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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龙:作为政治学基本概念的权力
权力是政治学的一个基本概念,这在政治学界似乎已经成为常识,但目前国内的政治学教科书一般不专章讲述权力。国外学界对权力概念十分重视,几乎各家政治学说都论及权力,有的还以权力作为核心概念,围绕权力展开自己的政治学理论。对于这个政治学的基本概念,由于各家政治学流派的出发点不同,使用的方法不同,在权力的定义上形成了五花八门的看法,有关权力的定义不下十种。[i]自西方政治学进入后行为主义时期,“国家”问题被重新提起,权力研究也随之再度入围政治学的热点。为了回应国外政治学的发展趋势,推动我国政治学界对权力问题的研究,有必要对权力概念进行一下梳理。
§1 权力的基本特性
§1.1 权力现象的基本性 权力的基本地位可以从其在全部政治现象出现的历史顺序和出现的频率中体现,权力可以说是最早的和最普遍的政治行为。
§1.1.1 权力是最早的政治行为 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人际间的支配行为出现以来,权力就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人际的支配行为起源于人类早期,人类早期的群体生活需要组织和指挥,食物的分配需要制度规则,群体内的纠纷需要裁决,首领应运而生。首领决定食物的分配,指挥群体的行动。这个时候人们之间的物品交换行为还没有出现,即使有物品的交换,也只是偶然的。因此人类最早的社会行为可以说是权力现象了,权力“也是人类历史上仅次于性和爱的起源最早的社会现象。”[ii]
§1.1.2 权力是最普遍的政治行为 权力又是最重要的政治概念,几乎所有的政治现象都与权力有关。对于个人来讲,政治是用来维护或得到利益的一种手段。从团体(最重要的团体是国家)的角度,政治是达到团体目的的一种工具。无论是通过政治手段维护个人的利益,还是达到团体的目的,都需要借助权力。可以说,离开了权力,政治也就无从谈起。有的政治学家甚至把政治学就叫做“权力政治学”[iii]。鉴于权力在政治学中的基础行地位,伯特兰·罗素认为,“正象能量是物体学中的基本概念一样,”权力“是社会科学中的基本概念。”[iv]
§1.2 权力的强制性 人际间支配行为是一个或一些人对另一个或一些人的强制,因而强制性是权力的基本特性。
§1.2.1 作为影响能力的权力 尽管各派政治学家对权力的定义角度各异,有的从控制和支配的角度定义权力,有的认为权力是一种关系,还有人把权力扩展为影响力,但综合各家的观点,可以找出一些共同点。比如,大家都认为权力是个人或团体的一种能力,它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人或团体之间,只有权力双方行为互动时,权力才显现出来,因此权力一般指的是一个人或一个团体从自己的目的出发,影响他人行为的一种能力,它“本质上意味着‘能够’或‘具备’做某种事的能力或‘产生某种结果’的能力”[v]权力无所不在,凡是能够使他人改变自己的意志的人或团体,都可以认为具有某种权力。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的定义更加精确:“假定一个体系中只有两个人,A和B。A影响B,以致他或她以某些方式改变了B的行动或倾向。”这时,A对B有权力。或者可以更简洁地表述为:“A影响B去做x”或“A使B去做x”时,A对B有权力。[vi]
§1.2.2 权力具有种强制性 作为一种影响力的权力与其他影响力之间的区别首先在于其强制性,那种使“他人改变自己的意志”或“改变了自己的行动或倾向的”的主要是一种强制力。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是“在一种社会关系内部,即使在遭到反对的情况下,也要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遇,不论这种机遇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vii]权力意志越是遇到抵抗,越容易被强化。如果没有权力客体的抵制,权力似乎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某种程度的反作用是权力存在的动力。克特·W·巴克认为权力是“在个人或团体的双方或多方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价值冲突的形势下执行强制性的控制。”[viii]
§1.2.3 权力最经常的和最重要的行使者是国家 国家本身就是权力机关。权力最主要的特点----强制性也主要来自国家,“所谓强制能力,就是特殊的社会权力,它所以具有特殊的能力是因为它有行使这种权力的专门人----官吏,(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称‘干部’);它有实现这种权力的强制机关;还有供养官吏与强制机关使用的捐税和国债。”[ix]国家垄断了合法的暴力,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有组织有系统的暴力手段只能国家单独拥有;国家具备实行强制统治的物质基础;国家配备专职人员行使强制权力。国家权力的强制性还体现为普遍的约束力,个人、各类团体和组织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统治。国家权力的另一个特点是主权性,这是使权力成为国际政治学的基本研究对象的原因之一。
