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所戒者何——钱端升的宪政研究与人生历程
许章润


目 录


第一节 “决不是一纸宪法所可奏功”


第二节 作为“结果”的宪法及其世俗的神圣性


第三节 所戒者何


  宪政与民主,是中国近代学术思想史上的一个揪心话题。百年以来,政学两界涉陷皆深,口诛笔伐连带刀光剑影,虽力避而不能免。在以宪政为治学领域的诸多学人中,钱端升的学思甚值回味。这不仅因为他是最早一批留学西方、取法异域治道与治式而学有所成的中国学人,更在于他的宪政思路迥异乎具有大致相同背景的同道,反倒更接近所谓“保守派”中人。同时,钱先生政学两界人脉皆广,影响既大,其言必重。今年是钱先生冥诞一百周年,回顾钱氏宪法论说,其所启示吾人者,恐怕绝非只是“为了忘却的纪念”。


第一节 “决不是一纸宪法所可奏功”


  如同对于一切社会性设置的考察必问其目的何在,钱先生是从辨析立宪或者宪政的目的来铺陈思旅的。中国为什么要“宪法”?制宪的目的何在?制宪与“中国问题”究竟是什么关系?对于中国来说,宪法是“灵丹妙药”还是“不急之务”?举世滔滔皆云立宪,实则未尝深长思之,而时艰势迫,一事接一事,客观上也不遑深思。与通过立宪救亡保国或者昭示现代国家特征等等一般性的思路不同,在钱先生看来,立宪的目的不外乎以下三端,即“实行民主政治”、“奉行民权主义”以及“树立法治局面”。这是宪法的使命,更是宪政的结果,既为一切先行民主政体的人文类型所昭示无误,可能也是此刻钱氏如此命笔的外域思想资源之一,而构成了钱氏臧否一切立宪活动的理论绳矩。


  这里,让我们一一看看钱先生的理述。


  首先,如果立宪旨在“实行民主政治”,则未免倒置因果,因为宪政是民主的结果,而非前提。在他眼里,通常所谓的民治,即民主,是现代国家的标志,当日的中国虽然还称不上现代国家,“但要成为一个现代国家,也万无绕道民治的理由。”① 而“民治”,一个环环相扣的现代政治运作系统,牵扯既繁,费工必巨,其实现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指标。钱先生认为,下列五端至为关键,必不可少:


  第一, 不问事实如何,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表现在国家通过统一立法对于全体公民的基本权益实行同等保护;


  第二, 限制国家权力,允许个人保留一部分自由权,在“限权”与“授权”之间形成必要的紧张;


  第三, 设立一个代议机关,由人民依据平等的原则选出,并代表选民的利益担负立法权,选民于感觉必要时行使罢免等项权利;


  第四, 议会中存在两个以上的政党,互相监督,轮流执政;


  第五, 政府实行分权体制,于制衡格局中行使权力。


  而综括这一切,均要求人民具有实际的参政权利与参政能力。也就因此,如要奉行民权,先得训练人民如何行使政权。而培训“行使政权”的能力的最佳方法,恰恰在于实际行使政权,于行使政权的实践中渐知如何行使。就孙中山先生所倡导的民权论来看,选举、罢免、创制和复议为四种主要政权,人民要行使这四权,必须经过假以时日的充分训练,绝不能有所侥幸,也“决不是一纸宪法所可奏功”。而且,既有的政治框架既然已经涵括这四权,则于实践中渐会行使这四权,使它们成为真实的权利,便是最为切实的民主政治,无须再添累赘,否则,可能反致浮华不实,累及四权。另一方面,从立宪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成功的民主宪法皆先有民治而后有宪法,先于民治的宪法皆为失败的宪法。”② 换言之,民治的事实为先,肯认与记载这一事实的法律在后,宪政不过此一事实与法律两相扣合的成果。职是之故,中国如为奉行民权主义而立宪,则犹如置车于马前而欲车行。


