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
《论华夏法律人之职志
----比较法立版宣言》
徐品飞
比较法研究论坛
壹
华夏文明绵延至今,然时至近代却遭遇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天朝上下惊恐于西人船坚炮利之外,心智亦然处于一种“上不在天,下不在地,外不在人,内不在己”状态,“夷夏之辨”信心更几乎丧失殆尽。然值此伟大时刻,忧患与希望并存,故今日版主及同仁志士重持“天下”视野,比较环宇之内各大礼法传统,尝试凭天下之学安定、化解所谓诸神之争。此乃本版命名之精义,亦是使命所在,实正为张载君所言激励:“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但,此中使命必要有现实主体实现之,何者可担当乎?
贰
自圣人立教以降,尚有代代儒生成就华夏文明之伟大与持存。然风云变幻、事过境迁,科举废、士人亡。今日虽亦然不乏饱学之士,满腹经纶,却苦于无治国之才。其立言、立德尚可,然断难凭此立功。历史吊诡,华夏于上世纪历经清末修宪、民国兴起及至如今共和国,其中又逢砸烂公检法之文化大革命,后终于世纪末确立“依法治国”之方略。华夏法律人于此朝代沉浮之中,成长并逐渐壮大。法律行业本可天然成就其治国之才,充当公共领域之主导力量,然遇礼崩乐坏、天下失仁之时势,再有无知学人以西洋糟粕[即过分强调法律行业之专业化、技术化、形式化]添乱之,最终令法律行业陷于混沌、置华夏法律于遗忘之中。古有司马公于《资治通鉴》开篇尝言,“天子之职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分,分莫大于名。何谓礼?纪纲是也;何谓分?君臣是也;何谓名?公、侯、卿、大夫是也。”礼在分、分在名,故本版主以言辞(speech)命名华夏法律人为“士人型法律政治家”。“士人型法律政治家”一词首先指向的是某类人之存在状态与生活方式,意义与价值由此诞生,其以“仁义之道”为担当,表现为对“差异”之肯定。“差异”并非只是“不同”,而更意味“等级”:高贵抑或低贱,最终引向“敌我关系”,所实现状态乃是:高贵者对低贱者之统治。司马公方云“是故天子统三公,三公率诸侯,诸侯制卿大夫,卿大夫治士庶人。贵以临贱,贱以承贵。上之使下,犹心腹之运手足,根本之制支叶;下之事上,犹手足之卫心腹,支叶之庇本根。然后能上下相保而国家治安。”因此之故,“士人型法律政治家”一词所标示理想发出之第一声至最后一声皆为“战斗之口号”!
然,“士人型法律政治家”究竟为何种原型乎?一言以之,其以“仁义”为担当并具有审慎美德之法律人。此定义必将面临两大指控,指控之一欲以“平等”原则来对抗“仁义”、对抗等级。子曰:“仁者爱人也”。“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仁义之丰富精神岂是平等二字所能概括,恰恰相反,平等(自由、人权等)皆只能在仁义之版图寻找自身之位置。同时,仁义乃是非之始,区分君子、小人,确立君子统率小人之等级正当性,是故仁义之道内含平等与等级之两重意义也。指控之二则欲以专业化来对抗审慎之德性,对此,西人克罗曼于《迷失的法律人》(The
Lost Lawyer)一书中令人叹服的指出,审慎融同情与超然于一体,为一性格特征,为一情感成熟性,为一品质,此决非任何技艺所能给予,非经长期训练与经验积累不可。
于时间之衰败中,试图以命名规制混乱,凭记忆对抗遗忘,从而来为某个混沌行业秩序立法,此乃充满危险之建构活动,曾几何时此为祭司、诗人专职。然今日有使命所在,怎可轻言放弃?西人Aristotle谈及诗艺之原因时,认为此与人之天性即“摹仿”相关,“人与动物区别之一乃在于人最善摹仿”,摹仿之中人不仅习得行动之知识且可获快感。然摹仿本身说明“原型”之存在,对不同原型之摹仿体现诗之差异。颂神诗与赞美诗在于摹仿高尚之行动,即好人之行动;而谩骂式之讽刺诗则摹仿低劣小人之行动。然不论摹仿何种类型,皆要使“原型”显现,“倘若观者从未见过作品原型,就无法从作为摹仿中的形象中获得快感。”今日本版召唤“士人型法律政治家”,所言所说岂非正如西人所述之颂神诗与赞美诗
?此亦是本版教化功能之一也。
参
然各民族礼法传统之多样性如同人类语言之丰富,倘一一详研之,即使尽费毕生精力几代心血尚不足矣。因此之故,方有取舍,以令眼球聚焦于四大礼法传统之上,细数为:其一,华夏礼法传统;其二,罗马法传统;其三,普通法传统;其四,正在形成中的欧盟法传统。然各礼法传统是否仅为不同而无优良差异?非也。本版版主暂时认为,优劣之标准皆断于是否能恰当处理以下三大问题:其一,人类欲达优良之群体生活所必然面临的永恒问题;其二,各民族共同体所遭遇的特有问题;其三,各民族处于一定历史时期时所要解决的临时问题。各礼法传统于应对第一问题时,其优劣便可显现,吾华夏礼法传统所阐发天地人之永恒道义乃最为恰当,同时各法统诗人立法者在应对永恒问题时所表现智慧具有惊人共合。第二、第三问题则体现各民族于帝国治理技艺之特有智慧。以此视角观之,故欲为本民族礼法辩护不可拘于其特色,此即非处身立命之道,亦非治国安邦之法。
然在审视各法统时,本版版主强调从个案出发来深入礼法之内在核心,此种路径有助于华夏法律人审慎德性之培养。针对个案阐释之过程,有两大法宝可供借鉴。其一为动态法,即视礼法为一动态均衡之状态;其二为整体法,即视礼法为一有机整体。两法注重本源、效果与历史发展大势,要求阐释者莫以此时此刻[如本地本朝]礼法规范为民族共同精神,而更应注重其发展与整体核心,但凡个案均可从一部门法上升至礼法传统之核心。。一言以之,“周虽旧邦,其命维新”。
为切身感受某礼法传统的生命力,建议以三种身份体悟之:其一为治者身份;其二为被治者身份;其三为中立观察者身份。治者与被治者身份乃是以参与者身份亲身感受两者处境中之艰难困苦与悲欢离合;中立观察者身份则可通过保持距离以求做公正之权衡。三种身份于华夏法律人审慎之培养均有助益。此亦是本版教化功能之二也。
本版宗旨最终在于穷究四方礼法传统,以求阐发天地之道、培养华夏法律人,最终成就华夏文明。然任一文明形态若欲保持其生命力则其中必有言辞者与行动者两大群体。故此,本版欢迎两类人:言辞者如儒家共同体成员来此版立言释义;行动者如法律共同体成员来此交流实践心得、培养德性。本版版主热忱希望各法律人士不吝赐教,莫在乎那些微不足道的学术虚名,法律人更应在当下之现实行动中获得无上之荣耀及属于自己的那份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