§1.3 权力的相互性 权力现象发生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产生影响或实施控制的时候,如果权力的主体与其客体不发生任何关系,权力现象不会发生。权力的相互性还体现在权力主体试图支配权力客体时,极有可能会遇到对方的抵抗,权力发生在双方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
§1.3.1 权力是一种关系 这个判断与关于“权力是一种能力”的定义并不矛盾,权力现象只有当权力主体与客体之间发生支配行为时才产生,离开主体与客体双方的关系,无法谈双方谁对谁有权力。社会中存在无数的个体,但并非每一个人都对其他人具有权力,只有某些个体之间发生相互关系时,才可能有权力现象。从关系的角度理解权力是一种动态的观点,它强调了权力只有在一方向另一方施加影响力时才存在。静态时的权力只是一种潜在的状态。
§1.3.2 权力的发生是有条件的 强调权力是一种动态过程无疑是正确的,但也会遇到这样的难题:如何处理权力双方尚未接触时的权力状况,也即“潜在的”权力是否存在的问题。在现实中,一方可能因预料对方可能的反应而有意采取或回避一种行为。此时权力处于潜在状态,而并非不存在。杰克·奈格尔特别提出了“潜在的”权力关系这一概念,“权力关系,不论是现实的或潜在的,乃是行动者对结果的偏爱与结果本身之间的现实的或潜在的因果关系。”[x]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当一方主观上并未有意地向别人施加影响时,但仍使对方产生服从行为时的权力状况。这就是达尔所说的“暗含的影响力”,用他的精确表述方法:“如果A要求结果x,那么,尽管A并不有意地为使B造成x而行动,只要A对x的愿望使B试图去造成x,那么A对B就施加了暗含的影响力。”[xi]这种影响力之所以能够发生效力,也在于对方权力的潜在存在。
§1.3.3 权力的实现 紧接着出现的问题是权力在什么情况下从潜在的状况转化为现实,这涉及到主体使用权力的意愿,对权力的心理学解释由此被引入。从这个分析视角出发,可以认为谋取权力是人的基本欲望之一,其中霍布斯的主张最具代表性,他说:“我首先认为,持续地和孜孜不倦地对日益更新的权力的要求,是整个人类的共同欲望,而这种欲望只有随着死亡才会终止。”[xii]这里,对权力的追求成为人的一种需要,服从权威和统治他人都是人为了得到安全和舒适的生活的需要。心理学家阿尔弗来德·阿德勒则在弗洛伊德性心理学的基础上,把权力欲当作比性欲更为根本的人类欲望。尼采的“权力意志”说也是这方面有特色的观点之一。有关潜在的权力向实际转换的另一大类学说是功能主义派。权力的使用可以让权力主体达到预期的结果,可以实现主体的目的,可以为主体带来利益。这种功能“使政治主体的支配意识不断地转化为支配的意志和行为而施加于政治客体,以期得到其所追求的利益或价值。”[xiii]罗素在《权力----一种新的社会分析》一书中也阐述了类似的观点。[xiv]
§1. 4 权力的辨证法 权力是一种丰富的政治现象。作一这种支配能力,权力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以后,与仅仅作为“潜在状态”的权力大不相同,它可以分享、代表、转移和限制。我们可以说这时的权力具有实质性内容,因为潜在的权力是谈不上分享、代表、转移等等的。实质性权力都是有归属的,一种权力通常属于某些特定的主体。换个角度讲,各种权力的行使都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正由于此,权力才可以分享、代表或转移。
§1.4.1权力可以分享 实质性权力具有一种“准实体”的性质,它可以被分割为若干部分。一种权力经分割以后,由若干人或集团共同行使。因此,权力是有层次的,可以按照一定的结构对权力进行分配。在横向里,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分立,或行政权力的“集体领导”、“内阁制”、“联合政府”等。从纵向看,常见的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间的垂直分权。 §1.4.2 权力可以代表 权力的拥有者往往不直接行使自己的权力,而是把权力委托给自己的代表去执行。代议制之所以可能,就在于公共权力的最终所有者----选民把统治的权力层层委托给民意代表和代议机关。国家的统治之所以有效率,也在于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得到了国家首脑足够的授权。