  尤有甚者,甚为吊诡的是,在他看来,民主政治的“本质良不良”很有问题。也就是说,流行的民主政治本身不见得完全适宜于现代的国家,如果仅为实现民主政治而立宪,则大可不必,而且,当时的中国人民也没有运用民治制度的能力或者习惯。举世滔滔,“德先生”乃是解决“中国问题”的救世主,钱先生却说民主政治的本质究竟良否还有待再认识再检验,难怪时论直指其为“法西斯主义学者”。③ 后面这一点,尤为论敌所诟病,此后更成为一个把柄,在1957年以及后来的整肃运动中被当作“一贯反动”的证据屡次提及。但是,平心论史,仁心论人,公心论事,超然之心论学,事隔半个多世纪后回头一看,正不妨说,在钱先生一方,固不是故弄玄乎作惊人语,而更有其思虑与悲情所在。也就是说,钱先生不仅知道“高调的”民主,即以民主为实现道德理想的制度,而且更看到了美洲大陆和晚近欧西发展出来的民主的另一义,即民主乃是针对人的有限性而设置的一种“较不坏”的绳范与程序,本身并无什么崇高的目的。——哪里是在“讴歌法西斯主义”?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我们才会理解钱端升先生为什么会说“民治国的宪法学者虽不承认俄意为立宪国家,但俄意的独裁究尚不失为法治。”④ 而且,当其时,如此持论的大牌民主派人士还并非钱氏一人呢!这里,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当救亡保国、“高速度大规模的生产”成为民族第一要义时,无论什么高悬的理想与美好的设置,只要无助于第一要义的实现,均会遽失光辉。学者的纯然学思与致用焦虑,在时代的大潮催逼之下,是如何的柔肠百结,真所谓剪不断,理还乱,钱先生的学思堪为一例。


  其次,如果以立宪奉行民权主义,也同样不得要领。的确,根据《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字面规定,“国民大会”的权力不可谓小,可是,其与实际的差异又何止天壤。字纸上的文章再漂亮,不过是坐在屋子里的人制作出来的死文字罢了。基此,钱氏质问,字纸上的权力再大,但是:


  谁能保障国民代表大会真能由人民自由选举?真能代表人民?又谁能保障国民大会能行使宪法所赋予它的权力?谁能保障政府各部分的官吏能遵守宪法及法律?又谁能保障违法者会受适当的制裁?⑤


  这里,宪法字面的堂皇掩饰不了实际的困境,而字面与现实间之所以上气不接下气,实道出了现实的困境非字纸所能即刻解除,却又不得不借助字纸以向社会的“上层结构”有所交代,并就社会重组本身有所铺陈这一尴尬。似乎,这不是中国一家的尴尬,而是面临“现代化”重压的诸多亚非国族共同享有的一个相当普遍的经历,也是“先民主起来”的欧洲国族曾经经受过的社会-文化转型阵痛。


  实际上,钱氏对此尴尬或者说“矛盾”是多所察觉的。这一矛盾不仅表现为一方面人民呼求民主,但却无力为民主而斗争;另一方面,如欲养成人民的民主能力,在当时的中国,只能是自上而下的运作,即实行“施舍式”“请愿式”的民主,而这本身即违背了民主。这一矛盾还表现在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形式”与中国“现实”的冲突,这一冲突构成了辛亥之后三十多年间一切政治冲突的根源,可能也是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无效的根源之一。而且,到钱氏动笔写作英文著作《中国政府与政治》的1947年为止,钱氏展望,“形式和现实的冲突问题还将继续存在。”⑥ 无他,因为中国的社会-文化转型过程尚未完结,而只要这一过程一日未止,则凡此尴尬、矛盾、冲突以及表现为“有法不依”的法律无效现象,就将一日不会止息。


  而这一切,究其深层缘由,正如大历史家的“大历史”所昭示的那样:


  中国的现实面落后于理论层次的理想面。精确来说,中国并没有组织好迎接议会制度。顾名思义,自由派必须引进渐进的立法,以扩大公民权,或是让弱势者也享有经济的特权。因此必须要有选民存在,能够支持这些计划,并且能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来加以施行。这又必须牵涉到可以测量和协调的数字图标。


  中国当时所缺乏的,的的确确,不仅是“公民权”,还有这连带而动、隐藏于后的“数字图标”,种种非水到渠成,否则不足以支撑宪政的技术要素。正是在此,如黄仁宇先生所言,没有过渡之计,在大破坏之前,不可能进行有秩序的建设——“历史出现了僵局,而内战正是突破”。置此乱世,“法治”云乎哉!


