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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爱国:美国威廉姆斯诉佐治亚案
[人民法院报]
美国佐治亚州的一个黑人男孩奥布茹·威廉姆斯,于1953年3月被州法院判定谋杀罪,并被判处电椅死刑。被告对其陪审团的选择方法提出异议。在选择陪审团的时候,白人陪审员的名字写在白色的卡片上,将黑人的名字写在黄色的卡片上。被告声称,按照该州的法律,这种方法没有能够使他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但是,由于被告律师的原因,直到判决8个月后,被告才正式启动对陪审团异议的程序。由于过了时效的期限,佐治亚法院否定了被告的上诉,认定威廉姆斯丧失了对陪审团问题提出异议的权利。
此案后来提交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后查明,被告威廉姆斯自己连续不断地提出要求,希望得到一个新的审判。但是他的律师怠于履行职责,理由是被告是个穷人,交不起律师的费用。即使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该律师也表示出于经济上的考虑他将不会参加该诉讼。在这样的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沃伦指定一个叫格雷斯曼的律师以法律之友的身份代表威廉姆斯出席法庭。在随后的程序阶段,申请人才得到了杰出法律顾问的帮助。在法律的问题上,最高法院碰到的矛盾冲突是:是实质性地保护当事人的宪法权利,还是维护州法院的权威?这两个方面,美国的宪法都有肯定的规定。前者是指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和第14条修正案规定的“正当程序”下宪法权利,后者是指修正案第10条规定的州和联邦的权力分配。因此本案的处理实际上涉及到联邦和州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正当程序下公民宪法权利和州相对独立权力之间的冲突。
联邦最高法院哈伦法官认为,应该有一个新的审判。最高法院大多数法官接受了他的意见,最后以6票对3票通过决议:发回佐治亚法院重审。另外一个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法兰克福也说,佐治亚法院认可了一个违反宪法的陪审团,而这个陪审团所认定的犯罪使该州的一个公民即将死亡。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另外三个法官瑞德、闵顿和克拉克持有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最高法院这样的决议改变了法院长期确立起来的先例,也就是没有充分尊重州法院的权威,最高法院越权处理了它不应该处理的案件。同时,这个决议遭到州法院的强烈反对。佐治亚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顿肯沃思说,他和他的同事们是按照州法已经确立的规则在判案,这里不存在联邦法院的管辖权,联邦不能够授权它的法院对州的判决作出确认或者修改。顿肯沃思再次确认了他的法院初始判决。他认为联邦最高法院无权影响或者干预各州的内部事物。佐治亚法院声称州法院有权对陪审团争议案作出一个时间上的规定,有权拒绝一个不适合时效的请求。这是一个有约束力的程序要求,而不是一个裁判。佐治亚首席法官引用宪法修正案第10条的规定,也就是各州保留有权力,不授权给联邦政府行使这些权力,然后说:“这里,最高法院对于我们所做的事提出了异议。我想有必要,我也希望来解释:我们只做了那些我们有权去做的事情。第14条修正案似乎回答了第10条修正案提出来的问题,对第10条修正案的信赖是一种循环论证,只不过是被那些应该更好知道这些的、法院内外的职业成员们弄模糊了。为了保护所谓的宪法权利,各州的管辖权受到了侵犯。各州因此所表现出来的怨恨并不是什么新的问题。”
虽然哈伦法官试图达到州权威和宪法保证之间平衡,顿肯沃思却予以严厉的拒绝;法兰克福法官认为,佐治亚最高法院侵犯威廉姆斯平等保护权的行为就“像华盛顿纪念碑”那样伫立着,但是他也不得不同意他和他的同僚“不是低级法院审判方式的检查人”。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简单地决定停止此案的进一步审查,哈伦法官也默示同意。1956年3月30日,奥布茹·威廉姆斯在佐治亚州的电椅上被处死。
案件简评:
1.选取这个案件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在美国法中,联邦最高法院如何将宪法条款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就司法审查而言,在本案中,威廉姆斯被州法院州法判处了死刑,但是在审判程序上存在缺陷。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审判必须要有一个严格的正当程序,而威廉姆斯没有得到这样的一个正当程序,他因此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了诉讼。当最高法院判定将此案发回重审的时候,州法院同样用宪法的条款与最高法院相对抗。
2.这种所谓的司法审查,当然起源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此案件之前,最高法院的法官几乎没有事情可做。当马歇尔法官1801年出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之后,情况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他使最高法院成为与立法和行政机关完全平等的机关,使美国宪法确立的三权分立的制度在实践中得以实现。
3.就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而言,它确立的著名原则是,较低效力的法律与较高效力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法院支持较高效力的法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最高法院审查议会立法是否违宪的最早判决。因此当人们提到司法审查的时候,就首先想到这个案件。而这个案件在法律史上的贡献则不仅限于此。首先,当公民的权利没有具体法律明确保障的时候,他可以诉之于宪法和最高法院,这里,宪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保障。法律的理由是宪法默示地包含了公民所有的基本权利。其次,它扩大了司法权,最高法院可以引用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必需和适当条款”等处理具体的案件,解决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问题。