§1.4.3 权力可以转移 权力在一个权力主体与另一个权力主体之间的移交也经常发生,最常见的是官员换届时间的权力移交。现代企业中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因此,权力又具有整体性。 §1.4.4 权力可以限制 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必须加以限制。限制权力的目的是避免权力被滥用,国家权力的强制性使得它一旦超出合理的界限,就会造成对权力客体的伤害。作为一种强力推动的控制,权力的执行过程中权力主体和客体都要付出代价。换言之,权力的实施是有成本的。限制权力的初衷是避免权力实施过程中使权力的一方支付过高的成本,在主体一方,尽量减少权力资源的浪费;在客体一方,把权力实施过程中对个人的强制压缩到最低限度。
§2 权力的基础与形式
作为对他人的一种影响能力,权力的行使离不开接受一方自愿的或被迫的服从。服从意味着承认对方的权威,在人际交往中,权威可以来自力量、智慧、财富或习俗,也可以来自组织和制度。个人可能因其人格力量或财富而得以支配别人,任何一种组织也都具有迫使个人服从的力量。对于一个人来说,他人是无时不在的,现代社会中组织的普遍存在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制度和习俗又无时不在约束着个人。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力是无所不在的。
§2.1 暴力----最赤裸裸的强制 在权力关系中,服从一方是权力的客体,支配一方是权力的主体。力量所造成的服从来自权力客体对权力主体的畏惧。力量即可以出自肉体上的强大,也可以来源于权势。一方在体能或武力方面占有明显的优势,双方的力量对比悬殊,就可能导致对方的服从。如果劣势一方不服从,就可能遭到肉体上的痛苦,算作是对他不服从的惩罚。有权势的一方同样可以用惩罚威胁不服从的另一方。美国经济学家和政治思想家加尔布雷思(John K.Galbraith 1908- )把力量型的权力称为“应得的”(condign)权力,认为“应得权就是通过某些身体上的或情感上的痛苦来威胁别人,使别人放弃对自己意志的追求和拒绝服从的意图。”[xv]力量型权力的基本特征是通过强迫造成服从,是一种强制性权力。在家庭、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国家层面上都存在着强制性权力,都有以这种或那种形式存在着的迫使他人服从的力量。国家拥有警察、军队、监狱等合法的暴力机关,其权力的强制性特点最为明显。
暴力这一权力手段使用时有风险,一方面它的有效性可能刺激人们乐于使用暴力,因而增加了每一个人的风险。另一方面使用暴力还会引起权力客体的抵抗,结果导致暴力的升级。暴力的主要缺陷是其非灵活性,只能用来进行惩罚,因而是低质(low-quality )权力。[xvi]
§2.2 知识就是力量 智慧之所以成为一种权力的来源,是因为智者所具有的人格力量。就人性而言,精神方面同样有强者。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之中,精英人物在自己的领域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广义上讲,影响也是一种力量,各行各业的精英在本行业都具有权威地位。有些精英还具有全社会的影响力,这反映了全社会对智慧的尊重。政治领袖的崇高威望主要来自他们的人格力量,包括他们超人的智慧、坚定的意志、高尚的品质和无私的献身精神。道德也是智者权威的来源之一,人生活在社会之中,道德便是社会对他的评价。一个人仅有智慧而没有合乎道德的行止,不足以使他获得令他人服从的力量。因此,尊重知识决不意味着唯智主义,道德对于权威来说,同样是不可缺少的。由此可见,智慧与权威的关系建立在个人之间智力和道德能力的差距之上。
人们对智者的服从是一种自愿行为,智慧型的权威基于权力客体自愿的服从,这是因为除了承认自己与伟人之间的人格差距之外,人们还普遍对智慧和美德给予高度评价。阿尔温·托夫勒认为来自智慧的知识是一种高质(high quality)权力,它可以被用于排除障碍,说服他人,也可被用于惩罚或奖励。“你可以经常用知识让另一方按你的议程行动。知识甚至可以说服最初创造它的人改变初衷。”[xvii]知识意味着效率,即能以最少的权力之源达到某个目标。 §2.3 财富可以“购买”服从 财富与权力的关系历来密切,翻开历史的画卷,财富与权力的联姻充斥其间。财富无时不在追逐着权力,权力屡屡成为掌权者谋利的手段。除此之外,通过金钱的收买或物质利益方面的许诺,一个人还可以直接购得他人的服从。小到家庭,大到国家,权力的这种使用非常常见。父母哄孩子时总是讲“听话就给你买好东西”,国家则通过录用和升迁制度鼓励民众的效忠。向财富表示的服从对权力客体来说总是有所付出亦有所得,人们在这个时候是为了得到物质上的好处而献出自己的服从。加尔布雷思认为这是一种报偿(compensetary)权力,“报偿权是通过给别人以某些奖励和报酬,从而使别人为了得到报偿而放弃对自己爱好的追求。”[xviii]