  也正是因此,黄仁宇先生才会接着说出下面这一段至理:


  其实无需替蒋介石辩解。他编造出一只纸老虎,但人人都信一为真,预期他的创造物能有真老虎的功用,这样的期待本身就是历史加诸他的最大赞辞。他有时被批评成无法无天。但法律是社会的强制行为,除非守法多半能符合日常的社会行为,否则徒有法规不足以执行。事实上,无法无天是蒋介石的问题的根源,而不是他的特权。无论是他的兵役法或法定货币法案,违法情况都很普遍。这些法案都领先时代。⑦


  可是,倘不“领先”能行吗?事实是不仅不行,而且很可能连形诸字纸的合法性都没有。明知“无法无天”将是新法颁行后不可避免的结果,可还是得颁行,并以此为后续设置开道。而如此这般,又恰恰与立法所标示的旨意相左。明知相左,可依然如此,也不得不如此,正表明“历史出现了僵局”。在一个奋力建设民族国家,而以字纸层面的立法特别是“宪法”等等为现代社会形态的诞生开道的时代大潮之下,中国所无法回避的,恰恰正是这一遭遇。西方一位政治学家说,某些特定国家的宪法只表明该国存在具有良好宪法学识的人士──可能接受过并满腹西方的宪法学知识,这就是为什么“落后”国家却可能有一部堂皇的宪法。⑧ 话虽说得刻薄,但一路走过来的个中人于此却未偿没有心领神会的苦笑处。今日回头一看,梁漱溟、钱端升们的所思所虑,可能也正是基于对于这一遭遇的切身体认吧。


  再次,如立宪旨在建立法治,则要建立法治,人民先得有制裁违法的当局者的实力,也就是梁漱溟所说的构成宪政所以成立的“势”──特别是下面诸“势”。⑨要是人民不能行使政权,也没有制裁的力量,则纵有宪法的名目,民权及民治仍无存身之地,法治亦无落实之径。当日的中国,民治可以暂时没有,而法治则不能无,否则“政治便无从循轨而行。”而法治作为一种现代政治状态,即对于国家的非人身性、非人格化的民主的法律治理,牵缠既繁,费日亦久,其间技术要素甚众,非一纸宪法所可毕其功,即非一大而划之的制度性设置所能笼统。所以,从理论上来讲,钱先生认为当时中国如有一部宪法,将政府各机关的组织、职权及彼此间的关系做一扼要的规定,则“公法方面的法治”必较有把握──钱先生将“法治”划为“公法方面”与“私法方面”两部分,后者较难实现。但即便如此,也不要寄望过高。法治乃是奔向“新中国”这一奋斗过程的结果与事实,而此事实非法律规定所能立刻呼唤而来。令法律迁就事实易,而令事实遵随法律难。因此,如为树立法治而立宪,第一须切合现时的国情,第二须简要,庶几遵守、实行俱无问题。法律贵在实行,不实行的法律愈少,则法律的尊严愈少损失。⑩如果有法而不能实行,不被人遵守,则离法治更远,不如无法。11


  基此,钱先生赠言:


  在理论上,我们本应提倡法治,法治究是近代国家所不可少的元素之一。但我们不主张空喊法治的口号,因为法律贵有信用,如果有法而不能守,则此后便可永失了实行的可能。与其空言法治,而使人民对法治失信用,毋宁在可能的范围内,逐步推行法治。脚踏实地,步步前进,为实行法治的第一要着。12


  与当时知识界的“宪法迷”相反,与玩弄宪法于股掌而别有打算的权力中人更是大相径庭,钱端升作为修业于美国的宪法学家却直认在当时的中国,无论在国民或在执政者,“宪法均是不急之务”,不禁使人想起袁世凯聘请的美国“宪法顾问”古德诺,于共和潮流汹涌澎湃之际之力主中国实行君主立宪,让人意外而见外,却无法置之度外。13


