正案有关禁止双重危险的权利以及第六修正案有关迅速审判权、公开审判权、获知指控罪名和理由的权利、对对方证人的对质权、获得强制本方证人作证的权利不可分割。至于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占据极重要地位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更被视为被告人宪法权利的终极救济制度。正因为如此,美国刑事诉讼法具有极为明显的人权法和宪法适用法性质,甚至就连刑事诉讼本身,都经常被称为“宪法性刑事诉讼”。而从这个角度说,俄罗斯联邦宪法在成文宪法中的完善程度显然是其他国家不能比拟的,一方面是由于其宪法制定的较晚,一方面也折射出俄罗斯宪法学家的高超立法技术与严谨的治学态度。这部宪法在俄罗斯联邦10余年剧烈的转型时期,没有进行一次修改,也不能不叫人称奇。
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定在美国宪法生效以后二百多年的1993年,有可能将这些被世界公认的刑事诉讼权利收入自己的宪法之中,同时俄罗斯联邦的立法者们注意到自己的国家缺乏这方面的优秀司法传统,因此立法者们不惜余力的将这些刑事诉讼原则规定到宪法中来。我们先来看看俄罗斯联邦宪法关于刑事诉讼权利如何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1、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其案件由法律规定负责管辖该案件的法院和法官审理的权利。
2、被控告犯罪的人有权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陪审团参加法庭对其案件的审理。
第四十八条
1、保障每个人享有获得职业法律帮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帮助是免费提供的。
2、每个被拘捕、羁押或被指控犯罪的人,有权从拘捕、羁押或被起诉时起获得律师(辩护人)的帮助。
第四十九条
1、每个被指控犯罪的人,在其罪行未被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证明和未被法院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之前,都被视为无罪。
2、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无法排除的对有罪的怀疑有利于被告人。
第五十条
1、任何人都不应因同一违法行为而被重复追究责任。
2、进行审判时不允许使用违反联邦法律所获取的证据。
3、每个被判罪的人有要求上级法院按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审的权利,有请求特赦或减轻处罪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1、任何人都没有提供不利于本人、配偶、和联邦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的证词的义务。
2、联邦法律可以规定其他解除提供证词义务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因犯罪和滥用职权的受害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国家保障其能诉诸审判机关和对所受损失得到赔偿。
第五十三条
每个人都有因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公职人员的非法行为(或无作为)所造成的国家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1、规定或加重责任的法律不具有溯及力。
2、任何人也不能对自己在当时所作出的不被认为是违法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在违法行为以后,对该行为应负的责任被免除或减轻,要执行新的法律。
这几个宪法条文确定的就是刑事诉讼中所谓的陪审团制度(第四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提供律师帮助的权利(第四十八条);无罪推定原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合理怀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双重危险的权利(第五十条第一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五十条第二款);上诉、申诉不加刑原则(第五十条第三款);证人豁免权原则(第五十一条);国家赔偿原则(第五十三条);等等。这些原则对于非法律专业的人员来说,可能不理解,或者认识不到其重要性,但是对于法律专业人员,特别是对于中国的律师,对这样的规定简直就是梦寐以求的尚方宝剑,其重要性对于每个在中国做过辩护人的律师都会有刻骨铭心的体会。 七、宪法规定的权利与自由落实到法典中的典型范例

宪法原则的法典化,以及法典和宪法的互相促进,完美结合,在《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得到了完美的体现。刑事诉讼法典的基本原则上升到宪法制度和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原则反过来得到刑事诉讼法典的具体落实和制度化体现,在俄罗斯联邦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下边我把《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有关规定一一介绍给大家,大家可以仔细对照来体会一下宪法和法典之间的关系,我们也可以从中体会一下宪法制度是如何被法典具体落实,并且最后知道宪法制度是如何被实现的:
我们先看看《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6条 刑事案件诉讼中的法制
1. 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无权适用与本法典相抵触的联邦法律。
2. 法院如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确认联邦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法典,就根据本法典做出规定。
3. 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或调查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本法典的规范所取得的证据不允许采信。
4. 法院的裁定,法官、检察长、侦查员、调查人员的决定应该是合法的、有根据的并应说明理由。
第7条 只有法院才能进行审判
1. 在俄罗斯联邦,刑事案件的审判只能由法院进行。
2. 非依本法典规定的程序和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任何人不得被认为有罪和受到刑罚。
3. 受审人不得被剥夺由本法典规定享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和法官审理其刑事案件的权利。
第8条 尊重个人的名誉和人格
1.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禁止实行侮辱刑事诉讼参加人名誉的行为和做出这种决定,禁止以侮辱诉讼参加人人格的态度或造成其生命或健康威胁的行为对待诉讼参加人。