财富在这里指广义上的物质利益,权力客体通过服从权力主体而得到物质利益方面的回报。因此,财富所导致的服从本质上是一种交换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财富与权力的关系应该是最具平等性的。缺乏平等含义的交换是不可能实现的,权力客体放弃自己的意愿,服从权力主体的旨意,毕竟得到了某种形式的补偿。只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人拥有的财富远远多于大多数人,他们可以用手中的财富购买大量的服从,这才使得财富与权力的关系越来越带有反平等的倾向。财富的用途比暴力广泛得多,它不仅可以用于威胁、惩罚,还可以提供奖赏;既可以以积极的方式使用,又可以以消极的方式使用。它是一种“中质的”(medium quality)权力。[xix]
§2.4 习俗亦有约束力 习俗是一种社会规范,它对社会中的个人具有约束力。习俗在英文中与实践的含义交叉,英文practice既有实践的意思,也有习俗的意思。习俗是在人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从个体的角度,实践是一种学习和模仿的过程。经过实践中的多次反复,形成社会中得到一些约定俗成的规范,即使没有成文的规定,大家也会自觉的遵守。个体在实践中不断地学习和模仿,逐渐形成遵从习俗的信念。加尔布雷思把造成这种自觉服从的权力称为“制约的”(conditional)权力,认为制约权力来自信仰,其最突出的特点是权力客体对权力主体自愿的服从。“这种服从反映的是爱好的过程,是自愿的过程,服从的事实是服从者没有意识到的。”[xx] 承认习俗的权威成为个人的一种信仰,人们在遵从习俗的时候,既没有感到个人意志屈从他人的痛苦,也不期望着得到某种回报。对于权力客体来说,“承认权威,即服从他人的意志,成了人们一种主要的服从习惯和爱好。”[xxi]
习俗并非完全没有强制性,尽管习俗是不成文的,但任何违反习俗的行为都会给个人造成威胁、压力或麻烦。习俗的力量在于舆论,舆论的谴责和良心上的压力就是对敢于不遵从习俗的人的惩罚。从这个意义上讲,习俗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一种规范力量。
§2.5 来自制度的权力 制度也是对人的一种规范,待其约束力远远高于习俗。与习俗相比,制度引起的服从有以下两个特点。首先,制度的权威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地表示出来。制度的含义十分广泛,我们这里主要考察以国家机器为核心的政治制度,包括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政治制度的权威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实际上就是运用国家权力的结果。政治制度的权力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之间的关系一目了然。其次,制度的强制性最为明显。国家掌握着军队、警察和监狱等暴力手段,个人一旦违反制度,将受到应得的惩罚。制度设立之时正是以个人有可能违反为前提的,因而,关于不遵从制度的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一俟发现有反制度行为,必将严惩不贷。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得到充分的体现。 第三,制度是一种公共权威。制度不属于任何个人,制度是全社会的。一种制度的建立初衷是以全社会的需要或力图以全社会的需要为根据的,尽管在很多情况下,相当多的社会成员被排除在制度之外。一种制度的存在之时以一定的普遍性作为其合法性基础,制度的公共性使得其权威可以超越个人在身份和地位及财富等方面的界限,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可。个人对制度的遵从不是出自对某个领袖人物的超凡魅力的折服,也不是出自对巨额财富的向往,而是对公共权威的认同。第四,制度引起的服从在方向上基本是消极的。作为一种约束力量,制度规定了人们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制度不能直接给人们带来收益,它只能为个人提供一种保护机制。制度规定了权力主体在凭借自己的力量优势支配别人时,不得侵犯权力客体的个人权利,制度还规定了权力主体在以财富换取他人的服从时,不得损伤权力客体的个人尊严。
§2.6 组织的力量 组织可以使一个人具有权力,而且“在现代社会中,组织是最重要的权力来源。”[xxii]根据百科全书的定义,“组织是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为实现共同目标,以一定形式加以编制的集合体。”[xxiii]组织按一定的等级序列规定内部成员的角色,角色的差别决定了不同成员的地位差别。在组织内部,权力的分配是不平等的,有的成员处于支配地位,有的成员处于被支配地位。组织内部有分工,全体成员在分工的基础上协作。这是一种“划分等级的协作”,一种“以一定形式加以编制的集合体”。[xxiv]组织成员甘愿献出自己的忠诚,其动机在于他们与组织有共同的目标。