  这里,如同梁漱溟所谓“本来社会秩序(一切法制礼俗),都是随着社会的事实(经济及其他)产生,而使这些社会事实走得通的法子”,14 而这些法子乃是在日常打理生活的过程中逐渐累积生成的,已然成为生活的常例与常规,钱端升先生的上述立论背后,也同样隐含有这样一个理论预设。即细密而技术完善的“大立法”于当时的中国未必有多大用,或者径直说就没什么用,反倒不如在秉持法治理念的前提下,“因事制宜,利用目前的形势,” 15 将那些体现法治的种种设置,哪怕是零碎而粗糙的安排,于践行的过程中逐步使之“制度化”。制度化者,在钱先生的语境中不是别的,即将那些较为适合国情的政治的办法、法律的办法等等慢慢变成“制度”,即成例与成规,由成例与成规进而变成常例与常规。同时,它也意味着对于实际生活中已然成型的成例与成规的发现和肯认。字纸规定再好,未必真能成为实际的制度,而即便没有字纸的规则,哪怕是零碎而粗糙的做法一旦演为成例与成规,倒是真正的“制度”呢!而这,便也就是事实在先,反映事实的规则在后的思路,同时也是一条切实的实践进路。


  

第二节 作为“结果”的宪法及其世俗的神圣性


  那么,这一切实的“实践进路”应当如何迈步呢?


  既然宪政是一种关于人世生活的现代政治组织方式,因此,直面其“当务之急”,便是一条积极而可能的途径。在钱先生看来,这一“当务之急”不是别的,就当时中国的情形来看,可从“治”与“被治”两方面着手。从“治”之执政的国民党而言,其最大最急的任务在于维持国内治安,增进行政效率,发展国民经济,从而完成国民革命──“三民主义的革命”。这不仅关涉“治”之合法性的来源问题,而且,更在于“三民主义的革命”成功了,则民治、民权诸项尽在其中,宪政自然是顺水之舟,不求自来,从而牵涉到此一合法性的确证问题,如果说任何政治统治都无法回避“合法性”的拷问的话。因此,当政者不要急于“字面宪法”的完成,而应努力于政治和经济的改进,首先是提供“秩序”这一公共产品。政治和经济的改进,当然包括政治的民主化与法制化在内。这一切即为创造事实,立宪云云,不过为此事实的法律形式。果真有诚意施行民主和法制,必然会着意于当下政治与经济的改进,从而便是在为宪政创造事实基础,便也就是在推行宪政,何求其他!所以钱先生才会说:“我总望今之当国者,不急于宪法的完成,而努力于政治及经济的改进。”16


  从“被治”之国民一边来说,则此时也没有要求宪法的必要。不是说宪法可有可无,更不是说中国现代政治的养育能够缺少宪政之维,而是因为就当时中国的情形落笔,如果执政者确有“法律的修养”,而人民确有行使民权的能力,则据当时的“现行约法”和其他法律,民权与法治尽可有满意的起点。否则,纵有一纸叫做“宪法”的空文,人民仍是缺乏有效的保护,仍然不能参加政权。如此,则有宪法等于没宪法,立宪既非轻易实现,则要求宪法也无意义可言。如果说此时宪法有什么作用的话,不客气地说,除了给“治”者以合法性的粉饰,于“被治”之权利主张言,实际上等于废纸。基此,他得出的结论是,能暂不颁宪最好,如果定要立宪,则也要明白,它只是借用宪法的名义,“简要,切合国情,不涉理想,也不夸大”,17 而成为国家的组织大纲,如同法国一八七五年的三个宪法性法律文件那样,先将政治的架子搭起来,为后续的种种张罗约定一个大致的范围。


  读者由此可以看出,在钱端升心中,字面宪法──不管它多么美妙──的颁行并不就是“政治的改进”,当然更不等于“经济的改进”,欲以宪法的颁行而示国人以政治的进步,仅取宪法对于政权尊严的宣示功能这“一瓢饮”,从而赋予制宪者以合法性,在钱端升这里就通不过,也讲不通。玩这些“花活”,可能骗得了一般善良的民众和知识分子,但骗不了宪法学家。也正因为此,在“评立宪运动及宪草修正案”一文中,钱氏更进一步写下了这样一段文字:


  宪法可尽量的以三民主义为根据,但在文字上以少采国民党所特有的名词为佳。因为宪治既为党治的替身,则凡足以引起一般人们反感者自以愈少愈好。


  “三民主义”之正式入宪为好多人所不满。但我以为这条尽可存在。三民主义虽为国民党的党义,但究非狭窄的党义可比。……三民主义入宪是极应该的事。不过除此之外,则不应再有党的字眼形诸文字。18