2. 刑事诉讼的任何参加人不得受到拷打、暴力、其他残酷的或侮辱人格的待遇。
第9条 人身不受侵犯
1. 没有本法典规定的合法根据,任何人不得因犯罪嫌疑受到拘捕或羁押。法院做出决定前的羁押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2. 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必须立即释放任何被非法拘捕、被非法剥夺自由以及被非法关进医疗住院机构或精神病住院机构的人以及羁押期超过本法典规定的人。
3. 被选择羁押作为强制处分的人,以及因犯罪嫌疑而被拘捕的人,应该关押在对其生命和健康没有威胁的条件下。
第10条 在刑事诉讼中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1. 法院、检察长、侦查员和调查人员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民事被告人、民事原告人、民事被告人以及刑事诉讼的其他参加人说明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保障他们有可能行使这些权利。
2. 如果享有作证豁免权的人同意作陈述,调查人员、侦查员、检察长和法院必须事先向上述人说明他们的陈述可能在刑事案件以后的审理中被用作证据。
3. 如果有足够的材料说明被害人、证人或刑事诉讼的其他参加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亲属或亲近的人有被杀害、被使用暴力、财产遭受毁灭或损坏的威胁或者有受到其他危险的非法行为的威胁,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应在其权限范围内对上述人员采取本法典第166条第9款、第186条第4款、第193条第8款、第241条第2款第4项和第278条第5款规定的安全措施。
4. 因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对人造成的损害,以及进行刑事追究伯公职人员对人造成的伤害,均应该依照本法典规定的根据和程序进行赔偿。
第11条 住宅不受侵犯
1. 只有经过住户的同意或根据法院决定才能对住宅进行勘验,但本法典第165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 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能对住宅进行搜查和提取物品,但本法典第165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12条 通信、通话和其他谈话、邮件、电报和其他通讯秘密
1. 除非根据法院的决定,禁止限制公民的通信、通话和其他谈话、邮件、电报和其他通讯秘密的权利。
2. 搜查、扣押邮件和电报以及在邮电机构提取邮件和电报、对通话和其他谈话进行监听和录音,只能根据法院的决定才能进行,但本法典第165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 扣押邮件和电报以及在邮电机构提取邮件和电报、对通话和其他谈话进行监听和录音,只能根据法院的决定才能进行,但本法典第165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13条 无罪推定
1. 刑事被告人在未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被证明其有罪并由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确定其有罪以前被认为无罪。
2. 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证明对被告的指控和推翻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辩护的理由的责任由控方承担。
3. 所有依本法典规定的程序不能确定的对被告人有罪的怀疑,均应作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
4. 有罪判决不得根据推测做出。
第14条 控辩双方辩论制
1. 刑事诉讼被告控辩双方辩论制。
2. 指控、辩护和刑事案件判决等职能相互分开,不得由同一机关或同一公职人员进行。
3. 法院不是刑事追究机关,不得参加指控方或辩护方。法院为控、辩双方履行诉讼义务和行使其权利创造必要条件。
4. 指控方和辩护方在法院面前一律平等。
第15条 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
1. 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被保障享有辩护权,他们可以自己进行辩护,或者通过辩护人和 (或) 法定代理人行使辩护权。
2. 法院、检察长、侦查员和调查人员应向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说明其权利并保障他们有可能得到本法典不予禁止的一切方式和手段的辩护。
3. 在本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办理刑事案件的公职人员应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和 (或) 法定代理人必须参加刑事诉讼。
4. 在本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可以无偿得到辩护人的帮助。
第16条 证据评价自由
1. 法官、陪审员以及检察长、侦查员、调查人员根据自己基于刑事案件中已有全部证据的总和而形成的内心确信,同时遵循法律和良知对证据进行评价。
2. 任何证据均不具有事先确定的效力。
第17条 刑事诉讼的语言
1. 诉讼用俄语以及俄罗斯联邦成员共和国的国家语言进行。各军事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一律使用俄语进行。
2.诉讼用俄语以及俄罗斯联邦成员共和国的国家语言进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各军事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一律使用俄语进行。
3. 对不通晓或不足够通晓刑事案件所使用语言的诉讼参加人,应说明其享有并保障使用母语或其他所通晓的语言提出申请、进行解释和作陈述、提出请求、进行上诉和申诉、了解刑事案件材料、出庭的权利,以及享有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无偿得到翻译帮助的权利。
4.如果依照本法典的规定侦查文书和审判文书必须交付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以及刑事诉讼的其他参加人,则上述文书应该翻译成刑事诉讼有关参加人的母语或者他所通晓的语言。
第18条 对诉讼行为和决定提出申诉的权利
1. 对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的行为 (不作为) 可以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2. 每个被判刑人有权依照本法典第43条 - 第45条、第48条和第49条规定的程序要求上级法院复审对他的刑事判决。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的上述诉讼原则,基本上都在宪法有关条文中有这类似的规定,甚至有的原则就是宪法规定的直接重复。让我们来对比一下宪法中有关规定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异同:
1、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信原则(刑事诉讼法第7条,宪法第50条)。该原则的诉讼法表述就是: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或调查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本法典的规定取得的证据不允许采信。
2、只有法院才能进行审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8条,宪法第47、第118条)。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俄罗斯联邦,刑事案件的审判只能由法院进行。没有法院的判决任何人不得被认为有罪和受到刑罚。受审人不得被剥夺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和法官审理其刑事案件的权利。
3、尊重个人的名誉和人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9条,宪法第21条)。该原则的立法表述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禁止实行侮辱刑事诉讼参与人名誉的行为和决定。禁止用暴力、拷打和其他残酷或者侮辱人格的办法对待诉讼参与人。
4、人身不受侵犯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0条,宪法第22条),该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只有法院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拘捕和羁押。在法院做出决定前的羁押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5、作证豁免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1条,宪法第51条)。该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任何人有权不作对自己和近亲属不利陈述的权利。如果享有作证豁免权的人同意作陈述,调查员、侦查员、检察长和法院必须事先向其说明他们的陈述可能在刑事案件以后的审理中被用做证据。
6、住宅不受侵犯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宪法第25条)。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经过住户的同意或根据法院的决定才能进入住宅进行勘验,搜查或者提取物品。
7、保障通讯秘密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3条,宪法第23条)。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除非法院的决定,禁止搜查、扣押邮件和电报以及在邮政机构提取邮件和电报、对电话和其他谈话进行监听和录音和进行其他的限制。
8、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4条,宪法第49条)。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事被告人在未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被证明其有罪并由生效的刑事判决确定其有罪以前被认定为无罪。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证明被告和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推翻其辩护的理由的责任由控方承担。所有合理怀疑都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有罪判决不得根据推测做出。
9、保障辩护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6条,宪法第48条)。诉讼法规定辩护权的含义是: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可以自己辩护,或者通过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办理刑事案件的公职人员应当告知其辩护权利;并且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 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必须参加刑事诉讼;在有的情况下辩护是无偿的。
10、使用母语参加诉讼的原则(刑事诉讼法18条,宪法第26条)。该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诉讼参加人参加的一切诉讼活动都有权使用母语,并无偿获得翻译帮助的权利,所有诉讼文书也必须要翻译成其母语或者其通晓的语言。
11、对诉讼行为和决定提出申述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9条,宪法第50条)。该原则有两个基本的含义:一个是刑事被告人有上诉权,并且上诉不能加重其刑罚。另一个是对法院、检察长、侦查员、调查员的行为(不作为)可以提出申诉和控告。
12、国家赔偿的原则(刑事诉讼法典第11条,宪法第52条,53条)。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因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对人造成的损害,以及进行刑事追究的公职人员对人造成的损害,均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以上介绍的12个刑事诉讼原则的共同特点是这些原则都可以在宪法中找到直接依据。同时我们注意到诉讼法典还规定了一个在宪法中没有直接规定的原则,但是规定这两个原则的目的也是要充分保障人和公民的诉讼权利,与立法指导思想是一致的。也是宪法中三权分立政权组织形式直接推导出来的一个原则。这个原则是控辩双方辩论制(刑事诉讼法第15条)。根据这个原则刑事诉讼实行控辨双方辩论制。指控、辩护和刑事案件判决等职能互相分开,不得由同一机关或同一职人员进行。法院不是刑事追究机关,不得参与指控方或者辩护方。法院为控辩双方履行诉讼义务和行使诉讼权利创造必要条件。指控方和辩护方在法院面前一律平等。这个原则实际上就是交叉盘问式的审理案件模式。这种交叉盘问使得案件的审理过程能够充分展示整个案件的客观情况,在陪审团的参与下更加能够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从而达到保护其权利的目的。
这个原则虽然不能直接在宪法中找到相同的规定,但是俄罗斯宪法将检察机关排除出司法机关的范围。将司法权全部叫给法院行使,这是实现控辩双方辩论制的前提条件,大家想一想如果检察官的地位超过辩护律师的地位,甚至超过法官的地位,那么实现控辩双方辩论制就是一句空话。将检察院排除出司法机关之外的意义非常深远。因为司法机关只包括法院,本身就是司法独立的前提条件。大家想一下,如果司法机关包括若干个机关,那么这些若干个机关在行使司法权力的时候必然会出现协调问题,这样又如何实现司法独立。而没有司法独立的国家又如何能被称为宪政国家?
