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
土地私有制与中国的农业问题
杨小凯
最近听到俄国总统普京推动土地私有化的消息,忍不住将自己近两年有关土地制度与宪政共和之关系的读书心得写下来,以供国内的学者与同道参考。
首先我想澄清民主与共和、民主与自由之间的区别。英文中的民主一词,主要与普选权的扩大、选举政府及少数服从多数有关;共和来源于罗马共和制,主要是讲上层的权力制衡;自由主义关心的是如何以权力制衡来保护少数,限制政府的权力,使人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与共和较接近。从某种角度而言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就是对民主不信任,害怕其导致多数压迫少数。从历史上看,一个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如果只讲民主,不讲共和与自由主义, 往往在革命产生暴君、 暴君导致革命之间循环。主流意识形态既有共和又有民主的国家,往往是政治结构的三角或多角鼎立,国家则比较安定。
一般认为,宪政制度起源于英国。我以前看的英国史书给我一个印象是,宪政和共和制度先于普选制而产生,而私有财产权是宪政的基础。最近我从哈佛大学教授派普斯(Richard Pipes)的新书《财产与自由》(Property and Freedom,1999)找到了这段历史的文献记录。按照他记载的英国历史,土地私有制是英国宪政,代议制的基础。由于土地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所以国王必须求财产所有人交税. 由于私人财产所有者财政上独立于国王, 反而是国王有求于百姓,所以收税一直是个头痛的事。早期英国王室卖王室土地得到相当财政收入,后来主要靠税收。为了解决税收的困难国王开始召集国会。英国国王是非专制君主, 因此让国会自订税率,并形成宪制承诺,“不经国会同意,不能加税”。这可是个伟大的制度创新。国会自订税率,使得税收更加容易强制执行。这可能也与英国普通法传统有关,告辨双方有权选择打官司的法院(当时有国王的法院,宗教裁判所和地方封建主法院),而且国王法院中告辨双方有权排除陪审团中有可能不公的成员。既然判有罪无罪的陪审团,是当事人自己同意的,所以一旦判决,也不得不服气。因此司法、执法的权威反而高于大陆成文法国家。
由于议会是以私有财产为基础,为保证收税而设立,所以国会的成员都是向国王交税的大户,国王绝不会要由他供养的官僚进入国会。因此在没有私人财产权,特别是土地私有权时,由政府提供财政的议会其实只可能是政府的橡皮图章。
国会在英国历史上是独立于王权的另一政治中心。国王不会喜欢它,但在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约束下,又不得不靠它来收税。英国国王的财政在这种制度环境下不得不依赖民意代表机关。有几位国王尽量少开国会,只是要加税时才想起开国会。但这种制度逐渐演变成习惯: “没有代议制,就不交税”。国王慢慢接受了这种公共财政与国王税收之间的关系 但是发生战争时国会与国王在税收之间的争执往往导致两个政权并立和冲突的情形,甚至导致内战(英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都是这类冲突引起)。
令人惊奇的是,这种国王财政不独立于民意代表机关的制度却不因这些冲突而被废止(克伦威尔专政是个短暂的例外),要是在中国,国王被议会中的造反派杀了头,王朝复辟后,大概头件事就是取消代议制。但英国克伦威尔死后王朝复辟时期,及至光荣革命,国会制度反而日益巩固。中国读者可能会困惑不解,中国的执政者没有一个会如此傻崩的, 仔细琢磨,除了从北欧来的英国统治者生性厚道以外,私有土地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个国王无法俞越的制度约束,有这个约束,国王财政依靠国会就是对国王最有利的制度安排。因为国会自订税则,收税最有效。
想想苏式社会主义的一个动机是用国有制来减少税收的麻烦,顺便也一劳永逸地避免了执政者财政仰赖民意机关的威胁,看似是聪明的主意,实则是民富不起来,国强不起来的馊主意。这也说明读史的重要,当年要是列宁,斯大林读了很多英法的历史,他们会发现他们关于制度的想法早就被法国大革命前的旧王朝的教训证明大错特错了。如果社会主义制度是对的,当年就应该是法国比英国更富强,而不是法国在落后的刺激下爆发大革命,不得不改专制制度。
由此来看,政治要现代化,一定要有财产权这个基础。土地私有产权如果神圣不可侵犯,政府会有收税的困难,故而产生开独立议会的压力。在健全的宪政秩序和土地私有制下,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地价会大涨,地方政府的财产税和土地交易税都会上升,地方政府就会象西方地方政府一样富起来。土地私有制与公共财政的关系还与公共设施所需的公有土地有关.澳洲和美国都有一半左右的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用作公园和公共设施.但是由于其它土地是私有的,所以私有地的地价依赖公共设施的质量,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又依赖私有地的地价.加上自由迁居,使得地价和政府所有的公地经营效果之间形成反馈机制,公地经营效果越好,地价越高,地方政府收入越高,地方政府越有钱修高质量的公共设施,因而公地经营效果越好,人们越愿意移居此地.在一个联邦主义的制度下,这就形成政府服务的竞争性市场.它不但是经济效率的基础,也是开明政治的基础.
中国农业要真正搞起来,土地一定要私有化,要自由买卖。为什么要自由买卖,我已讲过很多道理。比如,信息不对称,借钱的时候借不到,完全私有和可自由买卖的地产就可以用来抵押, 克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困难. 但非私有和不可自由买卖的地产就没法抵押。现在进WTO,弥猴桃可赚很多外汇。这时种稻子的就要关掉,澳洲的稻子要比中国的便宜多了。但是,要把小块的种其它作物的地块合起来搞大农场种弥猴桃,就要有土地的自由买卖和租赁。投资这样的农场,产品的收益可能不足以补偿投资,但如果有永久的产权,赚钱的农场未来总可以卖好价钱的。五十年承包期不足以保障这种投资的资产价值,因为这种投资本身风险就很大。没有永久产权,农场成功了农场本身也不一定能卖大钱。
没有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 收税就没有道德标准。因为这个地价出不来。你没有完全的私人产权,你怎么知道地值多少钱?比如,这里有一座山,你能讲清楚它值多少钱?只有有人出价,有买这个地产的市场,才会有价值,才会有道德准则。基层政府的行政权、收税权才会有道德基础。否则的话,老百姓说,你侵犯他的权利;而政府则说,我在给你做事,办教育、修公路, 你为什么不愿意承担责任?这个讲不清楚的。现在,中国就有所谓民粹主义。大家都说,哦,农民负担太重!这句话太简单。什么叫做农民负担太重?没有标准。但是,如果有地价了,有土地自由买卖,地价出来了,比如说,交5%,就没有什么架可吵了。如果要修路,你不交5%,就是你的不对。你超过5%,我也可以说你不对。因为有了一个道德准则可以收税。现在老百姓说,农民负担太重,基层政府官员说,我是两面不讨好,上面要我办教育、修公路,干这个干那个,计划生育,又没有钱,我给你们做事你们又不出钱。你说听谁的?
有人说,土地公有是中国的传统。我觉得不是的。相反,中国传统是土地私有。这个私有反倒是一个传统。而且,民国二十年代《土地法》以来,土地私有就已经制度化了,不象清朝,皇帝还可以没收土地。当然,《土地法》中也有一些不好的东西,比如限制租金比例、强制永佃权等,有点左。
中评网首发
中评网:www.china-review.com
版权所有:中评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