  既然立宪为不急之务,根据当日已有的“约法”和法律,民主与法制已然有满意的起点,关键则在于人民有无这一能力,那么,至此,必须回答人民如何才能获得“行使民权”的能力这一问题。钱先生认为,这一能力不可能来自权力垄断者的“恩赐”。权力恒具垄断性和扩张性,一旦掌权,总是不愿让度,是权力的一般特性,所以才需要限制权力的时空范围。指望掌权者培养人民“行使民权”的能力,是等于否定了权力本身的属性。职是之故,改善经济状况和受教育水准,摆脱贫困与恐惧,而首先从改变土地所有权关系入手来提高人民的经济生活,使得人民“不用在经济上依赖于统治阶级”,才能有望建成真正的全面的民主。既然政治的本质是利益,那么,人民必将受到经由政治而获得切实利益这一连动装置的启发和驱使,去争取政治上的发言权。也只有当人民获得了生活的手段以及在政治活动中获得了利益时,他们才有能力并从自身利益得到启发,“起来阻止属于少数人的或只为少数人服务的政府。”——这时,照钱先生的思路,可能“民主”就有希望了。因此,我们不难理解在这句话之后,钱氏作出了如下解释


  他们将有能力做这件事,因为他们已经不用在经济上依赖于统治阶级;他们的自身利益将指明他们去做这件事,因为他们新近获得的经济地位,只能由维护他们利益的政治制度所保护。”19


  由此,“治”者是否着意于经济与教育的具体改善等等,遂成为是否实行“民主”的政治问题,“被治”者的民主权利在此转变为对于“治”者有义务改善国民政治、经济和教育状况的权利主张。20


  但是,上述钱先生的理论逻辑是否即等同于经验世界的逻辑,从而得翻转为现实,其间实有很大的折扣。首先,即便这幅逻辑图像可得变成现实景象,其路也漫漫。因为,以财富的积累为内容的“经济上的改善”和整体上的“人民过上了富裕生活”,非几代人的打拼不可。就当日中国的情形来看,从社会-文化转型着眼,即尚需几代人的接续努力;其次,从对于经济利益的争取和保全的诉求中滋生出对于政治与法律事务的发言权的思路,固然不错,但是,现实生活中的一般情形却是有了钱只想图个安稳日子,不欲与闻政治。这是一般的世态,也是常情,不分东南西北,白人还是黑人。其结果便如梁漱溟所说,末了出来过问政治的不外还是几个政党及其代表人物。正是在此,对于政治和法律事务的发言权变成了有权挑选由哪个政党及其代表人物来替我发言的问题。代议政治于是出现。如同一切政治,代议政治的本质是关于利益的分配,是关于利益的和平的、程式化的、管道化的分配方式。背后的潜台词则是首先必须出现多元的利益集团,且彼此之间势均力敌,和议则两全,硬抢则俱伤,于是划分选区,打政治战,自觉或者被迫走代议之路,向不愿也不可能自己直接上阵的选民讨犯吃。至此,问题转变为代议政治如何产生、良性运行,从而将经济利益与政治运作勾连起来的机制问题。党派及其代表人物直接面对选民,固然是一种方式,而这一方式赖以有效并且构成了其必备社会语境的,却是所谓“公民社会”的发育,其标志是各种行业协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成熟。以各种行业协会和非政府组织为经纬编织而成的利益集团,不仅在于凝聚利益、体现意志、展现力量,更在于实现公共交往、提炼公共理性、建构公共平台。而凡此一切,如同前述整体上的“人民过上了富裕生活”,同样非几代人的打拼不可。时间、由经济利益的保全向政治发言权的争取、公民社会的发育,凡此三维,实是钱氏上述理路的固有伏笔,可能也是钱先生未及展开叙说之处。


  可能,正是此间的迂回,向我们揭橥了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当日中国人遭遇的一个“难处”。即作为“后发”的非西方国家,中国倘要在列强纷争的世界格局中获得生存并进求发展,民主与宪政是早晚必得具备的政治生活方式,一方面只能是自上而下“推行”,另一方面却又难以推行,或者说一时间难以推行;虽说明知一时间难以推行,但却依然要推行,而且非得推行不可,以强力推行打破僵局。但是,正是在此,“历史出现了僵局”。本来,民主也好,宪政也罢,从其最初发源地的情形来看,大致可以说是自然“演生”而非强力“推行”的结果。“工商社会”的生活方式在先,民主与宪政的结果在后,而且民主与宪政也是这一生活方式的内涵之一。但是,其至中国,则此作为“终点”的结果于不知不觉间被置换为“起点”,被当作实现“工商社会”这一理想前景的工具,抵达“工商社会”这一光明彼岸的渡舟。虽说因果倒置,可处此情形,也只能作此倒置。但一旦倒置,并希望短时间内即刻见效,而所谓的“工商社会”的发育却非短时间内所能完成,因而,目的之不恪实现,便是必然。由此连带让人怀疑起目的本身的正当性,从而另觅它途,如“革命”道路,同样是一种打破“僵局”的手段,虽然未必是最佳选择。由此,宪政之路坎坎坷坷,乃属必然。


