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法学笔记(5):从整体决断论到政治决断论——适逢其时的施米特政治法学

 

杨国成

  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1985)不知何许人也,若非刘小枫大力推介,汉语学界内外谙其事略者想必不会太多。据刘小枫在《施米特与政治法学》一书的编者前言中称,向来有规行矩步之口碑的上海出版界即将推出《施米特文集》达六卷之多。以我陋见,马克思之后获此殊荣的德国知识人,舍施米特外,无人能与争锋。

  此前,我在《理性的毁灭》汉译本中,作者即无论毛泽东时代或后毛泽东时代都未能在汉语学界走红的匈牙利马克思主义学人卢卡奇,读到的是一个崇奉法西斯主义的法学家施米特。卢卡奇写道:施米特从一种煽动性的垄断资本主义的独裁制度的立场出发,来透视新康德主义所依据的那种毫无根据反而装作认识论上论据确凿的独断论(指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常常显得眼光很敏锐。……仅仅出于方法论上的理由,施米特对法理学上的非常状态产生了强烈兴趣。他说,法理非常状态的本质内涵就包括,“当法权停止了的时候,国家仍然存在”;“即使没有法律秩序,也永远还有法理学意义上的秩序”。⑴“非常状态比正常状态更有趣些……在非常状态中现实生活的力量就把一个因一再重复而僵化了的机构的硬壳突破了。”他总结他的思想说,“主权者就是那对非常状态作决定的人。”⑵

  卢卡奇认为:施米特激烈反对他所处的政治现状,因为那是可鄙的魏玛共和国和凡尔赛和约之下的现状。为此,施米特把他的政治法学的核心思想概括为:一切政治关系因而一切法律和国家关系,归根结蒂,都是“敌—友”关系。施米特说:“……任何纲领,任何理想,任何常规,任何目的,都不赋予一个人以对别人肉体生命的支配权。……战争,战士自己的誓死决心,对敌方人员的肉体杀害,所有这些都不具有规范性的意义,而仅只具有生存方面的含义,确切地说,所有这些都是对一个真正的敌人真正地斗争时的实在性的东西,而不是属于任何理想、纲领和规范性的东西。”⑶

  卢卡奇断言:恰恰由于施米特吹嘘他的“敌友”对立公式可以解决一切社会生活问题,所以它的空虚性和武断性就显示得非常清楚。但是,正因为这样,他这个对立公式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法西斯化时期里就影响最大,成了由希特勒和卢森堡所编造的种族对立学说的一种抽象的、却以科学自诩的方法论上的导论。特别是这种思维方式的本质中所包含的那种武断性,曾经给“国家社会主义”(又译“民族社会主义”,“纳粹”为其缩写译音)世界观提供了一个“科学的”过渡(参见《理性的毁灭》,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89-600页)。

  刘小枫对卢卡奇以及诸如此类的论断不以为然,倒并非因为论者的左派立场(严格地说,卢卡奇曾任匈牙利纳吉政府文化部长,与入侵他祖国的苏军坦克相比,只能称右派),而因其“对施米特的批评过于简单化”。刘小枫还谆谆告诫汉语学界,千万“不要被北美学界的意识形态风牵着鼻子走”。由于施米特的命运与其思想挚友海德格尔不无相似之处——有过一段由民族社会主义党执政时期的 “桂冠法学家”,到中途失宠、淡出政界,后被押上纽伦堡国际法庭受审的人生波折,可见所谓的“意识形态风”也绝非空穴来风。吊诡的是,战后从未公开忏悔过的施米特,这一点也酷似海德格尔,据说乃“德国学界在宪法和公法领域最重要的人”(阿伦特语),其论著“最具学识且最富洞见”(哈耶克语),“如今甚至开始盖过韦伯的光芒”。如此说来,解得施米特公法学思想的断非等闲之辈,故刘小枫首推神学—政治哲学家利奥·施特劳斯为施米特第一解人。