关于检察院不再是司法机关的问题,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也是俄罗斯联邦与旧俄罗斯时期一个非常明显的制度变化,其重要性不亚于总统制度的设计。那么检察院的权力到底发生了怎么的变化呢?首先,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由俄罗斯总统、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请大家注意:在列举式的规定中没有检察院。这个与旧俄罗斯联邦时期的检察院地位显然存在巨大差异。检察院的地位降低到法院一下。其次,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成员、国家杜马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立法(代议)机关享有立法动议权。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辖的问题上也享有立法动议权。从这个规定来看,检察院没有立法动议权。最后,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的职权、组织及活动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而在俄罗斯联邦包括法院在内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由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由联邦法律规定的制度的重要性显然低于宪法性法律规定的制度。联邦法律的规定不能与宪法性法律规定相矛盾。而且,宪法性法律修订的程序比联邦法律修订的程序严格的多。
另外,我们也注意到宪法中还有两个重要制度、原则,即陪审团制度(宪法第20条,第47条),和禁止重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宪法50条)没有被规定到刑事诉讼原则中,而是分别规定到诉讼法典其它章节中,其中陪审团制度在诉讼法典的第十二编做出了专门的规定,而禁止重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在诉讼法典第27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的陪审团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基本一致。先从20个公民中挑选14个人作为陪审团参加案件的审理。其中2个人是后备陪审员。最后进行评议的是12名陪审员,陪审员的无罪决定对法官有直接的约束力,法官必须立即宣判被告人无罪,当庭释放。令人费解的是俄罗斯联邦是个大陆法系国家,却恰恰引入了美国这种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的诉讼规则。不过只要你分析一下俄罗斯联邦的宪政精神,你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俄罗斯联邦立法者在比较和研究世界各地的陪审团制度的时候,选择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这就是宪政精神发挥的作用。

八、俄罗斯联邦一切制度的设计都体现了实现宪政精神。

以上我罗列了宪法中很多关于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规定。甚至罗列了这些规定如何落实到具体的法典,以及具体法典如何详尽落实这些宪法规定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但是整体研究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我们发现,宪政制度的实现和保障是个综合体,套用时下流行的话语:宪政制度的实现是个“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中哪个制度作用大些,哪个制度小些事实上并不重要,我想说的是这些制度一个都不能少。少了哪一个都可能对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造成严重的侵犯,从而背离宪政精神。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制度;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全民公决和定期举行的自由选举制度,强大的联邦总统,宪法法院和人权全权代表制度,联邦与地方自治,多党与新闻自由,甚至土地与企业私有化的推行等等的设计都是为了实现一个目的---尊重、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这些制度之间的关联是非常明显的,一致于缺少任何一个制度都会损害宪政精神。例如:没有多党派政党和政党的登记制度,自由选举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选举的候选人基本上是靠各政党推选的,这些政党依靠其在各地的影响力,获得必要的候选人支持签名。从而最终使得其提出的候选人能够符合法律规定的候选人条件。而新闻自由和自由创立刊物等大众媒体才有可能进行正常的竞选宣传。而竞选宣传是进行自由选举的必要条件,难以想象的是如果媒体被政府控制,甚至进行新闻检查的情况下进行自由选举。而私有化和让公民拥有财产是公民自由的最基本前提。试想,一个没有任何财产,或者看似拥有财产,但是这个财产可能随时被征用或者剥夺的公民,还能有什么权利与自由,还谈什么宪政。而强有力的总统最大的作用就是能够协调各种权力机关之间的作用,有力的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九、几项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具体宪法性保障措施

上边我把俄罗斯联邦宪法关于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规定情况和特点做了简要的介绍。也结合一些具体的法典和法律对这些规定的落实情况做了简要的介绍。但是这还不够。俄罗斯联邦宪法是最能体现宪政精神的宪法不仅仅体现在这些法律规定的详尽和具体。更体现在宪法规定的几个重要的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措施。这种保障措施很多,这里我重点介绍三个: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
(一) 俄罗斯联邦总统。
联邦总统职责在宪法是这样规定的:
宪法第八十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
2、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总统按俄罗斯联邦宪法定的程序采取措施,捍卫俄罗斯联邦的主权、独立与国家完整,保障国家权力机关协调地行使职能并相互协作。
再看看总统的就职宣誓:第八十二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就任时向人民作如下宣誓:
"我宣誓,在履行俄罗斯联邦总统权力时,尊重和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遵守和保卫俄罗斯联邦宪法,捍卫国家的主权、独立、安全和完整,忠实地为人民服务。"
从上边的有关规定来看总统制度的设计的最直接目的就是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这是总统的首要职责,也是总统作为国家元首被赋予一切重要权力的源泉。是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权力都认为很大,甚至有的人认为有独裁的嫌疑,但是大家不要忘记了,总统的所有权力都为了一个目的: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维护国家的主权独立安全和完整的直接目的就是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实现。协调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和职权就是为了使得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充分发挥作用,发挥作用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总统行使公民授予权和特赦权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二)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制度在俄罗斯联邦宪法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如下:
l、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十九名法官组成。
2、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联邦委员会五分之一的委员或国家杜马五分之一的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立法和执行权力机关的询问,审理有关下列文件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案件:
(1)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共和国的宪法,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宪章,以及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就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辖的问题和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共同管辖的问题所颁布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3)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签订的条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签订的条约;
(4)尚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
3、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审理下列有关职权范围的争议案件:
(1)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
(2)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
(3)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最高国家机关之间的。
4、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可根据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的申诉以及法院的询问,按照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审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的或将要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5、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可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立法权力机关的询问对俄罗斯联邦宪法作出解释。
6、被确认为不符合宪法的文件或文件的个别条款不能生效;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不能生效和适用。
7、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联邦委员会的要求作出关于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的犯有叛国罪或其他重罪的指控是否遵守所规定的程序的结论。
宪法法院制度从表面上看是为了监督宪法的执行。而监督宪法的执行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实现。宪法法院根据公民的起诉审理公民就宪法性权利遭到侵害的诉讼。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的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发现了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可能直接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的时候,普通法院有权直接向宪法法院提出询问,宪法法院进行审理以后,裁决该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侵犯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宪法法院一旦裁决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违反宪法规定侵犯公民的权利,则该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立即失效。宪法法院的裁决是终局的,宪法法院的该裁决等于是立法---直接修改了包括法典在内的法律条款。以后无论是任何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审判机关都不得再作出与该宪法法院判决矛盾的任何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俄罗斯联邦制定了《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宪法法院法》对宪法法院的职权作出了非常详尽的规定。
(三)人权全权代表。
人权全权代表制度在俄罗斯联邦宪法中只有一个条款中有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1、国家杜马的管辖范围是:
   (1)同意俄罗斯联邦总统对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任命;
   (2)决定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
   (3)任免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
   (4)任免审计院主席及其半数审计员;
   (5)任免按联邦宪法性法律行事的人权全权代表;
  这个规定过于原则,具体的制度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人权全权代表法》。人权全权代表制度已经从一个抽象的宪法条文,建立起来一个活生生的制度,并且在俄罗斯联邦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见到人权全权代表的活动和业绩。
   俄罗斯联邦每年的俄罗斯人权状况报告,不再由依附于政府,甚至于某个政党的一些御用文人炮制,而是由独立的人权全权代表根据独立的调查与分析来制作完成。
   我们在每年一次或者数次人权全权代表与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会见中,似乎可以找到人权全权代表那独立的态度和向总统提交年度人权报告时候的庄严与神圣。而当这个时刻由于媒体的详尽报道甚至是现场直播,再一次告诉俄罗斯公民甚至是世界,俄罗斯联邦是个宪政国家,在这个国家中将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作为最高价值。俄罗斯联邦的年度人权报告是独立机构,独立完成的,其可信度很高,影响力也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