  进而言之,从宪法作为价值渊源的角度来看,中国的宪政建设所遭遇的不仅有“神”“俗”两界的问题,更有其间如何实现牟宗三先生的“曲通”的难题。帝制崩溃(以及七十年后开始的对于“斯拉夫式”西方意识形态的抛弃),共和未能真立,意味着不仅整个社会有待重组,而且表明这个社会向上提升的神圣性源泉及其与重组中的社会的“紧张”关系殛待建立。中国宪政建设的特别处在于它发生在国将不国的“东西文化”冲突这一背景下,就因为遭遇难题的中国人眼前便有一个现成的政治生活方式在向中国人招手,于是乃有宪法移植与宪政建设任务的发生,而固有的人生态度、生活样法等等却不匹配,以致于宪法失却世俗的基础与神圣性价值认可意义上的支持,理论上的功能无法转化为“法在行动中”,徒具空文而已。今日回头一看,百年间的“宪政运动”多数时候其实是在“运动”宪政。举目四顾,除开少数幸运国族,其宪法乃属自家生活中的偶然选择而由历史累计“自然”演来,其他多数国族,尤其是以宪法作为现代民族国家政治起步的亚非国家,在宪政初期无一例外,均遭遇到这一难局。——中国何能例外!


  宪法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它不仅规定政府的具体构成与政权的运作形式,规范领导层的角色关系及其与国民的关系,以及二者冲突的合法化、程序化的缓冲与解决渠道,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宪法确定特定政治社会的范围与认同,而使国家权威获得法律与理性层面的筛选与肯定,从而为特定社会提供基本的价值与目标,也就是说,解决这个社会的“神圣性源泉”问题。这种治式与治道,对于中国来说,初时只是标志着“王朝”解体后现代国家的出现,予权力以尊严,而仅具象征的意味,暂时填补所谓的“契里琪马”的空缺,但随着时移势易,则其“基本的价值与目标”的评价与制约作用将逐渐表见,从而为对现实政治的臧否提供一超越性的标准,规约现实的权力运作,在“天意”的烛照下圆融“人意”与“法意”,将对权力的怵惕落实为对于权力运作的防患于未然的架构性监控。若其评价与制约功能总是遭遇否定性的反馈,则其“象征”功能亦将不保,而累及作为一种治式与治道的宪法与宪政本身的合法性,从而失去其“神圣性源泉”的意义。百年来,中国的社会重组迄未有一相对的定型,各色人等的角色关系变动不居,下层结构无以形成,则“俗”的一面无法表见为治式的基础;而如梁漱溟先生所说,中国人“人各一心”,“彼此心肝痛痒都到不了一处”,没有“共同的问题,公共的要求”,从而无“公共信仰”,21 则“天意”的一面无由形成,也就无由为治道伸张。一方面,理论上说,宪法不仅有助于实现此二者的“曲通”,并且成功的宪法亦是“曲通”后的结果,则当年的中国如何配谈这个?刻下的中国依然任重道远。另一方面,一晃半个世纪已逝,时到今日,除了宪政这一现成而事实证明风险最小的治式与治道,我们还有什么“较不坏的选择”吗!我们感到为难的,恐怕就在于早晚绕不过这座桥吧!