现在世界中组织的种类繁多,家庭是最小的组织,联合国是最大的组织,国家是权力最完全的组织。组织对外的权力程度因此也是一个变数,依组织的规模和性质而变化。家庭的外部权力微乎其微,很难想象人们会对一个普通家庭献出多数少服从。军队和警察的对外权力却十分强硬。一般而言,一个组织的外部权力取决于其规模、内部服从程度、内部组织化程度、财力、以及与公共权威的关系等因素。一个组织的规模越大,成员越多,成员们对组织的忠诚程度越高,内部的组织越严密,财力越雄厚,它的外部权力就越大。一个组织如果属于公共权威机构,便被赋予制度性权力,其在公共权威机构中的地位愈高,权力就愈大。
§2.7 几种权力手段间的关系 在导致人们服从权威的几种手段之中,个人凭借自己的力量、智慧和财富可以具有对他人的支配能力,但个人成为权力主体更经常的是依靠习俗、制度和组织。社会中成文的法律、规章等制度覆盖着人类生存的时空,不成文的习俗填补着制度规范的空白,而组织又是无所不在的。在社会等级结构的“金字塔”中,人们对强者和智者的服从已经内化到社会的习俗和制度之中。报偿权力的运用也被关于交换的制度固定化和合法化起来,权力主体既不能滥用暴力,也不能任意收买他人的忠诚。随着财富在组织或个人手中积累,对财富权力手段的限制就更加严格。与此同时,对组织权力的限制也随着社会中组织的增多而加强。所有这些限制都以制度的形式出现,因此,相对于其他权力手段,制度性的权力的地位更为根本。 组织与权威的关系也是普遍的,一个领袖人物的背后往往有一个强大的组织。国家元首的权威来自国家,政党领袖的权威来自政党,大企业家的权力来自他的经济“帝国”。财富走向权力,成为一种支配力量时更离不开组织,有的学者甚至认为组织是一种资源管理集团,“当各个个人拥有某些资源(如技能、金钱或声誉),但他们并不独自地使用它们,而是把它们置于某种中心的控制之下时,这样就产生了组织。”[xxv]就财产的运用而言,企业就是最基本的组织形式,通过企业,财富得以不断增值。也正是在企业中,财富与服从进行着交换。
组织作为权威的来源,与制度性权力关系密切。作为一种组织,政府以及其他公共权威机构是制度性权力最集中的体现者。不仅如此,任何组织化程度高的组织的内部权力都以高度制度化的形式出现。组织权力的普遍存在和其形式越来越制度化的趋势,使得组织和制度这两种权威来源越来越呈交叉的取向。
§3 权力的社会作用
权力无所不在,它对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首先,人类历史上的各种政治制度都是围绕着权力的产生、运用和限制而产生的。权力结构的不同决定了国家之间在政治制度上的差异。其次,各种经济制度也受权力结构的导向和影响而呈现结构上的差别,不同的经济制度有其权力制度方面的不同背景。
§3.1 权力结构决定了政治制度 一个社会的构成和运行离不开权力,政治制度不过是权力的一种结构安排。不管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还是其他各种政治制度,都是权力的横向制度安排。行政系统中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体制和行政部门内部的分工则是行政权力的分配。
§3.1.1 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以及其他秩序是权力运行的结果 在特定政治制度下权力的运行形成了政治秩序,所谓秩序不过是各个权力主体按权力运行的规则,以符合自己权力角色的方式运用权力。
§3.1.2 权力结构规定了每个人在权力关系中的不同角色 一个社会的权力结构是由各种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权力角色所构成的,一个权力角色往往同时与另外一些不同的权力角色有相互联系。一个人在一种权力关系中处于权力主体的地位,在另一种权力关系中则可能处于权力客体的地位。比如一个成年男子担任着企业的经理,在工作场合他处于权力主体的地位。他同时加入了某个业余俱乐部,在其中只是个普通成员,在俱乐部活动中,他处于权力客体的地位。一个人在不同的权力关系中还可能成为不同的权力主体或不同的权力客体。比如一个人可能既在工作单位有权力,又在家庭中居支配地位。相反,一个人也可能在职业场合和家里必须接受别人的领导。各种权力角色以不同的权力关系相互作用,构成整个社会的权力结构。
§3.1.3 权力结构是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 社会是一种组织,内部存在着等级结构。等级关系的核心是上下级之间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任何组织的运行都是依靠其内部的权力关系进行的,包括自上而下的发动和督促、自下而上的服从和响应,共同推动着一个组织的活动。作为一个组织,社会由众多组织所构成,社会的运行由处于不同级别层次的组织之间的支配和效忠活动构成。不仅在构成方面权力对于社会来说是根本的,在运行方面权力也是社会不可须臾离开的。
§3.2 权力结构决定了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的形成、变化和调整也都离不开权力。