  施米特的公法学(因公法乃政治的体现,故又称政治法学)核心思想,一言以蔽之,谓“政治决断论”,又谓“主权决断论”,因为“国家的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⑷问题是:应该如何理解“政治的本质”?施米特说:就像“最终的划分在道德领域是善与恶,在审美领域是美与丑,在经济领域是利与害一样,”“政治的特有划分……在于朋友与敌人的划分”。⑸但施米特的“政治秩序”绝非是一种可与其他人类文化领域相提并论的文化概念,而是一种现实的“敌对状态”,“人的生命”从潜在的战争,从“可怕的紧急状态”以及“最极端的可能性中”,获得“特有的政治张力”,⑹是关系到“肉体屠杀的现实可能性”。⑺

  施特劳斯进一步诠释道:“文化”总是以某种教化为前提:文化总是自然的化育,总是对人类天性的教化。又因为人在天性上是社会动物,所以文化建立其上的人类天性就是人与人天然的社会关系,即是未开化的自然状态。故关于政治本质的问题就有了答案:政治乃是人的状态;事实上,政治乃是人之“自然的”,根本的和极端的状态。

  施特劳斯指出:施米特的意图在于封闭了对政治进行价值评判的可能性,因为政治是借助于人对人“肉体屠杀的现实可能性”来建立的,“决不存在什么理性的目的和规范,更遑论真假,决不存在什么纲领,更遑论可否值得效法;也根本没有什么社会理想,更遑论其是否美好,这里既没有什么合理性,也没有什么合法性能够把人对人出于自己的原因而相互杀戮正当化。”⑻由于政治状态植根于人类的天性中,故政治成了人类无可逃避的命运。有谁试图发动一场战争以结束政治状态,他必定是向人类的天性挑战,不仅“空前惨烈,毫无人性”,而且必败无疑,导致非人性的增长。施米特政治决断论的要害在于:他是在生存论意义上而非在规范论意义上肯定了人性之恶;后者并非是与善对立具有规范和道德意义的概念,而是一种“动物性的无辜之恶”,是一种值得推崇的“动物性强力”。

  我以为施特劳斯对施米特政治决断论的发皇含有以切已的价值关怀 “拯救”施米特思想的仁厚之心。施道劳斯沿着自己的思绪写道:“政治的敌人所期望的最终无非是建立一个娱乐的世界、一个消遣的世界、一个毫无严肃性可言的世界。” 这里的“政治”及“政治的敌人”当然不是施米特意义的,而是施特劳斯意义的。何谓“政治的敌人”?以我的理解,当下凡好心在酒肆茶楼和互联网上张贴“只谈风月,莫论国是”揭帖的人,凡自谦或自诩玩股票,玩房地产,玩乌纱帽,玩电影,玩话剧,玩写作,玩绘画,玩音乐,玩一切行为艺术的人,统统都是施特劳斯意义上的“政治的敌人”。施特劳斯说:“正是政治使得世界不至于变成娱乐世界的唯一保证”,因为“对政治的肯定最终无非是对道德的肯定” (参见施特劳斯:《〈政治的概念〉评注》,《施米特与政治法学》上海三联2002年版,第1-25页)。

  至此,施特劳斯对施米特政治法学思想的评价忽略了一个并非不重要的问题——政治决断论是施米特的原创思想吗?答案应该是否定的。至少在施米特发表《政治的概念》前一年即1926年,以其思想论著和政治决断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现代历史走向的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一文中首次提出他的革命决断论:“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毛泽东的革命决断论显然又渊源于马克思主义的整体决断论。

  马克思像卢梭等人一样,从人类平等的道德诉求出发,严厉批判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人剥削人的不平等现象。马克思的独特贡献在于:他继承了黑格尔辩证法的精髓,认为一种名叫“社会”的东西才是普遍性的实体,个体的人不过是“普遍实体的偶在”,故只有“社会”才是道德诉求的承荷者;认为历史具有理性,它的狡黠在于让“社会发展规律”在生产方式的递进更迭中展示自身。历史理性之狡计的最精彩的一幕在于:让资本主义最大限度的涌现物质财富,同时赋予“除了锁链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以资本主义遗产继承人的角色。然而,历史理性并不宣示社会主义的天堂会自动降临尘世,无产阶级必须扣动“革命”的扳机,才能摧毁旧秩序,建构新秩序,因此革命的决断论必然是整体决定论。由于这是“最后的斗争”,是彻底铲除一切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不平等制度的终末决战,因此整体决断论必须涵盖经济决断论:只有一切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归“社会”有机体的头脑——国家所有,国家以无产阶级的名义兼任出资人和管理者,国家疆界内的全体无产者则成为义不容辞的打工仔。由于自由主义最危险的形式是意识到人类个体在自己的上帝以及良知面前负有选择责任,因此整体决断论必须涵盖道德决断论:不仅是被剥夺者,而且所有的人都必须放弃各种属己的人生方式,每一个人都必须融入集体之中,才能在新秩序中得到超生。由于这是终末的审判,不仅针对不义之人,而且针对不信仰之人,,因此整体决断论必须涵盖政治决断论:如果人不肯向善,就强迫他向善,必要时使用雅各宾式的恐怖来消灭那些负有罪责的份子(参见马丁:《马克思、韦伯、施米特论人与社会的关系》,前揭,第77-125页)。