第三节 所戒者何


  话题回到钱端升。钱氏弱冠放洋,风华正茂归国,1924年秋,二十五岁执教清华,由长春藤盟校的天之骄子成为中国最高学府的大牌教授。此后的二十八年中,如其夫子自道,“主要以教书为业,也以教书为生”。22 虽生逢战乱连年、山河破碎之际,而不免于颠沛流离之苦,但总起来看,前半生较为顺遂的人生,使得他的心态亦为平和谦达,影响及于学问,相对而言,避免了多数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希望毕其功于一役的焦躁和激进。以专家的现实感,钱先生有多大的把握讲多大的话,做多大的事,而不愿单纯诉诸空口无凭的激情呐喊,更不愿成为玩弄宪政牌的党派夺权游戏中跑龙套的弄臣。综其一生,可以说为了理想的实现,并不拒绝与当局者的合作,同时并保有批判的立场,是钱氏的基本轨迹,而将法律是一种世俗的职业与法学是一项精神的事业的紧张关系,彰显无遗。观其文集,可知他多数时候乃热心肠说冷话,秉持了一个冷峻的政治学家和宪法学家的专业本分。与梁漱溟一样,当其时,钱先生更希望举国一致于经济建设与政治改善,认为宪政、法治诸项,水涨船高,当随国家的安定、政经的改善而一点一滴落实。毕其功于一役,以为一部宪法即可治天下,这样的天真他们没有。


  作为一名专治政治制度与宪法学说的专家,钱先生除撰有英文著作《议会委员会:比较政府研究》(Parliamentary Committees: A Study in Comparative Government,1923年,哈佛大学博士论文)、《中国政府与政治》(The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of China 1912-1949)外,中文著作《德国的政府》和《法国的政府》二书介绍欧西大陆国家的宪政,与王世杰先生合作编撰的《比较宪法》专篇载述清末以还的历次立宪,中西境鉴中平章得失,探究因果。此前主编的《民国政制史》,一本此一用心。证诸钱氏的一生论著,特别是前后撰著的有关宪政的论文,均秉持此种热心肠说冷话的风格,外方内圆,谨严理性,堪称行家的大手笔。不客气地说,一九四九年后中国大陆同业中出其右者,迄今尚未之见。


  让我们这些后学感慨不已的是,这样一位理性而冷峻的宪法学家,在“城头换了大王旗”之后却也不免于天真,有过小小的热闹,跑龙套而乐得不自知。一如当时的大多数知识界精英,“只要国家好,自己怎么都行”。一九五七年,在北京政法学院院长座上,先是被迫揭批他人,不旋踵即成“罗章联盟”的“大阴谋家”,与法学界戏污为“山中宰相”的韩德培等名教授同被冠以“大右派”衔,结束了“当花瓶”的历史使命,从此匿踪二十余载。洋洋万言的检讨,题为“我的罪行”,23 其之痛自诋辱,今人读来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而在当时却是常态。更有甚者,被自己的弟子“以革命的名义”严词叱责、当众唾骂,普天之下,恐怕是这一代中国知识分子独有的辛酸人生。再度复出,已是耄耋老人,韶华不再,虽有重上台面的场合,毕竟虚应而已。一九七二年,费正清来华访问,据说是周恩来的安排,钱端升衔命作陪,以“加重语气”告诉老友:“中国将在今后5000年内遵循马克思主义”,24 打擦边球,却已是冷心肠说热话,外圆内方了,可见他毫不糊涂。晚年订定的《钱端升学术论著自选集》所撰“自述”中,居然将皮包公司性质的“东北法制心理函授学院”名誉顾问一衔都列上,又说明了他对世事的迷朦。而更让后人唏嘘的是,据中国政法大学的老辈语我,终其后半生,“钱老”似乎均不曾认同自己的“政法学院”这一段人生,可见一个非学术性的培训“枪杆子刀把子”的机构,终不能成为书生托命的真正家园。事实上,一九八九年底,一位政法大学的退休“司机”还当众兴奋地说过:“罗典荣?钱端升?哼,他妈的,那时我们想骂就骂!想打就打!”此为我目见亲闻,因为就是他唾沫星子横飞着冲我这个曾经有几天不愿吃饭的“青年教师”说的。赵宝煦教授谓钱先生的“一生遭遇”恰恰“与祖国的曲折发展和凯歌行进同节拍、共命运”,25 语虽简略,甚至“豪迈”,而在笔者读来,其实深含辛酸,——连表达辛酸都小心翼翼、深怕触雷的辛酸。