§3.2.1作为整体的权力结构可以造就一种经济制度 历史上的很多情况下,人们从既定的政治制度出发,设计和建立经济制度。40年代和50年代,一大批社会主义国家按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要求,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60年代和70年代,大批新独立的第三世界国家建立起自己的政治制度以后,按照各自的政治制度设计经济制度,其中既有资本主义模式,也有社会主义模式。西德、日本以及一些欧洲国家在二次战后恢复经济的时期,也是从既定的政治制度出发,由政府规划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的发展。在现代国家中,经济制度的设计和建立是政府借助其政治权威地位进行的,政府的这种权威来自权力结构本身。 §3.2.2 权力结构的变化引起经济体制的改变或调整 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的改变导致经济制度随之改变,80年代末90年代初东欧和苏联等前社会主义国家陆续放弃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转向西方式的代议制和三权分立制度,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随之改变,迅速转向市场经济制度。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进行局部调整时,也会引起经济体制的相应变化。二次战后欧洲各国的政治权力结构中,共产党、工党、社会民主党或社会党的势力普遍较强,使得各国纷纷对原有的自由市场体制进行调整,先后实行了混合经济体制。混合经济体制中包括自由市场和国家干预两种体制成份,国有化经济、政府对经济的指导和管制、高福利政策等进入欧洲国家的制度。这种经济体制是欧洲各国中左翼势力和中下层民众在权力结构里力量增强的反映。70年代末欧洲各国保守派势力上升,普遍开始“私有化”或非国有化浪潮,一些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被出售,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减少。经济体制的这种调整反映了这些国家国内政治十力对比的变化。
§3.2.3 权力是经济体制运作的保障和动力 任何经济体制的运行都需要一定的秩序,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秩序供给”经济体制自身难以提供,因为经济体制所具有的强制力不足以规范市场主体的全部行为。秩序的提供者只能是政治权威机构,政治权力的存在为经济活动提供了秩序保障。另外,权力本身也是经济活动的一种动力。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自民众的认可和支持,民众认可和支持政治领导人的动机是希望他们提供安全和幸福。民众的生存既需要秩序,也需要改善生活条件。这后一种需要促使政府把经济的发展和改善大众的生活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为此,政府会经常动用政治权力去推进经济的发展或保持经济的繁荣。在这个时候,政治权力也成为经济体制运行的一种动力。
§3.3 权力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 凭借权力的强制力,掌权者可以占有任何社会资源,不管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性的。历史上国家之间的侵略行为靠的是国家权力,这往往直接表现为武力。个人之间的侵占行为也以权力作为依托,这时的权力或是来自力量,或是凭借组织。其占有的对象既可以是共有的财产,也可能是他人的私有财产。借助权力直接占有资源既简单又快速,只要一方拥有的权力足够大的话。这可以说是历史上侵略和侵占行为不断的一个主要原因,那些拥有权力的人,不管是通过那种途径,总是倾向于借助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利益。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公开强占财产或自然资源的行为越来越少,但远非已经杜绝,其原因就在于权力在控制资源时的快捷和有效。
按权力的大小分配财产和地位,是一种古老的资源分配方式。如今这种分配方式已经不多见了,尤其在财产的分配方面。但地位与权力的关系依然密切,那些追求权力的人看重的主要是权力所带来的优越地位。现代社会中权力通常给人带来的主要是地位,而不是财富。但这并不是说权力与财富分开了,权力与财富的关系演变为权力是财富分配的一种手段。不仅如此,地位、声誉等资源的分配也可以通过权力来完成。在收入分配方面,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就是通过权力而实现的。税收是一种无偿的强制性收取,没有政治权威机构的支持不可能进行。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订立和实施也是由政府完成的,这是典型的权力决定分配。在自然资源的分配方面权力的作用也相当明显,很多国家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用益权的分配由政府决定。象地位和声誉这样的无形财产的分配不经过市场过程,公共权威机构的宣传、褒奖或指责就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了这类“软”资源的分配。一般而言,凡是其分配不能通过市场决定的资源,权力便成了分配的手段。