  马克思主义整体决断论的正当性基础来自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终极信仰。因信而称义恰恰是马克思的整体决断论,而非施米特的政治决断论,与罗马大公教的神学决断论之间,存在着类比性的结构亲和关系,存在着镜像式的对应关系。上述说法并非隐含了如下断言:一个结构源于另一结构,或者两个结构都源自一个共同原型,而是表明整体决断论同样需要一个类似上帝的准神性身位。由此,不难理解上世纪中国文化大革命中,整体决断和造神运动之间的唇齿关系(参见布鲁门贝格:《施米特与近代的正当性》,前揭,第127-154页)。

  反观施米特的政治决断论,正如洛维特所说,恰恰缺少一种决断的形而上学,不仅缺少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基础,也缺少基尔克果宗教决断的神学基础。施米特专注的是非常状态——极端的临界状态,而不是规范状态,对他而言,非常事态“比规范事态更有意义”。⑼施米特所谓的政治决断是机缘至上的,仅仅是一时占了上风的政治环境的随机产物,而非柏拉图式的关于何为正义的人类秩序知识。“决断完全取决于存在着政府的权力;决断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因为在最重要的事务上,关键在于作出决断,而不是如何作出决断”。重要的是“没有更高一级的法庭来评判这种决断”。⑽施米特的政治决断论是一种形式化的决断论——对他来说,为何决断,决断什么,纯粹是个假问题,重要的是主权者在作出决断。施米特的国家主权者有如海德格“此在”式的存在者。无论如何,主权者总已经在位,总已经作出决断——仅仅为了纯粹的政治生存而划分敌友,而非依据后者属己的存在方式。质言之,这是一种类似海德格尔生存哲学的政治生存论(参见洛维特:《施米特的政治决断论》,前揭,第27-76页)。

  作为槛外人,我不知当下大陆学界是否已形成或将形成施米特热。我只知道,政治法学确实从马克思的整体决断论回撤到了施米特式的政治决断论:道德决断暂且还给了个体的信仰和良知,经济决断转换为宏观调控下的自由市场,妾身未明的私有财产自发地充当了国有企业齿轮的润滑剂。套用Cristi对施米特的解读:国家的强权恰恰需要自由的市场经济来支持;“成熟的自由主义”或称威权主义,应是既维护公民社会,同时承认主权国家中政治专政的必要(前揭,编者前言,第30页)。自由主义的立宪至上论者试图给政治决断论的猫儿脖子套上代议制民主和三权分立的铃铛,恐怕得有点“泰山一掷轻鸿毛”的勇气。

  

  注释:

  ⑴施米特:《政治的神学》,第18页。

  ⑵施米特:《政治的神学》,第11,12页。

  ⑶施米特:《政治的概念》,第37页。

  ⑷施米特:《政治的概念》,第20页。

  ⑸施米特:《政治的概念》,第26页。

  ⑹施米特:《政治的概念》,第35页。

  ⑺施米特:《政治的概念》,第39页。

  ⑻施米特:《政治的概念》,第49页以下。

  ⑼施米特:《政治的神学》,第22页。

  ⑽施米特:《政治的神学》,第71,72页。

  以上注释皆为转引,故未给出版本信息,迹近伪注,特此说明。

  

 

  [匈]卢卡奇:《理性的毁灭》

  王玖兴 等译

  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7年5月第1版,印数1-5000册,字数595千字,P770,定价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