  一九八八年,梁漱溟以“注重传统文化,顺应世界潮流”为嘱撒手人寰,萧公权先生则已先此七年客死他乡,如其弟子所赋,“隔海江山烟雾外,销尽风流心力殆”。26而他的清华老同事钱端升则在安详中迎来米寿,过去揭发、批斗过他的“青年讲师”们,亦已年近花甲,正在以亡羊补牢的方式欢度自己的“学术青春”,此时执弟子礼惟恐不恭。暮岁回首,在上集“自序”中,老人坦言“对实际政治的天真”,感慨“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平静前瞻,嗟求“读者若能以我为戒不亦可乎!”27 已是冷热交集,亦圆亦方了。


  异国他乡孤寂的时光里,我有时翻钱先生的文集,往往不禁想起“智慧的猫头鹰只在黄昏降临时展翅”这句话,总有今昔何昔、世事云烟之叹!揣度斯旨,摩挲永逝的时光,后来的宪法学从业者应否自问:所“戒”者何?


  1998年2月初稿于墨尔本


  2000年6月再改于北京,2003年10月定稿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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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钱端升:“评立宪运动及宪草修正案”, 原载《东方杂志》(1934年)第31卷第19号,重印于《钱端升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页460。以下所引钱氏论述均出自该集,只注明篇名和页码。


② 钱端升:“评立宪运动及宪草修正案”,页460-1。


③ 钱先生曾撰有“民主政治乎?极权国家乎?”专文讨论这一问题,发表于《东方杂志》(1934)第31卷第1号。并参详单世联:“三十年代的法西斯主义”,见网页www.winds.163.net.


④ 钱端升:“评立宪运动及宪草修正案”,页461。


⑤ 钱端升:“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页478。


⑥ 钱端升:“一个民享与民治政府的展望”,页626。


⑦ 以上引文分别详黄仁宇著、张逸安译:《黄河青山——黄仁宇回忆录》(北京:三联书店,2001),页194、198、202和232。


⑧ 威廉·S·斯焘克思:《拉丁美洲政治》(纽约:克罗威尔出版公司,1959),页457 (William S. Stokes, Latin American Politics, New York: Crowell Co., 1959)。


⑨ 详梁漱溟“宪政建筑在什么上面”,收《梁漱溟全集》(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卷6,页463-8;“由当前宪法问题谈到今后党派合作”,同上,页729-36。并参详拙文:“宪法与帐单”,载《读书》(北京)1998年第3期,页102-7,收见拙集:《说法活法立法》(增订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⑩ 钱端升,“评立宪运动及宪草修正案”,页468。


11 钱端升,“评立宪运动及宪草修正案”,页462。


12 钱端升:“政治活动应制度化”(写于1935年),页500。


13 参详陈志让:“洪宪帝制的一些问题”,收见《中华民国初期历史研讨会论文集》(上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4),页5-30;张启荣:“有贺长雄、古德诺与民国初年的宪政体制问题”,载《二十一世纪》(香港)1997年总第42期,页47-58;郅玉汝:“袁世凯的宪法顾问古德诺”,载《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20编《民初政治》(2)(台北:商务印书馆,1985),页135-147。


14 梁漱溟:“中国党派问题的前途”,收见《梁漱溟全集》卷6,页578。


15 钱端升:“政治活动应制度化”,页500。


16 钱端升,“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页486。


17 钱端升,“评立宪运动及宪草修正案”,页463。


18 钱端升:“评立宪运动及宪草修正案”,页465、467。


19 钱端升:“一个民享与民治政府的展望”,页628-9。


20 钱端升:“一个民享与民治政府的展望”,页627-8。


21 详梁漱溟:“中国此刻尚不到有宪法成功的时候”(1934年),收见《梁漱溟全集》卷5,页469。


22 钱端升:“我的自述”,页696。


23 钱端升:“我的罪行”,载《人民日报》(北京)1957年8月6日。参详拙文:“书生事业 无限江山——关于近世中国五代法学家及其志业的一个学术史研究”第二部分关于钱氏的论述,载《清华法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第四卷。


24 这一段情节,详陆惠勤等译、章竞生校:《费正清对华回忆录》(上海:知识出版社,1991),页507-508。


25 赵宝煦:“拳拳爱国心,殷殷报国情”,载《钱端升纪念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页17。并参详汪子嵩:“政治学家的天真”,载《读书》(北京)1994年第6期,页15-23。


26 参详汪荣祖教授为萧公权先生《宪政与民主》(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一书所作的“弁言”。


27 《钱端升学术论著自选集·自序》,页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