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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译名反思民主意识
许良英


题记:此文系论文《关于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和民主理论关系的理解》的延伸,写于1988年7月20日,发表于《新观察》1988年第20期,刊出时被编辑删改多处,现按原稿恢复。文中对“民主集中制”的分析和评论,是对官方意识形态的冲击,当时有不少报刊摘要转载,有一家报纸(《科学报》)就以《对民主集中制的反思》为题。这种讨论,在90年代的报刊上就完全被禁止了。

今年3月28 日的《人民日报》上有胡绩伟同志的一篇文章《加强民主理论的研究》,讲到有人作过统计,发现1984-1985年间全国1800种报刊有关哲学社会科学的13万篇文章中,专门论述民主的只有一篇。而据我了解,这仅有的一篇是讨论一个技术性问题的短文,文中且有不少误解。由此可见,关于民主理论的科学研究,还是一个很少有人敢于问津的有风险的领域,这同宪法上所规定的要把我国建成“高度民主”国家这一任务多么不相称。就在上述1985年那篇文章中,我发现作者把英文Majority decision译成“少数服从多数”。固然,这种译法目前在我国是很流行的,因为多年来人们已经无条件地接受了“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而“少数服从多数”又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之一,很自然地就会把它和Majority decision等同起来。可是,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来考查,无论在概念的内涵还是外延上,两者都不可混淆。

Majority decision是民主制的基本原则之一, 可直译为“多数决定”或“多数裁定”,意思是:有关社会集体的公共利益问题,由全体成员投票表决,按照多数人的意愿执行。这个名词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介绍雅典民主制时就出现过,一直沿用至今。而“少数服从多数”以及“民主集中制”则是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和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提出的党的组织原则;为了严酷的革命斗争的需要,特别强调“集中”和“纪律”,严格要求每个党员对党组织,特别是对党中央的“服从”。民主制所说的“多数决定”,虽然在一定情况下也要求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决定,这主要是在保障公民和社会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面,例如交通规则、公共卫生制度等,经多数人作出决定后,人人都得遵守;否则,公共秩序无法建立,人民生活得不到保障。但是“多数决定”原则并不意味着,凡是多数人作出的决定,少数人都必须服从。因为民主的一个原则是: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应受到尊重,每个公民都有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各项个人自由的权利(即人权)。如果事事都要听从多数人的决定,那就是不可能有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与多数人持不同意见的人就会遭到政治迫害,一切新思想就会被扼杀在萌芽之中,科学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都将不可能。因为历史告诉我们:真理总是由少数先进分子首先认识到的,而往往不能立即为多数人所接受。无条件地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必然会无视少数人的利益,甚至会剥夺他们的生存权利。这就成了多数人的暴政,即暴民统治,民主制本身必然也荡然无存。30年代德国纳粹政权的出现就是一个触目惊心的例证。1933年,打着“民族社会主义”(缩写Nazi)即纳粹旗号的希特勒骗取了多数选票,当上德国总理,随即在多数人支持的名义下,实行灭绝犹太人的暴行,并发动企图统治全世界的第二次世界大战。这种条件下的服从,对人类只能是犯罪。 把 Majority decision译成“少数服从多数”决不是简单的翻译错误问题,它反映了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民主概念认识的混乱,反映了我国很大一部分知识分子对民主意识(包括公民意识)的淡薄甚至缺乏,这对于实现现代化是十分不利的。这样说,决不是要贬低学术界的同行,它不过是我自己经过了漫长曲折道路,付出了极大代价后才醒悟到的一点认识。青年时代我怀着救国救民的热望,义无反顾地投身于抗日、反蒋斗争,为实现民主、自由的新中国贡献自己的一切。当时认识很简单,以为推翻了腐败透顶的国民党政府,由共产党掌权,中国就民主了,因为共产党是全国人民利益的天然代表。这种信念持续了35年,直到在狂热的造神运动过程中清醒过来以后,才开始理解到中国只有“为民作主”的传统,而根本没有“民主”的传统,民主概念和公民概念对于我们都是十分生疏的。虽然我们也强调“民主作风”和“群众路线”,要求干部依靠人民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要当群众的“小学生”,但这里干部始终是以领导者和教育者自居,人民群众始终是被动的、被领导的,他们充其量只能提出意见,而无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决定。因此,人民只能听命于少数人,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事实上,这种“群众路线”,中国古代某些开明皇帝和所谓体察民情的清官也很懂得,只是他们没有现代那套动听的语言罢了。 即使在我对民主的真正意义有了一点认识以后,我还是习惯于把“少数服从多数”和“多数决定”等同起来,直到前几年发表的文稿中,都反映了这一错误。鉴于认识这一错误来之不易,似乎值得记录下来,供有志于民主事业的同志参考。

显然,“少数服从多数”是“多数决定”概念的画蛇添足,是对后者的一种扭曲。同样,也使人联想起,“民主集中制”也是“民主制”概念的画蛇添足。民主集中制概念的产生,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出于对“民主”的误解,以为民主就是无政府主义,人人都可以为所欲为。事实上,“民主”概念来源于2500年前的雅典,希腊文Demokratia原义是人民统治,或人民主权,它是以法治(不是人治)为基础,凡是各种会议上经多数人表决同意的决定都得执行,因此,民主本身就已包含集中的意思。这样“民主集中制”按字义上是双重的集中,必然对民主产生了强加的限制,使民主名存实亡。特别是所谓“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表明:主权不在人民,而在一个居于万民之上的指导者个人或集团,这就谈不上有真正的民主。如果承认民主是人民统治,即人民是主权者;而且在逻辑上不存在被统治的统治者,不存在受人支配的主权者,那么在“民主”之上还有什么“指导”和“集中”可言? 民主不需要有自外于人民的“指导”者。以“人民之主”自居者,要不是神话中的“救世主”,就是历史中存在过的“君王”。

产生“民主集中制”的另一个原因是实际革命斗争的需要,这就是列宁当初在创建布尔什维克时,为了强化革命政党的战斗力,需要有严格的组织纪律,需要建立中央集权的民主集中制,而不实行一般的民主制。这对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来说,是无可厚非的,否则,革命就不可能胜利。可是,在和平建设时期,要把革命和战争时期用于党内的民主集中制推广到国家政治生活,以取代世界历史上早已行之有效的民主制,要求全国人民都做驯服工具,其后果的严重性已是有目共睹。今天世界上所有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为了实现现代化,无例外地都必须进行改革,其症结就在于此。我国在1957年把是否拥护“民主集中制”作为划“右派”的六条标准之一,这一历史错误值得认真总结。

民主要在我们这块有几千年封建沉积的土地上成长,是需要经历漫长的艰苦斗争的。这种斗争,除了要冲破历史和现实所形成的客观的重重阻难,还要冲破主观上的思想障碍,这首先要澄清形形色色的思想、概念上的迷雾。用“少数服从多数”来代替“多数决定”,用“民主集中制”来代替“民主制”就是这种迷雾之一。当前在我国学术界和理论界又出现了另一种迷雾,这就是把民主说得神乎其神,玄之又玄,使凡夫俗子无法高攀,而只能成为那些自命为大学问家或“精英”者的一种茶余酒后的概念游戏,或一种“高雅”的摆设。例如,最近有人声称:民主仅是一种“朦胧的思想”;我们最多只知道民主不是什么,而很难定义它是什么。有人则干脆断言:民主制只有在“后工业化社会”(至少50年以后!)才能实现。这类高论,虽然只能糊弄那些既不知道人类文明也不知道当今世界现实的人,但却很有市场,这就不能不令人深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