随着社会的分化程度和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权力主体逐渐增多,权力现象的发生频率因而越来越高,面对新的社会变化,“对于政治权力现象进行研究,可以使我们了解各种政治主体相互作用的条件(即依靠什么样的力量和手段对其他政治主体起支配和影响作用)、相互制约的动因、相互制约的方式、相互制约的机制,以及各种制约作用在整个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即对目前政治和未来政治的影响)等等。”[xxvi]
按此对权力的理解,可以认为动物中也有权力现象,因为动物间也有支配行为。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回答是人间权力的运用与动物有本质的区别,一是人间权力的手段远比动物丰富,动物间的支配行为只有一个基础:暴力,而人际支配行为可以通过智慧、财产、组织等暴力之外多种方式。二是人间有公共权力存在,
认为权力是最普遍的政治现象,涉及什么是政治,是否应区别政治权力与其他权力这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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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上甚至认为关于权力的定义多得不计其数,见该书第587页,亚当.库珀等编,上海译文出版社中译本,1989年。
[ii] 阿道夫·贝尔:《没有财产的权力》,转引自(美)约翰·加尔布雷思:《权力的分析》,河北人民出版社中译本,1988年,第139页。
[iii] 参见:哈罗德·D· 拉斯韦尔:《政治:谁在何时怎样得到什么?》,商务引书馆中译本,1993年;李景鹏:《权力政治学》,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汉斯·摩根索以权力作为分析国际关系的基本单元。
[iv] B·罗素:《权力论》,东方出版社中译本,第10页。
[v] 《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第498页。
[vi] 罗伯特·A·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中译本,1987年,第36,37页。
[vii]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转引自克劳斯·冯·柏伊姆:《当代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中译本,1990年,第134页。
[viii] 转引自《权力的分析》,译序,第3页。
[ix] 王惠岩:《政治学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2版,第54页。
[x] 杰克·奈格尔:《权力的描述性分析》,第29页;转引自《现代政治分析》,第38页。
[xi] 《现代政治分析》,第39页。
[xii]参见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中译本,1985年,第二部分。
[xiii] 《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第498页。
[xiv] 参见B·罗素:《权力论》,东方出版社中译本,1988年。
[xv] 《权力的分析》,第12页。
[xvi] 参见:(美)阿尔温·托夫勒:《权力的转移》,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中译本,1991年,第22页。
[xvii] 同上书,第23页。
[xviii] 《权力的分析》,第12页。
[xix] 参见:《权力的转移》,第22-23页。
[xx] 《权力的分析》,第5页。
[xxi] 同上书,第19页。
[xxii] 同上书,第5页。
[xxiii] 《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第620页。
[xxiv] 《社会科学百科全书》,第523页。
[xxv] 同上注。
[xxvi] 李景鹏:《权力政治学》,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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